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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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ot庫蘭日:《土地占有制的起源問題》(載《曆史問題評論》,1889年)。
M.科瓦列夫斯基:《資本主義經濟産生前歐洲經濟的發展》,第1卷,1898年。
R.希爾德布蘭德:《不同經濟和文化時期的法律和道德》,1896年。
東方村社: 梅因:《東方和西方的村社》,1876年。
M.科瓦列夫斯基:《村社土地占有制》,1878年。
巴登·鮑威爾:《英國的土地制度》,1892年。
俄國村社: 哈克斯陶森:《俄國内部情況研究》,1847年。
Б.奇切林:《俄國村社曆史發展評論》(載《俄國通訊》,1856年)。
H.車爾尼雪夫斯基:《&ldquo同時代人&rdquo有關村社的條款》(載《車爾尼雪夫斯基文集》,第3卷和第4卷)。
奧爾洛夫:《莫斯科農民土地占有制形式》,1879年。
A.波斯尼科夫:《村社土地占有制》,第2卷,1875&mdash1878年。
A.葉菲緬科:《人民生活調查》,1884年;《南羅斯》,第1卷,1905年。
科伊斯勒:《俄國村政府土地占用史和評論》,1882&mdash1887年。
B.沃龍佐夫:《村社》,1892年;《農民經濟的進步趨勢》,1892年;《論俄國村社史》(載《百年來份地存在的曆史》,1902年)。
A.A.考夫曼:《西伯利亞的村社》,1897年;《關于俄國村社的起源問題》,1908年;《村社産生和發展過程中的俄國村社》,1908年。
H.布熱斯基:《農村村社的必要性和連環保》,1897年。
K.卡喬羅夫斯基:《俄國村社》,1900年;《人民的權利》,1906年。
A.丘普羅夫:《田莊制》,1902年;《村社土地占有制》(載《農村的貧困》,第2卷,1904年)。
韋尼阿米諾夫:《農民公社》,1907年。
H.П.巴甫洛夫&mdash西爾萬斯基:《份地羅斯的封建主義》,1910年。
П.利亞先科:《農民的案件》,1913年。
洛西茨基:《村社的瓦解》,1912年。
田莊經濟: A.A.科福德:《俄國和國外與插花條地的鬥争》,第2版,1907年。
A.И.丘普羅夫:《關于1906年11月9日的指令》,1908年。
布魯茨庫斯:《土地規劃和遷來俄國的外來戶》,1909年。
*** [1]理查德·希爾德布蘭德:《不同經濟文化階段的法律與道德》,1896年,第3卷,《最古老的農業》和《恺撒和塔西佗時期的日耳曼民族》。
精通古羅馬社會經濟關系的學者之一佩爾曼也認為,希臘人甚至在早期就有過均分耕地的情況,是不大可能的。
參看佩爾曼:《古代社會主義和共産主義史》,1901年,第8頁及以下各頁。
[2]&ldquo在新幾内亞東北部沿岸一帶,耕地是用削尖的木橛和木鏟,男人在燒毀樹林後清理出來的土地上排成橫排前頭走,用木橛翻打大土塊,婦女緊随其後把土塊打碎,一群孩子又跟在婦女後面松散土塊。
耕地按戶分成地塊。
&rdquo(西貝爾:《原始經濟文明文集》,第85頁。
) [3]A.Я.葉菲緬科:《人民生活調查》,第1卷,第223頁及以下各頁。
[4]根據M.M.科瓦列夫斯基的說法,盎格魯&mdash撒克遜的土地占有制與葉菲緬科所描述的俄國北部的份額村社制如出一轍。
他說:&ldquo兩者的相似性(土地占有形式)達到了同一性。
&rdquo(《歐洲經濟的發展》,1898年,第1卷,第363頁。
)确實,漢森早就論述過萊茵省的份額村社,但卻不正确地認為在份額村社中仍留有原始均分村社的殘迹(參看喬治·漢森:《土地史論文集》,1880年,第108頁)。
[5]И.格拉納特先生指出:&ldquo我們知道,人們沒有提到中世紀英國出現過的重新平均分配制,而重新分配,據現有資料看,并不帶有平均的性質。
