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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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績曾爲憲長時,論李景曾誤擬徐逸民之罪,而語多失實。

    未幾爲兵曹,注擬信男,信男本非有職者,而自稱嘉善,至是事發,多有人言,茂績陳疏自辨。

    所謂士友,指兪伯曾,而信男卽伯曾所親信也。

    伯曾與茂績,同發景曾之論,而旋有此事,循私之失,與景曾無異,聞者哂之。

     ○諫院請李郊削去仕版,金三樂罷職,上不從。

    正言洪錫箕,素與郊相密,後因酒場醉詬,錫箕含憾,論郊太甚,又論金三樂薦擬注書之失。

    郊與錫箕,固是一班人市井之交,人皆笑之。

     4月2日 ○甲寅,憲府論:「韓信男特一白徒,自稱嘉善,圖拜衛將,欺罔朝廷之罪,請移刑曹,依法推治,且徵逐年竊食之料。

    洪茂績以不知根腳之人,至擬衛將之望,誤薦之失,自有其法,請罷職。

    兵曹判書具仁垕,漫不緻察,有此虛僞之擧,請推考。

    」上從之。

    洪茂績隻推考。

    時有譏之者曰:「天下無無對,向有徐逸民,今有韓信男。

    」 4月4日 ○丙辰,宰臣韓興一在北京馳啓曰:「鳳林大君今三月二十六日發還,而此中消息,則八王已得四大城、九鎭堡、馬三千匹、銀一萬兩雲。

    朝參時,有四人具冠帶肅拜,問其何人,則乃文官自南京來投者雲。

    護行將,戶部郞中亞赤、刑部郞中羅車一,衙譯韓巨源、家丁十二人雲。

    」 ○備局啓曰:「藤差所言三事,旣已防塞覆啓,今見東萊府使狀啓,則其所求,似無別情,不過島主要切於關白之意,不必終始不許。

    況我國地圖,渠已出示一件,則自我摹給一本,似無所損矣。

    」上從之。

     4月5日 ○丁巳,雨雹。

    夜,流星出亢星下,色赤光照地。

     4月6日 ○戊午,右相沈悅上箚曰: 臣子熙世,負罪甚重,天威震疊,行遣在卽,而渠有重病,命在頃刻,登程之日,便是絶命之時,父子相與抱持,不忍永訣。

    伏蒙天地好生之德,乃有待差發送之命,闔門老少感泣攅祝。

    第臣伏見諫院啓辭,以臣之子熙世緘答之時,膠守謬見,不遵父兄之敎爲辭,此雖言其病重失性之狀,然苟非狂易之甚,豈至於不遵父命乎?臣旣無所敎,熙世亦無不從之事,今此雲雲之說,必是傳者之誤也,臣竊怪焉。

    臣常時不能敎子,緻有朝家莫大閙端,此則臣之罪也。

     時,諫院啓辭,以熙世不遵父兄之敎爲辭,熙世一隊大言曰:「是諫院又以不孝論之也。

    」於是,悅上箚以明之。

    諫院以此引避,憲府請竝出仕,上從之。

     ○持平宋時烈、輔德金慶餘、執義李尙馨,皆不至。

     4月7日 ○己未,雨雹。

     4月9日 ○辛酉,慶尙道督運禦史黃?還朝,以嶺南民瘼書啓: 其一曰,癘疫、痘疾,嶺南最甚,其勢轉熾,將靡孑遺。

    其二曰,木花絶種,凡有徵責,毀拆衣裳而改造,浣濯舊綿而補織,到今已竭,無以應役。

    其三曰,步兵、匠人、諸員等價布及奴婢身貢,自是應出之役,而力旣竭矣,願待秋備納。

    其四曰,頃因筵臣陳啓,蕩滌逃故軍布,而旋卽還徵,請令該曹,更加商確善處。

    其五曰,統營雜物貿販,爲沿海郡邑巨弊,不可不大行査覈,以祛道內之弊。

    其六曰,兩水營春、夏添防之卒,其數不小,及其暇隙,多造運餉之船,平日則爲常稅之具,有事則爲一時調發之資。

     備局覆啓以爲:「黃?書啓,俱是切實之言,外方民瘼,有似目見。

    各令該曹,商確處置。

    統營貿販事,令諸道量宜施行。

    造船之說,不無意見,而此路一開,後弊可慮,徐議以處。

    」上從之。

     4月10日 ○壬戌,月入太微垣右執法內。

     ○以金光煜爲都承旨,李有淐爲持平。

     ○黃海監司鄭維城馳啓曰:「本道之民,纔經站上大役,又當運米之擧,遑遑莫保,皆不聊生。

    旱乾之酷、染病之慘,一至此極,今春以來,列邑病死之人,考其數則大邑百餘,小邑六七十人,餘存者飢病相仍,救死無計。

    加以前秋運米舡渰死者六十人,及今春船調發者七百餘人,在家父子兄弟,或聞訃號哭,或生訣死別,悲號之聲,處處皆然,傷心慘目,有不忍言。

    此所以感傷和氣,而緻災沴者也。

    前頭民事,萬分可慮。

    且泰仁米船一艘,漂沒於延平外洋,水手十五人及監官等,僅得免死。

    各道米船相繼渰沒者,已至五艘,極爲驚慘雲雲。

    」 4月11日 ○癸亥,吏曹判書李植上疏曰: 郞官三人,橫陷專擅之罪,遽蒙遠竄之律,原其罪釁,實由臣緻。

    臣請略數之。

    郞薦之罷,旣有成命,則復踵前習,乃是長官自失其職,不可專責下僚也。

    且臣一家之人,爲其罪魁,〈沈熙世,植妻弟也。

    〉形跡之嫌、疑謗之集,固其所也。

    且於擬望郞官現告之時,臣使該吏,考出文書,則沈熙世乃其首也。

    臣隻擧熙世之名,而啓辭中,三度擬望郞官各異者,據實措語,自當如此也。

    不意他郞官,因此一句說話,混被推考之命。

    其中金振則三度擬望,皆不參席,初不在現告之類,而振自以爲不可獨免,委令下人竝告,豈料此人隨陷遠謫之科乎?伏願聖明,鐫削臣職,俾之退竢公議。

     疏入,踏啓字而下。

     4月13日 ○乙醜,右議政沈悅呈辭至十一度,上乃許之。

     4月15日 ○丁卯,上下敎曰:「藤差之徑還,不可不移咨于淸國。

    令齎咨官,將倭情可虞之意及三南水手盡赴米船,海防虛疎之狀,備細言之爲當。

    」於是,備局請依上敎施行。

     4月16日 ○戊辰,以沈悅爲領中樞府事,李景奭爲吏曹判書,金光炫爲大司憲,沈詻爲大司諫,兪榥爲獻納,李齊衡、任翰伯爲正言。

     ○平安道癘疫死亡者,一千四百餘人。

     ○禮曹判書李明漢卒。

    明漢,廷龜之子也。

    爲人爽朗,有風緻,以文詞擅名,遂世典文衡,歷拜吏判,至是卒。

    其弟昭漢亦有才華,遍敭華顯,位至亞卿。

    以癘疫,兄弟相繼而沒,人皆嗟惜。

     4月19日 ○辛未,宰臣韓興一馳啓曰:「三月二十五日,皇帝坐武英殿,招大君以下,使之入坐殿內,皇帝親執爵以賜,又以貂裘二領、鞍具馬二匹贐行,命送禮部尙書及龍將,餞于門外。

    九王以錦段、黃金、鞍具贐之,且以咨文一道付送,卽會寧開市一事也。

    初欲勑諭,而恐以此緻擾,而停止雲。

    臨發,龍將密言曰:『世子、大君之東還,皆九王之力,須以倭劍、淸蜜、粘米、靑黍皮等物,以緻謝意。

    』雲。

    且『今此護行,乃是欽差,無異奉勑。

    若不以勑使接待,則便自中路徑還。

    』雲雲。

    」備局啓曰:「護行將旣是欽差,所當優待,而其中節目,有與勑使不同者。

    都監儐伴延慰等事,令該曹稟定。

    」上下敎曰:「凡接待節目,皆令降等。

    」 4月20日 ○壬申,霜。

     ○上受燔鍼。

     4月21日 ○癸酉,霜。

     4月22日 ○甲戌,火星入輿鬼星。

     ○以李行遇爲左副承旨,閔應恊爲修撰。

     ○行祈雨祭。

     4月23日 ○乙亥,上受燔鍼。

     ○世子有疾,禦醫樸頵入診脈候,認爲瘧疾。

    藥房請於明曉,命李馨益施鍼,以瀉瘧熱,上從之。

     ○憲府以推考文書差誤引避,諫院啓請出仕,物議非之。

    兩司又皆引避,玉堂以憲府不察文書之過,諫院處置乖當之失,竝請遞差,上從之。

     4月24日 ○丙子,火星犯積屍星。

     ○世子受鍼。

     ○慶尙道漆谷縣地震。

     4月25日 ○丁醜,以南以雄爲禮曹判書,呂爾徵爲大司諫,兪省曾爲右副承旨,趙錫胤爲吏曹參議,閔應恊爲執義,黃?爲掌令,宋浚吉爲持平,尹鳴殷爲全羅監司,樸長遠爲正言。

