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講 人性和道德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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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識而強忍着嗎?即他已在自己的人格中以人性的尊嚴而維持了&ldquo人&rdquo義,因此,他沒有理由羞辱自己,或去擔心或恐懼自我反省,他豈不是通過這一意識而強忍着嗎?
這種慰藉并非幸福,甚至不是幸福的最小部分,因為沒有人會願意緻此慰藉機緣,甚至或許也沒有人希望一個在這樣境況中的生命。
但是他活着,而他也不能忍受他在自己眼光中為不值得而活着。
因此,這種内部之安和,就那&ldquo能使生命愉快&rdquo的東西來說,隻是消極的。
事實上,它隻是避免人格價值方面沉沒的危險,它是對于&ldquo某種&lsquo完全不同于生命&rsquo的東西&rdquo的尊敬結果,這某種東西是&ldquo在與之相比較并相對比中,生命連同生命的一切享受顯得全無價值&rdquo的某種東西。
他仍然活着,這是因為&ldquo活着&rdquo是他的義務,而不是因為他在生活中找到了任何愉快的東西。
以上所說,即是純粹實踐理性的真正動力的本性,它沒有别的,不過就是純粹道德法則本身。
因為此道德法則使我們認識到自己超感性的存在之莊嚴而且主觀地說,它在&ldquo人們也意識到他們的感性的存在,以及因此感性存在而來的那&lsquo很易感染的本性&rsquo的依存性&rdquo這樣的人們中,産生了對于人們的較高本性的尊敬。
現在,如此多的妩媚以及生活的滿足可與這動力相結合,以至于單為此種妩媚與滿足之故,甚至是合理的伊壁鸠魯派門人之最審慎的選擇,也必然會宣稱他自己是站在道德行為一邊,這甚至也是明智的。
但是這種情形隻可當作一種均衡看,也就是對于&ldquo惡行在反對面所能去展現之&rdquo的吸引、誘惑而起一種均衡作用以抵制之,而不是想去把這真正的動力,即使是這動力的最小部分,置于這生活當中,于論及義務時。
若真是想把這真正的動力置于這景色中,那也就是等于想去染污道德意向在其根源方面純淨性。
義務的崇高無所事事于生活的享受,它有它的特殊法則以及它的特殊法庭,雖然義務的崇高與生活享受這兩者聚在一起,混合得十分之好,就像一對藥劑一樣。
以之給予病人,這從未很容易地被動搖過,然而它們雙方不久就要各自分開。
如果它們不分開,則其義務的崇高将不起作用,雖然物理生命可以在強力方面有一定的意義,然而道德生命則必不可挽回地枯萎下去。
五、物理法則與自然法則 在這裡,對于純粹實踐判斷,開拓了一個可取之展望。
當我把在表象世界中對于我為之可能的行動歸屬于純粹實踐法則之下時,并不是要談及&ldquo當作表象世界中的一個事件來看&rdquo的行動的可能。
這一問題是一種&ldquo依照因果性的法則而屬于理性在知識使用中的裁決&rdquo的事,而所依照的因果性的法則就是知性純粹概念,對此純粹概念,理性在感性直覺中有一個條件。
物理的因果性,或&ldquo此因果性所依賴發生&rdquo的那個條件,是屬于物理概念的,其規模是為超越的想象所描繪。
但是,在這裡,我們并不要依賴于&ldquo依照法則而發生&rdquo的事件之條件,而隻依賴于法則自身的條件,因為&ldquo意志無須任何其他原則而單為法則所決定&rdquo這一事實即可把因果性概念聯系到一些條件上去,此等條件完全不同于那些&ldquo構成物理的聯系&rdquo的條件者。
物理法則,由于它是這樣一個法則,即&ldquo感性直覺對象須服從的&rdquo這樣一個法則,因此它必須有與之相應之條件,也就是說,它必須有一般的想象的程序,借着此想象的程序,它把法則所決定的&ldquo知性的純粹概念&rdquo先驗地展現于表象之上。
但是,自由的法則(即&ldquo不隸屬于感性條件&rdquo的因果性之法則),結果也就是說,&ldquo無條件的善&rdquo的概念,其不能有任何直覺,因而也不能有任何條件可提供給它。
