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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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兆如是乎?瑾誅而禁廢,人皆複其舊名矣。
殿試畢,焦黃中、劉仁等自以不得及第,嗾瑾雲:“鄉試解額,南方太多,北方太少,乃昔楊士奇私其鄉裡。
”蓋其宿憤已多,待此而發。
給事中任姓者承風旨,上疏請厘正,乃命諸司集議東閣。
焦芳盛怒數前人罪惡,且言陝西地幾半天下,當增之,和者一口。
李閣老東陽從容問曰:“且謂今當如何,往事不必論已。
”禮部不得已,因言陝西可增作九十五名,與江西等。
焦忽大聲曰:“尚少,可增作一百名。
河南、山東、山西、四川以次而增。
”次曰:“湖廣亦地闊,當增。
”李不肯從。
後不二年,悉改正。
逆瑾用事,賄賂公行,凡有幹谒者,雲饋一幹,即一千之謂;雲一方,即一萬之謂。
後漸增至幾幹幾方,世道益頹矣。
四川鎮守太監羅龠請便宜行事,瑾實主之。
由是各處鎮守,皆比例奏要,如巡撫都禦史之任,幹預刑名諸政。
劉瑾捏旨批出,皆許便宜而行。
河南太監廖堂亦奏兼管修河,剝取民财,遍于鄉野,辇送數千餘萬于京師。
太監畢真初差天津取海鮮,斂财數萬,請換敕,起自天津曆山東沿海,達于蘇、松、福建。
所至括取民财,淩辱官吏,莫敢聲言。
先朝故事:奏準,六部差官則該部請敕,必具事由送内閣寫敕,未有不由六部,而内閣自出敕者也。
畢真輩之敕并近日内官賜祠額護敕,皆瑾與内閣李、焦輩創為之。
時李公為首相,若肯執奏請敕必由六部具由,此祖宗故事,我輩不敢違,況《大明律》有結黨亂政之法甚重。
如此,縱使不從,亦不過如劉、謝等去位而已。
乃不能然,誰之過欤? 邊方召商賈納糧草情弊,瑾素知其故。
一日,因戶部奏差給事中三年一次查盤,奏内有“糧粗秕,草浥爛”者,瑾遂票旨逮系各年巡撫都禦史、管糧郎中數人下獄。
既而鎖杻差人押至所任地方,加倍賠償。
又商人納過糧草,拖欠價銀,亦皆沒官不給。
由是商賈重困,邊儲漸乏。
劉瑾因戶部奏送各邊年例銀兩,瑾以為先朝無此例,令戶部查天順以前年例銀數。
顧尚書佐以天順年前無銀例回報。
瑾大怒曰:“此戶部官通同邊方巡撫都禦史共盜内帑銀兩之明驗也。
”悉追問緻罪,革罷送銀之例,邊儲至是缺甚。
蓋自成化八年間設榆林鎮,巡撫餘都禦史子俊增置城寨,陝西民供饋不繼,奏送江南折糧銀,以補不足。
然初亦依江南原折銀例,每米一石,折銀二錢五分放支軍士。
其後大同等邊缺乏,亦暫送銀補足,數皆不多,未有以萬計送者。
弘治間戶部葉尚書淇,淮安人,鹽商皆淇親識,因與淇議:“商人赴邊納銀,價少而有遠涉之虞;在運司納銀,價多而得易辦之便。
”時内閣徐溥與淇同年交好,遂從其議,奏準兩淮運司鹽課,于運司開中納銀解戶部,送太倉銀庫收貯。
分送各邊鹽價,積至一百餘萬,人為利便,而不知壞舊法也。
蓋洪武、永樂以來,天下鹽課俱開中各邊,上納本色米豆,商人欲求鹽利,預于近邊轉運本色,以待開鹽報中,故邊方粟豆無甚貴之時。
今廢商人赴邊報中之法,雖曰得價多,而近邊米豆無人買運,遂緻騰湧。
正德五年,侍郎叢蘭整理陝西邊儲,遂令百姓每石征銀二錢五分,準米一石。
蓋六部政本,少有差錯,胎弊如此。
使顧尚書當劉瑾查例之時,答曰:“昔鹽課在各邊上納,故無年例銀之送。
後改鹽課納銀解京,故不得不分送各邊。
”如此,瑾必不怒而反正鹽法,淇其不免矣。
逆瑾以富國為名,每欲巧取橫斂,且因以窘迫文臣。
凡有公錯诖誤者,辄捏旨以姑免提問為名,各罰米粟以實邊儲。
士大夫畏其淩虐,亦甘心從罰。
初自一二百石,後漸增至千五百石。
坐此破家者甚衆。
自逆瑾用事,文臣裁抑至甚,内官、武弁縱橫而行。
瑾等數人,皆贈父祖為都督、都指揮,母為夫人,造墳祭葬。
該部不敢執,科道不敢言。
其诰命、祭文,皆内閣所撰。
議者以當時内閣諸公,結黨亂政之罪不可掩也。
至文臣三品以上祭葬,卻沮格不與。
如侍郎郝志義故,其子援例乞祭葬,瑾以為洪武禮制,文臣無祭葬之例,皆後來文臣專權擅加。