     ○是日,世子又受鍼。

     4月26日 ○戊寅,王世子卒于昌慶宮歡慶堂。

    世子姿質英明,而器量不弘。

    曾在丁卯之難,撫軍湖南,節損供禦,務祛弊瘼。

    及丙子之變,陪大駕入南漢城,淸賊脅我以世子爲質,三司力爭之,上亦不忍。

    世子卽自請曰:「苟安社稷,而保君父,臣何憚行?」及被拘而西也,蒼皇之際,不變辭色,接遇陪從諸臣,恩禮俱至,凡有疾病、困厄者,輒盡力拯濟焉。

    世子旣久處瀋陽,一聽淸人所爲,出入於田獵、戎馬之間,所親狎者皆武夫、厮卒。

    專廢講學,惟事貨利,且以土木之役、狗馬之玩爲事,貽譏敵國,大失人望。

    蓋其時宮官輩,或匪其人,失輔導之道而然也。

    世子十年異域,備嘗險艱,東還纔數月而遘疾,醫官等亦妄施鍼藥,終至不救,國人悲之。

    世子年三十四,有三子三女。

     ○政院、玉堂、藥房、宗親府、文武百官問安,答曰:「遭此意外之喪,罔極。

    」旣復,政院、玉堂、宗親、文武百官,以黑笠、黑帶、白帖裏擧哀,時方戎服故也。

     ○禮曹啓曰:「自上當有變服之禮,而《大明會典》與《五禮儀》俱無明文。

    明廟朝有順懷世子之喪,而其時亦無可據之文。

    不得已略倣王妃喪擧哀變服之制,以素袍、翼善冠、烏犀帶、白皮靴行之。

    中殿變服之節,亦當依此施行。

    」下敎曰:「以黑笠、素服擧哀爲當矣。

    」擧哀後,政院、玉堂、宗親、文武百官陳慰于兩殿,講院陳慰于嬪宮。

     ○大臣啓曰:「王世子之喪,出於不意。

    他無可考文書,請急遣史官於江都,取考《實錄》以來。

    」上從之。

    仍下敎曰:「入棺後喪禮,當依《實錄》。

    入棺前喪禮,不可待實錄,三日入棺可也。

    」大臣爭之,上曰:「三日入棺,與士大夫同,何害焉?」 ○時,上候未寧,而強疾臨喪,領相金瑬、左相洪瑞鳳三啓請還禦大內,上不從。

    大臣直入文政殿內固請,上乃從之。

     ○禮曹啓曰:「大行喪銘旌,則以金字篆文書之。

    世子之喪,似宜有所降殺,當以粉字隷書書之,議于大臣,亦未得其當。

    且京外官服色,《五禮儀》雖無可據,取考《文獻通考》,則大明皇太子之喪,百官服齊衰十二日而除。

    大明喪禮,以日易月,自初終至十三日,乃我國朞年也。

    本朝無以日易月之制,則宜行朞年,而事無前規,不敢擅定,何以爲之?」答曰:「銘旌以隷書書之,而用金字似可矣。

    京外官服制,從大明禮可也。

    」時,南以雄爲大宗伯,素昧禮經,猝遇變禮,不知所爲,每事議于大臣。

    而大臣之議,亦多不合於禮,識者歎之。

     ○禮曹啓曰:「取考《五禮儀》,大行王及王妃之喪,則設欑宮,第六日成服。

    今世子之喪,則當有所降殺,而無可據之文,何以處之?梓宮二字,似不可用,當代以柩字乎?」答曰:「勿設欑宮,第四日成服,以柩字書之。

    」 ○下敎曰:「命送禁軍,傳王世子訃音于兩大君。

    」大君方在北京故也。

     ○禮曹啓曰:「銘旌稱號,議于大臣,則書以王世子宜當雲。

    且禮經,童子無服,而當室則有免杖之禮。

    今玆元孫雖未成童,不可無免杖之禮,宜依此擧行。

    」上皆從之。

     ○設殯宮、禮葬、魂宮三都監,以洛興府院君金自點爲都提調。

     ○以王世子喪,告于宗廟及肅寧殿。

     ○禮曹請令儒臣,博考古禮,撰出應行節目,次第擧行。

    弘文館啓曰:「臣等取考禮經諸書,俱無可據典禮,隻於《續文獻通考》皇太子喪禮,有嘉靖二十八年所定,莊敬太子喪禮一款,似可倣行。

    其中若幹節目,略加刪定以入。

    一,聞喪第四日成服,上遣祭一壇,母妃祭一壇,諸王共祭一壇,東宮官共祭一壇。

    一,文武百官聞喪次日爲始,具素服、烏紗帽、黑角帶于本衙門宿歇,至第四日早,具齊衰服不杖,赴明德宮,大斂畢,擧哀行拜禮。

    一,自聞喪次日爲始輟朝,不鳴鍾鼓,十日止。

    一,聞喪第五日,百官烏紗帽、素服、黑角帶,詣西角門,行奉慰禮,退出易服布裹紗帽、絰帶于各衙門辦事,通前成服爲始十二日而除。

    在京軍、民人等,各素服十二日而除,禁屠宰五日聽辦事。

    官吏、監生、耆老人等,俱于成服日,赴順天府擧哀,行拜禮,官吏俱衰服,監生人等具素服。

    一,各直隷、布政司等處,禮部請勑差官訃告。

    一,在外文武官員人等,聞訃次日,各具衰服擧哀,拜禮畢,易素冠服、絰帶,十二日而除。

    其各王府、文武衙門,俱免進香。

    一,安葬先期擇日,遣工部堂上,祭告啓土。

    一,發引先期,命大臣一員護喪,各衙門堂上各一員,照例率領所屬,送喪遣官一員,以葬期告于太廟。

    至日,文武百官布裹紗帽、素服、絰帶,候于北安門外,步送至西直門外,祭畢卽回。

    一,護喪官竝墳所執事官,待葬畢回。

    凡回還官員,俱易烏紗帽、靑衣、黑角帶,次日以後,復常服辦事。

    一,下葬時,上遣祭一壇,母妃以下祭同於前。

    將葬時,行禮葬畢行,贈禮如儀。

    掩壙後,上遣祭一壇,護喪官行禮。

    掩壙畢,題主官題主訖,護喪官獻酒,贊讀祝。

    禮畢,安神,上遣祭一壇。

    葬畢,祀後土,遣工部堂上官行禮。

    」命下該曹。

     ○禮曹啓曰:「今此設奠時饌品,亦當隨而降殺,令都監酌處。

    」答曰:「依啓。

    」 ○大臣啓曰:「扈衛及懸燈、刁鬥等事,宜依中殿喪時例擧行。

    」上從之。

     4月27日 ○己卯,卒襲,設襲奠。

    侍講院、翊衛司及政院、玉堂,俱詣文政門外,行拜哭禮,宗親、百官等拜哭於集賢門。

     ○上以吏曹守園官望,下敎于政院曰:「園字可否及堂上宗親守園之事,或在野史,或在他書與否考啓。

    」吏曹啓曰:「園字,蓋倣古昔稱號於太子者也。

    堂上宗室差定之事,則李植以爲:『少時嘗聞其孽叔爲內需司別提者之言,順懷世子嬪殯所,臨亂不能運動,伊時堂上宗室,尙在殯側。

    』雲,此爲可據之例,故議于大臣而書啓矣。

    下敎如此,園字易以墓字,改付標之意,敢啓。

    」又下敎于政院曰:「守墓之事,問于年老宗室以定可也。

    」吏曹啓曰:「問于坡興都正應順則以爲:『年老歲久,他事未記,而三品宗室入直于德嬪殯所之事,則記得。

    』雲。

    又問龜川君睟則德嬪之喪,宗室龍城君稱以守園官,侍在殯所雲。

    以此言之,則守園之稱,似有可據。

    入直宗室,雖未知幾員,而似當竝爲差出。

    」上從之。

    以宗室綾山都正僖爲守墓官,內侍樸昌壽爲侍墓官。

     ○禮曹啓曰:「自上及中殿成服,當以朞服講定,而《五禮儀》、禮經,竝無可據之文。

    取考乙亥年仁烈王後喪《謄錄》所載,則自上具朞服十二日而除,成服、除服,亦皆親臨,十二日前,常禦白頭冕、素帶、素衣,衰服旣除之後,則白木綿團領、生麻布帶、白皮靴,通前三十日除。

