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花緣 第四十二回 開女試太後頒恩诏 笃親情佳人盼好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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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唐敏問小山道:“何以明年考試,就把想頭歇了,這卻為何?”小山道:
“考期如遲,還可趕緊用功;若就要考試,侄女學問空疏,年紀過小。
何能去呢?” 唐敏道:“學問卻是要緊;至于年紀,據我看來,倒是越小越好。
将來恩诏發下,隻怕年紀過大,還不準考哩。
你隻管用功。
即或明年就要考試,你的筆下業已清通,也不妨的。
”小山連連點頭,每日在家讀書。
到了次年,唐敏不時出去探信。
這日,在學中得了恩诏,連忙抄來,遞給小山道:“考才女之事,業已頒發恩诏,還有規例十二條,你細細一看就知道了。
” 小山接過,隻見上面寫著: 奉天承運皇帝制曰:朕惟天地英華,原不擇人而畀;帝王輔翼,何妨破格而求。
丈夫而擅詞章,固重圭璋之品;女子而娴文藝,亦增-藻之光。
我國家儲才為重,曆聖相符;朕受命維新,求賢若渴。
辟門籲俊,桃李已屬春官;《内則》遴才,科第尚遺閨秀。
郎君既膺鹗薦,女史未遂鵬飛。
奚見選舉之公,難語人才之盛。
昔《帝典》将墜,伏生之女傳經;《漢書》未成,世叔之妻續史。
講藝則紗櫥、绫帳,博雅稱名;吟詩則柳絮、椒花,清新獨步。
群推翹秀,古今曆重名媛;慎選賢能,閨閣宜彰曠典。
況今日:靈秀不鐘于男子,貞吉久屬于坤元;陰教鹹仰敷文,才藻益徵競美。
是用博谘群議,創立新科,于聖曆三年,命禮部諸臣特開女試。
所有科條,開列于後。
(一)考試先由州縣考取,造冊送郡,郡考中式,始與部試,部試中式,始與殿試。
其應試各女童,先于聖曆二年,在本籍呈遞年貌、履曆,及家世清白切結。
以是年八月縣考,郡考以十月為期,均在内衙出題考試。
仍令女親屬一二人伴其出入。
其承值各書役,悉今回避。
(一)縣考取中,賜“文學秀女”匾額,準其郡考,郡考冰中,賜“文學淑女”匾額,準其部試;部試取中,賜“文學才女”醫額,準其殿試。
殿試名列一等,賞“女學士”之職;二等,賞“女博士”之職;三等,賞“女儒士”之職:俱赴“紅文宴”,準其半支俸祿。
其有情願内廷供奉者,俟試俸一年,量材擢用。
其三等以下,各賜大緞一匹;如年歲合例,準于下科再行殿試。
(一)殿試一等者:其父母翁姑及本夫如有官職在五品以上,各加品服一級;在五品以下,俱加四品服色;如無官職,賜五品服色榮身。
二等者: 賜六品服色。
三等者:賜七品服色。
餘照一等之例,各為區别。
女悉如之。
(一)郡考、部試取中後見試官儀注,俱師生禮。
其文冊榜案,俱照當時所賜字樣,如縣考則填“文學秀女”,郡考則填“文學淑女”。
(一)試題,自郡、縣以至殿試,俱烈士子之例,試以詩賦,以歸體制。
均于寅時進場,酉時出場,毋許給燭;違者試官聽處。
至試卷:除殿試,餘俱彌封譽錄,以杜私弊。
(一)籍貫:無須拘定。
設有寄居他鄉,準其聲明,一體赴試;或在寄籍縣考,而歸原籍郡考,亦聽其便。
(一)郡縣各考,或因患病未及赴試,準病痊時于該衙門呈明補考;如逾殿試之期,不準。
(一)值部試,如因路遠乏人伴送,或因患病未能赴試者,如果文學出衆,準原考各官據實保奏,另降谕旨。
(一)凡郡考取中,女及夫家,均免徭役。
其赴部試者,俱按程途遠近,賜以路費。
(一)命名:不必另起文墨及嘉祥字樣,雖侞名亦無不可;或有以風花雪月、以夢兆、以見聞命名者,俱仍其舊,庶不失閨閣本來面目。