結果,道德法則除知性外,不能有任何其他機能去助其應用于物理的對象。
而知性為判斷之目的并不能夠為&ldquo理性的理念&rdquo供給感性的條件,隻能供給法則,由于能夠具體地展示于感性的對象中,所以它也是自然的法則。
因此,我們可稱此法則為道德法則的&ldquo特征&rdquo。
照純粹實踐理性法則而來的&ldquo判斷的規律&rdquo是這樣:如果你所想的行動發生于&ldquo你自己也為其中一部分&rdquo的自然系統的法則,你可問問你自己是否能把這一行動視為依你自己的意志而為可能的。
而事實上,每個人皆依此規律而裁決,而不管這些行動是道德的善的或是道德的惡的。
這樣,人們可問:如果每個人當他認為欺騙符合其利益時,便允許自己去欺騙;或當他徹底厭倦其生命時,他便認為自己縮短生命有理,或以完全不相幹的态度來視他人之需要;而如果你屬于一種事物的秩序,你當真的是以本人的意志的同意而願從屬嗎?現在,每個人都知道如果他秘密地允許自己去欺騙,并不能說别人也如此做;或者說,如果當他不被他人所注意時,他缺乏同情心,可是别的人對于他不必如此。
因此,将其行動的格言與普遍自然法則相比較,這種比較并不是他的意志的決定原則。
可是,雖然如此,這個法則卻依賴于道德原則。
如果行動的格言不是這樣,即如&ldquo能承受普遍的自然法則的形式考驗&rdquo那樣而被構成,則它便是道德所不可能的。
這一點甚至也是常識的判斷,因為常識的通常判斷,甚至經驗的判斷,也都總是基于自然法則。
因此,常識總有自然法則置于手邊,唯獨在那些&ldquo從自由而來的因果性在那裡被評論&rdquo的事例,這才使那自然的法則隻成為自由法則的特征,因為倘若沒有某種東西,常識可在經驗的情形中使用,則常識必不能在實際中給純粹實踐理性法則以适當之使用。
因此,允許使用感性世界的系統為超感性的事物系統之特征,假如我并不把直覺以及那&ldquo依靠于這直覺&rdquo的東西,轉移到超感性的事物系統之上,隻把法則的一般形式應用于其上時(這&ldquo法則之一般形式&rdquo的概念甚至在理性的&ldquo最通常的&rdquo使用中也發生,但在理性的純粹的實踐使用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上,它卻不能确定地先驗地被感知)。
因為一切法則都是相同的(等值的),不管它們從什麼地方引申出其決定原則。
進一步說,因為一切超感性的東西,故除自由外,絕對沒有什麼其他東西可被感知,而甚至被涵蓋于那道德法則中它才可被知;又因為&ldquo理性依賴道德法則的指導&rdquo的那一切超感性的對象,除為道德法則的目的以及為純粹實踐理性的使用外,對于我們仍然沒有實在性。
以此緣故,我現在所做的這個解釋,足可用來去防止把那&ldquo屬于概念之特征&rdquo的東西計算于&ldquo概念自身&rdquo内。
無疑,幸福以及那些&ldquo從&lsquo為自私所決定&rsquo的意志而産生&rdquo的無限的利益,它們肯定可為&ldquo道德地善&rdquo充當完全适合之特征,但它們并非與道德地善為同一的。
這同一特征亦足以防止實踐理性之神秘主義,此神秘主義把那隻充作&ldquo符号&rdquo的東西轉為&ldquo條件&rdquo,也就是說,它想去為道德概念供給現實的直覺,但是,此直覺不是感性的,而是上帝王國的非感性的直覺。
那适合于&ldquo道德概念的使用&rdquo者僅是判斷的理性主義,此理性主義從感性的自然系統中隻取那&ldquo純粹理性以其自身也能思議之&rdquo者,也就是說,隻取其符合于法則,而所轉移成超感性的東西,不過就是那&ldquo能夠通過表象世界中的行動,依照自然法則的形式規律,而現實地被展示&rdquo者。
但是,謹防實踐理性的經驗主義更為重要,因為神秘主義與道德法則的純淨與莊嚴是完全相融的,此外&ldquo去濫用一個人的對于&lsquo超感性的直覺&rsquo的想象&rdquo,對于普通的思想習慣并不十分自然或十分契合,因此,這方面的危險并不一般。
可是,經驗主義從根上拔除了意向的道德性(在此意向的道德性中,而不隻是在行動中,即存在&ldquo人們所能而且所應當給予自己&rdquo的那高度價值),而且它以某種完全不同的東西,即經驗的興趣(&ldquo一般地說的愛好秘密地與之相聯合&rdquo的那經驗的興趣)來代替義務。