    王妃與世子喪,於上俱是朞服,而事係變禮,不敢臆斷,宜議于大臣。

    」領相金瑬、左相洪瑞鳳、領中樞沈悅、洛興府院君金自點以爲:「以禮文言之,則妻喪與長子之喪,俱是朞服,十二日而除,似爲得宜。

    但衰服旣除之後,仍用生麻布帶,似無降殺之別,必有祖宗朝已行之制,宜俟《實錄》考來後講定。

    」判中樞李敬輿以爲:「今此喪禮,不合於時王之制,又失於古禮之意,損則太降,有慊天顯之則;引則太長,進適國母之喪,情文失中,似不但此下詢一款而已。

    世祖、明廟兩朝,必有已行奠禮,考出倣行,允爲得宜。

    」上然之。

     ○禮曹啓曰:「襲奠以後,宜有代奠官,請令該曹差出。

    」又啓曰:「禮文自初喪至卒哭,竝停大、中、小祀,殯後惟祭社稷雲。

    蓋古禮,同宮之內,雖卑賤之喪,三月爲之不祭,惟郊祀之禮,則越紼而行,停祀及行祭等事宜,依此擧行。

    」上皆從之。

     ○兩司啓曰:「王世子證候,一朝猝劇,竟至於此,群情皆以爲,諸醫診察不明,鍼藥失宜之緻。

    李馨益爲人狂妄,自信怪誕之術,曾於入診之日,妄陳己見,及其寒戰之後,莫辨證勢,連日施鍼,其不謹妄作之罪,不可不治。

    請李馨益拿鞫定罪,診候議藥諸醫等,竝令拿鞫定罪。

    」答曰:「諸醫等別無不謹之事,不必拿鞫。

    」再啓,而竟不從。

     ○吏曹判書李景奭、大提學李植、兵曹參判李楘聯名上疏,百官服制,請倣皇朝莊敬太子喪禮,以行期年之制,上不報。

     ○下敎于政院曰:「大小斂之禮,不可諉於不解事之內官,族親四五人,使之入參。

    」政院啓曰:「大小斂時,宮僚一員及殯宮堂上,不可不入參。

    」上不許。

    遂小斂。

    守墓官、侍墓官括髮,侍講院、翊衛司、政院、玉堂、宗親文武百官,如前就位跪,俯伏哭如儀。

    設小斂奠,外庭哭拜之節,與襲同。

    〈儀文詳在大斂日。

    〉禮曹以兩殿內侍、司謁、司鑰,從上服齊衰,改磨鍊入啓。

     4月28日 ○庚辰,檢閱洪命夏考出《實錄》以來。

    時,江華府《實錄》,散失於丁醜之難,隻有世祖朝懿敬世子之喪禮,抄錄初喪發引節目以進。

    〈其時,禮官啓曰:「臣等謹按,禮爲長子期,《南史》齊武帝爲文惠太子服期,朝臣則齊衰三月,文公《家禮》以期爲三十日,以緦麻三月爲七日。

    我朝服制日數準此,請依此制,大殿中殿白衣麄布帶三十日,朝臣白衣、烏紗帽、黑角帶七日。

    外方戍禦武臣外,大小使臣、諸道守令,文移到日,於公廳設香案,以白衣、烏紗帽、黑角帶、麄布帶,望京再拜哭,十五擧聲,又再拜,七日而除。

    無服之親,依百官例,宮官衰服三月。

    」從之。

    命斂王者冕服,壙內諸事,悉倣山陵,以河原君鄭守忠爲守墓官,左承旨韓繼美爲代奠官,欑宮稱以欑室,襲用七稱,小斂用十九稱,大斂用七十稱。

    ○世子僚屬,依《南史》文惠太子喪制,常時朝路着白衣、烏紗帽、角帶,殯宮侍衛入直日及葬時着衰服。

    ○議政府、六曹、忠勳府、忠翊府進香。

    ○三日入棺,四日成服。

    ○謚曰懿敬,墓號曰懿墓,墓石儀略與卿相等。

    ○神主外面,題懿敬世子神主,無旁題。

    〉上覽之,下敎于禮官曰:「百官服制,依此《實錄》以行。

    」 ○禮曹啓曰:「今此百官之服,當依《實錄》爲之,大殿、中殿服制,白衣、麄布帶三十日,亦依《實錄》擧行,而《實錄》中有欑室之制,則隻改欑宮之名而已,欑室之設,不可已也。

    且其時書筵官、翊衛司官員,依南郡國臣,齊衰期服之制,若無服之親,則依百官例爲之雲,有服之親,應服其服等節目,宜竝改定。

    」下敎曰:「兩殿服制,於禮有據,依前磨鍊以行。

    百官之服,勿用短喪之制,三月乃除,似乎適中,議大臣宜當。

    且欑宮仍令勿設,族屬服制,則依啓辭爲之。

    」議于大臣,則金瑬、洪瑞鳳、沈悅、金自點、李敬輿以爲:「今此服制,群議譁然,未有所定,參酌情文,斷自宸衷。

    臣等以淺陋之見,固不敢有所容議,而第念,白衣、烏紗帽、烏角帶,乃是未成服前變服之節,以此終三月,實爲無據。

    以前日講定齊衰之服三月而除,似合情禮。

    」上從之。

    〈史臣曰:〉謹按,《儀禮》《服喪篇》,君爲長子,斬衰三年。

    臣爲君之父母、妻子,從服朞。

    爲長子何以斬也?爲其正、體於上,又將傳重也。

    群臣何以期也?君服斬,故從服也。

    「此,古禮也。

    三代以後,無行之者,以日易月之制遂行,乃後世衰薄之風也。

    我朝喪制,頗從古禮,而世祖朝文獻未備,懿敬世子之喪,隻倣《南史》文惠喪禮,而以白衣、烏紗帽、黑角帶、麄布帶成服,蓋因東土舊俗而然,非萬世遵行之禮,而自上必欲遵行,議于大臣,則大臣不以古禮講定,而隻以齊衰三月而除,爲應行之節,此豈合於情文也哉?旣失古禮之意,又非皇明之制,情文失中,彼此不及。

    噫!禮官之元無學識,當此變禮,臆料杜撰,事多舛錯,固不足責也。

    至於大臣,亦不以禮爭之,遂使莫大之喪,終歸於非禮,可勝嘆哉?」 ○兩司合啓曰:「今此王世子喪禮,百官服制,取考大明典禮,已爲講定矣,卽因考出《實錄》,有此改定之擧。

    烏帽、烏帶,七日而除,有違於爲君之長子服朞之制,群下之情莫不缺然。

    本朝《五禮儀》,旣不載世子喪禮,則大明已行之典,足以爲證,而《實錄》所載,在於《文獻通考》未出來之前,其詳略可想也。

    參諸古今,揆以情理,前定期服之制,實爲得宜,請令禮官,依前所定擧行。

    」答曰:「旣已酌定,言于禮官矣。

    」 ○領議政金瑬等率二品以上,詣閤門外啓曰:「伏聞,二十六日以後,自上絶不禦粥飮。

    當此玉候違豫之中,臣民之憂悶如何?伏乞強進粥飮,以副臣民之望。

    」答曰:「雖無病之時,固不當過哀,況調攝之中,豈有固執之理乎?連進粥飮,而卿等之懇至此,當加意勉進。

    」瑬等又請:「臣等必詳知進禦,然後乃退。

    」仍奉進白粥、湯粥各一器,〈自內局備進。

    〉上曰:「卿等之懇,今又如此,多進湯粥矣。

    」內官出視退器,瑬等乃退。

     ○大斂時,上復臨喪,大臣詣文政殿前,請還禦大內,上不從,屢請乃許。

    守墓官以下侍講院、翊衛司、政院、玉堂,詣文政門外,宗親、文武百官,詣進賢門外,各就位俯伏哭如儀,設大斂奠。

    〈百官俯伏哭如儀。

    〉殯于崇文殿,設殯奠。

    殯宮不設,欑室隻設平床、竹簟、褥席等物,以白紬爲帟而張之,以爲承塵之制。

     ○輔德徐祥履,弼善安時賢,兼弼善申翊全、文學吳?、司書柳慶昌、說書張次周等上疏曰: 伏聞,再昨以王世子服制,儒臣考出典禮,則嘉靖中有以日易月齊衰十二日之文,禮官倣此磨鍊。

    臣等之心以爲,短喪旣非正禮,尙有所歉然者,而等待史官之考出《實錄》以來矣。

    今者屢經稟裁,迄未得的當禮制,乃定爲齊衰三月,臣等竊惑焉。

    謹按,《儀禮》《喪服篇》有曰:「爲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又按,《禮記》《服問篇》有曰:「大夫之適子,爲君夫人、太子,如士服。

    」鄭玄釋之曰:「士爲君之小君,朞,太子從服。

    」合此二者見之,則今日王世子喪制,百官之服,齊衰之外,更無他禮者,斷可知矣。

    且伏聞銘旌,書以柩字雲。

    柩字,乃大夫、士、庶人之所用,則不宜用於王世子之喪也明矣。

    蓋梓者,木之美稱,而宮者,象生時所處而言也。

    王世子平日則稱東宮,薨逝則稱以殯宮,而獨於秘器,不用宮字,似無義意,無乃有歉於送終之大禮乎?莫重之禮,不可苟已,伏願聖明,更令禮官,議于大臣,務得至當之歸,俾盡無憾之道。

