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外關系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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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江總督何桂清照會美使潮、台兩口先行開市應俟英、法定約後辦理(鹹豐九年九月十一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嘉慶、道光、鹹豐朝」頁三三一~三三二。

     大清欽差大臣總理各口通商事務、太子少保、兵部尚書兩江總督部堂何,為照會事。

     照得本大臣前接貴大臣來文,請将船隻噸鈔及潮州、台灣開市先行辦理等語;當經本大臣核與貴大臣前在京都與大學士桂、吏部大堂花往來照會内「各口通商須歸一律辦理」之語不符,未敢擅專奏請大皇帝在案。

    茲奉到谕旨:「各口通商,須英、法兩國條約議定,再開新章」;大學士桂、吏部大堂花照會貴大臣文内聲叙甚為明晰,貴大臣覆文亦稱「一律辦理」。

    中外交涉事件當以誠信為本,未便朝更暮改。

    惟因本大臣代為乞恩,所有「請照新章完納船鈔」一節,似尚可以再行奏請大皇帝加恩俯準。

    至潮州、台灣本在五口之外,必須查照貴大臣在京都時原議,俟英、法兩國定局後方能辦理。

    此因通商者不止貴國一國,若在潮州、台灣先行開市,中國辦理即多制肘,并非視貴國為倚靠于他國。

    貴大臣是否有事面談,必須與本大臣會晤?即令領事官告知蘇松太道及委員藍守等代為禀請可也。

     相應照會,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衆國欽命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華。

     鹹豐九年九月十一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使華若翰照覆兩江總督潮、台兩口開市應按天津條約施行(鹹豐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嘉慶、道光、鹹豐朝」頁三三二~三三三。

     大亞美理駕合衆國欽命駐剳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華,為照覆事。

     準八月二十一日又九月十一日共公文二角,領悉一切。

    現本大臣于遵行和約一事,正如來文前雲「毋庸再議」,實亦無心再議;因此等議論,在本大臣已覺詫異。

    緣蒙大皇帝谕令:「自換約以後,兩國永遠和好通商」;又據欽差大學士桂、吏部大堂花照會:「換約之後,即應照新章舉行」等因:本大臣以為毋庸再議。

    至若在上海所定貿易章程,非隻美國,乃亦幹涉他國;一經施行,定然掣肘。

    是以當欽差大學士桂、吏部大堂花照會「前來上海與貴大臣會議」,随即允行;所以然者,求免貴國維難耳。

    且此事特為顯明,本國向與中華和好,極欲永遠敦守;但若必使本國置國體尊榮于不顧,則難矣。

    現經耽延兩月,貴大臣既未前來上海;又于兩國定立和約即應敦信照辦者,亦不能舉行,通商一切必須仍前,兩新港亦不開市等因。

    本大臣于凡幹涉本國與英、法兩國,仍欲與貴大臣酌議,庶幾無礙。

    天津立約,美國為先,條款無與他國;豈必待齊舉行!且按本大臣意見:凡事非中華國體利益所能給予或稍有幹礙者,毫不讨問;更非朝更暮改,乃惟按照在京都時原議而已。

    如現在按美國和約應開兩港,向來、現在并将來必有船隻貿易,諒貴大臣亦風聞。

    今和約既奉大皇帝谕旨互換弁開,美國商民自必前往貿易、攜眷居住,本大臣斷難出示禁止。

    茲貴大臣既不欲美國領事官前往該處,則美國商民應納鈔稅及遵行條約與美國官員治理商民諸事,似難措置。

    今複明請貴大臣勿延開港、立行和約者,非為欲開論端,亦非本大臣有何餘暇可以将順,特為日後和約不行之故有所攸歸耳。

    向來本國與各國交往謹守和約,并期别國一體力行之意,久經知悉。

    今本大臣非隻為與貴大臣友誼及為中華國家之好意,乃直為向求與貴國官憲交往,隻是坦白之深心,将本大臣必須将一切與貴大臣互議作何究竟各事上達國家,以俟察奪可也。

     為此照覆,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差大臣總理各口通商事務、太子少保、兵部尚書、兩江總督部堂何。

