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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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曰:二有一乎? 曰:二無一。

     曰:二有右乎? 曰:二無右。

     曰:二有左乎? 曰:二無左。

     曰:右可謂二乎? 曰:不可。

     曰:左可謂二乎? 曰:不可。

     曰:左與右可謂二乎? 曰:可。

     曰:謂變非變,可乎? 曰:可。

     曰:右有與,可謂變乎? 曰:可。

     曰:變奚? 曰:右。

     曰:右苟變,安可謂右? 曰:苟不變,安可謂變? 曰:二苟無左,又無右,二者左與右,奈何? 曰:羊合牛非馬,牛合羊非雞。

     曰:何哉? 曰:羊與牛唯異,羊有齒,牛無齒,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未可。

    是不俱有而或類焉。

     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未可。

    是俱有而類之不同也。

    羊牛有角,馬無角,馬有尾,羊牛無尾,故曰羊合牛非馬也。

    非馬者,無馬也。

    無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馬,可也。

     若舉而以是,猶類之不同,若左右,猶是舉。

     牛羊有毛,雞有羽。

    謂雞足一,數足二,二而一故三;謂牛羊足一,數足四,四而一故五。

    牛羊足五,雞足三,故曰牛合羊非雞。

    非有以非雞也。

     與馬以雞甯馬。

    材不材,其無以類,審矣!舉是亂名,是謂狂舉。

     曰:他辯。

     曰:青以白非黃,白以青非碧。

     曰:何哉? 曰:青白不相與而相與,反對也;不相鄰而相鄰,不害其方也。

    不害其方也。

    不害其方者,反而對,各當其所,若左右不骊。

    故一于青不可,一于白不可,惡乎其有黃矣哉?黃其正矣,是正舉也。

    其有君臣之于國焉,故強壽矣! 而且青骊乎白而白不勝也。

    白足之勝矣而不勝,是木賊金也。

    木賊金者碧,碧則非正舉矣。

    青白不相與而相與,不相勝則兩明也。

    争而明,其色碧也。

     與其碧甯黃。

    黃其馬也,其與類乎,碧其雞也,其與暴乎! 暴則君臣争而兩明也。

    兩明者,昏不明,非正舉也。

    非正舉者,名實無當,骊色章焉,故曰兩明也。

    兩明而道喪,其無有以正焉。

     【譯文】 限定的概念還能說是未相與限定時的某一個概念嗎? 限定的概念已經不能再說是未相與限定時原來的某一個概念了。

     概括的類概念能說是原來被概括的一個種概念嗎? 概括的類概念已經不能再說是原來被概括的一個種概念了。

     概括的類概念能說是原來被概括的另一個種概念嗎? 概括的類概念也不能再說是原來被概括的另一個種概念了。

     一個被概括的種概念能說是概括的類概念嗎? 不能。

     另一個被概括的種概念能說是概括的類概念嗎? 也不行。

     一個被概括的種概念與另一個被概括的種概念可以概括稱為一個類概念嗎? 可以。

     能夠說概念的限定或概括而引起的概念類屬變化時,是概念的外延有變化而概念的内涵沒有根本的變化嗎? 可以這麼說。

     當一個種概念與另一個種概念有了本質聯系而被概括稱為一個類概念時,可以說概念變化了嗎? 可以。

     變成什麼呢? 種概念變成類概念。

     種概念既然變成類概念,怎麼還保留有種概念的内涵呢? 種概念的内涵如果沒有變化,怎能說種概念有變化呢?「須知,種概念變成類概念時内涵隻是減少了部分的内涵,但仍保留它作為類本質的内涵」。

     概括的類概念既不能說是一個被概括的種概念,又不能說是另一個被概括的種概念,而是包括着兩個被概括的種概念,這說的是什麼意思? 「把種概念概括為類概念是為了滿足分類的需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