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台灣洋務史料 二
關燈
小
中
大
購各種彈子鉛螺絲彈蓋機器一副,英銀一百二十七鎊。
一、購各種彈子頭、二次撞火及合成鑽眼各車床機器七副,英銀五百八十九鎊。
一、購各種撞火銅帽裝白藥及鑽眼手闆各機器四副,英銀四百鎊。
一、購壓水大力裝大小各種彈匣機器二副,英銀一千四十鎊。
一、購彈子内膛鋼模信子機器二百個,英銀八十鎊。
一、購各種機器鑽刀全套,英銀一百五十鎊。
一、購各種機器上下皮條、地軸、汽管、輪軸全副,英銀二百五十鎊。
一、購運動飛輪汽機及鍋爐全副,英銀三百鎊。
以上共享英銀六千零八十九鎊,每鎊四兩四錢合規平銀二萬六千七百九十一兩六錢,每百兩一零九六折庫平銀二萬四千四百四十四兩八錢九分零五毫。
一、購槍子殼銅片二百擔(每擔價銀三十兩),共規銀六千兩。
一、購新式黎意連響兵槍三千杆(每杆價銀一十三兩五錢)、皮帶三千條(每條價銀一錢五分),共規平銀四萬零九百五十兩。
一、購黎意槍子六十萬粒、後膛快槍子一萬五千粒(每千粒各價報銀一十五兩),共規平銀九千二百二十五兩。
一、支給盤運川資、運費等項規銀四千七百零六兩八錢八分零四毫。
一、支給洋人保險、行用各款規銀一千四百九十五兩四錢七分九厘四毫。
以上共享規銀六萬二千三百七十七兩三錢五分九厘八毫,九五折實規平銀五萬九千二百五十八兩四錢九分一厘八毫一絲,每百兩一零九六折庫平銀五萬四千零六十七兩九錢六分七厘。
以上統共合庫平銀八萬四千一百一十二兩六錢八分零二毫。
(注)按此片并見「文叢」第二七種「劉壯蕭公奏議」二六三面,題為「采購機器模片等件銀錢數目附奏片」,彼此文字有出入。
「奏議本」缺清單。
台灣巡撫劉銘傳奏基隆煤礦收回官辦片(光緒十三年十二月初二日)(注) 再,查台灣基隆煤務,從前每年開支銀十萬兩,積成漏卮。
自法人滋事後,煤礦毀壞,乏煤應用;曾經商人張學熙禀請承辦,于光緒十二年正月經臣附片奏明在案。
嗣因該礦積水過深,張學熙無力購辦機器,僅自人力開辦數月,虧折本銀數千;力不能支,禀請退辦。
臣因煤炭系必需之物,不能廢棄不辦;當商同南洋兩江督臣曾國荃、署船政臣裴蔭森并台灣各湊本銀二萬兩,委派補用知府張士瑜招集商股六萬兩,共合成本銀十二萬兩,于本年正月開局試辦;如有成效,再行廣招商股、收回官本,以期官商輪船來往不至有乏煤之患。
自春至冬,經張士瑜添購機器、雇用洋匠,抽幹礦中積水,規模已具。
每日可出煤百噸,核計出售價值,僅可勉支局用,毫無利息。
推原其故,皆由煤炭出礦之後運至基隆海口,水道風浪過大,駁船難駛;旱道有山路十餘裡,運腳太重,非造鐵路以利轉運,煤務不能獲利。
查礦局官商原本十二萬兩,辦理機器、工程尚形竭蹶,實無力再辦鐵路;禀請由官收回煤務另行設法籌辦,以免日久虧折愈多等情,由知府張士瑜具禀前來。
臣查閩洋官商輪船并船政、制造各局,專恃基隆煤炭;且台南、北鐵路辦成,更需煤用。
現在工程已有十分之九,以後亦無需再添資本,未便停止不辦。
商人惟利是視,既知無息可圖,自難強令入股;應将礦務仍舊由官收回,自本月初一日接辦。
所有商本銀六萬兩并船政原本銀二萬兩,暫由台灣于上年捐輸存餘項下籌撥歸還;經臣另行饬派洋人瑪體荪監督工程,仿造商辦章程,以杜弊端。
再,由鐵路公司由八鬥煤礦分接車路一道直通基隆碼頭,以便運售迅速。
