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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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族無隙可乘。
沈葆桢着授為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
以重事權所有福建鎮道等官。
均歸節制。
江蘇廣東沿海各口輪船。
準其調遣。
俾得與日本及各國按約辯論。
而于征調兵弁船隻事宜。
亦臻便捷。
該大臣接奉前旨。
計已馳赴台灣一帶。
着即體察情形。
或谕以情理或示以兵威。
悉心酌度妥速辦理。
并與潘霨随時慎密籌辦。
一面會商文煜李鶴年等督饬鎮道。
妥為布置。
期于消患方萌。
不得稍涉大意。
一面将現在辦法及台灣如何情形。
迅速奏聞以慰廑系除江蘇廣東沿河各口輪船用款仍由各該省撥給外所有該大臣需用饷銀着文煜李鶴年籌款源源接濟。
毋任缺乏應調官兵并着李鶴年迅速派撥毋誤事機将此由六百裡密谕沈葆桢。
瑞麟李鴻章文煜李宗羲。
李鶴年。
張樹聲。
張兆棟并傳谕潘霨知之。
○以刑部右侍侍廣壽為繙譯會試正考官。
工部右侍郎讷仁為副考官。
○雲南布政使宋延春因病解職以前任山東布政使潘鼎新為雲南布政使。
○追予安徽定遠陣亡殉難候選未入流武達卿等紳民婦女九百五十一員名口分别旌如例例。
○丁亥。
上奉慈安端裕康慶皇太後慈禧端佑康頤皇太後幸潄芳齋。
侍午膳。
追予江蘇各屬陣亡殉難守備俞承恩等紳民婦女四千五百五十七員名口分别旌恤。
如例。
○戊子。
谕内閣劉坤一奏遵查緩徵錢糧案内未開都圖。
據實覆陳。
并請将造冊遲延之知縣議處各一摺。
上年江西新建縣地方被災歉收。
該縣知縣于應開都圖村社。
并不依限造報。
雖據稱因公遲延。
究屬咎有應得。
前署江西新建縣知縣現任浮梁縣知縣王維新。
着交部照例議處。
劉坤一于緩徵錢糧案内應開都圖。
未能督催趕辦。
迨降旨查詢。
始據補行聲明。
亦有遲延之咎。
着一并議處。
該省徵收丁漕新章。
既與部章并無不符。
仍着随時嚴查。
毋任稍有浮冒。
以杜弊端。
尋吏部議、劉坤一應罰俸九個月。
得旨、準其抵銷。
○谕軍機大臣等、李鶴年奏、日本師船拟攻台灣番境。
相機妥籌一摺。
據稱日本以土番劫殺該國遭風難民。
率領兵船。
拟攻台灣番境。
現已照覆該國将官。
令其早日回兵。
并饬台灣鎮道按約理論等語。
日本違約興兵。
心懷叵測。
前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具奏。
已派令沈葆桢、潘霨前往台灣生番一帶察看。
與文煜、李鶴年等、會商辦理。
嗣複授沈葆桢為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
現在日本兵船。
已有登岸情事各國船隻。
複駛往福建洋面。
較李鶴年所奏情形。
尤為吃緊着沈葆桢懔遵前日谕旨。
與潘霨慎密籌畫。
随時會商文煜、李鶴年等、悉心布置。
毋令日本侵越。
并豫杜各國觊觎。
方為妥善。
并着文煜李鶴年将撥饷撥兵事宜。
