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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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一筆款子以擔負對投保人的義務罷了。
上述兩種保險制度的本質差别在于,相互保險僅僅是為了保險投保人的利益,而第三者保險的保險企業則是直接為保險承辦人的利益服務的。
這種差别是很重要的,尤其是當我們辦理私人保險的情況下。
相互保險力求盡可能降低保險費,因為這種辦法不能使達到保險目的遇到危險。
相反,私人保險公司也像資本主義的所有企業一樣,僅僅力求達到最大的利潤而已,而且力求盡可能提高保險費,因為市場條件允許這樣做。
相互保險的保險費,原則上不是一成不變的數值,而它要随着所支付的保險款的波動成為有彈性和可變的數值。
實際上,在存有過去年代積累起來的大量資本的情況下,以及在相互保險的條件下,保險費波動是很少的。
相反,在第三者保險的條件下,保險費通常是不變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承辦人因投保人每年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在不幸事件出現時,承擔着向該投保人支付與其保險費能否抵補所必需支付的保險款無關的一定數量的款項的義務。
對私人保險公司來說,這是促使它們掌握高标準的保險費,以緻在各種最不利的情況下,使用保險費來補償所欠投保企業的全部債款的原因。
由于上述這種情況,從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應當認為:第三者私人保險是一種不盡合理的形式。
保險應當成為不追逐最大利潤的公衆機關的業務。
從純技術觀點來看,這種機關也像私人保險公司一樣,完全有能力有成效地擔當起保險業務。
按保險對象來看,保險分為兩種基本類型即财産保險和人壽保險。
财産保險指的是使财産受到威脅的事件保險,而人壽保險則指的是使人的生命或工作能力受到威脅的事件保險。
财産保險又相應地按照威脅人們财産的各種不幸事件的種類分為以下各類:其中重要的是火災保險、交通運輸不幸事故保險、雹災和牲畜疫災保險。
火災保險,早在十五世紀西歐就以建築物保險的形式出現了,但僅在十九世紀才得到大規模的發展,況且在十八世紀,又把動産保險合并到建築物保險中去。
目前,火災保險是最為廣泛的保險形式。
這種保險形式的保險費,通常根據威脅該财産的火災危險性分為:木制結構房屋的保險費高于石制結構的房屋保險費,等等。
在俄國,農民莊園定居範圍内的農民建築物,要是未在某一保險公司投保,就實行強迫性的火災保險。
這種強迫性保險機構是地方自治省的省自治局。
交通運輸不幸事故保險是最古老的一種保險。
早在十三世紀就出現了海運保險形式,到十六世紀,已發展到西歐大多數海運國家中去。
在海運保險中,保險的對象既有船隻,又有貨物,總之是與海運有關的所有财産利益。
近年來,在鐵路運輸中,又大量發展了貨物的保險。
莊稼雹災和牲畜疫災保險是農業保險的種類。
這兩種保險推廣應用較少。
一方面,莊稼雹災保險受到限制,原因是迄今對某一地區雹災或然率的考察較少,因而确定合理保險費缺乏充分的依據;另一方面,确定雹災造成的損失又困難,因為莊稼受害後,還能在某種程度上得到恢複。
至于談到牲畜疫災保險,則根據如何引起牲畜疫災的情況,它又分為多種形式:當因偶發疫病出現疫災時,保險則通過局部程序予以組織,但是,當因牲畜傳染病獸疫造成疫災時,唯一合理的形式是國家強制性的保險。
全社會所關心的是,能夠盡快地制止獸疫,要做到這一點,即在可怕的獸疫發生時,隻有立即銷毀得病的畜類才行。
但是,要做到這種銷毀,隻有畜類持有者不承受這種财産損失才行,換句話說,就是把被銷毀掉的畜類的價值償還給他。
隻有在這種強制性的牲畜疫災保險基礎上,才能合理地與獸疫進行鬥争。
另外一種基本保險形式是人壽保險。
在這種情形下,投保人支付一定的保險費,在一旦出現未能預見到的、與他本人生命或者第三者生命相關的事件時,就有為自己或第三者獲得一定數量貨币或每年定額收入的權利。
最為普及的人壽保險形式是死亡保險:保險機關在投保人死亡時,承當向投保人的繼承者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者支付一定數量貨币的義務;或相反,承保人按該投保人達到一定年齡承擔向投保人支付一定數量貨币的義務(即在這期間,該人沒有死亡)。
總之,存在非常多種形式的人壽保險,都是力求通過多種情形的配合使投保人能接受這種保險。
在死亡保險的條件下,保險費的多寡是根據該者死亡的可能性而變化的,也就是根據他的年齡和健康狀況變化的。
根據統計資料,可計算出一定年齡的人的生命可能持續的時間;根據這一點來确定保險費金額大小,即生命可能持續時間愈長,那麼保險費自然就愈低,反之亦然。
