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自然、溝通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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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中、在特快運輸中,以及在其他這類的事件中所産生的後果。

    從科學上講來,我們忽視了這些隐秘的意義。

    而這是十分适當的,因為當變化着的事件系列的條理被人們規定時,直接享受和欣賞中的終極意義就能夠被人們控制。

     古典思想及其在後來的唯心主義的殘餘思想認為,隐秘的人類意義,即在言談中直接關系的意義,乃是自然形式,與它們在語言中的作用無關,而現代思想則在事物因果關系所決定的意義和人類交往所決定的意義之間劃出了一道嚴格的分隔線。

    結果,它把後者當作無關輕重的或純粹私有的,絕不是自然事情所具有的意義。

    它把較近的意義當作唯一有效的意義,而抽象關系變成了一個典範。

    在科學中忽視自然界交相作用的後果對于人類的意義,是适宜的,的确,這也是不可逃避的。

    把意義在社會的或共享的情境中抽繹出來而加以肯定和陳述,這是對後者進行理智地修改、擴展和變更的唯一途徑。

    數理符号跟獨特的人類情境和後果隻有最少的聯系,而離開美感和道德含義去發現這樣的名稱,乃是這種專門技術的一個必要部分。

    的确,把隐秘的意義減除掉,也許為數理關系提供了一個盡可能好的經驗定義。

    它們不直接涉及人類行為的意義。

    因此,本質就變成了完全是&ldquo理智的&rdquo或科學的,而沒有任何圓滿終結的内涵了。

    它表達出那種純粹工具性的東西,而不涉及有關事物作為其手段的那些對象。

    于是,它就成為反省的出發點,而其結果是,産生未曾經驗過的人類的遭遇和享受。

    從任何特殊的後果中抽象出來(這就是說,一般地去對待具有工具性的東西),為求得新的用處和後果開辟了途徑。

     當專家或政府官員把交通警察的信号所具有的意義從它的具體語境中隔離開來,而且把它變成一種書面的和印刷的文字,作為一個獨立考慮的題目時,便有上述情況發生。

    由于把它放在另一些意義的語境中(從理論上和科學上進行讨論),它就從先前使用的偶然狀況中被解放了出來。

    其結果就是發現一種改進的、新的信号制度,能更有效地來管理人類的相互作用。

    然而,從隐秘的人類的使用過程和後果中進行深思熟慮的抽象,這在信号話語體系中似乎是難以發生的。

    在物理科學中,這種抽象或解放是完全的。

    事物是用符号來界說的,而這些符号僅僅表達它們彼此之間的後果。

    在日常經驗中,&ldquo水&rdquo的本質指向的是那些在人的生活中産生令人熟悉的影響和用處的東西,例如它是可以飲的、可以用來洗滌衣物、撲滅火燭等。

    但是,氫二氧(H2O)卻隔斷了這些聯系,而在其本質中僅僅體現出獨立于人類事務以外的事物所具有的工具性的效能。

     古典的思想不僅僅是把終結、享受、使用當作自然事情的真實終點(它們也确是這樣),而且也當作獨立于人類經驗以外的事物的本質和形式。

    與這種思想相類似的現代哲學派别,把實在當作純機械的東西,而把事物在人類經驗中所産生的後果當作偶然的或現象的副産品。

    其實,從人類經驗中抽象出來,就是從熟悉的、特殊的享受中解放出來,它提供了一種手段去探索至今尚未被嘗試過的後果,去發明和創造新的需要以及好壞的新樣式。

    從本質這個概念所有的最适當的意義上講來,這些人類的後果就是自然事情所具有的本質。

    當水變成了H2O這種本質時,它仍然具有日常經驗中的水所具有的意義,否則,H2O就完全沒有意義了,不再是一個可理解的名字,而隻是一個單純的聲音了。

     意義在言語中作為本質而被固定下來以後,就可以在想象中被管理着、操縱着、實驗着。

    正像我們公然操縱事物,進行新的劃分,從事新的結合,從而把事物引進到新的關聯和環境中去一樣,同樣,我們在言語中把許多邏輯的共相聯結起來,在這兒構成、産生新的意義。

    思辨(或者如現代人所謂的演繹)産生新的對象,用康德的語言來說,它不是單純地說明已經具有的東西,而是&ldquo綜合的&rdquo(synthetic),這個事實并沒有什麼奇怪的地方。