将來全台鐵路告成,銷路日廣,利息日厚,仍舊招商接頂;縱不能收回原本,庶不緻全行虧折,以免積久又成漏卮:于地方商務不無裨益。
(注)按此片并見「文叢」第二七種「劉壯肅公奏議」三五一面,題為「官辦基隆煤礦片」,彼此文字有出入。
台灣巡撫劉銘傳奏台灣水陸電線告成援案請獎折(光緒十四年五月初五日)(注) 竊台灣購辦水陸電線,經臣于光緒十二年八月間奏明在案。
嗣因海線取道廈門,海程不便;改由台北滬尾接達福州之川石,海程較多五、六十裡。
複經勘議,如購水線價銀五千兩。
因地隔海外,需用中外材料,不能依期運齊;十三年三月,甫将基隆、滬尾合至台北兩線動工。
八月,怡和洋行承辦水線,裝由「飛捷」水線輪船到台;經臣委員驗收,随即駕駛勘量海道,将川石至滬尾水線安放,福、台兩省先行通報。
續至澎湖放線,抵台南之安平口。
時陸路已先勘明,于十一月間由台南接辦陸線,取道彰化,迤逦而北;十四年二月初一日,與台北之基隆、滬尾兩線接通。
臣以閩海暗礁太多,台南北山徑崎岖、溪流橫截,線條線杆均須格外堅牢;複饬原辦委員往返周巡,妥為安插。
現自開報之後,一律完固。
統計水陸設線一千四百餘裡,分設川石、滬尾、澎湖、安平水線房四所;除台南安平、旗後原設報局三處外,添設澎湖、新化、台北、滬尾、基隆報局五處。
一切材料、機器、水線、輪船、木杆工程、勘路、轉運、洋匠薪水路費、開局經費,共銀二十八萬七千餘兩。
除怡和原訂線價分三年歸還尚有十二萬兩未付外,原奏動撥百貨厘金一款,自光緒十二年六月至十三年六月已據報解銀六萬七千九百餘兩,其餘暫由海防經費項下挪墊;業饬承辦委員速将所用數目分晰開單,并取水陸巡護修理暨各報局支銷經費章程詳咨立案。
仍俟線價付清并厘金銀兩解足三年,綜核赢绌再行報銷:此台灣水陸電線竣工之大略情形也。
臣查電報關系海防洋務,各省辦理出力人員蒙恩準照異常勞績給予獎勵在案。
此次台灣安設電報,事同一律;而水線懸放海底,各該委員督率匠役出沒驚濤險浪之中,并無損失虛糜,工程悉臻穩固,較之河工搶險情形無異。
且使海外孤懸之地,與内地息息相通,其有裨于海疆者尤大。
所有在事尤為出力人員,三品銜浙江補用知府李彤恩,拟請以道員仍留原省補用;東、河掣省補用知府丁達意,拟請以道員仍歸山東、河南掣省補用;提舉銜候選通判劉竺保,拟請以直隸州知州不論雙、單月盡先選用;〔盡用選用縣丞俞書祥,拟請以知縣不論雙、單月盡先選用;指分福建試用從九品林清漪,拟請以縣丞不論雙、單月選用〕。
其餘在事出力弁勇,可否準由臣擇尤請給外獎以示鼓勵之處?出自逾格鴻慈! (注)按此折并見「文叢」第二七種「劉壯肅公奏議」二五八面,彼此文字有出入。
台灣巡撫劉銘傳奏報造成機器局、軍械所及大機器廠尚未蒇工折(光緒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注) 再,台灣先後購買後膛洋槍一萬餘杆,各種彈子不自仿造,用盡則槍即廢棄;且孤懸海外,有事運濟艱難。
機器局廠工程雖較繁重,為善後計,不能不急籌興造。
光緒十一年由兩廣督臣張之洞代購制造槍彈機器一副,經臣饬令記名提督劉朝幹會同淡水縣知縣李嘉棠在台北府城北門外購買民田共積方三千八百九十丈七尺八寸,用契價銀一千六百八十兩八錢一分七厘,并饬劉朝幹砌築基址,分赴内地采辦木材,督匠起造機器局廠。
