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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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同執政奏事内殿,餘留身,進呈三劄子:一日募兵,二日買馬,三曰募民出财,以助兵費。

    餘奏上曰:“國家以兵為重,方熙、豐盛時,内外禁旅合九十五萬人。

    至崇、觀間,而阙額不補者幾半,西讨夏人,南平方寇,北事幽燕,所折閱者又三之一。

    至靖康間,金賊再犯阙,潰散逃亡者,又不知其幾何。

    方建炎初,天下勤王之師集于都城側者,三十餘萬人。

    其間多系召募民兵,倘擇正兵之可用者,留十餘萬,分屯要害州郡,運糧給之,以為後圖,亦足以壯聲勢而備緩急。

    朝廷乃一切放散,而京東、河北之兵在元帥府者,又皆援例以歸。

    遂使行在禁旅單弱,雖旋搜裒,其勢不多,何以捍強敵而鎮四方?今已散之兵既不可複追,而東南之人其性輕剽,不可使之遠戰,耐勞苦,習戰陣。

    惟西北之人可使。

    為今日之計,莫若取财于東南,募兵于西北。

    方河北之人,為金人騷擾,未有所歸之時,而關陝、京東西流為盜賊,強壯不能還業者甚衆,乘此遣使四路,優給例物,以招募之,新其軍号勒以部伍,得十數萬人,付之将帥,以時教閱、訓練,不年歲間,皆成精兵。

    于要害州郡,别置營房屯戍,使之更番入衛行在,此最今日不得已之急務也。

    夫金人專以鐵騎取勝,而中國馬政不修,騎兵鮮少,乃以步軍當其馳突,宜乎潰散。

    蓋祖宗朝養馬于監牧,孳生蕃盛,所在雲布,故軍旅之用足。

    至崇、觀間,監牧廢而為給地牧馬,有其名而無其實,既無孳生,馬益消耗。

    其後燕山陷沒,馬之入于夷狄者,不可勝數。

    金人初犯阙,河北、京畿之馬為之一空。

    其後破都城,旨下令括馬,而京師之馬入于賊者萬有餘匹。

    今行在騎兵既已不多,又皆疲劣,官馬既無,獨陝西、京東西諸路,尚有私馬。

    宜降指揮,立格尺,以善價買之,可以濟一時之乏。

    民間養馬,必皆上戶及僧道、命官之家,中下戶自無馬可養,取之既不厲民。

    而旬月間,馬遂可集。

    朝廷讨論監牧之制,修複馬政,命四川茶馬司益市馬,責效在年歲之外,馬不患乎不足,此亦今日不得已之急務也。

    國家新罹寇難,京師帑藏,悉為金人所取,外路州郡以調發勤王之師,财用為之一空。

    今又募兵、買馬、招捉盜賊、措置邊事、應副殘破州縣,振舉百度,以圖中興,非常賦之所能供辦。

    又不可橫賦暴斂,科取于民。

    如免夫錢,天下至今咨怨。

    惟上二等物力有餘之家,可行勸誘,使斥其赢餘以佐國用,而以官告、度牒之類償之,使朝廷軍馬精強,措置邊事就緒,盜賊衰息,彼乃得保其财産。

    不然,雖欲保家室,不可得,況财産哉?宜命州縣委曲,喻以德意,必有樂輸從命者,此又今日不得已之急務也。

    然募兵買馬,勸民出财,全藉州縣官吏體朝廷德意而奉行之,其有抑勒科配緻騷擾者,重置于法。

    奉行有叙,不擾而辦者,量加旌賞。

    令諸路監司保明按察以聞。

    則三者,可以指日而辦。

    ”上皆以為然,命以子付中書省條具取旨。

    乃與黃潛善商議,于陝西、河北募兵各三萬人,于京東、西募兵各二萬人,合為十萬。

    許召募白身,于諸色廂軍中揀選,招收潰散兵卒,改刺,創置軍号骁勝、壯捷、忠勇、義武、龍武、虎威、折沖、果毅、定難、靜邊,凡十軍,每号四軍,每軍二千五百人。

    例物,白身人全給,依上禁軍法,量增分數,餘給半。

    許用諸路阙額禁軍錢、常平司錢,不足,即自朝廷應副。

    每募及一軍,就本路選差有材武大小使臣,充将官,部隊将押赴行在。

    内京東、西,委兩路提刑司、河北委招撫司,陝西委經制司,而以錢蓋依舊為陝西經制使。

    初,蓋在靖康間,嘗建議河外湟、鄯之地于朝廷無毫發利,而歲費不赀,為中國患。

    不若求青唐之後而立之,使撫有其舊部,以為藩臣。

    朝廷省費,而新邊弓箭手皆可徙至河内,以備使令。

    有益麻黨征者,故王之子,素為國人信服,倘封立之,必得其力。

    至是,用其策,故遣蓋為使,赍告賜益麻黨征,措置湟鄯事,而因委之以募兵。

    又議買馬,分為三等,格尺價直,除命官、将校見養馬不許括買外,餘并籍記,赴官揀選,及格尺、中披帶者,即時給還價直。

    每及百匹,差官一員,管押赴行在。

    隐寄妄冒,有馬不籍,及無馬而抑勒令置買者,并科違制之罪,委逐路提刑司總之。

    又議募民出财,宜降诏曉谕,俾州縣勸誘,有能出财助國者,籍記姓名、多寡,申朝廷給降度牒償之。

    入财多者,取旨推恩,應勸誘到錢物,并别項椿管,聽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