    一切的言語,口頭的或書面的,不僅是一種機械的發音習慣的展開,而且是說了一些使這個說話的人感到新奇的事情,的确,有時它使他較之任何其他的人更覺驚奇。

    系統的邏輯語言或推理(ratiocination),是按照嚴格的規則進行的同樣的事情。

    在嚴格規則的條件之下新意義的出現與一般的談話中所發生的情況的相似度甚至比傳統所設想的還要大。

    關于邏輯條理和一緻性的規則,乃是和如何使為産生新意義所進行的聯合和分隔更為經濟而有效相關,而不是和意義本身相關。

    它們是進行某一類實驗的規則。

    在嘗試着把許多意義進行新的聯結的過程中,會得到新意義所産生的令人滿意的結果,然後就可以把它們在一個體系中排列起來。

    從事思想工作的專家就是有本領善于從事實驗,把舊的意義介紹到各種不同的情境中去;而且有一種敏感的耳朵,可以發現結果所将形成的和諧的和不和諧的聲音。

    在現實所發生的情境中最具有&ldquo演繹性&rdquo的思維,乃是一系列的嘗試、觀察和選擇。

    &ldquo直覺&rdquo(intuition)這個模糊字眼的一種意義就是&ldquo一系列的直覺&rdquo,而邏輯,從事後追溯既往的觀點上看來,就是把曾經顯現出來的許多一緻性和不一緻性以一種簡明的公式有效陳述出來的機制。

    任何自始就是如此的三段論式,由一架自動操縱符号的機器來進行,較之任何&ldquo思想家&rdquo都會做得更好。

     本質能随時進入無數新的聯合之中,并從而産生更多的比它們所由以産生的那些意義更為深刻和廣泛的意義。

    這就使得本質在表面上似乎是一種獨立的生命和活動,而這樣一種貌似的情況使得某些思想家們把本質提升到一個與存在領域相分隔而又優越于它的領域之中。

    試考慮一下曾經根據這些本質,如4、+、(四、加号、負一的平方根)作出的那些解釋。

    當這些本質和其他本質結合起來時,它們所産生的後果既易于操縱,而又豐富多産,以緻那些首先對這種效果感興趣的思想家們不是把它們當作語言中的意義項,而是當作獨立于人類的發明和使用以外的實體秩序。

    我們能夠注視它們并且把它們結合在一起時所發生的事情記載下來,而所發生的這些事情,和一次地理的勘察所發現的東西一樣,是獨立于我們的意願和期望以外的。

    這種事實乃被用來作為證據,證明本質構成了潛存實有的實體,它們不僅獨立于我們以外,而且獨立于任何一切自然事情之外。

     我們把選擇理解得太狹隘了。

    因為意義和本質并不是心靈的狀态,由于它們和物理的事物一樣,是獨立于直接的感覺和想象以外的,但又因為它們不是物理的事物,于是就假定它們是一種特别的事物,被稱為形而上學的或&ldquo邏輯的&rdquo事物,并且将邏輯區别于自然。

