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險
關燈
小
中
大
承人得到一定數額的保險金。
這一目的也可通過下述途徑來達到即利用許多年的存款。
但是,保險對儲蓄具有明顯的優越性,保險和儲蓄雖有許多共同之處(支付保險費類似于每年進行儲蓄),但在儲蓄的情況下,達到目的就不一定能保證成功(即該人剛開始儲蓄就很快死了,他就不能為自己的繼承人保證得到預想的一筆款額)。
而在保險的情況下,就能保證達到此目的,即投保人在交付第一筆保險費的第二天去世,其繼承人還能全部得到保險金。
但是,另一方面,保險的方法與儲蓄方法相比較,前者具有下述不利的條件,即在儲蓄的情況下,全部儲蓄款始終掌握在擁有者手裡,而且其全部儲蓄都列入自己的财産之中,但是,在保險的情況下,投保人則把自己的存款交給第三者掌握,自己就失去了支配該款的可能性。
另外,當投保人如果活過了其生命可能持續時間,那麼他在整個生命持續時間裡以保險費形式交付的款額将會大大超過其繼承人所取得的款額。
各種形式的保險并不直接創造任何新的财産,隻是通過某種方式将财産在有關的人員之間進行分配罷了。
但是,由于在這種分配條件下,因某一不幸事件對某一單個經濟造成财産損失,可在許多單個經濟組織之間進行分攤,以大大地減輕這種損失的重擔,而國民經濟也很容易承受這種不幸事件。
至于談到不幸事件,那麼保險業務對不幸事件出現的影響是很複雜的。
保險對其中某些不幸事件根本不能産生任何影響,例如,對雹災的出現,與人的活動不存在任何關系。
相反,在其他情況下,保險間接地成了預告相應不幸事件的有效手段,例如,疫災保險就是一例。
隻有在這種保險基礎上,才能夠有效地警告疫災的擴大,因為對制止和警告疫災來說,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銷毀患病的獸畜,也就是說,隻有當牲畜的主人得到其損失的補償時,才能在大範圍内達到此目的。
最後,在第三種情形下,部分保險有利于相應的不幸事件的出現;部分保險又不利于它的出現。
例如,火災保險就有造成蓄意縱火來取得保險金的危險,而且無論如何投保人在警惕火災危險方面存在着嚴重的疏忽大意。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提高對可能遭受火災危險的财産的保險費,保險機關在促使居民須建造不易遭受火災的建築物方面對居民還是能夠施加間接的壓力。
如果保險業務集中控制在公衆機關的手中,那麼,這種保險就有可能以最有效的方式,通過各種防火措施來減少火災的危險性。
這樣一來,我們的自治局(農民房屋強迫性的火災保險機構)可采取各種措施來預防和減少火災的損失,譬如,在居民中推廣耐火房屋,構築滅火用的貯水池,等等。
在一般經濟科學體系中,尚未完全确定保險的地位。
通常,把保險放在消費篇章中。
但是,這種做法并沒有任何理論根據,相反,非常清楚,無論保險是何物,保險終究不是消費。
對威脅人的财産和收入的偶然不幸事件進行的鬥争,就其經濟意義來說,它與用這些财産和收入來滿足人的消費而付出的耗費沒有任何共同之處。
被火燒毀貯存的谷物,就其經濟意義來說,它與人在給養過程中消耗掉那些貯備相比,前者實屬一種反常的事情。
至于保險,它是與這類不幸事件進行鬥争的獨特方法,不是銷毀财産,而是盡力通過一定的定期犧牲即付款,為該單個經濟組織保存财産。
因此,把保險列在消費篇章的原因,一方面不懂保險契約的本質;另一方面,主要原因在于消費篇章是經濟科學的空白篇,需要用什麼來填補而已。
事實上,保險契約就其實質而言,它不是别的,而是一種交換契約。
在保險契約中,一者(投保人)向另一者(保險承辦人)交付一定數量的款額,而後者(保險承辦人)承擔代替他在将來一旦出現不幸事件時向前者(投保人)支付另外的一大筆款額。
對我們來說,無疑這是一種交換行為。
因而,契約雙方都負擔支付款額的義務,這種情形毫不影響契約具有交換的性質,正像信貸是一種不容置疑的交換契約一樣,盡管償還的貸款是由貸款者發放的款項組成。
在保險契約中,什麼是交換對象呢?用保險費換取将來出現不幸事件時獲得更多一筆保險金的權利,這種交換,類似于信貸中暫時提供資本(勞務)将來換回一定的酬資(利息)一樣。
投保人類同于債權人,而保險承辦人則是債務人。
所以,一般保險理論的真正的位置是在交換篇章之中。
但是,某些人壽保險的種類,最好放在分配一篇中進行研究,而且恰好那些與工人階級福利和收入直接相關的種類稱為工人保險。
這将在最後一篇中進行研究。
參考書目 A.瓦格納:&ldquo保險的實質&rdquo,載于H.舍恩貝爾格和K.布蘭梅爾教程,1896年。
魯林:《人壽保險的基礎》,1901年。
梅内斯:《保險的實質》,1905年;《關于保險實質的要點》,1906年;《現代的保險問題》,1906年。
