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志第一 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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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拜伏竟,次至昭後室前,儀注應倚立,上以為疑,欲使廟僚行事,又欲以諸王代祝令於昭後室前執爵。
以問彭城丞劉瓛。
瓛對謂:"若都不至昭後坐前,竊以為薄。
廟僚即是代上執爵饋奠耳,祝令位卑,恐諸王無容代之。
舊廟儀諸王得兼三公親事,謂此為便。
"從之。
及太子穆妃薨,卒哭,祔于太廟陰室。
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卒哭,祔于太廟陰室。
太祖崩,毀廣陵府君。
郁林即位追尊文帝,又毀太中主,止淮陰府君。
明帝立,複舊。
及崩,祔廟,與世祖為兄弟,不為世數。
史臣曰:先儒說宗廟之義,據高祖已下五世親盡,故親廟有四。
周以後稷始祖,文、武二祧,所以雲王立七廟也。
禹無始祖,湯不先契,夏五殷六,其數如之。
漢立宗廟,違經背古。
匡衡、貢禹、蔡邕之徒,空有遷毀之議,亘年四百,竟無成典。
魏氏之初,親廟止乎四葉,吳、蜀享祭,失禮已多。
晉用王肅之談,以文、景為共世,上至征西,其實六也。
尋其此意,非以兄弟為後,當以立主之義,可相容于七室。
及楊元後崩,征西之廟不毀,則知不以元後為世數。
廟有七室,數盈八主。
江左賀循立議以後,弟不繼兄,故世必限七,主無定數。
宋台初立五廟,以臧後為世室。
就禮而求,亦親廟四矣。
義反會鄭,非謂從王。
自此以來,因仍舊制。
夫妻道合,非世葉相承,譬由下祭殇嫡,無關廟數,同之祖曾,義未可了。
若據伊尹之言,必及七世,則子昭孫穆,不列婦人。
若依鄭玄之說,廟有親稱,妻者言齊,豈或濫享?且閟宮之德,周七非數,楊元之祀,晉八無傷。
今謂之七廟,而上唯六祀,使受命之君,流光之典不足。
若謂太祖未登,則昭穆之數何繼?斯故禮官所宜詳也。
宋泰豫元年,明帝崩。
博士周洽議:"權制:諒闇之内,不親奉四時祠。
"建元四年,尚書令王儉采晉中朝《諒暗議》奏曰:"權典既行,喪禮斯奪,事興漢世,而源由甚遠。
殷宗諒間,非有服之稱,周王即吉,唯宴樂為譏。
《春秋》之義,嗣君逾年即位,則預朝會聘享焉。
《左氏》雲'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踐修舊好'。
又雲'諸侯即位,小國聘焉,以繼好結信,謀事補阙,禮之大者'。
至于諒暗之内而圖婚,三年未終而吉禘,齊歸之喪不廢搜,杞公之卒不徹樂,皆緻譏貶,以明鑒戒。
自斯而談,朝聘蒸嘗之典,卒哭而備行;婚禘搜樂之事,三載而後舉。
通塞興廢,各有由然。
又案《大戴禮記》及《孔子家語》并稱武王崩,成王嗣位,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于祖,以見諸侯,命祝雍作頌。
襄十五年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晉悼公'。