     己未年九月二十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兩江總督何桂清照會美使潮、台兩口開市俟奏奉谕旨行(鹹豐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嘉慶、道光、鹹豐朝」頁三三三。

     大清欽差大臣總理各口通商事務、太子少保、兵部尚書、兩江總督部堂何,為照會事。

     準貴大臣九月二十五日來文,閱悉一切。

    查中國與貴國在天津原立和約既已奉大皇帝谕旨「用寶互換」,本無不準施行之理。

    祇因「通商章程」必須各國一律,适英、法兩國尚未定議,大學士桂、吏部大堂花商請緩開新章,而貴大臣有「欣然樂從」之覆文;因此會同商酌,不過開辦遲早之别,原非于和約稍有異議。

    前此貴大臣請将船隻噸鈔及潮州、台灣開市先行辦理,本大臣奏奉谕旨,即經照會在案。

    茲準貴大臣來文,聲明應開兩港向來、現在并将來必有船隻貿易,堅請先行開辦等由;本大臣現拟将前次照會之船隻噸鈔及先開潮州、台灣兩港緣由,即日一并速奏請旨遵行。

    俟奉谕旨,即将貴國互換和約後先辦噸鈔及潮州、台灣兩港之處,通行各口遵辦可也。

     相應照覆,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衆國欽命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華。

     鹹豐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請饬台灣地方官保護外國擱淺船隻(同治二年六月十三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七七。

     大亞美理駕合衆國欽命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蒲,為照會事。

     現據廈門領事詳文報稱:有本國船名「■〈口柔〉■〈口柔〉哋喱」禀訴,伊于鹹豐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由台灣往廈門,被風卷至嘉義縣布袋嘴洋面——離台灣府約三十裡擱淺,船半入沙;稱有鄉民搶掠其船貨物,并未傷人。

    後該船主往報台灣府求其保護,該地方官不即往救,緻被鄉民奪去貨物約值銀二萬元等因。

    另有船名「■〈口辣〉■〈口基〉吐咑」,于去年十一月由上海往香港,亦在台灣府淡水廳雞籠港口之中間遭風,鄉民二千餘見船被砂觸壞,攜刀戟至;該船主帶同其婦子及水手奔岸,竟被鄉民捉獲,奪除身體首飾、衣服連其婦子共八名,深入十裡之遙,收困八日,要索贖銀一千圓。

    後該船上人聞知,即往淡水港口訴于地方官,該官亦不即為出力。

    後報與外國人知,乃率數外國人往該處帶回;而于船中棉花、什物、銀兩盡為一空,約值銀八萬圓等因。

     本大臣得接二次詳文,查閱和約第十三條内載:「得知外國船隻被風擱淺,該地方官應為保護;時時查訪,免被鄉民殘害」;因台灣海面地極危險,今二次禀訴,實不知官府無權抑或延懦?是以特此照請貴親王嚴饬地方官,凡于外國船隻,須加留心保護,即為出力;或通知鄉民裡長:遇有被擱淺者,鄉民救護其人,該船貨當照外國例論功分贈,是亦情理;奚可乘危奪取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癸亥年六月十三日。

     (見美國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覆美使美船在台擱淺被劫案已咨閩撫查辦(同治二年六月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七七~七八。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覆事。

     本月十四日,準貴大臣照會内稱:鹹豐十一年十一月,有本國商船「■〈口柔〉■〈口柔〉哋喱」由台灣往廈門,被風卷至嘉義縣布袋嘴洋面擱淺;往報台灣府,該地方官不即往救,緻被鄉民奪去貨物。

