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疑難重大。
不妨盈廷集議等語。
朕奉母後皇太後聖母皇太後懿旨。
國家政務殷繁。
全賴集思廣益。
以資群策之力。
近以軍興十載。
事多叢脞。
軍機處為政本所自出。
該大臣均系特<??閑>。
與王同列。
如遇事有窒礙。
即當面折廷争。
公忠共矢。
如書所稱汝無面從。
退有從言者。
引為鑒戒。
方足以勵大臣之節。
斷不可蹈從前阿附之習。
罔圖匡救。
恭親王自援議政王以來。
悚惕謙撝。
曾因王籲請。
特谕大小臣各抒所見。
以冀事臻盡善。
王亦能寅畏為懷。
率同軍機大臣等每事詳核。
鹹于簾前共取進止。
惟際此時艱。
自當以天下為己任。
于延攬之中。
寓裁制之意。
方能事有折衷。
不至政出多門。
若稍涉避嫌。
矯枉過正。
每事必請集議。
轉緻意見紛歧。
于政事亦恐無補。
甚非朝廷委任意也。
王其力任艱钜。
毋稍推诿。
用劢相我國家。
○又谕、蔣琦齡奏請崇正學以端政本等語。
我朝崇儒重道。
正學昌明。
士子循誦習傳。
鹹知宗尚程朱。
以闡聖教。
惟沿習既久。
或徒骛道學之虛名。
而于天理民彜之實際。
未能研求。
勢且誤入歧途。
于風俗人心。
大有關系。
各直省學政等躬司牖迪。
凡校閱試藝。
固宜恪遵功令。
悉以程朱講義為宗。
尤應将性理諸書。
随時闡揚。
使躬列膠庠者。
鹹知探濂洛關閩之淵源。
以格緻誠正為本務。
身體力行。
務求實踐。
不徒以空語靈明。
流為僞學。
至鄭孔諸儒。
學尚考據。
為曆代典章文物所宗。
理無偏廢。
惟不得矜口耳之記誦。
荒心身之踐履。
尤在職司教士者。
區别後先。
薰陶樂育。
士習既端。
民風斯厚。
海宇承平。
奇衺不作。
于以觀政教之成焉。
○又谕、前因祁寯藻、景其浚、先後奏請疏通正途。
以清吏治。
當經降旨交吏部議奏。
嗣據該部奏請酌量變通辦理。
已依議行矣。
茲據蔣琦齡奏捐班軍功。
妨礙正途。
覶列近日情形。
請饬變通辦理等語。
國家設科取士。
摉羅英俊。
以備任使。
雖所拔未必盡賢。
而名臣碩儒。
多出其中。
良田涵濡教澤。
讀書明理。
故能砥砺廉隅。
用成偉器。
若如蔣琦齡所奏即用人員。
不但終身無補缺之望。
幾于終身無委署之期。
至有以得科名為悔者。
而捐班軍功人員。
上司每多喜悅。
士氣何由得伸。
吏治何由整饬。
此由封疆大吏。
不能仰體朝廷養士作人之意。
颠倒謬誤。
甚可痛恨。
着大學士會同該部。
将正途及捐班軍功人員。
再行分别變通。
妥議具奏。
庶正途人員。
得以及時自效。
用副振興人材之至意。
○又谕、據蔣琦齡奏、津貼抽厘勸捐。
流弊甚多。
現雖未能停止。
請勿為竭澤之漁等語。
所奏自系實在情菁。
前因軍饷浩繁。
度支未裕。
借資民力。
自當存體恤闾閻之意。
乃官吏奉行不善。
厘卡繁瑣。
且多侵漁。
民何堪此。
着大學士會同該部。
應如何酌示限制。
俾軍饷無缺。
民困稍蘇之處。
即着悉心妥議具奏。
尋奏、按糧津貼。
除四川山東。
曾經奏明辦理有案。
其餘各省有私自徵收者。
該管道府。
一并治罪。
勸捐濟饷。
應分别上富次富。
其僅能溫飽之戶。
毋庸捐輸。
各省抽厘。
疊經奉旨。
饬令各督撫分别撤留。
造冊報部。
仍請勒限嚴催。
如再遲延即予嚴議。
從之。
○又谕、蔣琦齡奏、請籌軍實等語。
所稱招募本縣良民為勇。
