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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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告變之事矣。

    慶川監麟躡,曾與其族人趙廷檜、廷檜之子瑞翼、安山人趙廷翰、宗室永安監、永安之子世敏、仁川人金善鳴相會,謂我曰:」國運盡於丙子。

    問於南陽人趙亮,則亮亦以丙子爲吉』雲。

    「英望以此啓聞,遂命拿麟躡等來。

    麟躡供曰:」臣年纔十七,無所識知,今始聞天建之名。

    「善鳴、世敏以爲:」與天建,粗有面分。

    天建雖甚愚悖,豈與數次相面之人,同作兇謀乎?「世敏又曰:」臣父乃永原監,非永安監也。

    今年身死,而天建謂之同參其謀,此亦可知其誣。

    「亮供曰:」樸天建之名與慶川監之號,皆未前聞。

    且臣名湸字,而天建以亮字告之,請與面質。

    「天建供曰:」洪州人韓恭父子,曾與大興人楊遇春、鬥春、慶春,有兇謀而不成,臣聞而傳於人,恭等恐臣上變,反誣臣於營將。

    營將欲撲殺臣,恐不得暴白而死,欲憑告變之言,得來京中,而營將又誘以『善爲說辭,則當作府院君』故如是說道矣。

    「上命斷以誣告之律,天建遂伏誅,被誣人皆得釋。

    兩司請拿問洪州營將宣世綱,以正其誘脅之罪,上久而不聽。

    副提學鄭蘊上箚曰: 廢朝末年,盜牛馬者,自稱逆賊,因嫌告訐,拘繫滿獄。

    此所以緻覆亡之禍也。

    聖明臨禦,盡革曩時疵弊,而其一尙存,告變之獄是也。

    今者天建之告變,尤極無據,而成其獄者,世綱也。

    其敎誘援引之狀,希功樂禍之心,原情定罪,浮於天建。

    兩司拿鞫之請,眞得防奸杜漸之義,而論列累日,尙未蒙允。

    噫!自此告變之門,將日開矣。

    告變之門一開,則國脈將日傷矣。

    殿下之持難於兩司之請者,臣有以窺度之矣。

    豈不以告門一閉,則雖有不軌之徒,潛形隱跡,而無人發告爲慮也?此則大不然。

    殿下上應天命,下順人心,而爲宗社、神民之主,寧有奸謀逆節,敢生窺覦於天命人歸之地乎?夫執狐疑之端者,來讒賊之口。

    若殿下之心,未能無一毫狐疑之端,而有所靳許於兩司,則非臣之所望於殿下,而國家無時寧靜矣。

     答曰:」箚陳之事,當留念焉。

    「翌日遂從兩司之論。

     10月21日 ○戊戌,戶曹請以京畿別收米,代捧錢貨,命議于大臣。

    大臣皆以爲便,上從之。

     ○設增廣別試,取文科李爾松等四十人;武科鄭韺等五十人。

     10月22日 ○己亥,上命召對,講《詩傳》。

     10月24日 ○辛醜,沈都督接伴使姜弘重馳啓曰:「卽見留島譯官文狀,則島中差官許天忠,領餉銀,自北京出來言:『禮部差中書胡泰,齎奬諭朝鮮勑書出送,島中差官遊擊江國正,力陳朝鮮殘破之甚,供億之難,自請奉勑以歸,今月念間當到,都督亦陞都督同知』雲。

    且聞諸漢人則中原,盜賊蜂起南京,兵部尙書範景文、漕運都禦史,與紅眉賊通謀造叛,爲舍人所告就禽。

    蓋紅眉賊起兵河南,據守汴梁,兵馬甚盛,天朝大摠兵等往討之,皆被殺雲。

    」 10月25日 ○壬寅,以沈之源爲執義,金應祖爲掌令,閔應亨爲司諫,洪瑑爲持平,吳端爲校理。

     10月26日 ○癸卯,晝講《詩傳》。

    講訖,鄭蘊曰:「三南量田之初,謂『當待京畿、江原道畢量,一時行用』雲,而到今隨其打量,隨卽出役,失信大矣。

    稍待一兩年用之,何損乎?人心得失,係國家存亡,何可與數百同、數百石米布,比而同之乎?」戶曹判書崔鳴吉曰:「旣已量田,而猶用舊案,安有此理?」蘊曰:「然則當初何以曰:『待兩道畢量後竝用』雲乎?」鳴吉曰:「臣竊聞,量田之後,無大段騷屑之弊矣。