    又另有商船「■〈口辣〉■〈口基〉吐咑」由上海往香港,亦在台灣雞籠港口遭風被砂觸壞,被鄉民将其婦子擄去勒索;往訴淡水港口地方官,該官亦不為力,緻該船棉花、什物盡為一空:請饬地方官須留心保護等因前來。

     查外國船隻遭風觸礁、擱淺遇盜緻有損壞等害者,該處地方官一經查知,即應設法拯救。

    今據該船主等報稱「往報台灣府及淡水地方官,不為出力」等語;本衙門查以上兩案,現尚未據該省咨報。

    除抄錄貴大臣來文咨行福建巡撫查明聲覆并饬地方官「嗣後遇有此等不虞之事,應随時設法救護」外,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

    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衆國欽命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蒲。

     同治二年六月十八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開送各口美領事名單(同治三年正月十一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四三。

     同治三年正月十一日,美國公使蒲安臣照會稱: 準貴親王照會内開:以南、北兩洋暨長江通商口岸,各國設有領事官;自應将領事姓名開送,俾行知地方官辦事有所遵循,不緻别項之人冒名影射,從中滋弊等因前來。

    本大臣查于前時各口選委領事官,均照規矩報照在案。

    但以本國領事官或因身體不快、或因緊事出外,照本國例,其于辦理之事每遇告假,委人暫署;于公文往來,必用其所委之人自己真名,斷不敢影射滋弊。

    為此将領事各員姓名單,開列照覆。

     計開各領事官姓名于後: 上海總領事官姓西華,名勺主。

    鹹豐十一年選。

     廣州府領事官姓彼理,名丫利化。

    鹹豐五年選。

     福州領事官姓賈缤他,名韋廉。

    鹹豐十一年選。

     甯波領事官姓孟恩,名威理。

    鹹豐十一年選。

     廈門領事官姓巴剌佛,名丫剌化。

    同治元年選。

     天津領事官姓伯默勒。

    名韋力思。

    同治元年選。

     漢口領事官姓■〈口柏〉■〈口賴〉■〈口克〉,名威廉。

    同治元年選。

     九江領事官姓裨治士,名顯利。

    同治元年選。

     汕頭、登州、鎮江、台灣、淡水,現未領事。

     牛莊領事官姓鼐,名番西土。

    同治元年選。

     (見英國領事檔) ●上海通商大臣江蘇巡撫李鴻章咨呈總署有關美國派駐各口領事名單(同治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七七~一七八。

     同治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通商大臣江蘇巡撫李鴻章文稱: 據代理江南海關道應寶時呈稱:『本年二月十八日,奉憲劄開:「同治三年二月初九日,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前準福建巡撫咨,稱所有通商口岸各國派來領事官,應開具花名行知各口,俾地方官暨辦理通商委員有所遵循,以期和衷經理;否則,不知為外國何項人員,如有影射生事,無憑稽考等因。

    本衙門當即照會美、英、法、俄駐京大臣将現在各口領事官銜名開送前來。

    惟大西洋、比利時、布、丹各國雖已立約,并無駐京大臣;以及無約各國其領事官銜名,本衙門均無從查詢。

    查上海為各商輻辏之所,相應咨行貴大臣就近查訪明确,将大西洋、比利時、布、丹及無約各國駐劄各口領事官銜名一并開具清單,咨報本衙門查核可也等因到本大臣,承準此。

    合行劄饬關即便遵照,會同赫德總稅務司按照所指西洋、比利時、布、丹四國同無約各國現在上海領事官共有若幹?此外南北洋、長江各口有無該各國派駐領事?一并查訪銜名,務須确切;複由該關開具清單二份詳送,以憑核咨。

    至此事在滬者固易查訪,而隸各口者如非赫總稅務司代為查開,恐有舛漏。

    該關道并将本大臣此意一并緻明」等因到關。

    奉經詢據總稅務司赫德複稱:現已劄饬各關稅務司查明在案。

    茲據赫總稅務司函:據各關稅務司陸續禀報,除牛莊、台灣兩處尚未報到外,其餘通商各口所有各國領事均已查明,開單送請詳咨等情到關。

    除催查牛莊、台灣兩處領事花名另報外,合先開折呈祈鑒核,咨送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照,實為公便』等情并清折到本大臣,據此。

