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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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洗找契面銀捌佰大員,合前典價銀共壹仟陸佰大員定足,再照。
其上手大契系是公契,并租簿貳房收執,未得開折繳連,批明再照。
為中人蕭哲 道光拾年拾月日立賣盡根洗找絕契人趙國亨 知見人胞兄趙敵秡 代書人李清輝 計開:着年完納各戶供饷開列 一、帶納陳世興戶下供谷參拾壹石玖鬥柒升零柒勺,又帶勻丁銀貳兩參錢貳分參厘伍毛,批明照。
一、帶納邱得成戶下供谷參拾捌石零參升,又帶勻丁銀壹兩柒錢伍分,批明照。
一、帶納黃捷商戶下供谷貳拾捌石伍鬥伍升貳合,又帶勻丁銀陸錢柒份捌厘柒毛,批明照。
一、帶納陳宏季戶下廍饷銀拾兩零四錢,批明照。
一、帶納張世英戶下車饷銀伍兩陸錢,批明照。
一、帶納張世興戶下車饷銀伍兩陸錢,批明照。
以上各抽收租稅并完納供饷勻丁銀兩,俱各照拾玖份攤收納,不得增長較短,俱各批明,再照。
第七賣盡找絕契字 立賣盡找絕契人,鹽水港保趙泉記第拾捌房趙國富、同參房侄長安、捌房侄注老、松仔、九房侄孫芒冬、鹄老、侄朝宗、拾七房侄光贊等,有承父兄先人遺下麻豆堡、學甲藔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參坔頭,其租饷及東西四至截明上手契内。
于嘉慶拾年,典過沈家佛面銀參千四佰員,嗣我泉記分為拾九房,先後向沈家洗找盡絕,或同别宗産業與沈家找盡者計拾四房,惟富等五房之份額未經找盡。
今聞此塭系歸郡城黃福記掌管,乃托中向其聲說,三面言議,找出時用六八銀伍佰大員,即日同中收訖,願将富等五房應份田塭,至此一切洗找盡絕,聽銀主永遠掌管,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滋生事端。
保此田塭果系富等承先遺下物業,公典沈家,并無别款情弊,更與他人毫無幹涉;苟有不明,富等自應出頭抵當,不幹銀主之事。
其拾肆房份額,前向沈家找盡,亦系富等真知确見,如敢藉詞勒索,富等亦當理處明白。
此系兩願,各宜照約,恐口無憑,合立找絕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找絕契面時用六八佛銀伍佰大員完足,再照。
為中人李泍池、莊漢 知見趙信老 參房侄朝宗、長安 鹹豐拾壹年肆月日立賣盡找絕契人趙國富同捌房侄注老松仔 九房侄孫鹄老 拾七房侄光贊 第八找盡杜絕契字 立找盡杜絕契字人,鹽水港趙泉記,即趙标等計拾伍房人等,有承先人遺下麻荳堡、學甲藔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坔頭,其東西四至,年帶納塭饷,俱載明上手契内。
炳據此業原于先人手内,典過沈六順、沈懷觀處,嗣我泉記分為貳拾房,人丁浩繁,以緻年久未曾取贖。
現該業當官變賣與郡城黃福記,前經族叔趙國富跟沈姓到郡找贖,幸諸公親調處,勸福記找足銀員,買盡貳拾房份額,另立找盡契字為憑。
除國富等計伍房先行向我立契外,尚有标等拾伍房未曾向找,茲乃托中引就與黃福記出頭買盡标等拾伍房份額,三面言議,定時價六八庫秤佛銀玖佰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願将此業歸黃福記永遠掌管,不敢再有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子孫亦不得言找言贖。
保此塭果系标等拾伍房、同國富等伍房,共貳拾房,應得公業,與别房親無涉,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标等拾伍房公同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契字壹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玖佰大員完足,再照。
