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債權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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忖思李反所燒之炭,火食系向郊支取,火炭又為四點強行擋去,郊血本無歸,心奚以甘!不得已,叩乞大老爺台前恩準饬差提陳四點、李反二人到案究辦,追還火炭歸郊出售,則感德靡涯矣!切叩。
署恒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蔡批 李反向爾支借火食錢文,既已言明将炭抵還,何以交付未清?又複與陳四點發售 ?候谕饬本城總理黃增福,協同擔認之瑤琴、李就查明理處覆奪。
光緒九年九月十三日叩 第十七之二谕饬 署恒春縣正堂蔡谕饬理處覆奪事。
本年九月十三日據本城鋪戶林騰郊呈稱:切郊素做火炭生理,禍因李反築窖燒炭,到店所說,一切火食向郊支取,火炭歸郊售賣。
郊不肯許諾,後又邀瑤琴、李就二人到來擔認,李反如有少欠,惟伊二人是問。
陸續支有火食一百餘千,除對來火炭,仍欠有六十餘千。
李反約本月初八日,湊付火炭一萬觔歸郊售賣;不料有陳四點與李反商謀,強将火炭歸陳四點發售。
郊至期出炭一無所有。
現潭仔埔出便四五千觔火炭,李反所說系陳四點之炭。
郊即投明瑤琴、李就,一無所言;與陳四點理論,反被毆打二次,衫褲扯破,衆人可證,叩乞追究等情。
據此,除批示雲雲挂發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該總理克日馳往該處,協同擔認之瑤琴、李就二人,速為理處清楚,仍将處辦情形禀複察奪。
該總理毋得玩延,切切特谕。
一谕仰黃福增 光緒九年九月十七日 正堂蔡行 第十七之三呈及批 具禀:本城總理黃增福為禀複事。
竊福蒙谕饬,協同擔認之瑤琴、李就二人,調處本城鋪戶林騰郊告陳四點謀賣火炭一案。
福遵即馳往該處,查得李反系向林騰郊支取夥食,除對外,尚欠六十餘千。
既已承認,惟瑤琴、李就二人僅擔認二十餘千之數,并非概行擔認等語。
至陳四點所賣火炭,據說;李反欠伊錢文,李反将火炭抵還等語。
今瑤琴、李就二人願将此二十餘千之數承認,尚欠之數,李反無可歸還,所以不能清楚。
理合将情形禀複大老爺察核,饬差傳訊究斷。
切叩。
正當蔡批 候饬差傳訊察奪 光緒九年九月廿五日叩 第十七之四訴狀及批 具催呈人林騰郊,為恃強欺吞,乞恩究斷事。
切郊前控李反與陳四點局謀售賣火炭一案,蒙批饬總理調處。
無如,李反一味恃強不允處辦;瑤琴、李就系擔認之人,自應出力相勸而且袒護李反。
潭仔埔出便四五千觔火炭,已被瑤琴、陳四點付船售賣,并炭窯四座賣錢二十餘千,藔中斧頭、物件可抵錢十餘千,俱被瑤琴收去。
郊聞之向讨,不肯抵還,而且惡言辱罵,難以聽聞。
似此李反無錢可還,所存火炭、炭窯、斧頭等項所賣之錢,又被瑤琴收去,則郊所放火食之血本不成付諸流水矣!況當日郊恐李反不能相信,故要人擔認。
夫擔認人者,即擔認錢也;李反如不能還,擔認之人亦應代還清楚。
今瑤琴将李反之火炭、炭窖、斧頭等項賣有錢數十千,抵還自己昔年賬目,殊非公允之道。
且潭仔埔炭窯數十座,向郊支火食者有其半,使李反所欠之數不蒙憲台究斷清楚,則恐燒炭者有所效尤矣!不得已,伏乞大老爺台前恩準斷還清楚,血本無虧,感戴二天。
切叩。
署恒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蔡批 案經票差傳訊,如何情形,俟差集禀到提同質訊斷。
光緒九年十月初八日叩 第十七之五口供 據林騰郊供:年三十五歲。
父母故,兄弟無。
妻吳氏,未生子。
潮州府人,現在本城開店生理。
李反在潭仔築窖燒炭,因缺少資本,來向小的先借支夥食,俟燒出炭,即将炭抵歸小的售賣。
當時小的不肯,李反遂托出李瑤琴、李就二人前來,各擔認錢十千文,共二十千文,小的始行許允。
嗣後李反陸續借支,計共欠去錢一百餘千,除來火炭抵返以外,尚欠去六十餘千。
豈料李反忽行起意僥欠,将燒出之火炭令陳四點雇牛車全行運去售賣,小的向阻,反被陳四點毆打。
今蒙訊明:李反所欠小的貨賬錢六十餘千,除李就、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小的錢二十千,并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各限一個月繳給小的承領,彼此不得争執。
