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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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險理論。
保險的實質。
相互保險及第三者的保險。
按投保對象所分的保險種類。
保險的一般經濟意義。
保險在政治經濟學體系中的地位。
在許多單個經濟單位之間,分擔因不能預見事件發生的時間而給某一經濟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經營業務,稱為保險。
保險是同偶然發生的不幸進行鬥争的特殊方法,偶然不幸的事件不是同時使一大批經濟團體受到損害,而是使個别經濟團體受到損害。
在這種情形下,單個經濟大多數仍然未受不幸事件的觸及,因而有能力協助那些因這種不幸而受害的單個經濟。
保險本身并不能減小不幸事件給整個國民經濟造成的損失程度,但是由于在許多單個經濟之間來分擔這種損失,所以保險可使這種損失變得更加容易承受,從而最根本地減輕遭受損失的單個經濟以及全部單個經濟的難以忍受程度。
為了實現保險的目的,保險首先需要把某些受不幸事件的威脅并能彼此之間共同分擔由此而造成損失的單個經濟團體聯合起來。
加入這種保險團體以抵補這種損失的每一單個經濟的繳款稱為保險費,而交付保險費的人稱為投保人。
收取保險費并向投保人因上述不幸事件而遭到損失承擔賠償一定數額保險金的機構稱為保險人。
由保險人所支付的金額稱為保險金額。
為了能夠辦理保險業務,要求做到使能夠預見到的不幸事件僅僅損害某一些單個經濟,而不是損害全部經濟。
所以,在大規模不幸事件的條件下,如水災、地震、對城市的轟炸,等等,保險就變為全然不能實現的,因為這時剩下能夠分擔援助蒙難單個經濟的而本身沒有遭到損失的單個經濟已寥寥無幾。
另一方面,為了使保險在某種程度上發揮較好的作用,保險必須時刻吸收廣泛的單個經濟組織。
保險力圖将某些地方因一不幸事件而造成的單個經濟的巨大損失,變為正常的、定期重複的小額付款。
保險力求從經濟中排除偶然性的冒險因素。
但是怎樣才能排除這種偶然性的因素呢?隻有增多能夠預見到的事件,才能辦到。
保險業務涉及單個經濟組織的數量越多,保險業務排除的冒險因素就愈充分。
如果保了險的房屋數量譬如僅僅有數千幢,那麼本年度因偶然的、個别的火災所造成的損失,很可能将數倍超過下一年度因火災所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保險的目的即排除偶然性的因素将不能完全做到。
反之,如果保了險的房屋數量定為數萬幢,那麼每年因偶然性的火災所造成的損失,則是一種數量很小的變動值,由此可見,為抵敷火災損失,攤到每幢保了險的房屋的交費同樣也是一種變動的數額。
這就是保險組織必須擁有而且實際上已擁有非常廣泛的範圍的原因所在,因為在較小的範圍内進行保險,達不到上述目的。
這樣或那樣偶然事件出現的或然率,可用分數予以表示,其中分母是全部偶然事件的數量,即可能出現的現象,而分子則是實際出現的偶然性現象的數量。
但是,這樣或那樣偶然事件出現的實際數量,任何時候都不與它出現的理論或然率相吻合,而總是或多或少地偏離開理論或然率,然而,這種偏離卻是按照衆所周知的大數法則進行的,即可能出現的現象數量愈大,則對數字的依存性就愈小。
在偶然情形無窮數的條件下,偶然事件出現的實際情形的數量,必然與其數學或然率相符。
但是,當該偶然事件可能出現的情形愈少,則該事件實際出現情形偏離其數學或然率則愈大。
就保險組織而言,保險分為兩種基本類型或體系,即相互保險和第三者保險。
在相互保險的條件下,投保人就是保險承辦人自己,因為這一組人員組成保險公司以抵補因某些不幸而造成的損失,并通過在本組範圍内分擔損失的辦法來達到保險的目的。
相互保險也可能再分為局部的相互保險和公共相互保險。
前者保險公司是根據私人的願望組成的,而後者相互保險組織則是建立在公共的法律原則之上的。
第三者保險的存在則與投保人相對立的,即第三者投保承辦人與投保人沒有關系,前者收保險金并在不幸事件出現的情形下,負責向投保人支付契約規定的保險款。
在這種情形下,保險企業的主人則是保險承辦人,而投保人則僅僅是它的客戶。
同樣,第三者保險亦和相互保險一樣,分為局部的和公共的第三者保險。
前者投保人是部分的企業(即股份公司),而後者投保人則是國家或者其他的機構。
這兩種基本類型的保險即第三者保險也好,相互保險也好,在保險的目的方面是相似的,即通過在投保人之間分擔因不幸事件而造成的損失來實現保險的目的。
盡管在第三者保險的條件下,償還保險款的法律責任全部落到保險承辦人的身上,但是,在經濟上這些保險款是由投保人償還的,而保險承辦人則是使用保險投保人的保險金構成履行本身義務的基金。
保險承辦人所擁有的私人資本僅僅起着補充擔保的作用,但是,對保險承辦人來說,對保險投保人履行自己的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完全取決于保險金足于抵補支付保險款的程度,因為保險企業的私人資本僅是數額不
