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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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人王錦生、林明圯
光緒貳拾年貳月日立賣杜盡絕根契字人翁鐵、翁龍、翁銅、翁賞
代書人中人自筆
第二十三轉賣厝契字
立轉賣厝契字人,大西外關帝港英記,有因被振英翁盧氏欠煙土銀三四.二一四(十元),無力清還,同瑞記估買大井頭瓦厝壹座,約銀貳佰伍拾員。
該厝難以分折,公議備項相坐,英記應得銀三四.二一四(十元),願再折減,實收六八足平銀陸拾四元貳角捌占。
瑞記坐理其銀,即日收訖;其厝即交瑞記掌管,永為己業,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恐口無憑,合立轉賣契壹紙,付執為照。
光緒貳拾年荔月日立轉賣契字人台郡英記 第二十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石文元,有明買過石朝會承葉竹抱等公田壹宗,共陸所,受種拾甲肆分,年納陳廷玺戶名供谷肆拾捌石貳鬥貳升五合正。
坐落土名在中甲莊前後等處,其坵段住址,列明契後為據。
此田作陸年輪值,元明買石朝會承買葉竹抱等,應得相連輪值伍年之額,其餘壹年乃葉來旺應值份額,已另抽出在外;輪值周而複始。
茲因乏銀費用,願将明買石朝會承買葉竹抱等相連輪值伍年之額出賣,先問諸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黃拔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八庫秤佛銀捌佰肆拾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随即照界踏明四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成納課,永為己業,任聽起耕換佃,均聽其便,不敢異言生端。
元從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亦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田果系元明買物業,與諸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侵欠正供為礙;如有不明情弊,元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壹紙,并繳上手契,共柒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盡根契面銀六八平銀捌佰肆拾大元完足,再照。
為中人王安然、石永記、宋騁千、陳文谟 同治拾貳年六月日立賣杜絕盡根契字石文元 知見人石象峰 代筆人楊锺淵 第二十五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麻荳堡虞朝莊吳僯趾、吳良現、吳龜齡等,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廷建、林果等犁份田肆張,共鹽埔田貳拾甲,配水肆份灌溉,并帶厝地各在内,年帶納頭家大租一季到地一五八五抽的,坐落鐵線橋堡名青蚶;又買過王開生田一段,大小參坵,受種肆分,年帶頭家大租銀參錢,坐落土名三間厝,其四至坐址各錄在契後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外托中引就與下營莊沈志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照着時價佛頭銀壹佰伍拾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随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開築耕作,收稅納租,不敢阻擋;一賣千休,至後日子孫亦不敢言及贖洗生端滋事。
保此業是良現等承祖父應份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胎典他人,及欠租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現等自出頭抵當,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乙紙,并繳連上手契陸紙,共柒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内佛頭銀壹佰伍拾大員完足,再照。
嘉慶貳拾五年正月日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吳良現、吳僯趾、吳龜齡 為中人吳蟳、洪拔 知見人母洪氏 計開: 一、青蚶犁份田第伍張:東至坔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四阄田為界;北至第六阄田為界,并帶厝地乙所。
一、青蚶犁份田第陸張,帶厝地乙所,配田五甲:東至坐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伍阄田;北至第柒阄田為界。
一、青蚶犁份田第柒阄,帶厝地,配田五甲:東至坔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六阄田;北至第八阄田為界。
一、青蚶犁份田第玖張,帶厝地,配田五甲:東至坔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捌阄;北至第拾阄田,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一、三間厝田一所,大小參坵,受種肆份:東西俱至本宅田;南至車路;北至港溝,四至明白為界。
合再批明,照。
第二十六賣契字 立賣契人,台灣縣甯南坊楊泰,有私置瓦店壹座,坐落橫街中内貳落,共參落。
四至牆壁:東至街路,西至巷,南至盧家,北至郭家,四至明白為界;并内樓枋及屏枋、窗門、磚石齊全,方圓明白。
今因乏銀别創,先問親房叔兄弟侄,不願承交;即托中引就,賣與蔡宅,三面言議銀柒拾兩正。
其銀即日憑交訖;其店即付銀主總管。
其店并無胎借典當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賣主抵擋,不幹賣主之事。
