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志第十五
關燈
小
中
大
及分加之,得夕平見。
各以其星初日所加減之分,計後日損益之數以損益之。
訖,乃以加減平見為定見。
其加減分皆滿行分法為日。
以定見去朔日及分加其朔前夜半日度,又以星初見去日度,歲星十四,太白十一,熒惑、鎮星、辰星皆十七,晨減、夕加之,得初見宿度。
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
熒惑、太白有小分者,各以日率為母。
其行有益疾遲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差疾益、遲損,乃加之。
留者因前,退則依減,伏不注度。
順行出鬥,去其分;退行入鬥,先加分。
訖,皆以二十六約行分,為度分。
交會法千二百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八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萬六百二九分。
朔差百八萬五千四百九十四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萬三千三百五十。
交限五百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五八分。
望差五十四萬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萬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千二百三十五萬一千二十五八分。
內限千二百一十九萬一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以朔差乘積月,滿交會法去之;餘得天正月朔入平交分。
求望,以望分加之。
求次月,以朔差加之。
其朔望,入大雪,畢冬至,依平。
入小寒,日加氣差千六百五十分。
入啟蟄,畢清明,均加七萬六千一百分。
自後日損所加千六百五十分。
入芒種,畢夏至,依平。
加之滿法,去之。
若朔交入小寒畢雨水,及立夏畢小滿,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加之。
二時已上則否。
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氣差。
入小暑後,日增所減千二百分。
入白露,畢霜降,均減九萬五千八百二十五分。
立冬初日,減六萬三千三百分,自後日損所減二千一百一十分。
減若不足,加法,乃減之,餘為定交分。
朔入交分,如交限內限已上、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減。
不滿交分法者,為在外道;滿去之,餘為在內道。
如望差已下,為去先交分。
交限已上,以減交分,餘為去後交分,皆三日法約,為時數。
望則月蝕,朔在內道則日蝕。
雖在外道,去交近,亦蝕。
在內道,去交遠,亦不蝕。
置蝕望定小餘。
入曆一日,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減之;餘日皆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為月蝕定餘。
十二乘之,時法而一,命子半筭外;不盡,得月蝕加時。
約定小餘如夜漏半已下者,退日筭上。
置蝕朔定小餘。
入曆一日,即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減之:為定。
後不入四時加減之限。
其內道,春,去交四時已上入曆,盈加、縮減二百八十;夏,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秋,去交十一時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已上者,盈加五百五十,縮加二百八十;冬,去交五時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皆為定餘。
十二乘之,時法而一,命子半筭外;不盡,為時餘,副之。
仲辰半前,以副減法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以副為差率。
季辰半前,以法加副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倍法加副,為差率。
孟辰半前,三因其法,以副減之,餘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以副減之,為差率。
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已上,從十二。
若季辰半後,孟辰半前,去交六時已上者,皆從其六。
六時已下,依數不加。
皆乘差率,十四除,為時差。
子午半後,以加時餘;卯酉半後,以減時餘;加之滿若不足,進退時法:孟謂寅、巳、申,仲謂午、卯、酉,季謂辰、未、戌。
得日蝕加時。
望去交分,冬先後交,皆去二時;春先交,秋後交,去半時;春後交,秋先交,去二時;夏則依定。
不足去者,旣。
乃以三萬六千一百八十三為法而一,以減十五,餘為月蝕分。
朔去交,在內道,五月朔,加時在南方,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十三時外者:不蝕。
啟蟄畢清明,先交十三時外,值縮,加時在未西;處暑畢寒露,後交十三時外,值盈,加時在巳東:皆不蝕。
交在外道,先後去交一時內者,皆蝕。
若二時內,及先交值盈、後交值縮二時外者,亦蝕。
夏去交二時內,加時在南方者,亦蝕。
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亦蝕。
若去春分三日內,後交二時;秋分三日內,先交二時內者:亦蝕。
諸去交三時內有星伏,土、木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蝕。
各置去交分。
秋分後,畢立春,均減二十二萬八百分。
啟蟄初日,畢芒種,日損所減千八百一十分。
夏至後,畢白露,日增所減二千四百分。
以減去交分,餘為不蝕分。
不足減,反相減為不蝕分。
亦以減望差為定法。
後交值縮者,直以望差為定法。
其不蝕分,大寒畢立春,後交五時外,皆去一時。
時差值減者,先交減之,後交加之。
時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後交減之。
不足減者,皆旣。
十五乘之,定法而一,以減十五,餘為日蝕分。
置日月蝕分,四已下,因增二;五已下,因增三;六已上,因增五:各為刻率,副之。
以乘所入曆損益率,四千五十七為法而一。
值盈,反其損益;值縮,依其損益。
皆損益其副,為定用刻。
乃六乘之,十而一,以減蝕甚辰刻,為虧初。