&rdquo(《英國剝奪農民土地問題》,1908年,第41頁。
) [6]參看希爾德布蘭德:《權力與道德》,第185&mdash186頁。
[7]И.格拉納特在《關于英國剝奪農民土地問題》(1908年)這部有價值的著作中證實,十六世紀使英國農民失去土地,不是用暴力剝奪的,而是農民把土地出賣給大土地所有者。
富裕的農民認為,租種地主土地有利,便把自己的土地賣掉了,于是,他們有些人成了農場主&mdash資本家,小農由于受工業高額工資的吸引也離開了自己的土地。
如果真是這樣的話,無疑也同時發生過貴族用暴力侵占村社土地的情況,特别是在十八世紀末和十九世紀初。
[8]參照A.A.考夫曼:《西伯利亞農民公社》,1897年,第47&mdash48頁。
這本書是研究西伯利亞各種公社形式的最好史料。
[9]我們來看看A.A.考夫曼是怎樣評述西伯利亞公社均分土地的原因的。
&ldquo每一個沒有田産或經濟力量薄弱的公社社員都清楚地懂得,他們也像富裕的占地者一樣,有參與使用土地的權利。
這種意識表現得特别突出,是因為公社社員除享受權利外,還要承擔義務,也就是說,要擔負公社的稅款和徭役;在合理組成的公社中,權利與義務是相适應的。
在侵占土地的情況下,這種相适應的現象便沒有了。
雖然土地分配适合于某些農戶的福利和實際勞動能力,而繳納稅款通常按成年勞力人口攤派,有時,不考慮每戶的真正負擔能力,而按納稅人頭攤派。
&rdquo(《西伯利亞農民公社》,第64頁)在土地面積受人口增長的影響而日趨減少的情況下,有相當大一部分村社社員感到亟需土地,于是,均分土地便勢在必行了。
A.A.考夫曼進一步指出:&ldquo在某些地方,行政當局,特别是1888年西西伯利亞建立的農民管理機構的直接作用産生了極大影響。
施加行政壓力的情況以往也有過,但很少見,僅僅視為例外情況。
相反,八十年代在管理農民事務的官吏直接命令下,最終過渡到份額使用制的一系列情況便出現了。
1884年和1885年頒布的這些命令,主要是指:促進稅制調整,規定稅款分攤符合于耕地分配的辦法,借以消除拖欠繳納稅款的重要原因,其結果,1885年到1888年期間在伊希姆州八個縣實行按占用土地時為止的人口劃分耕地。
&rdquo(同上,第68頁。
) [10]A.Я.葉菲緬科談道:&ldquo甚至在著名政論家的文章中也可以看到這樣的話:&lsquo現在科學已經證實,村社土地所有制形式也是小俄羅斯人民固有的&rsquo,我國知識界在日常談話中,也以同樣肯定的語氣來表述這些思想。
通常引用盧奇茨基先生的名字及其著作。
上述情況表明,這種論點或類似論點,論據是多麼不足。
&rdquo(A.Я.葉菲緬科:《南羅斯農戶土地占用制》,載《南羅斯》,1905年,第409頁。
)盧奇茨基先生收集的實際資料不僅不能證實十八世紀烏克蘭村社是否存在;而且&ldquo即使他們證實了什麼,也隻是魯緬采夫所描述的小俄羅斯時期的情況,甚至誤以為在小俄羅斯草原上,不僅村社所有制,而且一般所有制都幾乎沒有存在過,隻是牢固地建立了農戶私有制和家庭私有制形式。
&rdquo(同上書,第410頁。
) [11]H.П.巴甫洛夫-西爾萬斯基:《份地羅斯的封建主義》,1910年,第125頁。
[12]十八世紀末,俄國北方各省農民根本不了解均分土地這種情況。
但是,就在1785年,阿爾漢格爾斯克省主管經濟的長官向其管轄地區的各鄉的農民下令:&ldquo要使農民彼此間均分全部賦役土地不受虧損&rdquo,他于次年又解釋說:&ldquo要農民繳納同樣的賦稅,就應同樣占有可耕的土地,實行征收同樣的賦稅,這是公正的要求。
&rdquo然而,農民占有的土地仍然不平均,而富裕的、土地多的農民利用自己在農村協會中的影響,把侵占的土地牢固地控制在自己的手裡。
政府卻繼續堅持要農民均分土地。
例如,阿爾漢格爾斯克省稅務局在1830年3月6日的通告中證實:在它管轄的地區,&ldquo農民占有的土地幾乎普遍地都不平均,也就是說,同一個村,有些人占地多,有些人占地少&rdquo,要求立即重新均分土地。
