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大唐帝國的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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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絹二丈、綿三兩。

    自茲以外,不得橫有調斂。

     到624年,唐政府又宣布了一項均田令,對于賦役制度也作了新的規定。

    其屬于均田方面的令文是: 凡天下丁男給田一頃。

    笃疾廢疾給四十畝。

    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畝。

     所受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餘以為口分。

     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受之。

    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

     其對于賦役的新規定是: 租&mdash&mdash每丁歲入粟二石。

     調&mdash&mdash随鄉土所産,绫絹溗各二丈,布加五之一。

    輸绫絹溗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庸&mdash&mdash凡丁每歲服徭役二旬。

    如無徭役,則每日折收絹帛三尺,稱為庸。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

    與正役相加,每年不得超過五十日。

    (2) 唐政府在624年把租庸調的征收辦法随同均田令而一并公布,這很容易使人誤認租庸調法是和均田制度分不開的,事實卻并不然,這隻看唐政府在619年不曾宣布均田令而先宣布了交納租調的辦法,就可證明了。

     2.論均田 624年唐政府雖然宣布了均田制度,但我們在唐代的各種史書當中,卻都找不出其推行這一政令的任何具體事實。

    《冊府元龜》卷一一三《帝王部·巡幸》條載:“(貞觀)十八年(644)二月己酉,幸靈口(在當時的京兆昭應縣,即今臨潼縣境),村落逼側。

    問其受田,丁三十畝。

    遂夜分而寝,憂其不給。

    诏雍州錄尤少田者并給複,移之于寬鄉。

    ”這可以說明,在太宗時候,雖在關輔之地也并未依制授田。

    則在全國各地必更未能依制實行。

    另從敦煌發現的唐玄宗開元、天寶期内一些戶籍丁籍遺文看來,從唐代人民之隻希望把丁壯期限縮短,而不是希望其延長等事看來,也都可以反證唐初對于均田制度是并沒有普遍推行過的。

     但是唐政府既然曾把均田令制定公布,則在其時必有某些地區具備了可以推行這種辦法的條件,因而在公布均田令的最初的某些年份内,均田令斷然不隻是一種“具文”。

    大概是在隋末殘暴統治所造成的“天下死于役而家傷于财”的情況之後,在其時普遍各地連續數年的戰争亂離之後,在潼關以東黃河南北的大平原以及淮河流域全都有了大片的荒地,凡是願意到這一地區去墾辟耕種的,地方政府即按照均田令所定辦法辦理。

    668年唐滅高麗,把所俘獲的二萬八千多戶移徙于江淮及山南京西空曠之地。

    對西方用兵時所俘獲的人口,也都安置在青徐之間(見《舊唐書》卷九三《王晙傳》),直到749年(天寶八年)唐政府在關中、隴右、河東、河北等地的屯田收獲尚近一百九十一萬四千石,可見唐政府在其初年是擁有極大數量的荒地,可以随時分配給某些勞動人民墾種的。

    魏征說唐太宗的利民之政是“安諸黎元,各有生業”(《貞觀政要》卷三),應即指這類事實而言。

     又在均田令之外,自唐初以來,還有允許地主富室“借荒”的規定。

    這也說明唐初政府是以種種方式叫人去開墾荒地藉以增加其租稅收入,均田制度也隻是許多方式中之一種而已。

     所以,唐代的均田制度,隻是在唐政權建立初期的若幹年内,在政府握有荒地的區域,曾以不同的程度而見之施行,它既絲毫不觸犯土地私有制度,不觸犯地主階級的權益,而且也不是屢授屢還,延續不已,經久推行的一種土地政策。

     3.論租庸調 每丁每歲入粟二石,納絹二丈,服役二旬,這是比較隋文帝時所定的制度更輕一些的(隋文帝時規定納粟三石)。

    隋文帝在統一全國之後,曾規定百姓年五十者可以輸庸停役,而唐初則把以庸代役視作最正常的辦法,因而把庸與租調并列,這雖然可以理解為唐政府之希圖增加現物稅收的一種具體表示,但徭役的負擔對于一般勞動人民來說是最感苦累的,故隋文帝僅曾一度允許年五十者可以輸庸代役,已經自視為一種“德政”,則唐代把以庸代役作為一般的規定,對于一般勞動人民确實是為害較少的一種辦法。

     依照唐初所定租庸調的制度,其征取辦法隻是以丁口作為對象,而不是依照每一丁口所受土地或私有土地之多少而将應交租調數目有所增減的。

    這由下列事例中可以證明: 例一,巴黎圖書館藏敦煌戶籍殘卷中有一條是: 戶主王萬壽年伍拾壹歲 白丁神龍元年全家沒落開元九年帳後奉其課戶見輸 年九月九日格衛士沒落放出 下中戶 女尚品年貳拾壹歲中女 計租二石 十畝□□ 壹拾壹畝已受〔後缺〕 此為開元年中“計帳”殘卷。

    此戶有丁男中女各一,合應受田百一畝,而已受僅十一畝,其所應輸納之租則仍為二石,足證納租是不依實際所有的田畝多少計算的。

     例二,《舊唐書·韋嗣立傳》載嗣立上疏論“食封之家”為數過多,謂有六十萬丁歸于“食封之家”,每丁向“食封之家”交納庸調絹兩匹(唐代每匹絹的長度規定為四十尺。

    每丁每年應交戶調絹二丈;應服徭役二十日,不役則每日折納“庸”絹三尺,共為六十尺;“庸”“調”相加共為八十尺,即二匹),其總數即是一百二十萬匹。

     例三,杜佑在《通典》卷六所載天寶年中“天下計帳”,其推算租庸調數量,亦謂每丁納租兩石;其庸調輸絹者每丁兩匹,輸布者每丁兩端又一丈五尺。

     這兩例又足證明,不論一個丁口所有土地的多少,每一年是必須按照規定交納庸調絹兩匹的。

     過去的人多半認為,在隋唐實行均田制度時,隻有從政府分配到百畝之田的人才向政府如數繳納租庸調,遂即以為唐代人民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