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債權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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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品三、杜順德、鄒登記、陳深記、林添記、林克記、王金慶,蓋聞猗陶緻富經營,不乏芳規;鮑管知心貿易,自有成約。

    茲我同人芝蘭夙契,膠漆相孚,爰居今而則古;既合券以聯财,自宜宏茲大業,固厥新基:匾曰「德源」,合共七股,得利就母均分,計本銀七仟員。

    既協同有九人之慶,允符獲利三倍之占,所賴大振宏規,更圖久遠,則不朽之盛業在茲矣!自宜各守條規,勿忘照約;庶幾管鮑之休風、猗陶之勝概,再見于今日,亦後人之所取法焉!爰立合約字一樣九紙,各執為信。

    股分條目标明于後: 一、公議:舉王遷記當事,在店總理各事。

    公議:得利拾元抽一元,以作全年辛勤謝勞。

     一、議:本店生理必須在架充足,方準開支;得利閑時不得預支,須待年終結算明白,照股分支,各宜自守規約。

     一、議:本店股夥不能薦人,恐不能受喚用,多生情弊花費。

     二、議:各股夥如欲抽本别圖生理,不得私退外人承坐;務先期通知當事及諸股夥,許抽方抽,毋得自便。

     一、議:股夥不得向店内暫移銀錢借用;如有急需,必須别處移挪。

     一、議:店内逐月銷号首飾、衣物,在股及當事店夥不得擅行抽摘,不緻故衣難賣。

     一、議:店内日清簿尾結存銀錢,總須實存。

    賬目如有虛存浮記,惟該當事是問賠補。

     一、股夥公議:本店不出支單、期票。

    或至二、三四月間生理興旺,措手不及,由當事先邀齊各股夥面商,均無閑款借與公司外,再由當事向他處暫借,不得擅專。

     一、店内所用夥計,均系當事選用,如有舞弊賬目以及贓架失号,惟當事向保認人是問賠還。

     一、店内各夥計辛金,由當事秉公議定,逐月宜向當事取用,不得自行擅專。

     列在股本銀開列于左: 鄒登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鄒開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蔡泰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李品三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陳深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林添記在本銀伍佰員再添本銀貳佰員 林克記在本銀伍佰員再添本銀貳佰員 杜順德在本銀伍佰員再添本銀貳佰員 王金慶在本銀伍佰員再添本銀貳佰員 共九人,合柒股正,本銀七仟大員正。

     另當事壹紙,共拾紙,各執為照。

     柒股共再添本銀貳仟八佰員,合前在本銀,計共銀玖仟八佰員,再照。

     合約合符 同治七年參月日同立合約字李品三、鄒登記、杜順德、林添記、鄒開記 蔡泰記、林克記、陳深記、王金慶 第二十三當店組合規約 當店組合規約:第一條本組合乃台南廳管内本島人當店營業者結合,号曰「台南當店組合」,設置事務所,禀報台南廳焉!第二條組合事務所須設備簿冊: 一、組合營業者名簿。

