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仁宗實錄選輯
關燈
小
中
大
嘉慶元年
嘉慶元年(一七九六、丙辰)春正月戊申朔,太上皇帝禦太和殿,傳位于上;上即位。
初十日(丁巳),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署閩浙總督〕魁倫、〔署兩廣總督〕朱珪、〔浙江巡撫〕吉慶等奏「拿獲洋盜審明辦理」各折,所辦俱屬認真。
但未獲各犯,該督、撫等皆稱遠竄外洋。
盜匪逃竄之後,勢不能久留洋面;其淡水及食米等物,均須上岸取用。
将弁等仍當于島嶼處所巡緝擒拿,斷不可任其遠揚潛匿。
即如瀕海漁船蜑戶平日以捕魚為業,若無所捕獲,難以謀生;或為盜匪作線、或潛行入夥,皆所不免。
又海面往來商船,多有攜帶器械以資防禦,勢難禁止;而不肖之徒,或借此為名,即持械出洋為匪;此則不可不實力稽查。
又據魁倫奏:『剿匪兵船擱汕失火,兵丁、舵工均經沈溺』。
着該署督查明賞恤;有淹斃者,咨部照陣亡例議恤。
至折内稱獲犯一百三十名,内有五十餘犯皆系出洋販賣鹹魚,因無船照,經關津拿獲到案,訊明并無為匪情事。
是該犯等俱非行劫案内之犯,該署督一并叙入,以見其獲犯數多,殊屬牽混!嗣後遇有此等案外人犯,毋得仍前牽連叙入。
将此各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
二月二十日(丙申),谕軍機大臣等:『盜匪在洋,往來行劫;及經官兵追捕,又竄入外洋。
其船中日用淡水、食米從何而來?必系沿海漁船人等私為接濟,以緻盜匪得有食米,久住海洋。
雖海濱貧民向藉捕魚為生,勢難概行禁止;然當于漁汛之時嚴密盤诘,查其船中人口若幹?帶米若幹?按口計食。
倘有多帶糧米,立即查究,則漁戶等知所儆懼,不敢仍前夾帶偷賣;而盜犯等無所得食,自不能常在洋面。
況盜犯所得贓物必須上岸銷售,地方文武果能于各隘口實力嚴查,遇有形迹可疑之人攜帶物件,即行究拿;如此斷其接濟之鉻,複四面兜截,自無虞其遠揚漏網。
将此谕令魁倫、吉慶知之』。
二十六日(壬寅),谕内閣:『〔福建水師提督兼署台灣鎮總兵官〕哈當阿等奏「拿獲刊刻不法圖章并起意欲圖械鬥各犯審明定拟」一折,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速議具奏矣。
此案林春桂身為書吏,因與施姓嫌隙,辄敢起意尋鬧,商同郭仕全刊刻不法圖章,欲圖糾人械鬥;甚為可惡!通判王兆麟于書役滋事,未能先事查察;哈當阿等奏請交部議處,固有應得之咎。
但近來各省地方官遇有書役滋事,往往意存袒護,不肯據實辦理。
今該通判于書役林春桂等商同滋事,一經林東元首報,立即會同營、縣拿獲各要犯審辦,并不回獲書役,尚屬可嘉!不但免其議處,并當加以甄叙;王兆麟着加恩交部議叙,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哈當阿等奏「拿獲首從各犯審辦」一案,閱匪犯施蘭所供,因伊兄施斐于陳周全案内正法,欲圖報仇,起意糾人結會謀逆。
此等匪犯,即與叛逆無異;自應淩遲,以昭炯戒。
今僅将該犯與從犯等一律正法,台灣遠隔重洋,民俗刁悍,不足以示懲創。
并着傳谕哈當阿等:嗣後遇有此等起意為首、糾人謀逆之犯,一經審明,即應淩遲處死;不得以其糾夥未成,稍從輕縱:庶足以昭法紀而肅海疆』。
是月,福州将軍署閩浙總督魁倫奏辦理洋面情形;并覆奏禦史宋澍陳奏蔡新家信内述及閩省洋盜充斥,并勾結安南夷船等因。
『查閩省近來洋盜充斥,兼漳、泉被水後,失業貧民不無出洋為匪。
但此等匪徒随聚随散,而粵省匪船遂有假裝服飾稱為安南夷人,乘風入閩。
臣以海洋為閩省最要之事,不敢稍有疏懈,亦不敢過于張皇。
現添派水師扮作商船,嚴密緝獲。
至蔡新家信内稱「盜匪脫逃者,責其家長、村衆共擒,不獲亦并治罪,能獲者賞之」一節,現在村衆有将逃回洋匪紛紛縳送,臣俱賞給銀牌獎勵;如不獲即予治罪,恐其心存疑懼,反多隐匿。
又「戰船無風亦動,船動則放炮不準」一節,向來系用哨船,船身笨重;現饬官兵駕坐商船,誘令賊船較近,施放鎗炮,更可使洋匪遇見商船疑系官兵,不敢肄行剽劫』。
得旨:『汝所辦尚好;實力實為,毋懈』!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
三月二十四日(庚午),予台灣出洋淹斃把總林朝選祭葬、世職,兵丁王祿等三十九名賞恤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 夏四月十八日(癸巳),魁倫等奏:洋盜莊麟殺盜首駱什,帶領同夥并船隻、炮械自行投首。
賞莊麟大緞一匹,以千總拔補。
二十四日(己亥),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吳仕良等五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
五月二十六日(庚午),谕軍機大臣等:『姚芬奏「雨水糧價情形」一折,閱所開單内,泉州府屬米價,自二兩五錢至三兩有餘;漳州府屬米價,自二兩八錢至三兩三錢不等。
是該二府糧價尚屬昂貴,應于折内另行聲明;何得與福州等府價中之處,一并列入?豈米價至三兩有餘尚不為昂,必至四、五兩方為價貴乎?朕念切民瘼,各省糧價清單,無不詳加披閱。
閩省漳、泉二府前因米價稍昂,節次降旨饬令妥為調劑。
此二處尤系朕懷,宜另詳悉奏聞者。
豈姚芬以此項糧價清單,朕并不寓目,率行任意填寫耶?姚芬何不留心民事若此;着傳旨申饬,并着将漳、泉二府糧價是否漸就平減?台米曾否可以接濟?民食有無拮據之處?留心查察,妥為籌辦;毋得稍有諱飾』。
二十八日(壬申),大學士閩浙總督貝子福康安卒,晉贈郡王銜,賜祭葬如例,谥「交襄」;仍建專祠,曰「獎忠」。
并追贈其父大學士公傅恒郡王、子德麟襲貝勒爵。
二十九日(癸酉),谕〔軍機大臣等〕:『魁倫奏「海洋盜首獺窟舵(即張表)帶領首夥各犯四百七十三名自行投首并呈繳船隻、炮械等物」一折,海洋盜匪王流蓋、獺窟舵、林發枝等屢在洋面肆劫,今王流蓋業經被炮擊斃,獺窟舵帶領夥盜全行投出;其未獲者,僅止林發枝一犯。
魁倫所辦尚屬可嘉!從前盜匪莊麟投出時,曾拔用千總,并賞大緞一匹;今獺窟舵着賞給守備職銜,并賞戴藍翎,仍賞大緞二匹,用示獎勵。
至折内所稱該匪等請出洋緝捕,現在擇其強壯勇往者,令跟随官兵緝捕;此或一法。
但宜倍加慎重,不可稍存大意。
現在逾格施恩,獺窟舵尤必感激奮勉,亟圖報效。
着傳谕魁倫等面向獺窟舵宣示恩谕,責以捕盜之事。
如能将林發枝擒獲獻功,固當格外優賞;否則,或林發枝聽聞此信亦思投首免罪,其餘夥盜自皆聞風解散,庶可永久綏靖海疆。
再,獺窟舵既經投出,其船内有貯米糧,應盡數先給伊等食用。
俟此項米石食竣,即照兵丁之例,一體賞給鹽菜、口糧。
獺窟舵既令其出洋捕盜,即照守備分例賞給。
将來捕盜事竣,此等投出之人豈能日久官為廪給?或令其散歸本籍,各謀生業;或令其當兵以免伊等乏食,又緻故智複萌!總之,宜散不宜聚,方為妥善。
至所呈繳船隻自必輕便堅固,即可作為捕盜之用。
魁倫現在辦理此事,特為詳晰指示,以便遵照妥辦。
俟續有投出者,俱當照此一律辦理』。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
六月乙亥朔,谕内閣:『魁倫自署理閩浙總督以來,查拿洋盜及辦理地方事務,俱能實心整饬。
所有閩浙總督一缺,即着魁倫補授。
姚芬獲咎甚重,今自護理以來,尚知湔悔奮勉;仍着護理巡撫,停支三年養廉,以補伊從前虧缺』。
初二日(丙子),又谕〔内閣〕:『福州将軍員缺,着富昌調補。
……其富昌未到以前,福州将軍印務,仍着魁倫兼署』。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
秋七月初七日(庚戌),谕軍機大臣等:『吉慶奏「洋匪悔罪投首」一折,此等盜犯,一時畏罪自投,未必真心改悔。
其夥匪人數較多,既能率夥而來,豈不能糾約而去!雖所乘船隻現已入官,亦豈不能搶奪别船,乘間遠逸!當嚴饬地方官随時查察,不可僅以取保了事。
又魁倫等奏:「閩洋土盜,惟林發枝一犯蹤迹無定;倘聞風投首,海洋即可綏靖」等語。
林發枝系有名盜首,必當盡力捕獲;即使自行投出,當送京量加安插方妥。
至向來并無「艇匪」之名,本年始據朱珪、魁倫奏及。
現由粵洋乘風入閩,尤當設法擒拿,搜捕淨盡。
此後,不得再有艇匪名目。
總之,洋盜劫掠财物,必須上岸銷贓,若于沿海口岸村莊認真查诘,無難實時拿獲。
将此各傳谕知之』。
十九日(壬戌),谕内閣:『朱珪奏「拿獲海洋盜犯,審明分别辦理」一折,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議速奏矣。
此案盜犯何玉理等,于乾隆五十八年與莫觀複商同起意出洋行劫。
嗣又各糾夥匪,疊劫多次。
今複上岸行劫,擄捉事主,勒銀取贖,實為兇悍可惡!該犯等在海面肆劫,幾及四年;直至本年四月,始行拿獲。
可見該省洋盜,并未斂戢。
該督、撫等平日所辦,竟屬有名無實?除朱珪另行降旨申饬外,以自五十八年以後曆任該省督、撫及朱珪,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二十九日(壬申),谕軍機大臣等:『哈當阿等奏「備弁兵丁在洋遇盜被害」一折,此案業經咨會該督魁倫,自應将盜犯速行擒獲。
何似洋盜如此肆劫、戕害官兵至四十七員名之多,迄今未據該督将如何搜捕、曾否就獲之處具奏?看來魁倫自實授總督後,志得意滿,不能承受朕恩。
又據哈當阿等奏:「盜匪言語,僅是粵省口音;所穿衣服,亦有外夷式樣」等語。
豈以外夷盜匪,即任其在洋圍劫耶?閩、粵洋盜甚熾,而此次盜犯俱系粵省口音,可見廣東尤為盜匪出沒之地。
吉慶着馳驿速赴廣東,将艇匪起自何時?粵省督、撫及地方文武如何疏縱?嚴行詳查,秉公參奏;不可稍存諱飾』。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七。
八月初八日(庚辰),谕内閣:『前據魁倫參奏「已革台灣道楊廷理挾嫌編造年譜」一案,當經降旨将楊廷理解京審訊。
茲據軍機大臣訊出楊廷理妄編「年譜」各情節,錄供呈覽。
朕詳加披閱,楊廷理以監司大員,因傳聞有升擢臬司之信,占聽竈蔔,已屬卑鄙;及聽鄰廟鼓吹嗔吶,以與「鎖拿」二字音同,心懷疑慮,更屬猥陋不通。
至所稱「知府鄧廷輯将伊前在侯官任内交代未清閑款銀作為虧空開報,緻被嚴參」一節,雖系閑款,究屬虧缺;乃不及早繳納,實有應得之罪。
即或以所參屈抑,亦應據實呈訴;乃辄編造「年譜」,刊送衆人以辯其屈,其謬妄更無可解。
但魁倫将伊照「詐傳诏旨例」問拟斬候,引例定罪,卻屬過當。
楊廷理着發往伊犁效力贖罪,以昭平允。
朕于大小臣工功罪,無不權衡至當;如此案既可以服楊廷理之心,亦足令此等卑鄙謬妄者鹹知敬戒也』。
初九日(辛巳),谕軍機大臣等:『魁倫奏:盜首紀培率領夥黨自行投出,經魁倫酌加獎賞,并擇其年力精壯者,分配各兵船出洋緝捕。
此等投出盜匪,或實系畏罪自首、或畏懼艇匪相率投出,均未可定。
但既帶同夥黨二百餘名呈繳船隻器械,尚屬畏法;今令其出洋捕盜,伊等在洋日久,熟悉水道情形,自可得力。
惟當随時留心,倍加慎重,又不可明示以疑彼之心。
于密為防範之中,仍加之鼓勵,俾收以盜攻盜之效。
将此傳谕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
冬十一月二十日(辛酉),谕〔軍機大臣〕等:『據魁倫奏:「現因緝捕洋匪,經費不敷,請于閩省藩庫借銀八萬兩;除歸還司庫墊款三萬餘兩外,尚存銀四萬有餘,以為續後支給之用」等語。
該兵丁等奉派出洋,沖風破浪,若令于所得饷銀内自備口糧,不足以示體恤;自應照該督所請,于藩庫項下照數借給,于緝捕較為有益。
至營船原為捕盜之用,乃折内稱「營船笨重不能得力」,是何言乎?魁倫務須督饬所屬實力查拿,以清洋面而安商旅。
又據哈當阿奏「查拿盜匪」一折,盜船乘風逃逸,蹤迹往來無定,惟四面兜捕,方可緝捕淨盡。
現在閩洋盜風未戢,皆哈當阿失于巡埔所緻,咎實難辭。
着傳旨申饬;務饬屬嚴拿,不可以盜蹤已離台灣即為安靖,以緻遠揚漏網,緻幹咎戾』。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十一。
十二月初二日(癸酉),谕軍機大臣等:『魁倫奏:「拿獲洋盜,究出投首釋回複行為匪之江恩三犯」;可見此等投首盜匪,究不可信。
當其悔懼投出之時,若不量予免罪稍示招徕,轉堅其始終怙惡之心。
今江恩等于投首後複行為匪,必須嚴辦。
所有家屬,自應緣坐;但子弟固當按律,若因子而罪及其父母,朕心究有不忍。
然亦不可留于本省,着即行發遣。
并出示曉谕,俾投首釋回之犯知所炯戒』。
十七日(戊子),免閩浙總督魁倫賠繳稅銀三萬兩。
先是,魁倫短稅銀十三萬六千兩有奇,以數年免半;至是複免,嘉其緝捕洋盜有功也。
十八日(己醜),予福建出洋淹斃外委洪廷魁等祭葬、兵丁黃天佑等四十二名賞恤如例。
二十日(辛卯),谕軍機大臣等:『前魁倫拿獲盜犯,内有安南總兵及該國兵丁。
該犯等現在洋面行劫,即與内地盜犯無異;是以按律正法。
此次吉慶拿獲盜船,票照内有「寶玉侯」字樣,自系前在浙洋陳阿寶匪夥。
嗣後洋面盜匪,無論内地外夷,一經緝獲,即按律嚴辦。
将此傳谕知之』。
以浙江黃岩鎮總兵官孫全謀為廣東提督、福建台灣副将陳上高為黃岩鎮總兵官,降不谙水師之廣東提督路超吉署潮州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十二。
嘉慶二年(一七九七、丁巳)春正月初四日(乙巳),軍機大臣、刑部議準台灣提督哈當阿等奏:『千總鄧龍光于大雞籠汛被洋匪搶去炮位,依失陷城塞律,拟以斬候』。
得旨:『洋匪百餘人攜帶鎗械,猝然登岸;鄧龍光祇有跟兵七名,勢難抵禦。
核其情罪,與臨陣退縮者有間。
着改為應斬監候,永遠牢固監禁,遇赦不赦。
此系格外施恩,不得援以為例』。
二十日(辛酉),以福建澎湖協副将李南馨為金門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十三。
二月二十八日(己未),谕内閣:『哈當阿等奏「淡水地方奸民王長勝串同營兵王增、鄭發混造逆旗,潛豎莊民王費屋傍,希圖吓詐;經把總戴鵬盤诘破案,移廳審訊明确,将王長勝問拟斬決,王增、鄭發照光棍為從例問拟絞決,分别辦理」一折,營汛安設官兵,巡查地方是其專責;遇有奸民滋事,本應立行查拿。
乃此案營兵王增、鄭發轉聽從王長勝混造布旗,書寫不法字樣吓詐莊民,希圖得錢分用,實出情理之外。
