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關燈
小
中
大
朝廷指揮,專充募兵、買馬、緣邊事支用。
若有敢科配騷擾者,命官竄責,吏人決配,委監司按察。
凡募兵、買馬、勸民出财,奉行有叙,保明推賞,中書條具進呈,有旨從之。
又議措置控禦、修舉軍政,餘謂唐之方鎮,當時實賴其力以定患難,第措置失宜,而其後行姑息之政,威柄浸移,乃有尾大不掉之患。
祖宗革去其弊,削弱州郡之權,一切委以文吏。
非沿邊諸路,雖藩府亦屯兵不多,無敢越法行事。
以處太平無事之時,可也,一旦夷狄長驅,盜賊蜂起,州郡莫有能抗之者,遂至手足不足以捍頭目。
為今之計,莫若稍仿方鎮之制,擇人任之,假以權勢,減上供錢谷,使之養兵而訓練之,大小相維,遠近相援,庶幾可以救今日之患。
夫方鎮者,節度使之兵也,其次有觀察、團練、防禦。
今既以為階官,不可複改,宜于沿河、河淮、沿江諸路置帥府,要郡、次要郡使帶總管、钤轄、都監,以寓方鎮之法,許其便宜行事。
辟置寮屬、将佐,以治兵。
不數年間,必有可觀。
昔馬燧之鎮太原也,承鮑防之後,兵力衰單,燧募厮役,悉補騎士,教之戰。
數月,成精卒。
居一年,辟廣場,集兵三萬,威震北方。
李抱真之鎮澤潞也,乘戰伐後,賦重人困,軍旅雕元刂,乃籍戶三丁擇一,蠲其徭租,給弓矢,令閑月得比偶習射,歲終大較,親按籍,第能否賞責,比三年,皆為精兵。
舉所部,得成卒一萬,遂雄山東,天下稱昭義步兵為諸軍冠。
此方鎮之效也。
要在得人以任之,寬其銜勒以責成功,而誅賞廢置之柄,悉在朝廷,使無不掉之患。
則今日控禦之策,宜無大于此者。
至于軍政,當法古揆今而更張之。
古者,自伍、兩、卒、旅,積而至于二千五百人而為師,又積而至于萬二千五百人而為軍,其将帥正長皆素具。
故于居,恩威足以相服;行陣,節制足以相使。
若身運臂而臂使指,無不可者,此所以能捍患禦敵而成功也。
國朝之制,惟以五十人為一隊,五百人為一指揮,而有故出師始命将佐,取具臨時兵将,初不相識,而欲其臨患難而用命指揮如意,蓋亦難矣。
今宜法古,五人為伍,中擇一人為伍長。
五伍為甲,别選一人為甲正。
四甲為隊,有隊将,正、副二人。
五隊為部,有部将,正、副二人。
五部為軍,有正、副統制官。
節制統制官,有都統。
節制都統,有大帥。
皆平時選定,間居則閱習,有故則出戰,非特兵将有以相識,而恩威足以相服,驅之行陣,益多益。
治此,韓信多多益辦之術也。
夫用兵,以賞罰為勸沮,而自崇觀以來,有功者賞逾期,敗衄者罰不及,用命死敵者,以收身不到為名,而無贈恤,遇敵奔潰者,以轉山迷道為辭,而反招收。
賞罰如此,豈複有軍政哉?宜置賞功司,凡士卒有功者,即時推賞,後有不實,坐所保将帥。
而将之敗衄、卒之逃潰者,必誅。
臨陣死敵者,寬主将之罰,使必以實告,而優贈恤之。
庶幾士氣猶可作也。
且祖宗嚴禁軍逃亡之法,而近年不複行也。
嚴犯階級之法,而近年不複行也。
嚴離部伍之法,而近年不複行也。
嚴失主将之法,而近年不複行也。
若此之類,皆宜申明約束,增重法制。
又納級計功之法,有當議者,如選鋒、精騎,陷陣卻敵;神臂弓,強弩勁弓,射賊于數百步外。
豈可責以斬首級哉?若此之類,宜命将帥保明,全軍推賞。
餘又具劄子,于上前論之甚詳。
佥謂帥府、要郡之制可行,但未可如方鎮,割隸州郡。
措置軍政,當先施行于禦營司。
及招置新軍,乃命京東東西路、京西南北路、河北東路、永興軍路、淮南、江南、兩浙、東西路、荊湖南北路皆置帥府,要郡、次要郡,帥府為安撫使,帶馬步軍都總管。
要郡帶兵馬钤轄,次要郡帶兵馬都監,皆以武臣為之副。
改路分為副總管路,钤轄為副钤轄,州钤轄為副都監。
總管、钤轄司,許以便宜行軍馬事。
辟置寮屬,依帥卧法。
屯兵聚糧,皆有等差。
遇朝廷起兵,則副總管為帥,副钤轄都監,各以兵從正官。
願行者,聽轉運使、副一員,随軍一員,留本路。
而提刑彈壓本路盜賊,遇有盜賊,則量敵多寡,出兵會合,以相應援。
本路帥臣,當職官措置兵馬先就緒者,當優議施賞之。
命招置新軍及禦管司兵,并依新法團結,五人為伍,伍長以牌書同伍四人姓名。
二十五人為甲,甲正以牌書伍長五人姓名。
百人為隊,隊将以牌書甲正四人姓名。
五百人為部,部将以牌書隊将正、副十人姓名。
