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債權之擔保

關燈
元,經張生等處還母利九拾元,當過定銀貳元。

    嗣因張允鹿次張生銀貳拾元,張生向讨,張允鹿托小的借出,認完張生清楚,當時三面會對有之。

    祗因張生處還廖動之項無還小的将認完伊銀貳拾元扣抵屬實。

    求明察就是。

     六月 第十八之三判決文 名單差陳達 計開: 原告張生 被告吳力 訊得吳力實代張允鹿認還張生六八洋貳拾元,可以已死之廖勤借項張生作過中人廖戆狗控,經高任斷,無借口不還。

    今斷前案已結,其代認還張生之貳拾元,限取保壹個月内如數清還張生,不得惟延。

    具結完案。

    此谕。

     六月初一日 第十九之一訴狀 據李阿生供:年五十六歲。

    潮州府普甯縣人,來恒春城内做賣米生理。

    本年上月間,王金目同王英二人來向小的買豬一隻,值銀七元,當時系王英擔認,限至十二月二十四支清,至期僅來銀四元。

    二十八日,小的複向王英讨取,據說:王金目已回家去了,要明年他來,始有好完。

    小的不願,将他扭見總理,因此口角打架。

    小的躲在張良生家,被總理拿送。

    求明察。

     據王英供:年二十五歲。

    鳳山縣人,來此向張良生租店做生理。

    父母俱故,有妻子。

    上月間,因王金目向李阿生買豬一隻,值銀七元,系小的擔認銀錢。

    至十二月二十四日,李阿生前來向讨,王金目完他四元,王金目即回家去了。

    至二十八日,又來迫讨,小的無銀可墊,他遂發怒,叫四、五人來拿小的要見總理等情。

    幸張良生前來相救,未曾被他打傷。

    求明察。

     十二月二十九日單 第十九之二判決文 名單值承值役 計開: 李阿生、王英、張良生、張沙、張來生 審得王金目欠李阿生銀七元,王英既為擔認;現在王金目逃走,李阿生向王英索讨,斷難藉詞推诿。

    兩造糾集多人,彼此相毆,各有應得之罪。

    張良生事非幹己,何能幫同王英滋事,實屬目無法紀,着責四百。

    李阿生、王英各重責五百,以示儆戒。

    王英保認之項,除還外,尚欠銀三元,限三日繳交李阿生承領可也。

    此谕。

     十二月廿九日單 第二十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人謝景我、林兩儀、謝瑞璘,蓋聞猗陶緻富經營,不乏芳規;鮑管知心貿易,自有成約。

    茲我同人芝蘭夙契,膠漆相孚,爰居今則古;既合券以聯财,自宜宏茲大業,固厥新基:匾曰「榮裕」,合共參股,得利就母均分,計本銀陸仟員。

    既葉鼎足而三之慶;允符獲利倍蓰之占,所賴大振宏規,更圖久遠,則不朽之盛業在茲矣!自宜各守條規,勿違照約;庶幾管鮑之休風、猗陶之勝概,再見于今日,亦後人之取法焉!爰立合約字壹樣參紙,各執為信。

    股分條目标明于後: 一、公同議:舉林遜記當事,在店總理各事。

    公議得利拾元抽壹元,以作全年辛勤謝勞。

     一、議:本店生理必須在架充足,方準開支。

    得利閑時,不得預支;須待年終結算明白,照股分支。

    各宜自守規約。

     一、議:本店股夥不得薦人,恐不受喚用,多生情弊。

     一、議:各股夥如欲抽本别圖生理,不得私向外人承坐,預須先期通知當事及諸股夥;許抽方抽,毋得自便。

     一、議:股夥不得向店内暫移銀錢借用;如有急需,必須别處移挪。

     一、議:店内逐月銷号首飾、衣物,在股及當事店夥不得擅行抽摘,以緻故衣難賣。

     一、議:店内日清簿尾結存銀錢,總須實存。

    賬目如有虛存浮記,惟該當事是問賠補。

     一、股夥公議:本店不出支單、期票。

    或至二、三、四個月間生理興旺,措手不及,由當事先邀齊各股夥面商,均無閑款借與公司外,再由當事向他處暫借,不得擅專。

     一、店内所用夥記,均系當事選用,如有舞弊賬目以及贓架失号,惟當事向保人是問賠還。

     一、店内各夥記辛金,由當事秉公議定,逐月宜向當事取用,不得自行擅專。

     列在股本銀,開列于左: 林兩儀在本銀貳仟伍佰員 謝景我在本銀貳仟參佰員 謝瑞璘在本銀壹仟貳佰員 共參人,合陸股,計在本銀陸仟大員正。

     另當事壹紙,共肆紙,合執為照。

     光緒拾年三月日同立合約字謝景我、林兩儀、謝瑞璘 第二十一合股字 同立合股契約字人謝友我、陳維茂、謝群我、吳清德、活泉公司,竊以經營殊緻鹹求什一之沾;而财物互通原有子母之例;況地成都邑,不少阮氏之囊;裘有肅霜,即濟相如之困。