尼科利斯基:《保險的基本問題》,1895年。
這一目的也可通過下述途徑來達到即利用許多年的存款。
但是,保險對儲蓄具有明顯的優越性,保險和儲蓄雖有許多共同之處(支付保險費類似于每年進行儲蓄),但在儲蓄的情況下,達到目的就不一定能保證成功(即該人剛開始儲蓄就很快死了,他就不能為自己的繼承人保證得到預想的一筆款額)。
而在保險的情況下,就能保證達到此目的,即投保人在交付第一筆保險費的第二天去世,其繼承人還能全部得到保險金。
但是,另一方面,保險的方法與儲蓄方法相比較,前者具有下述不利的條件,即在儲蓄的情況下,全部儲蓄款始終掌握在擁有者手裡,而且其全部儲蓄都列入自己的财産之中,但是,在保險的情況下,投保人則把自己的存款交給第三者掌握,自己就失去了支配該款的可能性。
另外,當投保人如果活過了其生命可能持續時間,那麼他在整個生命持續時間裡以保險費形式交付的款額将會大大超過其繼承人所取得的款額。
各種形式的保險并不直接創造任何新的财産,隻是通過某種方式将财産在有關的人員之間進行分配罷了。
但是,由于在這種分配條件下,因某一不幸事件對某一單個經濟造成财産損失,可在許多單個經濟組織之間進行分攤,以大大地減輕這種損失的重擔,而國民經濟也很容易承受這種不幸事件。
至于談到不幸事件,那麼保險業務對不幸事件出現的影響是很複雜的。
保險對其中某些不幸事件根本不能産生任何影響,例如,對雹災的出現,與人的活動不存在任何關系。
相反,在其他情況下,保險間接地成了預告相應不幸事件的有效手段,例如,疫災保險就是一例。
隻有在這種保險基礎上,才能夠有效地警告疫災的擴大,因為對制止和警告疫災來說,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銷毀患病的獸畜,也就是說,隻有當牲畜的主人得到其損失的補償時,才能在大範圍内達到此目的。
最後,在第三種情形下,部分保險有利于相應的不幸事件的出現;部分保險又不利于它的出現。
例如,火災保險就有造成蓄意縱火來取得保險金的危險,而且無論如何投保人在警惕火災危險方面存在着嚴重的疏忽大意。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提高對可能遭受火災危險的财産的保險費,保險機關在促使居民須建造不易遭受火災的建築物方面對居民還是能夠施加間接的壓力。
如果保險業務集中控制在公衆機關的手中,那麼,這種保險就有可能以最有效的方式,通過各種防火措施來減少火災的危險性。
這樣一來,我們的自治局(農民房屋強迫性的火災保險機構)可采取各種措施來預防和減少火災的損失,譬如,在居民中推廣耐火房屋,構築滅火用的貯水池,等等。
在一般經濟科學體系中,尚未完全确定保險的地位。
通常,把保險放在消費篇章中。
但是,這種做法并沒有任何理論根據,相反,非常清楚,無論保險是何物,保險終究不是消費。
對威脅人的财産和收入的偶然不幸事件進行的鬥争,就其經濟意義來說,它與用這些财産和收入來滿足人的消費而付出的耗費沒有任何共同之處。
被火燒毀貯存的谷物,就其經濟意義來說,它與人在給養過程中消耗掉那些貯備相比,前者實屬一種反常的事情。
至于保險,它是與這類不幸事件進行鬥争的獨特方法,不是銷毀财産,而是盡力通過一定的定期犧牲即付款,為該單個經濟組織保存财産。
因此,把保險列在消費篇章的原因,一方面不懂保險契約的本質;另一方面,主要原因在于消費篇章是經濟科學的空白篇,需要用什麼來填補而已。
事實上,保險契約就其實質而言,它不是别的,而是一種交換契約。
在保險契約中,一者(投保人)向另一者(保險承辦人)交付一定數量的款額,而後者(保險承辦人)承擔代替他在将來一旦出現不幸事件時向前者(投保人)支付另外的一大筆款額。
對我們來說,無疑這是一種交換行為。
因而,契約雙方都負擔支付款額的義務,這種情形毫不影響契約具有交換的性質,正像信貸是一種不容置疑的交換契約一樣,盡管償還的貸款是由貸款者發放的款項組成。
在保險契約中,什麼是交換對象呢?用保險費換取将來出現不幸事件時獲得更多一筆保險金的權利,這種交換,類似于信貸中暫時提供資本(勞務)将來換回一定的酬資(利息)一樣。
投保人類同于債權人,而保險承辦人則是債務人。
所以,一般保險理論的真正的位置是在交換篇章之中。
但是,某些人壽保險的種類,最好放在分配一篇中進行研究,而且恰好那些與工人階級福利和收入直接相關的種類稱為工人保險。
這将在最後一篇中進行研究。
參考書目 A.瓦格納:&ldquo保險的實質&rdquo,載于H.舍恩貝爾格和K.布蘭梅爾教程,1896年。
魯林:《人壽保險的基礎》,1901年。
梅内斯:《保險的實質》,1905年;《關于保險實質的要點》,1906年;《現代的保險問題》,1906年。
尼科利斯基:《保險的基本問題》,18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