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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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此起撚首李加英、劉添幅等股。
因被僧格林沁擊敗。
不敢西竄北竄。
現複裝旗。
意圖東擾裡下河等語。
吳棠請饬僧格林沁撥馬隊二三千名。
赴淮剿辦。
着僧格林沁察度情形。
酌量調撥。
清淮一帶。
地廣兵單。
如撚股銳意東竄。
必須厚集勁旅。
方可遏此狂鋒。
僧格林沁圍攻金樓。
能否得手。
務須通盤籌畫。
未可顧此失彼。
田在田追賊獲勝。
餘匪敗遁回巢。
着即統率将領。
援應清淮務須滅此寇氛。
毋任紛竄。
吳棠身任地方。
責無旁貸。
着先就現有兵力。
嚴密堵禦。
并飛催田在田、德楞額、等軍回援。
俟兵力稍厚。
會合夾擊。
毋得專待僧格林沁馬隊。
緻滋贻誤。
吳棠另片奏、李世忠賞銀。
于王藻應交銀兩内備銀二萬兩。
現在均己籌解等語。
王藻應交銀三十萬兩。
已陸續繳過若幹。
着吳棠即行詳查具奏。
田在田另片奏、本籍被匪。
伊母欲于徐州暫住等情。
該總兵之母。
雖經來徐暫住。
惟軍營非奉養之地。
且各該士卒。
誰無父母。
若紛紛效尤。
轉恐以私廢公。
田在田仍應派人送母回籍。
一意剿賊。
國爾忘家。
以副委任。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馮子村等奏、逆匪圖犯鎮城水陸吃重。
先期布置一摺。
常郡逆匪數千。
竄至孟河一帶。
并由蘇杭等處擄搶炮船。
停泊常州東門外。
密圖出竄。
丹陽句容各巢。
紛紛蠢動。
意欲齊集大股。
并力攻撲鎮江。
雖經防守師船。
将魏村一帶賊船。
轟沈數隻。
剿敗沿江逆隊。
并将圩塘口逆匪擊退。
惟賊勢尚盛。
并未大受懲創。
難保不複集大股。
進撲鎮城。
該提督務宜選派将士。
馳赴城外。
扼要紮營。
嚴密防守。
并随時由城内出兵策應。
毋令賊匪偪近城濠。
緻成坐困前據都興阿奏稱、僞護王等各率逆衆數萬渡江。
竄撲江浦浦口。
已谕令都興阿就近策應。
茲據馮子材奏稱、中關賊匪。
由九洑洲直撲浦口寶塔山分為三股。
李世忠分投堵剿。
因賊勢過重。
尚在相持等語。
該提督前派駐防浦口等城。
兵力本不甚厚。
此時賊匪麕集。
深慮該提督兵力難與久持。
都興阿務當揀派勁旅。
速往助剿。
将此股賊匪殲除。
以固江北大局。
其後股未渡各匪。
亦宜嚴饬上下遊師船。
于江面截擊。
毋得再視玩誤。
緻滋蔓延。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吳棠奏、北台饷需竭蹶。
請饬催山陝協解銀兩。
接濟李世忠軍饷一摺。
前因李世忠克複江浦等城。
防兵需饷孔亟。
谕令英桂、瑛棨、于月解江北饷銀内。
按月各撥解李世忠軍營銀五千兩。
現在江北糧台。
饷糈支绌。
其厘捐鹽課。
分顧揚皖兩營。
已形竭蹶。
勢不能再為分撥。
李世忠前克江浦等城。
正為江北一大轉機。
刻下發逆複分股渡江。
浦六防剿。
倍形吃緊。
李世忠部下傷亡過多。
現仍竭力守禦。
若令枵腹荷戈。
何以勵軍心而安降衆。
