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生産的恢複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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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恢複了,而且大大發展了。

     第一表現在墾田數目的增加,以洪武元年到十三年的逐年增加的墾田數目為例: 洪武元年 七百七十餘頃 二年 八百九十八頃 三年 二千一百三十五頃(山東、河南、江西的數字) 四年 十萬六千六百六十二頃 六年 三十五萬三千九百八十頃 七年 九十二萬一千一百二十四頃 八年 六萬二千三百八頃 九年 二萬七千五百六十四頃 十年 一千五百十三頃 十二年 二十七萬三千一百四頃 十三年 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一頃 十三年中增加的墾田數字為一百八十萬三千一百七十一頃。

    到洪武十四年全國官民田總數為三百六十六萬七千七百一十五頃。

    [48]十三年來增墾面積的數字占十四年全國官民田總數的二分之一。

    由此可知洪武元年的全國已墾田面積不過一百八十多萬頃(不包括東北、西北未定地方和夏的領土四川和雲南、貴州等地),荒廢田地的數量是極為巨大的。

    再過十年,洪武二十四年的全國已墾田數字為三百八十七萬四千七百四十六頃。

    [49]經過多年的墾辟,更重要是經過大規模的田地丈量,被地主豪強所隐匿的田地大量地被清理出來了,隻隔兩年時間,洪武二十六年的全國已墾田數字就激增到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

    [50]比十四年的數字又增加了四百八十四萬頃,比洪武元年則增加了六百七十萬頃,将近增加四倍。

    按全國人口平均計算,每人約有耕地十六七畝。

     第二表現在本色稅糧收入的增加,洪武十八年全國收入麥、米、豆、谷二千八十八萬九千六百一十七石。

    [51]二十三年為三千一百六十萬七千六百石。

    [52]二十四年為三千二百二十七萬八千九百八十三石。

    [53]二十六年為三千二百七十八萬九千八百石。

    [54]二十六年比十八年增加了三分之一的收入。

    和元代全國歲入糧數一千二百十一萬四千七百餘石相比,增加了差不多兩倍。

    [55]曆史家記述這時期生産發展的情況說:“是時宇内富庶,賦入盈羨,米粟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府縣倉廩蓄積甚豐,至紅腐不可食。

    歲歉,有司往往先發粟赈貸,然後以聞。

    ”[56]這個叙述并不誇大,有實例作證。

    例如,洪武二十年七月,守大甯前軍都督佥事商暠報告:“所築大甯等四城,見貯糧粟,大甯三十一萬石,松亭關五十八萬石,會州二十五萬石,足供數年邊用。

    ”[57]又如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戶部尚書郁新報告:“山東濟南府廣儲、廣豐二倉糧七十五萬七千石有奇,止給臨清訓練軍士月糧,……二倉蓄積既多,歲久紅腐,……其今年秋糧宜折棉布,以備給賜。

    ”[58]可見“蓄積甚豐”,是有事實根據的。

     第三表現在人口數字的增加,洪武十四年統計,全國有戶一千六十五萬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三幹三百五。

    [59]二十六年的數字為戶一千六百五萬二千八百六十,口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十二。

    [60]比之元朝極盛時期,元世祖時代的戶口:戶一千六十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一,口五千三百六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七,[61]戶增加了三百四十萬,口增加了七百萬。

     第四表現在府縣的升格,明朝制度以稅糧收入多少定府縣等級:縣分上中下三等,标準為田賦十萬石、六萬石、三萬石以下。

    府也分三等,标準為田賦二十萬石以上、以下,十萬石以下。

    [62]從洪武八年起,因為各地方農業經濟的恢複和發展,墾田和戶口的增加,田賦收入增加了,不斷地把一些府縣升格。

    例如,開封原為下府,因為稅糧數超過三十八萬石,八年正月升為上府。

    河南懷慶府稅糧增加到十五萬石,陝西平涼府戶口田賦都有所增加,三月升為中府。

    十二月以太原、鳳陽、西安歲收糧增加,升為上府,揚州、鞏昌、慶陽升為中府,明州之鄞縣升為上縣等。

    [63]揚州殘破情況最為嚴重,隻經過八年時間,已經恢複到歲收田賦二十萬石下的中府了,從這個名城的恢複,可以推知全國各地社會生産力的恢複和發展的情況。

     第五由于糧食的增産,特别是經濟作物桑、麻、棉花和果木的普遍種植,農民的收入比過去時代有了一些增加,生活比起那蒙漢地主聯合統治時代好了一些,比之戰争年代就更不用說了,當然社會購買力也相應提高了。

    農業生産的恢複和發展,一方面為紡織工業提供了原料,一方面農民所增加的購買力又促進刺激了商業市場的繁榮,出現了許多以絲織、棉布紡織工業為中心和批發綢緞棉布行号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