    其實,還有許多其他的東西,它們既不是物理的存在,也不是心理的存在,而它們卻可以證明是依賴于人類的聯合和交往的。

    而且,這些事物還具有解放和調節人類進一步互相溝通的機能:它們的本質就是為更有意義更有效果的溝通所作的貢獻。

    再以在交通管理方面的事情為例。

    一個警笛的聲音乃是一個特殊的存在,在數量上和别的東西是有區别的,它具有它自己所特有的空間和時間上的位置。

    至于對在社會合作的交相作用中體現這種交相作用而使它發生效用的規則或方法,也許不能這樣說。

    一個連續進行的有組織的行動方法并不是一個特殊的存在,所以就不是一個物理的或心理的存在。

    然而,運用這個方法去調節運動,使它們不緻彼此幹擾,則其後果既有其物理的一面,也有其心理的一面。

    在物理方面講來,空間的變化有了一些在另一種情況下也會發生的改變。

    在心理方面講來,有一些在另一種情況下不會發生的享受和苦惱,但是這些偶然事件中任何一件或者它們全部結合起來都不足以形成警笛聲音的本質或其隐秘的意義。

    它們是一個比較安全的人類的協同活動所具有的一些特征,而這種協同活動,作為體現在警笛中的法律命令所産生的後果,便形成了它的意義。

     關于意義和本質的讨論在這裡走進了一種僵局,被各種困惑糾纏,以至于值得建議,把法律上的實體當作一條指明避免本質和存在脫節的途徑。

    什麼是一個法團(Corporation),一個營業特權(Franchise)?法團既不是一種心理狀态,也不是一件特殊的在空間和時間中的物理事情。

    然而它卻是一個客觀的實在,而不是一個理念的&ldquo存在領域&rdquo(RealmofBeing)。

    它是一個客觀的實在,它具有許許多多物理的和心理的後果。

    它是一種可以加以研究的東西,正如我們可以研究電子一樣。

    它和電子一樣,顯示出一些意料不到的特性,而且當人們把它引進到新的情境中時,它的活動具有新的反應。

    它和一條河流一樣,是可以被開導的、疏浚的和阻塞的。

    然而,離開了人類彼此的交相作用(在這種交相作用中,它指涉了外在的事物),它就既不會存在,也不會具有任何意義和力量。

    法團作為法律上的本質,或作為協同調節交相作用的一個方法,有它自己的生命,而且有它自己發展的過程。

     司法規則包含了司法權的問題,它應用在一定的領土以内、一定的群體身上。

    一個行動在法律上的意義,依賴于它所發生的地點。

    然而,一個行動乃是一種交相作用、一種彼此交易,而不是孤立的、自足的。

    一個行動的開始階段和在其間決定這個動作的意義的最後的結果,無論在空間上,還是在時間上,也許都是相隔很遠的。

    那麼,這個行動在哪兒呢?它的場所在哪兒呢?最簡單的回答就是行動的開端。

    當這個行動發生時,這個行動的發動者在哪兒,哪兒就是行動的場所。

    然而,假定在查明事實真相之前,動作的發動者是在幹一件犯罪的勾當,他改變了他的居處而居住在另一個司法區域的範圍以内。

    由于安全的需要便産生了一個新的概念或本質,即引渡、司法交誼(comityofjurisdictions)的概念,與司法權的概念聯合起來;于是便發展了一些新的程序,以及一些相應的專門概念或本質;通過這些程序,一個被控犯罪的人就可以被要求通過引渡而轉移過來。

    司法權的概念,與安全、公正等概念聯合起來,通過演繹又産生了許多其他的概念。

     這個過程并不到此為止。

    有一個行動者,便意味着還有一個受害者。

    假定有一人在紐約州向新澤西州那邊開了一槍,而打死了在那邊的某一個人,或者他郵寄了一包有毒的糖果給加利福尼亞州的某一個人,而這個人因吃了這包糖果而緻死亡。

    這個罪是在哪個地方犯的呢?這個犯罪的人并不處在發生了死亡的這個州的司法範圍以内,所以從定義上說來,他的罪并不是在發生了死亡的那個州裡犯的。

    由于死亡不是在他本人在場的地方所發生的,所以在那個司法範圍内便沒有犯罪,因為犯罪的地點是要根據行動者的居處來确定的。

    &ldquo引渡&rdquo這個概念就不能應用,因為在那裡并沒有發生作為引渡他的理由的罪行。

    簡言之,按照所公認的司法權的意義講來,任何地方都未曾發生這個罪案。

    這樣一個結果對于人類在聯合和交往中的真誠和安全,顯然都是有害的。

    因此,在一個行動中彼此交往(transaction)的因素便被注意到了:在某一司法區域内所開始的一個行動,當它有害的後果發生于這個區域以外時,也成為一種罪行。

    這時候,行動的地點已擴大到從紐約到加利福尼亞的整個路途之中了。

    因此,兩個能夠直接觀察得到的、獨立的、特殊的事情,以及在它們之間不能直接觀察得到的、而是被推論出來的一個聯結的過程,一同都被包括在如行動之地點這樣一個簡單的意義中了。

    用傳統的哲學語言來講,這個本質在這時候乃是理念的、理性的、不可感覺的。

    再說,為了在各個不同的意義之間求得一緻或達到一個邏輯的秩序而進行修改,一個法律意義體系便被發展出來。

    因而意義相對于導緻它們所由産生的事情來說便具有更大的獨立性,它們可以作為一個邏輯體系被傳授和闡發,而其中的各部分乃是通過演繹而彼此被聯系了起來。

     然而,在民事案件中,即使像這樣擴大了的關于場所的概念也未能照顧到一切後果,而這些後果由于涉及各類行動的權利和義務而需要制定一些管理規程。

    一項事件涉及的财物或資金,可以在直接相關方的任何一方所在的司法區域以外的一個司法區域内。

    它的後果也影響到居住在第三個司法區域内的人。

    最後的結果在某種情況下,傾向于推翻早期的關于直接的物理的(或受空間限制的)區域司法權的概念。

    司法權就成為對一定的特别事件&ldquo具有按法律處理之權&rdquo的意思,而不是指&ldquo行動所發生的一個區域&rdquo。

    那就是說,區域是由行動的權力确定的,而行動的權力又是被人們所需求的那些後果決定的,但原來關于固定區域的概念才被用來确定法律行為的權力。

    如果有人問,一個事件發生的地點是&ldquo在什麼地方&rdquo,那麼,根據法律的程序,在許多的案件中,唯一可能的答案就是:它的後果在哪兒被認為對社會管理具有重要性,它的地點就在哪兒。

    [3] 法律制度無論在什麼地方都是本質的具體體現,而這些本質相對于個人的意見、情緒和感覺來說,卻和物理的對象一樣,是客觀的、具有強制性的。

    這些本質是一般的,能獨立地檢驗的,它們彼此之間有着豐富的聯系,而且可以擴展到以前和它們無關的一些具體現象上去。

    同時,如果我們把這些意義與社會的交相作用及其所産生的各種後果聯系起來考慮的話,這類意義的起源和本質能夠從經驗方面來加以描述。

    如果我們能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