着英桂、瑛棨、仍遵前旨。
迅将月解李世忠軍營饷銀各五千兩。
如數按月撥解。
由袁甲三轉給。
以資接濟。
毋得稍涉推诿緻有贻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賞已革戶部右侍郎劉昆六品頂帶。
在實錄館效力當差。
○以防剿不力。
貴州總兵官朱承先勒令休緻。
○以安徽颍州解圍。
賞還副都統烏勒興阿、總兵官成祿、頂帶。
副将穆長榮、參将梁士紳、遊擊盧泰、都司任治國千總鄧林楓、巴圖魯名号。
同知銜知縣王國棟花翎。
府經曆董杭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開複有差。
○丁酉。
以神靈顯應。
加廣東新興縣唐大鑒禅師封号。
曰顯應。
靈通侍者封号。
曰昭應。
○谕内閣、禮部奏、遵議給事中吳焯條陳、造就真才。
悉歸實學請于鄉會試責成考官。
核取真才。
并出題不得割裂各等語。
我朝制藝取士。
人才輩出。
奉行既久。
不免有空疏剽竊之弊。
亟須崇尚實學。
力挽頹風。
着照該部所議。
嗣後鄉會試。
責成考官。
詳加校閱。
頭場四書文。
以清真雅正為宗。
二場經文。
取其有關實義者。
若敷衍成文。
概棄弗錄。
三場策問。
以經史與時事分問。
使貫串古今通達治體者。
得以敷陳政事得失利弊。
以及籌饷用兵之道。
其言果有可采。
不必責以忌避。
亦不得繩以小疵。
庶于由舊之中。
仍寓責實之意。
貢士射策。
原以觇其經濟學問。
乃近科以來。
專務繕寫。
相習成風。
嗣後着仍遵舊例。
不必拘以字數。
最短者以千字為率。
其不及者。
以不入格論。
各貢士從容條對。
不必專事繕寫。
自可拔取真才。
士子趨向。
随主試為轉移。
近日各省考試題目。
多有割裂太甚。
應試生童。
遂各鈎心鬥角。
習為穿鑿支離。
最為風俗人心之害。
嗣後各省學政及府州縣學各官。
務當恪遵功令。
所出試題。
不得割裂小巧。
牽連無理。
及詩題引用僻書私集。
以正文體而培風化。
違者照例議處。
至所稱鄉會試年。
不準條奏科場事務。
請将給事中吳焯交部察議等語。
該給事中應诏陳言。
尚非專為科場起見。
該部所請察議之處。
着加恩寬免。
○先是禦史許其光奏、考試禦史及軍機章京。
請仍照舊例引見。
記名。
運同一官。
照五品以下辦理。
命議政王軍機大臣會同吏部議奏。
至是議上。
嗣後考試漢禦史。
及保送滿洲禦史。
考試滿漢軍機章京。
應仍照例一并帶領引見。
其運同一官。
前定章程。
既未拟及。
應如該禦史所請嗣後如系照例補缺。
及月選分發等項。
即照五品以下官辦理。
從之。
○以記名總兵官周學桂為貴州鎮遠鎮總兵官。
○以貴州捐輸軍饷。
永廣鄉試中額一名。
○以江西捐輸軍饷。
永廣廬陵縣學額三名。
金溪縣二名。
泰和、吉水、清江、三縣各一名。
○戊戌。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勝保奏、颍圍已解撚患未平。
請饬派撫臣幫辦軍務。
以一事權而收實效。
并颍郡東南關外。
已饬成大吉等軍駐紮。
勝保即日回兵陳州各摺片。
勝保前奉谕旨。
督辦皖豫剿匪事宜。
撚匪未平。
勝保責無旁貸。
現在颍圍已解。
尚有逆撚二三萬。
向東南逃竄。
歸并颍上。