     查所呈領事名姓,系将英、法、俄、美及各國一并開入:當即檢核貴衙門前次行知該四國公使照會領事姓名單逐一核對,間有未符。

    其商人充作領事者,惟英國并無此項,其餘各國皆有兼充之事。

    其中無約小國,殊難饬禁;而法、美、俄各國似應一律照約禁絕,以期秉公辦事。

    據申前情,除俟牛莊、台灣二處名單送到另咨外,所有現送清折,相應聲明咨呈。

     計開(按僅開各口美國領事名單) 廣州:美國領事裨。

     潮州:美國領事溫。

     廈門:美國領事彌。

     福州:美國領事慶。

     甯波:美國領事羅(系教士兼作)。

     上海:美國領事西。

     鎮江:美國領事曹。

     九江:美國領事庇(系瓊記行商人代作)。

     漢口:美國領事畢(系旗昌行商人代作)。

     天津:美國領事伯(系旗昌行商人代作)。

     (見英國領事檔)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颠理」船自台運米至廈請饬準開艙(同治五年九月初三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三七九~三八○。

     大亞美理駕合衆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會事。

     照得現據本國廈門領事官陳士詳稱:『有本國「颠理」船主禀稱:六月間,天租洋行在台灣已經買下白米一儎,船泊于打鼓洲;此米系由台灣運到廈門,并非運出外洋,自願照約出具切實信據。

    不料海關不收,稱說洋船不能運米等雲。

    該船主答說:系照「善後條約」第五款行事。

    現此港未有美國領事,因此請問于英領事。

    據英國領事稱說:照約可以運米于别口;若海關不願發給執照,是海關背約。

    今米在船非犯法,是以得給船牌行船等因。

    及至将米運到廈門,而廈門海關稱說此米無台灣執照、保單給發,不願開艙;且要罰貨。

    是以來詢于本領事。

    本領事查米既經照約買下,該船主非不欲領執照,但海關不給執照,非關船主有意犯例。

    據情照知海關,并饬該船主立下二千五百圓銀單一紙為據押,俾其立即開艙,以免該米■〈曹少〉壞;俟将案由申理明白,或罰、或不罰,聽候駐京兩國大臣察核定奪』等因詳來。

     本大臣查此案該船主既願出結、立下罰單,必無要違條約之意。

    據詳台灣地方官未請命上憲,兩年私行立禁,惟華船可以運米,洋船不許;查此原是背約。

    該「颠理」船運米到廈門後,猶有華人以洋船運米至廈門者,該廈門海關則準将船開艙。

    此辦法兩歧不合,是以照知貴親王行饬廈門海關查明妥辦,并饬台灣道無違約阻禁洋船運米可也。

    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丙寅年九月初三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覆美副使衛廉士「颠理」船運米已饬行查(同治五年九月初十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三八○~三八一。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覆事。

     本月初三日,準貴大〔臣〕照會内稱:美國「颠理」船在台灣運米,海關不願給發執照,請饬廈門關道查明妥辦等因前來。

    本爵查此案前準上海通商大臣咨報,因台地收成歉薄,禁米出口;并據總稅務司申呈,轉據台灣打狗口稅務司文稱:亦有台灣地方因本年早稻收成不旺,禁止中外洋船運米出口等語:當經本衙門咨行上海通商大臣暨福州将軍并劄知署總稅務司查明聲複。

    茲接閱貴大臣來文,本衙門現又行查該省;俟查覆到日,再行照會貴大臣核辦可也。

     為此照會,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衆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五年九月初十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美駐廈領事派李真得接任(同治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四一八~四一九。