該提督等止将該營兵照光棍為從例絞決,所辦尚輕。
着查明該二犯父兄子弟内有現系入伍食糧者,即行革退;并将該二犯之父兄子弟均照失察家屬為盜例治罪,以示懲儆。
所有該汛專管把總戴鵬于事未發覺之先,即行盤诘破案,不惟無罪,而且有功;戴鵬着加恩以千總用,并賞給銀五十兩。
其兼轄都司盧植,亦着免其交部議處』。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十四。
三月初一日辛醜朔,予福建出洋淹斃把總锺祥林、外委薛廷■〈走勇〉祭葬、恤蔭,兵丁危國安等一百一十五名賞恤如例。
十一日(辛亥),予福建出洋淹斃把總劉天雲、馬兵陳飛騰等六名、守兵朱琳水等七十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十五。
夏四月初六日(丙子),福建巡撫姚芬以病解任,以福建布政使田鳳儀為巡撫、江西按察使汪志伊為福建布政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十六。
秋七月初三日(庚午),調江蘇巡撫費淳為福建巡撫。
初九日(丙子),谕軍機大臣等:『魁倫奏:「盜首林發枝勢已窮蹙,欲率領盜夥投首」等語。
林發枝非尋常盜匪可比,如果真心投順,固當貸其前罪;但不可仍留閩省,恐有勾結情事。
将來投首後,當照張表之例,來京安置。
其未行投首之前,仍當嚴密緝捕,不可稍存懈馳!将此傳谕知之』。
初十日(丁醜),予福建捕盜淹斃守備謝德明、把總張端章、外委劉光升祭葬、世職,兵丁林應光等八十名賞恤如例。
十八日(乙酉),福建水師提督哈當阿等奏報續獲彰化縣屬商謀拒捕糾衆首夥各犯廖挂等二十六名分别正法。
得旨嘉獎,文武員弁及義民首下部議叙。
二十三日(庚寅),賞投首洋匪林發枝七品銜來京安置,夥盜一百五十三名分别安插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
九月初七日(癸酉),谕軍機大臣等:『魁倫奏:「投首洋盜李發枝,現委員送京;其餘發往不近海洋省分。
惟蔡阿四等十名仍不安分,已饬臬司鎖禁」等語。
該犯等俱籍隸閩省,今于本省監禁,恐其舊時夥黨于獄内勾結往來,别滋事端。
該督務饬臬司将該犯等嚴行鎖禁,加意防範,以免疏虞。
倘該犯等或在囹圄仍不安靜,該督即當據實奏聞,将該犯等改發黑龍江給索倫達呼爾為奴。
如續有投首盜犯,均着照此留心辦理。
至閩省洋面,自李發枝投首後,較前已漸甯戢;着傳谕魁倫,仍督饬在洋巡緝各鎮将嚴密緝捕,以靖海疆,不可日久生懈。
将此谕令知之』。
十八日(甲申),調福建巡撫費淳為江蘇巡撫,以福建布政使汪志伊為巡撫。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二。
冬十月十七日(壬子),谕軍機大臣等:『哈當阿等奏「台灣猝被飓風,吹損晚稻、民居」一折,台灣瀕臨海洋,飓風本所常有;此次風勢猛烈,緻吹損禾稻,刮倒房屋、壓斃人口,殊堪憫恻。
哈當阿等務須查明戶口并成災分數,應行蠲緩之處,據實奏明辦理。
其坍塌民房,照例給與修費。
總期各使得所,不可靳費。
所有應需赈恤銀兩,即于藩庫内動項撥解,以資接濟。
至台灣地方,全藉晚收以資口食;今猝被飓風,糧價未免增長。
此或由朕政事有阙失,或愚民等平日不能共敦淳厚、感召祥和,緻有此災。
此時斷不可稍有怨尤之念,惟當省過學淳。
又台灣一歲三收,今北路嘉義、彰化等屬雖晚稻多有損壞,而南路台灣、鳳山等縣受風較輕,地瓜、番薯、雜糧等項尚可有收。
當勸谕居民廣為播種,亦足以資民食。
且風災過後,勤于耕種,來春仍可稔收。
尤當及時力作,不可稍有怠惰。
再,福、興、漳、泉四府夙藉台米接濟,今台灣現被風災,目下僅堪自給。
明歲春收後,或米榖充盈,可以運售内地,固屬甚善;倘無餘米可運,魁倫等惟當于各屬豐收之處豫為籌備。
并勸令百姓撙節衣食、家有儲蓄,不可再将米榖釀酒花費,緻鮮蓄藏;豫為明歲之備。
即内地四府,亦當勸谕上遊豐收各屬有無相通,随時販運,以期民食有資,不緻缺乏,方為妥善。
将此傳谕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三。
十一月十二日(丁醜),谕軍機大臣等:『軍機大臣會同刑部核議魁倫等奏,拿獲夥販鐵鍋夾帶渡台之藍三世等,依例拟絞;已依議行矣。
此案藍三世等私販鐵鍋、鐵釘,雖訊無賣給洋匪情事,但積年拿獲盜船多有鎗炮、器械,若非私買别項鐵器改造,從何而得?着魁倫等嚴饬各口巡防員弁實力查拿,有似此私販鐵鍋、鐵釘為數較多之犯,均照此案從嚴辦理;俾奸販有所懲創、洋盜無所取資,方為妥善,不可始勤終惰。
将此傳谕魁倫等,并谕海疆各督、撫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四。
十二月初八日(癸卯),谕軍機大臣等:『魁倫等奏「審明夥衆行劫客資及拒捕殺傷弁兵各犯」折,已批交軍機大臣會同法司核議速奏矣。
漳、泉民風刁悍,與台灣無二,祗當以事體輕重為權衡,不得強分海内、海外,辦理稍有區别。
此案王騰等糾衆至三十餘名,行劫客資至數萬兩,複拒捕殺傷弁兵,實屬目無法紀。
該督等于審明後,即應照台灣盜案,恭請王命,将首、從各犯分别辦理,方足以示懲創。
乃以決不待時之犯,辄複拘泥請旨,緻兇暴之徒得以暫稽顯戮,殊非整饬海疆之道。
魁倫、汪志伊除交部議處外,仍着傳旨嚴行申饬』。
十四日(己酉),谕軍機大臣等:『據魁倫等奏「台灣民食,現在不緻缺乏」等因。
台灣猝被飓風吹損晚稻,間被偏災,屢經降旨該督、撫體察情形,量為接濟。
今該督等專派道員赍帶藩庫銀二十萬兩前赴該處以備赈恤,災民自必早沾實惠。
又該地方糧價較前尚不緻過昂,商販米船仍屬源源内渡,漳、泉一帶皆資接濟。
是現在台灣民食尚不緻于缺乏,朕心稍慰。
至來春青黃不接之時應否展赈,仍着該督、撫等遵照前旨察看情形,酌量奏明辦理。
至閩省洋盜近雖少息,但轉盼即交春令,風轉東南,亦難保其不從廣東渾面竄入閩省。
魁倫自應在彼督饬水師将弁,實力嚴查堵緝。
其請将赴浙盤查等事,展至來年冬令,自當如此辦理』。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五。
嘉慶三年 嘉慶三年(一七九八、戊午)春二月初六日(庚子),以福建澎湖協水師副将李長庚為定海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七。
三月二十一日(乙酉),以福建台灣協副将李鉷為蘇松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八 夏四月初九日(癸卯),以福建布政使高杞為湖北巡撫、福建按察使李殿圖為布政使、浙江溫處道劉烒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九。
五月初三日(丙寅),免福建通省遠年民欠米。
初四日(丁卯),谕軍機大臣等:『魁倫等奏「入春以後,因南風漸起,有外洋匪船竄越閩洋;并接吉慶等咨會一體堵緝」等語。
外洋盜匪,經吉慶、魁倫等節饬鎮将上緊查拿,漸次斂戢。
茲南風正盛之時,複有洋匪竄入;粵、閩洋面相連,自應彼此知會,并力查拿。
着吉慶、魁倫等各饬水師鎮将實力偵擒,使洋匪不敢複思偷越,洋面可日就肅清;不可始勤終怠為要』。
二十日(癸未),以翰林院侍講莫晉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編修辛從益為副考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
六月十八日(庚戌),谕軍機大臣等:『據哈當阿等奏「在洋遺失奏折公文」一折。
此項奏折,既經在洋遇盜遺失,魁倫等何以并未具奏?該差李喜跳海凫水後,曾否遇救得生?如竟無下落,亦應查明照例賞恤。
現金門系屬内洋,今有盜船多隻圍劫折差之事,可見閩省洋面盜風尚熾。
該督等平日所奏實力緝拿之處,俱屬虛詞;魁倫等着傳旨嚴行申饬。
所有此項盜船,仍着該督等督饬嚴緝務獲,毋任漏網』。
二十四日(丙辰),谕軍機大臣等:『魁倫奏「拿獲在洋疊劫盜犯」一折,内稱拿獲盜船一隻,起出大小炮位八門;此項炮位,豈盜匪倉猝所能鑄造?若非沿海營汛炮位被盜搶竊,即系汛兵私自賣給或在洋遺失。
其起出炮位,俱鑄有營分及制造年月号數,無難查辦;何以閩、粵等省總未究辦及此?着傳谕魁倫等即将此案起出炮位系何營分?如何被盜搶劫遺失之處?查明辦理。
并着粵東督、撫照此一體嚴行查辦』。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一。
秋七月初三日(甲午),谕内閣:『哈當阿奏:「新授蘇松鎮總兵安平協副将李鉷于匪船停泊中港時延挨觀望,并不實時圍捕,以緻盜匪遠逃;請将李鉷革職」等語。
所參甚是。
李鉷甫由副将任總兵,乃于緝捕事宜心存畏葸,于盜船停泊時并不實時擒捕;經哈當阿屢檄饬催,又複藉詞延挨,以緻盜首遠揚,實非尋常玩誤可比。
僅予革職,不足蔽辜。
李鉷着革職拿問;并着派委妥員迅速解京,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嚴審定拟具奏。
所遺蘇松鎮總兵員缺,着愛新泰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李鉷已解内地,着魁倫等即派員解京。
并着哈當阿于同時巡洋弁兵内揀擇數人,另起解京,隔别管押;毋任中途與李鉷見面,緻有通同串供情弊』。
又谕〔軍機大臣等〕:『魁倫身受重恩,遇有地方事件,理應秉公辦理。
乃李鉷系其所保,轉以哈當阿所奏為張皇,心有回護,大屬非是!着傳旨嚴行申饬』。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二。
八月二十五日(丙辰),定留養及軍徒脫逃改發例。
刑部議:『留養一項,原系國家矜恤孤獨,特施法外之仁,似應量為推廣;應請将例文内情節較重者共二十五條,概不準聲請留養。
一、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
一、旗下正身犯積匪者。
一、拿獲逃人,不将實在窩留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
一、發遣雲、貴、兩廣煙瘴偷刨人參人犯,在配脫逃者。
一、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
一、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
一、用藥迷人,甫經學習即行敗露者。
一、用藥迷人,已經得财為從者。
一、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台,中途謀害人未死,為從同謀者。
一、應發極邊煙瘴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者。
一、開窯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
一、旗人犯罪發遣赦回,又生事故者。
一、永遠枷号人犯已逾十年,原拟死罪并應發新疆、黑龍江者。
一、大夥枭徒拒捕傷差案内之壯丁窩家者。
一、軍營逃兵在軍務未竣以前投首者。
一、軍營脫逃餘丁被獲者。
一、用藥迷人,被迷之人當時知覺未經受累者。
一、聚衆奪犯殺差案内随同拒捕,未經毆人成傷者。
一、川省匪徒,在野攔搶四人至九人,未經傷人者。
一、台灣無籍遊民兇惡不法,犯該徒罪以上情重者。
一、賊犯犯罪事發抗拒殺差案内為從,在場助勢者。
一、罪囚越獄脫逃三人以上,原犯徒罪為從及杖管為首并一、二人原犯軍流為從及徒罪為首者。
一、洋盜案内被脅服役者一。
幕友、長随、書役等倚官妄為累及本官罪應流以上,與同罪者。
一、新疆兵丁跟役,如有酗酒滋事互相調發者。
某搶竊滿貫拟絞緩決減等等項情節較輕者二十二條,準其留養一次。
一、搶竊滿貫拟絞秋審緩決一次者。
一、竊盜之犯,贓至五十兩以上拟絞、秋審緩決一次者。
一、内地民人在新疆犯至革流,互相調發者。
一、引誘包攬偷渡過台,招集男婦至三十人以上者。
一、調奸未成,私息後因人恥笑,複追悔抱忿自盡緻二命者。
一、行營金刃傷人者。
一、押解新疆遣犯脫逃、限滿無獲,為首情重者。
一、川省匪徒在野攔搶十人以上,被脅随行者。
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緻笃疾者。
一、夥衆搶去良人子弟強行雞奸之餘犯,問拟發遣者。
一、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
一、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
一、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
一、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
一、發掘他人墳冢見棺椁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
一、開棺見屍二次為從者。
一、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複者。
一、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複者。
一、積匪猾賊及窩留者。
一、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
一、旗人逃走,一月内自行投回及拿獲者。
一、行竊軍犯,在配後行竊者;如不知悛改複行犯罪,仍不準留養。
庶于矜憫之中,仍寓分别懲創之意』。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三。
九月初二日(壬戌),谕軍機大臣等:『哈當阿奏「拿獲洋盜審明正法,并因盜首蔡牽遠揚未獲,請交部治罪」一折,此次洋盜在台灣一帶劫掠,哈當阿分遣将弁、督率官兵前後拿獲盜犯多名,并前将遇盜畏葸之副将李鉷據實參奏,辦理尚屬認真;所有該提督自請治罪之處,着加恩寬免。