意圖援救張落刑。
正當乘此聲威。
并力攻剿。
以期早清撚患。
勝保所奏一軍介于兩省之閑。
竟成客兵之勢。
集軍籌饷。
在在為難等語。
已明降谕旨。
派李續宜、鄭元善、幫辦勝保軍務矣。
該大臣等務當和衷共濟。
遇事熟商妥辦。
俾兩省軍務。
日有起色。
積年撚患。
克日蕩平。
方為不負委任。
惟撚匪巢穴。
盡在皖省。
苗練圍攻颍上。
正當吃緊。
勝保若退紮陳州。
恐苗沛霖意存觀望。
緻張落刑又複兔脫。
則剿辦更覺棘手。
自應仍遵前旨。
移師颍上。
督率各軍。
将張落刑迅速殲滅。
以除後患。
至太和一帶。
仍有阻滞。
勝保當分撥兵勇。
廓清後路。
其新蔡被圍。
鄭元善當相機策應。
仍竭力遏截西竄賊匪。
毋稍疏虞。
李續宜計日可抵六安。
并着嚴饬所部将士。
勉圖進取。
是為至要。
至勝保所稱局外旁觀。
心存媢嫉。
以任事為争權。
以公忠為私計等語。
詞多負氣。
殊非大臣寅畏事君之道。
勝保務當恪遵屢次谕旨。
痛自刻責。
力改驕盈故習。
奮勉立功。
始可永承恩眷。
不負期望。
另片奏、賈臻守颍有功。
所奏軍情。
并非妄報。
将粵撚各逆首姓名。
開單呈覽。
撚逆圍攻颍郡。
賈臻奏稱賊衆二十萬。
連營七十餘座。
未免張大其辭。
現在颍州解圍。
念賈臻尚能嬰城固守。
是以降旨賞給二品頂帶。
并交部從優議叙。
朝廷賞功罰罪。
一秉大公。
無俟該大臣渎辯為也。
惟賈臻平日聲名甚劣。
疊挂彈章。
仍着勝保、李續宜、随時察看。
如于皖藩不甚相宜。
即行據實奏聞。
毋稍姑息。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統籌皖豫大局一摺。
據稱袁甲三為皖省。
統帥株守臨淮。
而于苗練撚匪。
并未辦理分毫。
李續宜亦知皖北之難。
于撚匪苗練諸事。
均未着手各等語。
袁甲三自督辦皖省軍務後。
僅藉苗練之力。
克複鳳陽一城。
迨後定遠潰圍。
壽城失守。
袁甲三一籌莫展。
且以家有老親心神未定等詞。
巧為避卸。
即近日所陳攻廬情形。
亦不過遙藉楚軍聲勢。
于李世忠亦未見駕馭得宜。
第以臨淮一帶。
曾國藩難以兼顧。
日久未予撤調。
現在李續宜既已抵皖。
即可派員統帶此軍。
以為規畫東征之計。
況勝保現令進攻颍上。
淮南北數百裡閑。
統率較多。
事權不一。
亦于行軍不甚相宜。
惟令袁甲三回漕督本任。
則吳棠在清淮。
與僧格林沁聯絡。
頗資堵剿。
未便驟易。
曾國藩督軍皖省。
當知袁甲三之為人。
如何量加任使之處。
即着悉心籌議具奏。
候旨遵行。
李續宜規赴六安。
如能克複正陽關。
即壽州亦有攻克之機。
勝保已饬苗沛霖進攻颍上。
當茲廬郡未免。
未能分兵攻剿苗練。
莫如令其殲除張落刑。
如張逆既除。
則苗練之勢漸孤。
易于籌辦。
并着曾國藩密商李續宜妥為辦理。
至此次勝保奏請李續宜幫辦軍務。
并饬成大吉等将營中出力員弁開單。
由該大臣奏請獎勵。
意存籠絡。
而張落刑一股未除。
若不令勝保辦理。
則苗沛霖不能帖服。
且該大臣在皖多年。
于軍情地勢。
較為熟悉。
楚軍現在并力東下。
未遑顧及淮北。
此朝廷用人不得已之苦衷。
惟勝保性情驕恣。
實所不免。
恐李續宜不能與之共事。
着曾國藩密屬李續宜、不必有所避忌。
如果勝保有意掣肘。
贻誤軍務。
李續宜或未便參奏。
即着曾國藩據實密陳。