今欲有憑,親立字壹紙,并上手契繳連共貳紙,付執為照。
為中人陳使娘 康熙貳拾五年肆月日立賣契人楊泰 知見并代書楊德 即日記收過契面完足,再照。
第二十七賣契字 立賣契人蔡允鳴,有承胞伯情願,撥與瓦屋壹座,起蓋作三落,帶地并門窗、樓枋、瓦木、浮沉、磚石、器椇齊全,坐在台灣府甯南坊上橫街統領巷。
北邊第三間,坐西向東:前至牛車路,後至公巷,南至何家店,北至郭家店,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先盡問房親族衆,不願承交;外托中引就,将店賣與李宅,三面言議,時價銀壹佰捌拾貳兩廣。
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店随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為租業。
此店系胞伯情願,撥與允鳴應分之業,并無交加來曆不明,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如有不明等情,鳴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日後各無異言反悔,亦不得言取言贖。
恐口無憑,親立賣契壹紙,并上手繳連契貳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内銀壹佰捌拾貳兩廣完足,再照。
為中人陳恭爹、蔡君甯 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日立賣契人蔡允鳴 知見人胞伯蔡士宣 見銀人母周氏 同兄蔡允飛 第二十八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胞兄弟陳德猷、陳德昌、陳德輝、陳德良等,有承父同韓甯順參股,合買過蕭氣、蕭卑田園、厝宅、廍份等業。
父份應得一股,甯順份下得二股:内共園一大段,計丈七甲,配大侖莊廍份六分得一分,年納大租粟十一石;又水田七坵,計丈八分,年帶大租二八的;又厝地一所,内瓦厝六間,并水井一口,牛椆一間。
其田園、厝宅、廍份坐落四至界址,俱載上手契内明白為據。
今因猷兄弟于上年四十四年公借過韓甯順母銀五百五十元,至今未能清還,共欠母利銀八百十四元,兄弟商議,托中懇求韓甯順,将猷等所欠利息銀二百六十四元,開減做二百元,連原母銀五百五十元,合共七百五拾元,猷等兄弟願将承父份下應得一股物業,憑中典與韓甯順,估定典契價雙灼銀七百五十元。
其銀即日面會收訖,抵還前數;其田園、厝宅、廍份等業,照應得一股份額,實時對佃交過韓甯順收租納課,限五年為滿,聽猷等備足原典契銀價七百五十元,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仍聽銀主掌管,不得生端。
保此一股物業系猷等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猷兄弟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并繳合同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契面典價雙灼銀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為中人徐少韬 乾隆四十二年十月日同立契字人胞兄弟陳德輝、陳德猷、陳德良、陳德昌 代書人陳德昌 再批:内抽出大侖莊瓦厝二間,付吾兄德榮居住,曆年免納稅,合并聲明,再照。
該厝難以分折,公議備項相坐,英記應得銀三四.二一四(十元),願再折減,實收六八足平銀陸拾四元貳角捌占。
瑞記坐理其銀,即日收訖;其厝即交瑞記掌管,永為己業,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恐口無憑,合立轉賣契壹紙,付執為照。
光緒貳拾年荔月日立轉賣契字人台郡英記 第二十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石文元,有明買過石朝會承葉竹抱等公田壹宗,共陸所,受種拾甲肆分,年納陳廷玺戶名供谷肆拾捌石貳鬥貳升五合正。
坐落土名在中甲莊前後等處,其坵段住址,列明契後為據。
此田作陸年輪值,元明買石朝會承買葉竹抱等,應得相連輪值伍年之額,其餘壹年乃葉來旺應值份額,已另抽出在外;輪值周而複始。
茲因乏銀費用,願将明買石朝會承買葉竹抱等相連輪值伍年之額出賣,先問諸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黃拔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八庫秤佛銀捌佰肆拾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随即照界踏明四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成納課,永為己業,任聽起耕換佃,均聽其便,不敢異言生端。
元從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亦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田果系元明買物業,與諸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侵欠正供為礙;如有不明情弊,元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壹紙,并繳上手契,共柒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盡根契面銀六八平銀捌佰肆拾大元完足,再照。
為中人王安然、石永記、宋騁千、陳文谟 同治拾貳年六月日立賣杜絕盡根契字石文元 知見人石象峰 代筆人楊锺淵 第二十五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麻荳堡虞朝莊吳僯趾、吳良現、吳龜齡等,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廷建、林果等犁份田肆張,共鹽埔田貳拾甲,配水肆份灌溉,并帶厝地各在内,年帶納頭家大租一季到地一五八五抽的,坐落鐵線橋堡名青蚶;又買過王開生田一段,大小參坵,受種肆分,年帶頭家大租銀參錢,坐落土名三間厝,其四至坐址各錄在契後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外托中引就與下營莊沈志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照着時價佛頭銀壹佰伍拾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随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開築耕作,收稅納租,不敢阻擋;一賣千休,至後日子孫亦不敢言及贖洗生端滋事。