因此,人壽保險要求以生命統計資料具有一定的準确性為前程,也隻有在十八世紀中葉,當根據統計資料編制在某種程度上适應實際目的需要的死亡表即每一個别年齡生命平均持續時間表之後,人壽保險才有所發展。
死亡保險指的是保證繼
上述兩種保險制度的本質差别在于,相互保險僅僅是為了保險投保人的利益,而第三者保險的保險企業則是直接為保險承辦人的利益服務的。
這種差别是很重要的,尤其是當我們辦理私人保險的情況下。
相互保險力求盡可能降低保險費,因為這種辦法不能使達到保險目的遇到危險。
相反,私人保險公司也像資本主義的所有企業一樣,僅僅力求達到最大的利潤而已,而且力求盡可能提高保險費,因為市場條件允許這樣做。
相互保險的保險費,原則上不是一成不變的數值,而它要随着所支付的保險款的波動成為有彈性和可變的數值。
實際上,在存有過去年代積累起來的大量資本的情況下,以及在相互保險的條件下,保險費波動是很少的。
相反,在第三者保險的條件下,保險費通常是不變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承辦人因投保人每年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在不幸事件出現時,承擔着向該投保人支付與其保險費能否抵補所必需支付的保險款無關的一定數量的款項的義務。
對私人保險公司來說,這是促使它們掌握高标準的保險費,以緻在各種最不利的情況下,使用保險費來補償所欠投保企業的全部債款的原因。
由于上述這種情況,從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應當認為:第三者私人保險是一種不盡合理的形式。
保險應當成為不追逐最大利潤的公衆機關的業務。
從純技術觀點來看,這種機關也像私人保險公司一樣,完全有能力有成效地擔當起保險業務。
按保險對象來看,保險分為兩種基本類型即财産保險和人壽保險。
财産保險指的是使财産受到威脅的事件保險,而人壽保險則指的是使人的生命或工作能力受到威脅的事件保險。
财産保險又相應地按照威脅人們财産的各種不幸事件的種類分為以下各類:其中重要的是火災保險、交通運輸不幸事故保險、雹災和牲畜疫災保險。
火災保險,早在十五世紀西歐就以建築物保險的形式出現了,但僅在十九世紀才得到大規模的發展,況且在十八世紀,又把動産保險合并到建築物保險中去。
目前,火災保險是最為廣泛的保險形式。
這種保險形式的保險費,通常根據威脅該财産的火災危險性分為:木制結構房屋的保險費高于石制結構的房屋保險費,等等。
在俄國,農民莊園定居範圍内的農民建築物,要是未在某一保險公司投保,就實行強迫性的火災保險。
這種強迫性保險機構是地方自治省的省自治局。
交通運輸不幸事故保險是最古老的一種保險。
早在十三世紀就出現了海運保險形式,到十六世紀,已發展到西歐大多數海運國家中去。
在海運保險中,保險的對象既有船隻,又有貨物,總之是與海運有關的所有财産利益。
近年來,在鐵路運輸中,又大量發展了貨物的保險。
莊稼雹災和牲畜疫災保險是農業保險的種類。
這兩種保險推廣應用較少。
一方面,莊稼雹災保險受到限制,原因是迄今對某一地區雹災或然率的考察較少,因而确定合理保險費缺乏充分的依據;另一方面,确定雹災造成的損失又困難,因為莊稼受害後,還能在某種程度上得到恢複。
至于談到牲畜疫災保險,則根據如何引起牲畜疫災的情況,它又分為多種形式:當因偶發疫病出現疫災時,保險則通過局部程序予以組織,但是,當因牲畜傳染病獸疫造成疫災時,唯一合理的形式是國家強制性的保險。
全社會所關心的是,能夠盡快地制止獸疫,要做到這一點,即在可怕的獸疫發生時,隻有立即銷毀得病的畜類才行。
但是,要做到這種銷毀,隻有畜類持有者不承受這種财産損失才行,換句話說,就是把被銷毀掉的畜類的價值償還給他。
隻有在這種強制性的牲畜疫災保險基礎上,才能合理地與獸疫進行鬥争。
另外一種基本保險形式是人壽保險。
在這種情形下,投保人支付一定的保險費,在一旦出現未能預見到的、與他本人生命或者第三者生命相關的事件時,就有為自己或第三者獲得一定數量貨币或每年定額收入的權利。
最為普及的人壽保險形式是死亡保險:保險機關在投保人死亡時,承當向投保人的繼承者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者支付一定數量貨币的義務;或相反,承保人按該投保人達到一定年齡承擔向投保人支付一定數量貨币的義務(即在這期間,該人沒有死亡)。
總之,存在非常多種形式的人壽保險,都是力求通過多種情形的配合使投保人能接受這種保險。
在死亡保險的條件下,保險費的多寡是根據該者死亡的可能性而變化的,也就是根據他的年齡和健康狀況變化的。
根據統計資料,可計算出一定年齡的人的生命可能持續的時間;根據這一點來确定保險費金額大小,即生命可能持續時間愈長,那麼保險費自然就愈低,反之亦然。
因此,人壽保險要求以生命統計資料具有一定的準确性為前程,也隻有在十八世紀中葉,當根據統計資料編制在某種程度上适應實際目的需要的死亡表即每一個别年齡生命平均持續時間表之後,人壽保險才有所發展。
死亡保險指的是保證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