    「 上答曰:」百官之服,旣已酌定,似無未盡之事。

    銘旌則當令禮官更議焉。

    「 4月29日 ○辛巳,玉堂上箚曰: 王世子喪禮,臣等曾因博考之命,抄出大明已行之禮,條列以進,仰候裁擇矣。

    及《實錄》考出之後,大臣、禮官再三稟旨,齊衰三月之制,終出於睿斷,臣等不敢容議於其間,而竊念,齊衰不杖朞之禮,不但明朝文獻炳焉足徵。

    且臣等謹按《五服沿革圖》,乃先正臣鄭逑,就《儀禮五服圖》考證撰定之書,而其《臣從君服》條有曰:「世子齊衰不杖朞。

    」雲,此尤明白可據者也。

    今日所當行之禮,判然無疑,而三月之制,旣非祖宗舊例,又非禮經所載,特出於一時所定,則群下之情莫不歉然。

    伏願聖明,亟從公共之論,斷行朞服之制。

    「 上曰:」昨日所定三月之制,無過無不及,實合情禮矣。

    「 ○兩司合啓曰:「王世子喪禮,百官服制七日,大拂群情,而齊衰三月,出自聖斷,臣等猶以爲幸,未敢爭執矣,物議譁然皆以爲:『不合於古今之典禮。

    』雲。

    臣等更加參考,《儀禮》《喪服篇》:『爲君之長子不杖朞。

    』《五服圖》《臣從君服》:『世子齊衰朞。

    』大明已行之典,實有可據。

    古今定制,若是明白,斷爲三月之服,豈非未安之甚乎?況自上定爲朞服,而諸臣之從服,寧有異同之理乎?差過一節,後悔莫及,請亟從朞年之制。

    」上曰:「已定服制,實爲得中。

    且有所據,物議雖或如此,決不可改定也。

    」 ○上下敎于政院曰:「百官衰服,隻用於喪事似當,言于該曹。

    」禮曹啓曰:「臣等將此一款,議于大臣,則成服之後,衰服隻用於喪事,則百官無朔望陪祭之事,此外無可用衰服之時。

    如此則不過爲一日成服之用,殊涉未安。

    依前三月而除之之敎,未除前常着衰服,似或便當,何以爲之?」上曰:「三都監官員看役時,皆着衰服,百官則成服日及發引時用之似可也。

    」禮曹啓曰:「凡國家服制,有公除然後,乃有漸殺之節。

    若依聖敎,成服及發引時,隻用衰服,則其間常仕所服,有所逕庭,不得已公除之後,以烏帽、烏帶、白團領之制,終三月,而葬時則以衰服隨班。

    儒生服制,則以白頭巾、白衣、白帶成服,盡七日而除,前銜、罷散、衆官,公除之後,亦以次降殺爲當。

    」上從之。

     ○禮曹啓曰:「私親緦麻服,則百官除服後,私親之未盡者,隻用於私室之內爲當,大臣之意如此矣。

    且《實錄》所載書筵官、翊衛司官員服制,差重於百官者,爲其有僚屬之義也。

    常時朝路,着白衣、烏帽、烏帶,以準時服,殯宮侍衛入直之日、朔望、朝夕奠及葬時,宜着衰服。

    」上從之。

     ○成服時,上復臨喪。

    尙衣院官進衰服于內。

    尙服〈女官。

    〉進衰服于中宮殿,掌服〈女官。

    〉進斬衰服于嬪宮。

    元孫服斬衰,貴人、淑儀以下服衰服,女官、贊唱、守墓、侍墓官服斬衰。

    侍講院、翊衛司詣文政門外,政院、玉堂詣崇化門外服衰服,宗親、文武百官詣集賢門外,服衰服,俯伏哭盡哀,行成服奠如儀。

    罷散官以下,館學儒生成服于宣仁門外。

     ○上下敎于政院曰:「代奠官以禮則不可無,而殯宮非但狹窄,世子嬪亦在其至近之地,事體非便,姑宜權減似當。

    問于禮官。

    」禮官請議大臣,金瑬、沈悅、金自點、李敬輿以爲:「禮之輕者,猶不敢輕議,況儀文度數之重者乎?代奠官有祖宗朝已行之禮,不可以一時之難便,率意減去。

    請依《實錄》仍存。

    」上從之。

     ○觀象監啓曰:「看山之行,一日爲急,而在外術官,皆未及上來。

    請與在京術官先往,看審健元陵左一岡,光陵內水站洞,禧、孝陵、恭、順陵內局。

    」上從之。

     ○自二十六日,停朝市五日。

     ○前判書金尙憲自楊州來赴,成服而歸。

     五月 5月1日 ○朔壬午,政院請復常膳,兩司亦力爭之,不許。

     ○領議政金瑬率二品以上啓曰:「宗社不幸,臣民無祿,罔極之變,遽至於此,伏想聖懷當復如何?伏聞,聖上自初終至于成服,粥飮亦不進禦雲,違豫之中,尤豈可如是?臣等竊不勝煎悶焉。

    殿下若以先王惟疾之憂,世子天篤之孝,反覆推究,則神道、人情豈甚相遠?伏乞勉抑至情,命復常膳。

    」答曰:「成服纔過,安忍復膳?」連啓三日,上乃許之。

     ○禮曹啓曰:「取考《謄錄》,往在乙亥年仁烈王後喪,象生時,百僚朝謁。

    今此王世子喪,在殯大小官參謁,所當一體施行,宜令通禮院,象生時行禮。

    」上從之。

     5月2日 ○癸未,初,吏曹判書李植陳啓于榻前,申明薦人之法,至是廟堂以爲:「用人之道,唯在至公而已。

    所以薦之者,適足以益奔競之習,請委銓官,以責成效。

    」上從之。

     ○合啓,更論李馨益、樸頵、柳後聖等罪,上不從。

     5月3日 ○甲申,藥房以上受鍼事啓稟,且招李馨益,馨益托以臺論不來,上以爲難便,遂不受鍼。

     ○兩司以李馨益拿鞫之論,再啓卽停,物議非之,皆引避。

    玉堂處置,竝請出仕。

    至是,大司憲金光炫自外入來啓曰:「兩司請罪醫官之啓,再啓卽停,物議非之,而玉堂處置之辭,旣曰再啓卽停,難免率爾。

    又曰不遑爭執,亦或一道,言語無倫,是非不明,請遞玉堂之官。

    」上隻命推考。

     ○墓所都監啓曰:「凡幹磨鍊,別單書啓。

    役夫則分定各邑,而各衙門所儲價布,依《謄錄》除出,以爲需用之資。

    」上曰:「宜倣順懷墓制度,以除民弊。

    」 ○上以禮曹服制式啓辭,下敎于政院曰:「自上服制,當除於小祥,何以三十日服盡爲定耶?」禮曹啓曰:「今此王世子喪,自上朞服十二日而除,除服後以白木綿團領,通前三十日而除似當。

    故曾已入啓,議于大臣,則以爲,宜考《實錄》以定。

    及其考出以來,則先朝議定朞服之時,準以我朝服制日數,以期爲三十日,請以兩殿白衣、麤布帶,三十日而除雲。

    布帶之制,與今衰服有異,而其朞服三十日之除,則據此可知,故一依仁烈王後喪朞服節目磨鍊,而書啓之時,不能詳悉以啓,緻勤聖敎,不勝惶恐。

    」上下敎于政院曰:「依百官服制之例,勿用給暇之規。

    」 ○禮曹啓曰:「仁烈王後之喪,卽殿下之朞服,而其時收議定行。

    王世子之喪,於殿下亦爲期服,與王妃喪無異,則三十日之除,豈有加減之義乎?況《實錄》所載,亦足遵行,不可以給暇之規爲嫌,而有所撓改也。

    」上曰:「妻服與長子之服同否,考例定奪。

    」仍下敎于政院曰:「長子之服,重於妻服,故欲勿用給暇之制矣。

    該曹啓辭結末之語,似與下問之意不同,承旨察啓。

    」左副承旨李行遇啓曰:「爲適子斬衰三年之制,古禮也。

    帝王家喪制,雖與士庶有別,而三十日之除,則乃是給暇之規,元非禮經本意。

    今日所定之禮,已遵朞服之制,則該曹啓辭措語未瑩,果與下問之意不同。

    宜令禮曹,更議于大臣,明白講定,務歸至當之地。

    」上從之。

     ○上下敎曰:「景賢堂狹窄,魂宮設于仁慶宮之重暉堂可也。

    」 5月4日 ○乙酉,兩司以金光炫論遞玉堂之故,竝引避,大司憲金光炫以不敢處置,亦引避。

    玉堂請兩司竝遞,金光炫出仕,從之。

     ○禮曹以江都《實錄》,因亂散失,請送史官於茂朱,考出完史,纂定前頭節目,上從之。

    賞格前例,亦令考出。

     ○禮曹啓曰:王世子發引時儀物,不載《實錄》者,則無可考處,不得已以大行喪《謄錄》,參考降殺似當。

    請令三都監,會同講定。

    「答曰:」依啓。

    務從簡約,俾無過濫之弊。

    「 5月5日 ○丙戌,觀象監提調金堉、禮曹參議李德洙與諸術官,往健元陵、光陵及禧陵、孝陵,看審入來,圖形以進,而禧、孝二陵之間,有合用處雲,答曰:「在外術官,亦令招集,看審後議定。