    」蘊謂鳴吉曰:「前日登對時,公以風災爲無所傷。

    今者又以量田,爲民無騷屑,此何言乎?」鳴吉曰:「今此量田,本非欲益上而富國也,不過爲均民之役,故旣減五結收布,又減收米矣。

    」沈詻曰:「筵席事體,各言所懷而已,此非論難之地也。

    」 ○給東萊留館倭米一百石。

    時,商倭留館經年,旣無自我給糧之規,又無島中接濟之事。

    請貿米二百石,不許,以一百石給之。

     10月27日 ○甲辰,公淸監司樸明榑啓陳,海邊居民,乘船入海,遭大風多渰死。

    上見之惻然,令本道擧行恤典。

    同副承旨具鳳瑞啓曰:「死於私事者,亦蒙恤典,他日如有因公事緻死者,則又將何以施恤乎?」答曰:「因予不德,無辜蒼生,遭風多死,予極慙赧。

    此輩雖以私事渰沒,特施恤典,以表予意。

    」 10月28日 ○乙巳,憲府啓曰:「近來災異日興,財用日匱,而家舍之踰制日甚,勳貴之家,僭越無節,閭閻之人,縱恣無忌。

    此而不禁,將成木妖,請令漢城府,一一摘發,其踰制者罪其家長,卽令撤毀,官吏若不擧行,則先治其罪。

    」答曰:「已造者不必撤毀。

    今後申明法禁,俾無踰制之弊。

    」時,金自點新造大家,甲於都城,故有是論。

     ○慶尙道暗行禦史尹棨馳啓曰:「義城縣令崔茂,私用縣倉耗穀千餘石。

    」上命拿問,遂中道定配。

    公淸道暗行禦史姜大遂馳啓曰:「水使柳持敬營私規利,侵虐軍卒。

    」上命先罷後推。

     十一月 11月1日 ○朔丁未,慶尙監司兪伯曾,按星山縣監尹善道貪饕之狀,啓聞,罷黜。

     11月2日 ○戊申,以閔應恢爲同副承旨,成以性爲正言。

     11月3日 ○己酉,右副承旨具鳳瑞啓曰:「啓覆,莫重之擧也,而上年有故未行,至今死囚多滯。

    若又遲延,則陽節必迫,請令該曹,從速擧行。

    」上從之。

    〈啓覆,主殺,故必以冬節爲之。

    〉○以黃海道束伍軍二千,入守安州。

     11月4日 ○庚戌,上命召對,講《詩傳》《園有桃》章。

    侍讀官鄭雷卿曰:「《園有桃》,憂其國小而無政。

    夫政者,正也,正人之不正也。

    人之非也,而不有以正之,則雖有政,與無政同,故作詩者,見其然而憂之也。

    」上曰:「豈有擧國罔覺其非耶?」雷卿曰:「非謂無一人不能覺也,如子思所謂君出言,自以爲是,而卿大夫莫敢矯其非;卿大夫出言,自以爲是,而士庶人莫敢矯其非之類也。

    」金益熙曰:「能覺其非,則國豈亡乎?國事日非,而無憂國之臣,與今時同也。

    」 ○金汗歲求紅柿三萬餘箇,上命給之。

     11月5日 ○辛亥,承文院啓曰:「中朝所頒《洪武正韻》,音義、字法皆備。

    原係高皇帝同文天下,創制之書也。

    今宜開刊此書,印出廣布,使寫字官等傳習,俾無任筆失眞之弊。

    」從之。

     11月6日 ○壬子,上命召對,講《詩傳》。

    講訖,執義沈之源、司諫閔應亨請對入侍。

    應亨曰:「自古國之將興,必有禎祥;國之將亡,必有妖孽。

    近日雷震正殿,漢城府池水赤,豈不可駭?兩陵分崩,尤是切迫之災,七月拔木之風,亦兵革之兆也。

    風災與辛卯年相似。

    辛卯有大風,而壬辰倭賊入寇。

    安知辛卯之變,復出於今日乎?自古興喪,在於言路,而近來言路塞矣。

    反正之初,則不待天變,而使之盡言,故人皆有懷必達。

    今則雖有變異,而亦不求言,少有觸諱,輒加震怒。

    是故,人皆囚舌,以言爲戒。

    城門將閉,言路不開,臣竊悶之。

    昏朝時天變疊見,當時之人皆謂,將有何變?未幾,有反正之擧。

    反正後人皆以爲,自此將太平矣,而有李适之變。

    李适旣誅,復謂此後則可期無事,而又有丁卯之變,當時亦皆有災異之先徵者,豈不懼哉?」之源曰:「臣往見金尙憲,言此等事則尙憲以爲:『今之國事,無復可爲者。

    』夫以尙憲之剛直,亦無所陳白者,蓋以國事無可爲也。

    」上變色喟然曰:「朝士之以國事,謂無復可爲者,以在上之人,委靡怠惰,不足與有爲故也。

    然世祿之臣,當思盡瘁,豈可置國事於無可奈何,而不爲之救乎?」之源曰:「我國之事,皆是文具。

    上之待臣,不以文具,則下之事上,亦不以文具。

    今上敎如此,國可爲也。

    臣願殿下,不徒言之,必以誠實而行之也。

    」應亨曰:「殿下能以未反正時之心,爲心則事可辦也。

    」上曰:「兩司皆言我過失,以正吾心。

    」之源曰:「臣聞禁中有龍池,此眞是乎?雖無此事,願常以遊逸爲戒。

    且八日觀燈,亦非今日所當爲之事也。

    又聞禁苑有土木之役,然乎?」上曰:「副提學鄭蘊箚中,亦以龍池爲言。

    小民必曰:『獲龍而放之池也』,豈不異哉?」之源曰:「君臣猶父子也,有懷必達。

    所言雖過,願勿以爲非。

    」上曰:「汝言是矣。

    予豈非之?古人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如是而已。

    」之源曰:「繼自今,赫然振發,飭勵大臣,願勿如前日之玩愒也。

    」 ○上下敎曰:「天氣甚寒。

    令該曹造襦衣,給薄衣軍士。

    各處直宿軍士,則分給空石。

    」 11月7日 ○癸醜,上引見大臣及備局堂上。

    從沈之源、閔應亨之言也。

    上謂大臣曰:「昨日兩司請對言:『倭情可憂。

    』大臣以爲如何?」尹昉、吳允謙皆言:「倭人姑無來犯之勢。

    」李弘冑、申景禛,請整勑舟師,以備不虞,上曰:「關白厭苦兵革,禁不得放砲。

    且恐人爲亂,盡拘將官妻孥爲質雲。

    若此而可能謀人之國乎?予則以爲,無可憂之端矣。

    」 ○以平安道三手、壯武隊三千二百八十人及黃海道出武軍兵三千人,入守安州。

     11月10日 ○丙辰,備局啓曰:「近來蔘商,納稅少而取利多,故內地之人,爭相入往,潛越之弊,終不可禁。

    請量加收稅,稍奪商利,以爲禁令一助。

    」又啓曰:「三南監、兵營牙兵、別隊之號,元非法典所載,出於亂後新創之規,而今當朝夕待變之日,監、兵使手下親兵,不可盡減,令本營定數啓聞,額數之外良民,則破定軍保,公私賤則編入束伍爲當。

    」上皆從之。

     11月11日 ○丁巳,以李時稷爲掌令,嚴鼎耉爲正言,吳達濟爲副修撰。

     ○大司憲金尙憲上箚曰: 臣竊聞,朝廷特軫南虞,將遣具宏,往飭兩南防備,其綢繆陰雨之計,可謂深矣。

    且聞具宏,曾帥統營,頗以廉謹,得士卒心,廟堂應選,亦不爲失人。

    然一番巡歷,終無實效,必須講究長算,庶永有所藉也。

    國家自西鄙有事,專意西方,而南邊備禦之具,全不收拾。

    所謂軍兵,隻是束伍之軍,而操鍊踈闊,器械齟齬,誅求督責於一身兩役之民,飢寒切身,愁怨滿腹,而上下內外,嬉嬉然不爲之省視,計欲臨亂驅戰,使之忘軀效死,天下寧有是也?臣有淺見,請試陳之。

    今以忱誠勤敏,解事有風力文臣三人,稱以監軍禦史,分遣于統營及慶尙左右兵營,與閫臣同議軍務,春夏俱箚信地,秋冬分駐各處,專意訓鍊,其守令、將官等役使侵虐,不加撫恤者,輕重施罰,軍兵老弱者,以此精擇,將官之有勤勞、顯效者,啓聞論賞,以爲聳動之擧。

    水軍禦史,則雖以統營爲信地,四時兼巡湖、嶺沿海營鎭,其操鍊,視陸軍倍數。

    蓋束伍,皆非正軍,而半在南畝;水軍自有當番者,恒在鎭下,無廢農往來之苦也。

    古者用兵,必有掌財之官,以需犒賞,而本道力屈,又出一員使命,恐益煩擾。

    監司兼理餉任,若善措辦,可佐其費也。

    或以爲:「監司專制一道,操鍊軍兵,亦其所職。

    何必別出剩官,而又使之反爲調度也?」臣謂:「中國法制纖悉,旣置左右布政使,而特設巡按、巡撫禦史,主管軍務,豈不以大事在戎?布政之臣所領民事繁多,若兼責戎事,雖能者,有所不逮也。

