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志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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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一
曆法尚矣。
自堯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其事略見于書。
而夏、商、周以三統改正朔,為曆固已不同,而其法不傳。
至漢造曆,始以八十一分為統母,其數起於黃鍾之龠,蓋其法一本於律矣。
其後劉歆又以春秋、易象推合其數,蓋傅會之說也。
至唐一行始專用大衍之策,則曆術又本於易矣。
蓋曆起於數,數者,自然之用也。
其用無窮而無所不通,以之於律、於易,皆可以合也。
然其要在於候天地之氣,以知四時寒暑,而仰察天日月星之行運,以相參合而已。
然四時寒暑無形而運於下,天日月星有象而見于上,二者常動而不息。
一有一無,出入升降,或遲或疾,不相為謀。
其久而不能無差忒者,勢使之然也。
故為曆者,其始未嘗不精密,而其後多疏而不合,亦理之然也。
不合,則屢變其法以求之。
自堯、舜、三代以來,曆未嘗同也。
唐終始二百九十餘年,而曆八改。
初曰戊寅元曆,曰麟德甲子元曆,曰開元大衍曆,曰寶應五紀曆,曰建中正元曆,曰元和觀象曆,曰長慶宣明曆,曰景福崇玄曆而止矣。
高祖受禪,將治新曆,東都道士傅仁均善推步之學,太史令庾儉、丞傅弈薦之。
詔仁均與儉等參議,合受命歲名為戊寅元曆。
乃列其大要,所可考驗者有七,曰:「唐以戊寅歲甲子日登極,曆元戊寅,日起甲子,如漢太初,一也。
冬至五十餘年輒差一度,日短星昴,合于堯典,二也。
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入蝕限,合于詩,三也。
魯僖公五年壬子冬至,合春秋命曆序,四也。
月有三大、三小,則日蝕常在朔,月蝕常在望,五也。
命辰起子半,命度起虛六,符陰陽之始,六也。
立遲疾定朔,則月行晦不東見,朔不西朓,七也。
」高祖詔司曆起二年用之,擢仁均員外散騎侍郎。
三年正月望及二月、八月朔,當蝕,比不效。
六年,詔吏部郎中祖孝孫考其得失。
孝孫使筭曆博士王孝通以甲辰曆法詰之曰: 「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七宿畢見,舉中宿言耳。
舉中宿,則餘星可知。
仁均專守昴中,執文害意,不亦謬乎?又月令仲冬「昏東壁中」,明昴中非為常準。
若堯時星昴昏中,差至東壁,然則堯前七千餘載,冬至昏翼中,日應在東井。
井極北,去人最近,故暑;鬥極南,去人最遠,故寒。
寒暑易位,必不然矣。
又平朔、定朔,舊有二家。
三大、三小,為定朔望;一大、一小,為平朔望。
日月行有遲速,相及謂之合會。
晦、朔無定,由時消息。
若定大小皆在朔者,合會雖定,而蔀、元、紀首三端並失。
若上合履端之始,下得歸餘於終,合會有時,則甲辰元曆為通術矣。
仁均對曰: 宋祖沖之立歲差,隋張冑玄等因而脩之。
雖差數不同,各明其意。
孝通未曉,乃執南鬥為冬至常星。
夫日躔宿度,如郵傳之過,宿度旣差,黃道隨而變矣。
書雲:「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
」孔氏雲:「集,合也。
不合則日蝕可知。
」又雲:「先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
」旣有先後之差,是知定朔矣。
詩雲:「十月之交,朔月辛卯。
」又春秋傳曰:「不書朔,官失之也。
」自後曆差,莫能詳正。
故秦、漢以來,多非朔蝕。