令大縣養勇四五百人。
小縣二三百人。
于正供外。
按糧酌派養勇經費。
即由本縣官統領。
以本處紳耆掌管糧饷。
督撫道府。
遞為統帥。
令郡縣互相援應等語。
所陳辦法。
有無窒礙。
是否可以一律通行。
着各直省督撫各就該地方情形。
斟酌利弊。
悉心妥議具奏。
○又谕、前任順天府府尹蔣琦齡奏、應诏敬陳十二策。
如端政本、恤民隐、整吏治、籌軍實、恤旗仆、崇正學各條。
均已明降谕旨。
并谕令大學士等及各直省督撫分别議奏。
至所稱除粉飾、任賢能、開言路、慎名器、亦均能剀切敷陳。
足備采擇。
其诘戎行一條。
據稱軍營欺飾之弊。
非有策以杜其奸而懾其志。
勢難挽回。
請定軍報款式。
并請派禦史稽察功過等語。
各路統兵大臣及各直省督撫等身膺重寄。
其紀律謹嚴。
賞罰平允。
奏報軍情。
務從實在者。
固不乏人。
而積習相沿。
鋪張粉飾者。
亦複不少。
如該府尹所奏、接仗則掩敗為勝。
殺賊則以少報多。
甚且以無為有。
空中樓閣。
悉由意造。
是皆甘心為僞。
罔顧時艱。
溺職辜恩。
實堪痛恨。
嗣後軍營奏報。
務各湔洗惡習。
事事從實。
不準稍有虛假。
傥敢仍前欺罔。
一經察出。
必當重治其罪。
不能寬貸。
其接仗地方。
系屬某村某堡。
必将所隸州縣奏明。
以免含混。
至監軍為前代弊政。
徒事侵撓。
無裨實效。
創立名目。
流弊滋多。
所請以禦史稽察功過。
着毋庸議。
其挽頹風一條。
據稱宜罷有名無實之養廉。
令督撫以下。
各上其陋規之數。
斟酌去留。
俾足辦公等語。
我朝優禮臣工。
于俸祿之外。
複給養廉。
顧名思義。
豈宜裁撤。
即使捐攤減拆。
究屬有勝于無。
至清查陋規以資辦公。
皇祖宣宗成皇帝禦極初年。
因英和之請。
谕令督撫等查核辦理。
旋因湯金钊等力陳其弊。
降旨停止。
聖訓煌煌。
尤宜永遠遵守。
該府尹所奏。
殊于政體有礙。
斷不可行。
○又谕、禦史何兆瀛奏、保舉孝廉方正。
請饬采訪真儒等語。
各直省保舉孝廉方正。
理宜慎重。
若如該禦史所奏。
不加訪聞。
遽登薦剡。
甚至夤緣鑽刺者。
糅雜其中。
殊不足以光盛典。
此次應舉孝廉方正。
着各督撫學政嚴密訪察。
務須人品學問。
為鄉裡素所推許者。
始準薦舉。
不得以名實不符之人。
濫竽充數。
以副延訪真才至意。
○又谕、禦史何兆瀛奏、考試漢蔭生積弊。
請照考拔貢生之例。
亦在殿廷考試。
并派侍衛監試。
其有文理荒謬者。
仍照例發回本籍讀書。
三年後再行赴部考試等語。
自系為遴拔真才起見。
第念蔭生皆系大員子弟。
平日自應認真讀書。
且陸續赴試。
并無定限。
果使文理未優。
自不必亟于應試。
惟關防理應嚴密。
豈容有書吏包辦。
傳遞文字之事。
嗣後考試漢蔭生。
除仍照舊章辦理外。
并着吏部嚴密稽查。
毋許再有前項情弊。
該禦史所請變通章程。
着毋庸議。
○又谕、都興阿奏、請将帶兵觀望之副都統摘頂議處等語。
江南逆匪。
進撲揚州。
經都興阿派令京口副都統海全、由南路設伏掩擊。
乃北路伏兵。
擊賊獲勝。
而南路并未出戰。
又未策應中路。
當此軍務緊要之時。
似此遷延觀望。
贻誤事機。
若不立予嚴懲。
何以勵軍心而肅紀律。
該将軍請将該副都統撤銷題奏都統職銜。
摘去頂帶。
交部議處。
殊不足以蔽辜。
海全着即行革職。
仍留軍營帶隊。
以觀後效。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前因都興阿奏逆匪撲犯瓜揚。