     同治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美國蒲安臣照會稱: 照得本國前任廈門港口署領事官陳回國,茲遵國政特派本國人姓李真得、名查厘實授廈門領事官,辦理通商事務;業經接任。

    為此照會貴親王,轉為行知廈門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辦事。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咨行上海通商大臣等饬查李真得接任美駐廈領事事(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四一九。

     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上海通商大臣文稱: 同治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據美國公使蒲安臣照會稱:『本國前任廈門港口署領事陳回國,特派本國人李真得、名查厘實授廈門領事官,業經接任;請轉為行知廈門地方官,以便往來辦事』等因前來。

    相應咨行貴大臣轉饬查明該李真得查厘如系真正領事官,即饬地方官與之往來辦事可也。

     同日,行福州将軍文稱,同上。

     同日,行福建巡撫文稱,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吳棠咨呈總署美駐廈領事李真得查即李讓禮(同治六年六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四四九~四五○。

     同治六年六月初五日,閩浙總督吳棠文稱: 案照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三日準兵部火票遞到貴衙門咨:『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據美國公使照會稱:「本國前任廈門港口署領事陳回國,特派本國姓李真得、名查厘實授廈門領事官,業經接任;請轉為行知廈門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辦事」等因前來。

    相應咨行轉饬查明該李真得查厘如系真正領事官,即饬該地方官與之往來辦事可也』等因。

    即經饬行福建通商總局司道立即轉行查照,并移行台、内通商各口文武知照在案。

     茲據該局司道具詳:『準署興泉永丁道移覆:「案奉福州将軍照會,饬查美國所派駐廈門領事官李真得查厘如系真正領事,地方官即與之往來辦理,具報轉咨」等因。

    當即照會廈門克稅務司确查去後。

    茲據覆稱:「查該合衆國李真得查厘領事——即李讓禮,系真正領事,并非商人代理等由。

    除照例與之文書往來辦理外,咨覆查照轉詳察核轉咨」等由到局,準此。

    詳覆察核,俯賜會咨』等情到本部堂(院),據此。

    除詳批示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美國領事檔)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派德約翰充任台灣府淡水領事(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四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五二四。

     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四日,美國照會稱: 照得本大臣查台灣府淡水港口并無領事官,茲揀派美國人姓德、名約翰前往淡水廳充當本國領事官,業已到任。

    為此照知貴親王轉行知該省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

     (見美國領事檔)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請饬派兵防守因「羅妹」号案所築台灣南部炮台(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八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五二五。

     大美國欽使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會事。

     照得去年三月十九日前任蒲大臣照會内開:『三月間,有本國商船一——名「羅妹」在台灣南邊遇飓風觸礁,水手人上岸被生番殺害』;請饬查辦。

    嗣于三月間,準照覆稱「趕緊饬地方官前往查明辦理」在案。

    後據廈門李領事與閩督所派劉、曾二位鎮台帶兵一隊同往琅■〈王喬〉村,李領事同通事北麒麟深入十八社内地面見生番頭目,早知龜仔甪生番殺洋人,實因從前洋人殺過生番,故世世挾仇。

    又查知「羅妹」船洋人多被生番殺死,屍身抛入于海,祇遺女洋人屍骸一個、照影鏡一面。

    在劉、曾二位鎮台帶同熟番兵勇,本欲壓制生番;經十八社生番頭目啅杞■〈口笃〉與李領事會晤講和,願出保結「以後保護難商,不敢戕害」。

    立有和約各條,此事生番與中國未傷一人。

    查約内載:「台灣南邊築一炮台,派兵勇百餘名防守該處」。

    生番與李領事及鎮台議定「洋人上岸,執素紅旗為記号,以示好友無相害之意」等因均各在案。

    現據李領事稱:『海邊炮台在生番之境,系防禦邊疆、保護内地至緊之事;必須有兵看守,不可撤去。

    已申陳本處各大憲,而回音總以「從緩斟酌」為詞雲雲』。

    本大臣因思去年我國之官偕往琅■〈王喬〉等地各生番處立約和好,建此炮台鎮守,原為不慮生事宜,十分謹慎;何可視為具文!茲将李領事所繪台灣南邊地圖及素紅旗款式,送上貴親王備覽;并請饬該督保守炮台、安定番地,則洋船往來之多,遇難亦可無虞,實保全中外兩國之良法。