魁倫既不能認真督饬水師将弁上緊緝盜,而于哈當阿參奏李鉷又複心存回護,前已降旨嚴饬。
茲盜首蔡牽等已逃回内洋,且所餘盜船無多,即責成魁倫緝拿務獲;若再緻盜首遠揚,則二罪并發,恐魁倫不能當此重咎!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四。
冬十月十二日(壬寅),以福建糧儲道李舟為山西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五。
十一月初五日(甲子),谕内閣:『魁倫現在丁憂,着即回旗守制。
所有閩浙總督員缺,一時簡放乏人,着富昌暫行兼署。
前據該将軍奏明年班來京,若此時尚未起程,即可就近接署。
倘業已起程,諒亦不遠;該将軍于何處接奉此旨,即迅速由驿赴閩署理總督事務。
富昌人尚明白,惟于地方情形恐未能熟谙,并着汪志伊幫同妥辦,和衷共事,俾資整饬。
俟簡放有人,再降谕旨』。
十二月二十七日(丙辰),谕軍機大巨等:『魁倫等奏「洋盜畏罪率夥投首」一折,盜首沈振元、沈弗桃二犯在洋疊次行劫,情罪甚重;今既知畏懼悔過,率夥投出,并呈繳船隻器械,與始終怙惡者稍有可原。
該督等業經賞給頂帶,着照從前張表、李發枝等投出之例,将沈振元、沈弗桃委員押送赴京安插。
其餘小盜首及夥盜等分别辦理,勿令再行滋事。
至盜首蔡牽一犯潛匿浙洋,仍着玉德嚴饬各舟師上緊查拿,以清洋面』。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六。
嘉慶四年 嘉慶四年(一七九九、己未)春正月初三日(壬戌)辰刻,太上皇帝崩。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七。
二十九日(戊子),浙江巡撫玉德奏:『閩、浙南省遇盜合捕,不分畛域,海口陸路毋庸添設重兵,商船出洋不宜禁止』。
得旨:『覽奏俱悉。
在汝等平素留心訓練、整饬營伍以衛生民,朕于甲辰年随駕南巡至杭,營伍騎射皆所目睹,射箭箭虛發、馳馬人堕地,當時以為笑談;此數年來果能精練乎?至于洋盜尤宜嚴緝,總當力禁海口出洋販船内如米、豆、鐵器等項,洋盜無所接濟,自然渙散矣。
勉為良臣,以副委任』。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八。
三月初五日(癸亥),命吏部尚書書麟協辦大學士為閩浙總督,以閩浙總督魁倫署吏部尚書。
初六日(甲子),調江甯将軍慶霖為福州将軍、福州将軍富昌為江甯将軍。
初七日(乙醜),谕内閣:『魁倫奏「海疆水陸提鎮請徹回本任」一折,漳州濱海重地,必得實授之員,方足以資整饬;而緝捕洋匪,尤須水師提督大員随時調度,方收實效。
着照所請,顔鳴漢即回漳州總兵本任。
哈當阿以水師提督署理台灣鎮,本屬銜大兼小;且台灣究止一府之地,有總兵在彼,足資彈壓。
哈當阿着回水師提督本任;認真督緝,以專責成。
設遇台灣有應辦事件,亦可就近調度辦理。
其台灣鎮總兵員缺,着愛新泰補授」。
又谕:『據前任閩浙總督魁倫因在福州将軍任内應賠短少關稅盈餘銀兩,請将住屋呈繳入官,餘在應得養廉内分半坐扣等語具奏。
從來人言,多以外任為可羨,得資豐衣足食;以京官為清苦,不免生計艱難。
殊不知外任官員如果潔清自矢,亦豈能積有餘資;而身任京員者,倘營私骫法,任意貪婪,如和珅、福長安何曾一日外任而封殖自肥,家資累至數十百萬,勝似外任百倍。
可見居官苦樂不在京内京外,而在貪、廉之别也。
即以魁倫而論,由福州将軍兼管關務,嗣又擢用閩浙總督,曆年所得廉俸甯不視京職較為豐厚?乃于應賠關稅盈餘,竟至無可措繳;自由魁倫平日居官,尚能清正;且伊前在将軍任内,曾将伍拉納、浦霖貪黩各款據實劾辦。
彼時被劾多人,皆伊雠怨之家,魁倫若非平日尚無劣迹,焉敢輕于舉劾?而實授總督後,自知積怨不少,更不敢稍有妄為。
倘不自知檢束,豈能不慮為人舉發?且近日封奏,亦并無劾及魁倫者。
是其素能自守,家無餘财,自屬實情。
又近年以來,洋面不靖,商賈往往裹足不前,海船到關者較少;盈餘短绌,亦尚有因。
着将應賠銀十八萬六千兩零,加恩寬免九萬三千兩零;餘着照所請,于應得養廉内分半坐扣。
其請将住屋入官,祗留小房一所計十二間為侍俸伊母居住之處,其情殊屬可憫;且魁倫現署吏部尚書,今使僅住小屋數間,于體制亦為未協。
着将所呈出房契賞還,以示體恤』。
又谕:『昨已降旨,将書麟補授閩浙總督;但到任尚需時日,書麟未到任以前,所有閩浙總督印篆即着汪志伊兼署,富昌不必署理』。
十四日(壬申),命福建學政初彭齡來京供職、翰林院編修錢福胙提督福建學政。
十五日(癸酉),命協辦大學士、閩浙總督書麟在紫禁城内騎馬。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
十七日(乙亥),谕内閣:『原任提督任承恩系任舉之子,伊兄任承緒從前曾因救火被燒,而任承恩實系功臣之後;且又老年喪子,得病身故,殊為可憫。
所有伊前在福建提督任内自行認罰未完銀一千一百六十一兩八錢零,着加恩照嵇璜之例,全行寬免』。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一。
夏五月十八日(乙亥),命頭等侍衛一等海澄公黃嘉谟在散秩大臣上行走。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五。
六月初九日(丙申),以福建漳州鎮總兵官顔鳴漢為陸路提督。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六。
秋七月初二日(戊午),谕内閣:『福建布政使李殿圖條奏「病農弊端」一折,據稱「騾馬為農家要具,乾隆三十年以前農家必畜騾馬三、四頭,以供耕種;遇有差務,亦可藉得官價。
嗣後地方官不察民情,漸多滋擾,或有差而得錢賣放、或無差而假名需索,甚至此站打過下站、此邑協濟他邑,以緻倒斃過多;于是賣騾馬而畜牛驢者,十之八九。
地方官遇有差使,又于各裡派養騾馬,以備調用;甚或設立差局,昂價受雇,仍向民間浮攤。
應請查明革除,俾民間争畜騾馬,于農田官差兩有裨益」。
又稱「地方獄訟,必須有司敏速審結,開釋無辜,小民始得安業。
然良吏絕少,往往債主、長随把持左右,本官孤立無助,任聽謀差買票,以兩造之肥瘠為票價之厚薄:種種株連擾累,小民廢時失業,最為積弊」。
又稱「各省常平倉積久弊生,即無須接濟之年,亦以出陳易新,藉詞支放,染指分肥。
出倉既巳短發、還倉又複浮收,良民未受其益,官倉已被其虧。
嗣後無災年分,應請不準出借,以除民累」。
又稱「書辦衙役,本有額設;近則人思寄迹公門,以免緩役。
一邑之中,盈千累百,數倍從前;關津稅口衙門長随等,亦呼朋引類,所在皆然。
應嚴行禁止」等語。
所奏皆切中時弊,着通谕直省督、撫一體留心查,徐加化導,以期崇儉去奢;俾小民務本力農,衣食之源益臻充裕』。
初八日(甲子),谕内閣:『哈當阿等奏「戍兵不服審斷,糾夥持械傷斃民命」一折,此案戍兵王良盛因掽倒民人糖水擔,損破磁碗等物,經該管把總李長甯斷令賠償,本為平允;乃兵丁廖林辄以該把總不加庇護,鎖辱兵丁,不服審斷,即糾同戍兵藍飛雄等執持軍器逞威尋釁,并施放鳥鎗,傷及本管把總及過路民人,實屬不法已極。
似此兇悍兵丁,自應于審明後一面具奏、一面恭請王命立正典刑,俾營伍知所炯戒。
乃哈當阿等祗分别定拟斬決、絞候,奏請敕部議覆;是竟拘泥前此奉有各按本律治罪不準用「雖」、「但」抑揚字面之谕旨,即不問案情輕重,一律請旨遵行,殊為失當。
試思台灣遠隔重洋,風信靡常,奏折往還遲速難定,倘因風阻滞,不能如期奉到批回部覆,緻兇犯久稽顯戮;且該處戍兵似此驕悍,或見首從各犯日久羁禁囹圄,甚至心生叵測,糾夥劫獄,更複成何事體?如此等重案尚不恭請王命,又安用王命為耶?此案原拟斬決之廖林、陳洪亮,俱着即行處斬枭示。
其為從之王良盛、藍飛雄膽敢刀砍傷人,實為同惡相濟,僅批絞候,亦為輕縱,俱着即行絞決。
餘着照所議辦理』。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八。
是月,協辦大學士閩浙總督書麟奏:『夷匪在洋伺劫,親往海口督率截拿』。
得旨:『親往督辦,足見急公。
然洋盜不能在海面掠食,必須内地接濟;若于各海口實力巡防,總不容一人上岸銷贓,又加以嚴禁出洋客船攜帶犯禁等物,将見洋匪漸清、海波甯靖矣。
偶見及此,特谕卿知』。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九。
八月十五日(辛醜),谕内閣:『據慶霖奏:「請将福州将軍署内原留備差綠營把總四員、兵二十名,仍撥歸該督、撫營汛」等語。
從前因各省将軍大臣等率将兵丁留署差用,最為惡習;節經降旨申饬。
今慶霖到任未久,即請将将軍署内應差綠營官兵撥回本營;所奏甚為可嘉,即照所請行。
福州将軍署内應差綠營官兵,系乾隆三十三年奏留;曆任将軍等并未奏請撥回本營。
是該将軍大臣等使用綠營官兵,竟成習氣;想各省皆然,亦未可定。
着交各将軍大臣等查明,如非本标之人,俱令撥回本營當差,毋得任意私留衙署差用。
将此通谕一體遵行』。
二十六(壬子),調福建按察使劉烒為浙江布政使、直隸清河道瞻柱為福建按察使。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
九月二十一日(丙子),福州将軍慶霖奏:『副都統色克圖因傷已成廢疾,懇請解任』。
允之,并給全俸。
調鑲藍旗漢軍副都統紮拉芬為福州副都統,以尚茶正那彥寶為鑲藍旗漢軍副都統。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二。
冬十月初三日(戊子),調閩浙總督書麟為雲貴總督、雲貴總督長麟為閩浙總督。
長麟未到任前,命浙江巡撫玉德署理。
以散秩大臣海澄公黃嘉谟為浙江溫州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三。
十一月二十日(甲戌),定題本漏印處分例。
谕内閣:『哈當阿具題交卸鎮印、愛新泰具題到任日期二本俱遺漏用印,經内閣票拟饬行。
向來内閣于各省本章遇有字畫錯誤及違式者,均票拟饬行。
今此二本俱遺漏用印,非尋常錯誤違式可比;哈當阿、愛新泰俱着交部照例議處。
嗣後有似此遺漏用印者,俱着照此辦理』。
二十二日(丙子),福建水師提督哈當阿因病解任,以金門鎮總兵官李南馨為水師提督、台灣協水師副将馮建功為金門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五。
十二月二十二日(乙巳),谕内閣:『據愛新泰奏稱:「台灣鎮向有經管地方事務,伊與前任奎林、哈當阿分位懸殊、情形各别,若仍照舊例章程遇事參辦,轉似越分專擅」等語。
朕詳閱折内情節,顯系欲求加提督職銜,大屬非是!各直省督、撫、提、鎮管理地方、統轄屬員,均有彈壓、參劾之責。
愛新泰前由閩省副将升授台灣鎮總兵,于重洋邊境一切事宜,自當遵照成例,督率所屬認真查辦。
若州、縣等果有違例不法之事,原可随時據實參奏;即如本日所參操防不職之署都司高必魁等,朕即降旨革職休緻,何嘗不允所請乎?愛新泰于營伍地方果能實心整頓,着有成效,朕必酌量加恩,賞給提督職銜;亦斷無自行擅請,希冀邀恩之理。
看來愛新泰竟系無福承受朕恩,妄行渎奏;着傳旨申饬,仍交部議處。
嗣後該員任内應辦各事,若不能妥為經理,緻有贻誤,必将愛新泰治罪示懲,不稍寬貸』。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六。
嘉慶五年 嘉慶五年(一八○○、庚申)春正月初八日(辛酉),調閩浙總督長麟為陝甘總督實授玉德為閩浙總督。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七。
十九日(壬申),谕内閣:『朕聞閩省漳、泉地方營汛兵弁,平時于汛地漫不稽查。
偶遇有緝捕盜匪,辄向地方官需索供給費用;甚或有不法兵弁私通巨盜,得受賄賂,反為之容隐藏匿,以緻緝捕徒勞,案懸不結。
海洋地方所設營汛兵丁,原以資捕盜之用;今不但不實力查拿,而轉受盜贓,為其通信!并聞此等惡習,不獨漳、泉為然,即沿海各省分營兵等亦有暗通洋匪,利其贓賄,名為「海俸」之事。
頂兇承認,以緻真盜漏網。
似此玩法養奸,何以綏靖海疆,肅清洋面?特此通谕沿海省分各督、撫及提、鎮等務須一體實心查察,嚴行饬禁。
倘有前項不法兵弁,即當據實核辦、接律懲治,毋得視為具文,仍緻有名無實,各幹重譴』。
二十七日(庚辰),谕〔軍機大臣等〕:『朕聞福建地方匪犯,往往暗通書役營兵,互相勾結;遇有搶獲,将贓私三股均分。
兵役等利其分肥,私通信息,不肯破案。
其械鬥傷人者,于地方官拿究時,僅将頂兇之人送出,将就了事;近年以來,并頂兇亦不肯遽行送出矣。
至會匪一項,素以三指為号。
雖無持咒念經等事,若非犯事到官,原可聽其自然;如顯有擾累良民、贻害闾閻情事,自未便置之不辦。
地方官因其由來已久,往往養廱贻害,勢必無所顧忌,于吏治民風均有關系。
着傳谕玉德、汪志伊等遵照節次所降谕旨,悉心籌劃;督同文武員弁,将械鬥、會匪諸弊實力剔除,鎮靜辦理。
固不可怠緩因循,緻滋贻誤;亦不可遇事張皇,轉緻激成事端』!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八。
二月二十三日(丙午),谕内閣:『各省沿海水師,向例設有統巡、總巡、分巡及專汛各員,出洋巡哨;近因各省奉行日久,漸有代巡之弊。
即如總巡一官,系總兵專責;今則或以參将、遊擊代之,甚至以千總、把總、外委及頭目、兵丁等遞相代巡。
遇有參案到部,則又聲明代巡之員,希圖照離任官例,罰俸完結;殊非慎重海疆之道!着通谕沿海省分各督、撫,嗣後均令總兵為統巡,以副、參、遊擊為總巡,以都司、守備為分巡。
倘總兵遇有事故,祗準副将代巡;或副将亦有事故,準令參将代巡。
不得以千總、外委等濫行代替,以杜借端規避之弊。
此次通谕之後,各督、撫等務令水師各員親身出洋,梭織巡查,以期綏靖海洋。
倘敢仍前代替、藉端推诿,一經部臣查出或被科道糾參,則惟該督、撫等是問。
将此通谕知之』。
二十七日(庚戌),谕軍機大臣等:『玉德等奏:「總兵李長庚等追捕夷匪,駛至南日洋面,瞭見蔡牽盜船三十餘隻在洋遊奕」等語。
該鎮瞭見盜船,何以知是蔡牽船隻?或系弁兵希圖冒功,恐情形尚非确實。
現有生擒盜匪六名,着玉德等向其究詢,是否實系蔡牽船隻?有何标記?再行具奏。
至道員吳鼎雯之母年逾八十,迎養在署,何以忽行呈請終養?知府祥慶稱患怔忡;此等病無可查驗,或該省道府因近有會匪洋盜難以辦理,思離該省,亦未可定。
