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棉花的普遍種植和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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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都較大。

    留在地方的匠戶除執役于本地織染局以外,如永平府就有銀、鐵、鑄鐵、錫、釘鉸、穿甲等二十二行。

    [120] 匠戶人數多,分工細,凡是宮廷和軍隊所需用的手工業制造品,都由匠戶執役的官手工業工場的各局制造供給。

    這種落後的奴隸制度的生産,使得消費量最大的宮廷和軍隊,不需倚靠市場,便可得到滿足;同時,它所生産的成品,也不在市場流通,這樣,就直接對社會上的私人手工業作坊的擴大生産起了束縛和阻礙的作用,延緩了社會的向前進展。

    并且,官手工業工場的生産,是不須計較成本的,因為一切勞動力和原料都可以向人民無代價征發或由全國各地以貢品的方式供應,不受任何限制,官手工業工場的産品即使有部分作為商品流入市場,私人手工業作坊的産品也不能和它競争。

    在另一方面,自元初以來,把技術最好的工人簽發為匠戶,子孫世襲,連技術也被宮廷壟斷了,私人手工業作坊所能雇用的隻是一般工人,技術提高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明初把匠戶分作住坐、輪班兩種,輪班的除分班定期輪流應役以外,其餘的時間歸自己支配,住坐的也有三分之二的時間歸自己支配,制成的産品可以在市場出售,對于市場商品的擴大、技術的交流和改進,都發生了一定的刺激作用。

    以此,明初對匠戶生産力的解放盡管是不徹底的,但比之元朝的奴隸制生産,卻是一個大大的進步,有其積極意義。

    另一方面,因為解放是不徹底的,還保留着部分的變相奴隸制勞動,這種無償的強制的勞役,不能不引起匠戶的反抗,除了逃亡之外,唯一可以采取的手段便是怠工和故意把成品質量降低。

    以此,匠戶制度束縛和阻礙生産技術的不斷提高,妨礙私人手工業工場的發展,隔絕商品的流通,對社會生産力的發展和原始資本的積累都是起着扼制、停滞的消極作用。

    我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停滞,止足不前,看來匠戶制度是要負一些責任的。

     對于商業,朱元璋也十分重視,遠在和張士誠對峙時期,便派遣專人到敵境做買賣:“兩淮、浙鹽場俱系張士誠地面,元璋以軍民食鹽難得,令樞密院經曆司給批與将官家人,駕船往高馱沙界首,以貨易鹽,到京貨賣軍民食用。

    後得諸暨,于唐口關立抽分所,得處州于吳渡立抽分所,許令外境客商就兩界首買賣。

    于是紹興、溫州客人用船載鹽于唐口、吳渡交易,抽到鹽貨,變作銀兩,以及買白藤琉黃等物以資國用。

    ”平陳友諒後,在江西、湖廣設官辦課(稅),每年得谷一百餘萬石。

    平張士誠、方國珍後,在浙江及直隸府州設官店,設官收課。

    在江州設茶運司,抽取茶稅,[121]規定凡商稅三十分取一,過此者以違令論。

    稅收機構在京為宣課司,府縣為通課司。

    洪武元年诏中書省,命在京兵馬指揮司并管市司,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鬥秤尺,稽考牙儈姓名,規定物價。