平公既即位,'改服修官,烝于曲沃'。
《禮記·曾子問》'孔子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
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
《春秋左氏傳》'凡君卒哭而祔,祔而後特祀于主,蒸嘗禘于廟'。
先儒雲'特祀于主者,特以喪禮奉新亡者主于寝,不同于吉。
蒸嘗禘于廟者,卒哭成事,群廟之主,各反其廟。
則四時之祭,皆即吉也。
三年喪畢,吉禘于廟,跻群主以定新主也'。
凡此諸義,皆著在經诰,昭乎方冊,所以晉、宋因循,同規前典,卒哭公除,親奉蒸嘗,率禮無違,因心允協。
爰至泰豫元年,禮官立議,不宜親奉,乃引'三年之制自天子達'。
又據《王制》稱'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越绋而行事'。
曾不知'自天子達',本在至情,即葬釋除,事以權奪,委衰襲衮,孝享宜申;越绋之旨,事施未葬,卒哭之後,何绋可越?複依範宣之難杜預,谯周之論士祭,并非明據。
晉武在喪,每欲存甯戚之懷,不全依諒暗之典;至于四時蒸嘗,蓋以哀疾未堪,非便頓改舊式。
江左以來,通儒碩學所曆多矣,守而弗革,義豈徒然?又且即心而言,公卿大夫則負扆親臨,三元告始則朝會萬國,雖金石辍響,而簨泬充庭,情深于恒哀,而迹降于凡制,豈曰能安,國家故也。
宗廟蒸嘗,孝敬所先,甯容吉事備行,斯典獨廢!就令必宜廢祭,則應三年永阙,乃複同之他故,有司攝禮,進退二三,彌乖典衷。
謂宜依舊親奉。
"從之。
永明九年正月,诏太廟四時祭,薦宣帝面起餅、鴨?;孝皇後筍、鴨卵、脯醬、炙白肉;高皇帝薦肉脍、俎羹;昭皇後茗、粣、炙魚:皆所嗜也。
先是世祖夢太祖曰:"宋氏諸帝嘗在太廟,從我求食。
可别為吾祠。
"上乃敕豫章王妃庾氏四時還青溪宮舊宅,處内合堂,奉祠二帝二後,牲牢服章,用家人禮。
史臣曰:漢氏之廟,遍在郡國,求祀已渎,緣情又疏。
重檐閟寝,不可兼建,故前儒抗議,謂之遷毀。
光武入纂,南頓君已上四世,别祠舂陵。
建武三年幸舂陵園廟是也。
張衡《南都賦》曰"清廟肅以微微"。
明帝至于章、和,每幸章陵,辄祠舊宅。
建安末,魏氏立宗廟,皆在邺都。
魏文黃初二年,洛廟未成,親祠武帝于建始殿,用家人禮。
世祖發漢明之夢,肇祀故宮,孝享既申,義合前典,亦一時之盛也。
永明六年,太常丞何諲之議:"今祭有生魚一頭,幹魚五頭。
《少牢饋食禮》雲'司士升魚臘膚魚,用鲋十有五'。
上既雲'臘',下必是'鮮',其數宜同。
稱'膚'足知鱗革無毀。
《記》雲'槁魚曰商祭,鮮曰脡祭'。
鄭注'商,量;脡,直也'。
尋'商'旨裁截,'脡'義在全。
賀循《祭義》猶用魚十五頭。
今鮮頓删約,槁皆全用。
謂宜鮮、槁各二頭,槁微斷首尾,示存古義。
"國子助教桑惠度議:"《記》稱尚玄酒而俎腥魚。
玄酒不容多,鮮魚理宜約。
幹魚五頭者,以其既加人功,可法于五味,以象酒之五齊也。
今欲鮮、槁各雙,義無所法。
"諲之議不行。
十年,诏故太宰褚淵、故太尉王儉、故司空柳世隆、故骠騎大将軍王敬則、故鎮東大将軍陳顯達、故鎮東将軍李安民六人,配飨太祖廟庭。
祠部郎何諲之議:"功臣配飨,累行宋世,檢其遺事,題列坐位,具書贈官爵谥及名,文不稱主,便是設闆也。