玉德等嗣後于此等開缺人員,仍須留心查察,無任藉詞規避。
再原任大學士蔡新病故,已降旨令汪志伊前往代朕奠酒。
漳、泉一帶,向有會匪械鬥等事,實為地方之害;該撫正可順道查勘有無匪徒私行糾聚之事,重加懲辦,以儆刁風。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吉慶等奏「洋盜接踵投首」一折,洋盜接踵投首,固出于一時改悔;但此等人多系積年為盜,頑梗難馴。
近日自行投首者過多,難保其永遠安靜守法;該督等務宜留心防範。
該匪既準其自新,自應于通省州、縣分别安置;但人數衆多,又安能人人隔别?若附近海洋地面,令多人聚處,又緻故智複萌,殊有關系。
該督等所奏現在查明入官河田,酌量分給,尚屬可行;若令地方官派充民壯,則斷不可。
此等洋匪,倘令充當民壯,既與該管地方官過于親近,并恐其桀骜成性,或倚恃在官人役欺虐民人,尤為地方之害。
着吉慶等将投出各犯,分散布置于相距海洋較遠之州、縣,量為分插,酌籌安頓之法,令其各自謀生,日久化為良善。
所有呈出器械、炮位,俱應點驗收貯。
其交出艚船,即可充公駕駛,以資捕盜之用。
至安南夷匪,若有自行投到者,斷不準收納;應随時遣回原處,以免滋生事端』。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
三月,閩浙總督玉德等奏辦閩省積虧情形;得旨:『實力整饬吏治,民生自安。
倉庫原為衛民,斷不可損下益上,大虧元氣。
君與民原同一體,身心相應;少有損缺,朕刻不能安。
知此義,方可謂國之大臣;緻君、澤民,曷可偏廢?勉之!思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二。
夏四月十二日(甲午),予台灣換班淹斃兵丁陳德璘等四名賞恤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三。
三十日(壬子),谕軍機大臣等:『吉慶奏「洋匪殺賊投首,并率夥來投,分别獎賞安撫」各折,覽奏俱悉。
海洋盜匪,因聞内地招安,鹹思向化。
吳海進商同夥匪将盜首殺死,攜帶器械、贓銀等項,率衆來投;羅成振自覓漁戶引報登岸,悔罪自首,願為良民。
此等改邪歸正之人相率内投,自應量加獎勵,以示招徕。
但洋匪投首過多,終欠妥協。
且朕聞該督、撫等招撫洋匪,往往以所帶夥匪及呈繳器械、船隻為數較多者,始行賞給頂帶;而盜匪等或因人數無幾,呈出之件亦屬無多,不能仰邀恩賞,轉向海洋劫掠商旅船隻,以為邀賞之計。
此等情形,實所不免。
嗣後吉慶于投出盜匪,亦當詳加查察。
再,此項投出洋匪内,其羅成振一名業經吉慶賞給外委頂帶。
但盜匪等既經悔罪投誠,自當許其自新,複為良善。
然遽行賞給外委、把總頂帶,或至為數日多,與營官不相上下;則伊等究系曾經為匪之人,于名器不無冒濫。
吉慶等于獎勵之中,仍寓慎重之意,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四。
閏四月十八日(庚午),以剿擒台灣會匪功,加總兵官愛新泰提督銜,予恩騎尉世職;賞道員遇昌、遊擊敏祿花翎,餘升擢有差;賞兵丁一月錢糧。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六。
五月初四(乙酉),福建海壇鎮總兵官許廷進,以緝捕怠玩革職,留閩協緝;以廣東順德協副将張士儒為福建海壇鎮總兵官。
初十日(辛卯),以翰林院侍讀學士李宗瀚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編修沈樂善為副考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七。
二十三日(甲辰),谕内閣:『玉德等奏「拿獲洋盜審明辦理」一折,已批交刑部議奏矣。
從前批交刑部速議之折,多系本日議覆具奏;乃近日議覆各折,竟有遲至十餘日始行具奏者,殊為延緩。
嗣後凡審辦洋盜及殺死一家數命等案,即批該部複議具奏者,亦限五日内核覆具奏,毋得仍前怠緩』。
二十九日(庚戌),谕軍機大臣等:『〔浙江巡撫〕阮元等奏「艇匪驟入浙境,即馳赴台州督饬防剿」一折,自應上緊搜捕、竭力堵禦,仍行逼回閩、粵洋面,以便該二省迎頭截剿;斷不可令其登岸,緻沿海居民猝被滋擾。
朕聞浙省海疆土盜甚多,艇匪鳳尾、蔡牽等幫肆行勾結為害,押人勒索;更有奸民通盜,甯波之桃家浦為最。
地方官總因處分太重,故不嚴辦。
阮元尤當嚴行查察,勿令潛行勾結,并嚴禁沿海匪民接濟糧米、淡水等物。
李長庚向來在洋捕盜,素有威望,曾經賞戴花翎;此次追剿艇匪,應令溫州、黃岩兩鎮聽其關會,協同策應,以期号令專一,肅清洋面。
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八。
六月初七日(戊午),谕内閣:『兵部具奏「議覆玉德聲請開複水師人員」一折,所有已革遊擊蔡德耀、守備陳寶貴、降調千總胡朝選、已革把總黃炳忠、黃飛熊等五員,均着加恩降一等補用,不必送部引見。
至海洋處分,從前本系二參,為期較迫;嗣經兵部援照陸路設有墩鋪之例,改為四參,期限已寬。
若仍照二參不獲處分之例聲請開複,則水師員弁勢必無所顧忌,轉緻緝捕懈弛,殊非整饬海疆之道!所請四參開複之處,着照部議停止』。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九。
十七日(戊辰),以福建台灣水師副将倪定得為海壇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七十。
秋七月十六日(丙申),谕軍機大臣等:『阮元奏生擒各海山逸盜三百餘名,所辦尚好。
惟鳳尾幫二十餘船仍遁往大陳山,而閩洋蔡牽幫船又竄入浙境、水澳幫舵複駛往三盤,是溫、台洋面,盜船尚多;阮元務須督饬該鎮等會同閩、粵兵船,不分畛域,三面截擊,毋任在浙洋日久遊奕。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五日(乙巳),谕軍機大臣等:『玉德奏:「閩省造辦米艇,将攤捐養廉銀數開單進呈」。
此項米艇,前此廣東俱系捐廉成造。
閩省自清查以後,一切陋規全行革除,地方清苦;該督、撫廉俸優厚,出資捐辦,自所應為。
至令藩、臬、道、府一律捐廉,未免辦公竭蹶。
在謹饬自愛之員,未必因此有婪索之事;但銀數既多,難保無藉詞取之州、縣,而州、縣又勢必剝削小民。
是成造米艇,本期緝盜安民,而闾閻已先受其累,轉非惠愛黎元之意。
總督、巡撫準其如數捐出,兩司、道、府着減半,以示體恤。
将此傳谕玉德、汪志伊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七十一。
八月十七日(丁卯),谕〔軍機大臣等〕:『玉德奏:「閩、浙洋匪疊遭飓風,現在浙洋僅存鳳尾、水澳盜船十隻,閩洋亦剩蔡牽盜船三十餘隻;而兩省兵船共六十八隻,現饬鎮将會同搜捕」等語。
閩省盜船每多駛入浙洋,自因浙省土盜為之勾引;至附近海邊居民,向有「海俸」之名,最為锢弊。
該督、撫仍須不動聲色,密為禁絕;但不可稍涉張皇,以緻胥役紛紛四出查拿,擾累闾閻。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三日(癸酉),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趙廷材等三十三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七十三。
冬十月十三日(壬戌),谕軍機大臣等:『玉德奏「浙洋遭風餘匪悔罪投首」一折,所辦俱好;惟所稱将黃東幅等三十八名發往安徽、山西二省充伍管束,殊未妥協。
該犯等悔罪投首,本為系戀鄉土;若發往他省,仍與遣戍無異。
伊等既籍隸廣東,應即遞回原籍,交地方官嚴行約束。
其婦女幼孩,内有四名口籍隸廣東省,各有父母、夫男,應各遞回給親完聚;某餘六名口不知籍貫,即于閩省分賞旗員為奴。
此後海洋再有投出匪犯,俱不必請發他省,概交原籍妥為安置;俾聞風投首者,益加踴躍。
将此谕令知之』。
以福建澎湖協副将何定江為金門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七十五。
嘉慶六年 嘉慶六年(一八○一、辛酉)春三月丁醜朔,予福建台灣陣亡巡檢姜文炳、外委徐剛祭葬、世職,兵丁曾廷榮等三百八名、鄉勇萬三合等七十五名賞恤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
二十四日(庚子),予福建出洋淹斃外委薛國珍、許得榮祭葬、恤蔭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一。
夏五月十二日(丁亥),以翰林院修撰姚文田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刑部員外部吳于宣為副考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三。
六月十八日(癸亥),谕内閣:『李南馨奏「閩省現在緝捕緊要,請暫準代巡洋汛」一折,閩省洋面正當緝捕緊要之時,該省鎮将等官既經派往統率舟師在洋偵捕,所有本營洋汛勢難分身兼顧,自系實在情形;着照所請,除未派兵船緝捕之員均令親身出洋巡哨外,其已經在洋緝匪者準其暫行委員代巡。
但須責成代巡之員實力緝捕,不得因非本管洋面,稍涉疏懈。
俟洋面安靜,該鎮将等各回本營後,仍照定例親身巡查,毋許藉端诿卸』!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四。
秋八月二十一日(乙醜),以福建台灣水師副将馮建功為廣東碣石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六。
九月二十八日(壬寅),以浙江定海總兵官李長庚為福建水師提督。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七。
冬十月十三日(丙辰),谕内閣:『國家經費有常,惟正之供,着為歲額。
朕轸念民依,凡遇地方水旱偏災,一經疆吏封章入告,無不立沛恩施,分别蠲緩,俾闾閻生計日漸充饒。
即軍興以來,動撥饷銀不下數千萬,俱由帑項發往,從未絲毫科派,擾累民間。
至錢糧、漕米均系正供,百姓等自宜踴躍輸将,早完國課。
向來外省各州縣,往往将百姓已完錢糧作為挂欠;此等積弊朕所深知,固應有犯必懲,以儆貪墨。
然實欠在民者,亦複不少。
即如閩省每年報銷錢糧,僅止六、七分以上,任意抗延;并有因推收過戶糾纏不清,緻将正項錢糧互相推诿。
雍正年間曾将田面田根名色概行革除,何得至今複沿陋例。
總由一、二刁民玩延成習,不獨福建一省為然;似此積欠相仍,伊于胡底!着各該督、撫轉饬地方官于征收錢糧事務,實心經理,年清年報。
若不肖州、縣仍敢以完作欠,一經查出,即當指名參辦。
倘系刁民抗不完交,亦應嚴辦,以杜刁風。
并着州、縣随時勸導,俾共知大義、激發天良,及早輸納,免陷罪愆,無負朕諄諄告誡至意。
将此通谕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八。
十一月初三日(丙子),谕〔軍機大臣等〕:『玉德奏稱:「李長庚心氣粗浮,于提調官兵、統轄全省水師之任,未能負荷」等語。
朕因檢查李長庚前任水師總兵時曆年考語:書麟任内即詳叙該員捕盜出力,并稱該處洋匪有「甯遇一千兵、莫遇李長庚」之謠。
嗣經朕細詢該省來京人員,佥稱果有其事。
而玉德兩次考語,均稱其「勇幹有為,調度有方,為水師出色之員」。
本日玉德折,又稱其「未能勝任」;與該督兩次密陳考語,顯系自相矛盾。
即或李長庚近來性情改變,該督知之既真,何不早行參劾?迨朕擢任提督之後,方為此奏。
豈有甫經擢用,因玉德一言,即将李長庚撤回之理?玉德着傳旨申饬。
嗣後該督于所屬文武,務宜秉公确核、詳慎密陳,不得以一時愛憎,任意軒轾』! 調福建水師提督李長庚為浙江提督、浙江提督蒼保為福建水師提督。
十二日(乙酉),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吳正綱等二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九十。
二十一日(甲午),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陳國佑等五名賞恤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九十一。
十二月二十六日(戊辰),福建巡撫汪志伊因病解任,調安徽巡撫李殿圖為福建巡撫。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九十二。
嘉慶七年 嘉慶七年(一八○二、壬戌)春三月辛未朔,谕内閣:『據玉德、愛新泰等同日奏到「拿獲聚衆結會冀圖謀叛之首夥各犯審明辦理」一折,台灣地方,每有結會煽惑之事;今該犯白啟等膽敢複結小刀會糾劫滋事,均屬罪大惡極!經該鎮等訪聞後,立即帶領兵役拿獲首夥白啟等三十六犯分别淩遲、斬枭,所辦尚為妥速。
其自行投出之白倫等四名,訊系被脅入夥;現既悔罪投首,自應貸其一死。
白倫、林面、林強、蔡獻,俱着發往黑龍江等處給兵丁為奴。
逸犯王四湖等四名,仍着該鎮等派委員弁協同地方營、縣上緊搜拿,毋任漏網!至該處地方文武于此案匪徒聚衆,本有失察之咎;但一經得信,旋即查拿究辦,功過尚足相抵。
所有失察處分,着加恩寬免』。
初十日(庚辰),谕軍機大臣等:『阮元奏:「乍浦汛口外委郎廷槐率同兵役盤獲盜船一隻,搜出私硝八百餘斤;并獲沈大庭,訊出私販硝斤欲賣給海匪蔡牽」等情。
盜匪在洋行劫,所得贓物,總須上岸銷售;況一切食用之物,若非有奸民暗中接濟,盜匪必不能在洋面存身。
是欲靖盜源,總在嚴查濟盜奸民,方為有裨。
如售買硝黃,本幹嚴禁;果能實力查拿,盜匪何從得有火藥。
而糧米為日食所必需,若能禁止出洋,則盜夥立形饑窘。
至上岸銷贓,必有一定處所;更當密為訪察,偵探蹤迹,自必易于擒捕。
着傳谕該撫,督饬近海各口岸地方營汛各官弁認真巡察,嚴拿濟盜奸民,務期絕迹』!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九十五。
二十五日(乙未),以福建台灣協水師副将張見升為福甯鎮總兵官。