宋禦史中丞何承天微欲見意,不能詳究,乃為散騎侍郎皮延宗等所抑。
孝通之語,乃延宗舊說。
治曆之本,必推上元,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自此七曜散行,不復餘分普盡,總會如初。
唯朔分、氣分,有可盡之理,因其可盡,即有三端。
此乃紀其日數之元爾。
或以為即夜半甲子朔冬至者,非也。
冬至自有常數,朔名由於月起,月行遲疾匪常,三端安得即合。
故必須日月相合與至同日者,乃為合朔冬至耳。
孝孫以為然,但略去尤疏闊者。
九年,復詔大理卿崔善為與孝通等較定,善為所改凡數十條。
初,仁均以武德元年為曆始,而氣、朔、遲疾、交會及五星皆有加減差。
至是復用上元積筭。
其周天度,即古赤道也。
貞觀初,直太史李淳風又上疏論十有八事,復詔善為課二家得失,其七條改從淳風。
十四年,太宗將親祀南郊,以十一月癸亥朔,甲子冬至。
而淳風新術,以甲子合朔冬至,乃上言:「古曆分日,起於子半。
十一月當甲子合朔冬至,故太史令傅仁均以減餘稍多,子初為朔,遂差三刻。
」司曆南宮子明、太史令薛頤等言:「子初及半,日月未離。
淳風之法,較春秋已來晷度薄蝕,事皆符合。
」國子祭酒孔穎達等及尚書八座參議,請從淳風。
又以平朔推之,則二曆皆以朔日冬至,於事彌合。
且平朔行之自古,故春秋傳或失之前,謂晦日也。
雖癸亥日月相及,明日甲子,為朔可也。
從之。
十八年,淳風又上言:「仁均曆有三大、三小,雲日月之蝕,必在朔望。
十九年九月後,四朔頻大。
」詔集諸解曆者詳之,不能定。
庚子,詔用仁均平朔,訖麟德元年。
仁均曆法祖述冑玄,稍以劉孝孫舊議參之,其大最疏於淳風。
然更相出入,其有所中,淳風亦不能逾之。
今所記者,善為所較也。
戊寅曆上元戊寅歲至武德九年丙戌,積十六萬四千三百四十八筭外。
章歲六百七十六。
亦名行分法。
章閏二百四十九。
章月八千三百六十一。
月法三十八萬四千七十五。
日法萬三千六。
時法六千五百三。
度法、氣法九千四百六十四。
氣時法千一百八十三。
歲分三百四十五萬六千六百七十五。
歲餘二千三百一十五。
周分三百四十五萬六千八百四十五半。
鬥分二千四百八十五半。
自堯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其事略見于書。
而夏、商、周以三統改正朔,為曆固已不同,而其法不傳。
至漢造曆,始以八十一分為統母,其數起於黃鍾之龠,蓋其法一本於律矣。
其後劉歆又以春秋、易象推合其數,蓋傅會之說也。
至唐一行始專用大衍之策,則曆術又本於易矣。
蓋曆起於數,數者,自然之用也。
其用無窮而無所不通,以之於律、於易,皆可以合也。
然其要在於候天地之氣,以知四時寒暑,而仰察天日月星之行運,以相參合而已。
然四時寒暑無形而運於下,天日月星有象而見于上,二者常動而不息。
一有一無,出入升降,或遲或疾,不相為謀。
其久而不能無差忒者,勢使之然也。
故為曆者,其始未嘗不精密,而其後多疏而不合,亦理之然也。
不合,則屢變其法以求之。
自堯、舜、三代以來,曆未嘗同也。
唐終始二百九十餘年,而曆八改。
初曰戊寅元曆,曰麟德甲子元曆,曰開元大衍曆,曰寶應五紀曆,曰建中正元曆,曰元和觀象曆,曰長慶宣明曆,曰景福崇玄曆而止矣。
高祖受禪,將治新曆,東都道士傅仁均善推步之學,太史令庾儉、丞傅弈薦之。
詔仁均與儉等參議,合受命歲名為戊寅元曆。
乃列其大要,所可考驗者有七,曰:「唐以戊寅歲甲子日登極,曆元戊寅,日起甲子,如漢太初,一也。
冬至五十餘年輒差一度,日短星昴,合于堯典,二也。
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入蝕限,合于詩,三也。
魯僖公五年壬子冬至,合春秋命曆序,四也。
月有三大、三小,則日蝕常在朔,月蝕常在望,五也。
命辰起子半,命度起虛六,符陰陽之始,六也。
立遲疾定朔,則月行晦不東見,朔不西朓,七也。