《白虎通》雲'祭之有主,孝子以系心也'。
揆斯而言,升配廟廷,不容有主。
宋時闆度,既不複存,今之所制,大小厚薄如尚書召闆,為得其衷。
"有司攝太廟舊人亦雲見宋功臣配飨坐闆,與尚書召闆相似,事見《儀注》。
十一年,右仆射王晏、吏部尚書徐孝嗣、侍中何胤奏:"故太子祔太廟,既無先準。
檢宋元後故事,太尉行禮,太子拜伏與太尉俱。
臣等參議,依拟前典。
太常主廟位,太尉執禮祔,太孫拜伏,皆與之俱。
正禮既畢,陰室之祭,太孫宜親自進奠。
"诏"可"。
建武二年,有司奏景懿後遷登新廟車服之儀。
祠部郎何佟之議曰:"《周禮》王之六服,大裘為上,衮冕次之。
五車,玉辂為上,金辂次之。
皇後六服,祎衣為上,褕翟次之。
首飾有三,副為上,編次之。
五車,重翟為上,厭翟次之。
上公有大裘玉辂,而上公夫人有副及祎衣,是以《祭統》雲'夫人副祎立于東房'也。
又鄭雲'皇後六服,唯上公夫人亦有祎衣'。
《詩》雲'翟茀以朝'。
鄭以翟茀為厭翟,侯伯夫人入廟所乘。
今上公夫人副祎既同,則重翟或不殊矣。
況景皇懿後禮崇九命,且晉朝太妃服章之禮,同于太後,宋代皇太妃唯無五牛旗為異。
其外侍官則有侍中、散騎常侍、黃門侍郎、散騎侍郎各二人,分從前後部,同于王者,内職則有女尚書、女長禦各二人,棨引同于太後。
又魏朝之晉王,晉之宋王,并置百官,拟于天朝。
至于晉文王終猶稱薨,而太上皇稱崩,則是禮加于王矣。
故前議景皇後悉依近代皇太妃之儀,則侍衛陪乘并不得異,後乘重翟,亦謂非疑也。
尋齊初移廟,宣皇神主乘金辂,皇帝親奉,亦乘金辂,先往行禮畢,仍從神主至新廟,今所宜依準也。
"從之。
永泰元年,有司議應廟見不。
尚書令徐孝嗣議:"嗣君即位,并無廟見之文;蕃支纂業,乃有虔谒之禮。
"左丞蕭琛議:"竊聞祗見厥祖,義著《商書》,朝于武宮,事光晉冊。
豈有正位居尊,繼業承天,而不虔觐祖宗,格于太室?《毛詩·周頌》篇曰:'《烈文》,成王即政,諸侯助祭矣也。
'鄭注雲:'新王即政,必以朝享之禮祭于祖考,告嗣位也。
'又篇曰'《闵予小子》,嗣王朝廟也'。
鄭注雲:'嗣王者,謂成王也。
除武王之喪,将始即政,朝于廟也。
'則隆周令典,煥炳經記,體嫡居正,莫若成王。
又二漢由太子而嗣位者,西京七主,東都四帝,其昭、成、哀、和、順五君,并皆谒廟,文存漢史;其惠、景、武、元、明、章六君,前史不載谒事,或是偶有阙文,理無異說。
議者乃雲先在儲宮,已經緻敬,卒哭之後,即親奉時祭,則是廟見,故無别谒之禮。
竊以為不然。
儲後在宮,亦從郊祀,若謂前虔可兼後敬,開元之始,則無假複有配天之祭矣。
若以親奉時祭,仍為廟見者,自漢及晉,支庶嗣位,并皆谒廟,既同有蒸嘗,何為獨修繁禮?且晉成帝鹹和元年改号以谒廟,鹹康元年加元服,又更谒。
夫時非異主,猶不疑二禮相因,況位隔君臣,而追返以一谒兼敬。
宜遠纂周、漢之盛範,近黜晉、宋之乖義,展誠一廟,駿奔萬國。
"奏可。
永明元年十二月,有司奏:"今月三日,臘祠太社稷。
一日合朔,日蝕既在緻齋内,未審于社祠無疑不?曹檢未有前準。
"尚書令王儉議:"《禮記·曾子問》'天子嘗、禘、郊、社、五禮之祭,簠簋既陳',唯大喪乃廢。
至于當祭之日,火、日蝕則停。
尋伐鼓用牲,由來尚矣,而簠簋初陳,問所不及。
據此而言,緻齋初日,仍值薄蝕,則不應廢祭。
又初平四年,士孫瑞議以日蝕廢冠而不廢郊,朝議從之。