二十六日(丙申),福建水師提督蒼保因病乞假,允之;以福建海壇鎮總兵官倪定得為水師提督。
--以上見「
初十日(丁巳),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署閩浙總督〕魁倫、〔署兩廣總督〕朱珪、〔浙江巡撫〕吉慶等奏「拿獲洋盜審明辦理」各折,所辦俱屬認真。
但未獲各犯,該督、撫等皆稱遠竄外洋。
盜匪逃竄之後,勢不能久留洋面;其淡水及食米等物,均須上岸取用。
将弁等仍當于島嶼處所巡緝擒拿,斷不可任其遠揚潛匿。
即如瀕海漁船蜑戶平日以捕魚為業,若無所捕獲,難以謀生;或為盜匪作線、或潛行入夥,皆所不免。
又海面往來商船,多有攜帶器械以資防禦,勢難禁止;而不肖之徒,或借此為名,即持械出洋為匪;此則不可不實力稽查。
又據魁倫奏:『剿匪兵船擱汕失火,兵丁、舵工均經沈溺』。
着該署督查明賞恤;有淹斃者,咨部照陣亡例議恤。
至折内稱獲犯一百三十名,内有五十餘犯皆系出洋販賣鹹魚,因無船照,經關津拿獲到案,訊明并無為匪情事。
是該犯等俱非行劫案内之犯,該署督一并叙入,以見其獲犯數多,殊屬牽混!嗣後遇有此等案外人犯,毋得仍前牽連叙入。
将此各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
二月二十日(丙申),谕軍機大臣等:『盜匪在洋,往來行劫;及經官兵追捕,又竄入外洋。
其船中日用淡水、食米從何而來?必系沿海漁船人等私為接濟,以緻盜匪得有食米,久住海洋。
雖海濱貧民向藉捕魚為生,勢難概行禁止;然當于漁汛之時嚴密盤诘,查其船中人口若幹?帶米若幹?按口計食。
倘有多帶糧米,立即查究,則漁戶等知所儆懼,不敢仍前夾帶偷賣;而盜犯等無所得食,自不能常在洋面。
況盜犯所得贓物必須上岸銷售,地方文武果能于各隘口實力嚴查,遇有形迹可疑之人攜帶物件,即行究拿;如此斷其接濟之鉻,複四面兜截,自無虞其遠揚漏網。
将此谕令魁倫、吉慶知之』。
二十六日(壬寅),谕内閣:『〔福建水師提督兼署台灣鎮總兵官〕哈當阿等奏「拿獲刊刻不法圖章并起意欲圖械鬥各犯審明定拟」一折,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速議具奏矣。
此案林春桂身為書吏,因與施姓嫌隙,辄敢起意尋鬧,商同郭仕全刊刻不法圖章,欲圖糾人械鬥;甚為可惡!通判王兆麟于書役滋事,未能先事查察;哈當阿等奏請交部議處,固有應得之咎。
但近來各省地方官遇有書役滋事,往往意存袒護,不肯據實辦理。
今該通判于書役林春桂等商同滋事,一經林東元首報,立即會同營、縣拿獲各要犯審辦,并不回獲書役,尚屬可嘉!不但免其議處,并當加以甄叙;王兆麟着加恩交部議叙,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哈當阿等奏「拿獲首從各犯審辦」一案,閱匪犯施蘭所供,因伊兄施斐于陳周全案内正法,欲圖報仇,起意糾人結會謀逆。
此等匪犯,即與叛逆無異;自應淩遲,以昭炯戒。
今僅将該犯與從犯等一律正法,台灣遠隔重洋,民俗刁悍,不足以示懲創。
并着傳谕哈當阿等:嗣後遇有此等起意為首、糾人謀逆之犯,一經審明,即應淩遲處死;不得以其糾夥未成,稍從輕縱:庶足以昭法紀而肅海疆』。
是月,福州将軍署閩浙總督魁倫奏辦理洋面情形;并覆奏禦史宋澍陳奏蔡新家信内述及閩省洋盜充斥,并勾結安南夷船等因。
『查閩省近來洋盜充斥,兼漳、泉被水後,失業貧民不無出洋為匪。
但此等匪徒随聚随散,而粵省匪船遂有假裝服飾稱為安南夷人,乘風入閩。
臣以海洋為閩省最要之事,不敢稍有疏懈,亦不敢過于張皇。
現添派水師扮作商船,嚴密緝獲。
至蔡新家信内稱「盜匪脫逃者,責其家長、村衆共擒,不獲亦并治罪,能獲者賞之」一節,現在村衆有将逃回洋匪紛紛縳送,臣俱賞給銀牌獎勵;如不獲即予治罪,恐其心存疑懼,反多隐匿。
又「戰船無風亦動,船動則放炮不準」一節,向來系用哨船,船身笨重;現饬官兵駕坐商船,誘令賊船較近,施放鎗炮,更可使洋匪遇見商船疑系官兵,不敢肄行剽劫』。
得旨:『汝所辦尚好;實力實為,毋懈』!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
三月二十四日(庚午),予台灣出洋淹斃把總林朝選祭葬、世職,兵丁王祿等三十九名賞恤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 夏四月十八日(癸巳),魁倫等奏:洋盜莊麟殺盜首駱什,帶領同夥并船隻、炮械自行投首。
賞莊麟大緞一匹,以千總拔補。
二十四日(己亥),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吳仕良等五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
五月二十六日(庚午),谕軍機大臣等:『姚芬奏「雨水糧價情形」一折,閱所開單内,泉州府屬米價,自二兩五錢至三兩有餘;漳州府屬米價,自二兩八錢至三兩三錢不等。
是該二府糧價尚屬昂貴,應于折内另行聲明;何得與福州等府價中之處,一并列入?豈米價至三兩有餘尚不為昂,必至四、五兩方為價貴乎?朕念切民瘼,各省糧價清單,無不詳加披閱。
閩省漳、泉二府前因米價稍昂,節次降旨饬令妥為調劑。
此二處尤系朕懷,宜另詳悉奏聞者。
豈姚芬以此項糧價清單,朕并不寓目,率行任意填寫耶?姚芬何不留心民事若此;着傳旨申饬,并着将漳、泉二府糧價是否漸就平減?台米曾否可以接濟?民食有無拮據之處?留心查察,妥為籌辦;毋得稍有諱飾』。
二十八日(壬申),大學士閩浙總督貝子福康安卒,晉贈郡王銜,賜祭葬如例,谥「交襄」;仍建專祠,曰「獎忠」。
并追贈其父大學士公傅恒郡王、子德麟襲貝勒爵。
二十九日(癸酉),谕〔軍機大臣等〕:『魁倫奏「海洋盜首獺窟舵(即張表)帶領首夥各犯四百七十三名自行投首并呈繳船隻、炮械等物」一折,海洋盜匪王流蓋、獺窟舵、林發枝等屢在洋面肆劫,今王流蓋業經被炮擊斃,獺窟舵帶領夥盜全行投出;其未獲者,僅止林發枝一犯。
魁倫所辦尚屬可嘉!從前盜匪莊麟投出時,曾拔用千總,并賞大緞一匹;今獺窟舵着賞給守備職銜,并賞戴藍翎,仍賞大緞二匹,用示獎勵。
至折内所稱該匪等請出洋緝捕,現在擇其強壯勇往者,令跟随官兵緝捕;此或一法。
但宜倍加慎重,不可稍存大意。
現在逾格施恩,獺窟舵尤必感激奮勉,亟圖報效。
着傳谕魁倫等面向獺窟舵宣示恩谕,責以捕盜之事。
如能将林發枝擒獲獻功,固當格外優賞;否則,或林發枝聽聞此信亦思投首免罪,其餘夥盜自皆聞風解散,庶可永久綏靖海疆。
再,獺窟舵既經投出,其船内有貯米糧,應盡數先給伊等食用。
俟此項米石食竣,即照兵丁之例,一體賞給鹽菜、口糧。
獺窟舵既令其出洋捕盜,即照守備分例賞給。
将來捕盜事竣,此等投出之人豈能日久官為廪給?或令其散歸本籍,各謀生業;或令其當兵以免伊等乏食,又緻故智複萌!總之,宜散不宜聚,方為妥善。
至所呈繳船隻自必輕便堅固,即可作為捕盜之用。
魁倫現在辦理此事,特為詳晰指示,以便遵照妥辦。
俟續有投出者,俱當照此一律辦理』。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
六月乙亥朔,谕内閣:『魁倫自署理閩浙總督以來,查拿洋盜及辦理地方事務,俱能實心整饬。
所有閩浙總督一缺,即着魁倫補授。
姚芬獲咎甚重,今自護理以來,尚知湔悔奮勉;仍着護理巡撫,停支三年養廉,以補伊從前虧缺』。
初二日(丙子),又谕〔内閣〕:『福州将軍員缺,着富昌調補。
……其富昌未到以前,福州将軍印務,仍着魁倫兼署』。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
秋七月初七日(庚戌),谕軍機大臣等:『吉慶奏「洋匪悔罪投首」一折,此等盜犯,一時畏罪自投,未必真心改悔。
其夥匪人數較多,既能率夥而來,豈不能糾約而去!雖所乘船隻現已入官,亦豈不能搶奪别船,乘間遠逸!當嚴饬地方官随時查察,不可僅以取保了事。
又魁倫等奏:「閩洋土盜,惟林發枝一犯蹤迹無定;倘聞風投首,海洋即可綏靖」等語。
林發枝系有名盜首,必當盡力捕獲;即使自行投出,當送京量加安插方妥。
至向來并無「艇匪」之名,本年始據朱珪、魁倫奏及。
現由粵洋乘風入閩,尤當設法擒拿,搜捕淨盡。
此後,不得再有艇匪名目。
總之,洋盜劫掠财物,必須上岸銷贓,若于沿海口岸村莊認真查诘,無難實時拿獲。
将此各傳谕知之』。
十九日(壬戌),谕内閣:『朱珪奏「拿獲海洋盜犯,審明分别辦理」一折,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議速奏矣。
此案盜犯何玉理等,于乾隆五十八年與莫觀複商同起意出洋行劫。
嗣又各糾夥匪,疊劫多次。
今複上岸行劫,擄捉事主,勒銀取贖,實為兇悍可惡!該犯等在海面肆劫,幾及四年;直至本年四月,始行拿獲。
可見該省洋盜,并未斂戢。
該督、撫等平日所辦,竟屬有名無實?除朱珪另行降旨申饬外,以自五十八年以後曆任該省督、撫及朱珪,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二十九日(壬申),谕軍機大臣等:『哈當阿等奏「備弁兵丁在洋遇盜被害」一折,此案業經咨會該督魁倫,自應将盜犯速行擒獲。
何似洋盜如此肆劫、戕害官兵至四十七員名之多,迄今未據該督将如何搜捕、曾否就獲之處具奏?看來魁倫自實授總督後,志得意滿,不能承受朕恩。
又據哈當阿等奏:「盜匪言語,僅是粵省口音;所穿衣服,亦有外夷式樣」等語。
豈以外夷盜匪,即任其在洋圍劫耶?閩、粵洋盜甚熾,而此次盜犯俱系粵省口音,可見廣東尤為盜匪出沒之地。
吉慶着馳驿速赴廣東,将艇匪起自何時?粵省督、撫及地方文武如何疏縱?嚴行詳查,秉公參奏;不可稍存諱飾』。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七。
八月初八日(庚辰),谕内閣:『前據魁倫參奏「已革台灣道楊廷理挾嫌編造年譜」一案,當經降旨将楊廷理解京審訊。
茲據軍機大臣訊出楊廷理妄編「年譜」各情節,錄供呈覽。
朕詳加披閱,楊廷理以監司大員,因傳聞有升擢臬司之信,占聽竈蔔,已屬卑鄙;及聽鄰廟鼓吹嗔吶,以與「鎖拿」二字音同,心懷疑慮,更屬猥陋不通。
至所稱「知府鄧廷輯将伊前在侯官任内交代未清閑款銀作為虧空開報,緻被嚴參」一節,雖系閑款,究屬虧缺;乃不及早繳納,實有應得之罪。
即或以所參屈抑,亦應據實呈訴;乃辄編造「年譜」,刊送衆人以辯其屈,其謬妄更無可解。
但魁倫将伊照「詐傳诏旨例」問拟斬候,引例定罪,卻屬過當。
楊廷理着發往伊犁效力贖罪,以昭平允。
朕于大小臣工功罪,無不權衡至當;如此案既可以服楊廷理之心,亦足令此等卑鄙謬妄者鹹知敬戒也』。
初九日(辛巳),谕軍機大臣等:『魁倫奏:盜首紀培率領夥黨自行投出,經魁倫酌加獎賞,并擇其年力精壯者,分配各兵船出洋緝捕。
此等投出盜匪,或實系畏罪自首、或畏懼艇匪相率投出,均未可定。
但既帶同夥黨二百餘名呈繳船隻器械,尚屬畏法;今令其出洋捕盜,伊等在洋日久,熟悉水道情形,自可得力。
惟當随時留心,倍加慎重,又不可明示以疑彼之心。
于密為防範之中,仍加之鼓勵,俾收以盜攻盜之效。
将此傳谕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
冬十一月二十日(辛酉),谕〔軍機大臣〕等:『據魁倫奏:「現因緝捕洋匪,經費不敷,請于閩省藩庫借銀八萬兩;除歸還司庫墊款三萬餘兩外,尚存銀四萬有餘,以為續後支給之用」等語。
該兵丁等奉派出洋,沖風破浪,若令于所得饷銀内自備口糧,不足以示體恤;自應照該督所請,于藩庫項下照數借給,于緝捕較為有益。
至營船原為捕盜之用,乃折内稱「營船笨重不能得力」,是何言乎?魁倫務須督饬所屬實力查拿,以清洋面而安商旅。
又據哈當阿奏「查拿盜匪」一折,盜船乘風逃逸,蹤迹往來無定,惟四面兜捕,方可緝捕淨盡。
現在閩洋盜風未戢,皆哈當阿失于巡埔所緻,咎實難辭。
着傳旨申饬;務饬屬嚴拿,不可以盜蹤已離台灣即為安靖,以緻遠揚漏網,緻幹咎戾』。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十一。
十二月初二日(癸酉),谕軍機大臣等:『魁倫奏:「拿獲洋盜,究出投首釋回複行為匪之江恩三犯」;可見此等投首盜匪,究不可信。
當其悔懼投出之時,若不量予免罪稍示招徕,轉堅其始終怙惡之心。
今江恩等于投首後複行為匪,必須嚴辦。
所有家屬,自應緣坐;但子弟固當按律,若因子而罪及其父母,朕心究有不忍。
然亦不可留于本省,着即行發遣。
并出示曉谕,俾投首釋回之犯知所炯戒』。
十七日(戊子),免閩浙總督魁倫賠繳稅銀三萬兩。
先是,魁倫短稅銀十三萬六千兩有奇,以數年免半;至是複免,嘉其緝捕洋盜有功也。
十八日(己醜),予福建出洋淹斃外委洪廷魁等祭葬、兵丁黃天佑等四十二名賞恤如例。
二十日(辛卯),谕軍機大臣等:『前魁倫拿獲盜犯,内有安南總兵及該國兵丁。
該犯等現在洋面行劫,即與内地盜犯無異;是以按律正法。
此次吉慶拿獲盜船,票照内有「寶玉侯」字樣,自系前在浙洋陳阿寶匪夥。
嗣後洋面盜匪,無論内地外夷,一經緝獲,即按律嚴辦。
将此傳谕知之』。
以浙江黃岩鎮總兵官孫全謀為廣東提督、福建台灣副将陳上高為黃岩鎮總兵官,降不谙水師之廣東提督路超吉署潮州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十二。
嘉慶二年(一七九七、丁巳)春正月初四日(乙巳),軍機大臣、刑部議準台灣提督哈當阿等奏:『千總鄧龍光于大雞籠汛被洋匪搶去炮位,依失陷城塞律,拟以斬候』。
得旨:『洋匪百餘人攜帶鎗械,猝然登岸;鄧龍光祇有跟兵七名,勢難抵禦。
核其情罪,與臨陣退縮者有間。
着改為應斬監候,永遠牢固監禁,遇赦不赦。
此系格外施恩,不得援以為例』。
二十日(辛酉),以福建澎湖協副将李南馨為金門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十三。
二月二十八日(己未),谕内閣:『哈當阿等奏「淡水地方奸民王長勝串同營兵王增、鄭發混造逆旗,潛豎莊民王費屋傍,希圖吓詐;經把總戴鵬盤诘破案,移廳審訊明确,将王長勝問拟斬決,王增、鄭發照光棍為從例問拟絞決,分别辦理」一折,營汛安設官兵,巡查地方是其專責;遇有奸民滋事,本應立行查拿。
乃此案營兵王增、鄭發轉聽從王長勝混造布旗,書寫不法字樣吓詐莊民,希圖得錢分用,實出情理之外。
該提督等止将該營兵照光棍為從例絞決,所辦尚輕。
着查明該二犯父兄子弟内有現系入伍食糧者,即行革退;并将該二犯之父兄子弟均照失察家屬為盜例治罪,以示懲儆。