自十一年六月興工、至十二年二月訖工,計建成正、側各屋并小機器廠一百一十七間,連同築牆、浚井、砌路、開溝、填河需工料銀二萬三百二兩五錢四分六厘七毫。
台北軍械無處存儲,即就偏西地方建造軍械所;自十一年八月興工、至十二年三月訖工,計造成大小房屋共七十三間,需工料銀一萬六千三百七十二兩七錢八分二厘五毫。
尚有制造各種炮彈大機器廠汽爐房、洋房、打鐵房工程較大,未能同時并舉;續經興造,尚未蒇工。
本拟俟全局造齊一律奏報,茲奉部行「已竣工程期限造銷」,機器局、軍械所既經造成,自應将用過各工料銀數先行截清奏咨立案,彙案造冊報銷。
其未竣工之大機器廠等項,另行剔歸後案辦理,以清界限。
據善後局司道詳請奏咨立案前來,臣覆核無異。
(注)按此折并見「文叢」第二七種「劉壯肅公奏議」二六五面,題為「奏報造成機器局、軍械所并未成大機器廠折」,彼此文字有出入。
台灣巡撫劉銘傳奏報查明台灣未奉新章以前定購外洋機器料件緣由片(光緒十四年七月初八日)(注一) 竊準戶部咨覆:『台北設立機器局應需機器各料件用過銀兩開單奏報一案,查外省購買外洋機器在奏定新章以前者,原準自行購買;若在奏定新章以後者,即應遵照新章聽候海軍衙門暨戶部核定,不得擅自定議。
今台灣所購機器等項是否在新章以前?饬查定購年月日期,項目報部核辦』等因。
即經行局将前次奏報購買機器、槍彈等項原定年月,分晰開單詳咨;并于本年二月臣「奏請定章」折内聲明饬查未奉新章以前所購外洋軍火料件年月日期,速行補報(注二)各在案。
茲據軍械所、機器局将光緒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地未奉新章以前定購機器料件共價庫平銀五萬六千四百三兩三錢二分一厘三毫六絲七忽六微,聲明原定年月日期補報,由善後局司道核詳奏咨前來。
臣查前項機器料件,既系未奉新章以前業經購定,自應趕緊截清,補行奏報。
以後如需何項機器,凡向外洋采購者,無論巨細,先行開列清單,詳咨核準,再行定購,以符新章。
除饬将所購各項歸案造銷并另單咨呈海軍衙門暨咨戶、工部外,所有查明台灣未奉新章以前定購外洋機器料件緣由,理合恭折奏報。
再,炮台兵房工程已用外洋鐵水泥三萬六千桶,亦在未奉新章以前;先經臣于「奏請續購」案内聲明,饬局詳請補咨。
(注一)按此片未見「劉壯肅公奏議」。
(注二)按「奏請定章」折見「奏議」(「文叢」本)二六二面,題為「請饬部定外洋購料章程折」。
台灣巡撫劉銘傳奏台灣鐵路改歸官辦折(光緒十四年十月十六日)(注) 竊照台灣興造鐵路,前經海軍衙門議準,奏奉懿旨「依議。
欽此」。
遵經饬據商務委員已革道員張鴻祿、浙江候補知府李彤恩訂由英、德兩廠購辦鐵路鋼條三百三十裡、大小鐵橋十一道、火車客車七十具,先由基隆造至淡水,再行接續前進;由臣改派道員楊宗瀚總辦,議定地價、車房、碼頭歸官承辦并撥營勇代做工程:于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奏明在案。
當時勘定台南、北六百餘裡,除地價、車房、碼頭、土工外,估價銀一百萬兩。
惟淡水至基隆山河夾雜,須挖山洞九十餘丈,大小橋梁一百二十餘座,穿山渡水、挖高填低,工程浩大。
各軍因修築炮台、剿番剿匪,無暇代修,均由商局雇夫興辦。
現将基隆六十裡修造平坦、鋪成鐵條三十裡,年外可以完工;共計夫價、橋梁,已費銀十九萬兩。
查李彤恩等招集商股一百萬,其時創議皆以鐵路利厚,兩月之間即招股七十萬,收到現銀三十餘萬。
