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備軍和特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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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臣被鞭死的有永嘉侯朱亮祖父子,大臣被杖死的有工部尚書薛祥,部曹被廷杖的有茹太素。
這個辦法也被他的子孫當作祖宗制度一直繼承到朱家統治權被推翻的時候。
[120] 地方則設置巡檢司,凡在外各府州縣關津要害處普遍建立,設巡檢和副巡檢,都是從九品官,帶領差役、弓兵,警備意外。
職權是緝捕盜賊,盤诘奸僞。
[121]在交通要沖去處,則專一盤诘往來奸細及販賣私鹽犯人、逃囚、無引面生可疑之人。
[122] 引是路引,朱元璋發展了古代“傳”“過所”“公憑”這套制度,制定了路引,即通行證或身份證。
法律規定:“凡軍民人等往來,但出百裡即驗文引,如無文引,必須擒拿送官。
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者同罪。
”[123]處刑的等級:“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絞。
”軍和民的區别:“若軍、民出百裡之外不給引者,軍以逃軍論,民以私度關津論。
”[124]這制度把軍、民的行動範圍限制在百裡之内。
路引是要向地方官請領的。
請不到的,行動便不能出百裡之外。
巡檢司隻設在交通沖要去處,要全面地約束人民的行動,是辦不到的。
于是裡甲便被賦予輔助巡檢司,執行檢查的任務。
洪武十九年朱元璋手令要“人民互相知丁”,知是了解情況的意思,他說: 诰出,凡人民鄰裡互相知丁,互知務業,俱在裡甲。
縣、府、州務必周知。
市村絕不許有逸夫。
若或異四業而從釋道者戶下除名。
凡有夫丁,除公占外,餘皆四業,必然有效。
一、知丁之法,某民丁幾,受農業者幾,受士業者幾,受工業者幾,受商業者幾。
且欲士者志于士,進學之時,師友某氏,習有所在,非社學則入縣學,非縣必州、府之學,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
已成之士為未成士之師,鄰裡必知生徒之所在。
庶幾出入可驗,無異為也。
二、農業者不出一裡之間,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
三、專工之業,遠行則引明所在,用工州裡,往必知方,巨細作為,鄰裡悉知,巨者歸遲,細者歸疾,出入不難見也。
四、商本有巨微,貨有重輕,所趨遠近水陸,明于引間。
歸期艱限,其業鄰裡務必周知。
若或經年無信,二載不歸,鄰裡當覺(報告)之詢故。
本戶若或托商在外非為,鄰裡勿幹。
(本戶假托經商,在外邊做壞事,鄰裡不負連帶責任。
) 逸夫指的是無業遊民。
法令規定裡甲鄰裡要負責逮捕逸夫,如不執行,要受連坐處分。
他接着說: 一裡之間,百戶之内,仍有逸夫,裡甲坐視,鄰裡親戚不拿,其逸夫或于公門中,或在市闾裡,有犯非為,捕獲到官,逸夫處死,裡甲四鄰化外之遷,的不虛示。
[125] 又強調告誡: 此诰一出,自京為始,遍布天下。
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務必從容驗丁。
市井人民舍客之際,辨人生理,驗人引目,生理是其本業,引目相符而無導,猶恐托業為名,暗有他為。
雖然業與引合,又識重輕巨微貴賤,倘有輕重不倫,所赍微細,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
[126] 異為、非為、他為、他故,都是朱元璋的法律術語,異為、非為是不軌、不法的意思,他為、他故是有秘密、有問題的意思。
前一手令是裡甲、鄰裡互相知了的義務和對逸夫的連坐法,後一手令則是專指流動人口的,特别是對手工業者和商人的。
他的前輩彭瑩玉在淮西秘密傳教所引起的後果,對他來說是最現實的教訓。
他接受了這個教訓,把路引制和裡甲制結合在一起,對巡檢司起了輔助作用,也對反對封建統治的人們起了管制和鎮壓的作用。
要組織這樣的力量、機構,進行全國規模的調查、登記、發引、盤诘的工作,必須付出極大的努力和準備周密的計劃,以及必需的監督工作。
差不多經過三十年的不斷鬥争,朱元璋和他的助手們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把自己的統治機構、威懾力量,逐漸發展、鞏固,使之比前代更為完備。
[127]
[1]《毛澤東選集》頁六一八《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産黨》。
[2]宋濂《宋學士文集》卷二十八《故廬陵張府君光遠甫墓碣銘》。
[3]《貝清江集》卷八《送王子淵序》。
[4]《元史》卷一百四十二《答失八都魯傳》。