王者父天親地,郊社不殊,此則前準,謂不宜廢。
"诏"可"。
永明十一年,兼祠部郎何佟之議:"案《禮記·郊特牲》:'社祭土而主陰氣也,君南向于北墉下,答陰之義也。
'鄭玄雲'答猶對也'。
'北墉,社
以問彭城丞劉瓛。
瓛對謂:"若都不至昭後坐前,竊以為薄。
廟僚即是代上執爵饋奠耳,祝令位卑,恐諸王無容代之。
舊廟儀諸王得兼三公親事,謂此為便。
"從之。
及太子穆妃薨,卒哭,祔于太廟陰室。
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卒哭,祔于太廟陰室。
太祖崩,毀廣陵府君。
郁林即位追尊文帝,又毀太中主,止淮陰府君。
明帝立,複舊。
及崩,祔廟,與世祖為兄弟,不為世數。
史臣曰:先儒說宗廟之義,據高祖已下五世親盡,故親廟有四。
周以後稷始祖,文、武二祧,所以雲王立七廟也。
禹無始祖,湯不先契,夏五殷六,其數如之。
漢立宗廟,違經背古。
匡衡、貢禹、蔡邕之徒,空有遷毀之議,亘年四百,竟無成典。
魏氏之初,親廟止乎四葉,吳、蜀享祭,失禮已多。
晉用王肅之談,以文、景為共世,上至征西,其實六也。
尋其此意,非以兄弟為後,當以立主之義,可相容于七室。
及楊元後崩,征西之廟不毀,則知不以元後為世數。
廟有七室,數盈八主。
江左賀循立議以後,弟不繼兄,故世必限七,主無定數。
宋台初立五廟,以臧後為世室。
就禮而求,亦親廟四矣。
義反會鄭,非謂從王。
自此以來,因仍舊制。
夫妻道合,非世葉相承,譬由下祭殇嫡,無關廟數,同之祖曾,義未可了。
若據伊尹之言,必及七世,則子昭孫穆,不列婦人。
若依鄭玄之說,廟有親稱,妻者言齊,豈或濫享?且閟宮之德,周七非數,楊元之祀,晉八無傷。
今謂之七廟,而上唯六祀,使受命之君,流光之典不足。
若謂太祖未登,則昭穆之數何繼?斯故禮官所宜詳也。
宋泰豫元年,明帝崩。
博士周洽議:"權制:諒闇之内,不親奉四時祠。
"建元四年,尚書令王儉采晉中朝《諒暗議》奏曰:"權典既行,喪禮斯奪,事興漢世,而源由甚遠。
殷宗諒間,非有服之稱,周王即吉,唯宴樂為譏。
《春秋》之義,嗣君逾年即位,則預朝會聘享焉。
《左氏》雲'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踐修舊好'。
又雲'諸侯即位,小國聘焉,以繼好結信,謀事補阙,禮之大者'。
至于諒暗之内而圖婚,三年未終而吉禘,齊歸之喪不廢搜,杞公之卒不徹樂,皆緻譏貶,以明鑒戒。
自斯而談,朝聘蒸嘗之典,卒哭而備行;婚禘搜樂之事,三載而後舉。
通塞興廢,各有由然。
又案《大戴禮記》及《孔子家語》并稱武王崩,成王嗣位,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于祖,以見諸侯,命祝雍作頌。
襄十五年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晉悼公'。
平公既即位,'改服修官,烝于曲沃'。
《禮記·曾子問》'孔子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
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