複經各商議購快船二隻,價銀三十六萬兩,以輔鐵路之不足。
自工師到後,細勘工程,統計土工需銀三十餘萬兩,營兵無暇代修,各商觀望;需用經費,李彤恩禀請由臣挪用,陸續借支銀二十萬兩。
所有鐵條、火車、鐵橋,均經臣議立合同,由外洋購辦,分年歸還,本年頭批已給銀十萬兩。
李彤恩勇于任事,商民信服;拟俟基隆六十裡最大工程告竣後,再行招集股分。
不料李彤恩于九月病故、楊宗瀚因病假歸,經臣委員督修。
據各商禀請歸官自辦,已繳現銀三十餘萬,願留快船兩隻作抵等情。
臣查台灣鐵路辦成,不獨利商便民,且于海防大局有裨;故臣費盡經營,創議興辦。
今商股既已觀望不前,承辦委員或死或病;若聽其中止,不獨已費公款無所着落,且購到鐵條、鐵橋、車輛、木料棄置可惜!臣饬工師詳細勘估,究竟需費經費若幹?據稱通盤核算,基隆至彰化每裡合銀三千兩、彰化至台南每裡合銀二千五百兩,計地價、土工、車房、碼頭四項需銀六十餘萬兩;核之原估百萬數目相符,較之開平鐵路工倍而價廉。
現在基隆至淡水山路六十裡不日完工,其餘除大甲溪之外,别無大工。
臣拟盡購到鐵條辦至彰化,然後再行量力進止。
惟經費無出,臣同藩司邵友濂籌商至再。
惟有自本年秋季以後閩省每年協濟銀四十四萬兩計至十七年春季止,尚存未解銀一百零四萬兩。
此項本拟節存備充建省分治經費,現在分治雖然在急,工程浩大,尚非一時所能猝辦;拟請暫将此款挪抵車路應用。
俟竣工後,所收腳價即行陸續歸還成本,辦理分治;官項固不緻絲毫落空,商股有快船取利,亦未受累。
将來不獨有裨于海防,即建省分治工程,有鐵路運載木石磚瓦,省費甚多,竣工亦速。
(注)按此折并見「文叢」第二七種「劉壯肅公奏議」二七三面,題為「台路改歸官辦折」,彼此文字有出入。
一、購各種彈子頭、二次撞火及合成鑽眼各車床機器七副,英銀五百八十九鎊。
一、購各種撞火銅帽裝白藥及鑽眼手闆各機器四副,英銀四百鎊。
一、購壓水大力裝大小各種彈匣機器二副,英銀一千四十鎊。
一、購彈子内膛鋼模信子機器二百個,英銀八十鎊。
一、購各種機器鑽刀全套,英銀一百五十鎊。
一、購各種機器上下皮條、地軸、汽管、輪軸全副,英銀二百五十鎊。
一、購運動飛輪汽機及鍋爐全副,英銀三百鎊。
以上共享英銀六千零八十九鎊,每鎊四兩四錢合規平銀二萬六千七百九十一兩六錢,每百兩一零九六折庫平銀二萬四千四百四十四兩八錢九分零五毫。
一、購槍子殼銅片二百擔(每擔價銀三十兩),共規銀六千兩。
一、購新式黎意連響兵槍三千杆(每杆價銀一十三兩五錢)、皮帶三千條(每條價銀一錢五分),共規平銀四萬零九百五十兩。
一、購黎意槍子六十萬粒、後膛快槍子一萬五千粒(每千粒各價報銀一十五兩),共規平銀九千二百二十五兩。
一、支給盤運川資、運費等項規銀四千七百零六兩八錢八分零四毫。
一、支給洋人保險、行用各款規銀一千四百九十五兩四錢七分九厘四毫。
以上共享規銀六萬二千三百七十七兩三錢五分九厘八毫,九五折實規平銀五萬九千二百五十八兩四錢九分一厘八毫一絲,每百兩一零九六折庫平銀五萬四千零六十七兩九錢六分七厘。
以上統共合庫平銀八萬四千一百一十二兩六錢八分零二毫。
(注)按此片并見「文叢」第二七種「劉壯蕭公奏議」二六三面,題為「采購機器模片等件銀錢數目附奏片」,彼此文字有出入。
「奏議本」缺清單。
台灣巡撫劉銘傳奏基隆煤礦收回官辦片(光緒十三年十二月初二日)(注) 再,查台灣基隆煤務,從前每年開支銀十萬兩,積成漏卮。