[5]王祎《王忠文公集》卷二十一《劉焘孫傳》。
[6]王祎《王忠文公集》卷二十二《故缙雲郡伯胡公行述》。
[7]《蘇平仲文集》卷三《胡嘉祐傳》。
[8]宋濂《翰苑别集》卷九《贈進義副尉金溪縣尉陳府君墓銘》。
[9]楊士奇《楊文貞集旌義堂記》。
[10]宋濂《藝園集》卷四徽州《羅府君墓志銘》。
[11]宋濂《芝園續集》卷二《故嘉興知府呂府君墓碑》。
[12]《王靜學集》卷二《淩府君行錄》。
[13]陶宗儀《辍耕錄》。
[14]李繼本《一山文集》卷六《劉則禮傳》。
[1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342頁《道德化的批評和批評化的道德》。
[16]《馬克思恩格斯文選》第二卷《哥達綱領批判》。
[17]《明太祖實錄》卷六。
[18]《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九。
[19]《明太祖實錄》卷四十九。
[20]《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五十二、卷二百五十四。
[21]談遷《國榷》卷六。
[22]《明太祖實錄》卷四十九。
[23]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七十五《施孝先墓表》。
[24]吳寬《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書嚴公流芳錄序》。
[25]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圹銘》,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五十二《恭題糧長敕谕》。
[26]《明太祖實錄》卷六十八。
[27]《明太祖實錄》卷七十。
[28]《明太祖實錄》卷八十五。
[29]《明太祖實錄》卷一百零二。
[30]《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五十四。
[31]《明史》《食貨志》二《賦役》,《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書嚴公流芳錄序》。
[32]《明太祖實錄》卷六十八。
[33]《明太祖實錄卷一百零二。
[34]《大诰續诰》四十七。
[35]《大诰續诰》二十一。
[36]黃省曾《吳風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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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辦法也被他的子孫當作祖宗制度一直繼承到朱家統治權被推翻的時候。
[120] 地方則設置巡檢司,凡在外各府州縣關津要害處普遍建立,設巡檢和副巡檢,都是從九品官,帶領差役、弓兵,警備意外。
職權是緝捕盜賊,盤诘奸僞。
[121]在交通要沖去處,則專一盤诘往來奸細及販賣私鹽犯人、逃囚、無引面生可疑之人。
[122] 引是路引,朱元璋發展了古代“傳”“過所”“公憑”這套制度,制定了路引,即通行證或身份證。
法律規定:“凡軍民人等往來,但出百裡即驗文引,如無文引,必須擒拿送官。
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者同罪。
”[123]處刑的等級:“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絞。
”軍和民的區别:“若軍、民出百裡之外不給引者,軍以逃軍論,民以私度關津論。
”[124]這制度把軍、民的行動範圍限制在百裡之内。
路引是要向地方官請領的。
請不到的,行動便不能出百裡之外。
巡檢司隻設在交通沖要去處,要全面地約束人民的行動,是辦不到的。
于是裡甲便被賦予輔助巡檢司,執行檢查的任務。
洪武十九年朱元璋手令要“人民互相知丁”,知是了解情況的意思,他說: 诰出,凡人民鄰裡互相知丁,互知務業,俱在裡甲。
縣、府、州務必周知。
市村絕不許有逸夫。
若或異四業而從釋道者戶下除名。
凡有夫丁,除公占外,餘皆四業,必然有效。
一、知丁之法,某民丁幾,受農業者幾,受士業者幾,受工業者幾,受商業者幾。
且欲士者志于士,進學之時,師友某氏,習有所在,非社學則入縣學,非縣必州、府之學,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
已成之士為未成士之師,鄰裡必知生徒之所在。
庶幾出入可驗,無異為也。
二、農業者不出一裡之間,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
三、專工之業,遠行則引明所在,用工州裡,往必知方,巨細作為,鄰裡悉知,巨者歸遲,細者歸疾,出入不難見也。