省稅務局的這項命令,得到國務會議的支持,國務會議于1831年根據陛下批示意見,責成&ldquo阿爾漢格爾斯克省在農民中間實行均分土地&rdquo。
在行政當局的壓力下,俄國南方也開展了分地活動。
1829和1830年,樞密官戈爾戈利對哈爾科夫省進行了視察,發現&ldquo隸屬于國家的農民占有的土地極不平均,其結果有些人占地過多,有些人沒有一寸土地&rdquo,并且認為,&ldquo這種情況對于拖延欠繳稅款有極大的影響&rdquo,于是他嚴厲地命令省稅務局在春天到來時,立即給各鄉管理局下達命令,要它們進行均分土地。
省稅務局在執行樞密官的命令時,分發通告:&ldquo各村、市應将其所占有的土地按調查人口數和每人應得數量進行分配。
&rdquo(這些資料引自H.布熱斯基:《農村協會的欠繳稅款和連環保》,1897年,第104&mdash109頁。
) [13]論述村社土地使用制最好的綜合性著作,無可争辯地要算K.卡喬羅夫斯基所寫的《俄國村社》一書(1900年)了,它是一部最有價值的研究著作。
本書有關俄國村社現代狀況的資料,主要引自這本書。
[14]參閱卡喬羅夫斯基的《俄國村社》一書。
[15]韋尼阿米諾夫:《農民公社》(根據K.卡喬羅夫斯基的資料寫成)。
本書引用的數字資料是依據韋尼阿米諾夫先生的統計表中的1、2、3、4類的村社綜合計算出來的。
[16]韋尼阿米諾夫著作,第208&mdash210頁。
在B.沃龍佐夫的著名著作《農民經濟的進步趨勢》(1897年,第3章)中引用了許多有關村社著作中的例子。
[17]在俄國的文獻中,第一次從經濟上對村社的優缺點作科學分析的是A.C.波斯尼科夫的名著《村社土地占有制》,1875&mdash1878年。
[18]參看他所著的《俄國與國外消滅插花條地的鬥争》一書,1907年,第2版。
[19]參看H.布熱斯基著作,該書描述了我國征稅機構引進和廢除連環保這一有趣的過程。
[20]參看哈克斯陶森:《俄國内部情況研究》,1847年。
[21]在車爾尼雪夫斯基專門論述村社的許多論文中,特别值得參考的是《對村社土地占有制一些哲學觀點的批判》,見《車爾尼雪夫斯基全集》,第4卷。
[22]П.H.米柳科夫說:&ldquo俄國村社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組織,它一方面通過連環保束縛住村社成員使之履行納稅和服役的義務;另一方面又力求使每個成員負擔的徭役和賦稅做到合理均攤。
&rdquo(《俄國文化史論文集》,第1卷,1896年,第188頁。
) [23]B.謝爾蓋耶維奇:《阿爾漢格爾斯克省農民的權利和村社土地占有制》(《司法部記事錄》,1907年2月)。
[24]卡喬羅夫斯基:《俄羅斯村社》,第169、217頁。
[25]同上書,第239、247頁。
[26]A.A.考夫曼在其有關論村社近著中最後說:&ldquo我個人認為,在完全相同的條件下,鄰近歐洲的俄國農民的土地占有制和土地使用制,總的來說,應當經曆我國土地多的地區現在還在走的那種發展道路。
但是,我不能不意識到,根據類比作出的結論。
隻有對于那些一向堅持村社土地占有和使用形式的自發産生和發展理論的人,才具有說服力。
&rdquo(《俄國村社的産生和發展過程》,1908年,第440頁。
)後者完全是真實的,然而,可敬的作者是否證實了在我國一些大區村社正在&ldquo自發地&rdquo發展呢?對這一點,他的近著無論如何不能令我信服。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來自類比的結論就加倍地不能令人信服了。
順便說說,我發現,巴甫洛夫&mdash西爾萬斯基認為A.A.考夫曼關于行政當局對村社出現均分制的影響無關緊要的論點,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參看巴甫洛夫&mdash西爾萬斯基:《俄羅斯公國的封建主義》,第128頁等)其中還包括了很多有價值的資料以及有關俄國重新分配村社起源的看法。
