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統一南北和對外對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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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在元末的反元鬥争中,曾經積極參加鬥争,起了削弱元朝蒙漢地主統治階級的作用。

    在明初洪武一朝,也先後爆發了反對封建地主階級的鬥争。

    著例如洪武十一年六月五開洞“蠻”吳面兒的起義,這次鬥争一直延續到十八年七月,規模很大。

    十六年廣東清遠縣的瑤族,九月四川松、潘二州的羌族,十七年七月廣東儋州宜倫縣的黎族,十八年正月廣西慶遠府東蘭州的“蠻”,二月四川松州的羌族,廣西思州諸洞“蠻”,五月湖廣的大庸“蠻”,十九年正月廣西柳州府融縣“蠻”,平越衛麻哈苗族,十一月湖廣澧州朝納洞“蠻”,二十年十月雲南劍川土酋楊奴的先後起義。

    二十三年十月東川侯胡海鎮壓贛州農民起義,生獲“蠻”人三千四百人。

    二十六年七月湖廣道州永明縣“蠻”起義。

    特别是從二十七年到三十一年,起義次數更多,二十七年正月的道州瑤族,六月全州及灌陽諸縣瑤族,十一月貴州柴江新藍等處“蠻”的起義,二十八年十一月貴州西堡土官阿傍被鎮壓,群“蠻”被擒的五千三百二十六人,十二月征南将軍左都督楊文鎮壓瑤族起義,“瑤”“蠻”被殺的竟達二萬八千餘人。

    二十九年正月貴州清水江“蠻”,二月廣東潭源諸洞、廣西平川、增益等地的起義,三月清水江中平等寨“蠻”,六月廣西思恩等縣“蠻”,十二月永甯州、肇慶府瑤,三十年三月古州上婆洞“蠻”,八月黔陽、辰溪等處“蠻”,三十一年五月四川新設衛“蠻”的起義,前仆後繼,一直沒有間斷。

    [23]因為起義的地區不同,時間先後不同,都是孤軍作戰,都被強大的有組織的明朝軍隊所鎮壓而失敗。

     明皇朝統治各少數民族人民的原則,在邊境采取放任政策,隻要當地土司能夠服從朝令,便聽任其作威作福,世世相承,不加幹涉;在内地則采取同化政策,例如派遣流官治理,開設道路驿站,選拔土司子弟到國子監讀書,從而使其完糧納稅,服從征調,逐步加強統治,最後改建土司為皇朝直接治理的流官州縣。

    [24] 統治西北羌族的辦法分兩種:一種是用其酋長為衛所長官,世世承襲;一種因其土俗,建立寺院并賜僧侶封号,通過宗教治理當地人民。

    羌族的力量分化,兵力分散,西邊的邊防也就沒有問題了。

    [25]現在的西藏和四川西部,當時叫作烏斯藏和朵甘,居民信奉喇嘛教,僧侶兼管政事。

    明朝繼承元朝制度,設立了軍事統治機構,并封其長老為國師、法王,令其撫治人民,定期朝貢。

    又因西邊各族人民對茶葉特别愛好,設立茶課司,用茶葉和他們交換馬匹,入貢的賞賜也以茶葉和布匹為主。

    西邊各少數民族的酋長、僧侶,為了入貢的賞賜,和做買賣的利益,為了保持世代襲官和受封的權利,都認為維持這種關系有好處,相安無事。

    明朝将近三百年間,西邊邊防比較平靜,沒有發生什麼大規模的戰争。

     對蒙古、色目人,繼續貫徹北伐檄文中所提出的“願為臣民者,與中夏之人撫養無異”的政策,蒙古、色目的官吏和漢人同樣進用,在朝廷有做到尚書、侍郎的,在地方做知府、知縣,臨民辦事的。

    [26]在軍隊裡就更多了,甚至在親軍中也有蒙古軍隊和軍官。

    [27]由朝廷編置勘合(有騎縫印的執照),給賜漢人姓名,和漢人一無分别。

    [28]婚姻法令方面,準許和漢人通婚,務要兩相情願。

    如漢人不願,許其同族自相嫁娶。

    [29]這樣,這些居住内地的蒙古、色目人,經過幾代,都同化了,其中有幾十家軍人世家,好幾代都做将軍,立了功。

     北伐檄文中所提出的“複漢官之威儀”,也逐步貫徹了。

    朱元璋下诏書恢複人民的衣冠如唐朝的式樣。

    蒙古族留下的習俗,辮發、椎髻、“胡”服;男褲褶窄袖及辮線腰褶,婦女衣窄袖短衣,下服裙裳,“胡”語“胡”姓,一切禁止。

    [30]喪葬作樂娛屍,禮儀官品坐次以右首為尊,也廢除和改正了。

    [31]并參酌古代禮經和實際生活,規定了各階級人民的生活服用、房舍、輿從等制度,一切都要服從封建等級的約束,凡是違反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