拾伍房小芽 拾三房勇 拾壹房江河 拾貳房蚝 柒房三緞 知見人趙順居伍房拱子德修 為中人邱冶肆房歐氏 同治五年玖月日立杜絕找盡契字人趙泉記長房拱子德芳 代書人順居貳房夜子瑞 陸房标宗 拾房林 拾四房信等 拾六房宜情 拾九房吳氏 貳拾房根 第九找絕盡根契字 立找絕盡根契人,鹽水港趙泉記第二房趙夜子趙瑞,有承祖先遺下青蚶坔頭魚塭兩口,前嘉慶拾年,出典沈姓,沈姓轉賣許姓,許姓又于鹹豐捌年,欠繳公項,當官變賣郡城黃福記。
嗣因同治伍年,我泉記諸房托中人邱治婉,勸黃福記每房找銀陸拾元,立契付執;時瑞出商他所,不與其事,茲再托中人王媽盛,向找來銀六八秤陸拾元外,又懇求幫助來六八秤銀貳拾元,共收來六八秤捌拾元。
其同治伍年玖月,十五房所寫公契,瑞再行畫号,倘日後第二房如有不明,瑞自應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合行立找絕盡根契字壹紙,付執為照。
為中人王媽盛 光緒肆年貳月日立找絕盡契字人趙泉記第二房趙瑞 保認人紀獻■〈王〈人上木下〉〉 代書人盧添 再批明:趙泉記二房之後惟瑞一人,并無多人,今依前托中保懇向找絕,不敢混冒;如後二房再有别人言及找絕之事,惟保認中人是究。
理合批明于後,再照。
第十找絕盡根契字 同立找絕盡根契字人,鹽水港趙餘慶即泉記,長房拱子德芳、伍房昌子德修等,有承祖先遺下青蚶坔頭魚塭貳口,前嘉慶拾年出典沈姓,沈姓轉賣許姓,許姓于鹹豐三年轉典與郡城黃福記。
迨鹹豐捌年許姓欠繳公項,台灣道裕将該業變賣,仍着福記承買。
福記遵谕,将應繳契價繳清,并給照付執各在案。
嗣同治五年,我泉記諸房托中人邱冶婉,勸黃福記每房找銀陸拾元。
立契付執時,長房德芳、伍房德修出外營商,不與其事,茲長房拱子德芳暨伍房昌子德修再托中人方小畊、章敷五,向福記極力婉勸,分外原情,每房連幫助共找來銀壹佰五拾元,又蓋用趙泉記餘慶公戳銀壹佰元,共收來六十八秤銀肆佰員,其銀即日同中交訖。
其同治伍年玖月,十五房所寫公契,芳等于各房名下再行花押,從此各房俱已甘願洗找明白,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倘日後長房、伍房如有不明等情,芳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至各房如有不肖之徒,聽讒翻異,芳等亦當出頭阻勸指證,不敢推诿不知。
口恐無憑,同立找絕盡根契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來找絕盡根契銀肆佰員足,再照。
為中人方小畊、章敷五 光緒五年柒月日同立找絕盡根契字趙餘慶即泉記長房拱子、德芳 伍房昌子、德修、方小畊、章敷五 德芳自筆 再批明:趙泉記長房、伍房之後惟芳等二人,并無多人,今已依前托中保認懇向找絕,不敢混冒;如後日長房、伍房再有别人言及找絕之事,惟保認中人是問。
理合批明,再照。
此業因光緒戊寅年,經公親議處斷作長次三等三房公業,故三房等公備出銀肆佰元找趙家;而趙家另立此蓋公圖章之契壹紙,以絕後患。
合批明,又照。
第十一賣盡根絕契字 同立賣盡根絕契字人,嘉邑茅港尾堡、下營莊沈協盛号,即沈三和号,即沈振挑侄沈仍、沈昌等三房,有承祖父明買過趙泉記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坔頭;又承明買吳龍現水田,地号田尾墩,藔地在内;并協盛承買趙家大館内抽出金鬥灣到風仔塭等埔塭,俱各在内,年帶陳世興塭饷銀貳拾兩零四錢半,每年又帶三和水租粟貳拾伍石。
土名坐址,東西四至,俱開列在契後,明白為界;并且明約曆年配帶三和館圳水,聽田塭灌溉流通,不敢阻擋。