所有該汛專管把總戴鵬于事未發覺之先,即行盤诘破案,不惟無罪,而且有功;戴鵬着加恩以千總用,并賞給銀五十兩。
其兼轄都司盧植,亦着免其交部議處』。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十四。
三月初一日辛醜朔,予福建出洋淹斃把總锺祥林、外委薛廷■〈走勇〉祭葬、恤蔭,兵丁危國安等一百一十五名賞恤如例。
十一日(辛亥),予福建出洋淹斃把總劉天雲、馬兵陳飛騰等六名、守兵朱琳水等七十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十五。
夏四月初六日(丙子),福建巡撫姚芬以病解任,以福建布政使田鳳儀為巡撫、江西按察使汪志伊為福建布政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十六。
秋七月初三日(庚午),調江蘇巡撫費淳為福建巡撫。
初九日(丙子),谕軍機大臣等:『魁倫奏:「盜首林發枝勢已窮蹙,欲率領盜夥投首」等語。
林發枝非尋常盜匪可比,如果真心投順,固當貸其前罪;但不可仍留閩省,恐有勾結情事。
将來投首後,當照張表之例,來京安置。
其未行投首之前,仍當嚴密緝捕,不可稍存懈馳!将此傳谕知之』。
初十日(丁醜),予福建捕盜淹斃守備謝德明、把總張端章、外委劉光升祭葬、世職,兵丁林應光等八十名賞恤如例。
十八日(乙酉),福建水師提督哈當阿等奏報續獲彰化縣屬商謀拒捕糾衆首夥各犯廖挂等二十六名分别正法。
得旨嘉獎,文武員弁及義民首下部議叙。
二十三日(庚寅),賞投首洋匪林發枝七品銜來京安置,夥盜一百五十三名分别安插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
九月初七日(癸酉),谕軍機大臣等:『魁倫奏:「投首洋盜李發枝,現委員送京;其餘發往不近海洋省分。
惟蔡阿四等十名仍不安分,已饬臬司鎖禁」等語。
該犯等俱籍隸閩省,今于本省監禁,恐其舊時夥黨于獄内勾結往來,别滋事端。
該督務饬臬司将該犯等嚴行鎖禁,加意防範,以免疏虞。
倘該犯等或在囹圄仍不安靜,該督即當據實奏聞,将該犯等改發黑龍江給索倫達呼爾為奴。
如續有投首盜犯,均着照此留心辦理。
至閩省洋面,自李發枝投首後,較前已漸甯戢;着傳谕魁倫,仍督饬在洋巡緝各鎮将嚴密緝捕,以靖海疆,不可日久生懈。
将此谕令知之』。
十八日(甲申),調福建巡撫費淳為江蘇巡撫,以福建布政使汪志伊為巡撫。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二。
冬十月十七日(壬子),谕軍機大臣等:『哈當阿等奏「台灣猝被飓風,吹損晚稻、民居」一折,台灣瀕臨海洋,飓風本所常有;此次風勢猛烈,緻吹損禾稻,刮倒房屋、壓斃人口,殊堪憫恻。
哈當阿等務須查明戶口并成災分數,應行蠲緩之處,據實奏明辦理。
其坍塌民房,照例給與修費。
總期各使得所,不可靳費。
所有應需赈恤銀兩,即于藩庫内動項撥解,以資接濟。
至台灣地方,全藉晚收以資口食;今猝被飓風,糧價未免增長。
此或由朕政事有阙失,或愚民等平日不能共敦淳厚、感召祥和,緻有此災。
此時斷不可稍有怨尤之念,惟當省過學淳。
又台灣一歲三收,今北路嘉義、彰化等屬雖晚稻多有損壞,而南路台灣、鳳山等縣受風較輕,地瓜、番薯、雜糧等項尚可有收。
當勸谕居民廣為播種,亦足以資民食。
且風災過後,勤于耕種,來春仍可稔收。
尤當及時力作,不可稍有怠惰。
再,福、興、漳、泉四府夙藉台米接濟,今台灣現被風災,目下僅堪自給。
明歲春收後,或米榖充盈,可以運售内地,固屬甚善;倘無餘米可運,魁倫等惟當于各屬豐收之處豫為籌備。
并勸令百姓撙節衣食、家有儲蓄,不可再将米榖釀酒花費,緻鮮蓄藏;豫為明歲之備。
即内地四府,亦當勸谕上遊豐收各屬有無相通,随時販運,以期民食有資,不緻缺乏,方為妥善。
将此傳谕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三。
十一月十二日(丁醜),谕軍機大臣等:『軍機大臣會同刑部核議魁倫等奏,拿獲夥販鐵鍋夾帶渡台之藍三世等,依例拟絞;已依議行矣。
此案藍三世等私販鐵鍋、鐵釘,雖訊無賣給洋匪情事,但積年拿獲盜船多有鎗炮、器械,若非私買别項鐵器改造,從何而得?着魁倫等嚴饬各口巡防員弁實力查拿,有似此私販鐵鍋、鐵釘為數較多之犯,均照此案從嚴辦理;俾奸販有所懲創、洋盜無所取資,方為妥善,不可始勤終惰。
将此傳谕魁倫等,并谕海疆各督、撫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四。
十二月初八日(癸卯),谕軍機大臣等:『魁倫等奏「審明夥衆行劫客資及拒捕殺傷弁兵各犯」折,已批交軍機大臣會同法司核議速奏矣。
漳、泉民風刁悍,與台灣無二,祗當以事體輕重為權衡,不得強分海内、海外,辦理稍有區别。
此案王騰等糾衆至三十餘名,行劫客資至數萬兩,複拒捕殺傷弁兵,實屬目無法紀。
該督等于審明後,即應照台灣盜案,恭請王命,将首、從各犯分别辦理,方足以示懲創。
乃以決不待時之犯,辄複拘泥請旨,緻兇暴之徒得以暫稽顯戮,殊非整饬海疆之道。
魁倫、汪志伊除交部議處外,仍着傳旨嚴行申饬』。
十四日(己酉),谕軍機大臣等:『據魁倫等奏「台灣民食,現在不緻缺乏」等因。
台灣猝被飓風吹損晚稻,間被偏災,屢經降旨該督、撫體察情形,量為接濟。
今該督等專派道員赍帶藩庫銀二十萬兩前赴該處以備赈恤,災民自必早沾實惠。
又該地方糧價較前尚不緻過昂,商販米船仍屬源源内渡,漳、泉一帶皆資接濟。
是現在台灣民食尚不緻于缺乏,朕心稍慰。
至來春青黃不接之時應否展赈,仍着該督、撫等遵照前旨察看情形,酌量奏明辦理。
至閩省洋盜近雖少息,但轉盼即交春令,風轉東南,亦難保其不從廣東渾面竄入閩省。
魁倫自應在彼督饬水師将弁,實力嚴查堵緝。
其請将赴浙盤查等事,展至來年冬令,自當如此辦理』。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五。
嘉慶三年 嘉慶三年(一七九八、戊午)春二月初六日(庚子),以福建澎湖協水師副将李長庚為定海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七。
三月二十一日(乙酉),以福建台灣協副将李鉷為蘇松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八 夏四月初九日(癸卯),以福建布政使高杞為湖北巡撫、福建按察使李殿圖為布政使、浙江溫處道劉烒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九。
五月初三日(丙寅),免福建通省遠年民欠米。
初四日(丁卯),谕軍機大臣等:『魁倫等奏「入春以後,因南風漸起,有外洋匪船竄越閩洋;并接吉慶等咨會一體堵緝」等語。
外洋盜匪,經吉慶、魁倫等節饬鎮将上緊查拿,漸次斂戢。
茲南風正盛之時,複有洋匪竄入;粵、閩洋面相連,自應彼此知會,并力查拿。
着吉慶、魁倫等各饬水師鎮将實力偵擒,使洋匪不敢複思偷越,洋面可日就肅清;不可始勤終怠為要』。
二十日(癸未),以翰林院侍講莫晉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編修辛從益為副考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
六月十八日(庚戌),谕軍機大臣等:『據哈當阿等奏「在洋遺失奏折公文」一折。
此項奏折,既經在洋遇盜遺失,魁倫等何以并未具奏?該差李喜跳海凫水後,曾否遇救得生?如竟無下落,亦應查明照例賞恤。
現金門系屬内洋,今有盜船多隻圍劫折差之事,可見閩省洋面盜風尚熾。
該督等平日所奏實力緝拿之處,俱屬虛詞;魁倫等着傳旨嚴行申饬。
所有此項盜船,仍着該督等督饬嚴緝務獲,毋任漏網』。
二十四日(丙辰),谕軍機大臣等:『魁倫奏「拿獲在洋疊劫盜犯」一折,内稱拿獲盜船一隻,起出大小炮位八門;此項炮位,豈盜匪倉猝所能鑄造?若非沿海營汛炮位被盜搶竊,即系汛兵私自賣給或在洋遺失。
其起出炮位,俱鑄有營分及制造年月号數,無難查辦;何以閩、粵等省總未究辦及此?着傳谕魁倫等即将此案起出炮位系何營分?如何被盜搶劫遺失之處?查明辦理。
并着粵東督、撫照此一體嚴行查辦』。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一。
秋七月初三日(甲午),谕内閣:『哈當阿奏:「新授蘇松鎮總兵安平協副将李鉷于匪船停泊中港時延挨觀望,并不實時圍捕,以緻盜匪遠逃;請将李鉷革職」等語。
所參甚是。
李鉷甫由副将任總兵,乃于緝捕事宜心存畏葸,于盜船停泊時并不實時擒捕;經哈當阿屢檄饬催,又複藉詞延挨,以緻盜首遠揚,實非尋常玩誤可比。
僅予革職,不足蔽辜。
李鉷着革職拿問;并着派委妥員迅速解京,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嚴審定拟具奏。
所遺蘇松鎮總兵員缺,着愛新泰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李鉷已解内地,着魁倫等即派員解京。
并着哈當阿于同時巡洋弁兵内揀擇數人,另起解京,隔别管押;毋任中途與李鉷見面,緻有通同串供情弊』。
又谕〔軍機大臣等〕:『魁倫身受重恩,遇有地方事件,理應秉公辦理。
乃李鉷系其所保,轉以哈當阿所奏為張皇,心有回護,大屬非是!着傳旨嚴行申饬』。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二。
八月二十五日(丙辰),定留養及軍徒脫逃改發例。
刑部議:『留養一項,原系國家矜恤孤獨,特施法外之仁,似應量為推廣;應請将例文内情節較重者共二十五條,概不準聲請留養。
一、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
一、旗下正身犯積匪者。
一、拿獲逃人,不将實在窩留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
一、發遣雲、貴、兩廣煙瘴偷刨人參人犯,在配脫逃者。
一、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
一、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
一、用藥迷人,甫經學習即行敗露者。
一、用藥迷人,已經得财為從者。
一、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台,中途謀害人未死,為從同謀者。
一、應發極邊煙瘴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者。
一、開窯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
一、旗人犯罪發遣赦回,又生事故者。
一、永遠枷号人犯已逾十年,原拟死罪并應發新疆、黑龍江者。
一、大夥枭徒拒捕傷差案内之壯丁窩家者。
一、軍營逃兵在軍務未竣以前投首者。
一、軍營脫逃餘丁被獲者。
一、用藥迷人,被迷之人當時知覺未經受累者。
一、聚衆奪犯殺差案内随同拒捕,未經毆人成傷者。
一、川省匪徒,在野攔搶四人至九人,未經傷人者。
一、台灣無籍遊民兇惡不法,犯該徒罪以上情重者。
一、賊犯犯罪事發抗拒殺差案内為從,在場助勢者。
一、罪囚越獄脫逃三人以上,原犯徒罪為從及杖管為首并一、二人原犯軍流為從及徒罪為首者。
一、洋盜案内被脅服役者一。
幕友、長随、書役等倚官妄為累及本官罪應流以上,與同罪者。
一、新疆兵丁跟役,如有酗酒滋事互相調發者。
某搶竊滿貫拟絞緩決減等等項情節較輕者二十二條,準其留養一次。
一、搶竊滿貫拟絞秋審緩決一次者。
一、竊盜之犯,贓至五十兩以上拟絞、秋審緩決一次者。
一、内地民人在新疆犯至革流,互相調發者。
一、引誘包攬偷渡過台,招集男婦至三十人以上者。
一、調奸未成,私息後因人恥笑,複追悔抱忿自盡緻二命者。
一、行營金刃傷人者。
一、押解新疆遣犯脫逃、限滿無獲,為首情重者。
一、川省匪徒在野攔搶十人以上,被脅随行者。
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緻笃疾者。
一、夥衆搶去良人子弟強行雞奸之餘犯,問拟發遣者。
一、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
一、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
一、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
一、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
一、發掘他人墳冢見棺椁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
一、開棺見屍二次為從者。
一、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複者。
一、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複者。
一、積匪猾賊及窩留者。
一、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
一、旗人逃走,一月内自行投回及拿獲者。
一、行竊軍犯,在配後行竊者;如不知悛改複行犯罪,仍不準留養。
庶于矜憫之中,仍寓分别懲創之意』。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三。
九月初二日(壬戌),谕軍機大臣等:『哈當阿奏「拿獲洋盜審明正法,并因盜首蔡牽遠揚未獲,請交部治罪」一折,此次洋盜在台灣一帶劫掠,哈當阿分遣将弁、督率官兵前後拿獲盜犯多名,并前将遇盜畏葸之副将李鉷據實參奏,辦理尚屬認真;所有該提督自請治罪之處,着加恩寬免。
魁倫既不能認真督饬水師将弁上緊緝盜,而于哈當阿參奏李鉷又複心存回護,前已降旨嚴饬。
茲盜首蔡牽等已逃回内洋,且所餘盜船無多,即責成魁倫緝拿務獲;若再緻盜首遠揚,則二罪并發,恐魁倫不能當此重咎!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四。