    」 5月6日 ○丁亥,流星出織女星下,入三台星下。

     ○弼善安時賢上疏曰: 師傅有疾,則王世子遣宮官問疾,禮也。

    師傅有疾,王世子尙且遣宮官問疾,則今玆王世子之喪,師傅以下,合有弔慰嬪宮之禮,而迄未之聞焉,殊甚未妥。

    賓師之道,雖與講官不同,而考之古制,混稱書筵官,自初終至于今日,師賓客一不弔慰于嬪宮,不禮甚矣。

    且元孫執哀於今日,豈非大廷之望乎?元孫岐嶷之姿,非臣子所敢贊美,而視膳、臨喪,一得其當。

    國本之請,亦非今日所忍言者,然而不可不預建。

    伏願殿下,勿以世子靈柩在殯爲嫌,早正世孫之位,以繫臣民之望。

     上下敎于政院曰:「如此小人之態,予不忍正視也。

    」命卻其疏。

     ○禮曹以承旨啓辭,議于大臣,則金瑬、洪瑞鳳、金自點、李敬輿以爲:「按,《左氏》昭公十五年,王太子壽卒,王穆後崩,叔向曰:『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

    』杜氏註雲:『天子絶朞,惟服三年,故後雖朞,通謂之三年也。

    』呂氏曰:『三年之喪,嫡孫爲祖,爲長子,爲妻。

    』而程伯子答正淳之問曰:『三者之喪,爲妻,爲長子與嫡孫爲祖後者言之,而爲妻三年者,主天子絶朞而言之也。

    』以此見之,則在妻而有絶朞之文,在長子而無降殺之說,顯有輕重之別,而但朱子特取周制貴貴底禮數,而言曰:『諸侯、大夫尊同則亦不絶不降。

    』呂氏又曰:『所不臣者服之。

    』後代之降王世子服爲朞者,無乃取則於此論耶?旣有降服之節,則似與王後之喪無異,三十日之除,亦不爲無據矣。

    請令儒臣,博考典禮而行之。

    」上從之。

     ○弘文館啓曰:「謹按,《傳》曰:『自期以下,諸侯絶。

    』朱子以爲:『諸侯尊同,則亦不絶、不降。

    』又按《禮記》《服問篇》:『君所主簿人妻、太子、適婦。

    』鄭玄註曰:『太子,適子也。

    三者皆正,故君主其喪。

    』又其篇曰:『大夫之適子,爲君夫人、太子,如士服。

    』鄭玄註曰:『士爲國君服斬,小君服期,太子君服斬,臣從服期。

    』以此觀之,諸侯雖有絶期之文,而適子旣有繼祖繼禰之重,則與尊同無異,故亦不絶不降也。

    旣曰君主其喪,又曰太子君服斬,臣從服期雲,則不但太子之服,無可降之理,諸臣又從而服期,斷可知矣。

    此則三代以上通行之禮也。

    臣等又按《左傳》,叔向曰:『王一歲有三年之喪二焉。

    』杜氏註曰:『天子絶期,惟服三年,故後雖期,通謂之三年喪。

    』孔潁達疏曰:『喪服斬衰章內,有父爲長子。

    』《傳》曰:『何以三年?正體於上,又所傳重也。

    』以此觀之,妻服與長子之服,輕重自別,而後世長子之服,降爲期年者,未知始於何時,而又按《禮記》《喪服篇》曰:『庶子不得爲長子服斬衰者,以己非繼祖之宗,又非繼禰之宗,則長子非正統故也。

    』以此觀之,後世或降爲期年者,想必以宗法旣廢之後,不辨大小宗之別,而降同於庶子之服也。

    雖在士大夫,號稱知禮之家,猶不能盡從古制,況後世帝王家喪制,自與士夫不同者乎?又按,周天子有王後、太子之喪,旣葬而除,叔向曰:『雖貴,遂服,禮也。

    』杜氏註曰:『天子、諸侯除喪,當在卒哭後,今王旣葬而除,故譏其不遂。

    』以此觀之,長子之喪降殺之節,已見於周末天王,而但杜氏所謂卒哭後當除之說,亦未知何所據而言也。

    杜預雖非深於禮者,然必有所據而言,若比於今日三十日之除,則不幾於彼善於此乎?三十日之制,乃是式暇之規,雖有我國已行之例,旣不見於古書,有何可考之地乎?臣等識見孤陋,尤昧禮經,如此莫重之禮,不敢容議,而考諸禮書,適得數款語,謹此條列以上,請下詢大臣、禮官,更加商確稟定。

    」上從之。

     5月7日 ○戊子,大司憲金光炫時爲賓客,以安時賢疏引避。

     ○忠淸道公州等十三邑,霜雹旱蝗。

     ○禮曹啓曰:「王世子冊封,旣用竹冊,則今此謚冊,亦當依此磨鍊,而至於哀冊,則藏於壙內,而《實錄》中有壙內諸事,悉倣山陵之敎。

    以此推之,哀冊用玉,似不可已也。

    」答曰:「哀冊與誌石不同,用玉似未妥矣。

    」 ○禮曹以弘文館啓辭,啓曰:「更與大臣商確,則妻與長子之服,顯有輕重之別。

    以古禮言之,則爲長子君服斬,臣從 服期,而三代以下,未有能行之者。

    至於《實錄》所載三十日之除,則雖與古禮有異,而此乃先朝已行之典。

    其時不無識禮之臣,而參酌定制如此,況以臣等淺見,何敢輕議?但史官旣以《實錄》考出下去,還來則似有可據之文,而自上十二日公除,乃以日易月之制,而隻隔數日,不可遲延等待。

    而此外更無稟定之事矣。

    」答曰:「先行公除之禮可也。

    」 ○百官公除衰服,以黑笠、黑帶、白衣行公。

    〈卽白帖裏也。

    〉 5月8日 ○己醜,黃海道瑞興地雨雹。

     ○觀象監啓曰:「在外術官,皆已入來,前日所審三處,竝皆看審乎?英陵弘濟洞及國用置簿中可合處,亦令看審乎?」答曰:「先往孝陵內看審。

    健元陵內第一岡,則用之未安,今後更勿看審。

    」 ○慶尙道運米舡一艘,淹沒于椒島,命施恤典。

     5月9日 ○庚寅,月入太薇垣端門內。

     ○上受燔鍼。

     ○備局啓曰:「自前役軍,雖有分定之數,亦有募立之擧,不可無價布,而目今事勢,決不可收布於民。

    各衙門所儲則頃日泛舟之役,幾盡取用,姑先除出工曹、訓局、司僕寺、守禦廳、摠戎廳餘丁木,都合一百二十同,以助工役,恐或無妨。

    」答曰:「訓局、守禦、摠戎等所儲,不可取用,以餘丁木加磨鍊移送。

    」 ○觀象監啓曰:「與術官更加看審,則成櫟等五人,與前所見無異,而李衎、張鎭漢所論,有所逕庭。

    術官等以爲,英陵弘濟洞有一岡雲矣。

    」答曰:「明日會議定奪。

    且弘濟洞則前喪,亦以路遠不用矣。

    」大臣議啓曰:「請術官皆以禧、孝陵內爲可,而獨鎭漢以爲,水破不吉。

    臣等全昧其術,不敢容議。

    」答曰:「然則士夫墳山中可用處,問于鎭漢。

    」鎭漢言,楊州大灘邊有南向山坎癸龍,上令看審後議定。

    李衎、張鎭漢等稍變前說,以孝陵內新原爲可,遂定蔔焉。

     5月10日 ○辛卯,京畿高陽、陽智等邑霜蝗。

     ○墓所都監請用隔灰、欑宮之制,上不許。

     ○東萊府使李元鎭馳啓曰:「藤智繩言:『今番之行,實非玄方出來之比。

    大君不勝感悅,緻書于禮曹,期於上京親呈。

    今聞貴國多有事故,雖不得上京,必欲到中道,傳命于巡察使,須以此意,啓聞于朝。

    』洪喜男力言其不可,而終不回聽。

    館守曰:『巡察使來到東萊,與宣慰使受書契,則事甚便當。

    』洪喜男又以無前規爭之,館守曰:『彼此便當之事,亦不聽從,奈何?』雲,請令廟堂指揮。

    」 5月11日 ○壬辰,以李基祚爲大司諫,李楘爲副提學,李時萬爲執義,丁彥璜爲掌令。

     ○時,久旱不雨,百物焦枯,癘疫相仍,上命審理冤獄。

    禁府錄囚徒以啓,以罪犯逆獄、軍律者,竝皆抄稟。

    上曰:「審理不精,更加詳察。

    」所謂事涉逆獄者,指樸潢、沈東龜也;罪犯軍律者,指李敏求也。

    上以爲,大臣專爲此輩而發,有是敎,隻放釋輕罪十餘人。

     ○禮曹啓曰:「來十二日殿下公除後,常服白色木綿團領、黑頭冕、生麻布帶、白皮靴,見群臣服色,翼善冠、白袍、烏犀帶、白皮靴;中殿公除後,常服黑色蓋頭、頭??、白布大袖、長裙、布帶、白皮鞋;淑儀、貴人以下服色放此。