四、商本有巨微,貨有重輕,所趨遠近水陸,明于引間。
歸期艱限,其業鄰裡務必周知。
若或經年無信,二載不歸,鄰裡當覺(報告)之詢故。
本戶若或托商在外非為,鄰裡勿幹。
(本戶假托經商,在外邊做壞事,鄰裡不負連帶責任。
) 逸夫指的是無業遊民。
法令規定裡甲鄰裡要負責逮捕逸夫,如不執行,要受連坐處分。
他接着說: 一裡之間,百戶之内,仍有逸夫,裡甲坐視,鄰裡親戚不拿,其逸夫或于公門中,或在市闾裡,有犯非為,捕獲到官,逸夫處死,裡甲四鄰化外之遷,的不虛示。
[125] 又強調告誡: 此诰一出,自京為始,遍布天下。
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務必從容驗丁。
市井人民舍客之際,辨人生理,驗人引目,生理是其本業,引目相符而無導,猶恐托業為名,暗有他為。
雖然業與引合,又識重輕巨微貴賤,倘有輕重不倫,所赍微細,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
[126] 異為、非為、他為、他故,都是朱元璋的法律術語,異為、非為是不軌、不法的意思,他為、他故是有秘密、有問題的意思。
前一手令是裡甲、鄰裡互相知了的義務和對逸夫的連坐法,後一手令則是專指流動人口的,特别是對手工業者和商人的。
他的前輩彭瑩玉在淮西秘密傳教所引起的後果,對他來說是最現實的教訓。
他接受了這個教訓,把路引制和裡甲制結合在一起,對巡檢司起了輔助作用,也對反對封建統治的人們起了管制和鎮壓的作用。
要組織這樣的力量、機構,進行全國規模的調查、登記、發引、盤诘的工作,必須付出極大的努力和準備周密的計劃,以及必需的監督工作。
差不多經過三十年的不斷鬥争,朱元璋和他的助手們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把自己的統治機構、威懾力量,逐漸發展、鞏固,使之比前代更為完備。
[127]
[1]《毛澤東選集》頁六一八《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産黨》。
[2]宋濂《宋學士文集》卷二十八《故廬陵張府君光遠甫墓碣銘》。
[3]《貝清江集》卷八《送王子淵序》。
[4]《元史》卷一百四十二《答失八都魯傳》。
[5]王祎《王忠文公集》卷二十一《劉焘孫傳》。
[6]王祎《王忠文公集》卷二十二《故缙雲郡伯胡公行述》。
[7]《蘇平仲文集》卷三《胡嘉祐傳》。
[8]宋濂《翰苑别集》卷九《贈進義副尉金溪縣尉陳府君墓銘》。
[9]楊士奇《楊文貞集旌義堂記》。
[10]宋濂《藝園集》卷四徽州《羅府君墓志銘》。
[11]宋濂《芝園續集》卷二《故嘉興知府呂府君墓碑》。
[12]《王靜學集》卷二《淩府君行錄》。
[13]陶宗儀《辍耕錄》。
[14]李繼本《一山文集》卷六《劉則禮傳》。
[1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342頁《道德化的批評和批評化的道德》。
[16]《馬克思恩格斯文選》第二卷《哥達綱領批判》。
[17]《明太祖實錄》卷六。
[18]《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九。
[19]《明太祖實錄》卷四十九。
[20]《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五十二、卷二百五十四。
[21]談遷《國榷》卷六。
[22]《明太祖實錄》卷四十九。
[23]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七十五《施孝先墓表》。
[24]吳寬《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書嚴公流芳錄序》。
[25]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圹銘》,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五十二《恭題糧長敕谕》。
[26]《明太祖實錄》卷六十八。
[27]《明太祖實錄》卷七十。
[28]《明太祖實錄》卷八十五。
[29]《明太祖實錄》卷一百零二。
[30]《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五十四。
[31]《明史》《食貨志》二《賦役》,《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書嚴公流芳錄序》。
[32]《明太祖實錄》卷六十八。
[33]《明太祖實錄卷一百零二。
[34]《大诰續诰》四十七。
[35]《大诰續诰》二十一。
[36]黃省曾《吳風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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