(一)年十六歲以外,不準入考。
其年在十六歲以内,業經出室者,亦不準與試。
他如體貌殘廢,及出身微賤者,俱不準入考。
(一)诏下之日,亟拟科試以拔真才。
第路有遠近,勢難驟集;兼之向無女科,遽令入試,學業恐未精純。
故于聖曆三年三月部試,即于四月舉行殿試大典,以示博
何能去呢?” 唐敏道:“學問卻是要緊;至于年紀,據我看來,倒是越小越好。
将來恩诏發下,隻怕年紀過大,還不準考哩。
你隻管用功。
即或明年就要考試,你的筆下業已清通,也不妨的。
”小山連連點頭,每日在家讀書。
到了次年,唐敏不時出去探信。
這日,在學中得了恩诏,連忙抄來,遞給小山道:“考才女之事,業已頒發恩诏,還有規例十二條,你細細一看就知道了。
” 小山接過,隻見上面寫著: 奉天承運皇帝制曰:朕惟天地英華,原不擇人而畀;帝王輔翼,何妨破格而求。
丈夫而擅詞章,固重圭璋之品;女子而娴文藝,亦增-藻之光。
我國家儲才為重,曆聖相符;朕受命維新,求賢若渴。
辟門籲俊,桃李已屬春官;《内則》遴才,科第尚遺閨秀。
郎君既膺鹗薦,女史未遂鵬飛。
奚見選舉之公,難語人才之盛。
昔《帝典》将墜,伏生之女傳經;《漢書》未成,世叔之妻續史。
講藝則紗櫥、绫帳,博雅稱名;吟詩則柳絮、椒花,清新獨步。
群推翹秀,古今曆重名媛;慎選賢能,閨閣宜彰曠典。
況今日:靈秀不鐘于男子,貞吉久屬于坤元;陰教鹹仰敷文,才藻益徵競美。
是用博谘群議,創立新科,于聖曆三年,命禮部諸臣特開女試。
所有科條,開列于後。
(一)考試先由州縣考取,造冊送郡,郡考中式,始與部試,部試中式,始與殿試。
其應試各女童,先于聖曆二年,在本籍呈遞年貌、履曆,及家世清白切結。
以是年八月縣考,郡考以十月為期,均在内衙出題考試。
仍令女親屬一二人伴其出入。
其承值各書役,悉今回避。
(一)縣考取中,賜“文學秀女”匾額,準其郡考,郡考冰中,賜“文學淑女”匾額,準其部試;部試取中,賜“文學才女”醫額,準其殿試。
殿試名列一等,賞“女學士”之職;二等,賞“女博士”之職;三等,賞“女儒士”之職:俱赴“紅文宴”,準其半支俸祿。
其有情願内廷供奉者,俟試俸一年,量材擢用。
其三等以下,各賜大緞一匹;如年歲合例,準于下科再行殿試。
(一)殿試一等者:其父母翁姑及本夫如有官職在五品以上,各加品服一級;在五品以下,俱加四品服色;如無官職,賜五品服色榮身。
二等者: 賜六品服色。
三等者:賜七品服色。
餘照一等之例,各為區别。
女悉如之。
(一)郡考、部試取中後見試官儀注,俱師生禮。
其文冊榜案,俱照當時所賜字樣,如縣考則填“文學秀女”,郡考則填“文學淑女”。
(一)試題,自郡、縣以至殿試,俱烈士子之例,試以詩賦,以歸體制。
均于寅時進場,酉時出場,毋許給燭;違者試官聽處。
至試卷:除殿試,餘俱彌封譽錄,以杜私弊。
(一)籍貫:無須拘定。
設有寄居他鄉,準其聲明,一體赴試;或在寄籍縣考,而歸原籍郡考,亦聽其便。
(一)郡縣各考,或因患病未及赴試,準病痊時于該衙門呈明補考;如逾殿試之期,不準。
(一)值部試,如因路遠乏人伴送,或因患病未能赴試者,如果文學出衆,準原考各官據實保奏,另降谕旨。
(一)凡郡考取中,女及夫家,均免徭役。
其赴部試者,俱按程途遠近,賜以路費。
(一)命名:不必另起文墨及嘉祥字樣,雖侞名亦無不可;或有以風花雪月、以夢兆、以見聞命名者,俱仍其舊,庶不失閨閣本來面目。
(一)年十六歲以外,不準入考。
其年在十六歲以内,業經出室者,亦不準與試。
他如體貌殘廢,及出身微賤者,俱不準入考。
(一)诏下之日,亟拟科試以拔真才。
第路有遠近,勢難驟集;兼之向無女科,遽令入試,學業恐未精純。
故于聖曆三年三月部試,即于四月舉行殿試大典,以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