自法人滋事後,煤礦毀壞,乏煤應用;曾經商人張學熙禀請承辦,于光緒十二年正月經臣附片奏明在案。
嗣因該礦積水過深,張學熙無力購辦機器,僅自人力開辦數月,虧折本銀數千;力不能支,禀請退辦。
臣因煤炭系必需之物,不能廢棄不辦;當商同南洋兩江督臣曾國荃、署船政臣裴蔭森并台灣各湊本銀二萬兩,委派補用知府張士瑜招集商股六萬兩,共合成本銀十二萬兩,于本年正月開局試辦;如有成效,再行廣招商股、收回官本,以期官商輪船來往不至有乏煤之患。
自春至冬,經張士瑜添購機器、雇用洋匠,抽幹礦中積水,規模已具。
每日可出煤百噸,核計出售價值,僅可勉支局用,毫無利息。
推原其故,皆由煤炭出礦之後運至基隆海口,水道風浪過大,駁船難駛;旱道有山路十餘裡,運腳太重,非造鐵路以利轉運,煤務不能獲利。
查礦局官商原本十二萬兩,辦理機器、工程尚形竭蹶,實無力再辦鐵路;禀請由官收回煤務另行設法籌辦,以免日久虧折愈多等情,由知府張士瑜具禀前來。
臣查閩洋官商輪船并船政、制造各局,專恃基隆煤炭;且台南、北鐵路辦成,更需煤用。
現在工程已有十分之九,以後亦無需再添資本,未便停止不辦。
商人惟利是視,既知無息可圖,自難強令入股;應将礦務仍舊由官收回,自本月初一日接辦。
所有商本銀六萬兩并船政原本銀二萬兩,暫由台灣于上年捐輸存餘項下籌撥歸還;經臣另行饬派洋人瑪體荪監督工程,仿造商辦章程,以杜弊端。
再,由鐵路公司由八鬥煤礦分接車路一道直通基隆碼頭,以便運售迅速。
将來全台鐵路告成,銷路日廣,利息日厚,仍舊招商接頂;縱不能收回原本,庶不緻全行虧折,以免積久又成漏卮:于地方商務不無裨益。
(注)按此片并見「文叢」第二七種「劉壯肅公奏議」三五一面,題為「官辦基隆煤礦片」,彼此文字有出入。
台灣巡撫劉銘傳奏台灣水陸電線告成援案請獎折(光緒十四年五月初五日)(注) 竊台灣購辦水陸電線,經臣于光緒十二年八月間奏明在案。
嗣因海線取道廈門,海程不便;改由台北滬尾接達福州之川石,海程較多五、六十裡。
複經勘議,如購水線價銀五千兩。
因地隔海外,需用中外材料,不能依期運齊;十三年三月,甫将基隆、滬尾合至台北兩線動工。
八月,怡和洋行承辦水線,裝由「飛捷」水線輪船到台;經臣委員驗收,随即駕駛勘量海道,将川石至滬尾水線安放,福、台兩省先行通報。
續至澎湖放線,抵台南之安平口。
時陸路已先勘明,于十一月間由台南接辦陸線,取道彰化,迤逦而北;十四年二月初一日,與台北之基隆、滬尾兩線接通。
臣以閩海暗礁太多,台南北山徑崎岖、溪流橫截,線條線杆均須格外堅牢;複饬原辦委員往返周巡,妥為安插。
現自開報之後,一律完固。
統計水陸設線一千四百餘裡,分設川石、滬尾、澎湖、安平水線房四所;除台南安平、旗後原設報局三處外,添設澎湖、新化、台北、滬尾、基隆報局五處。
一切材料、機器、水線、輪船、木杆工程、勘路、轉運、洋匠薪水路費、開局經費,共銀二十八萬七千餘兩。
除怡和原訂線價分三年歸還尚有十二萬兩未付外,原奏動撥百貨厘金一款,自光緒十二年六月至十三年六月已據報解銀六萬七千九百餘兩,其餘暫由海防經費項下挪墊;業饬承辦委員速将所用數目分晰開單,并取水陸巡護修理暨各報局支銷經費章程詳咨立案。
仍俟線價付清并厘金銀兩解足三年,綜核赢绌再行報銷:此台灣水陸電線竣工之大略情形也。
臣查電報關系海防洋務,各省辦理出力人員蒙恩準照異常勞績給予獎勵在案。