冬十月十二日(壬寅),以福建糧儲道李舟為山西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五。
十一月初五日(甲子),谕内閣:『魁倫現在丁憂,着即回旗守制。
所有閩浙總督員缺,一時簡放乏人,着富昌暫行兼署。
前據該将軍奏明年班來京,若此時尚未起程,即可就近接署。
倘業已起程,諒亦不遠;該将軍于何處接奉此旨,即迅速由驿赴閩署理總督事務。
富昌人尚明白,惟于地方情形恐未能熟谙,并着汪志伊幫同妥辦,和衷共事,俾資整饬。
俟簡放有人,再降谕旨』。
十二月二十七日(丙辰),谕軍機大巨等:『魁倫等奏「洋盜畏罪率夥投首」一折,盜首沈振元、沈弗桃二犯在洋疊次行劫,情罪甚重;今既知畏懼悔過,率夥投出,并呈繳船隻器械,與始終怙惡者稍有可原。
該督等業經賞給頂帶,着照從前張表、李發枝等投出之例,将沈振元、沈弗桃委員押送赴京安插。
其餘小盜首及夥盜等分别辦理,勿令再行滋事。
至盜首蔡牽一犯潛匿浙洋,仍着玉德嚴饬各舟師上緊查拿,以清洋面』。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六。
嘉慶四年 嘉慶四年(一七九九、己未)春正月初三日(壬戌)辰刻,太上皇帝崩。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七。
二十九日(戊子),浙江巡撫玉德奏:『閩、浙南省遇盜合捕,不分畛域,海口陸路毋庸添設重兵,商船出洋不宜禁止』。
得旨:『覽奏俱悉。
在汝等平素留心訓練、整饬營伍以衛生民,朕于甲辰年随駕南巡至杭,營伍騎射皆所目睹,射箭箭虛發、馳馬人堕地,當時以為笑談;此數年來果能精練乎?至于洋盜尤宜嚴緝,總當力禁海口出洋販船内如米、豆、鐵器等項,洋盜無所接濟,自然渙散矣。
勉為良臣,以副委任』。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八。
三月初五日(癸亥),命吏部尚書書麟協辦大學士為閩浙總督,以閩浙總督魁倫署吏部尚書。
初六日(甲子),調江甯将軍慶霖為福州将軍、福州将軍富昌為江甯将軍。
初七日(乙醜),谕内閣:『魁倫奏「海疆水陸提鎮請徹回本任」一折,漳州濱海重地,必得實授之員,方足以資整饬;而緝捕洋匪,尤須水師提督大員随時調度,方收實效。
着照所請,顔鳴漢即回漳州總兵本任。
哈當阿以水師提督署理台灣鎮,本屬銜大兼小;且台灣究止一府之地,有總兵在彼,足資彈壓。
哈當阿着回水師提督本任;認真督緝,以專責成。
設遇台灣有應辦事件,亦可就近調度辦理。
其台灣鎮總兵員缺,着愛新泰補授」。
又谕:『據前任閩浙總督魁倫因在福州将軍任内應賠短少關稅盈餘銀兩,請将住屋呈繳入官,餘在應得養廉内分半坐扣等語具奏。
從來人言,多以外任為可羨,得資豐衣足食;以京官為清苦,不免生計艱難。
殊不知外任官員如果潔清自矢,亦豈能積有餘資;而身任京員者,倘營私骫法,任意貪婪,如和珅、福長安何曾一日外任而封殖自肥,家資累至數十百萬,勝似外任百倍。
可見居官苦樂不在京内京外,而在貪、廉之别也。
即以魁倫而論,由福州将軍兼管關務,嗣又擢用閩浙總督,曆年所得廉俸甯不視京職較為豐厚?乃于應賠關稅盈餘,竟至無可措繳;自由魁倫平日居官,尚能清正;且伊前在将軍任内,曾将伍拉納、浦霖貪黩各款據實劾辦。
彼時被劾多人,皆伊雠怨之家,魁倫若非平日尚無劣迹,焉敢輕于舉劾?而實授總督後,自知積怨不少,更不敢稍有妄為。
倘不自知檢束,豈能不慮為人舉發?且近日封奏,亦并無劾及魁倫者。
是其素能自守,家無餘财,自屬實情。
又近年以來,洋面不靖,商賈往往裹足不前,海船到關者較少;盈餘短绌,亦尚有因。
着将應賠銀十八萬六千兩零,加恩寬免九萬三千兩零;餘着照所請,于應得養廉内分半坐扣。
其請将住屋入官,祗留小房一所計十二間為侍俸伊母居住之處,其情殊屬可憫;且魁倫現署吏部尚書,今使僅住小屋數間,于體制亦為未協。
着将所呈出房契賞還,以示體恤』。
又谕:『昨已降旨,将書麟補授閩浙總督;但到任尚需時日,書麟未到任以前,所有閩浙總督印篆即着汪志伊兼署,富昌不必署理』。
十四日(壬申),命福建學政初彭齡來京供職、翰林院編修錢福胙提督福建學政。
十五日(癸酉),命協辦大學士、閩浙總督書麟在紫禁城内騎馬。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
十七日(乙亥),谕内閣:『原任提督任承恩系任舉之子,伊兄任承緒從前曾因救火被燒,而任承恩實系功臣之後;且又老年喪子,得病身故,殊為可憫。
所有伊前在福建提督任内自行認罰未完銀一千一百六十一兩八錢零,着加恩照嵇璜之例,全行寬免』。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一。
夏五月十八日(乙亥),命頭等侍衛一等海澄公黃嘉谟在散秩大臣上行走。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五。
六月初九日(丙申),以福建漳州鎮總兵官顔鳴漢為陸路提督。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六。
秋七月初二日(戊午),谕内閣:『福建布政使李殿圖條奏「病農弊端」一折,據稱「騾馬為農家要具,乾隆三十年以前農家必畜騾馬三、四頭,以供耕種;遇有差務,亦可藉得官價。
嗣後地方官不察民情,漸多滋擾,或有差而得錢賣放、或無差而假名需索,甚至此站打過下站、此邑協濟他邑,以緻倒斃過多;于是賣騾馬而畜牛驢者,十之八九。
地方官遇有差使,又于各裡派養騾馬,以備調用;甚或設立差局,昂價受雇,仍向民間浮攤。
應請查明革除,俾民間争畜騾馬,于農田官差兩有裨益」。
又稱「地方獄訟,必須有司敏速審結,開釋無辜,小民始得安業。
然良吏絕少,往往債主、長随把持左右,本官孤立無助,任聽謀差買票,以兩造之肥瘠為票價之厚薄:種種株連擾累,小民廢時失業,最為積弊」。
又稱「各省常平倉積久弊生,即無須接濟之年,亦以出陳易新,藉詞支放,染指分肥。
出倉既巳短發、還倉又複浮收,良民未受其益,官倉已被其虧。
嗣後無災年分,應請不準出借,以除民累」。
又稱「書辦衙役,本有額設;近則人思寄迹公門,以免緩役。
一邑之中,盈千累百,數倍從前;關津稅口衙門長随等,亦呼朋引類,所在皆然。
應嚴行禁止」等語。
所奏皆切中時弊,着通谕直省督、撫一體留心查,徐加化導,以期崇儉去奢;俾小民務本力農,衣食之源益臻充裕』。
初八日(甲子),谕内閣:『哈當阿等奏「戍兵不服審斷,糾夥持械傷斃民命」一折,此案戍兵王良盛因掽倒民人糖水擔,損破磁碗等物,經該管把總李長甯斷令賠償,本為平允;乃兵丁廖林辄以該把總不加庇護,鎖辱兵丁,不服審斷,即糾同戍兵藍飛雄等執持軍器逞威尋釁,并施放鳥鎗,傷及本管把總及過路民人,實屬不法已極。
似此兇悍兵丁,自應于審明後一面具奏、一面恭請王命立正典刑,俾營伍知所炯戒。
乃哈當阿等祗分别定拟斬決、絞候,奏請敕部議覆;是竟拘泥前此奉有各按本律治罪不準用「雖」、「但」抑揚字面之谕旨,即不問案情輕重,一律請旨遵行,殊為失當。
試思台灣遠隔重洋,風信靡常,奏折往還遲速難定,倘因風阻滞,不能如期奉到批回部覆,緻兇犯久稽顯戮;且該處戍兵似此驕悍,或見首從各犯日久羁禁囹圄,甚至心生叵測,糾夥劫獄,更複成何事體?如此等重案尚不恭請王命,又安用王命為耶?此案原拟斬決之廖林、陳洪亮,俱着即行處斬枭示。
其為從之王良盛、藍飛雄膽敢刀砍傷人,實為同惡相濟,僅批絞候,亦為輕縱,俱着即行絞決。
餘着照所議辦理』。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八。
是月,協辦大學士閩浙總督書麟奏:『夷匪在洋伺劫,親往海口督率截拿』。
得旨:『親往督辦,足見急公。
然洋盜不能在海面掠食,必須内地接濟;若于各海口實力巡防,總不容一人上岸銷贓,又加以嚴禁出洋客船攜帶犯禁等物,将見洋匪漸清、海波甯靖矣。
偶見及此,特谕卿知』。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九。
八月十五日(辛醜),谕内閣:『據慶霖奏:「請将福州将軍署内原留備差綠營把總四員、兵二十名,仍撥歸該督、撫營汛」等語。
從前因各省将軍大臣等率将兵丁留署差用,最為惡習;節經降旨申饬。
今慶霖到任未久,即請将将軍署内應差綠營官兵撥回本營;所奏甚為可嘉,即照所請行。
福州将軍署内應差綠營官兵,系乾隆三十三年奏留;曆任将軍等并未奏請撥回本營。
是該将軍大臣等使用綠營官兵,竟成習氣;想各省皆然,亦未可定。
着交各将軍大臣等查明,如非本标之人,俱令撥回本營當差,毋得任意私留衙署差用。
将此通谕一體遵行』。
二十六(壬子),調福建按察使劉烒為浙江布政使、直隸清河道瞻柱為福建按察使。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
九月二十一日(丙子),福州将軍慶霖奏:『副都統色克圖因傷已成廢疾,懇請解任』。
允之,并給全俸。
調鑲藍旗漢軍副都統紮拉芬為福州副都統,以尚茶正那彥寶為鑲藍旗漢軍副都統。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二。
冬十月初三日(戊子),調閩浙總督書麟為雲貴總督、雲貴總督長麟為閩浙總督。
長麟未到任前,命浙江巡撫玉德署理。
以散秩大臣海澄公黃嘉谟為浙江溫州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三。
十一月二十日(甲戌),定題本漏印處分例。
谕内閣:『哈當阿具題交卸鎮印、愛新泰具題到任日期二本俱遺漏用印,經内閣票拟饬行。
向來内閣于各省本章遇有字畫錯誤及違式者,均票拟饬行。
今此二本俱遺漏用印,非尋常錯誤違式可比;哈當阿、愛新泰俱着交部照例議處。
嗣後有似此遺漏用印者,俱着照此辦理』。
二十二日(丙子),福建水師提督哈當阿因病解任,以金門鎮總兵官李南馨為水師提督、台灣協水師副将馮建功為金門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五。
十二月二十二日(乙巳),谕内閣:『據愛新泰奏稱:「台灣鎮向有經管地方事務,伊與前任奎林、哈當阿分位懸殊、情形各别,若仍照舊例章程遇事參辦,轉似越分專擅」等語。
朕詳閱折内情節,顯系欲求加提督職銜,大屬非是!各直省督、撫、提、鎮管理地方、統轄屬員,均有彈壓、參劾之責。
愛新泰前由閩省副将升授台灣鎮總兵,于重洋邊境一切事宜,自當遵照成例,督率所屬認真查辦。
若州、縣等果有違例不法之事,原可随時據實參奏;即如本日所參操防不職之署都司高必魁等,朕即降旨革職休緻,何嘗不允所請乎?愛新泰于營伍地方果能實心整頓,着有成效,朕必酌量加恩,賞給提督職銜;亦斷無自行擅請,希冀邀恩之理。
看來愛新泰竟系無福承受朕恩,妄行渎奏;着傳旨申饬,仍交部議處。
嗣後該員任内應辦各事,若不能妥為經理,緻有贻誤,必将愛新泰治罪示懲,不稍寬貸』。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六。
嘉慶五年 嘉慶五年(一八○○、庚申)春正月初八日(辛酉),調閩浙總督長麟為陝甘總督實授玉德為閩浙總督。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七。
十九日(壬申),谕内閣:『朕聞閩省漳、泉地方營汛兵弁,平時于汛地漫不稽查。
偶遇有緝捕盜匪,辄向地方官需索供給費用;甚或有不法兵弁私通巨盜,得受賄賂,反為之容隐藏匿,以緻緝捕徒勞,案懸不結。
海洋地方所設營汛兵丁,原以資捕盜之用;今不但不實力查拿,而轉受盜贓,為其通信!并聞此等惡習,不獨漳、泉為然,即沿海各省分營兵等亦有暗通洋匪,利其贓賄,名為「海俸」之事。
頂兇承認,以緻真盜漏網。
似此玩法養奸,何以綏靖海疆,肅清洋面?特此通谕沿海省分各督、撫及提、鎮等務須一體實心查察,嚴行饬禁。
倘有前項不法兵弁,即當據實核辦、接律懲治,毋得視為具文,仍緻有名無實,各幹重譴』。
二十七日(庚辰),谕〔軍機大臣等〕:『朕聞福建地方匪犯,往往暗通書役營兵,互相勾結;遇有搶獲,将贓私三股均分。
兵役等利其分肥,私通信息,不肯破案。
其械鬥傷人者,于地方官拿究時,僅将頂兇之人送出,将就了事;近年以來,并頂兇亦不肯遽行送出矣。
至會匪一項,素以三指為号。
雖無持咒念經等事,若非犯事到官,原可聽其自然;如顯有擾累良民、贻害闾閻情事,自未便置之不辦。
地方官因其由來已久,往往養廱贻害,勢必無所顧忌,于吏治民風均有關系。
着傳谕玉德、汪志伊等遵照節次所降谕旨,悉心籌劃;督同文武員弁,将械鬥、會匪諸弊實力剔除,鎮靜辦理。
固不可怠緩因循,緻滋贻誤;亦不可遇事張皇,轉緻激成事端』!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八。
二月二十三日(丙午),谕内閣:『各省沿海水師,向例設有統巡、總巡、分巡及專汛各員,出洋巡哨;近因各省奉行日久,漸有代巡之弊。
即如總巡一官,系總兵專責;今則或以參将、遊擊代之,甚至以千總、把總、外委及頭目、兵丁等遞相代巡。
遇有參案到部,則又聲明代巡之員,希圖照離任官例,罰俸完結;殊非慎重海疆之道!着通谕沿海省分各督、撫,嗣後均令總兵為統巡,以副、參、遊擊為總巡,以都司、守備為分巡。
倘總兵遇有事故,祗準副将代巡;或副将亦有事故,準令參将代巡。
不得以千總、外委等濫行代替,以杜借端規避之弊。
此次通谕之後,各督、撫等務令水師各員親身出洋,梭織巡查,以期綏靖海洋。
倘敢仍前代替、藉端推诿,一經部臣查出或被科道糾參,則惟該督、撫等是問。
将此通谕知之』。
二十七日(庚戌),谕軍機大臣等:『玉德等奏:「總兵李長庚等追捕夷匪,駛至南日洋面,瞭見蔡牽盜船三十餘隻在洋遊奕」等語。
該鎮瞭見盜船,何以知是蔡牽船隻?或系弁兵希圖冒功,恐情形尚非确實。
現有生擒盜匪六名,着玉德等向其究詢,是否實系蔡牽船隻?有何标記?再行具奏。
至道員吳鼎雯之母年逾八十,迎養在署,何以忽行呈請終養?知府祥慶稱患怔忡;此等病無可查驗,或該省道府因近有會匪洋盜難以辦理,思離該省,亦未可定。
玉德等嗣後于此等開缺人員,仍須留心查察,無任藉詞規避。
再原任大學士蔡新病故,已降旨令汪志伊前往代朕奠酒。
