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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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狀
【乞免就試狀】
準中書劄子,奉聖旨,依前降指揮發來赴阙就試者。
伏念臣祖母年老,先臣未葬,弟妹當嫁,家貧口衆,難住京師。
比嘗以此自陳,乞不就試,慢廢朝命,尚宜有罪,幸蒙寬赦,即賜聽許。
不圖遜事之臣,更以臣為恬退。
令臣無葬嫁奉養之急,而逡巡辭避,不敢當清要之選,雖曰恬退可也。
今特以營私家之急,擇利害而行,謂之恬退,非臣本意。
兼臣罷縣守阙,及今二年有馀,老幼未嘗甯宇,方欲就任,即令赴阙,實于私計有妨。
伏望聖慈察臣本意,止是營私,特寝召試指揮,且令終滿外任,一面發赴本任去訖。
【辭集賢校理狀四】 右臣今月二十二日準中書差人赍到敕牒一道,除臣集賢校理。
聞命震怖,不知所以。
伏念臣頃者再蒙聖恩召試,臣以先臣未葬,二妹當嫁,家貧口衆,難住京師,乞且終滿外任,比蒙矜允,獲畢所圖。
而門衰祚薄,祖母、二兄、一嫂,相繼喪亡,奉養婚嫁葬送之窘,比于向時為甚。
所以今茲才至阙下,即乞除一在外差遣,不願就試。
以臣疵賤,謬蒙拔擢,至于館閣之選,豈非素願所榮。
然而不願就試,正以舊制入館則當供職一年,臣方甚貧,勢不可處。
此臣所以不敢避幹紊朝廷之罪,而苟欲就其營養之私。
不圖朝廷不加考試,有此除授。
臣若避犯命之罰,受而不能自列,則是臣前所乞為以私養要君,而誤陛下以無名加寵也。
又聞朝廷特與推恩,不候一年,即與在外差遣,且一年供職,乃是朝廷舊制,臣以何名,敢當此恩,而累朝廷隳廢久行公共之法?又見新制,近臣薦舉官吏,非條诏指揮,不得用例施行。
令出已來,未能十日。
今臣有此除授,乃因近臣薦舉,不加考試,又非條诏指揮,臣雖不肖,獨何敢冒過分之寵,而以身為廢法之首乎?伏望聖慈察臣本意,從臣私欲,追還所授,特與除一在外合入差遣,則使公義不虧于上,私行不失于下,臣不任激切祈恩待報之至。
所有敕牒,臣不敢受,謹具狀奏聞。
【二】 右臣三月二十二日準中書差人赍到敕牒一道,除臣集賢校理。
臣以分不當得,已具狀陳列,乞追還所授。
今月五日,又準中書差人赍到敕牒,令臣受職,不得辭免。
臣以微賤,誤蒙采拔,非臣隕首,足以報稱。
然分有所不敢受,名有所不敢居,甯以上得罪,終不敢冒恩苟止。
何則?臣以擇利辭試,而朝廷因與免試推恩,是臣以辭試上要朝廷,而朝廷果以恩澤副之也。
不獨傷臣私義,固以上累國體,此臣所以至于再三,而終不敢止。
且勸沮之方,失不在大。
如臣心實擇利,而迹有辭讓之嫌,以故朝廷特有優假,臣恐進趨之士,有以窺度聖世,将或立小異以近名,托虛名以邀利,浸成弊俗,非複法令所能禁止。
此亦朝廷所宜慎惜,不當遂已成之命而難于追改也。
竊見近臣比有辭讓官職,皆義所當得,而特以禮辭讓,朝廷固宜必使受之而不聽。