當谕該将軍實力守禦。
茲據奏本月十一日。
該逆直撲揚城。
經馬隊兵馬。
分路抵禦将逆匪擊退。
尚能以少勝衆。
稍挫兇鋒。
惟三<?氵義>河上下數十裡。
逆匪在在屯聚築壘。
時出竄擾。
雖經詹啟綸等連日剿辦。
多有斬捦。
而賊勢過衆。
未可遠擊。
該将軍當添撥兵勇。
前往策應。
并督饬黃彬等師船。
于沿江上下數十裡。
往來轟擊。
務将逆壘逆巢。
悉數削平。
毋令久踞肆擾。
并分兵保衛裡下河完善地方。
方為妥善。
黃彬已于江岸紮營。
添撥水師勇丁。
登陸防守着都興阿仍須不時嚴密稽查。
饬令該總兵等毋稍疏懈。
都興阿現在督辦江北軍務。
責無旁貸。
如探聞何路警急。
即當分兵馳應。
其一切籌畫布置機宜。
務必悉臻周密。
毋得稍存大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饷糈支绌。
熟籌變通。
請捆運鹽斤。
以資接濟等語。
勝保一軍。
僅恃直隸河南山陝等省協饷。
近來各省庫儲不充。
未能依限報解。
現雖力解颍圍。
兵勇饑寒不免。
自屬實在情形。
該大臣請将淮北票鹽。
先行捆運十五萬包。
運至三河尖一帶銷售。
并函商李世忠代為捆運。
就近提取。
解營充饷。
着照所請妥為辦理。
惟不得漫無限制。
緻壞鹾綱。
并着吳棠就近饬令兩淮鹽運使喬松年督催稽查。
毋任偷漏。
惟聞李世忠就場運鹽。
赴各岸銷售。
商民交受其累。
該大臣務當督饬李世忠。
約束部下人等。
不得沿途騷擾。
又贻口實。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直隸每月應解協饷三萬兩。
本年僅解過一萬兩。
直隸力量本異他省。
前接文謙禀函、以後勢難如數撥解。
查系實在情形。
請将該省月饷三萬兩。
減去二萬。
仍月解一萬兩。
并先将二三月之二萬兩。
一并補解。
以後不得再有拖欠等語。
勝保一軍。
自援颍得手後。
現在仍須節節進剿。
待饷孔殷。
着文煜嚴饬藩司文謙、将二三兩月所欠協饷。
趕籌補解。
嗣後按照每月一萬兩。
源源報解。
不得稍有蒂欠。
緻有停兵待饷之虞。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戶部右侍郎董恂兼署吏部左侍郎。
○以江西廣信、玉山、廣豐、各府縣城解圍出力。
賞遊擊劉勝祥花翎。
把總朱有懷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予山東兖州、沂州、濟甯、各屬陣亡殉難紳民婦女四千四百二十七名口分别旌恤如例。
○命五城煮赈展期兩月。
○壬寅。
谕内閣、宗人府奏、恩诏内應行查辦蔭生品級。
請旨遵行等語。
不入八分公以下鎮國将軍。
輔國将軍。
宗室内為一二品大臣者。
均準給蔭。
會典所載。
例有明文。
不入八分公嫡出子。
與鎮國将軍嫡出子。
均系應封輔國将軍。
品級亦屬相等。
惟不入八分公子弟。
該衙門應蔭品級。
溯查道光元年。
鹹豐元年。
兩次查辦蔭生。
均無辦給成案。
亦無因何不行給予明文。
此次辦理恩蔭。
若不一體給予。
俾得共沐恩施。
未免向隅。
所有不入八分公子弟。
着準其按照鎮國将軍應蔭品級。
給予七品蔭生。
以昭平允。
此旨并着纂入宗人府則例。
永遠遵行。
○以記名副都統杜嘎爾為京口副都統。