傳旨,遂下錦衣衛獄,問發充軍。
學士武衛病故,其子乞恩,亦下獄。
其弄權裁抑文臣如此。
殿試畢,焦黃中、劉仁等自以不得及第,嗾瑾雲:“鄉試解額,南方太多,北方太少,乃昔楊士奇私其鄉裡。
”蓋其宿憤已多,待此而發。
給事中任姓者承風旨,上疏請厘正,乃命諸司集議東閣。
焦芳盛怒數前人罪惡,且言陝西地幾半天下,當增之,和者一口。
李閣老東陽從容問曰:“且謂今當如何,往事不必論已。
”禮部不得已,因言陝西可增作九十五名,與江西等。
焦忽大聲曰:“尚少,可增作一百名。
河南、山東、山西、四川以次而增。
”次曰:“湖廣亦地闊,當增。
”李不肯從。
後不二年,悉改正。
逆瑾用事,賄賂公行,凡有幹谒者,雲饋一幹,即一千之謂;雲一方,即一萬之謂。
後漸增至幾幹幾方,世道益頹矣。
四川鎮守太監羅龠請便宜行事,瑾實主之。
由是各處鎮守,皆比例奏要,如巡撫都禦史之任,幹預刑名諸政。
劉瑾捏旨批出,皆許便宜而行。
河南太監廖堂亦奏兼管修河,剝取民财,遍于鄉野,辇送數千餘萬于京師。
太監畢真初差天津取海鮮,斂财數萬,請換敕,起自天津曆山東沿海,達于蘇、松、福建。
所至括取民财,淩辱官吏,莫敢聲言。
先朝故事:奏準,六部差官則該部請敕,必具事由送内閣寫敕,未有不由六部,而内閣自出敕者也。
畢真輩之敕并近日内官賜祠額護敕,皆瑾與内閣李、焦輩創為之。
時李公為首相,若肯執奏請敕必由六部具由,此祖宗故事,我輩不敢違,況《大明律》有結黨亂政之法甚重。
如此,縱使不從,亦不過如劉、謝等去位而已。
乃不能然,誰之過欤? 邊方召商賈納糧草情弊,瑾素知其故。
一日,因戶部奏差給事中三年一次查盤,奏内有“糧粗秕,草浥爛”者,瑾遂票旨逮系各年巡撫都禦史、管糧郎中數人下獄。
既而鎖杻差人押至所任地方,加倍賠償。
又商人納過糧草,拖欠價銀,亦皆沒官不給。
由是商賈重困,邊儲漸乏。
劉瑾因戶部奏送各邊年例銀兩,瑾以為先朝無此例,令戶部查天順以前年例銀數。
顧尚書佐以天順年前無銀例回報。
瑾大怒曰:“此戶部官通同邊方巡撫都禦史共盜内帑銀兩之明驗也。
”悉追問緻罪,革罷送銀之例,邊儲至是缺甚。
蓋自成化八年間設榆林鎮,巡撫餘都禦史子俊增置城寨,陝西民供饋不繼,奏送江南折糧銀,以補不足。
然初亦依江南原折銀例,每米一石,折銀二錢五分放支軍士。
其後大同等邊缺乏,亦暫送銀補足,數皆不多,未有以萬計送者。
弘治間戶部葉尚書淇,淮安人,鹽商皆淇親識,因與淇議:“商人赴邊納銀,價少而有遠涉之虞;在運司納銀,價多而得易辦之便。
”時内閣徐溥與淇同年交好,遂從其議,奏準兩淮運司鹽課,于運司開中納銀解戶部,送太倉銀庫收貯。
分送各邊鹽價,積至一百餘萬,人為利便,而不知壞舊法也。
蓋洪武、永樂以來,天下鹽課俱開中各邊,上納本色米豆,商人欲求鹽利,預于近邊轉運本色,以待開鹽報中,故邊方粟豆無甚貴之時。
今廢商人赴邊報中之法,雖曰得價多,而近邊米豆無人買運,遂緻騰湧。
正德五年,侍郎叢蘭整理陝西邊儲,遂令百姓每石征銀二錢五分,準米一石。
蓋六部政本,少有差錯,胎弊如此。
使顧尚書當劉瑾查例之時,答曰:“昔鹽課在各邊上納,故無年例銀之送。
後改鹽課納銀解京,故不得不分送各邊。
”如此,瑾必不怒而反正鹽法,淇其不免矣。
逆瑾以富國為名,每欲巧取橫斂,且因以窘迫文臣。
凡有公錯诖誤者,辄捏旨以姑免提問為名,各罰米粟以實邊儲。
士大夫畏其淩虐,亦甘心從罰。
初自一二百石,後漸增至千五百石。
坐此破家者甚衆。
自逆瑾用事,文臣裁抑至甚,内官、武弁縱橫而行。
瑾等數人,皆贈父祖為都督、都指揮,母為夫人,造墳祭葬。
該部不敢執,科道不敢言。
其诰命、祭文,皆内閣所撰。
議者以當時内閣諸公,結黨亂政之罪不可掩也。
至文臣三品以上祭葬,卻沮格不與。
如侍郎郝志義故,其子援例乞祭葬,瑾以為洪武禮制,文臣無祭葬之例,皆後來文臣專權擅加。
傳旨,遂下錦衣衛獄,問發充軍。
學士武衛病故,其子乞恩,亦下獄。
其弄權裁抑文臣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