M.科瓦列夫斯基:《資本主義經濟産生前歐洲經濟的發展》,第1卷,1898年。
R.希爾德布蘭德:《不同經濟和文化時期的法律和道德》,1896年。
東方村社: 梅因:《東方和西方的村社》,1876年。
M.科瓦列夫斯基:《村社土地占有制》,1878年。
巴登·鮑威爾:《英國的土地制度》,1892年。
俄國村社: 哈克斯陶森:《俄國内部情況研究》,1847年。
Б.奇切林:《俄國村社曆史發展評論》(載《俄國通訊》,1856年)。
H.車爾尼雪夫斯基:《&ldquo同時代人&rdquo有關村社的條款》(載《車爾尼雪夫斯基文集》,第3卷和第4卷)。
奧爾洛夫:《莫斯科農民土地占有制形式》,1879年。
A.波斯尼科夫:《村社土地占有制》,第2卷,1875&mdash1878年。
A.葉菲緬科:《人民生活調查》,1884年;《南羅斯》,第1卷,1905年。
科伊斯勒:《俄國村政府土地占用史和評論》,1882&mdash1887年。
B.沃龍佐夫:《村社》,1892年;《農民經濟的進步趨勢》,1892年;《論俄國村社史》(載《百年來份地存在的曆史》,1902年)。
A.A.考夫曼:《西伯利亞的村社》,1897年;《關于俄國村社的起源問題》,1908年;《村社産生和發展過程中的俄國村社》,1908年。
H.布熱斯基:《農村村社的必要性和連環保》,1897年。
K.卡喬羅夫斯基:《俄國村社》,1900年;《人民的權利》,1906年。
A.丘普羅夫:《田莊制》,1902年;《村社土地占有制》(載《農村的貧困》,第2卷,1904年)。
韋尼阿米諾夫:《農民公社》,1907年。
H.П.巴甫洛夫&mdash西爾萬斯基:《份地羅斯的封建主義》,1910年。
П.利亞先科:《農民的案件》,1913年。
洛西茨基:《村社的瓦解》,1912年。
田莊經濟: A.A.科福德:《俄國和國外與插花條地的鬥争》,第2版,1907年。
A.И.丘普羅夫:《關于1906年11月9日的指令》,1908年。
布魯茨庫斯:《土地規劃和遷來俄國的外來戶》,1909年。
*** [1]理查德·希爾德布蘭德:《不同經濟文化階段的法律與道德》,1896年,第3卷,《最古老的農業》和《恺撒和塔西佗時期的日耳曼民族》。
精通古羅馬社會經濟關系的學者之一佩爾曼也認為,希臘人甚至在早期就有過均分耕地的情況,是不大可能的。
參看佩爾曼:《古代社會主義和共産主義史》,1901年,第8頁及以下各頁。
[2]&ldquo在新幾内亞東北部沿岸一帶,耕地是用削尖的木橛和木鏟,男人在燒毀樹林後清理出來的土地上排成橫排前頭走,用木橛翻打大土塊,婦女緊随其後把土塊打碎,一群孩子又跟在婦女後面松散土塊。
耕地按戶分成地塊。
&rdquo(西貝爾:《原始經濟文明文集》,第85頁。
) [3]A.Я.葉菲緬科:《人民生活調查》,第1卷,第223頁及以下各頁。
[4]根據M.M.科瓦列夫斯基的說法,盎格魯&mdash撒克遜的土地占有制與葉菲緬科所描述的俄國北部的份額村社制如出一轍。
他說:&ldquo兩者的相似性(土地占有形式)達到了同一性。
&rdquo(《歐洲經濟的發展》,1898年,第1卷,第363頁。
)确實,漢森早就論述過萊茵省的份額村社,但卻不正确地認為在份額村社中仍留有原始均分村社的殘迹(參看喬治·漢森:《土地史論文集》,1880年,第108頁)。
[5]И.格拉納特先生指出:&ldquo我們知道,人們沒有提到中世紀英國出現過的重新平均分配制,而重新分配,據現有資料看,并不帶有平均的性質。
&rdquo(《英國剝奪農民土地問題》,1908年,第41頁。
) [6]參看希爾德布蘭德:《權力與道德》,第185&mdash186頁。
[7]И.格拉納特在《關于英國剝奪農民土地問題》(1908年)這部有價值的著作中證實,十六世紀使英國農民失去土地,不是用暴力剝奪的,而是農民把土地出賣給大土地所有者。