此次台灣安設電報,事同一律;而水線懸放海底,各該委員督率匠役出沒驚濤險浪之中,并無損失虛糜,工程悉臻穩固,較之河工搶險情形無異。
且使海外孤懸之地,與内地息息相通,其有裨于海疆者尤大。
所有在事尤為出力人員,三品銜浙江補用知府李彤恩,拟請以道員仍留原省補用;東、河掣省補用知府丁達意,拟請以道員仍歸山東、河南掣省補用;提舉銜候選通判劉竺保,拟請以直隸州知州不論雙、單月盡先選用;〔盡用選用縣丞俞書祥,拟請以知縣不論雙、單月盡先選用;指分福建試用從九品林清漪,拟請以縣丞不論雙、單月選用〕。
其餘在事出力弁勇,可否準由臣擇尤請給外獎以示鼓勵之處?出自逾格鴻慈! (注)按此折并見「文叢」第二七種「劉壯肅公奏議」二五八面,彼此文字有出入。
台灣巡撫劉銘傳奏報造成機器局、軍械所及大機器廠尚未蒇工折(光緒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注) 再,台灣先後購買後膛洋槍一萬餘杆,各種彈子不自仿造,用盡則槍即廢棄;且孤懸海外,有事運濟艱難。
機器局廠工程雖較繁重,為善後計,不能不急籌興造。
光緒十一年由兩廣督臣張之洞代購制造槍彈機器一副,經臣饬令記名提督劉朝幹會同淡水縣知縣李嘉棠在台北府城北門外購買民田共積方三千八百九十丈七尺八寸,用契價銀一千六百八十兩八錢一分七厘,并饬劉朝幹砌築基址,分赴内地采辦木材,督匠起造機器局廠。
自十一年六月興工、至十二年二月訖工,計建成正、側各屋并小機器廠一百一十七間,連同築牆、浚井、砌路、開溝、填河需工料銀二萬三百二兩五錢四分六厘七毫。
台北軍械無處存儲,即就偏西地方建造軍械所;自十一年八月興工、至十二年三月訖工,計造成大小房屋共七十三間,需工料銀一萬六千三百七十二兩七錢八分二厘五毫。
尚有制造各種炮彈大機器廠汽爐房、洋房、打鐵房工程較大,未能同時并舉;續經興造,尚未蒇工。
本拟俟全局造齊一律奏報,茲奉部行「已竣工程期限造銷」,機器局、軍械所既經造成,自應将用過各工料銀數先行截清奏咨立案,彙案造冊報銷。
其未竣工之大機器廠等項,另行剔歸後案辦理,以清界限。
據善後局司道詳請奏咨立案前來,臣覆核無異。
(注)按此折并見「文叢」第二七種「劉壯肅公奏議」二六五面,題為「奏報造成機器局、軍械所并未成大機器廠折」,彼此文字有出入。
台灣巡撫劉銘傳奏報查明台灣未奉新章以前定購外洋機器料件緣由片(光緒十四年七月初八日)(注一) 竊準戶部咨覆:『台北設立機器局應需機器各料件用過銀兩開單奏報一案,查外省購買外洋機器在奏定新章以前者,原準自行購買;若在奏定新章以後者,即應遵照新章聽候海軍衙門暨戶部核定,不得擅自定議。
今台灣所購機器等項是否在新章以前?饬查定購年月日期,項目報部核辦』等因。
即經行局将前次奏報購買機器、槍彈等項原定年月,分晰開單詳咨;并于本年二月臣「奏請定章」折内聲明饬查未奉新章以前所購外洋軍火料件年月日期,速行補報(注二)各在案。
茲據軍械所、機器局将光緒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地未奉新章以前定購機器料件共價庫平銀五萬六千四百三兩三錢二分一厘三毫六絲七忽六微,聲明原定年月日期補報,由善後局司道核詳奏咨前來。
臣查前項機器料件,既系未奉新章以前業經購定,自應趕緊截清,補行奏報。
