卷一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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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會典卷一百三十八
刑部十三
司門科
諸司職掌
律令
宮衛 關津 郵驿
軍政 廏牧 營造
河防
宮衛
明律
太廟門擅入
凡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太社門杖九十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宮殿門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門東華西華玄武門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宮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禦膳所及禦在所者絞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 若無門籍冒名而入者罪亦如之 其應入宮殿未着門籍而入或當下直而辄入及宿次未到而辄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系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内者絞入皇城門内者杖一百發?遠充軍 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凡宮禁宿衛及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衛不系宿衛守衛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 京城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親管頭目知而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從駕稽違
凡應從車駕之人違期不到及從而先回還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若從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遠充軍百戶以上
絞 親管頭目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直行禦道
凡午門外禦道至禦橋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入許於東西兩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人等無故於上直行及辄度禦橋者杖八十若於宮殿中直行禦道者杖一百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若於禦道上橫過系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諸色工匠行人差撥赴内府及承運庫工作若不親身關牌入内應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錢入官
宮殿造作罷不出
凡在宮殿内造作所司具工匠姓名報門官及守衛官?於所入門首逐一點視放入工作至申時分仍須相視形貌照數點出其不出者絞監工及提調内使監官門官守衛官軍點視如名數短少?便搜捉随即奏聞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辄出入宮殿門
凡應出宮殿而門籍已除辄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辄入宮殿者各杖一百 若宿衛人已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兵仗違者罪亦如之 若於宮殿門雖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無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門者絞
關防内使出入
凡内使監官并奉禦内使但遇出外各門官須要收留本人在身關防牌面於簿上印記姓名字号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其門官與守衛官軍搜檢沿身别無夾帶方許放出回還一體搜檢給牌入内以憑逐月稽考出外次數但搜出應幹雜藥就令自吃若不服搜檢者杖一百充軍若非奉旨私将兵器進入皇城門内者杖一百發?遠充軍入宮殿門者絞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搜檢者與犯人同罪
向宮殿射箭
凡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絞向太社杖一百流三千裡但傷人者斬
宿衛人兵仗
凡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辄離職掌處所笞五十别處宿杖六十百戶以上各加一等親管頭目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禁經斷人充宿衛
凡在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随即遷?别郡住坐其親屬人等并一應經斷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若?胧充當者斬其當該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聽人囑托及受财容令充當者罪同 若有特旨選充曾經覆奏明立文案者不在此限
沖突儀仗
凡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護駕官軍外其餘軍民并須回避沖入儀仗内者絞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回避者聽俯伏以待其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辄入儀仗内者杖一百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覺者減三等
凡有申訴寃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聽若沖入儀仗内而所訴事不實者絞得實者免罪
凡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沖突儀仗者杖八十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