富裕的農民認為,租種地主土地有利,便把自己的土地賣掉了,于是,他們有些人成了農場主&mdash資本家,小農由于受工業高額工資的吸引也離開了自己的土地。
如果真是這樣的話,無疑也同時發生過貴族用暴力侵占村社土地的情況,特别是在十八世紀末和十九世紀初。
[8]參照A.A.考夫曼:《西伯利亞農民公社》,1897年,第47&mdash48頁。
這本書是研究西伯利亞各種公社形式的最好史料。
[9]我們來看看A.A.考夫曼是怎樣評述西伯利亞公社均分土地的原因的。
&ldquo每一個沒有田産或經濟力量薄弱的公社社員都清楚地懂得,他們也像富裕的占地者一樣,有參與使用土地的權利。
這種意識表現得特别突出,是因為公社社員除享受權利外,還要承擔義務,也就是說,要擔負公社的稅款和徭役;在合理組成的公社中,權利與義務是相适應的。
在侵占土地的情況下,這種相适應的現象便沒有了。
雖然土地分配适合于某些農戶的福利和實際勞動能力,而繳納稅款通常按成年勞力人口攤派,有時,不考慮每戶的真正負擔能力,而按納稅人頭攤派。
&rdquo(《西伯利亞農民公社》,第64頁)在土地面積受人口增長的影響而日趨減少的情況下,有相當大一部分村社社員感到亟需土地,于是,均分土地便勢在必行了。
A.A.考夫曼進一步指出:&ldquo在某些地方,行政當局,特别是1888年西西伯利亞建立的農民管理機構的直接作用産生了極大影響。
施加行政壓力的情況以往也有過,但很少見,僅僅視為例外情況。
相反,八十年代在管理農民事務的官吏直接命令下,最終過渡到份額使用制的一系列情況便出現了。
1884年和1885年頒布的這些命令,主要是指:促進稅制調整,規定稅款分攤符合于耕地分配的辦法,借以消除拖欠繳納稅款的重要原因,其結果,1885年到1888年期間在伊希姆州八個縣實行按占用土地時為止的人口劃分耕地。
&rdquo(同上,第68頁。
) [10]A.Я.葉菲緬科談道:&ldquo甚至在著名政論家的文章中也可以看到這樣的話:&lsquo現在科學已經證實,村社土地所有制形式也是小俄羅斯人民固有的&rsquo,我國知識界在日常談話中,也以同樣肯定的語氣來表述這些思想。
通常引用盧奇茨基先生的名字及其著作。
上述情況表明,這種論點或類似論點,論據是多麼不足。
&rdquo(A.Я.葉菲緬科:《南羅斯農戶土地占用制》,載《南羅斯》,1905年,第409頁。
)盧奇茨基先生收集的實際資料不僅不能證實十八世紀烏克蘭村社是否存在;而且&ldquo即使他們證實了什麼,也隻是魯緬采夫所描述的小俄羅斯時期的情況,甚至誤以為在小俄羅斯草原上,不僅村社所有制,而且一般所有制都幾乎沒有存在過,隻是牢固地建立了農戶私有制和家庭私有制形式。
&rdquo(同上書,第410頁。
) [11]H.П.巴甫洛夫-西爾萬斯基:《份地羅斯的封建主義》,1910年,第125頁。
[12]十八世紀末,俄國北方各省農民根本不了解均分土地這種情況。
但是,就在1785年,阿爾漢格爾斯克省主管經濟的長官向其管轄地區的各鄉的農民下令:&ldquo要使農民彼此間均分全部賦役土地不受虧損&rdquo,他于次年又解釋說:&ldquo要農民繳納同樣的賦稅,就應同樣占有可耕的土地,實行征收同樣的賦稅,這是公正的要求。
&rdquo然而,農民占有的土地仍然不平均,而富裕的、土地多的農民利用自己在農村協會中的影響,把侵占的土地牢固地控制在自己的手裡。
政府卻繼續堅持要農民均分土地。
例如,阿爾漢格爾斯克省稅務局在1830年3月6日的通告中證實:在它管轄的地區,&ldquo農民占有的土地幾乎普遍地都不平均,也就是說,同一個村,有些人占地多,有些人占地少&rdquo,要求立即重新均分土地。
省稅務局的這項命令,得到國務會議的支持,國務會議于1831年根據陛下批示意見,責成&ldquo阿爾漢格爾斯克省在農民中間實行均分土地&rdquo。
在行政當局的壓力下,俄國南方也開展了分地活動。