    為此照會,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戊辰年閏四月八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咨行福州将軍等美國已派德約翰為淡水領事(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十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五二八~五二九。

     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十日,行福州将軍文稱: 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四日,準美國公使衛廉士照會稱:『查台灣府淡水港口并無領事官,茲揀派美國人姓德、名約翰前往淡水廳充當本國領事官,業已到任;請轉行知該省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等因前來。

    相應咨行貴将軍查照,轉饬該地方官知照可也。

     同日,行福建巡撫文同上。

     同日,行上海通商大臣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覆美副使派德約翰充駐淡水領事已轉行知照(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十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五二九。

     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十日,給美國照會稱: 現接貴大臣照會稱:『查台灣府淡水港口并無領事官,茲揀派美國人姓德、名約翰前往淡水廳充當本國領事官,業已到任;請轉行知該省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等因前來。

    除由本衙門咨行閩省轉饬地方官知照外,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覆美副使派兵防守台灣南部炮台已轉行确查籌議(同治七年閏四月十六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五三○。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覆事。

     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八日貴大臣照會稱:『前因蒲大臣照會開:「本國商船——一名「羅妹」在台灣南邊被生番殺害,請饬查辦」在查。

    後據廈門領事官李與劉、曾二位鎮台帶兵同往琅■〈王喬〉村,本欲壓制生番;經十八社生番頭目啅杞■〈口笃〉與李領事官會晤講和,願出保結:以後保護難商,不敢戕害。

    立有和約各條,内載「台灣南邊築一炮台,派兵勇百餘名防守。

    該處生番與李領事及鎮台議定,洋人上岸,執素紅旗為記,以示「友好無相害」之意等因:均各在案。

    現據李領事稱:「海邊炮台在生番之境,防禦邊疆、保護内地,必須有兵看守,不可撤去」。

    茲将李領事所繪台灣南邊地圖及素紅旗款式送上備覽,請饬該督保守炮台、安定番地』等因前來。

     查琅■〈王喬〉議設官兵一節,前準閩省督、撫将籌辦各緣由報明本衙門,業經本爵函緻該省督、撫轉饬台灣鎮、道等詳細确查,籌議章程聲覆核辦;現尚未據咨覆。

    除俟覆到後再将如何查理之處照會貴大臣查照外,相應先行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

    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七年閏四月十六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福州将軍英桂函總署美駐廈領事李讓禮請準洋商自赴台灣内山采買樟腦已予理拒(同治七年九月初三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五五七。