    」答曰:「戎服時以團領磨鍊,似涉不察也。

    」禮曹以時服,改書以入。

    〈黑笠、白帖裏、黑帶也。

    〉 5月12日 ○癸巳,上自內臨喪除服,中殿、淑儀以下公除。

     ○禮曹啓曰:「自上除衰服時,百官以黑笠、黑帶、白帖裏,詣闕哭臨講定矣。

    外議以爲,自上除衰服儀注中,無哭臨之節,百官旣已公除之後,詣闕會哭,有壓尊之嫌,於禮未安雲,宜去百官哭臨一款,隻行奉慰之禮。

    」上從之。

     5月14日 ○乙未,鳳林大君還。

    時,國本未定,而大君素有令聞,上頗屬意雲,故肅拜之際,禁中人皆爭覩之。

     ○諫院啓曰:「近來巨家大族惑於風水,乘間抵隙,奪人葬地,內則達官、名流托以避接,驅逐民家,任意入處,不可不隨現痛懲,以祛積弊。

    請令各道監司,一一摘發,律外加等論罪。

    時方奪入民家者,請令法府,劃卽査出,從輕重罪之。

    」上從之。

     5月15日 ○丙申,上受燔鍼。

     ○禮曹啓曰:「自前國恤時,欽賜冠及佩玉、圭、赤舃等物,盛諸石函,埋安於梓宮之南,今此王世子之喪,亦當依此例。

    」上從之。

     ○園所都監啓曰:「今此園所制度,一依順懷墓制乎?但順懷墓莎臺石及紅門,竝不造設,齋室間數,亦似太略,何以處之?」答曰:「祖宗朝崇儉之意,後世子孫所可遵行,一依前例爲之。

    齋室如難容接,加造數間無妨矣。

    」 ○上下敎曰:「陵內發靷日,士大夫入接假家,厥數不小,作堗之處亦多雲,此必全盛時優待臣隣之擧也。

    雖然,旱災如此,勿爲膠守前規。

    且墓山道路甚近,大小晝停,竝爲勿設,以除民間一分之弊。

    」 ○分定園所赴役僧軍一千四百二十人、煙軍九百人于八道。

     5月16日 ○丁酉,命招大臣、六曹參判以上、政府館閣堂上,議世子謚號。

    領議政金瑬、左議政洪瑞鳳等會于賓廳,議謚曰昭顯,〈昭顯、莊懿、章穆備三望以入,上落點于首望。

    〉謚法,明德有勞曰昭,行見中外曰顯。

    〈大提學李植所議定也。

    〉○領議政金瑬等啓曰:「禮曹以墓號、宮號議定,問于臣等,臣等與多官商議,皆不知有宮、墓之號,考諸文籍,亦無可據。

    而試以臣等耳目所睹記言之,順懷世子行祭之所曰順懷宮,墓曰順懷墓,而不知有他名號。

    姑待茂朱《實錄》謄來後,更議以定。

    」上從之。

     ○禮葬都監啓曰:「定山時術官論議,旣已歸一,而今聞,張鎭漢退有後言雲,豈可諉諸已定,而不加詳審乎?宜更十分商確,改蔔萬全吉地。

    」答曰:「大臣以下,惑於一術官之言,如是來稟,今日朝廷無乃太輕乎?且鎭漢之言,殊極駭異,拿鞫處置。

    」 ○都監提調金自點等啓曰:「臣等昨日會於賓廳,招諸地官,相議擇日矣。

    卽者崔楠來言曰:『外議以爲:「葬日有子午對沖之忌。

    」不可不辨。

    』手持方書,來示臣等,以明其不然,而莫重大事,如或一毫未盡,則不可仍用,請改擇吉日,諸地官姑先推考。

    」上從之。

    金自點等又啓曰:「臣等與諸術官,更加詳擇,則六月之內,更無吉日,至閏六月十七日平吉雲,而已逾三月之期,且入秋節,此爲未安,臣等聚首相議,罔知所爲。

    自六月二十日至閏六月十五日,各日拘忌別單書入。

    」答曰:「以不吉爲言者,必能詳知,問于其人定奪。

    」 ○金自點等又啓曰:「臣等竊以爲,定山、擇日,乃莫重之事,旣聞人言,不敢不動,實欲詳愼,而不自覺其陷於瀆陳之罪。

    伏承前後嚴旨,惶恐待罪。

    」答曰:「勿待罪。

    」時,術官之論,皆以英陵弘濟洞爲第一,上以爲路遠弊巨,特用孝陵之岡,而鎭漢退有後言,世子嬪聞其言,請用弘濟洞,上不許。

    姜文明,世子嬪之弟也。

    往見崔楠曰:「葬日字午對沖,不利於元孫。

    」崔楠乃告于金自點等,自點等恐他日歸罪於己,乃會于賓廳,請改蔔他山,上怒責之。

    提調等又請改擇日,上大怒,招崔楠問之,楠以實對。

    上下敎曰:「使姜文明擇日。

    」自點等惶恐而退。

    文明來闕門外,詣自點轎前曰:「相公活我。

    」聞者駭之。

    姜氏之禍,萠於此矣。

     5月18日 ○己亥,吏曹啓曰:「初喪倉卒,隻憑流傳之說,以堂上宗室,差出守墓官矣。

    今聞,祖宗朝皆以勳臣、文臣爲之,而到今追改,事甚難便,宜議于大臣。

    」大臣以爲:「宜待《實錄》考出議處。

    」上從之。

    其後,考見《實錄》,河原君鄭守忠爲懿敬世子守墓官,行僉知姜暹爲順懷世子守墓官,皆二品宰臣也。

    大臣遂據此請改,及更議,竟不改,仍以宗室爲之。

     5月19日 ○庚子,憲府啓曰:「前兵曹參判洪茂績,旣以白徒韓信男爲衛將,又以市井人安仁祥、李賢重爲禁軍,事雖微細,不可置而不論。

    」又啓曰:「平安監司金世濂,因其子病,請遣內醫,難免猥濫之罪。

    竝命罷職。

    」上隻命推考。

     ○玉堂上箚曰: 沈熙世之薦引楚客,傷於固滯;金益熙之改斥熙世,病於忿懥,均有所失,豈可偏治?況熙世已死,群情嗟歎,至於金振等,元無可罪之事,今若施以流竄之典,則不亦冤乎?頃日審理,甚盛擧也。

    中外罪累,多蒙放釋,獨此三臣,未蒙原宥,臺章經月,兪音尙閟。

    乞加三思,快從兩司之請。

    「 答曰:」勿煩。

    「 ○戶曹因全羅監司狀啓,請減沿海列邑歲幣三分之一,答曰:「邑數不多,量宜更減。

    」 5月20日 ○辛醜,以李植爲大司憲,黃?爲司諫,洪命夏爲待敎,睦兼善爲檢閱。

     ○禮曹啓曰:「今考《實錄》,則隻有題主一節,而虞主則亦無現出之文,似有降殺之節,而事係重大,宜議于大臣。

    」又啓曰:「王世子發引時,八道都事上來會葬,載在《實錄》,宜依此擧行。

    」皆從之。

     ○持平宋浚吉辭以病不至,上疏曰: 儲君之喪,胡遽至此?十年異域,備嘗艱苦,歸來舊宮,日月幾何,一疾爲祟,竟至不諱。

    雖雲天數,亦由人事之失,此實臣民所不忍言,而在元孫窮天極地之痛,雖萬世而不可忘者也。

    惟幸皇天眷佑,皂鬯有主,億萬年基業之重在元孫,億萬姓臣民之望在元孫。

    臣愚以爲,元孫敎養之方,不可不愼,輔導之人,不可不擇。

    臣未知殿下之朝廷,可以托六尺之孤者誰耶?前判書金尙憲,精忠直節,聳動華夷,負一世之重望,爲國人之矜式,求之前史,亦所罕有。

    臣愚以爲,欲擇其人,舍此無他。

    尙憲前在彼中,殿下亟加稱賞,所以爲之周旋拯濟者,誠亦至矣。

    及至生還之後,謂宜寵遇之有加,而留邸浹旬,未蒙召見,四方瞻聽,安得不重爲之缺然也?臣愚竊願,亟命禮官,早正元孫位號,召緻尙憲,置諸賓師之職,博求當世老師宿儒與剛方直節之人,使之朝夕遊處左右,輔養如朱夫子告孝宗之法,則不但今日人心自定,又安知異時立大經建大業,不爲根柢於此乎?臣仄聞,世子篤疾之日,馨益略不謹愼,妄施其術,終緻大誤,臣願殿下亟誅馨益,以謝國人,廣召當世良醫,用方投藥,一以正理爲主,則庶幾可收萬全之効也。