    故濁酒不時尚欣有婦,則金錢往返尤足便民,因合資以共儲,使将無而易有。

    至蠅頭之聚,不得預知;而峻業之營,固所同願也。

    爰是我諸人共相酌議,各備資本合股,夥開質鋪生理:在台南市打鐵街廿番戶,匾曰大源号。

    統計五人,在出本金三千二百圓,作為三十二分股額。

    公舉謝友我、許榮記為當事,經營辦理,以圖财源廣大,駿業興隆也。

    緣謝友我因事務浩繁,不得參辦,特将店中生理事務,一概委任許營記專行掌辦,以冀永遠綿長。

    所有利權應何設法,及雇用夥伴司理等事,均聽許榮記調度主裁,俾得盡心營謀,以振厥業。

    凡每年結賬,除開各費而外,有實得利,先以十抽一給賞當事許榮記,以為酬勞;其餘俟典質架号充足,除還借項盈餘,方可集議開支;毋得以強欺弱,吵索先支,該當事亦不得徇情涉私,又不得借母銀而付開支得利,緻有虧本不敷。

    倘後生理,因時變計,或有緊要事件,當請股東邀同議妥舉行,俾得和衷共濟,利獲三倍也。

    諸君鹹宜信守條規,勿忘初合之志也。

    則管鮑遺風,晏子善敬,再見于今矣!立合約字一樣五紙,各執一紙為照。

     并将諸股芳名、股本及訂議條約規矩列明于後: 一、聯财合夥諸人務照約書股額,各備在足數本金;不得虛蔭股額,緻誤資本短缺。

     一、倘本店生理興旺,缺需資本,須由聯财中諸人照股分撥,配借本店,應需典質之濟。

     一、本店内凡有銷号品物,如在股之人及當事店夥等不得行抽摘;倘有欠要抽一、二号之物,須與當事言明,照故衣打賣之價,增加一利抽銷。

    若是金器銷号者,必依照時價公平估的,務以現銀交易,不得違約。

     一、在架号頭,經派店夥司管,關系甚重,各當守分謹慎無失;倘有号失,惟認司管之人賠出,不得妄扯,累及他人。

     一、店中庫房、銀器房及号房,惟司管之人得以出入辦事。

    銀櫃惟管者得以收取。

    若非司管之人,不得妄入庫房、銀器房等,以涉嫌疑。

    其應管之人,當行阻擋跟究;倘有遺失,定向司管之人是賠。

     一、股夥凡有資項付借本店,每圓每個月行利壹分五厘,屆年終清償利金,不得先支。

     一、股夥凡向本店借項,每圓每個月利貳分,依屆年終清利;延期不納,以利加利照算,各無異言。

     一、凡有資項付借本店,若要取回,須先通知當事人預早籌措,切勿臨期莫及之難。

     一、股夥或付借本店,或向本店支借,均不拘年限,聽可随母還利,各從其便,毋得刁難。

     一、股夥中如有欲抽出别圖生理者,必先問股内之人;不承受外,方可與他人承坐,違者将股分充公。

     一、店中夥伴由當事人雇請,妥當司理;而夥伴切當遵守店規,不得偷閑托故,倘有不宜及弄端作弊等事,聽當事人改雇,斥革追究,股東不得徇私偏秘阻擋。

     一、股中諸人不得互相薦夥,在店空冒虛名,蔭領辛金,緻生理多費不敷。

     一、店中夥辛水,宜向當事支給。

    及股夥之人,俱不得私授浮借,侵漁絲毫,各宜遵約。

     一、店中夥伴能秉公辦事,全無暧昧私侵,若系久年店夥,倘家中有要事缺項,于辛金外多加借用者,在股諸人俱當承坐,不得推诿。

     一、在股芳名列明于左: 一、謝友我在出本金壹千二百元 一、謝群我同陸佰元 一、陳維茂同肆佰元 一、吳清德同肆佰元 一、活泉号同陸佰元 計在出本金參仟貳佰圓,作參拾貳分。

     第二十二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鄒開記、蔡泰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