此業系先向胎借,後附承典,祗因三房人丁浩繁,以緻滋端争訟,今因托公人陳扶、陳笨等,出為勸解調處,甘願将此青蚶坔頭、金鬥灣到方田尾
即日同中收過洗找契面銀捌佰大員,合前典價銀共壹仟陸佰大員定足,再照。
其上手大契系是公契,并租簿貳房收執,未得開折繳連,批明再照。
為中人蕭哲 道光拾年拾月日立賣盡根洗找絕契人趙國亨 知見人胞兄趙敵秡 代書人李清輝 計開:着年完納各戶供饷開列 一、帶納陳世興戶下供谷參拾壹石玖鬥柒升零柒勺,又帶勻丁銀貳兩參錢貳分參厘伍毛,批明照。
一、帶納邱得成戶下供谷參拾捌石零參升,又帶勻丁銀壹兩柒錢伍分,批明照。
一、帶納黃捷商戶下供谷貳拾捌石伍鬥伍升貳合,又帶勻丁銀陸錢柒份捌厘柒毛,批明照。
一、帶納陳宏季戶下廍饷銀拾兩零四錢,批明照。
一、帶納張世英戶下車饷銀伍兩陸錢,批明照。
一、帶納張世興戶下車饷銀伍兩陸錢,批明照。
以上各抽收租稅并完納供饷勻丁銀兩,俱各照拾玖份攤收納,不得增長較短,俱各批明,再照。
第七賣盡找絕契字 立賣盡找絕契人,鹽水港保趙泉記第拾捌房趙國富、同參房侄長安、捌房侄注老、松仔、九房侄孫芒冬、鹄老、侄朝宗、拾七房侄光贊等,有承父兄先人遺下麻豆堡、學甲藔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參坔頭,其租饷及東西四至截明上手契内。
于嘉慶拾年,典過沈家佛面銀參千四佰員,嗣我泉記分為拾九房,先後向沈家洗找盡絕,或同别宗産業與沈家找盡者計拾四房,惟富等五房之份額未經找盡。
今聞此塭系歸郡城黃福記掌管,乃托中向其聲說,三面言議,找出時用六八銀伍佰大員,即日同中收訖,願将富等五房應份田塭,至此一切洗找盡絕,聽銀主永遠掌管,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滋生事端。
保此田塭果系富等承先遺下物業,公典沈家,并無别款情弊,更與他人毫無幹涉;苟有不明,富等自應出頭抵當,不幹銀主之事。
其拾肆房份額,前向沈家找盡,亦系富等真知确見,如敢藉詞勒索,富等亦當理處明白。
此系兩願,各宜照約,恐口無憑,合立找絕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找絕契面時用六八佛銀伍佰大員完足,再照。
為中人李泍池、莊漢 知見趙信老 參房侄朝宗、長安 鹹豐拾壹年肆月日立賣盡找絕契人趙國富同捌房侄注老松仔 九房侄孫鹄老 拾七房侄光贊 第八找盡杜絕契字 立找盡杜絕契字人,鹽水港趙泉記,即趙标等計拾伍房人等,有承先人遺下麻荳堡、學甲藔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坔頭,其東西四至,年帶納塭饷,俱載明上手契内。
炳據此業原于先人手内,典過沈六順、沈懷觀處,嗣我泉記分為貳拾房,人丁浩繁,以緻年久未曾取贖。
現該業當官變賣與郡城黃福記,前經族叔趙國富跟沈姓到郡找贖,幸諸公親調處,勸福記找足銀員,買盡貳拾房份額,另立找盡契字為憑。
除國富等計伍房先行向我立契外,尚有标等拾伍房未曾向找,茲乃托中引就與黃福記出頭買盡标等拾伍房份額,三面言議,定時價六八庫秤佛銀玖佰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願将此業歸黃福記永遠掌管,不敢再有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子孫亦不得言找言贖。
保此塭果系标等拾伍房、同國富等伍房,共貳拾房,應得公業,與别房親無涉,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标等拾伍房公同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契字壹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玖佰大員完足,再照。
