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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恡不發首領官吏各笞五十 若管軍官越分辄受民訟者罪亦如之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争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理對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誣告充軍及遷徙
凡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軍告發邊遠充軍 若官吏故将平人頂替他人軍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論杖一百流三千裡 若誣告人說事過錢者於遷徙比流減半準徒二年上加所誣罪三等并入所得笞杖通論
受?
明律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計?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俱不叙 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罪止杖一百各遷徙有?者計?從重論
有祿人
枉法?各主者通算全科
一貫以下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杖八十
一十貫杖九十
一十五貫杖一百
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杖一百流二千裡
五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裡
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裡
八十貫
不枉法?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一貫以下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
二十貫杖八十
三十貫杖九十
四十貫杖一百
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裡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裡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無祿人
枉法
一百二十貫絞
不枉法
一百二十貫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坐?緻罪
凡者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緻罪各主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
一貫以下笞二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笞三十
二十貫笞四十
三十貫笞五十
四十貫杖六十
五十貫杖七十
六十貫杖八十
七十貫杖九十
八十貫杖一百
一百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貫杖一百徒一年半
三百貫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貫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事後受财
凡有事先不許财事過之後而受财事若枉斷者準枉法論事不枉斷者準不枉法論
有事以财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計所與财坐?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重者從重論其官吏刁蹬用強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
在官求索借貸人财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内财物者并計?準不枉法論強者準枉法論财物給主 若将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并計餘利準不枉法論強者準枉法論物貨價錢并入官給主 若於所部内買物不即支價及借衣服器玩之屬各經一月不還者并坐?論 若私借用所部内馬牛駝騾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各驗日計雇賃錢亦坐?論追錢給主 若接受所部内饋送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減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計?以不枉法論其經過去處供饋飲食及親故饋送者不在此限 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者并與監臨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舊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二等
家人求索
凡監臨官吏家人於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貸财物及役使部民若賣買多取價利之類各減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風憲官吏犯?
凡風憲官吏受财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财物若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罪二等
因公擅科斂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财物及管軍官吏總旗小旗科斂軍人錢糧賞賜者杖六十?重者坐?論入已者并計?以枉法論 其非因公務科斂人财物入己者計?以不枉法論若饋送人者雖不入已罪亦如之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衛指揮千戶百戶鎮撫并總旗小旗等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與寶鈔金銀段匹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軍官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總旗小旗罪同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準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讨與者受者不在此限
尅留盜賊
凡巡捕官已獲盜賊尅留?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已者計?以不枉法論仍将其?并論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計?雖多罪止杖八十
官吏聽許财物
凡官吏聽許财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準枉法論事不枉者準不枉法論各減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
明會典?一百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