如臣卑賤,今所陳列,直以分不當得,非敢以為讓也。
伏望聖慈聽臣所守,特與追還所授。
臣區區之誠,期于得請而後敢已。
所有敕牒,臣不敢受。
【三】 右臣三月二十二日準中書差人赍到敕牒一道,除臣集賢校理。
臣以分不當得,已再具狀奏聞,乞追還所授。
今月九日,又準中書差人赍到敕牒,令臣不得辭免。
是臣區區之意,終未蒙朝廷省察。
臣于他官苟可以得,則或悉力以求之,唯恐利之不多而勢之不便,非能有所辭讓也。
至于私養之不給,則苟求冒取,亦無所不至。
今朝廷特除以為校理,則再三幹紊朝廷、終不敢受者,誠以要君罔上之罪大,故甯以他得罪,而于此不敢順命苟止也。
所謂要君者,臣前狀已言之矣。
所謂罔上者,朝廷除校理必先考試,今獨推恩異于尋常,朝廷不以臣為小有異能,則必以臣為小有異行,臣無其實而敢冒此恩,此乃所謂罔上也。
且臣蒙恩與試久矣,臣非敢終辭也,特以勢未便爾。
若朝廷且從臣,欲使臣他日之力足以供職京師,而無乏養之憂,則臣自當援恩求試,豈敢上煩朝廷敦迫!何必遽加特恩,使朝廷為苟舉,而臣為苟得者乎?臣聞之古人曰“明主可以理奪”,又曰“匹夫不可奪志”。
臣敢守此語,以至于再三。
伏乞聖慈特賜矜允。
煩冒天威,臣無任祈恩待報惶恐迫切之至。
【四】 右臣蒙恩除集賢校理,以分不當得,已累曾具狀奏聞,乞追還所授。
今月二十四日,準中書劄子,奉聖旨更不許辭讓。
臣以小官,非敢以禮為讓也,直以分不當得,理當自言。
蓋聞當得而讓,則上有所不得聽;不當得而授,則下有所不敢承。
不聽不為迫下,不承不為慢上,以其義也。
臣誠不肖,然區區之私,具狀四奏者,竊以為匹夫之志,有近于義,是以仰迫恩威,至于再三,終不敢受。
伏望聖慈俯察臣愚,特與
伏念臣祖母年老,先臣未葬,弟妹當嫁,家貧口衆,難住京師。
比嘗以此自陳,乞不就試,慢廢朝命,尚宜有罪,幸蒙寬赦,即賜聽許。
不圖遜事之臣,更以臣為恬退。
令臣無葬嫁奉養之急,而逡巡辭避,不敢當清要之選,雖曰恬退可也。
今特以營私家之急,擇利害而行,謂之恬退,非臣本意。
兼臣罷縣守阙,及今二年有馀,老幼未嘗甯宇,方欲就任,即令赴阙,實于私計有妨。
伏望聖慈察臣本意,止是營私,特寝召試指揮,且令終滿外任,一面發赴本任去訖。
【辭集賢校理狀四】 右臣今月二十二日準中書差人赍到敕牒一道,除臣集賢校理。
聞命震怖,不知所以。
伏念臣頃者再蒙聖恩召試,臣以先臣未葬,二妹當嫁,家貧口衆,難住京師,乞且終滿外任,比蒙矜允,獲畢所圖。
而門衰祚薄,祖母、二兄、一嫂,相繼喪亡,奉養婚嫁葬送之窘,比于向時為甚。
所以今茲才至阙下,即乞除一在外差遣,不願就試。
以臣疵賤,謬蒙拔擢,至于館閣之選,豈非素願所榮。
然而不願就試,正以舊制入館則當供職一年,臣方甚貧,勢不可處。
此臣所以不敢避幹紊朝廷之罪,而苟欲就其營養之私。
不圖朝廷不加考試,有此除授。
臣若避犯命之罰,受而不能自列,則是臣前所乞為以私養要君,而誤陛下以無名加寵也。
又聞朝廷特與推恩,不候一年,即與在外差遣,且一年供職,乃是朝廷舊制,臣以何名,敢當此恩,而累朝廷隳廢久行公共之法?又見新制,近臣薦舉官吏,非條诏指揮,不得用例施行。