不妨盈廷集議等語。
朕奉母後皇太後聖母皇太後懿旨。
國家政務殷繁。
全賴集思廣益。
以資群策之力。
近以軍興十載。
事多叢脞。
軍機處為政本所自出。
該大臣均系特<??閑>。
與王同列。
如遇事有窒礙。
即當面折廷争。
公忠共矢。
如書所稱汝無面從。
退有從言者。
引為鑒戒。
方足以勵大臣之節。
斷不可蹈從前阿附之習。
罔圖匡救。
恭親王自援議政王以來。
悚惕謙撝。
曾因王籲請。
特谕大小臣各抒所見。
以冀事臻盡善。
王亦能寅畏為懷。
率同軍機大臣等每事詳核。
鹹于簾前共取進止。
惟際此時艱。
自當以天下為己任。
于延攬之中。
寓裁制之意。
方能事有折衷。
不至政出多門。
若稍涉避嫌。
矯枉過正。
每事必請集議。
轉緻意見紛歧。
于政事亦恐無補。
甚非朝廷委任意也。
王其力任艱钜。
毋稍推诿。
用劢相我國家。
○又谕、蔣琦齡奏請崇正學以端政本等語。
我朝崇儒重道。
正學昌明。
士子循誦習傳。
鹹知宗尚程朱。
以闡聖教。
惟沿習既久。
或徒骛道學之虛名。
而于天理民彜之實際。
未能研求。
勢且誤入歧途。
于風俗人心。
大有關系。
各直省學政等躬司牖迪。
凡校閱試藝。
固宜恪遵功令。
悉以程朱講義為宗。
尤應将性理諸書。
随時闡揚。
使躬列膠庠者。
鹹知探濂洛關閩之淵源。
以格緻誠正為本務。
身體力行。
務求實踐。
不徒以空語靈明。
流為僞學。
至鄭孔諸儒。
學尚考據。
為曆代典章文物所宗。
理無偏廢。
惟不得矜口耳之記誦。
荒心身之踐履。
尤在職司教士者。
區别後先。
薰陶樂育。
士習既端。
民風斯厚。
海宇承平。
奇衺不作。
于以觀政教之成焉。
○又谕、前因祁寯藻、景其浚、先後奏請疏通正途。
以清吏治。
當經降旨交吏部議奏。
嗣據該部奏請酌量變通辦理。
已依議行矣。
茲據蔣琦齡奏捐班軍功。
妨礙正途。
覶列近日情形。
請饬變通辦理等語。
國家設科取士。
摉羅英俊。
以備任使。
雖所拔未必盡賢。
而名臣碩儒。
多出其中。
良田涵濡教澤。
讀書明理。
故能砥砺廉隅。
用成偉器。
若如蔣琦齡所奏即用人員。
不但終身無補缺之望。
幾于終身無委署之期。
至有以得科名為悔者。
而捐班軍功人員。
上司每多喜悅。
士氣何由得伸。
吏治何由整饬。
此由封疆大吏。
不能仰體朝廷養士作人之意。
颠倒謬誤。
甚可痛恨。
着大學士會同該部。
将正途及捐班軍功人員。
再行分别變通。
妥議具奏。
庶正途人員。
得以及時自效。
用副振興人材之至意。
○又谕、據蔣琦齡奏、津貼抽厘勸捐。
流弊甚多。
現雖未能停止。
請勿為竭澤之漁等語。
所奏自系實在情菁。
前因軍饷浩繁。
度支未裕。
借資民力。
自當存體恤闾閻之意。
乃官吏奉行不善。
厘卡繁瑣。
且多侵漁。
民何堪此。
着大學士會同該部。
應如何酌示限制。
俾軍饷無缺。
民困稍蘇之處。
即着悉心妥議具奏。
尋奏、按糧津貼。
除四川山東。
曾經奏明辦理有案。
其餘各省有私自徵收者。
該管道府。
一并治罪。
勸捐濟饷。
應分别上富次富。
其僅能溫飽之戶。
毋庸捐輸。
各省抽厘。
疊經奉旨。
饬令各督撫分别撤留。
造冊報部。
仍請勒限嚴催。
如再遲延即予嚴議。
從之。
○又谕、蔣琦齡奏、請籌軍實等語。
所稱招募本縣良民為勇。
令大縣養勇四五百人。
小縣二三百人。
于正供外。
按糧酌派養勇經費。
即由本縣官統領。
以本處紳耆掌管糧饷。