拾伍房小芽 拾三房勇 拾壹房江河 拾貳房蚝 柒房三緞 知見人趙順居伍房拱子德修 為中人邱冶肆房歐氏 同治五年玖月日立杜絕找盡契字人趙泉記長房拱子德芳 代書人順居貳房夜子瑞 陸房标宗 拾房林 拾四房信等 拾六房宜情 拾九房吳氏 貳拾房根 第九找絕盡根契字 立找絕盡根契人,鹽水港趙泉記第二房趙夜子趙瑞,有承祖先遺下青蚶坔頭魚塭兩口,前嘉慶拾年,出典沈姓,沈姓轉賣許姓,許姓又于鹹豐捌年,欠繳公項,當官變賣郡城黃福記。
嗣因同治伍年,我泉記諸房托中人邱治婉,勸黃福記每房找銀陸拾元,立契付執;時瑞出商他所,不與其事,茲再托中人王媽盛,向找來銀六八秤陸拾元外,又懇求幫助來六八秤銀貳拾元,共收來六八秤捌拾元。
其同治伍年玖月,十五房所寫公契,瑞再行畫号,倘日後第二房如有不明,瑞自應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合行立找絕盡根契字壹紙,付執為照。
為中人王媽盛 光緒肆年貳月日立找絕盡契字人趙泉記第二房趙瑞 保認人紀獻■〈王〈人上木下〉〉 代書人盧添 再批明:趙泉記二房之後惟瑞一人,并無多人,今依前托中保懇向找絕,不敢混冒;如後二房再有别人言及找絕之事,惟保認中人是究。
理合批明于後,再照。
第十找絕盡根契字 同立找絕盡根契字人,鹽水港趙餘慶即泉記,長房拱子德芳、伍房昌子德修等,有承祖先遺下青蚶坔頭魚塭貳口,前嘉慶拾年出典沈姓,沈姓轉賣許姓,許姓于鹹豐三年轉典與郡城黃福記。
迨鹹豐捌年許姓欠繳公項,台灣道裕将該業變賣,仍着福記承買。
福記遵谕,将應繳契價繳清,并給照付執各在案。
嗣同治五年,我泉記諸房托中人邱冶婉,勸黃福記每房找銀陸拾元。
立契付執時,長房德芳、伍房德修出外營商,不與其事,茲長房拱子德芳暨伍房昌子德修再托中人方小畊、章敷五,向福記極力婉勸,分外原情,每房連幫助共找來銀壹佰五拾元,又蓋用趙泉記餘慶公戳銀壹佰元,共收來六十八秤銀肆佰員,其銀即日同中交訖。
其同治伍年玖月,十五房所寫公契,芳等于各房名下再行花押,從此各房俱已甘願洗找明白,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倘日後長房、伍房如有不明等情,芳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至各房如有不肖之徒,聽讒翻異,芳等亦當出頭阻勸指證,不敢推诿不知。
口恐無憑,同立找絕盡根契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來找絕盡根契銀肆佰員足,再照。
為中人方小畊、章敷五 光緒五年柒月日同立找絕盡根契字趙餘慶即泉記長房拱子、德芳 伍房昌子、德修、方小畊、章敷五 德芳自筆 再批明:趙泉記長房、伍房之後惟芳等二人,并無多人,今已依前托中保認懇向找絕,不敢混冒;如後日長房、伍房再有别人言及找絕之事,惟保認中人是問。
理合批明,再照。
此業因光緒戊寅年,經公親議處斷作長次三等三房公業,故三房等公備出銀肆佰元找趙家;而趙家另立此蓋公圖章之契壹紙,以絕後患。
合批明,又照。
第十一賣盡根絕契字 同立賣盡根絕契字人,嘉邑茅港尾堡、下營莊沈協盛号,即沈三和号,即沈振挑侄沈仍、沈昌等三房,有承祖父明買過趙泉記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坔頭;又承明買吳龍現水田,地号田尾墩,藔地在内;并協盛承買趙家大館内抽出金鬥灣到風仔塭等埔塭,俱各在内,年帶陳世興塭饷銀貳拾兩零四錢半,每年又帶三和水租粟貳拾伍石。
土名坐址,東西四至,俱開列在契後,明白為界;并且明約曆年配帶三和館圳水,聽田塭灌溉流通,不敢阻擋。
此業系先向胎借,後附承典,祗因三房人丁浩繁,以緻滋端争訟,今因托公人陳扶、陳笨等,出為勸解調處,甘願将此青蚶坔頭、金鬥灣到方田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