以後如需何項機器,凡向外洋采購者,無論巨細,先行開列清單,詳咨核準,再行定購,以符新章。
除饬将所購各項歸案造銷并另單咨呈海軍衙門暨咨戶、工部外,所有查明台灣未奉新章以前定購外洋機器料件緣由,理合恭折奏報。
再,炮台兵房工程已用外洋鐵水泥三萬六千桶,亦在未奉新章以前;先經臣于「奏請續購」案内聲明,饬局詳請補咨。
(注一)按此片未見「劉壯肅公奏議」。
(注二)按「奏請定章」折見「奏議」(「文叢」本)二六二面,題為「請饬部定外洋購料章程折」。
台灣巡撫劉銘傳奏台灣鐵路改歸官辦折(光緒十四年十月十六日)(注) 竊照台灣興造鐵路,前經海軍衙門議準,奏奉懿旨「依議。
欽此」。
遵經饬據商務委員已革道員張鴻祿、浙江候補知府李彤恩訂由英、德兩廠購辦鐵路鋼條三百三十裡、大小鐵橋十一道、火車客車七十具,先由基隆造至淡水,再行接續前進;由臣改派道員楊宗瀚總辦,議定地價、車房、碼頭歸官承辦并撥營勇代做工程:于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奏明在案。
當時勘定台南、北六百餘裡,除地價、車房、碼頭、土工外,估價銀一百萬兩。
惟淡水至基隆山河夾雜,須挖山洞九十餘丈,大小橋梁一百二十餘座,穿山渡水、挖高填低,工程浩大。
各軍因修築炮台、剿番剿匪,無暇代修,均由商局雇夫興辦。
現将基隆六十裡修造平坦、鋪成鐵條三十裡,年外可以完工;共計夫價、橋梁,已費銀十九萬兩。
查李彤恩等招集商股一百萬,其時創議皆以鐵路利厚,兩月之間即招股七十萬,收到現銀三十餘萬。
複經各商議購快船二隻,價銀三十六萬兩,以輔鐵路之不足。
自工師到後,細勘工程,統計土工需銀三十餘萬兩,營兵無暇代修,各商觀望;需用經費,李彤恩禀請由臣挪用,陸續借支銀二十萬兩。
所有鐵條、火車、鐵橋,均經臣議立合同,由外洋購辦,分年歸還,本年頭批已給銀十萬兩。
李彤恩勇于任事,商民信服;拟俟基隆六十裡最大工程告竣後,再行招集股分。
不料李彤恩于九月病故、楊宗瀚因病假歸,經臣委員督修。
據各商禀請歸官自辦,已繳現銀三十餘萬,願留快船兩隻作抵等情。
臣查台灣鐵路辦成,不獨利商便民,且于海防大局有裨;故臣費盡經營,創議興辦。
今商股既已觀望不前,承辦委員或死或病;若聽其中止,不獨已費公款無所着落,且購到鐵條、鐵橋、車輛、木料棄置可惜!臣饬工師詳細勘估,究竟需費經費若幹?據稱通盤核算,基隆至彰化每裡合銀三千兩、彰化至台南每裡合銀二千五百兩,計地價、土工、車房、碼頭四項需銀六十餘萬兩;核之原估百萬數目相符,較之開平鐵路工倍而價廉。
現在基隆至淡水山路六十裡不日完工,其餘除大甲溪之外,别無大工。
臣拟盡購到鐵條辦至彰化,然後再行量力進止。
惟經費無出,臣同藩司邵友濂籌商至再。
惟有自本年秋季以後閩省每年協濟銀四十四萬兩計至十七年春季止,尚存未解銀一百零四萬兩。
此項本拟節存備充建省分治經費,現在分治雖然在急,工程浩大,尚非一時所能猝辦;拟請暫将此款挪抵車路應用。
俟竣工後,所收腳價即行陸續歸還成本,辦理分治;官項固不緻絲毫落空,商股有快船取利,亦未受累。
将來不獨有裨于海防,即建省分治工程,有鐵路運載木石磚瓦,省費甚多,竣工亦速。
(注)按此折并見「文叢」第二七種「劉壯肅公奏議」二七三面,題為「台路改歸官辦折」,彼此文字有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