遵旨妥速籌辦。
毋誤事機。
日本是否回兵。
台灣鎮道如何與之理論。
即着據實奏聞。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沈葆桢、文煜、李鶴年、并傳谕潘霨知之。
○江西巡撫劉坤一奏、遵議雲南巡撫岑毓英所陳停捐裁勇各節。
江西額兵無多。
按期調練。
無須募補。
現留水陸防勇。
分駐要區。
應俟伏莽盡除。
再行遣散。
至本省捐輸。
專供雲貴陝甘協饷。
容随時體察情形。
再籌停止。
報聞。
○己醜。
孝端文皇後忌辰遣官祭昭陵。
○陝甘總督左宗棠奏、請将陝西省延綏陝安漢中各鎮協營仍歸總督節制。
以複舊制。
從之。
○以貝勒載治署掌銮儀衛事。
正黃旗蒙古都統載容兼署正黃旗滿洲都統。
正藍旗漢軍都統崇綸兼署鑲黃旗蒙古都統。
○以騷擾滋事。
革叉紮甯夏主事祥升職。
交理藩院查辦。
○庚寅。
谕軍機大臣等、英廉奏、宣化大同官兵駐防塔城。
請仍照征兵例支給鹽糧。
并請饬部墊發銀兩。
仍籌撥塔城每年應需饷銀各摺片。
據稱塔城自兵燹之後。
人民未複。
物價昂貴。
前調之宣化。
大同官兵。
到防後應支鹽菜口糧。
若照塔城屯田官兵章程辦理。
實屬不敷糊口等語。
所奏自系實在情形。
着照所請。
将宣化大同官兵鹽糧。
仍按照征兵章程支給。
以示體恤。
俟由甘省調換防兵。
再照塔城章程辦理。
該官兵應需房間馬匹等項。
必須早為籌備。
現在需款甚殷。
着戶部籌撥銀二十萬兩。
并着先行墊發。
以濟要需。
俟将來指撥專饷充裕。
再行扣還至該城應需饷銀除索倫俸饷由伊犁将軍開放外。
其厄魯特等項官兵俸饷鹽糧。
每年共需銀十二萬兩。
并着戶部按年籌撥。
于前一年春夏間出口。
八月以前解到。
毋稍遲誤英廉于饷銀解到時。
務當撙節動用。
核實報銷。
以重帑項。
将此谕令戶部。
并谕令英廉知之。
○賞會試年老舉人劉及鋒等六十六人司業編修檢讨學正職銜有差。
○辛卯。
谕内閣、前據兵部奏、遵議文奎處分。
請旨革職。
茲據兵部奏、遵議常順處分請旨革職各一摺。
前署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副都統銜文奎、署烏裡雅蘇台将軍科布多參贊大臣鑲黃旗漢軍副都統常順、均着照部議革職。
文奎前已有旨饬令回京。
常順着一并回旗。
毋庸留營。
○壬辰。
谕内閣、左宗棠奏、請将查禁罂粟辦理不善之知縣分别懲辦一摺。
民間裁種罂粟。
大幹例禁。
甘肅地方。
業經左宗棠遵旨饬屬嚴禁種植。
乃代理成縣知縣張廷慶、于民間裁種罂粟。
不行禁止辄藉罰錢修廟為詞。
颟顸了事代理甯遠縣知縣熊寶光派役查勘。
竟有罰錢免拔罂粟情事。
代理伏羌縣知縣餘壽鼎委典史下鄉履勘收受規費。
漫無覺察。
意存徇隐。
着古浪縣知縣趙德齡、至罂粟長發時。
始具禀請示辦理。
官聲亦複狼藉。
張廷慶、熊寶光、趙德齡均着革職。
永不叙用。
餘壽鼎業經另案革職。
并着永不叙用。
升用同知前署西和縣知縣劉鳳新。
僅委典史履勘。
緻滋物議。
雖無授意科斂情弊。
究屬怠玩。
着降為佐雜。
歸部铨選。
以示懲儆。
○命吏部尚書毛昶熙、戶部尚書董恂、刑部尚書桑春榮、都察院左都禦史賀壽慈、禮部左侍郎黃倬、右侍郎徐桐、内閣學士龔自闳、都察院左副都禦史童華為殿試讀卷官。