」高祖詔司曆起二年用之,擢仁均員外散騎侍郎。
三年正月望及二月、八月朔,當蝕,比不效。
六年,詔吏部郎中祖孝孫考其得失。
孝孫使筭曆博士王孝通以甲辰曆法詰之曰: 「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七宿畢見,舉中宿言耳。
舉中宿,則餘星可知。
仁均專守昴中,執文害意,不亦謬乎?又月令仲冬「昏東壁中」,明昴中非為常準。
若堯時星昴昏中,差至東壁,然則堯前七千餘載,冬至昏翼中,日應在東井。
井極北,去人最近,故暑;鬥極南,去人最遠,故寒。
寒暑易位,必不然矣。
又平朔、定朔,舊有二家。
三大、三小,為定朔望;一大、一小,為平朔望。
日月行有遲速,相及謂之合會。
晦、朔無定,由時消息。
若定大小皆在朔者,合會雖定,而蔀、元、紀首三端並失。
若上合履端之始,下得歸餘於終,合會有時,則甲辰元曆為通術矣。
仁均對曰: 宋祖沖之立歲差,隋張冑玄等因而脩之。
雖差數不同,各明其意。
孝通未曉,乃執南鬥為冬至常星。
夫日躔宿度,如郵傳之過,宿度旣差,黃道隨而變矣。
書雲:「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
」孔氏雲:「集,合也。
不合則日蝕可知。
」又雲:「先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
」旣有先後之差,是知定朔矣。
詩雲:「十月之交,朔月辛卯。
」又春秋傳曰:「不書朔,官失之也。
」自後曆差,莫能詳正。
故秦、漢以來,多非朔蝕。
宋禦史中丞何承天微欲見意,不能詳究,乃為散騎侍郎皮延宗等所抑。
孝通之語,乃延宗舊說。
治曆之本,必推上元,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自此七曜散行,不復餘分普盡,總會如初。
唯朔分、氣分,有可盡之理,因其可盡,即有三端。
此乃紀其日數之元爾。
或以為即夜半甲子朔冬至者,非也。
冬至自有常數,朔名由於月起,月行遲疾匪常,三端安得即合。
故必須日月相合與至同日者,乃為合朔冬至耳。
孝孫以為然,但略去尤疏闊者。
九年,復詔大理卿崔善為與孝通等較定,善為所改凡數十條。
初,仁均以武德元年為曆始,而氣、朔、遲疾、交會及五星皆有加減差。
至是復用上元積筭。
其周天度,即古赤道也。
貞觀初,直太史李淳風又上疏論十有八事,復詔善為課二家得失,其七條改從淳風。
十四年,太宗將親祀南郊,以十一月癸亥朔,甲子冬至。
而淳風新術,以甲子合朔冬至,乃上言:「古曆分日,起於子半。
十一月當甲子合朔冬至,故太史令傅仁均以減餘稍多,子初為朔,遂差三刻。
」司曆南宮子明、太史令薛頤等言:「子初及半,日月未離。
淳風之法,較春秋已來晷度薄蝕,事皆符合。
」國子祭酒孔穎達等及尚書八座參議,請從淳風。
又以平朔推之,則二曆皆以朔日冬至,於事彌合。
且平朔行之自古,故春秋傳或失之前,謂晦日也。
雖癸亥日月相及,明日甲子,為朔可也。
從之。
十八年,淳風又上言:「仁均曆有三大、三小,雲日月之蝕,必在朔望。
十九年九月後,四朔頻大。
」詔集諸解曆者詳之,不能定。
庚子,詔用仁均平朔,訖麟德元年。
仁均曆法祖述冑玄,稍以劉孝孫舊議參之,其大最疏於淳風。
然更相出入,其有所中,淳風亦不能逾之。
今所記者,善為所較也。
戊寅曆上元戊寅歲至武德九年丙戌,積十六萬四千三百四十八筭外。
章歲六百七十六。
亦名行分法。
章閏二百四十九。
章月八千三百六十一。
月法三十八萬四千七十五。
日法萬三千六。
時法六千五百三。
度法、氣法九千四百六十四。
氣時法千一百八十三。
歲分三百四十五萬六千六百七十五。
歲餘二千三百一十五。
周分三百四十五萬六千八百四十五半。
鬥分二千四百八十五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