小的甘願遵斷就是。
據李反供:年二十七歲。
兄弟五人。
未有娶妻。
潮州府人,現在轄下潭仔地方築窖燒炭。
小的因缺少資本,當向林騰郊借支夥食;初時林騰郊不肯,小的經托李就、李瑤琴二人代為擔認錢二十千文。
嗣後小的陸續向林騰郊借支,共有錢一百餘千,除将出去火炭抵返外,尚欠伊錢六十餘千。
現在小的燒炭虧本,無力歸返。
小的上日燒炭,曾借欠陳四點錢文,此次伊來向小的出去多少火炭,以抵欠項。
今蒙訊明:小的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貨賬六十餘千,除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伊錢四十餘千,斷令小的酌返林騰郊錢二十千文,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
小的甘願遵斷就是。
據陳四點供:年二十一歲。
兄弟四人。
未有娶妻。
潮州府人,來恒多年。
李反上年在潭仔築窖燒炭生理,因自己缺少資本,曾向小的借去錢文,後來李反生意虧本,所借小的之錢未有歸返。
此次小的見其燒有火炭,遂雇牛車往向李反出多少火炭售賣,以抵欠項,與林騰郊毫無幹涉。
今蒙訊明:李反此次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錢六十餘千,除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林騰郊錢二十千,各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
明斷就是。
據李就供:年三十三歲。
父母在,兄弟三人。
娶妻未生子。
李反在潭仔燒炭,因缺少資本,要向林騰郊借支夥食,林騰郊不肯;後來小的與李瑤琴二人各向擔認錢十千文,俟李反燒出炭,即将火炭抵歸售賣;其餘系李反自向借支,與小的及李瑤琴二人無幹。
今蒙訊明:李反因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錢六十餘千,無力歸返清楚,除小的與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千外,尚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二十千,并小的與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均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
小的遵斷就是。
據李瑤琴供:與上同。
十月日 第十七之六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林騰郊 被告陳四點 應訊瑤琴、李就 審得林騰郊控李反欠賬不還一案,據李反供認:與林騰郊交易,欠伊錢六十餘千文,現在炭窖生理虧本,不能清還等語。
質之林騰郊所稱:當日有李就、李瑤琴,各代擔認錢十千文。
提訊李就等供認屬實。
惟李反燒炭虧本,刻下貧苦異常,無力清還亦屬實情,除李就、李瑤琴二人代認錢二十千文以外,尚欠林騰郊錢四十餘千文。
當堂斷李反還林騰郊錢二十千,各限一月繳交林騰郊承領,以清賬款。
兩造遵依具結完案。
此谕。
十月十一日訊 第十八之一訴狀及批 具禀:德和裡龍泉水莊總理張生,為抗欠不還,懇乞恩準追還事。
緣生素本守分奉公,耕農為業,毫無過犯禍。
因光緒拾六年參月拾參日,被大埔莊吳力、對頭溝張允鹿經手,借去洋銀貳拾元,平重拾四兩四錢,時明約利息每元每年願貼利銀參角算,至本年參月拾參日止,計四年,應該利息銀貳拾四元。
屢次迫讨,疊限賣牛抵還,至今日久,母利分文不吐。
切思此等棍惡心存僥吞,無奈他何!不得不懇乞青天大老爺恩準饬差追還母利,庶免虧生血本無歸。
沾恩上叩。
署理台南府恒春縣正堂陳批 候傳吳力到案訊追。
即日 光緒貳拾年五月初十日具禀總理張生叩 第十八之二口供 據張生供:緣因張允鹿欠小的銀貳拾元,小的向讨,對由吳力清還;吳力認完後屢讨騙延。
至廖勤借欠吳力銀項,小的先曾處辦不清,嗣吳力與朱烏最等互争園業,控經高大老爺訊明:契内并無吳力名字,毫無憑據,廖勤又已身故,無從質訊,當将園業照契斷歸朱烏最等管業。
吳力欠項不能向廖昂九取讨,已經官斷有案,何能将認完小的銀項扣抵。