    」此其深慮遠計,度越前代者也。

    不立餉司,出於省弊,而道內養兵之責,何莫非監司之所當任者乎?軍兵等於鎭管、營門操鍊,皆自裹糧,貧民不堪其苦。

    初年則宜以各邑官廩,計日支放,明歲之後,宜別有區畫之便。

    禦史若於朞月遞授,必無成效,須得三年交替,方可責成。

    然人情無室家,則不能久安,禦史依中朝之法,許令挈家,所帶奴婢,從簡定數,以其所駐本邑田稅,依品給祿,有勞績,則如漢時璽書褒美,增秩賜金故事,而未滿仕,不得遷易。

    我國人心淺狹,不耐久,亦不容人耐久。

    習俗之弊,在君上轉移之如何也。

    且禦史留駐道內,則營門列邑,冗費必省,雖供一禦史,所益十倍矣。

    禦史許帶臺銜,兵使以下官吏犯法及軍民弊瘼,隨其所聞,使之馳啓。

    中朝則巡撫皆用堂上以上官,而兼帶都禦史。

    今亦不必太拘官限,唯以得人爲主,以此爲制,行有其效,可徧試於諸道也。

    雖然,法不能自行,必得人而後有成。

    禦史、列閫,不得其人,而咎法之不善,雖聖賢,亦末如之何也。

    議者必以『敵未至,而先搖邦本』爲戒也。

    然敵至而圖之,臍可噬乎?昔趙充國屯田之策,漢廷諸臣,皆以爲不便。

    我世宗遣金宗瑞,開設六鎭,一時論議,亦多相左,自後觀之,紛紛之說,果可信乎?唯在明主夬決,而力行耳。

    臣之愚計,非敢自擬於古人,隻陳古今行事得失之驗也。

    伏願聖明,財擇焉。

    且目今將帥之材,常患乏少,凡遇窠闕,未免苟充。

    宜於恒選之外,多方以求之,先令文武官,曾經實職二品以上,各薦武弁中可堪將領者一二人,標其實狀于名下,各以所能考試,以備擢用,如有僨事者,坐其擧主。

    兩界武士最多,其中可用者何限?然朝廷收用,罕及於邊遠,渠輩之失望、怨恨,不足怪也。

    令兩界方伯,各揀十人,或以計慮,或以材力,拔出儕類者,資送京中,先隷宿衛,隨試所長,名實相當者,對品授職,以次需用。

    三南、海西監司,亦各薦五人,江原則三人,其資送京中,試才調用,俱如兩界例,間歲爲式,亦不必強令備數也。

    三南、海西,則銓選注擬,常出於此,關東武士,比他道頗少,不得無差殊也。

    今之取武士,先取身言,次取文筆,故浮華無實之輩,輒獲薦譽;質直沈毅之人,不利進就,此公論所深惜也。

    操用人之柄者,所宜各取所長,而尤當留意於此也。

    且今時馬貴,戰士有馬者少。

    夫戰陣之上,取勝於馬足之間,我國山林險阻,雖曰步兵之地,亦豈可不以馬兵爲重乎?國家賞賜用馬之數甚廣,自今賞賜文臣,勿用馬,而用他賞,一施之於武弁、軍士之試藝者。

    閭閻、鄕曲,能孽息善養馬者,別施勸奬,以盛畜牧,亦兵政之一助也。

     上令廟堂議處。

    備局回啓曰:「禦史三人分管軍務,乃是中朝巡撫、巡按之制。

    苟能得人而久任,則不惟軍政修擧,兼可彈壓貪吏,其利益豈雲少哉?但我國官制,與中朝有異,凡新創之事,必須謀始慮終。

    禦史三人一時絜家,俱作別衙門,事係大段更張,一或失宜,反有弊端。

    仍念慶尙一道,郡邑太多。

    祖宗朝曾遣左右監司,而壬辰倭亂後,亦嘗有此例。

    今若照舊分差,則時平無事,有左右分理之效;或有緩急,亦可得掎角之勢,雖不別遣禦史,似有其效。

    文武二品以上,各薦可合將領者,乃法典所載,而癸酉、丁卯年間,亦嘗擧行。

    去年備局,旣又議啓選擇,亦蒙兪允,一依箚辭,竝令各道監司,揀送京中,試才調用,而謬薦之人,輕則推考,重則坐罷。

    國家賞賜,用馬太多。

    不特文官,雖武臣,尋常循例之賞,則竝勿用馬,必用於武臣中武功,軍士中試藝之賞則可矣。

    且如閭閻、鄕曲,能孶息養馬者,則似難卒然勸奬,令兵曹量宜施行。

    」答曰:「依啓。

    嶺南雖廣,物力不足,分差之擧,似難輕議。

    馬匹之隻給將士,誠有所見。

    但必用於武功之賞、軍士之藝,則其路甚狹,其價愈重。

    此則在所不論,而但其他賞代用之物,不可不預先講定,令該曹定奪施行。

    」 11月12日 ○戊午,樸??回自瀋陽言:「汗擊破蒙古諸國,廣地千裡。

    且得玉璽,以璽印紙,使示我國。

    」其印文曰,制誥之文。

     ○金差馬夫大、武夷,驅馬三百二十七匹、橐駝三匹以來。

    謝樸??之行也。

     ○憲府啓曰:「直講洪柱一,以年少名官,不自謹飭,居家處事,率多悖戾,請罷職。

    」答曰:「推考。

    」 ○命承旨崔葕,摘奸于典獄署,放釋輕囚。

     11月14日 ○庚申,先是,副提學鄭蘊陳啓於榻前,請姑勿用三南新結,徐待諸道畢量田後,一體出稅,上難之。

    至是,蘊以爲:「有言責者不得其言則去」,遂留疏而去。

    答曰:「卿之不辭而歸,似或過當,待春暖上來。

    」 11月17日 ○癸亥,憲府啓曰:「祖宗法制,疆域有截,雖事大、交隣,冠蓋往來,而不許一人私出境外,蓋慮患之深也。

    今者樸??之行,朝廷旣定商賈帶往之數,而義州府尹林慶業,乃敢於樸??渡江之後,潛送商貨,追入瀋陽,樸??不念朝廷擇遣之意,反與慶業,私相容庇,入京已久,亦不陳達,及至備局招問之時,始乃言之,事極可駭。

    請林慶業、樸??竝命拿鞫定罪,其私商等,則竝皆拿來,按律處斷。

    」答曰:「竝姑先推考,私商等不必治罪。

    」 11月18日 ○甲子,以尹煌爲大司諫,閔應亨爲同副承旨,任絖爲司諫,兪守曾爲掌令,樸遾爲持平,李海昌爲正言,尹絳爲副校理,沈之漢爲副修撰。

     11月20日 ○丙寅,先是,渭原所屬楸仇非、碧團兩堡之人,越江採蔘,被擄者三十六人。

    金人屢貽書責之,乃囚其郡守許詳、僉使李顯基、萬戶金進等。

    上欲誅此三人,以懲後,判義禁崔鳴吉上疏曰: 國家斷罪之律非一,而至於越境冒犯,誅止犯人,不及官吏,其來久矣。

    今者江邊採蔘事目,因許詳輩而始設,則此輩所犯,乃令前事也。

    法輕於未犯之前,律重於旣犯之後,使人將何畏,而知所避哉?臣之愚意,先以所制事目,頒布兩界,使人人曉然知國法之如此,然後其有不從吾令者,按法而處之,則好生之仁,守法之義,兩盡其道矣。