    在外府州各城門兵馬,一體兼管市司。

    [122]十三年谕戶部,自今軍民嫁娶喪葬之物,舟車絲布之類都不征稅。

    并大量裁減稅課司局三百六十四處。

    南京人口密集,軍民住宅連廊栉比,沒有空地,商人貨物到京無處存放,有的停在船上,有的寄放城外,牙儈從中把持價格,商人極以為苦。

    元璋了解這情況以後,就叫人在三山門等門外,蓋了幾十座房子,叫作塌坊,專存商貨,上了稅後聽其自相貿易。

    并禁止對貧民負販的科稅。

    [123]為了繁榮市面,二十七年命工部建十五座樓房于江東諸門之外,令民設酒肆其間,以接四方賓客,名為鶴鳴、醉仙、讴歌、鼓腹、來賓、重譯,等等。

    修好後還拿出一筆錢,讓文武百官大宴于醉仙樓,慶祝天下太平。

    [124] 棉花的普遍種植,棉布質量的不斷提高,工資制手工業作坊的出現,新的蠶絲紡織工業區的開辟,輪班匠、住坐匠的産品和技術的投入市場,等等,加上稅收機構的減縮和輕稅、保護商業政策的刺激,商業市場大大活躍了,不但聯系了南方和北方,也聯系了城市和鄉村以及邊遠地區,繁榮了經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提高了人民的生活,進一步加強了國家的統一。

     商品的生産和吐納的中心,手工業作坊和批發行号的所在地,集中着數量相當巨大的後備手工業工人和小商攤販,城市人口劇烈地增加了。

    明初的工商業城市有南京、北平、蘇州、松江、鎮江、淮安、常州、揚州、儀真、杭州、嘉興、湖州、福州、建甯、武昌、荊州、南昌、吉安、臨江、清江、廣州、開封、濟南、濟甯、德州、臨清、桂林、太原、平陽、蒲州、成都、重慶、滬州等地。

    [125] 随着農業生産的恢複和發展,工、商業的活躍,作為貿易媒介的全國統一貨币的需要是愈來愈迫切了。

     在朱元璋稱王以前,元朝的不兌現紙币中統交鈔因為發行過多,軍儲供給,賞賜犒勞,每日印造,不可數計,舟車裝運,舳舻相接,發生了通貨膨脹的嚴重危機,京師用鈔十錠(一錠為五十貫,一貫鈔的法定價格原為銅錢一千文)換不到一鬥米。

    [126]至正十六年中統交鈔已為民間所拒用,交易都不用鈔,所在府縣都以物貨相交易。

    [127]十七年鑄至正之寶大錢五品稱為權鈔,以硬币代替紙币,由于第一不能兌現,第二也沒有儲備相當物資來交換,結果紙币也罷,大錢代鈔也罷,人民一概不要。

    人民嘲笑權鈔,歌謠中說:“人吃人,鈔買鈔,何曾見?” 朱元璋占了集慶以後,首先鑄造大中通寶錢,以四百文為一貫,四十文為一兩,四文為一錢。

    平陳友諒後,命江西行省置貨泉局。

    即帝位後,發行洪武通寶錢,分五等:當十,當五,當三,當二,當一。

    當十錢重一兩,當一錢重一錢。

    在應天置寶源局,各行省都設寶泉局,專管鑄錢,嚴禁私鑄。

    洪武四年改鑄大中、洪武通寶大錢為小錢,雖然有了統一的貨币,但是銅錢分量重、價值低,不便于數量較大的貿易,也不便于遠地轉運,并且,商人用鈔已經有了長期的曆史,成為習慣了,用錢感覺不方便,很有意見。

    [128] 因為銅錢不便于數量較大的貿易,便決定發行紙币。

    洪武七年設寶鈔提舉司,下設抄紙、印鈔二局,寶鈔、行用二庫。

    八年命中書省造大明寶鈔,以桑穰為紙料,紙質青色,高一尺,廣六寸,外為龍文花欄,上橫額題“大明通行寶鈔”,其内上欄之兩旁各篆文四字,右旁篆“大明寶鈔”,左旁篆“天下通行。

    ”其中圖繪錢貫形狀,以十串為貫,标明币值一貫,下欄是“中書省(洪武十三年後改為戶部)奉準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僞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十五兩(十三年後改為賞銀二百五十兩),仍給犯人财産,洪武 年 月 日。

    ”背和面都加蓋朱印。

    一貫的畫錢十串,五百文的畫五串,以下是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共六種。

    規定每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

    四貫準黃金一兩。

    二十一年加造從十文到五十文的小鈔。

    [129] 為了保證大明寶鈔的流通,在發行時就以法律禁止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治罪,告發者就以其物給賞。

    人民隻準以金銀向朝廷掉換寶鈔,并規定商稅錢鈔兼收,比例為收錢十分之三,收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