    抑臣聞之,定心志者,譬則安社稷之功;治疾病者,譬則捍邊境之事。

    程子嘗以此,論克己工夫以爲:「遏人欲,所以捍邊境;存天理,所以安社稷。

    」朱子又推衍其說以謂:「今日之事,政如此。

    」殿下何不淸心靜慮,以志帥氣,屛退宦官、宮妾,頻接賢士大夫,以爲怡神養性,衛生調元之道乎?且臣素昧禮學,其於國家典禮,固不敢妄論,而竊嘗聞之,三千三百,莫非天敍天秩,而先王愼重之意,特於喪禮,尤眷眷焉。

    蓋死喪之變,實天理、人情之至,其厚薄之等、隆殺之節,如天經地緯之不可以亂也。

    按《儀禮》《喪服篇》:「君爲長子斬衰三年,臣爲君之父母、妻、長子,從服朞。

    」今日世子喪制,殿下當服斬衰三年,群臣當從服期。

    恭惟我朝喪禮,最爲近正,君臣服制,頗從古禮。

    夫以日易月之制,固是後來衰薄之風,雖時王所制,猶當變通,況今日喪制,元非《五禮儀》所載,徒出於禮官臆料杜撰,初用十二日之制,已是大違於禮經,而旋又降之,隻用七日而除,謂以《實錄》所載然也。

    其間節目,紛紜舛錯,儱侗眩亂,朝家旣無定式,中外昧於奉行,眞所謂茅纏紙裹,不成摸樣也。

    夫七日之制,旣非古禮,又非大明之制,進退俱無所據,此不過先朝禮官一時臆定。

    而今日因之,以爲典禮,臣竊惑焉。

    準禮爲長子何以斬也?爲其正體於上,又將所傳重也。

    群臣何以期也?君服斬,故從服也。

    夫以今日國本之所自出,異時宗朝之所當入,而纔服旋除,草率苟簡,甚非所以尊宗統、重國本、明分義、正倫理之道也。

    朱子在寧宗時,箚論喪服曰:「旣往之失,不及追改,惟有將來啓殯、發引禮,當復用初喪之服,則其變除之節,尙有可議。

    」臣欲望殿下,明敎禮官,申命儒臣,稽考禮、律,參酌情、文,殿下與嬪宮、元孫,定爲斬衰三年之服,中殿定爲齊衰三年之服,群臣皆從服朞,趁及啓殯之時,悉加釐正如朱子之議,凡上下衰服與殿下視朝之服、群臣供仕之服,亦宜遵倣朱子所論,君臣同服,略爲區別,而製古喪服以臨,別製布幞頭、布公服、布革帶,以朝之制,更加裁量,永爲法程,垂示後世,實國家萬世之幸也。

     上不報,命遞其職。

     5月21日 ○壬寅,禮曹啓曰:「王世子禮葬時所用明器、服玩物件,取考《五禮儀》及《都監謄錄》,降殺磨錬,而其中樂器則常時亦旣不用,似當減去,而弓矢則乃陪從儀衛,似不可減,爵、簠簋、籩豆等器,減去爲當。