《春秋左氏傳》'凡君卒哭而祔,祔而後特祀于主,蒸嘗禘于廟'。
先儒雲'特祀于主者,特以喪禮奉新亡者主于寝,不同于吉。
蒸嘗禘于廟者,卒哭成事,群廟之主,各反其廟。
則四時之祭,皆即吉也。
三年喪畢,吉禘于廟,跻群主以定新主也'。
凡此諸義,皆著在經诰,昭乎方冊,所以晉、宋因循,同規前典,卒哭公除,親奉蒸嘗,率禮無違,因心允協。
爰至泰豫元年,禮官立議,不宜親奉,乃引'三年之制自天子達'。
又據《王制》稱'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越绋而行事'。
曾不知'自天子達',本在至情,即葬釋除,事以權奪,委衰襲衮,孝享宜申;越绋之旨,事施未葬,卒哭之後,何绋可越?複依範宣之難杜預,谯周之論士祭,并非明據。
晉武在喪,每欲存甯戚之懷,不全依諒暗之典;至于四時蒸嘗,蓋以哀疾未堪,非便頓改舊式。
江左以來,通儒碩學所曆多矣,守而弗革,義豈徒然?又且即心而言,公卿大夫則負扆親臨,三元告始則朝會萬國,雖金石辍響,而簨泬充庭,情深于恒哀,而迹降于凡制,豈曰能安,國家故也。
宗廟蒸嘗,孝敬所先,甯容吉事備行,斯典獨廢!就令必宜廢祭,則應三年永阙,乃複同之他故,有司攝禮,進退二三,彌乖典衷。
謂宜依舊親奉。
"從之。
永明九年正月,诏太廟四時祭,薦宣帝面起餅、鴨?;孝皇後筍、鴨卵、脯醬、炙白肉;高皇帝薦肉脍、俎羹;昭皇後茗、粣、炙魚:皆所嗜也。
先是世祖夢太祖曰:"宋氏諸帝嘗在太廟,從我求食。
可别為吾祠。
"上乃敕豫章王妃庾氏四時還青溪宮舊宅,處内合堂,奉祠二帝二後,牲牢服章,用家人禮。
史臣曰:漢氏之廟,遍在郡國,求祀已渎,緣情又疏。
重檐閟寝,不可兼建,故前儒抗議,謂之遷毀。
光武入纂,南頓君已上四世,别祠舂陵。
建武三年幸舂陵園廟是也。
張衡《南都賦》曰"清廟肅以微微"。
明帝至于章、和,每幸章陵,辄祠舊宅。
建安末,魏氏立宗廟,皆在邺都。
魏文黃初二年,洛廟未成,親祠武帝于建始殿,用家人禮。
世祖發漢明之夢,肇祀故宮,孝享既申,義合前典,亦一時之盛也。
永明六年,太常丞何諲之議:"今祭有生魚一頭,幹魚五頭。
《少牢饋食禮》雲'司士升魚臘膚魚,用鲋十有五'。
上既雲'臘',下必是'鮮',其數宜同。
稱'膚'足知鱗革無毀。
《記》雲'槁魚曰商祭,鮮曰脡祭'。
鄭注'商,量;脡,直也'。
尋'商'旨裁截,'脡'義在全。
賀循《祭義》猶用魚十五頭。
今鮮頓删約,槁皆全用。
謂宜鮮、槁各二頭,槁微斷首尾,示存古義。
"國子助教桑惠度議:"《記》稱尚玄酒而俎腥魚。
玄酒不容多,鮮魚理宜約。
幹魚五頭者,以其既加人功,可法于五味,以象酒之五齊也。
今欲鮮、槁各雙,義無所法。
"諲之議不行。
十年,诏故太宰褚淵、故太尉王儉、故司空柳世隆、故骠騎大将軍王敬則、故鎮東大将軍陳顯達、故鎮東将軍李安民六人,配飨太祖廟庭。
祠部郎何諲之議:"功臣配飨,累行宋世,檢其遺事,題列坐位,具書贈官爵谥及名,文不稱主,便是設闆也。
《白虎通》雲'祭之有主,孝子以系心也'。
揆斯而言,升配廟廷,不容有主。
宋時闆度,既不複存,今之所制,大小厚薄如尚書召闆,為得其衷。
"有司攝太廟舊人亦雲見宋功臣配飨坐闆,與尚書召闆相似,事見《儀注》。
十一年,右仆射王晏、吏部尚書徐孝嗣、侍中何胤奏:"故太子祔太廟,既無先準。