又四乘之,十而一,以加食甚辰刻,為復滿。
各以其星初日所加減之分,計後日損益之數以損益之。
訖,乃以加減平見為定見。
其加減分皆滿行分法為日。
以定見去朔日及分加其朔前夜半日度,又以星初見去日度,歲星十四,太白十一,熒惑、鎮星、辰星皆十七,晨減、夕加之,得初見宿度。
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
熒惑、太白有小分者,各以日率為母。
其行有益疾遲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差疾益、遲損,乃加之。
留者因前,退則依減,伏不注度。
順行出鬥,去其分;退行入鬥,先加分。
訖,皆以二十六約行分,為度分。
交會法千二百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八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萬六百二九分。
朔差百八萬五千四百九十四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萬三千三百五十。
交限五百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五八分。
望差五十四萬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萬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千二百三十五萬一千二十五八分。
內限千二百一十九萬一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以朔差乘積月,滿交會法去之;餘得天正月朔入平交分。
求望,以望分加之。
求次月,以朔差加之。
其朔望,入大雪,畢冬至,依平。
入小寒,日加氣差千六百五十分。
入啟蟄,畢清明,均加七萬六千一百分。
自後日損所加千六百五十分。
入芒種,畢夏至,依平。
加之滿法,去之。
若朔交入小寒畢雨水,及立夏畢小滿,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加之。
二時已上則否。
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氣差。
入小暑後,日增所減千二百分。
入白露,畢霜降,均減九萬五千八百二十五分。
立冬初日,減六萬三千三百分,自後日損所減二千一百一十分。
減若不足,加法,乃減之,餘為定交分。
朔入交分,如交限內限已上、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減。
不滿交分法者,為在外道;滿去之,餘為在內道。
如望差已下,為去先交分。
交限已上,以減交分,餘為去後交分,皆三日法約,為時數。
望則月蝕,朔在內道則日蝕。
雖在外道,去交近,亦蝕。
在內道,去交遠,亦不蝕。
置蝕望定小餘。
入曆一日,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減之;餘日皆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為月蝕定餘。
十二乘之,時法而一,命子半筭外;不盡,得月蝕加時。
約定小餘如夜漏半已下者,退日筭上。
置蝕朔定小餘。
入曆一日,即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減之:為定。
後不入四時加減之限。
其內道,春,去交四時已上入曆,盈加、縮減二百八十;夏,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秋,去交十一時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已上者,盈加五百五十,縮加二百八十;冬,去交五時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皆為定餘。
十二乘之,時法而一,命子半筭外;不盡,為時餘,副之。
仲辰半前,以副減法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以副為差率。
季辰半前,以法加副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倍法加副,為差率。
孟辰半前,三因其法,以副減之,餘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以副減之,為差率。
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已上,從十二。
若季辰半後,孟辰半前,去交六時已上者,皆從其六。
六時已下,依數不加。
皆乘差率,十四除,為時差。
子午半後,以加時餘;卯酉半後,以減時餘;加之滿若不足,進退時法:孟謂寅、巳、申,仲謂午、卯、酉,季謂辰、未、戌。
得日蝕加時。
望去交分,冬先後交,皆去二時;春先交,秋後交,去半時;春後交,秋先交,去二時;夏則依定。
不足去者,旣。
乃以三萬六千一百八十三為法而一,以減十五,餘為月蝕分。
朔去交,在內道,五月朔,加時在南方,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十三時外者:不蝕。
啟蟄畢清明,先交十三時外,值縮,加時在未西;處暑畢寒露,後交十三時外,值盈,加時在巳東:皆不蝕。
交在外道,先後去交一時內者,皆蝕。
若二時內,及先交值盈、後交值縮二時外者,亦蝕。
夏去交二時內,加時在南方者,亦蝕。
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亦蝕。
若去春分三日內,後交二時;秋分三日內,先交二時內者:亦蝕。
諸去交三時內有星伏,土、木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蝕。
各置去交分。
秋分後,畢立春,均減二十二萬八百分。
啟蟄初日,畢芒種,日損所減千八百一十分。
夏至後,畢白露,日增所減二千四百分。
以減去交分,餘為不蝕分。
不足減,反相減為不蝕分。
亦以減望差為定法。
後交值縮者,直以望差為定法。
其不蝕分,大寒畢立春,後交五時外,皆去一時。
時差值減者,先交減之,後交加之。
時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後交減之。
不足減者,皆旣。
十五乘之,定法而一,以減十五,餘為日蝕分。
置日月蝕分,四已下,因增二;五已下,因增三;六已上,因增五:各為刻率,副之。
以乘所入曆損益率,四千五十七為法而一。
值盈,反其損益;值縮,依其損益。
皆損益其副,為定用刻。
乃六乘之,十而一,以減蝕甚辰刻,為虧初。
又四乘之,十而一,以加食甚辰刻,為復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