     上不悅,下敎于政院曰:「此近於作威作福,其漸不美矣。

    」遂命遞鳴吉判義禁。

    後詳等皆被誅。

     11月21日 ○丁卯,上禦文政殿,覆死囚。

    領議政尹昉、左參贊韓汝溭、大司憲金尙憲、右尹安應亨、禮曹參判洪命耉在東,吏曹參議樸潢、戶曹參議申得淵、正言李海昌在近東西上,刑曹判書具宏、豐寧君洪靌、懷恩君德仁、吉城尉權大任、刑曹參判李時白在西,都正沈誢、工曹參議趙國賓、僉知中樞府事洪雴、刑曹參議姜善餘、校理尹絳、副修撰洪命一,在近西東上,都承旨鄭廣成、左承旨睦叙欽、右承旨沈詻、左副承旨崔葕、右副承旨具鳳瑞、同副承旨閔應亨,在楹前,記事官尹敉、南老星、梁曼容、李禬,在楹外。

    承旨進讀罪人推案,上遍問左右,左右皆曰:「當死」則上曰:「似當依律,而姑待後日。

    」左右若曰:「罪涉可疑」,則命反覆更議焉。

     11月23日 ○己巳,慶尙道尙州儒生宋以鎭等上疏,請於收稅之時,特減上中之賦。

    戶曹回啓曰:「量田之後,諸役之減旣多,而嶺南儒生,相繼投疏,殊甚未便。

    以聖上恤民之意言之,則雖擧一道,皆爲下之下,猶患其所減之少。

    以國家經費計之,則實無可繼之策,雖欲裁節,勢不可得。

    但本道量田加出田稅,比他道稍優,所出之稅,或有倍蓰於前日者,民不思當初漏結之罪,而徒以新稅之多爲怨,宜就其加結過多之邑,量加變通。

    」上從之。

     11月24日 ○庚午,以李弘冑爲判義禁,洪命耉爲大司諫,金慶餘爲校理,尹集爲吏曹正郞。

     11月27日 ○癸酉,上禦文政殿,再覆死囚。

     ○大司憲金尙憲,以病上箚,請遞職,且曰: 臣於疾病之中,又有所感焉。

    中年百病,身事艱危,廣迎名醫,日求方藥,而所言各異,未知適從。

    歲月之間,略試諸術,刀圭之力,不能救沈痼之疾,責效太速,厭倦繼之。

    自念平日所戕伐者少,若勿喜動作,靜坐安養,則亦可以緻期頣之壽,醫於吾何有?殊不知良時易往,暮景如飛,千金之軀,忽焉如朝露,客邪交侵,鬼事漸迫,撫躬悲謌,將復何及?當時有勸臣以神丹妙劑,保元延壽之術者,不用其言,以至於此,臣不勝悔恨、哀矜之至。

    伏望殿下,勿以臣言爲狂妄,於保養聖躬之方,務臻其極,益修祈天永命之道,以基億萬年無疆之福。

     答曰:「卿勿固辭,更加調理察職。

    且箚末所陳,當留念焉。

    」此箚蓋借身病,而喩時事也。

     十二月 12月2日 ○戊寅,以金藎國爲判義禁,金慶徵爲都承旨,尹煌爲大司諫。

    慶徵恃勢驕恣,人皆惡之。

     ○漢城府因憲府啓辭,摘發家舍之踰制者,請罪之,皆是孤寡、庶民,如金瑬、洪瑞鳳家舍,亘滿一洞,而不敢啓焉,人皆非之。

     12月4日 ○庚辰,接伴使姜弘重馳啓曰:「鐵山府使李仁立牒報以爲:『金差馬夫達到宣川,率從胡,馳入蛇浦,執漢人七人,奪牛四、馬十二、騾一,靑布一千匹、花絲紬三百匹、潞州紬四十匹。

    五人則斬首,一人則割兩耳及鼻而送之,使歸告督府,一人則削髮率去』雲。

    」 12月5日 ○辛巳,大君生,以其日卽卒。

    禮曹請停朝市,禮葬,上命勿擧行。

     12月6日 ○壬午,以李顯英爲刑曹判書,崔有淵爲右副承旨,尹坵爲獻納,金德諴爲大司諫,金壽翼爲修撰。

     12月8日 ○甲申,喬桐幼學黃泓上言曰: 甲子逆适之變,臣父宣傳官景禮,將傳命于京畿巡察使李曙,馳到松京,猝遇兇鋒,抗節效死,而尙未蒙旌褒之典,不勝冤痛。

     上命贈官以褒之,且令該曹,除泓相當職。

     ○正言李海昌啓曰:「樸東亮之罪,臣不欲枚擧,而大槪罪人也。

    反正之初,先後在焉,諸宰在焉,何不同聲合辭,辨白於議罪流竄之日,而及今先後賓天,罪人已死之後,因其子之上言,有伸理之群議耶?兵曹判書李弘冑,自少至老,淸約自守,而氣血旣衰,有所溺愛。

    孽子安邦,蔽父聰明,私弄政柄,擬望遲速,皆出其手。

    以臣所目見者言之,臣之一家有孽屬二人,常以不得官爲恨,納交安邦,竟得邊將。

    據此推之,賂安邦得官者,必不止於此。

    弘冑爵位雖尊,破屋數間而已,而安邦乃挾倡畜妾,又起大屋於其傍,豈不可痛?臣職在言地,不可不言,卽將東亮、弘冑事,簡通同僚,竝欲論列,則同僚或有初不可否,而仍以簡中語,飛報東亮婚家雲。

    緣臣無狀,以緻如此,請賜遞免。

    」司諫任絖、獻納尹坵,皆以被斥引避,正言金重鎰,以旣書謹悉於簡通,而竟未歸一引避。

    大司諫金德諴處置曰:「東亮,宣祖之忠臣也。

    其生,旣蒙恩宥,許還輦轂,其死而伸理,固無怪也。

    況廟堂獻議,時未斷決,則尤不可輕議。

    弘冑立朝四十年,其心如水,其身無瑕。

    曩在昏朝,亦不敢目之以利其己、溺其愛,況在今日,豈肯愛孽子,而負聖明乎?海昌年少敢言,雖或可尙,而率爾發言,無愼重之意。

    金重鎰亦書謹悉於其論,海昌、重鎰請竝遞差,絖、坵竝命出仕。

    」上從之。

     12月9日 ○乙酉,中殿以大君之喪,疾遂劇,申時薨于産室廳。

    命招大臣、禮官,下敎曰:「不意遭喪。

    其令各司,措備斂襲諸具。

    」後姓韓氏,高麗太尉蘭之後,西平府院君浚謙之女也。

    正位十三載,而外政不聞於內,內政不聞於外。

    上常觀覆舟圖,後進言曰:「願上覽此,思危思懼,毌徒爲玩具而已。

    」上或修治苑囿,則後輒不悅,上爲之罷其役。

    其所以輔相內治者,多類此。

    且於靖社之擧,後實預大謀,裨益弘多。

    後氣絶,世子欲斷指,上止之。

    百官擧哀變服,王世子及大君以下,皆去冠及上服,被髮,着素衣、素鞋、麤布襪。

    內命婦嬪以下、王世子嬪以下及外命婦及府夫人以下,皆去冠及上服,被髮,着素衣、素鞋、麤布襪。

    百官着淺淡服、烏角帶、烏紗帽。

    禮曹啓曰:「自上遭內喪,當有變服之禮。

    《大明會典》與《五禮儀》,俱無明文,故取考庚子年懿仁王後國喪時謄錄,則其時本曹,隻取《五禮儀》服制條註:『殿下服盡前、服盡後』等語,請行變服擧哀之制,而變服服色,則別無見出處,常時擧哀節目以素袍、翼善冠、烏犀帶、白皮靴行之,今亦依此例爲當。