令出已來,未能十日。
今臣有此除授,乃因近臣薦舉,不加考試,又非條诏指揮,臣雖不肖,獨何敢冒過分之寵,而以身為廢法之首乎?伏望聖慈察臣本意,從臣私欲,追還所授,特與除一在外合入差遣,則使公義不虧于上,私行不失于下,臣不任激切祈恩待報之至。
所有敕牒,臣不敢受,謹具狀奏聞。
【二】 右臣三月二十二日準中書差人赍到敕牒一道,除臣集賢校理。
臣以分不當得,已具狀陳列,乞追還所授。
今月五日,又準中書差人赍到敕牒,令臣受職,不得辭免。
臣以微賤,誤蒙采拔,非臣隕首,足以報稱。
然分有所不敢受,名有所不敢居,甯以上得罪,終不敢冒恩苟止。
何則?臣以擇利辭試,而朝廷因與免試推恩,是臣以辭試上要朝廷,而朝廷果以恩澤副之也。
不獨傷臣私義,固以上累國體,此臣所以至于再三,而終不敢止。
且勸沮之方,失不在大。
如臣心實擇利,而迹有辭讓之嫌,以故朝廷特有優假,臣恐進趨之士,有以窺度聖世,将或立小異以近名,托虛名以邀利,浸成弊俗,非複法令所能禁止。
此亦朝廷所宜慎惜,不當遂已成之命而難于追改也。
竊見近臣比有辭讓官職,皆義所當得,而特以禮辭讓,朝廷固宜必使受之而不聽。
如臣卑賤,今所陳列,直以分不當得,非敢以為讓也。
伏望聖慈聽臣所守,特與追還所授。
臣區區之誠,期于得請而後敢已。
所有敕牒,臣不敢受。
【三】 右臣三月二十二日準中書差人赍到敕牒一道,除臣集賢校理。
臣以分不當得,已再具狀奏聞,乞追還所授。
今月九日,又準中書差人赍到敕牒,令臣不得辭免。
是臣區區之意,終未蒙朝廷省察。
臣于他官苟可以得,則或悉力以求之,唯恐利之不多而勢之不便,非能有所辭讓也。
至于私養之不給,則苟求冒取,亦無所不至。
今朝廷特除以為校理,則再三幹紊朝廷、終不敢受者,誠以要君罔上之罪大,故甯以他得罪,而于此不敢順命苟止也。
所謂要君者,臣前狀已言之矣。
所謂罔上者,朝廷除校理必先考試,今獨推恩異于尋常,朝廷不以臣為小有異能,則必以臣為小有異行,臣無其實而敢冒此恩,此乃所謂罔上也。
且臣蒙恩與試久矣,臣非敢終辭也,特以勢未便爾。
若朝廷且從臣,欲使臣他日之力足以供職京師,而無乏養之憂,則臣自當援恩求試,豈敢上煩朝廷敦迫!何必遽加特恩,使朝廷為苟舉,而臣為苟得者乎?臣聞之古人曰“明主可以理奪”,又曰“匹夫不可奪志”。
臣敢守此語,以至于再三。
伏乞聖慈特賜矜允。
煩冒天威,臣無任祈恩待報惶恐迫切之至。
【四】 右臣蒙恩除集賢校理,以分不當得,已累曾具狀奏聞,乞追還所授。
今月二十四日,準中書劄子,奉聖旨更不許辭讓。
臣以小官,非敢以禮為讓也,直以分不當得,理當自言。
蓋聞當得而讓,則上有所不得聽;不當得而授,則下有所不敢承。
不聽不為迫下,不承不為慢上,以其義也。
臣誠不肖,然區區之私,具狀四奏者,竊以為匹夫之志,有近于義,是以仰迫恩威,至于再三,終不敢受。
伏望聖慈俯察臣愚,特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