保險的實質。
相互保險及第三者的保險。
按投保對象所分的保險種類。
保險的一般經濟意義。
保險在政治經濟學體系中的地位。
在許多單個經濟單位之間,分擔因不能預見事件發生的時間而給某一經濟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經營業務,稱為保險。
保險是同偶然發生的不幸進行鬥争的特殊方法,偶然不幸的事件不是同時使一大批經濟團體受到損害,而是使個别經濟團體受到損害。
在這種情形下,單個經濟大多數仍然未受不幸事件的觸及,因而有能力協助那些因這種不幸而受害的單個經濟。
保險本身并不能減小不幸事件給整個國民經濟造成的損失程度,但是由于在許多單個經濟之間來分擔這種損失,所以保險可使這種損失變得更加容易承受,從而最根本地減輕遭受損失的單個經濟以及全部單個經濟的難以忍受程度。
為了實現保險的目的,保險首先需要把某些受不幸事件的威脅并能彼此之間共同分擔由此而造成損失的單個經濟團體聯合起來。
加入這種保險團體以抵補這種損失的每一單個經濟的繳款稱為保險費,而交付保險費的人稱為投保人。
收取保險費并向投保人因上述不幸事件而遭到損失承擔賠償一定數額保險金的機構稱為保險人。
由保險人所支付的金額稱為保險金額。
為了能夠辦理保險業務,要求做到使能夠預見到的不幸事件僅僅損害某一些單個經濟,而不是損害全部經濟。
所以,在大規模不幸事件的條件下,如水災、地震、對城市的轟炸,等等,保險就變為全然不能實現的,因為這時剩下能夠分擔援助蒙難單個經濟的而本身沒有遭到損失的單個經濟已寥寥無幾。
另一方面,為了使保險在某種程度上發揮較好的作用,保險必須時刻吸收廣泛的單個經濟組織。
保險力圖将某些地方因一不幸事件而造成的單個經濟的巨大損失,變為正常的、定期重複的小額付款。
保險力求從經濟中排除偶然性的冒險因素。
但是怎樣才能排除這種偶然性的因素呢?隻有增多能夠預見到的事件,才能辦到。
保險業務涉及單個經濟組織的數量越多,保險業務排除的冒險因素就愈充分。
如果保了險的房屋數量譬如僅僅有數千幢,那麼本年度因偶然的、個别的火災所造成的損失,很可能将數倍超過下一年度因火災所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保險的目的即排除偶然性的因素将不能完全做到。
反之,如果保了險的房屋數量定為數萬幢,那麼每年因偶然性的火災所造成的損失,則是一種數量很小的變動值,由此可見,為抵敷火災損失,攤到每幢保了險的房屋的交費同樣也是一種變動的數額。
這就是保險組織必須擁有而且實際上已擁有非常廣泛的範圍的原因所在,因為在較小的範圍内進行保險,達不到上述目的。
這樣或那樣偶然事件出現的或然率,可用分數予以表示,其中分母是全部偶然事件的數量,即可能出現的現象,而分子則是實際出現的偶然性現象的數量。
但是,這樣或那樣偶然事件出現的實際數量,任何時候都不與它出現的理論或然率相吻合,而總是或多或少地偏離開理論或然率,然而,這種偏離卻是按照衆所周知的大數法則進行的,即可能出現的現象數量愈大,則對數字的依存性就愈小。
在偶然情形無窮數的條件下,偶然事件出現的實際情形的數量,必然與其數學或然率相符。
但是,當該偶然事件可能出現的情形愈少,則該事件實際出現情形偏離其數學或然率則愈大。
就保險組織而言,保險分為兩種基本類型或體系,即相互保險和第三者保險。
在相互保險的條件下,投保人就是保險承辦人自己,因為這一組人員組成保險公司以抵補因某些不幸而造成的損失,并通過在本組範圍内分擔損失的辦法來達到保險的目的。
相互保險也可能再分為局部的相互保險和公共相互保險。
前者保險公司是根據私人的願望組成的,而後者相互保險組織則是建立在公共的法律原則之上的。
第三者保險的存在則與投保人相對立的,即第三者投保承辦人與投保人沒有關系,前者收保險金并在不幸事件出現的情形下,負責向投保人支付契約規定的保險款。
在這種情形下,保險企業的主人則是保險承辦人,而投保人則僅僅是它的客戶。
同樣,第三者保險亦和相互保險一樣,分為局部的和公共的第三者保險。
前者投保人是部分的企業(即股份公司),而後者投保人則是國家或者其他的機構。
這兩種基本類型的保險即第三者保險也好,相互保險也好,在保險的目的方面是相似的,即通過在投保人之間分擔因不幸事件而造成的損失來實現保險的目的。
盡管在第三者保險的條件下,償還保險款的法律責任全部落到保險承辦人的身上,但是,在經濟上這些保險款是由投保人償還的,而保險承辦人則是使用保險投保人的保險金構成履行本身義務的基金。
保險承辦人所擁有的私人資本僅僅起着補充擔保的作用,但是,對保險承辦人來說,對保險投保人履行自己的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完全取決于保險金足于抵補支付保險款的程度,因為保險企業的私人資本僅是數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