    成服則自上具朞服,十二日而除,成服、除服,亦皆親臨。

    十二日前,常禦白頭冕、素衣、素帶,旣除之後,白木綿團領、生麻布帶、白靴,通前三十日而除。

    冠制則旣不載錄,無從可據。

    見一啓辭,則以卒哭前常禦黑頭冕、白衣、白帶允下。

    以此推之,似當禦黑頭冕,一依宣廟朝已成之禮。

    」答曰:「依啓。

    其中變服服色,似未穩當矣。

    」又啓曰:「《五禮儀》中,全無爲內喪變服節目,而惟爲外祖父母變服條,具素服、烏紗帽、烏犀帶,爲王妃父母及爲王子及夫人、公主、翁主、內命婦等,隻雲變服素服。

    今此變服一節,略倣爲外祖父母擧哀禮文,而講定矣,今者聖敎如此,當以淺淡服行禮,而且庚子年謄錄,不言變服擧哀時處所,爲外祖父母及諸擧哀,則皆於別殿設行,載在禮經。

    今此擧措,自內設行,有非外庭行禮之比,不可使通禮導引,代以內侍,亦似合宜,請竝議于大臣。

    」大臣請從該曹之啓,上從之。

     ○翌日旣襲而奠,百官行奉慰禮。

     ○以洪靌爲守陵官。

     ○命訓鍊、禦營兩大將,領兵扈衛宮城,越三日罷。

     12月10日 ○丙戌,禮曹啓曰:「取考壬申年謄錄,則太廟薦新,勿用魚肉。

    今亦依此施行。

    」又啓曰:「中殿今月初九日昇遐。

    諸道大小使臣及外官,文書到日,於正廳設香卓,以素服、烏紗帽、烏角帶入庭,使臣在東,外官在西,重行北面跪,執事者上香,使臣及外官俯伏哭盡哀,行四拜禮。

    聞訃第六日成服,其早晨,設香卓於正廳,去素服,服齊衰,入庭跪,執事者上香,使臣及外官,俯伏哭盡哀,行四拜禮。

    卒哭後,改服及練、祥、禫,改服節次,竝同京官。

    諸道觀察使、節度使及牧使,皆遣人進箋陳慰,又奉狀申慰東宮,二品以上亦進箋,沿邊官不用擧哀。

    請以此節目,急速馳傳于開城府、江華及各道。

    」上皆從之。

     ○憲府啓曰:「大行王妃,玉候康寧,而分娩之後,未滿七日,奄忽薨逝,諸醫、侍藥無狀之罪,不可不治。

    産室廳入直醫官等,請竝拿問。

    」上從之。

     12月11日 ○丁亥,命府使洪振道、郡守韓會一、副司果韓興一、前郡守洪振文等,使之入參於小斂。

    旣斂而奠,百官皆哭四拜。

    自是至成服,百官參朝夕奠。

     ○以大行王妃薨逝,告宗廟、社稷。

     12月12日 ○戊子,禮曹啓曰:「按禮文,國恤時,自初喪至卒哭,百官竝除服制、式暇、謝前、雜故,卒哭後,正、至、朔望、俗節、四時及臘,練、祥、禫祭,除雜故進參。

    且奉常寺、內資寺、內贍寺,輪次進饌雲。

    今宜竝令依此施行。

    」上從之。

     12月13日 ○己醜,禮曹講定殿下服制,齊衰期年,滿十二日後第十三日除。

    十二日內,常禦黑頭冕、白衣、白帶、白皮靴,見群臣,翼善冠、白袍、烏犀帶、白皮靴,凡幹喪事,服衰麻,除服時親臨,衰服除後,黑頭冕、白木綿團領、生麻布帶、白皮靴,除服時,無親臨節次。