督撫道府。
遞為統帥。
令郡縣互相援應等語。
所陳辦法。
有無窒礙。
是否可以一律通行。
着各直省督撫各就該地方情形。
斟酌利弊。
悉心妥議具奏。
○又谕、前任順天府府尹蔣琦齡奏、應诏敬陳十二策。
如端政本、恤民隐、整吏治、籌軍實、恤旗仆、崇正學各條。
均已明降谕旨。
并谕令大學士等及各直省督撫分别議奏。
至所稱除粉飾、任賢能、開言路、慎名器、亦均能剀切敷陳。
足備采擇。
其诘戎行一條。
據稱軍營欺飾之弊。
非有策以杜其奸而懾其志。
勢難挽回。
請定軍報款式。
并請派禦史稽察功過等語。
各路統兵大臣及各直省督撫等身膺重寄。
其紀律謹嚴。
賞罰平允。
奏報軍情。
務從實在者。
固不乏人。
而積習相沿。
鋪張粉飾者。
亦複不少。
如該府尹所奏、接仗則掩敗為勝。
殺賊則以少報多。
甚且以無為有。
空中樓閣。
悉由意造。
是皆甘心為僞。
罔顧時艱。
溺職辜恩。
實堪痛恨。
嗣後軍營奏報。
務各湔洗惡習。
事事從實。
不準稍有虛假。
傥敢仍前欺罔。
一經察出。
必當重治其罪。
不能寬貸。
其接仗地方。
系屬某村某堡。
必将所隸州縣奏明。
以免含混。
至監軍為前代弊政。
徒事侵撓。
無裨實效。
創立名目。
流弊滋多。
所請以禦史稽察功過。
着毋庸議。
其挽頹風一條。
據稱宜罷有名無實之養廉。
令督撫以下。
各上其陋規之數。
斟酌去留。
俾足辦公等語。
我朝優禮臣工。
于俸祿之外。
複給養廉。
顧名思義。
豈宜裁撤。
即使捐攤減拆。
究屬有勝于無。
至清查陋規以資辦公。
皇祖宣宗成皇帝禦極初年。
因英和之請。
谕令督撫等查核辦理。
旋因湯金钊等力陳其弊。
降旨停止。
聖訓煌煌。
尤宜永遠遵守。
該府尹所奏。
殊于政體有礙。
斷不可行。
○又谕、禦史何兆瀛奏、保舉孝廉方正。
請饬采訪真儒等語。
各直省保舉孝廉方正。
理宜慎重。
若如該禦史所奏。
不加訪聞。
遽登薦剡。
甚至夤緣鑽刺者。
糅雜其中。
殊不足以光盛典。
此次應舉孝廉方正。
着各督撫學政嚴密訪察。
務須人品學問。
為鄉裡素所推許者。
始準薦舉。
不得以名實不符之人。
濫竽充數。
以副延訪真才至意。
○又谕、禦史何兆瀛奏、考試漢蔭生積弊。
請照考拔貢生之例。
亦在殿廷考試。
并派侍衛監試。
其有文理荒謬者。
仍照例發回本籍讀書。
三年後再行赴部考試等語。
自系為遴拔真才起見。
第念蔭生皆系大員子弟。
平日自應認真讀書。
且陸續赴試。
并無定限。
果使文理未優。
自不必亟于應試。
惟關防理應嚴密。
豈容有書吏包辦。
傳遞文字之事。
嗣後考試漢蔭生。
除仍照舊章辦理外。
并着吏部嚴密稽查。
毋許再有前項情弊。
該禦史所請變通章程。
着毋庸議。
○又谕、都興阿奏、請将帶兵觀望之副都統摘頂議處等語。
江南逆匪。
進撲揚州。
經都興阿派令京口副都統海全、由南路設伏掩擊。
乃北路伏兵。
擊賊獲勝。
而南路并未出戰。
又未策應中路。
當此軍務緊要之時。
似此遷延觀望。
贻誤事機。
若不立予嚴懲。
何以勵軍心而肅紀律。
該将軍請将該副都統撤銷題奏都統職銜。
摘去頂帶。
交部議處。
殊不足以蔽辜。
海全着即行革職。
仍留軍營帶隊。
以觀後效。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前因都興阿奏逆匪撲犯瓜揚。
當谕該将軍實力守禦。
茲據奏本月十一日。
該逆直撲揚城。