因此,經驗主義與一切愛好聯合,此愛好被升舉到&ldquo最高的實踐原則的尊嚴&rdquo時,它們貶損(或降低)了人性,雖然如此,因為這些愛好對于每個人的情感是如此偏愛,所以,經驗主義遠比神秘主義更為危險,神秘主義從未構成大多數人的持久狀況。
但是他活着,而他也不能忍受他在自己眼光中為不值得而活着。
因此,這種内部之安和,就那&ldquo能使生命愉快&rdquo的東西來說,隻是消極的。
事實上,它隻是避免人格價值方面沉沒的危險,它是對于&ldquo某種&lsquo完全不同于生命&rsquo的東西&rdquo的尊敬結果,這某種東西是&ldquo在與之相比較并相對比中,生命連同生命的一切享受顯得全無價值&rdquo的某種東西。
他仍然活着,這是因為&ldquo活着&rdquo是他的義務,而不是因為他在生活中找到了任何愉快的東西。
以上所說,即是純粹實踐理性的真正動力的本性,它沒有别的,不過就是純粹道德法則本身。
因為此道德法則使我們認識到自己超感性的存在之莊嚴而且主觀地說,它在&ldquo人們也意識到他們的感性的存在,以及因此感性存在而來的那&lsquo很易感染的本性&rsquo的依存性&rdquo這樣的人們中,産生了對于人們的較高本性的尊敬。
現在,如此多的妩媚以及生活的滿足可與這動力相結合,以至于單為此種妩媚與滿足之故,甚至是合理的伊壁鸠魯派門人之最審慎的選擇,也必然會宣稱他自己是站在道德行為一邊,這甚至也是明智的。
但是這種情形隻可當作一種均衡看,也就是對于&ldquo惡行在反對面所能去展現之&rdquo的吸引、誘惑而起一種均衡作用以抵制之,而不是想去把這真正的動力,即使是這動力的最小部分,置于這生活當中,于論及義務時。
若真是想把這真正的動力置于這景色中,那也就是等于想去染污道德意向在其根源方面純淨性。
義務的崇高無所事事于生活的享受,它有它的特殊法則以及它的特殊法庭,雖然義務的崇高與生活享受這兩者聚在一起,混合得十分之好,就像一對藥劑一樣。
以之給予病人,這從未很容易地被動搖過,然而它們雙方不久就要各自分開。
如果它們不分開,則其義務的崇高将不起作用,雖然物理生命可以在強力方面有一定的意義,然而道德生命則必不可挽回地枯萎下去。
五、物理法則與自然法則 在這裡,對于純粹實踐判斷,開拓了一個可取之展望。
當我把在表象世界中對于我為之可能的行動歸屬于純粹實踐法則之下時,并不是要談及&ldquo當作表象世界中的一個事件來看&rdquo的行動的可能。
這一問題是一種&ldquo依照因果性的法則而屬于理性在知識使用中的裁決&rdquo的事,而所依照的因果性的法則就是知性純粹概念,對此純粹概念,理性在感性直覺中有一個條件。
物理的因果性,或&ldquo此因果性所依賴發生&rdquo的那個條件,是屬于物理概念的,其規模是為超越的想象所描繪。
但是,在這裡,我們并不要依賴于&ldquo依照法則而發生&rdquo的事件之條件,而隻依賴于法則自身的條件,因為&ldquo意志無須任何其他原則而單為法則所決定&rdquo這一事實即可把因果性概念聯系到一些條件上去,此等條件完全不同于那些&ldquo構成物理的聯系&rdquo的條件者。
物理法則,由于它是這樣一個法則,即&ldquo感性直覺對象須服從的&rdquo這樣一個法則,因此它必須有與之相應之條件,也就是說,它必須有一般的想象的程序,借着此想象的程序,它把法則所決定的&ldquo知性的純粹概念&rdquo先驗地展現于表象之上。
但是,自由的法則(即&ldquo不隸屬于感性條件&rdquo的因果性之法則),結果也就是說,&ldquo無條件的善&rdquo的概念,其不能有任何直覺,因而也不能有任何條件可提供給它。
結果,道德法則除知性外,不能有任何其他機能去助其應用于物理的對象。
而知性為判斷之目的并不能夠為&ldquo理性的理念&rdquo供給感性的條件,隻能供給法則,由于能夠具體地展示于感性的對象中,所以它也是自然的法則。
因此,我們可稱此法則為道德法則的&ldquo特征&rdquo。
照純粹實踐理性法則而來的&ldquo判斷的規律&rdquo是這樣:如果你所想的行動發生于&ldquo你自己也為其中一部分&rdquo的自然系統的法則,你可問問你自己是否能把這一行動視為依你自己的意志而為可能的。