     同治七年九月初三日,福州将軍英桂函稱: 台灣樟腦一案,上年十二月間曾奉函示:今将腦價出入公平、華洋一律并嚴禁腦戶私煎私售,懲勸兼施。

    當将飛緻台灣道務照指饬一一遵行,同洋人請在台地添設子口窒礙情形,由英桂會同李前巡撫縷晰肅複;知邀垂鑒。

    意謂台灣道遵示辦理,可期相安。

    無如洋人惟利是圖,屢欲自入内山采辦;并偶遇地方官拏辦私販奸民,即為出頭包庇,以緻仍費周章。

     本年二月間,先有英國怡記洋商與英人北麒麟勾串私販,在内山購買樟腦,由鹿港裝運出口。

    鹿港并非議準通商口岸,按照條約:「洋商私往買賣,應将貨物入官」;因美國駐廈領事李讓禮适赴台灣,與駐台英國領事面請台灣道放行,并殷殷以和好為詞,未便操之過急。

    該道權事通融,即饬鹿港同知查明驗放;并與該領事等約定:不得再任洋商前赴鹿港,緻違條約。

    李讓禮等照會稱謝。

    比李讓禮到省谒見,請饬地方官給予執照,準令洋商自赴内山買腦。

    經英桂以内山系生番所居,厥性嗜殺;設或洋商深入緻有意外之虞,地方官何從保護!台灣現未準設子口,且給照為體面之洋人遊曆而設;未便饬給。

    面與辯駁,該領事尚無異詞。

    旋又強行條約申陳,複經按約劄複,亦未續有申請。

    是英、美二國洋商雖有違約之舉,而領事官猶知條約應行遵守,一經按約向論,不緻固執要求。

    偻計各國換約,此時當可定局。

    樟腦一事如何定議,可否先賜行知,以便按約籌辦?并祈酌奪! 專肅密達,敬請勳安! (見布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英桂咨呈總署美駐淡水副領事德約翰系洋商兼充請照會另派真正領事(同治七年十月初九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五六六。

     同治七年十月初九日,閩浙總督英桂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案查先據辦理台灣滬尾口通商稅務委員候補知府馮慶良詳:「準合衆國駐廈兼辦台灣南、北兩口領事官李讓禮照會:已委力絨士為台灣淡水副領事官,奉到駐京大臣衛準委在案;以便與貴道商辦通商事務。

    同日,并準駐劄淡水二口管理通商事務委員突照會:現蒙合衆國欽差大臣準委本口管理通商事務」各等因。

     當經由局詳奉批示。

    查美國駐劄淡水口領事,既經美國大臣派令德約翰充當,奉有總理衙門來咨;何以德約翰迄未到台,李領事自派力絨士為副領事?而該副領事照會馮守文内又自稱「委員突」,并經馮守查明:即系滬尾口寶順行商人突德來兼充。

    其中是何緣故?批局「照會李領事查覆後,再行酌辦」等因,複經遵批照查去後。

    茲準李領事照覆:「敝領事所委力絨士,經将英字姓名咨請敝國欽差大臣核準,未經将漢字翻譯名姓咨呈;是以敝領事翻譯與台北二處所翻譯均各不同,其它别無錯誤。

    茲既貴兼署督接總理衙門咨文内稱:所委德約翰即系敝領事所委力絨士,亦即系突;因三處翻譯不同,實無别故。

    現既奉有京憲明文指名德約翰,嗣後以此為名,其餘不用可也」等因照覆前來。

    本司道伏查前經奉準總理衙門咨行:「嗣後各國領事,必須真正領事官,方準與其照會辦事。

    其商人兼充領事,遇有緊要公事,祇準與其面商,不準與其文移往來」等因,遵奉在案。

    今台灣淡水口領事德約翰即力絨士,又即委員突,一人而三易其名;既據馮守慶良查系寶順行洋商突得來兼充,并非真正領事官,自應勿與照會往來。

    第通商事關緊要,若遇事與面商辦理,未免諸多不便;自應詳請咨明總理衙門,照會美國公使另派真正領事官駐台接辦,以重公事而符體制。

    并請兼咨欽差大臣咨照。

    合就具文詳請察核,會同分咨辦理』等情到本兼署将軍(部堂、部院),據此。

    除詳批示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可否照會美國公使另派真正領事官駐台接辦,酌核賜複施行。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咨覆福州将軍美駐淡水副領事德約翰既系洋商兼充勿以真正領事看待(同治七年十月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五七○。

     同治七年十月十八日,行福州将軍文稱: 同治七年十月初九日,準貴将軍咨:『據滬尾□通商委員候補知府馮慶良禀稱:「據合衆國領事李讓禮照會:派力絨士為淡水副領事官;并據駐劄淡水二口委員突照會:現蒙派管理本口通商事務」各等因。

    查美國駐劄淡水領事,前奉總理衙門來咨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