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空印案和郭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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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無可置疑的。

    這樣嚴重的打擊,當然會引起地主階級和官僚的恐慌和不滿,他們當然不敢申說買賣官糧這一嚴重犯法行為是合法的,應該的,隻能指斥、攻擊、告發處理這個案件的禦史和法官,議論沸騰,情勢嚴重。

    朱元璋也覺得這個矛盾如繼續發展下去,對自己的統治十分不利,便一面以手诏公布郭桓等人的罪狀,分析是非,一面把原審法官也殺了,作為對地主階級和官僚們的讓步,結束了這件大案。

    [31] 除了空印案和郭桓案兩次大屠殺以外,還有洪武四年錄(甄别)天下官吏,十三年連坐胡黨,十九年逮官吏積年為民害者,二十三年罪妄言者,四次有計劃的誅殺。

    [32] 四十年中,據朱元璋的著作:《大诰》《大诰續編》《大诰三編》《大诰武臣》的統計,所列淩遲、枭示、種誅有幾千案,棄市(殺頭)以下有一萬多案。

    《三編》所定的案件算是最寬大的了,如“進士監生三百六十四人,愈見奸貪,終不從命,三犯四犯而至殺身者三人,三犯而诽謗殺身者三人,姑容戴斬、絞、徒流罪在職者三十人,一犯戴死罪、徒流罪辦事者三百二十八人。

    ”[33]戴死罪和徒流罪辦事是朱元璋新創的辦法,有禦史戴死罪,帶着腳鐐坐堂審案的,有打了八十大棍仍回原衙門做官的。

    戴是判刑的意思。

    他創立這種辦法的主要原因是,把這些官都殺了就沒有人替他辦事了,又判刑,又讓他們回去辦事,封建法紀确立了,各種事務工作也戶不緻于因為缺官而廢弛。

     淩遲是最野蠻、最殘酷的刑法。

    [34]枭示也叫枭令。

    種誅就是族誅,一人犯罪,就按家按族的殺。

    此外有刷洗,有秤竿,有抽腸,有剝皮,還有黥刺、剕、劓、閹割、挑膝蓋、錫蛇遊種種名目的非刑。

    [35]野蠻殘暴的程度超過了曆史上任何帝王。

    這種種酷刑,造成了朝官中的極度恐怖氣氛,人人提心吊膽。

    據說在上朝時,朱元璋是否下決心大批殺人,很容易看出來。

    要是這天他揿玉帶在肚皮底下,便是大風暴的信号,準有大批官員被殺,滿朝官員都吓得臉無人色,個個發抖;要是這一天他的玉帶高高貼在胸前,大概殺人就不會多。

    [36]朝官按制度每天黎明就得上朝,天不亮起身梳洗穿戴。

    在幾件大案發作以後,許多朝官在出門以前,就和妻子訣别、吩咐後事,要是居然活着回家,便阖家慶賀,算是又多活一天了。

    [37] 用重刑懲治違法官僚,盡管殺死了多少萬人,效果還是不大。

    洪武十八年朱元璋慨歎說:“朕自即位以來,法古命官,布列華、‘夷’。

    豈期擢用之時,并效忠貞,任用既久,俱系奸貪。

    朕乃明以憲章,而刑責有不可恕。

    以至内外官僚,守職維艱,善能終是者寡,身家誅戮者多。

    ”[38]郭桓案發後,他又說:“其貪婪之徒,聞桓之奸,如水之趨下,半年間弊若蜂起,殺身亡家者人不計其數。

    出五刑以治之,挑筋、剁指、刖足、髠發、文身,罪之甚者欤!”[39]他沒有也不可能懂得封建專制的寡頭獨裁政治、地主階級專政的殘酷統治、官僚政治和貪污舞弊是分不開的,封建統治是以剝削人民為基礎的,不推翻封建統治、封建制度,單純地用嚴刑重罰、流血手段來根絕貪污,是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效果的。

     誅殺以外,較輕的犯罪官員,罰做苦工。

    洪武九年,單是官吏犯笞以下罪,請發到鳳陽屯田的便有一萬多人。

    [40] 朝官被殺有記載可查的,有中書省左司都事張昶,禮部侍郎朱同、張衡,戶部尚書趙勉,吏部尚書餘熂,工部尚書薛祥、秦逵,刑部尚書李質、開濟,戶部尚書茹太素,春官王本,祭酒許存仁,左都禦史楊靖,大理寺卿李仕魯,少卿陳汶輝,禦史王樸,員外郎張來碩,參議李飲冰,紀善白信蹈等。

    [41]外官有蘇州知府魏觀、濟甯知府方克勤、番禺知縣道同、訓導葉伯巨、晉王府左相陶凱等。

    [42]茹太素性情剛直,愛說老實話,幾次為了說話不投機被廷杖、降官,甚至鐐足治事。

    一天,在便殿賜宴,元璋寫詩說:“金杯同汝飲,白刃不相饒。

    ”太素磕了頭,續韻吟道:“丹誠圖報國,不避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