吳力所供:小的付過定銀貳元,并無此事,尚有在場公人李建生可以查問。
求追還就是。
據吳力供:廖勤借欠小的母銀參給七
忖思李反所燒之炭,火食系向郊支取,火炭又為四點強行擋去,郊血本無歸,心奚以甘!不得已,叩乞大老爺台前恩準饬差提陳四點、李反二人到案究辦,追還火炭歸郊出售,則感德靡涯矣!切叩。
署恒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蔡批 李反向爾支借火食錢文,既已言明将炭抵還,何以交付未清?又複與陳四點發售 ?候谕饬本城總理黃增福,協同擔認之瑤琴、李就查明理處覆奪。
光緒九年九月十三日叩 第十七之二谕饬 署恒春縣正堂蔡谕饬理處覆奪事。
本年九月十三日據本城鋪戶林騰郊呈稱:切郊素做火炭生理,禍因李反築窖燒炭,到店所說,一切火食向郊支取,火炭歸郊售賣。
郊不肯許諾,後又邀瑤琴、李就二人到來擔認,李反如有少欠,惟伊二人是問。
陸續支有火食一百餘千,除對來火炭,仍欠有六十餘千。
李反約本月初八日,湊付火炭一萬觔歸郊售賣;不料有陳四點與李反商謀,強将火炭歸陳四點發售。
郊至期出炭一無所有。
現潭仔埔出便四五千觔火炭,李反所說系陳四點之炭。
郊即投明瑤琴、李就,一無所言;與陳四點理論,反被毆打二次,衫褲扯破,衆人可證,叩乞追究等情。
據此,除批示雲雲挂發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該總理克日馳往該處,協同擔認之瑤琴、李就二人,速為理處清楚,仍将處辦情形禀複察奪。
該總理毋得玩延,切切特谕。
一谕仰黃福增 光緒九年九月十七日 正堂蔡行 第十七之三呈及批 具禀:本城總理黃增福為禀複事。
竊福蒙谕饬,協同擔認之瑤琴、李就二人,調處本城鋪戶林騰郊告陳四點謀賣火炭一案。
福遵即馳往該處,查得李反系向林騰郊支取夥食,除對外,尚欠六十餘千。
既已承認,惟瑤琴、李就二人僅擔認二十餘千之數,并非概行擔認等語。
至陳四點所賣火炭,據說;李反欠伊錢文,李反将火炭抵還等語。
今瑤琴、李就二人願将此二十餘千之數承認,尚欠之數,李反無可歸還,所以不能清楚。
理合将情形禀複大老爺察核,饬差傳訊究斷。
切叩。
正當蔡批 候饬差傳訊察奪 光緒九年九月廿五日叩 第十七之四訴狀及批 具催呈人林騰郊,為恃強欺吞,乞恩究斷事。
切郊前控李反與陳四點局謀售賣火炭一案,蒙批饬總理調處。
無如,李反一味恃強不允處辦;瑤琴、李就系擔認之人,自應出力相勸而且袒護李反。
潭仔埔出便四五千觔火炭,已被瑤琴、陳四點付船售賣,并炭窯四座賣錢二十餘千,藔中斧頭、物件可抵錢十餘千,俱被瑤琴收去。
郊聞之向讨,不肯抵還,而且惡言辱罵,難以聽聞。
似此李反無錢可還,所存火炭、炭窯、斧頭等項所賣之錢,又被瑤琴收去,則郊所放火食之血本不成付諸流水矣!況當日郊恐李反不能相信,故要人擔認。
夫擔認人者,即擔認錢也;李反如不能還,擔認之人亦應代還清楚。
今瑤琴将李反之火炭、炭窖、斧頭等項賣有錢數十千,抵還自己昔年賬目,殊非公允之道。
且潭仔埔炭窯數十座,向郊支火食者有其半,使李反所欠之數不蒙憲台究斷清楚,則恐燒炭者有所效尤矣!不得已,伏乞大老爺台前恩準斷還清楚,血本無虧,感戴二天。
切叩。
署恒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蔡批 案經票差傳訊,如何情形,俟差集禀到提同質訊斷。
光緒九年十月初八日叩 第十七之五口供 據林騰郊供:年三十五歲。
父母故,兄弟無。
妻吳氏,未生子。
潮州府人,現在本城開店生理。
李反在潭仔築窖燒炭,因缺少資本,來向小的先借支夥食,俟燒出炭,即将炭抵歸小的售賣。
當時小的不肯,李反遂托出李瑤琴、李就二人前來,各擔認錢十千文,共二十千文,小的始行許允。
嗣後李反陸續借支,計共欠去錢一百餘千,除來火炭抵返以外,尚欠去六十餘千。
豈料李反忽行起意僥欠,将燒出之火炭令陳四點雇牛車全行運去售賣,小的向阻,反被陳四點毆打。
今蒙訊明:李反所欠小的貨賬錢六十餘千,除李就、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小的錢二十千,并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各限一個月繳給小的承領,彼此不得争執。
小的甘願遵斷就是。
據李反供:年二十七歲。
兄弟五人。
未有娶妻。
潮州府人,現在轄下潭仔地方築窖燒炭。
小的因缺少資本,當向林騰郊借支夥食;初時林騰郊不肯,小的經托李就、李瑤琴二人代為擔認錢二十千文。