該大臣公忠體國。
諒能知朝廷用人微意。
斷不肯稍避嫌怨。
惟此事關系甚重。
設軍中或有傳播。
則彼此各存意見。
轉于軍務有礙。
着該大臣嚴密存記。
勿令營中知之。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慶端奏、撲犯江山溫州之賊。
經官軍奮擊獲勝。
現複由閩派兵應援一摺。
據稱犯衢之賊。
分股竄犯江山。
疊撲縣城。
經李元度派隊擊退。
其屯踞乾項等處之匪。
屢至念七都一帶。
窺竄閩疆。
撲犯溫州之賊。
環攻郡城。
經總兵秦如虎等派兵擊退。
遂昌踞逆。
經該縣民團攻剿。
克複縣城。
賊由松陽逃逸。
其竄擾雲和
因被僧格林沁擊敗。
不敢西竄北竄。
現複裝旗。
意圖東擾裡下河等語。
吳棠請饬僧格林沁撥馬隊二三千名。
赴淮剿辦。
着僧格林沁察度情形。
酌量調撥。
清淮一帶。
地廣兵單。
如撚股銳意東竄。
必須厚集勁旅。
方可遏此狂鋒。
僧格林沁圍攻金樓。
能否得手。
務須通盤籌畫。
未可顧此失彼。
田在田追賊獲勝。
餘匪敗遁回巢。
着即統率将領。
援應清淮務須滅此寇氛。
毋任紛竄。
吳棠身任地方。
責無旁貸。
着先就現有兵力。
嚴密堵禦。
并飛催田在田、德楞額、等軍回援。
俟兵力稍厚。
會合夾擊。
毋得專待僧格林沁馬隊。
緻滋贻誤。
吳棠另片奏、李世忠賞銀。
于王藻應交銀兩内備銀二萬兩。
現在均己籌解等語。
王藻應交銀三十萬兩。
已陸續繳過若幹。
着吳棠即行詳查具奏。
田在田另片奏、本籍被匪。
伊母欲于徐州暫住等情。
該總兵之母。
雖經來徐暫住。
惟軍營非奉養之地。
且各該士卒。
誰無父母。
若紛紛效尤。
轉恐以私廢公。
田在田仍應派人送母回籍。
一意剿賊。
國爾忘家。
以副委任。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馮子村等奏、逆匪圖犯鎮城水陸吃重。
先期布置一摺。
常郡逆匪數千。
竄至孟河一帶。
并由蘇杭等處擄搶炮船。
停泊常州東門外。
密圖出竄。
丹陽句容各巢。
紛紛蠢動。
意欲齊集大股。
并力攻撲鎮江。
雖經防守師船。
将魏村一帶賊船。
轟沈數隻。
剿敗沿江逆隊。
并将圩塘口逆匪擊退。
惟賊勢尚盛。
并未大受懲創。
難保不複集大股。
進撲鎮城。
該提督務宜選派将士。
馳赴城外。
扼要紮營。
嚴密防守。
并随時由城内出兵策應。
毋令賊匪偪近城濠。
緻成坐困前據都興阿奏稱、僞護王等各率逆衆數萬渡江。
竄撲江浦浦口。
已谕令都興阿就近策應。
茲據馮子材奏稱、中關賊匪。
由九洑洲直撲浦口寶塔山分為三股。
李世忠分投堵剿。
因賊勢過重。
尚在相持等語。
該提督前派駐防浦口等城。
兵力本不甚厚。
此時賊匪麕集。
深慮該提督兵力難與久持。
都興阿務當揀派勁旅。
速往助剿。
将此股賊匪殲除。
以固江北大局。
其後股未渡各匪。
亦宜嚴饬上下遊師船。
于江面截擊。
毋得再視玩誤。
緻滋蔓延。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吳棠奏、北台饷需竭蹶。
請饬催山陝協解銀兩。
接濟李世忠軍饷一摺。
前因李世忠克複江浦等城。
防兵需饷孔亟。
谕令英桂、瑛棨、于月解江北饷銀内。
按月各撥解李世忠軍營銀五千兩。