    三十日服除後,仍以布帶盡其日,明日始進吉服,凡幹喪事,翼善冠、白袍、烏犀帶、白皮靴,至卒哭,各衙門自初喪至二十七日,不用刑。

     ○梓宮蓋闆有罅隙,命拿推長生殿提調判書李尙吉、參判尹昕。

     ○大斂。

    世子始括髮。

    禮曹判書洪瑞鳳啓曰:「王世子麻繩撮髻一節,當入於小斂儀註,而倥偬之際,未及入達,以緻世子不得趁時行禮,惶恐待罪。

    」答曰:「勿待罪。

    」 12月14日 ○庚寅,成服。

    百官奉慰大殿及世子宮。

     ○上以服制無杖,問于禮曹,禮曹啓曰:「妻喪杖期,乃朱子所定之禮,而宣廟庚子,內喪議禮之際,當事之臣,不曾稟裁,抑未知何故也。

    仍竊考舊文書,則昭憲王後之喪,亦遵此例,故臣等不敢以杖制,入於儀註中。

    伏候上旨。

    」答曰:「問其時內官,則先王亦行杖制雲矣。

    」禮曹請議于大臣,大臣以爲:「《家禮》杖期條:『夫爲妻杖,而父母在則不杖。

    』此是朱子定禮。

    先王時謄錄,雖不載錄,自上斷然行之,以爲後法,甚盛擧也。

    追後行之,恐無不可。

    」上從之。

     12月15日 ○辛卯,禮曹啓曰:「殿下服盡前,百官出入闕內時服色,以白衣、烏紗帽、烏角帶,曾已講定矣。

    更加參商,則自上方在衰絰之中,而百官乃以烏帽、白衣,出入闕內,揆之禮制,誠極未安。

    殿下十二日衰服未除之前,百官仍用衰服,十二日後,始用烏帽、白衣,果似合宜。

    雖曰《五禮儀》所載,群情皆以爲:『不可無變通之道』雲,請以此遵行。

    」答曰:「群情雖如此,依用《五禮儀》可也。

    」禮曹又啓曰:「《五禮儀》所載,則自上以白團領、生麻布帶成服,故百官服色,以烏帽、白帶定行矣。

    今則自上依先王庚子年衰服之禮,而群臣獨依《五禮儀》而行之。

    古今異制,輕重相戾,群情到此,尤切悶鬱,敢此更瀆。

    」上乃從之。

     12月16日 ○壬辰,禮曹啓曰:「聖節望闕禮,在於自上除服之前。

    其於權經之際,必有合用之禮,未易究得。

    取考《五禮儀》,則於迎賜謚、祭弔、賻儀,樂皆陳而不作。

    似當依此行禮,或以爲:『賜謚、弔賻,俱係喪事,樂不作亦可』雲。

    今此萬壽節稱賀之禮,則是自上奉天朝之擧也。

    遂廢而不作,亦似未穩,請議于大臣。

    」尹昉、吳允謙等議曰:「取考《世宗實錄》,則元敬王後朞年內,凡向闕陳賀,除舞蹈,樂則陳而不作。

    今此內喪,雖與先後之喪不同,而十二日之前,殿下尙在衰服之中,今亦除舞蹈,陳而不作,似合情禮。

    」上從之。

     12月17日 ○癸巳,大司憲金尙憲、持平樸遾、宋希進等啓曰:「外戚之臣,出入禁中,參預內喪殯斂之事,於禮不當,亦不可示後。

    欲以此論啓,而事急不敢請。

    今聞物議,多以臺臣不言爲非,請命遞斥。

    」答曰:「凡事自有經權。

    族屬之入斂,固無不可也。

    」諫院處置曰:「設有是非、當否之論,而參以經權,不見其失,請命出仕。

    」上從之。

     ○兵曹判書李弘冑,以被李海昌詆斥,上疏自列,請下司敗,與海昌所謂孽屬二人得邊將者,一處査究,答曰:「省疏具悉。

    情外之言,不必介懷,卿宜安心勿辭。

    」弘冑屢上疏辭職,上乃許之。

     ○命招大臣及六曹判書、參判、館閣堂上,議大行王妃謚號、陵號、殿號。

    謚曰仁烈,施仁服義曰仁,有功安民曰烈。

    陵曰長陵,殿曰肅寧。

    初,上欲以明憲爲後謚,問於大臣,大臣皆請如上敎。

    後,大司憲金尙憲上箚以爲:「謚者,有司之事,不當出於人主之意。

    」上乃從之。

     ○國葬都監啓曰:「《五禮儀》,竹鞍馬、靑繡鞍馬、紅繡鞍馬各十匹,而庚子、壬申之喪,皆減作四匹。

    今當依此擧行,但《五禮儀》多少不等,何以處之?」上命依庚子年例。

     ○日本,與我國文書,例用大明年號,對馬島主於禮曹,稱閤下。

    至是,關白送僧人璘書堂於島中,主掌文書,而不用大明年號曰:「日本非大明之臣,其年號不可用。

    」因改書式。

    於禮曹稱足下曰:「朝鮮,日本等夷之國,馬島之於禮曹,亦相敵,不可稱閤下』雲雲。

    上以違例,不欲受其文書,廟堂恐其生釁,力言不可與遠夷爭些小禮節,竟受之,隻令島主,不用足下二字。

     12月18日 ○甲午,禮曹啓曰:「前頭丙子式年,雖是大比之科,而初試設場,不宜行於國恤卒哭前,請改擇日擧行。

    」又啓曰:「國恤時,諸道監司皆進香,發靷時,又有會葬之禮,而方伯重任,不可曠闕,故自前國恤時,隻於京畿、開城許令監司、留守來參,諸道及江華則皆以都事,或以秩高守令及次官代行。

    今亦依此知會似當。

    」上皆從之。

     ○上賜政院、弘文館、藝文館雉豬等物。

    政院啓曰:「臣等方在初喪衰服之中,若循例而受,於情禮,實有所未安。

    」上曰:「此是臘日藥物,分給兒輩。

    」 ○大雷雨,震擊城中民家。

     ○慶尙道山陰縣雷雨大作,震擊古木及村家。

     12月20日 ○丙申,憲府啓曰:「三年之喪,自始死之日計之,至二十七月而除,故後世以日易月之制,亦自始死日計之,盡二十七日而除。

    伏見禮曹公事,則自上齊衰公除,在今月二十六日雲。

    此則似自成服日計之也。

    旣非古禮,又違今制,請令禮官,更議定奪。

    臣等伏聞,大行王妃初喪小斂後,王世子有應行之禮,而因該曹不呈儀註,以緻過時不擧,事極未安。

    請禮曹堂上推考,色郞廳罷職。

    侍講院官員,亦難免不察之失,請竝推考。

    」答曰:「依啓。

    」禮曹回啓曰:「皇朝嘉靖二十七年,孝烈皇後之喪,成服日,上始素冠、素衣,十二日而除,在於《會典》中。

    庚子國恤時,自上除服,自成服日計之者,亦必據此,似非一時之臆定也。

    臣曹則隻當遵守成憲,而臺諫啓辭之意,亦非偶然,請議于大臣。

    」領議政尹昉以禮曹回啓爲是,上從之。

     12月21日 ○丁酉,司書金益熙上疏曰: 伏聞今日大行喪禮,禮官一依庚子謄錄而遵行者。

    臣就攷其時謄錄,則殊不博據典禮,盡其情文,隻用私意臆見,杜撰而捏合之,其顚倒、苟且之失,久爲識者之所歎惜。

    豈意今者,援此一時之謬例,擬爲先王之定禮也?禮官所勘儀註,臣未暇一一論辨,而其中最可疑者,殿下之服制是也。

    夫服制,截然有一定之式,添一毫不得,減一毫不得。

    今此衰服十三日、白衣三十日之制,旣非古禮,又非《五禮儀》所載,臣未知何所據而定也?臣聞庚子國恤,事出倉卒,又無近例之可攷者,禮官茫不知所爲,見《五禮儀》服前服後之說,始知殿下之有服,而不知其服之當如何也。

    猥以己見,創定十三日之服,已失禮經之大本,而旋見香山《實錄》,闕卻衰服一款,隻有白衣十三日之制,遂援臣僚期服給暇之規,而牽補妄飾,渷取兩件,打成一片,以爲應行之典禮。

    式至今日,又襲其謬,其不經甚矣。

    況衰服之除,從成服起;白衣之除,從初終起,《禮》隻有「生與來日,死與往日」之文而已。

    曷嘗有衰服、白衣各從兩日數者乎?是不過十三日太近,故引而伸之;三十日稍遠,故進而縮之也,此又可駭之甚者也。

    臣請姑就殿下服制上,採摭經傳文字之可據者數三條,以明之。

    《儀禮》喪服,妻杖期條,子夏傳曰:「何以期也?妻至親也。

    」禮文曰:「諸侯絶旁期,尊同則不降,如姑、姊妹,嫁於國君,則不降。

    」姑、姊妹嫁於國君,尙以尊同而不降,況我大行王妃,與殿下齊體,共承宗廟、社稷者乎?藍田呂氏之言曰:「父在,爲母及其妻,雖服朞,然本爲三年之喪,但爲父、爲夫屈也。

    故與齊衰期之餘喪異者有三,服而加杖,一也;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二也;父必三年而後娶,三也,自天子達庶人,一也。