而事實上,每個人皆依此規律而裁決,而不管這些行動是道德的善的或是道德的惡的。
這樣,人們可問:如果每個人當他認為欺騙符合其利益時,便允許自己去欺騙;或當他徹底厭倦其生命時,他便認為自己縮短生命有理,或以完全不相幹的态度來視他人之需要;而如果你屬于一種事物的秩序,你當真的是以本人的意志的同意而願從屬嗎?現在,每個人都知道如果他秘密地允許自己去欺騙,并不能說别人也如此做;或者說,如果當他不被他人所注意時,他缺乏同情心,可是别的人對于他不必如此。
因此,将其行動的格言與普遍自然法則相比較,這種比較并不是他的意志的決定原則。
可是,雖然如此,這個法則卻依賴于道德原則。
如果行動的格言不是這樣,即如&ldquo能承受普遍的自然法則的形式考驗&rdquo那樣而被構成,則它便是道德所不可能的。
這一點甚至也是常識的判斷,因為常識的通常判斷,甚至經驗的判斷,也都總是基于自然法則。
因此,常識總有自然法則置于手邊,唯獨在那些&ldquo從自由而來的因果性在那裡被評論&rdquo的事例,這才使那自然的法則隻成為自由法則的特征,因為倘若沒有某種東西,常識可在經驗的情形中使用,則常識必不能在實際中給純粹實踐理性法則以适當之使用。
因此,允許使用感性世界的系統為超感性的事物系統之特征,假如我并不把直覺以及那&ldquo依靠于這直覺&rdquo的東西,轉移到超感性的事物系統之上,隻把法則的一般形式應用于其上時(這&ldquo法則之一般形式&rdquo的概念甚至在理性的&ldquo最通常的&rdquo使用中也發生,但在理性的純粹的實踐使用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上,它卻不能确定地先驗地被感知)。
因為一切法則都是相同的(等值的),不管它們從什麼地方引申出其決定原則。
進一步說,因為一切超感性的東西,故除自由外,絕對沒有什麼其他東西可被感知,而甚至被涵蓋于那道德法則中它才可被知;又因為&ldquo理性依賴道德法則的指導&rdquo的那一切超感性的對象,除為道德法則的目的以及為純粹實踐理性的使用外,對于我們仍然沒有實在性。
以此緣故,我現在所做的這個解釋,足可用來去防止把那&ldquo屬于概念之特征&rdquo的東西計算于&ldquo概念自身&rdquo内。
無疑,幸福以及那些&ldquo從&lsquo為自私所決定&rsquo的意志而産生&rdquo的無限的利益,它們肯定可為&ldquo道德地善&rdquo充當完全适合之特征,但它們并非與道德地善為同一的。
這同一特征亦足以防止實踐理性之神秘主義,此神秘主義把那隻充作&ldquo符号&rdquo的東西轉為&ldquo條件&rdquo,也就是說,它想去為道德概念供給現實的直覺,但是,此直覺不是感性的,而是上帝王國的非感性的直覺。
那适合于&ldquo道德概念的使用&rdquo者僅是判斷的理性主義,此理性主義從感性的自然系統中隻取那&ldquo純粹理性以其自身也能思議之&rdquo者,也就是說,隻取其符合于法則,而所轉移成超感性的東西,不過就是那&ldquo能夠通過表象世界中的行動,依照自然法則的形式規律,而現實地被展示&rdquo者。
但是,謹防實踐理性的經驗主義更為重要,因為神秘主義與道德法則的純淨與莊嚴是完全相融的,此外&ldquo去濫用一個人的對于&lsquo超感性的直覺&rsquo的想象&rdquo,對于普通的思想習慣并不十分自然或十分契合,因此,這方面的危險并不一般。
可是,經驗主義從根上拔除了意向的道德性(在此意向的道德性中,而不隻是在行動中,即存在&ldquo人們所能而且所應當給予自己&rdquo的那高度價值),而且它以某種完全不同的東西,即經驗的興趣(&ldquo一般地說的愛好秘密地與之相聯合&rdquo的那經驗的興趣)來代替義務。
因此,經驗主義與一切愛好聯合,此愛好被升舉到&ldquo最高的實踐原則的尊嚴&rdquo時,它們貶損(或降低)了人性,雖然如此,因為這些愛好對于每個人的情感是如此偏愛,所以,經驗主義遠比神秘主義更為危險,神秘主義從未構成大多數人的持久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