     二、金錢出入簿。

     三、雜綴。

     四、盜贓要查原簿。

     五、組合重要記錄綴。

     六、諸達綴(即官報所出入;如有關當店事項者,須萃撮也)。

    第三條組合須設置正、副總理各一名,幹事二名。

    第四條總理及幹事由組合員互選,任期在一年。

    其姓名各禀報。

    第五條總理乃處理組合諸事務。

    副總理乃正總理之補佐也。

    其或正總理有事時,副總 理亦必須出而代理。

    第六條幹事者,與總理協議金錢出入、細常監查、并監視組合員所為,而悉通報總理 焉!又查役員勤怠;如有不信任者,即召集組合員,開設會議,其役員即行改 選。

    第七條組合總會每逢一月、七月,貳回開設,決議緊要事項兼金錢出入事;前期份内要件,一概報告。

    但欲開設臨時會者,組合員五名以上,即可請求。

    第八條組合員于組合決議事項,各遵守懔蹈決議。

    組合經費由組合員處負擔。

    第九條役員無辛金;但設置臨時書記,須以适宜辛金與之。

    第十條新營業者,其有關組合營業願屆書類,皆要總理聯署。

    第十一條本組合經費,由組合員抽出,每月每人簽金二十錢。

    其金限每月三日内,向 組合事務所納清。

    第十二條其利息定額,或高或超,不由組合員自裁: 一、貸金十錢以上,壹圓未滿,月八分以下。

     一、貸金壹圓以上,五圓未滿,月六分以下。

     一、貸金五圓以下,十五圓未滿,月五分以下。

     一、貸金十五圓以上,三十圓未滿,月四分以下。

     一、貸金三十圓以上,月二分以下。

     但利息一日,即可算作一月;而過月即可算作兩個月也。

    第十三條當物限期,即限以二十四個月滿。

    第十四條罹天災盜賊,緻使當物失去無蹤者,當主不得向營業者強讨原物;而營業者 亦不得向當主求取原銀。

     第十五條倘遇腐朽、蟲咬、鼠咬等,其任不幹營業者事;但營業者不着意,緻使當物 損壞,其時營業者須早通知當主,當面相談,照價賠償,不得強壓。

    第十六條總理接官命要查賊贓時,總理即将副本付送組合處,使組合員對照細查其有 無;倘查有是物,事不容緩,務宜速報警官,以免後累。

    第十七條組合事務所另紙記載要項,作一定書類,交付組合員。

    将受交付之書,挂在 當目之處,使當主易見。

    第十八條有違背此規約者,須開臨時總會,議以多扶為決,即懲過怠一圓以上、七圓 以下,以充組合支費。

    第十九條組合過半數(即十人之内,六人同心者)集決會議,欲将本規約變更者,其 時入禀,以俟台南廳認可。

    第二十條第十八條規約過怠金,須申告當廳轄處,俟其認可,而後征收。

    倘該管轄廳 不認可,即行再議。

    第廿一條過怠金既受通報,限以五日内納清。

    第廿二條過怠金征收既受通知,而十日内尚不納付者,不要問總會,由總理處除其名 籍。

    第廿三條既受除名通報,自廢業以待;若至此而心猶懷不服者,即續行前規,不要開總會,由總理處懲罰如前,同一過怠金懲收。

    第廿四條過怠金之懲收,不因廢業而遂可寬宥。

     附則:第廿五條本規約由該廳認可,而後實行。

    第廿六條組合員于本規約已認識,即添名冊捺印。

     第二十四大票 绮壹佰柒玖 第二十五大票 尹仟伍佰貳捌 第二十六小票 第二十七大票 第二十八小票 第二十九小票父一五一一 第三十之一大票氣一七五六 第三十之二質劄規則 質劄規則: 一、此物蛀壞、蟲蛀、鼠咬,物主造化,不幹質屋之事。

     一、初五内,減收一個月利;貳拾起,由後月算利。

     一、取贖,認票不認人。

    屆期不取贖,聽質屋發賣。

     一、大劄,每員每月利子貳錢五厘。

     一、物主如有當票遺失,必告知年、月、日,由保認人證明,方準為據。

     第三十一小票 号原物件借去銀 錢 月日 第三十二小票 第三十三之一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許某,茲因乏銀别用,向王某兄借出銀壹千大員,每月願貼利息銀拾五元,面約借三個月,至光緒三十四年九月清還。

    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年月日立借銀字人許某 第三十三之二轉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王某,今因乏銀别創,即将許某所借之項壹仟元正,向過黃轉借,就利息每月對店稅支收抵利,不能短少。

    如到限之時,若要收贖,母利一概歸黃收入,不得異議。

    口恐無憑,立轉借銀字一紙,并繳前借銀字一紙,共貳紙,付執為據。

     年月日立轉借銀字人王某 第三十四轉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鳳山廳大竹裡鳳山街○○○,今因生理乏項,将此前○○借項壹百元,向與○○轉借出金壹百元,每年每百元願貼利息銀拾八元,至六月清楚。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并前借項銀字壹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為中人○○○ 光緒三十二年四月立借銀字人○○○ 代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