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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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高祖之任人也,可以任則任,可以止則止。

    至于一人之身,才有長短,取其長則不問其短;情有忠僞,信其忠則不疑其僞。

    其意曰:“我以其人長于某事而任之,在它事雖短何害焉?我以其人忠于我心而任之,在它人雖僞何害焉?”故蕭何刀筆之吏也,委之關中,無複西顧之憂;陳平亡命之虜也,出捐四萬馀金,不問出入;韓信輕猾之徒也,與之百萬之衆而不疑。

    是三子者,豈素著忠名哉?蓋高祖推己之心而置于其心,則它人不能離間,而事以濟矣。

    後世循高祖則鮮有敗事,不循則失。

    故孝文雖愛鄧通,猶逞申屠之志;孝武不疑金、霍,終定天下大策。

    當是時,守文之盛者,二君而已,元、成之後則不然,雖有何武、王嘉、師丹之賢,而脅于外戚豎宦之寵,牽于帷嫱近習之制,是以王道浸微,而不免負謗于天下也。

    中興之後,唯世祖能馭大臣,以寇、鄧、耿、賈之徒為任職,所以威名不減于高祖。

    至于為子孫慮則不然,反以元、成之後三公之任多脅于外戚豎宦、帷嫱近習之人而緻敗,由是置三公之任而事歸台閣,以虛尊加之而已。

    然而台閣之臣,位卑事冗,無所統一,而奪于衆多之口,此其為脅于外戚豎宦、帷嫱近習者愈矣。

    至于治有不進,水旱不時,災異或起,則曰三公不能燮理陰陽而策免之,甚者至于誅死,豈不痛哉!沖、質之後,桓、靈之間,因循以為故事。

    雖有李固、陳蕃之賢,皆挫于閹寺之手,其馀則希世用事全軀而已,何政治之能立哉?此所謂任輕責重之弊也。

     噫!常人之牲,有能有不能,有忠有不忠,知其能則任之重可也,謂其忠則委之誠可也。

    委之誠者人亦輸其誠,任之重者人亦荷其重,使上下之誠相照,恩結于其心,是豈禽息鳥視而不知荷恩盡力哉?故曰:“不疑于物,物亦誠焉。

    ”且蘇秦不信天下,為燕尾生,此一蘇秦傾側數國之間,于秦獨以然者,誠燕君厚之之謂也。

    故人主以狗彘畜人者,人亦狗彘其行,以國士待人者,人亦國士自奮。

    故曰:常人之性,有能有不能,有忠有不忠,顧人君待之之意何如耳。

     【知人】 貪人廉,淫人潔,佞人直,非終然也,規有濟焉爾。

    王莽拜侯,讓印不受,假僭皇命,得玺而喜,以廉濟貪者也。

    晉王廣求為冢嗣,管弦遏密,塵埃被之,陪未幾,而聲色喪邦,以潔濟淫者也。

    鄭注開陳治道,激昂顔辭,君民翕然,倚以緻平,卒用奸敗,以直濟佞者也。

    於戲!知人則哲,惟帝其難之,古今一也。

     【風俗】 夫天之所愛育者民也,民之所系仰者君也。

    聖人上承天之意,下為民之主,其要在安利之。

    而安利之要,不在于它,在乎正風俗而已。

    故風俗之變,遷染民志,關之盛衰,不可不慎也。

    君子制俗以儉,其弊為奢。

    奢而不制,弊将若之何?夫如是,則有殚極财力僭渎拟倫以追時好者矣。

    且天地之生财也有時,人之為力也有限,而日夜之費無窮,以有時之财,有限之力,以給無窮之費,若不為制,所謂積之涓涓而洩之浩浩,如之何使斯民不貧且濫也?國家奄有諸夏,四聖繼統,制度以定矣,紀綱以緝矣,賦斂不傷于民矣,徭役以均矣,升平之運,未有盛于今矣,固當家給人足,無一夫不獲其所矣。

    然而窭人之子,短褐未盡完,趨末之民,巧僞未盡抑,其故何也?殆風俗有所未盡淳欤?且聖人之化,自近及遠,由内及外。

    是以京師者風俗之樞機也,四方之所面内而依仿也。

    加之士民富庶,财物畢會,難以儉率,易以奢變。

    至于發一端,作一事,衣冠車馬之奇,器物服玩之具,旦更奇制,夕染諸夏。

    工者矜能于無用,商者通貨于難得,歲加一歲,巧眩之性不可窮,好尚之勢多所易。

    故物有未弊而見毀于人,人有循舊而見嗤于俗。

    富者競以自勝,貧者恥其不若,且曰:“彼人也,我人也,彼為奉養若此之麗,而我反不及!”由是轉相慕效,務盡鮮明,使愚下之人,有逞一時之嗜欲,破終身之資産,而不自知也。

    且山林不能給野火,江海不能實漏卮,淳樸之風散,則貪饕之行成,貪饕之行成,則上下之力匮。

    如此則人無完行,士無廉聲,尚陵逼者為時宜,守檢押者為鄙野。

    節義之民少,兼并之家多,富者财産滿布州域,貧者困窮不免于溝壑。

    夫人之為性,心充體逸則樂生,心郁體勞則思死,若是之俗,何法令之能避哉?故刑罰所以不措者此也。

    且壞崖破岩之水,原自涓涓;幹雲蔽日之木,起于青蔥。

    禁微則易,救末者難。

    所宜略依古之王制,命市納賈,以觀好惡。

    有作奇技淫巧以疑衆者,糾罰之;下至物器馔具,為之品制以節之;工商逐末者,重租稅以困辱之。

    民見末業之無用,而又為糾罰困辱,不得不趨田畝;田畝辟,則民無饑矣。

    以此顯示衆庶,未有辇毂之内治而天下不治矣。

     【闵習】 父母死,則燔而捐之水中,其不可,明也;禁使葬之,其無不可,亦明也。

    然而吏相與非之乎上,民相與怪之乎下。

    蓋其習之久也,則至于戕賊父母而無以為不可,顧曰禁之不可也。

    嗚呼!吾是以見先王之道難行也。

    先王之道不講乎天下,而不勝乎小人之說,非一日之積也。

    而小人之說,其為不可,不皆若戕賊父母之易明也。

    先王之道,不皆若禁使葬之之易行也。

    嗚呼!吾是以見先王之道難行也。

    貞觀之行其庶矣,惜乎其臣有罪焉。

    作《闵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