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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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一等 若公私過名隐漏不報者以所隐之罪坐之若罰贖記過者亦各以所罰所記之罪坐之若報重罪為輕罪者坐以所剩罪當該官司符同隐漏者與同罪承報而差漏及上司失於查照者并以失錯漏報卷宗科斷 其漏附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十一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有增減月日更易地方改換出身蔽匿過名者并
杖一百罷職役不叙有所規避及受?者各從重論
奸黨
凡奸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斬 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斬 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财産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迹親赴禦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與免本罪仍将犯人财産均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或賞銀二十兩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内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洩事情夤緣作弊而符同奏啓者皆斬妻子流二千裡安置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黨務要鞫問窮究來曆明白犯人處斬妻子為奴财産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公式
明律
講讀律令
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官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内從察院在外從分巡禦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法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三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於本衙門逓降叙用 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暁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緻罪不問輕重并免一次其事幹謀反逆叛者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者斬
制書有違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杖一百違皇太子令旨者同罪違親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錯旨意者各減三等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緩親王令旨者各減一等
棄毀制書印信
凡棄毀制書及起馬禦寶聖旨起船符驗若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斬若棄毀官文書者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幹軍機錢糧者絞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誤毀者各減三等其因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迹者不坐 凡遺失制書聖旨符驗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幹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 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緻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限内得見者亦免罪 其各衙門吏典考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違者杖八十首領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給由者罪亦如之
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禦名及廟諱者杖八十餘文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杖一百其所犯禦名及廟諱聲音相似字様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當言千石而言十石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論
事應奏不奏
凡軍官犯罪應請旨而不請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當該官吏處絞 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有所規避從重論 若軍務錢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若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辄施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 其合奏公事須要依律定拟具寫奏本其奏事及當該官吏佥書姓名明白奏聞若有規避增減緊關情節?胧奏準施行己後因事?露雖經年遠鞫問明白斬 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禀議公事必先随事詳陳可否定拟禀說若準拟者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寫略節緣由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憑稽考若将不合行事務妄作禀準及窺伺公務冗并乘時朦胧禀說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出使不複命
凡奉制勑出使不複命幹預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