二千五百人為軍,統制官以牌書部将
若有敢科配騷擾者,命官竄責,吏人決配,委監司按察。
凡募兵、買馬、勸民出财,奉行有叙,保明推賞,中書條具進呈,有旨從之。
又議措置控禦、修舉軍政,餘謂唐之方鎮,當時實賴其力以定患難,第措置失宜,而其後行姑息之政,威柄浸移,乃有尾大不掉之患。
祖宗革去其弊,削弱州郡之權,一切委以文吏。
非沿邊諸路,雖藩府亦屯兵不多,無敢越法行事。
以處太平無事之時,可也,一旦夷狄長驅,盜賊蜂起,州郡莫有能抗之者,遂至手足不足以捍頭目。
為今之計,莫若稍仿方鎮之制,擇人任之,假以權勢,減上供錢谷,使之養兵而訓練之,大小相維,遠近相援,庶幾可以救今日之患。
夫方鎮者,節度使之兵也,其次有觀察、團練、防禦。
今既以為階官,不可複改,宜于沿河、河淮、沿江諸路置帥府,要郡、次要郡使帶總管、钤轄、都監,以寓方鎮之法,許其便宜行事。
辟置寮屬、将佐,以治兵。
不數年間,必有可觀。
昔馬燧之鎮太原也,承鮑防之後,兵力衰單,燧募厮役,悉補騎士,教之戰。
數月,成精卒。
居一年,辟廣場,集兵三萬,威震北方。
李抱真之鎮澤潞也,乘戰伐後,賦重人困,軍旅雕元刂,乃籍戶三丁擇一,蠲其徭租,給弓矢,令閑月得比偶習射,歲終大較,親按籍,第能否賞責,比三年,皆為精兵。
舉所部,得成卒一萬,遂雄山東,天下稱昭義步兵為諸軍冠。
此方鎮之效也。
要在得人以任之,寬其銜勒以責成功,而誅賞廢置之柄,悉在朝廷,使無不掉之患。
則今日控禦之策,宜無大于此者。
至于軍政,當法古揆今而更張之。
古者,自伍、兩、卒、旅,積而至于二千五百人而為師,又積而至于萬二千五百人而為軍,其将帥正長皆素具。
故于居,恩威足以相服;行陣,節制足以相使。
若身運臂而臂使指,無不可者,此所以能捍患禦敵而成功也。
國朝之制,惟以五十人為一隊,五百人為一指揮,而有故出師始命将佐,取具臨時兵将,初不相識,而欲其臨患難而用命指揮如意,蓋亦難矣。
今宜法古,五人為伍,中擇一人為伍長。
五伍為甲,别選一人為甲正。
四甲為隊,有隊将,正、副二人。
五隊為部,有部将,正、副二人。
五部為軍,有正、副統制官。
節制統制官,有都統。
節制都統,有大帥。
皆平時選定,間居則閱習,有故則出戰,非特兵将有以相識,而恩威足以相服,驅之行陣,益多益。
治此,韓信多多益辦之術也。
夫用兵,以賞罰為勸沮,而自崇觀以來,有功者賞逾期,敗衄者罰不及,用命死敵者,以收身不到為名,而無贈恤,遇敵奔潰者,以轉山迷道為辭,而反招收。
賞罰如此,豈複有軍政哉?宜置賞功司,凡士卒有功者,即時推賞,後有不實,坐所保将帥。
而将之敗衄、卒之逃潰者,必誅。
臨陣死敵者,寬主将之罰,使必以實告,而優贈恤之。
庶幾士氣猶可作也。
且祖宗嚴禁軍逃亡之法,而近年不複行也。
嚴犯階級之法,而近年不複行也。
嚴離部伍之法,而近年不複行也。
嚴失主将之法,而近年不複行也。
若此之類,皆宜申明約束,增重法制。
又納級計功之法,有當議者,如選鋒、精騎,陷陣卻敵;神臂弓,強弩勁弓,射賊于數百步外。
豈可責以斬首級哉?若此之類,宜命将帥保明,全軍推賞。
餘又具劄子,于上前論之甚詳。
佥謂帥府、要郡之制可行,但未可如方鎮,割隸州郡。
措置軍政,當先施行于禦營司。
及招置新軍,乃命京東東西路、京西南北路、河北東路、永興軍路、淮南、江南、兩浙、東西路、荊湖南北路皆置帥府,要郡、次要郡,帥府為安撫使,帶馬步軍都總管。
要郡帶兵馬钤轄,次要郡帶兵馬都監,皆以武臣為之副。
改路分為副總管路,钤轄為副钤轄,州钤轄為副都監。
總管、钤轄司,許以便宜行軍馬事。
辟置寮屬,依帥卧法。
屯兵聚糧,皆有等差。
遇朝廷起兵,則副總管為帥,副钤轄都監,各以兵從正官。
願行者,聽轉運使、副一員,随軍一員,留本路。
而提刑彈壓本路盜賊,遇有盜賊,則量敵多寡,出兵會合,以相應援。
本路帥臣,當職官措置兵馬先就緒者,當優議施賞之。
命招置新軍及禦管司兵,并依新法團結,五人為伍,伍長以牌書同伍四人姓名。
二十五人為甲,甲正以牌書伍長五人姓名。
百人為隊,隊将以牌書甲正四人姓名。
五百人為部,部将以牌書隊将正、副十人姓名。
二千五百人為軍,統制官以牌書部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