檢宋元後故事,太尉行禮,太子拜伏與太尉俱。
臣等參議,依拟前典。
太常主廟位,太尉執禮祔,太孫拜伏,皆與之俱。
正禮既畢,陰室之祭,太孫宜親自進奠。
"诏"可"。
建武二年,有司奏景懿後遷登新廟車服之儀。
祠部郎何佟之議曰:"《周禮》王之六服,大裘為上,衮冕次之。
五車,玉辂為上,金辂次之。
皇後六服,祎衣為上,褕翟次之。
首飾有三,副為上,編次之。
五車,重翟為上,厭翟次之。
上公有大裘玉辂,而上公夫人有副及祎衣,是以《祭統》雲'夫人副祎立于東房'也。
又鄭雲'皇後六服,唯上公夫人亦有祎衣'。
《詩》雲'翟茀以朝'。
鄭以翟茀為厭翟,侯伯夫人入廟所乘。
今上公夫人副祎既同,則重翟或不殊矣。
況景皇懿後禮崇九命,且晉朝太妃服章之禮,同于太後,宋代皇太妃唯無五牛旗為異。
其外侍官則有侍中、散騎常侍、黃門侍郎、散騎侍郎各二人,分從前後部,同于王者,内職則有女尚書、女長禦各二人,棨引同于太後。
又魏朝之晉王,晉之宋王,并置百官,拟于天朝。
至于晉文王終猶稱薨,而太上皇稱崩,則是禮加于王矣。
故前議景皇後悉依近代皇太妃之儀,則侍衛陪乘并不得異,後乘重翟,亦謂非疑也。
尋齊初移廟,宣皇神主乘金辂,皇帝親奉,亦乘金辂,先往行禮畢,仍從神主至新廟,今所宜依準也。
"從之。
永泰元年,有司議應廟見不。
尚書令徐孝嗣議:"嗣君即位,并無廟見之文;蕃支纂業,乃有虔谒之禮。
"左丞蕭琛議:"竊聞祗見厥祖,義著《商書》,朝于武宮,事光晉冊。
豈有正位居尊,繼業承天,而不虔觐祖宗,格于太室?《毛詩·周頌》篇曰:'《烈文》,成王即政,諸侯助祭矣也。
'鄭注雲:'新王即政,必以朝享之禮祭于祖考,告嗣位也。
'又篇曰'《闵予小子》,嗣王朝廟也'。
鄭注雲:'嗣王者,謂成王也。
除武王之喪,将始即政,朝于廟也。
'則隆周令典,煥炳經記,體嫡居正,莫若成王。
又二漢由太子而嗣位者,西京七主,東都四帝,其昭、成、哀、和、順五君,并皆谒廟,文存漢史;其惠、景、武、元、明、章六君,前史不載谒事,或是偶有阙文,理無異說。
議者乃雲先在儲宮,已經緻敬,卒哭之後,即親奉時祭,則是廟見,故無别谒之禮。
竊以為不然。
儲後在宮,亦從郊祀,若謂前虔可兼後敬,開元之始,則無假複有配天之祭矣。
若以親奉時祭,仍為廟見者,自漢及晉,支庶嗣位,并皆谒廟,既同有蒸嘗,何為獨修繁禮?且晉成帝鹹和元年改号以谒廟,鹹康元年加元服,又更谒。
夫時非異主,猶不疑二禮相因,況位隔君臣,而追返以一谒兼敬。
宜遠纂周、漢之盛範,近黜晉、宋之乖義,展誠一廟,駿奔萬國。
"奏可。
永明元年十二月,有司奏:"今月三日,臘祠太社稷。
一日合朔,日蝕既在緻齋内,未審于社祠無疑不?曹檢未有前準。
"尚書令王儉議:"《禮記·曾子問》'天子嘗、禘、郊、社、五禮之祭,簠簋既陳',唯大喪乃廢。
至于當祭之日,火、日蝕則停。
尋伐鼓用牲,由來尚矣,而簠簋初陳,問所不及。
據此而言,緻齋初日,仍值薄蝕,則不應廢祭。
又初平四年,士孫瑞議以日蝕廢冠而不廢郊,朝議從之。
王者父天親地,郊社不殊,此則前準,謂不宜廢。
"诏"可"。
永明十一年,兼祠部郎何佟之議:"案《禮記·郊特牲》:'社祭土而主陰氣也,君南向于北墉下,答陰之義也。
'鄭玄雲'答猶對也'。
'北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