○以降調刑部左侍郎劉有銘為太常寺卿。
○以察哈爾都統額勒和布為烏裡雅蘇台将軍。
調鑲藍旗蒙古都統慶春為
沈葆桢着授為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
以重事權所有福建鎮道等官。
均歸節制。
江蘇廣東沿海各口輪船。
準其調遣。
俾得與日本及各國按約辯論。
而于征調兵弁船隻事宜。
亦臻便捷。
該大臣接奉前旨。
計已馳赴台灣一帶。
着即體察情形。
或谕以情理或示以兵威。
悉心酌度妥速辦理。
并與潘霨随時慎密籌辦。
一面會商文煜李鶴年等督饬鎮道。
妥為布置。
期于消患方萌。
不得稍涉大意。
一面将現在辦法及台灣如何情形。
迅速奏聞以慰廑系除江蘇廣東沿河各口輪船用款仍由各該省撥給外所有該大臣需用饷銀着文煜李鶴年籌款源源接濟。
毋任缺乏應調官兵并着李鶴年迅速派撥毋誤事機将此由六百裡密谕沈葆桢。
瑞麟李鴻章文煜李宗羲。
李鶴年。
張樹聲。
張兆棟并傳谕潘霨知之。
○以刑部右侍侍廣壽為繙譯會試正考官。
工部右侍郎讷仁為副考官。
○雲南布政使宋延春因病解職以前任山東布政使潘鼎新為雲南布政使。
○追予安徽定遠陣亡殉難候選未入流武達卿等紳民婦女九百五十一員名口分别旌如例例。
○丁亥。
上奉慈安端裕康慶皇太後慈禧端佑康頤皇太後幸潄芳齋。
侍午膳。
追予江蘇各屬陣亡殉難守備俞承恩等紳民婦女四千五百五十七員名口分别旌恤。
如例。
○戊子。
谕内閣劉坤一奏遵查緩徵錢糧案内未開都圖。
據實覆陳。
并請将造冊遲延之知縣議處各一摺。
上年江西新建縣地方被災歉收。
該縣知縣于應開都圖村社。
并不依限造報。
雖據稱因公遲延。
究屬咎有應得。
前署江西新建縣知縣現任浮梁縣知縣王維新。
着交部照例議處。
劉坤一于緩徵錢糧案内應開都圖。
未能督催趕辦。
迨降旨查詢。
始據補行聲明。
亦有遲延之咎。
着一并議處。
該省徵收丁漕新章。
既與部章并無不符。
仍着随時嚴查。
毋任稍有浮冒。
以杜弊端。
尋吏部議、劉坤一應罰俸九個月。
得旨、準其抵銷。
○谕軍機大臣等、李鶴年奏、日本師船拟攻台灣番境。
相機妥籌一摺。
據稱日本以土番劫殺該國遭風難民。
率領兵船。
拟攻台灣番境。
現已照覆該國将官。
令其早日回兵。
并饬台灣鎮道按約理論等語。
日本違約興兵。
心懷叵測。
前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具奏。
已派令沈葆桢、潘霨前往台灣生番一帶察看。
與文煜、李鶴年等、會商辦理。
嗣複授沈葆桢為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
現在日本兵船。
已有登岸情事各國船隻。
複駛往福建洋面。
較李鶴年所奏情形。
尤為吃緊着沈葆桢懔遵前日谕旨。
與潘霨慎密籌畫。
随時會商文煜、李鶴年等、悉心布置。
毋令日本侵越。
并豫杜各國觊觎。
方為妥善。
并着文煜李鶴年将撥饷撥兵事宜。
遵旨妥速籌辦。
毋誤事機。
日本是否回兵。
台灣鎮道如何與之理論。
即着據實奏聞。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沈葆桢、文煜、李鶴年、并傳谕潘霨知之。