保此業是良現等承祖父應份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胎典他人,及欠租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現等自出頭抵當,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乙紙,并繳連上手契陸紙,共柒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内佛頭銀壹佰伍拾大員完足,再照。
嘉慶貳拾五年正月日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吳良現、吳僯趾、吳龜齡 為中人吳蟳、洪拔 知見人母洪氏 計開: 一、青蚶犁份田第伍張:東至坔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四阄田為界;北至第六阄田為界,并帶厝地乙所。
一、青蚶犁份田第陸張,帶厝地乙所,配田五甲:東至坐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伍阄田;北至第柒阄田為界。
一、青蚶犁份田第柒阄,帶厝地,配田五甲:東至坔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六阄田;北至第八阄田為界。
一、青蚶犁份田第玖張,帶厝地,配田五甲:東至坔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捌阄;北至第拾阄田,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一、三間厝田一所,大小參坵,受種肆份:東西俱至本宅田;南至車路;北至港溝,四至明白為界。
合再批明,照。
第二十六賣契字 立賣契人,台灣縣甯南坊楊泰,有私置瓦店壹座,坐落橫街中内貳落,共參落。
四至牆壁:東至街路,西至巷,南至盧家,北至郭家,四至明白為界;并内樓枋及屏枋、窗門、磚石齊全,方圓明白。
今因乏銀别創,先問親房叔兄弟侄,不願承交;即托中引就,賣與蔡宅,三面言議銀柒拾兩正。
其銀即日憑交訖;其店即付銀主總管。
其店并無胎借典當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賣主抵擋,不幹賣主之事。
今欲有憑,親立字壹紙,并上手契繳連共貳紙,付執為照。
為中人陳使娘 康熙貳拾五年肆月日立賣契人楊泰 知見并代書楊德 即日記收過契面完足,再照。
第二十七賣契字 立賣契人蔡允鳴,有承胞伯情願,撥與瓦屋壹座,起蓋作三落,帶地并門窗、樓枋、瓦木、浮沉、磚石、器椇齊全,坐在台灣府甯南坊上橫街統領巷。
北邊第三間,坐西向東:前至牛車路,後至公巷,南至何家店,北至郭家店,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先盡問房親族衆,不願承交;外托中引就,将店賣與李宅,三面言議,時價銀壹佰捌拾貳兩廣。
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店随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為租業。
此店系胞伯情願,撥與允鳴應分之業,并無交加來曆不明,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如有不明等情,鳴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日後各無異言反悔,亦不得言取言贖。
恐口無憑,親立賣契壹紙,并上手繳連契貳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内銀壹佰捌拾貳兩廣完足,再照。
為中人陳恭爹、蔡君甯 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日立賣契人蔡允鳴 知見人胞伯蔡士宣 見銀人母周氏 同兄蔡允飛 第二十八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胞兄弟陳德猷、陳德昌、陳德輝、陳德良等,有承父同韓甯順參股,合買過蕭氣、蕭卑田園、厝宅、廍份等業。
父份應得一股,甯順份下得二股:内共園一大段,計丈七甲,配大侖莊廍份六分得一分,年納大租粟十一石;又水田七坵,計丈八分,年帶大租二八的;又厝地一所,内瓦厝六間,并水井一口,牛椆一間。
其田園、厝宅、廍份坐落四至界址,俱載上手契内明白為據。
今因猷兄弟于上年四十四年公借過韓甯順母銀五百五十元,至今未能清還,共欠母利銀八百十四元,兄弟商議,托中懇求韓甯順,将猷等所欠利息銀二百六十四元,開減做二百元,連原母銀五百五十元,合共七百五拾元,猷等兄弟願将承父份下應得一股物業,憑中典與韓甯順,估定典契價雙灼銀七百五十元。
其銀即日面會收訖,抵還前數;其田園、厝宅、廍份等業,照應得一股份額,實時對佃交過韓甯順收租納課,限五年為滿,聽猷等備足原典契銀價七百五十元,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仍聽銀主掌管,不得生端。
保此一股物業系猷等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猷兄弟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并繳合同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契面典價雙灼銀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為中人徐少韬 乾隆四十二年十月日同立契字人胞兄弟陳德輝、陳德猷、陳德良、陳德昌 代書人陳德昌 再批:内抽出大侖莊瓦厝二間,付吾兄德榮居住,曆年免納稅,合并聲明,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