    周穆後崩,叔向曰:」王有三年之喪「蓋以杖卽位,而有祥、有禫,則名雖爲期,而其實卽三年之義也。

    先王之法鑿鑿具在,非可誣也。

    若曰十三日之服,非降也,乃短喪易月之制雲爾,則是雖曰非降,其實甚於降也。

    夫三千三百,孰非天敍天秩,而先王愼重之意,特於喪禮,尤拳拳焉,蓋死喪之變,實天理、人情之所不容忽者。

    其厚薄之等,隆殺之節,如天經地緯之不可以亂。

    自漢文短喪之後,先王之制,一切廢壞,其得罪於天下後世也大矣。

    本朝喪禮,最得三代遺意,超越千古拘攣之弊,革去百王衰薄之風,至於外祖父母、王妃父母之喪,亦伸情禮,甚盛德也。

    今獨於內喪,襲後世無徵之謬例,捨先王不易之正典,臣竊惜之。

    夫妻喪與親喪,固自有別,而其爲短喪,薄於恩義則均也。

    況梓宮在殯,因山未蔔,而十三日之後,遽釋衰服;三十日之後,便從吉服,其所謂至親之義安在,而於殿下胖合之情理,亦恐有不安之甚者也。

    臣又攷庚子謄錄,凡關喪祭,世子皆當主之。

    若殿下爲主,而世子攝之則猶可也,如其不然,以世子爲主,而殿下不與焉,則此又大段未安。

    朱子之言曰:」凡祭,父在,父爲主「,子無主喪之禮也。

    《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太子、適婦。

    「釋之者:」夫人者,君之適妻,故曰夫人妻。

    三者皆正,故君主其喪。

    「據此則殿下何可不主今日之喪,而世子亦豈敢爲之主乎?子夏傳曰:」父在,爲母何以期也?屈也。

    「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

    服猶不敢伸,況敢主其喪乎?大夫士尙然,況在帝王家,有君之尊焉,有父之嚴焉,其壓屈之義,奚趐萬萬於士夫家乎?嗚呼!禮經之不講久矣。

    世無識禮之人,一誤庚子,遂認爲舊例。

    今日之再誤,職由於此,可勝歎哉?昔在先朝,仁順王後之喪,卒哭後服色,用《五禮儀》玄冠、烏帶之制。

    持平閔純上疏,請從宋孝宗白衣冠視事之例。

    其時相臣樸淳、盧守愼、副提學李珥曁臣先曾祖父大司憲臣繼輝,議與之合,宣祖大王卽賜允從,至今爲美談。

    夫《五禮儀》所載,苟可以變通,則亦不以時王之制,有所泥滯。

    況此庚子禮官掇拾無據之《謄錄》乎?凡禮一定之後,或有更難追改者矣,此則不然。

    不過因其已成之衰服,隻引其日月而已,不費心力,而其始誤終善之美,又豈不盛且大乎?臣竊聞殿下成服之日,禮官遺卻杖一節,殿下以爲疑,議于大臣,而追爲杖制。

    臣於是,欽仰殿下愛禮、好古之盛意也。

    殿下何不因是,而推求禮之全體,盡從先王之制,一洗前代之陋,以爲後聖之成憲也耶?臣伏願殿下,申命禮官,廣收群議,凡喪制之可以改定者,趁速處置,至於主喪一條,若果如臣所疑,則亦須變通,俾無未盡之譏,不勝幸甚。

    臣本蒙學,素昧禮經,創鉅之日,適忝宮僚。

    伏聞王世子袒免括髮之禮,皆失其節,而亦未及捄正,內愧素心,外招物議,臣罪萬死。

     答曰:」疏辭當令禮官議處焉。

    「禮曹判書洪瑞鳳以爲:」庚子謄錄,先王已行之禮,今不可改。

    「上命更議于大臣,大臣亦以禮官之言爲然,遂不行。

     12月23日 ○己亥,以國恤,命停年例春帖迎祥詩。

     12月25日 ○辛醜,大司憲金尙憲、持平樸遾等上箚曰: 昊天不弔,臣民失依,小大隕心,而疾威未弭,譴告愈甚,雷霆暴發,陰虹幹日,昏霧晝塞,訛言屢騰,不測之禍,若在朝夕。

    臣等備位言責,關官曠職,使我殿下,不通下情,不聞過失,政令多舛,小民胥怨,緻天之怒,一至於此,此皆咎在臣等,死何敢辭?伏乞殿下,先正臣等之罪,以爲人臣屍祿不言之戒,殿下亦宜惕然警動,務修實德,以答天譴。

    夫格天之道,雖本於敬德,一言一事之合於天理,順於人心,亦皆其方也。

    臣等伏聞,大喪衣衾、絞冒之具,一取於市民。

    未知此例,創於何時,而國家設尙方,以爲內府吉兇之需,宜有豫具,而乃至如此,奚止市民之失望?甚非王制之本意也。

    況平日所進表裏,皆以土産紬布,則斂時之服,何獨盡用上國難得之物乎?目今國事闆蕩,民力已竭,合有變通之擧。

    宜敎有司,務從簡約,亦令尙方,豫具不時之需,永垂後來之式,則其於聖德益光,而寔爲昭代可繼之良法也。

    國家不幸,章陵再封,穆陵改蔔,仁穆纔祔,今喪繼出,民之力役出賦之數,靡有限量。

    雖知其事之不可已,而愍愍然不能自遂者,又何可盡言?在群下固不敢有所仰請,而自上特下惻恤之敎。

    國葬、山陵兩局諸事,務令適中,勿尙侈大,一分撙節,所惠必多。

    俾內外窮困之民,益感我殿下軫恤之盛德,則亦豈非合天意、順人心,弭災消變之一助乎?今之言者,皆以南倭、西虜爲憂,然自古變故,多出於意慮之外。

    人君之所可畏者,莫過於民嵒。

    國家每有一事,奉行之臣,不能善處,百姓之內懷怨怒,而不敢逞者久矣。

    思亂之心,囂然未已,聞有怪事,鋪張增益,互相煽動,民心之搖,慘於敵國,非過論也。

    伏願殿下,戒之戒之。

     答曰:「箚陳之事,當惕念而議處焉。

    」 ○平安道江西、龍岡等邑地震,其聲如雷,屋瓦動搖。

    禮曹請設解怪祭於道內,上從之。

     ○以李曙爲兵曹判書,韓亨吉爲同副承旨,金慶餘爲吏曹正郞,洪翼漢、宋希進爲掌令,樸宗阜、蔡忠元爲正言,鄭太和爲副應敎,金壽翼爲副校理,沈諿爲工曹判書,李行遇爲持平,愼天翊爲修撰,金益熙爲副修撰,洪命耉爲平安監司。

