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婚禮貢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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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婚禮
《易》重鹹恒,《詩》?《關雎》,婚姻之道,其來尚矣。
國朝以禮防民,至元八年,聊印頒降龍制,自議婚、過婿、見婦之父母凡七條,并斟酌文公婚聘,立為定式,以诏天下後世。
今具卷首,俾四方士庶舉行嘉禮者,有所據依焉。
至元八年九月,尚書禮部契勘人倫之道,婚姻為大,即今聘财筵會,已有定例。
外據拜門一節,系女直風俗,遍行合屬革去。
外據漢兒人舊來體例,照得朱文公《家禮》内婚禮,酌古準今,拟到下項事理。
呈奉尚書省【禮】【劄】付【[一] 據行文體例改。
】,再送翰林院兼國史院,披詳相應,移中書省咨:議得:登車乘馬,設次之禮,亦貧家不能辦。
外據其餘事,依準所拟,遍下合屬,依上施行,仍關各部照會。
議婚。
身及主婚者,無期以上喪,乃可成婚。
必先使媒氏往來通言,使女氏許之,然後納采。
前件議得:其諸議婚之家,合依此例而行。
納采。
【系今之下定。
】主人具書,夙興,奉以告祠堂,【人之大倫,于禮為重,必當告廟而後行,【示】【[二] 據《通制條格》卷三《戶令?婚姻禮制》補。
】不忘祖。
而今往往俱無祠堂,或畫影,或寫立位牌,亦是。
】及使子弟為使者,如女氏上之【女氏主人】【[三] 據同上補。
】,出見使者,遂奉書以告于祠堂,出以複書授使者,遂禮之。
使者複命,婚主複以告于祠堂。
或婚主人等親往納采者,聽。
前件議得:婚姻之禮,人之大倫,于禮為重,必當告廟而後行,示不忘于祖先,拟合依上施行。
納币。
【系今之下财禮。
】具書遣使如女,授書,而複書,禮賓,使者複命,并同納采之儀。
前件議得:拟合酌古準今,照依已定筵會,以男家為主,會請女氏諸親為客,先入坐。
男家至門外,陳例币物等,令媒氏通報,女氏主人出門迎接。
相揖,俟女氏先入,男家以次随币而入,舉酒,謂納币,飲酒,受币訖,女氏主人回禮,婚家飲酒。
畢,主人待賓如常禮,許婿氏、女子各各出見,并去世俗出羞之币。
【[四] 「拟合……&hellip出羞之弊」,《通制條格》卷三《戶令?婚姻禮制》納币項下作正文。
】 親迎。
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張陳其婚之室,質明,婿家設位于室中,女家設次于外。
初婚,【姻】【婿】【[五] 據同[二]改。
】盛服,主人告于祠堂,遂醮其子,而命之迎。
婿出,【乘】【[六] 據同[二]改。
】馬至女家,俟婿次女家,主人告于祠堂,遂醮其女而命之。
主人出迎,婿入奠雁,姆奉女出登車,【婿】【[七] 據同[二]補。
】乘馬先行。
婦車至其家,導婦以入,婿婦交拜,就坐飲食。
畢,婿出,複入,脫服,燭出,主人禮贊。
前件議得:拟照依此例而行,所據登車乘馬,設次奠雁之禮,近下貧窮之家不能辦者,從其所便。
婦見舅姑:明日夙興,婦見舅姑,次見于諸尊長。
若【婦家】【冢婦】,【[八] 據以下《文公婚禮》條改。
】則饋于舅姑,舅姑飨之。
前件議得:合依此例而行。
廟見:三日,主人以婦見于祠堂。
前件議得:合依此例而行,如無祠堂,或懸影像及寫位牌,亦是。
婿見婦之父母:明日,婿往見婦之父母,次見婦黨諸親,【婦】【[九] 據同[二]補。
】家禮婿如常儀也。
前件議得:酌古準今,婦之父母受婿拜禮,餘依上儀。
竊見自今作贅召婿之家,往往蓋是貧窮不能娶婦,故使作贅,雖非古禮,亦難拟革。
此等之家,拟合今權依時俗見行之禮而行。
至元聘禮 至元八年二月,據中書省奏定民間嫁娶婚姻聘财等事,仰遍行諸路,照會一體施行。
婚姻聘财表裡頭面諸物在内,并以寶鈔為财,以财畜折充者,德君和同不拘此例。
品官:一品、二品,五伯貫。
三品,四伯貫。
四品、五品,三伯貫。
六品、七品,二伯貫。
八品、九品,一伯二十貫。
庶人:上戶,一伯貫。
中戶,五十貫。
下戶,三十貫。
筵會高下,男家為主。
品官:不過四味。
庶人:上戶、中戶,不過三味,下戶,不過二味。
為婚已定,若女年十五已上,無故五年不成,【故謂男女未及婚年甲,或服制之類。
】其間有故,以前後年月并之,及夫逃亡五年不還,并聽離,不還聘财。
同姓不得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為始,已前者,準已婚為定,已後者,依法斷罪,聽離之。
有妻更娶妻者,雖會赦,猶離之。
婦人夫亡服阕守志,并欲歸宗者,聽。