    謚冊、哀冊,定以用竹,印則用玉,挽章依《實錄》,定以八十張,各樣函樻、排案、床卓,用黑漆,贈玉一款,亦當依《實錄》措備。

    」上從之。

     ○禮曹啓曰:「議政府、六曹、忠勳府路祭,當依《實錄》以行,而政府祭床,則令禮賓設行,忠勳府則宜自本府設行。

    」從之。

     ○倭差來,以閔應恊爲接慰官遣之。

    應恊到東萊馳啓曰:「臣與府使李元鎭見謝使于釜山,傳受書契,正官言:『上年執送廣東船中五人,宗門之黨也。

    大君感悅,欲送近侍,以謝島主,念貽弊貴國,以俺等爲謝使,而事體異常,書契以禮曹參判書之矣。

    大君感悅之意、島主周旋之事,一一啓知。

    』雲。

    藤倭又緻謝曰:『前來所陳三件,地圖蒙許,諸島搜捕、水使逐朔報知有無形止兩件事,更須馳啓。

    』雲。

    臣依備局言,據理防塞,智繩曰:『後更具陳。

    』雲。

    恕首座曰:『漂流人到築前州,大君慮是宗門之黨,送書長崎與馬島面質,知爲貴國人,優待粧舡護送,緻誠之意可見。

    宜於回答書契,別緻殷勤之意。

    』雲。

    名雖稱謝,意在求售其欲,先謝廣東之事,終陳搜討之擧,請令廟堂,商量指揮。

    』雲。

    」倭書契曰: 前回錮送異船事,我儕在州時,旣因執政等,以達尊聽,遣彼舡於長崎,糺察所乘,或五十二人,其中耶蘇五人,雜僞隱匿,果伏其罪。

    貴國懇厚之效,可以嘉焉。

    執政等諭告我儕,傳達感奬之趣,於貴國賞其善隣,故聘價丁寧演之。

    南蠻邪徒,本邦嚴制,不能匿來,以貴國相通,故妖術者船到貴國邊浦,密入本邦,可憎可誅。

    以此啓殿下,降號令沿海鎭浦兵官,譏察非常,約條外船漂流者,速擒執送釜山館幸甚。

    土宜表誠,載在別幅,伏惟諒察雲。

     ○大君護行將入京,禮曹請以黑頭冕、玄袍、黑帶接見,從之。

     ○吏曹啓曰:「取考《實錄》,賜謚、啓殯、下玄室行禮,皆以贊成爲之。

    世子喪禮,以贊成行之者,蓋用降殺之禮,而贊成方闕,何以處之?」答曰:「差出一員。

    」 5月22日 ○癸卯,京畿、鹹鏡道旱蝗、隕霜。

     ○禮曹啓曰:「取考《謄錄》,則懿敬世子發引時,命都承旨曺錫文、同副承旨鄭軾,護往墓所。

    今此世子發引時,承旨當進去乎?」又啓曰:「懿敬世子喪定以五虞,載在《實錄》,今亦依此施行爲當。

    」上皆從之。

    又啓曰:「王世子銘旌靈柩二字,初從大臣之議而書之矣。

    茂朱謄來《實錄》,則銘旌所書,雖無見出處,而謂柩爲梓室,今此柩字,實涉太降。

    改銘旌時,以梓室書之乎?請令大臣,更議以處。

    」大臣以爲:「書以靈柩,錄在江華;謂之梓室,載在茂朱,宜從梓室之稱。

    」上從之。

    又啓曰:「懿敬世子喪,過大祥始議,廟稱孝靖,墓稱懿墓;順懷世子喪,隻稱順懷廟、墓,而無稱號之文。

    今此王世子廟、墓稱號,依《實錄》過大祥後議定。

    」上從之。

    又啓曰:「《實錄》隻有題主一節,虞主無見出之文,似是降殺。

    議于大臣,則金瑬、洪瑞鳳引《公羊傳》雲:『虞主用桑,練主用栗。

    按《禮記》:「重,主道也,殷主綴重焉,周主重綴焉。

    」不言尊卑差等之別。

    殷、周以上,是無尊卑,皆用之,而後代練主之制,隻行於帝王喪,可見其差等也。

    以古禮言之,則用於世子喪,未爲不可,而揆以壓屈,似當有隆殺之節。

    」上命依議行之。

     5月23日 ○甲辰,護行將欲行弔哭之禮於王世子殯宮,許之。

     ○禮曹啓曰:「三都監名號,初以殯宮、禮葬、園所稱之矣。

    今以《實錄》中,懿敬世子喪禮觀之,則以殮殯、國葬、造墓爲稱,國葬太重,造墓太輕。

    今之殯宮、禮葬之稱,似無過不及之差,仍以名之,而園所則改以墓所爲當。

    」又啓曰:「墓所守護軍,一依順懷墓所定三十人之數,令兵曹充定。

    」又啓曰:「自上三十日服除之文,載在《實錄》,請依此行禮。

    」上皆從之。

     5月24日 ○乙巳,接慰官閔應恊馳啓曰:「藤倭言:『昨夜歲船之來,聞島主毋威德院病死。

    十日之內,不可受宴。

    』雲。

    」 5月25日 ○丙午,禮曹啓曰:「自上服制,自成服滿三十日而除,當盡於五月二十九日,自翌日始進吉服,而凡幹喪事,則翊善冠、白袍、烏犀帶、白皮靴,至卒服。

    中殿服除翌日,乃卽吉,凡幹喪事,黑蓋頭、頭??、白衣裳、帶、鞋,不用金珠、紅繡,尙宮以下從上服。

    世子嬪進見時,黑蓋頭、頭??、白布大袖、長裙、布帶、白皮鞋,元孫進見時,白直領、黑絛兒、白皮靴。

    以此定禮爲當。

    」又啓曰:「王世子發引時,各司一員,往至墓所,百官在京者,先詣路祭所,靈轝將過,哭拜而辭,返虞時行再拜禮,詣魂宮,亦如之爲當。

    」又啓曰:「王世子喪,賜冊印官,贊成以下執事,皆以黑團領、角帶,會政府行禮爲當。

    」又啓曰:「取考《實錄》,則賜謚告宗廟時,用牲幣,今此王世子喪,亦依此以行。

    賜謚之由,亦宜告於永寧殿,而改銘旌時,不可不設別奠。

    」上竝從之。

    又啓曰:「神主當爲造成,倚幾有無、見樣高廣,旣無《實錄》,又無可據。

    今此王世子神主,依順懷世子神主樣式,造成爲當。

    」上從之。

     ○義州府尹洪瑑馳啓曰:「本月十九日,淸人率庚辰年舟師漂流人長連砲手韓士立等二人,來到中江。

    招士立問之,則士立言:『當初七十餘人,同乘一船,猝遇狂風,漂抵寧遠州河島,漢人驅入吳三桂衙門,衙門聞奏于朝。

    大明皇帝以爲:「以大國之威,連兵三十餘年,亦爲此賊所困,小國之不能抗敵,勢所固然。

    今此漂流之人,切勿殺害,待明年送還本國。

    」仍留置于皇城島。

    在島時聞,林摠兵者,乘船直到山東道,而舡中人皆剃頭,漢人以爲此非朝鮮人,必是假?細作也,盡囚之。

    癸未九月,漢人來獅子島,捕問島居人崔應龍,始知慶業之得罪淸國,避死入海,製給華服,待之極厚。

    及流賊陷北京,慶業與馬摠兵者,乘舡入皇城島,士立亦見慶業面目。

    慶業與馬摠兵,仍住皇城島,上年七月,移入石城島。

    淸國送書于馬摠兵曰:「爾率孤軍,入居島中,將欲何爲?歸順則給爾田民,加爾好爵,宜速出來。

    」又送書于慶業曰:「爾雖有罪,而惜爾才能,當赦而不治,亦宜來附。

    」馬摠兵送麾下八人,林慶業亦送軍官一人及漂流者一人,答書于北京,淸國回示慶業曰:「吾今赦爾,爾其率朝鮮人在島者,俱還爾國。

    」慶業裝船欲還,時値氷凍,仍留島中。

    有一軍官回自北京,傳言:「朝鮮逆獄大起,政丞沈器遠伏誅。

    」慶業聞而言曰:「雖欲歸罪於我,而我旣來此,有何株連之患乎?」適有山東通判者,乘舡而來,言於慶業曰:「南京皇帝,求見林摠兵甚切,若與俺俱歸,謁見於南京,則好事必多。

    」今年二月十三日,慶業與馬摠兵及通判,乘船向南京行,到旅順口,泊船於岸,下陸採柴,吾等潛逃,得詣瀋陽衙門。

    衙門逮送北京,淸國給以糧料,差人而護送』雲。

    」 5月26日 ○丁未,禮曹啓曰:「王世子改銘旌時,以昭顯世子梓室書之,印則以昭顯世子篆書而刻之,主則外面書昭顯世子神主,無旁題奉祀,陷中題朝鮮國王世子諱神主,竝依《實錄》、書之爲當。

    」從之。

     5月27日 ○戊申,上接見護行將。

    淸將曰:「十王大破西賊,入長安休兵,進攻南京。

    」上曰:「諸王建此大功,莫大之慶也,而大君又得還歸,莫非皇恩也。

    」淸將曰:「世子之喪,出於意外,國王之悲痛,當復如何?」上垂泣良久。

    韓巨源曰:「龍將欲知運米之事矣。

    」上曰:「海路甚險,未知今已得達否也。

    」 ○前弼善安時賢上疏曰: 頃忝講官,妄論百官朞服之說,仍請早正世孫位號,嚴旨之下,欲死無地,而竊伏念,王世子羈留北京,備嘗艱險,東還未久,遽爾薨逝,一國臣民,擧切號慟,而元孫玉質幼彰,金聲夙振,講學設廳,今且三年,與輔養官,成禮於大廷,何害於道理,而禮官終不啓稟,臣竊惑焉。

    送終大禮,尤不可忽,及今商議猶未晩也。

     疏奏不報。

     5月28日 ○己酉,禮曹啓曰:「考諸《實錄》,則世子喪進香,隻以議政府、六曹、忠勳府、忠翊府載錄,無宗親進香之例,而《五禮儀》大行喪,則宗親府亦進香。

    今此王世子喪,宗親府亦不可無進香之禮,何以處之?」答曰:「旣無前例,不可創行也。

    」 ○吏曹參議趙錫胤上疏曰: 嗚呼!天降割于我國家,胡若是酷哉!自我儲君之備嘗艱險,殆十年于玆,一朝兇變,遽出於東還之日,臣民無祿,摧隕何堪?況我聖上違豫之中,遭此慘戚,悲悼之極,必多傷損,群下之憂,曷有其極?仍竊伏念,當此疚懷調攝之中,不宜瀆陳疏章,而伏見旱災之慘,至於此極,前頭民事有不忍言,而上下恬然,殊無敬忌,徒以次第祈禱,若幹疏決,爲應文備數之地,而氣數之說,又發於大臣之啓,若是而能感格天心,消弭災沴乎?求言故事,以文具廢之,三司亦無以一言謦欬於上前,愚臣越職之瞽言,安可忍而不發乎?今天之降災于我殿下,其意不徒然也,欲望殿下,革弊政以恤民隱,崇節儉以省浮費,納忠諫以恢言路,伸冤枉以召和氣,以爲消弭之道。

    臣請條列而陳之。

    我國之民,病於弊政久矣。

    大亂之後,尙無釐革之事,科外不時之役,姑置不論,而貢物防納,已成痼弊,寧容坐視而莫之變乎?大同之法,雖難猝行,姑就貢案,査減不緊過濫之物,且依任土之意,推移聚合,毋使各邑,困於人情、作紙之費,土産易得之物,許以本色上納,使無操縱點退,則雖不大變通,猶有一分之惠矣。

    其人價布,最是民結大役,減水上、山郡貢物,而專責燒木,移貢物於他道,永除收布,則必有省費之益。

    燒木元數,亦必明筭實入,大加節損,然後方可行也。

    良民應役者,一自布貴,流散益甚,在逃者年雖過百,不許代定,此所以害及隣族者也。

    近因癘痘,死亡無筭,軍丁物故倍數,督令代定,勢難盡塡,依舊徵布,族隣受害。

    臣愚以爲,就元案,考其久遠逃亡,年過老除者,特許減除,數年物故,査報頉下,以時存之數,滾計團束,縮戶充數,徐加講究,令各邑逐年漸充,待年豊搜括代定,則初似疎虞,終必整頓,豈若坐守虛籍,徵督斂怨哉?臣曾以族隣之弊,仰陳榻前,逃故闕布,特蒙限年蠲減,而竊聞,有司不信外方官吏,不許多數懸頉,欲以從前頉報之數,比較許減,是特蕩滌虛簿而已,聖明軫恤之意,徒歸失信取怨之地,不若初不下令之爲愈也。

    沿海魚鹽之弊、諸處屯田之害,皆已陳達,而未蒙採施,恐聖上或未之深思也。

    噫!宮戚、勳貴,與國家同休戚,不宜蔽一時之欲,忘永久之圖,況殿下視今日國事爲如何,而牽情泥私,不一痛改乎?況王子、翁主,纔離襁褓,正宜訓以義方,何乃汲汲於營産乎?若使民安國泰,則王子、翁主自享安富,爲利不旣大乎?每見聖敎,意謂皆已減革。

    今聞陰竹縣境各衙門、諸宮家及勳宰之設屯,近十數,而新生王子,近又設莊雲。

    陰竹,畿甸小縣,其數若是,如三南地廣土沃之處,不問可知。

    前雖略革,後來益多,惡在革罷乎?今宜快示聖斷,下諭諸道,痛査前後設立屯田、鹽盆、漁箭,申明革罷,則可以解群下之惑、慰萬民之心,臣願革弊政以恤民隱者此也。

    夫所謂財者,非天生而鬼辦,其本皆出於民。

    是以,古之聖君,未嘗不躬先節儉,爲天下惜財也。

    今尙方工作,殆無虛日,留心玩好,本非明王愼德之事。

    掖庭之內,暬禦太多,便嬖、使令,隻供灑掃應對之役。

    何必貽濫費餼廩之弊乎?饔院燔造,一歲至再,闕中應用,豈若是浩大?不過諸提調所分,與公用相等。

    又聞諸員布,半爲燔造之費、半爲丘債之用,尤可駭也。

    以尊行懿親,帶其提調,故有此優待,而時勢到此,不可遵守舊規,而不之釐正也。

    司僕內外廐馬之數,臣雖未詳,而若以率獸食人之戒言之,應在可減者多矣。

    旣減馬則廝養受廩,從可減矣。

    然則所減雖少,足以示畏災節用之道也。

    兵器,所以禦暴,雖不可廢,不練卒而治器,抑末也。

    內而都監、軍器寺打造等役,外而各官月課,竝宜停罷,稍待年豐,更議擧行也。

    臣之聞見挾略,此外可減,又不知其幾許。

    惟願聖上,躬先儉素之德,務行節損之政,見粒米,則曰是出於吾民勞筋苦骨;見尺布,則曰是生於吾民剝膚椎髓,臨玉食而思翳桑之餓,禦錦衣而軫折骨之凍,飮膳、服禦之外,悉令減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