     12月26日 ○壬寅,上除衰服。

    成服後十二日也。

    百官行奉慰禮。

    自此百官以白衣、烏紗帽、黑角帶,出入闕內。

     ○兵曹啓曰:「山陵役軍之數,當一依《謄錄》,第念諸道水軍七百人,亦在抄發之中。

    水軍之役,其苦萬倍,不時調用,又成謬例。

    況當開春海防之日,尤不可不爲之變通。

    水軍七百人中,四百人則以各道煙戶軍代定,三百人則以各道僧軍添定似當。

    」上從之。

    又啓曰:「山陵石物,依健元陵造成,則役軍不必多用。

    請令山陵都監,更加參酌減定。

    」上從之。

     12月27日 ○癸卯,憲府啓曰:「同副承旨韓亨吉,素無雅望,且乏履歷,請命遞差。

    」再啓而從之。

     ○定配奉保夫人應玉於康翎。

    應玉,上之保母也。

    以大君初生時,不能保護,竟緻卒逝,大行王妃驚動緻傷,故有是命,而令本官,月給糧饌。

     12月30日 ○丙午,上命承旨崔葕,摘奸典獄,放釋輕囚十人。

    以新正迫近故也。

     ○全羅道鹹悅縣大雷雨,震擊古木,有火自生,達夜不滅。

     ○兵曹判書李曙上箚辭職曰: 武臣長司馬,近來所無。

    如臣無狀,決不可冒居。

     答曰:「以卿才能,今授此任,亦雲晩矣。

    卿其勿辭,從速察職。

    」 ○金差馬夫大來,上以新有內喪,不召見。

    馬夫大呈國書,有曰: 見王來書,援天爲言。

    予想,我兩國自盟好以來,秪有貴國,任縱人民,入害我境,予之人民,何嘗有違渝前言,入害貴地者乎?貴國之人,又與我東邊避居逃民,私易皮張,予民曾有似此私偸市者乎?援天爲言,予言之則宜,而王不宜言之也。

    以情理論,王宜謂:「兄汗蒙天眷助,每每出兵,敵人披靡,所至之處,無不克捷。

    」孔、耿、尙三將,航海歸附,又東北濱海之國降順,益兵萬餘人,蒙古、揷漠汗、太後,倂太子,空俄羅及闔國兵民,招服歸來。

    西北半璧之天下,斂而爲一,威力增加而日盛,方宜喜慶作賀,緻恭緻敬。

    何王往日來書,俱有奉字,近年來,不寫奉字,隻書緻字?豈予微弱,顯見王之輕我耶?來書又言:「當初結爲兄弟,誓天搆好,元不以贈幣爲重,今何遽有此言?」然禮物之事,貴使來時,已頻頻言之,去書亦屢屢及之,何謂予遽出此言也?人蔘初時,每斤十六兩,王誑謂大明不用,而減價至於九兩。

    又言:「歲緻品儀,雖若菲薄,在弊邦已無餘力。

    」頃捉鐵山漢人詢問,言:「平島駐兵,王與遼船五十隻,每年春秋二次,助米二萬六千包,每斤蔘售價二十兩。

    」來書又言:「自黑雲龍行讒之後,每市禁出好貨。

    」前,王遣往大明船隻,自海上打落弊境時,我人撈取沈水段匹,雖浥瀾,視之皆好貨也。

    王之言異心、心異行,而予之斯言,所以出也,王須知之。

    市易事,盡在使臣口頭。

     其別紙曰: 大明臣下欺誑君上之事,予略以爲王言之。

    昨年我兵入宣、大,攻城屠邑,野掠一空,大明軍官,曾無一人敢出戰者。

    予嘗進攻大明,獲有漢人,俱令剃頭。

    其漢人每有思家逃回者,大明上司,反令人迎斬報功。

    似此無罪之人,殺首級,以欺君上,君上信而喜之,予不知此孽,何人承受耶?斯欺罔之最大者,餘何得悉言?王以爲,大明國運未衰,永久不替乎?予謂大明傾頹之時至矣。

    秪見臣欺君、君疑臣,賄賂公行,讒奸昌熾,盜賊蜂起,處處擾亂,崇禎蕩平之不能,每每敗軍損將。

    予兵又從此西向,斯皆上天合湊,而傾覆之也雲。

     我國答書曰: 行人再至,遠審動靜吉慶,甚慰。

    來書言意,皆是也。

    第其中,似猶有未悉本情者,請粗言之。

    貴國斂百戰百勝之兵,而開兩國之好,弊邦君臣,豈不知貴國之大惠?況貴國,近來兵勢益張,所向無敵,蒙古諸種,混而爲一,威行大漠之外,此弊邦所知,敢有一毫輕視貴國之意哉?上天實臨我矣。

    緻與奉兩字,均爲隣國相敬之稱。

    點檢前後書牘,貴國書亦有下奉字之時,則弊邦何惜此一字乎?近間所稱,不過無心所緻,今承來示,良切瞿然。

    蔘價多少,隻在兩國之人,計直買賣,非可抑勒,亦非不穀所知也。

    大槪市道,求剩利也。

    若皮島與貴國,其價相似,則商人孰肯轉販乎?然如來示所謂『售價二十兩』者,決無是理矣。

    皮島在於我境,邊民被惱不少。

    至如米斛船隻,被他強要索買者,不可謂全無。

    然如二萬包之助,五十隻之與,則本無此事,漢人謊說,豈有極乎?貴國奈何因一光棍之幻舌,而遽疑於兄弟之國耶?皇朝禁出好貨,近益嚴密。

    其間或有奸商,潛挾暗換者,亦間間售價於貴國。

    來書有若以此,疑弊邦吝惜好貨者然,豈不冤哉?當初告天立誓,專以信義爲重,都不問禮幣之多少,頃年所道裡之來,貴國所示物目,除金銀、弓角外,其他土産,亦甚浩大,誠非弊邦所能辦,故不免往復裁定,蒙貴國領受,賤價與貴儐,面約而還。

    弊邦固恃以爲恒式,而來書有所雲雲,意謂特爲謾語。

    今又專差見責,我若一向堅執,亦恐貴國不知我財力已竭,反謂我輕兄弟之義,故更與度支之臣,另加裁量,以其所增數目,說與來差。

    雖未準厥數,在我更無餘力,不穀所以緻誠、盡禮,以承貴國之好意者,於斯至矣。

    北民私商,弊邦素所痛禁,犯者罪輒至死,近來此弊稍息。

    唯是越境採蔘,乃我民大利所在,不穀誠痛之。

    然自今更加申飭,必痛斷乃已,幸姑容恕。

    市易一款,實涉難便,來差細知而去雲。

     仍密賂馬胡,使之周旋,還送我民之採蔘被擄者。

     ○復樸東亮官爵。

    東亮旣卒,其子錦陽尉瀰等上書訟冤,大臣尹昉、吳允謙、金瑬、金尙容等獻議,請復其官,正言李海昌論其不可,避嫌而遞。

    至是,下敎曰:「先王遺敎七臣,使之保護大君,爲七臣者,雖不敢顯然救護,如其有害之言,則義不可開口。

    此人敢發亂言,使光海樂聞,其心雖無構陷之計,其惜死忘君之罪則固難宥赦。

    然大臣之議如此,依議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