經馬隊兵馬。
分路抵禦将逆匪擊退。
尚能以少勝衆。
稍挫兇鋒。
惟三<?氵義>河上下數十裡。
逆匪在在屯聚築壘。
時出竄擾。
雖經詹啟綸等連日剿辦。
多有斬捦。
而賊勢過衆。
未可遠擊。
該将軍當添撥兵勇。
前往策應。
并督饬黃彬等師船。
于沿江上下數十裡。
往來轟擊。
務将逆壘逆巢。
悉數削平。
毋令久踞肆擾。
并分兵保衛裡下河完善地方。
方為妥善。
黃彬已于江岸紮營。
添撥水師勇丁。
登陸防守着都興阿仍須不時嚴密稽查。
饬令該總兵等毋稍疏懈。
都興阿現在督辦江北軍務。
責無旁貸。
如探聞何路警急。
即當分兵馳應。
其一切籌畫布置機宜。
務必悉臻周密。
毋得稍存大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饷糈支绌。
熟籌變通。
請捆運鹽斤。
以資接濟等語。
勝保一軍。
僅恃直隸河南山陝等省協饷。
近來各省庫儲不充。
未能依限報解。
現雖力解颍圍。
兵勇饑寒不免。
自屬實在情形。
該大臣請将淮北票鹽。
先行捆運十五萬包。
運至三河尖一帶銷售。
并函商李世忠代為捆運。
就近提取。
解營充饷。
着照所請妥為辦理。
惟不得漫無限制。
緻壞鹾綱。
并着吳棠就近饬令兩淮鹽運使喬松年督催稽查。
毋任偷漏。
惟聞李世忠就場運鹽。
赴各岸銷售。
商民交受其累。
該大臣務當督饬李世忠。
約束部下人等。
不得沿途騷擾。
又贻口實。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直隸每月應解協饷三萬兩。
本年僅解過一萬兩。
直隸力量本異他省。
前接文謙禀函、以後勢難如數撥解。
查系實在情形。
請将該省月饷三萬兩。
減去二萬。
仍月解一萬兩。
并先将二三月之二萬兩。
一并補解。
以後不得再有拖欠等語。
勝保一軍。
自援颍得手後。
現在仍須節節進剿。
待饷孔殷。
着文煜嚴饬藩司文謙、将二三兩月所欠協饷。
趕籌補解。
嗣後按照每月一萬兩。
源源報解。
不得稍有蒂欠。
緻有停兵待饷之虞。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戶部右侍郎董恂兼署吏部左侍郎。
○以江西廣信、玉山、廣豐、各府縣城解圍出力。
賞遊擊劉勝祥花翎。
把總朱有懷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予山東兖州、沂州、濟甯、各屬陣亡殉難紳民婦女四千四百二十七名口分别旌恤如例。
○命五城煮赈展期兩月。
○壬寅。
谕内閣、宗人府奏、恩诏内應行查辦蔭生品級。
請旨遵行等語。
不入八分公以下鎮國将軍。
輔國将軍。
宗室内為一二品大臣者。
均準給蔭。
會典所載。
例有明文。
不入八分公嫡出子。
與鎮國将軍嫡出子。
均系應封輔國将軍。
品級亦屬相等。
惟不入八分公子弟。
該衙門應蔭品級。
溯查道光元年。
鹹豐元年。
兩次查辦蔭生。
均無辦給成案。
亦無因何不行給予明文。
此次辦理恩蔭。
若不一體給予。
俾得共沐恩施。
未免向隅。
所有不入八分公子弟。
着準其按照鎮國将軍應蔭品級。
給予七品蔭生。
以昭平允。
此旨并着纂入宗人府則例。
永遠遵行。
○以記名副都統杜嘎爾為京口副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