1829和1830年,樞密官戈爾戈利對哈爾科夫省進行了視察,發現&ldquo隸屬于國家的農民占有的土地極不平均,其結果有些人占地過多,有些人沒有一寸土地&rdquo,并且認為,&ldquo這種情況對于拖延欠繳稅款有極大的影響&rdquo,于是他嚴厲地命令省稅務局在春天到來時,立即給各鄉管理局下達命令,要它們進行均分土地。
省稅務局在執行樞密官的命令時,分發通告:&ldquo各村、市應将其所占有的土地按調查人口數和每人應得數量進行分配。
&rdquo(這些資料引自H.布熱斯基:《農村協會的欠繳稅款和連環保》,1897年,第104&mdash109頁。
) [13]論述村社土地使用制最好的綜合性著作,無可争辯地要算K.卡喬羅夫斯基所寫的《俄國村社》一書(1900年)了,它是一部最有價值的研究著作。
本書有關俄國村社現代狀況的資料,主要引自這本書。
[14]參閱卡喬羅夫斯基的《俄國村社》一書。
[15]韋尼阿米諾夫:《農民公社》(根據K.卡喬羅夫斯基的資料寫成)。
本書引用的數字資料是依據韋尼阿米諾夫先生的統計表中的1、2、3、4類的村社綜合計算出來的。
[16]韋尼阿米諾夫著作,第208&mdash210頁。
在B.沃龍佐夫的著名著作《農民經濟的進步趨勢》(1897年,第3章)中引用了許多有關村社著作中的例子。
[17]在俄國的文獻中,第一次從經濟上對村社的優缺點作科學分析的是A.C.波斯尼科夫的名著《村社土地占有制》,1875&mdash1878年。
[18]參看他所著的《俄國與國外消滅插花條地的鬥争》一書,1907年,第2版。
[19]參看H.布熱斯基著作,該書描述了我國征稅機構引進和廢除連環保這一有趣的過程。
[20]參看哈克斯陶森:《俄國内部情況研究》,1847年。
[21]在車爾尼雪夫斯基專門論述村社的許多論文中,特别值得參考的是《對村社土地占有制一些哲學觀點的批判》,見《車爾尼雪夫斯基全集》,第4卷。
[22]П.H.米柳科夫說:&ldquo俄國村社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組織,它一方面通過連環保束縛住村社成員使之履行納稅和服役的義務;另一方面又力求使每個成員負擔的徭役和賦稅做到合理均攤。
&rdquo(《俄國文化史論文集》,第1卷,1896年,第188頁。
) [23]B.謝爾蓋耶維奇:《阿爾漢格爾斯克省農民的權利和村社土地占有制》(《司法部記事錄》,1907年2月)。
[24]卡喬羅夫斯基:《俄羅斯村社》,第169、217頁。
[25]同上書,第239、247頁。
[26]A.A.考夫曼在其有關論村社近著中最後說:&ldquo我個人認為,在完全相同的條件下,鄰近歐洲的俄國農民的土地占有制和土地使用制,總的來說,應當經曆我國土地多的地區現在還在走的那種發展道路。
但是,我不能不意識到,根據類比作出的結論。
隻有對于那些一向堅持村社土地占有和使用形式的自發産生和發展理論的人,才具有說服力。
&rdquo(《俄國村社的産生和發展過程》,1908年,第440頁。
)後者完全是真實的,然而,可敬的作者是否證實了在我國一些大區村社正在&ldquo自發地&rdquo發展呢?對這一點,他的近著無論如何不能令我信服。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來自類比的結論就加倍地不能令人信服了。
順便說說,我發現,巴甫洛夫&mdash西爾萬斯基認為A.A.考夫曼關于行政當局對村社出現均分制的影響無關緊要的論點,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參看巴甫洛夫&mdash西爾萬斯基:《俄羅斯公國的封建主義》,第128頁等)其中還包括了很多有價值的資料以及有關俄國重新分配村社起源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