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
大德聘禮 大德八年正月一款:男女居室,人之大倫。
近年聘财無法,奢靡日增,至有傾資破産,不能成禮,甚
國朝以禮防民,至元八年,聊印頒降龍制,自議婚、過婿、見婦之父母凡七條,并斟酌文公婚聘,立為定式,以诏天下後世。
今具卷首,俾四方士庶舉行嘉禮者,有所據依焉。
至元八年九月,尚書禮部契勘人倫之道,婚姻為大,即今聘财筵會,已有定例。
外據拜門一節,系女直風俗,遍行合屬革去。
外據漢兒人舊來體例,照得朱文公《家禮》内婚禮,酌古準今,拟到下項事理。
呈奉尚書省【禮】【劄】付【[一] 據行文體例改。
】,再送翰林院兼國史院,披詳相應,移中書省咨:議得:登車乘馬,設次之禮,亦貧家不能辦。
外據其餘事,依準所拟,遍下合屬,依上施行,仍關各部照會。
議婚。
身及主婚者,無期以上喪,乃可成婚。
必先使媒氏往來通言,使女氏許之,然後納采。
前件議得:其諸議婚之家,合依此例而行。
納采。
【系今之下定。
】主人具書,夙興,奉以告祠堂,【人之大倫,于禮為重,必當告廟而後行,【示】【[二] 據《通制條格》卷三《戶令?婚姻禮制》補。
】不忘祖。
而今往往俱無祠堂,或畫影,或寫立位牌,亦是。
】及使子弟為使者,如女氏上之【女氏主人】【[三] 據同上補。
】,出見使者,遂奉書以告于祠堂,出以複書授使者,遂禮之。
使者複命,婚主複以告于祠堂。
或婚主人等親往納采者,聽。
前件議得:婚姻之禮,人之大倫,于禮為重,必當告廟而後行,示不忘于祖先,拟合依上施行。
納币。
【系今之下财禮。
】具書遣使如女,授書,而複書,禮賓,使者複命,并同納采之儀。
前件議得:拟合酌古準今,照依已定筵會,以男家為主,會請女氏諸親為客,先入坐。
男家至門外,陳例币物等,令媒氏通報,女氏主人出門迎接。
相揖,俟女氏先入,男家以次随币而入,舉酒,謂納币,飲酒,受币訖,女氏主人回禮,婚家飲酒。
畢,主人待賓如常禮,許婿氏、女子各各出見,并去世俗出羞之币。
【[四] 「拟合……&hellip出羞之弊」,《通制條格》卷三《戶令?婚姻禮制》納币項下作正文。
】 親迎。
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張陳其婚之室,質明,婿家設位于室中,女家設次于外。
初婚,【姻】【婿】【[五] 據同[二]改。
】盛服,主人告于祠堂,遂醮其子,而命之迎。
婿出,【乘】【[六] 據同[二]改。
】馬至女家,俟婿次女家,主人告于祠堂,遂醮其女而命之。
主人出迎,婿入奠雁,姆奉女出登車,【婿】【[七] 據同[二]補。
】乘馬先行。
婦車至其家,導婦以入,婿婦交拜,就坐飲食。
畢,婿出,複入,脫服,燭出,主人禮贊。
前件議得:拟照依此例而行,所據登車乘馬,設次奠雁之禮,近下貧窮之家不能辦者,從其所便。
婦見舅姑:明日夙興,婦見舅姑,次見于諸尊長。
若【婦家】【冢婦】,【[八] 據以下《文公婚禮》條改。
】則饋于舅姑,舅姑飨之。
前件議得:合依此例而行。
廟見:三日,主人以婦見于祠堂。
前件議得:合依此例而行,如無祠堂,或懸影像及寫位牌,亦是。
婿見婦之父母:明日,婿往見婦之父母,次見婦黨諸親,【婦】【[九] 據同[二]補。
】家禮婿如常儀也。
前件議得:酌古準今,婦之父母受婿拜禮,餘依上儀。
竊見自今作贅召婿之家,往往蓋是貧窮不能娶婦,故使作贅,雖非古禮,亦難拟革。
此等之家,拟合今權依時俗見行之禮而行。
至元聘禮 至元八年二月,據中書省奏定民間嫁娶婚姻聘财等事,仰遍行諸路,照會一體施行。
婚姻聘财表裡頭面諸物在内,并以寶鈔為财,以财畜折充者,德君和同不拘此例。
品官:一品、二品,五伯貫。
三品,四伯貫。
四品、五品,三伯貫。
六品、七品,二伯貫。
八品、九品,一伯二十貫。
庶人:上戶,一伯貫。
中戶,五十貫。
下戶,三十貫。
筵會高下,男家為主。
品官:不過四味。
庶人:上戶、中戶,不過三味,下戶,不過二味。
為婚已定,若女年十五已上,無故五年不成,【故謂男女未及婚年甲,或服制之類。
】其間有故,以前後年月并之,及夫逃亡五年不還,并聽離,不還聘财。
同姓不得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為始,已前者,準已婚為定,已後者,依法斷罪,聽離之。
有妻更娶妻者,雖會赦,猶離之。
婦人夫亡服阕守志,并欲歸宗者,聽。
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
大德聘禮 大德八年正月一款:男女居室,人之大倫。
近年聘财無法,奢靡日增,至有傾資破産,不能成禮,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