○江西巡撫劉坤一奏、遵議雲南巡撫岑毓英所陳停捐裁勇各節。
江西額兵無多。
按期調練。
無須募補。
現留水陸防勇。
分駐要區。
應俟伏莽盡除。
再行遣散。
至本省捐輸。
專供雲貴陝甘協饷。
容随時體察情形。
再籌停止。
報聞。
○己醜。
孝端文皇後忌辰遣官祭昭陵。
○陝甘總督左宗棠奏、請将陝西省延綏陝安漢中各鎮協營仍歸總督節制。
以複舊制。
從之。
○以貝勒載治署掌銮儀衛事。
正黃旗蒙古都統載容兼署正黃旗滿洲都統。
正藍旗漢軍都統崇綸兼署鑲黃旗蒙古都統。
○以騷擾滋事。
革叉紮甯夏主事祥升職。
交理藩院查辦。
○庚寅。
谕軍機大臣等、英廉奏、宣化大同官兵駐防塔城。
請仍照征兵例支給鹽糧。
并請饬部墊發銀兩。
仍籌撥塔城每年應需饷銀各摺片。
據稱塔城自兵燹之後。
人民未複。
物價昂貴。
前調之宣化。
大同官兵。
到防後應支鹽菜口糧。
若照塔城屯田官兵章程辦理。
實屬不敷糊口等語。
所奏自系實在情形。
着照所請。
将宣化大同官兵鹽糧。
仍按照征兵章程支給。
以示體恤。
俟由甘省調換防兵。
再照塔城章程辦理。
該官兵應需房間馬匹等項。
必須早為籌備。
現在需款甚殷。
着戶部籌撥銀二十萬兩。
并着先行墊發。
以濟要需。
俟将來指撥專饷充裕。
再行扣還至該城應需饷銀除索倫俸饷由伊犁将軍開放外。
其厄魯特等項官兵俸饷鹽糧。
每年共需銀十二萬兩。
并着戶部按年籌撥。
于前一年春夏間出口。
八月以前解到。
毋稍遲誤英廉于饷銀解到時。
務當撙節動用。
核實報銷。
以重帑項。
将此谕令戶部。
并谕令英廉知之。
○賞會試年老舉人劉及鋒等六十六人司業編修檢讨學正職銜有差。
○辛卯。
谕内閣、前據兵部奏、遵議文奎處分。
請旨革職。
茲據兵部奏、遵議常順處分請旨革職各一摺。
前署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副都統銜文奎、署烏裡雅蘇台将軍科布多參贊大臣鑲黃旗漢軍副都統常順、均着照部議革職。
文奎前已有旨饬令回京。
常順着一并回旗。
毋庸留營。
○壬辰。
谕内閣、左宗棠奏、請将查禁罂粟辦理不善之知縣分别懲辦一摺。
民間裁種罂粟。
大幹例禁。
甘肅地方。
業經左宗棠遵旨饬屬嚴禁種植。
乃代理成縣知縣張廷慶、于民間裁種罂粟。
不行禁止辄藉罰錢修廟為詞。
颟顸了事代理甯遠縣知縣熊寶光派役查勘。
竟有罰錢免拔罂粟情事。
代理伏羌縣知縣餘壽鼎委典史下鄉履勘收受規費。
漫無覺察。
意存徇隐。
着古浪縣知縣趙德齡、至罂粟長發時。
始具禀請示辦理。
官聲亦複狼藉。
張廷慶、熊寶光、趙德齡均着革職。
永不叙用。
餘壽鼎業經另案革職。
并着永不叙用。
升用同知前署西和縣知縣劉鳳新。
僅委典史履勘。
緻滋物議。
雖無授意科斂情弊。
究屬怠玩。
着降為佐雜。
歸部铨選。
以示懲儆。
○命吏部尚書毛昶熙、戶部尚書董恂、刑部尚書桑春榮、都察院左都禦史賀壽慈、禮部左侍郎黃倬、右侍郎徐桐、内閣學士龔自闳、都察院左副都禦史童華為殿試讀卷官。
○以降調刑部左侍郎劉有銘為太常寺卿。
○以察哈爾都統額勒和布為烏裡雅蘇台将軍。
調鑲藍旗蒙古都統慶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