漳、泉一帶,向有會匪械鬥等事,實為地方之害;該撫正可順道查勘有無匪徒私行糾聚之事,重加懲辦,以儆刁風。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吉慶等奏「洋盜接踵投首」一折,洋盜接踵投首,固出于一時改悔;但此等人多系積年為盜,頑梗難馴。
近日自行投首者過多,難保其永遠安靜守法;該督等務宜留心防範。
該匪既準其自新,自應于通省州、縣分别安置;但人數衆多,又安能人人隔别?若附近海洋地面,令多人聚處,又緻故智複萌,殊有關系。
該督等所奏現在查明入官河田,酌量分給,尚屬可行;若令地方官派充民壯,則斷不可。
此等洋匪,倘令充當民壯,既與該管地方官過于親近,并恐其桀骜成性,或倚恃在官人役欺虐民人,尤為地方之害。
着吉慶等将投出各犯,分散布置于相距海洋較遠之州、縣,量為分插,酌籌安頓之法,令其各自謀生,日久化為良善。
所有呈出器械、炮位,俱應點驗收貯。
其交出艚船,即可充公駕駛,以資捕盜之用。
至安南夷匪,若有自行投到者,斷不準收納;應随時遣回原處,以免滋生事端』。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
三月,閩浙總督玉德等奏辦閩省積虧情形;得旨:『實力整饬吏治,民生自安。
倉庫原為衛民,斷不可損下益上,大虧元氣。
君與民原同一體,身心相應;少有損缺,朕刻不能安。
知此義,方可謂國之大臣;緻君、澤民,曷可偏廢?勉之!思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二。
夏四月十二日(甲午),予台灣換班淹斃兵丁陳德璘等四名賞恤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三。
三十日(壬子),谕軍機大臣等:『吉慶奏「洋匪殺賊投首,并率夥來投,分别獎賞安撫」各折,覽奏俱悉。
海洋盜匪,因聞内地招安,鹹思向化。
吳海進商同夥匪将盜首殺死,攜帶器械、贓銀等項,率衆來投;羅成振自覓漁戶引報登岸,悔罪自首,願為良民。
此等改邪歸正之人相率内投,自應量加獎勵,以示招徕。
但洋匪投首過多,終欠妥協。
且朕聞該督、撫等招撫洋匪,往往以所帶夥匪及呈繳器械、船隻為數較多者,始行賞給頂帶;而盜匪等或因人數無幾,呈出之件亦屬無多,不能仰邀恩賞,轉向海洋劫掠商旅船隻,以為邀賞之計。
此等情形,實所不免。
嗣後吉慶于投出盜匪,亦當詳加查察。
再,此項投出洋匪内,其羅成振一名業經吉慶賞給外委頂帶。
但盜匪等既經悔罪投誠,自當許其自新,複為良善。
然遽行賞給外委、把總頂帶,或至為數日多,與營官不相上下;則伊等究系曾經為匪之人,于名器不無冒濫。
吉慶等于獎勵之中,仍寓慎重之意,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四。
閏四月十八日(庚午),以剿擒台灣會匪功,加總兵官愛新泰提督銜,予恩騎尉世職;賞道員遇昌、遊擊敏祿花翎,餘升擢有差;賞兵丁一月錢糧。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六。
五月初四(乙酉),福建海壇鎮總兵官許廷進,以緝捕怠玩革職,留閩協緝;以廣東順德協副将張士儒為福建海壇鎮總兵官。
初十日(辛卯),以翰林院侍讀學士李宗瀚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編修沈樂善為副考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七。
二十三日(甲辰),谕内閣:『玉德等奏「拿獲洋盜審明辦理」一折,已批交刑部議奏矣。
從前批交刑部速議之折,多系本日議覆具奏;乃近日議覆各折,竟有遲至十餘日始行具奏者,殊為延緩。
嗣後凡審辦洋盜及殺死一家數命等案,即批該部複議具奏者,亦限五日内核覆具奏,毋得仍前怠緩』。
二十九日(庚戌),谕軍機大臣等:『〔浙江巡撫〕阮元等奏「艇匪驟入浙境,即馳赴台州督饬防剿」一折,自應上緊搜捕、竭力堵禦,仍行逼回閩、粵洋面,以便該二省迎頭截剿;斷不可令其登岸,緻沿海居民猝被滋擾。
朕聞浙省海疆土盜甚多,艇匪鳳尾、蔡牽等幫肆行勾結為害,押人勒索;更有奸民通盜,甯波之桃家浦為最。
地方官總因處分太重,故不嚴辦。
阮元尤當嚴行查察,勿令潛行勾結,并嚴禁沿海匪民接濟糧米、淡水等物。
李長庚向來在洋捕盜,素有威望,曾經賞戴花翎;此次追剿艇匪,應令溫州、黃岩兩鎮聽其關會,協同策應,以期号令專一,肅清洋面。
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八。
六月初七日(戊午),谕内閣:『兵部具奏「議覆玉德聲請開複水師人員」一折,所有已革遊擊蔡德耀、守備陳寶貴、降調千總胡朝選、已革把總黃炳忠、黃飛熊等五員,均着加恩降一等補用,不必送部引見。
至海洋處分,從前本系二參,為期較迫;嗣經兵部援照陸路設有墩鋪之例,改為四參,期限已寬。
若仍照二參不獲處分之例聲請開複,則水師員弁勢必無所顧忌,轉緻緝捕懈弛,殊非整饬海疆之道!所請四參開複之處,着照部議停止』。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九。
十七日(戊辰),以福建台灣水師副将倪定得為海壇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七十。
秋七月十六日(丙申),谕軍機大臣等:『阮元奏生擒各海山逸盜三百餘名,所辦尚好。
惟鳳尾幫二十餘船仍遁往大陳山,而閩洋蔡牽幫船又竄入浙境、水澳幫舵複駛往三盤,是溫、台洋面,盜船尚多;阮元務須督饬該鎮等會同閩、粵兵船,不分畛域,三面截擊,毋任在浙洋日久遊奕。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五日(乙巳),谕軍機大臣等:『玉德奏:「閩省造辦米艇,将攤捐養廉銀數開單進呈」。
此項米艇,前此廣東俱系捐廉成造。
閩省自清查以後,一切陋規全行革除,地方清苦;該督、撫廉俸優厚,出資捐辦,自所應為。
至令藩、臬、道、府一律捐廉,未免辦公竭蹶。
在謹饬自愛之員,未必因此有婪索之事;但銀數既多,難保無藉詞取之州、縣,而州、縣又勢必剝削小民。
是成造米艇,本期緝盜安民,而闾閻已先受其累,轉非惠愛黎元之意。
總督、巡撫準其如數捐出,兩司、道、府着減半,以示體恤。
将此傳谕玉德、汪志伊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七十一。
八月十七日(丁卯),谕〔軍機大臣等〕:『玉德奏:「閩、浙洋匪疊遭飓風,現在浙洋僅存鳳尾、水澳盜船十隻,閩洋亦剩蔡牽盜船三十餘隻;而兩省兵船共六十八隻,現饬鎮将會同搜捕」等語。
閩省盜船每多駛入浙洋,自因浙省土盜為之勾引;至附近海邊居民,向有「海俸」之名,最為锢弊。
該督、撫仍須不動聲色,密為禁絕;但不可稍涉張皇,以緻胥役紛紛四出查拿,擾累闾閻。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三日(癸酉),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趙廷材等三十三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七十三。
冬十月十三日(壬戌),谕軍機大臣等:『玉德奏「浙洋遭風餘匪悔罪投首」一折,所辦俱好;惟所稱将黃東幅等三十八名發往安徽、山西二省充伍管束,殊未妥協。
該犯等悔罪投首,本為系戀鄉土;若發往他省,仍與遣戍無異。
伊等既籍隸廣東,應即遞回原籍,交地方官嚴行約束。
其婦女幼孩,内有四名口籍隸廣東省,各有父母、夫男,應各遞回給親完聚;某餘六名口不知籍貫,即于閩省分賞旗員為奴。
此後海洋再有投出匪犯,俱不必請發他省,概交原籍妥為安置;俾聞風投首者,益加踴躍。
将此谕令知之』。
以福建澎湖協副将何定江為金門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七十五。
嘉慶六年 嘉慶六年(一八○一、辛酉)春三月丁醜朔,予福建台灣陣亡巡檢姜文炳、外委徐剛祭葬、世職,兵丁曾廷榮等三百八名、鄉勇萬三合等七十五名賞恤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
二十四日(庚子),予福建出洋淹斃外委薛國珍、許得榮祭葬、恤蔭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一。
夏五月十二日(丁亥),以翰林院修撰姚文田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刑部員外部吳于宣為副考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三。
六月十八日(癸亥),谕内閣:『李南馨奏「閩省現在緝捕緊要,請暫準代巡洋汛」一折,閩省洋面正當緝捕緊要之時,該省鎮将等官既經派往統率舟師在洋偵捕,所有本營洋汛勢難分身兼顧,自系實在情形;着照所請,除未派兵船緝捕之員均令親身出洋巡哨外,其已經在洋緝匪者準其暫行委員代巡。
但須責成代巡之員實力緝捕,不得因非本管洋面,稍涉疏懈。
俟洋面安靜,該鎮将等各回本營後,仍照定例親身巡查,毋許藉端诿卸』!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四。
秋八月二十一日(乙醜),以福建台灣水師副将馮建功為廣東碣石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六。
九月二十八日(壬寅),以浙江定海總兵官李長庚為福建水師提督。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七。
冬十月十三日(丙辰),谕内閣:『國家經費有常,惟正之供,着為歲額。
朕轸念民依,凡遇地方水旱偏災,一經疆吏封章入告,無不立沛恩施,分别蠲緩,俾闾閻生計日漸充饒。
即軍興以來,動撥饷銀不下數千萬,俱由帑項發往,從未絲毫科派,擾累民間。
至錢糧、漕米均系正供,百姓等自宜踴躍輸将,早完國課。
向來外省各州縣,往往将百姓已完錢糧作為挂欠;此等積弊朕所深知,固應有犯必懲,以儆貪墨。
然實欠在民者,亦複不少。
即如閩省每年報銷錢糧,僅止六、七分以上,任意抗延;并有因推收過戶糾纏不清,緻将正項錢糧互相推诿。
雍正年間曾将田面田根名色概行革除,何得至今複沿陋例。
總由一、二刁民玩延成習,不獨福建一省為然;似此積欠相仍,伊于胡底!着各該督、撫轉饬地方官于征收錢糧事務,實心經理,年清年報。
若不肖州、縣仍敢以完作欠,一經查出,即當指名參辦。
倘系刁民抗不完交,亦應嚴辦,以杜刁風。
并着州、縣随時勸導,俾共知大義、激發天良,及早輸納,免陷罪愆,無負朕諄諄告誡至意。
将此通谕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八。
十一月初三日(丙子),谕〔軍機大臣等〕:『玉德奏稱:「李長庚心氣粗浮,于提調官兵、統轄全省水師之任,未能負荷」等語。
朕因檢查李長庚前任水師總兵時曆年考語:書麟任内即詳叙該員捕盜出力,并稱該處洋匪有「甯遇一千兵、莫遇李長庚」之謠。
嗣經朕細詢該省來京人員,佥稱果有其事。
而玉德兩次考語,均稱其「勇幹有為,調度有方,為水師出色之員」。
本日玉德折,又稱其「未能勝任」;與該督兩次密陳考語,顯系自相矛盾。
即或李長庚近來性情改變,該督知之既真,何不早行參劾?迨朕擢任提督之後,方為此奏。
豈有甫經擢用,因玉德一言,即将李長庚撤回之理?玉德着傳旨申饬。
嗣後該督于所屬文武,務宜秉公确核、詳慎密陳,不得以一時愛憎,任意軒轾』! 調福建水師提督李長庚為浙江提督、浙江提督蒼保為福建水師提督。
十二日(乙酉),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吳正綱等二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九十。
二十一日(甲午),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陳國佑等五名賞恤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九十一。
十二月二十六日(戊辰),福建巡撫汪志伊因病解任,調安徽巡撫李殿圖為福建巡撫。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九十二。
嘉慶七年 嘉慶七年(一八○二、壬戌)春三月辛未朔,谕内閣:『據玉德、愛新泰等同日奏到「拿獲聚衆結會冀圖謀叛之首夥各犯審明辦理」一折,台灣地方,每有結會煽惑之事;今該犯白啟等膽敢複結小刀會糾劫滋事,均屬罪大惡極!經該鎮等訪聞後,立即帶領兵役拿獲首夥白啟等三十六犯分别淩遲、斬枭,所辦尚為妥速。
其自行投出之白倫等四名,訊系被脅入夥;現既悔罪投首,自應貸其一死。
白倫、林面、林強、蔡獻,俱着發往黑龍江等處給兵丁為奴。
逸犯王四湖等四名,仍着該鎮等派委員弁協同地方營、縣上緊搜拿,毋任漏網!至該處地方文武于此案匪徒聚衆,本有失察之咎;但一經得信,旋即查拿究辦,功過尚足相抵。
所有失察處分,着加恩寬免』。
初十日(庚辰),谕軍機大臣等:『阮元奏:「乍浦汛口外委郎廷槐率同兵役盤獲盜船一隻,搜出私硝八百餘斤;并獲沈大庭,訊出私販硝斤欲賣給海匪蔡牽」等情。
盜匪在洋行劫,所得贓物,總須上岸銷售;況一切食用之物,若非有奸民暗中接濟,盜匪必不能在洋面存身。
是欲靖盜源,總在嚴查濟盜奸民,方為有裨。
如售買硝黃,本幹嚴禁;果能實力查拿,盜匪何從得有火藥。
而糧米為日食所必需,若能禁止出洋,則盜夥立形饑窘。
至上岸銷贓,必有一定處所;更當密為訪察,偵探蹤迹,自必易于擒捕。
着傳谕該撫,督饬近海各口岸地方營汛各官弁認真巡察,嚴拿濟盜奸民,務期絕迹』!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九十五。
二十五日(乙未),以福建台灣協水師副将張見升為福甯鎮總兵官。
二十六日(丙申),福建水師提督蒼保因病乞假,允之;以福建海壇鎮總兵官倪定得為水師提督。
--以上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