嗣後小的陸續向林騰郊借支,共有錢一百餘千,除将出去火炭抵返外,尚欠伊錢六十餘千。
現在小的燒炭虧本,無力歸返。
小的上日燒炭,曾借欠陳四點錢文,此次伊來向小的出去多少火炭,以抵欠項。
今蒙訊明:小的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貨賬六十餘千,除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伊錢四十餘千,斷令小的酌返林騰郊錢二十千文,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
小的甘願遵斷就是。
據陳四點供:年二十一歲。
兄弟四人。
未有娶妻。
潮州府人,來恒多年。
李反上年在潭仔築窖燒炭生理,因自己缺少資本,曾向小的借去錢文,後來李反生意虧本,所借小的之錢未有歸返。
此次小的見其燒有火炭,遂雇牛車往向李反出多少火炭售賣,以抵欠項,與林騰郊毫無幹涉。
今蒙訊明:李反此次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錢六十餘千,除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林騰郊錢二十千,各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
明斷就是。
據李就供:年三十三歲。
父母在,兄弟三人。
娶妻未生子。
李反在潭仔燒炭,因缺少資本,要向林騰郊借支夥食,林騰郊不肯;後來小的與李瑤琴二人各向擔認錢十千文,俟李反燒出炭,即将火炭抵歸售賣;其餘系李反自向借支,與小的及李瑤琴二人無幹。
今蒙訊明:李反因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錢六十餘千,無力歸返清楚,除小的與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千外,尚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二十千,并小的與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均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
小的遵斷就是。
據李瑤琴供:與上同。
十月日 第十七之六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林騰郊 被告陳四點 應訊瑤琴、李就 審得林騰郊控李反欠賬不還一案,據李反供認:與林騰郊交易,欠伊錢六十餘千文,現在炭窖生理虧本,不能清還等語。
質之林騰郊所稱:當日有李就、李瑤琴,各代擔認錢十千文。
提訊李就等供認屬實。
惟李反燒炭虧本,刻下貧苦異常,無力清還亦屬實情,除李就、李瑤琴二人代認錢二十千文以外,尚欠林騰郊錢四十餘千文。
當堂斷李反還林騰郊錢二十千,各限一月繳交林騰郊承領,以清賬款。
兩造遵依具結完案。
此谕。
十月十一日訊 第十八之一訴狀及批 具禀:德和裡龍泉水莊總理張生,為抗欠不還,懇乞恩準追還事。
緣生素本守分奉公,耕農為業,毫無過犯禍。
因光緒拾六年參月拾參日,被大埔莊吳力、對頭溝張允鹿經手,借去洋銀貳拾元,平重拾四兩四錢,時明約利息每元每年願貼利銀參角算,至本年參月拾參日止,計四年,應該利息銀貳拾四元。
屢次迫讨,疊限賣牛抵還,至今日久,母利分文不吐。
切思此等棍惡心存僥吞,無奈他何!不得不懇乞青天大老爺恩準饬差追還母利,庶免虧生血本無歸。
沾恩上叩。
署理台南府恒春縣正堂陳批 候傳吳力到案訊追。
即日 光緒貳拾年五月初十日具禀總理張生叩 第十八之二口供 據張生供:緣因張允鹿欠小的銀貳拾元,小的向讨,對由吳力清還;吳力認完後屢讨騙延。
至廖勤借欠吳力銀項,小的先曾處辦不清,嗣吳力與朱烏最等互争園業,控經高大老爺訊明:契内并無吳力名字,毫無憑據,廖勤又已身故,無從質訊,當将園業照契斷歸朱烏最等管業。
吳力欠項不能向廖昂九取讨,已經官斷有案,何能将認完小的銀項扣抵。
吳力所供:小的付過定銀貳元,并無此事,尚有在場公人李建生可以查問。
求追還就是。
據吳力供:廖勤借欠小的母銀參給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