現在江北糧台。
饷糈支绌。
其厘捐鹽課。
分顧揚皖兩營。
已形竭蹶。
勢不能再為分撥。
李世忠前克江浦等城。
正為江北一大轉機。
刻下發逆複分股渡江。
浦六防剿。
倍形吃緊。
李世忠部下傷亡過多。
現仍竭力守禦。
若令枵腹荷戈。
何以勵軍心而安降衆。
着英桂、瑛棨、仍遵前旨。
迅将月解李世忠軍營饷銀各五千兩。
如數按月撥解。
由袁甲三轉給。
以資接濟。
毋得稍涉推诿緻有贻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賞已革戶部右侍郎劉昆六品頂帶。
在實錄館效力當差。
○以防剿不力。
貴州總兵官朱承先勒令休緻。
○以安徽颍州解圍。
賞還副都統烏勒興阿、總兵官成祿、頂帶。
副将穆長榮、參将梁士紳、遊擊盧泰、都司任治國千總鄧林楓、巴圖魯名号。
同知銜知縣王國棟花翎。
府經曆董杭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開複有差。
○丁酉。
以神靈顯應。
加廣東新興縣唐大鑒禅師封号。
曰顯應。
靈通侍者封号。
曰昭應。
○谕内閣、禮部奏、遵議給事中吳焯條陳、造就真才。
悉歸實學請于鄉會試責成考官。
核取真才。
并出題不得割裂各等語。
我朝制藝取士。
人才輩出。
奉行既久。
不免有空疏剽竊之弊。
亟須崇尚實學。
力挽頹風。
着照該部所議。
嗣後鄉會試。
責成考官。
詳加校閱。
頭場四書文。
以清真雅正為宗。
二場經文。
取其有關實義者。
若敷衍成文。
概棄弗錄。
三場策問。
以經史與時事分問。
使貫串古今通達治體者。
得以敷陳政事得失利弊。
以及籌饷用兵之道。
其言果有可采。
不必責以忌避。
亦不得繩以小疵。
庶于由舊之中。
仍寓責實之意。
貢士射策。
原以觇其經濟學問。
乃近科以來。
專務繕寫。
相習成風。
嗣後着仍遵舊例。
不必拘以字數。
最短者以千字為率。
其不及者。
以不入格論。
各貢士從容條對。
不必專事繕寫。
自可拔取真才。
士子趨向。
随主試為轉移。
近日各省考試題目。
多有割裂太甚。
應試生童。
遂各鈎心鬥角。
習為穿鑿支離。
最為風俗人心之害。
嗣後各省學政及府州縣學各官。
務當恪遵功令。
所出試題。
不得割裂小巧。
牽連無理。
及詩題引用僻書私集。
以正文體而培風化。
違者照例議處。
至所稱鄉會試年。
不準條奏科場事務。
請将給事中吳焯交部察議等語。
該給事中應诏陳言。
尚非專為科場起見。
該部所請察議之處。
着加恩寬免。
○先是禦史許其光奏、考試禦史及軍機章京。
請仍照舊例引見。
記名。
運同一官。
照五品以下辦理。
命議政王軍機大臣會同吏部議奏。
至是議上。
嗣後考試漢禦史。
及保送滿洲禦史。
考試滿漢軍機章京。
應仍照例一并帶領引見。
其運同一官。
前定章程。
既未拟及。
應如該禦史所請嗣後如系照例補缺。
及月選分發等項。
即照五品以下官辦理。
從之。
○以記名總兵官周學桂為貴州鎮遠鎮總兵官。
○以貴州捐輸軍饷。
永廣鄉試中額一名。
○以江西捐輸軍饷。
永廣廬陵縣學額三名。
金溪縣二名。
泰和、吉水、清江、三縣各一名。
○戊戌。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勝保奏、颍圍已解撚患未平。
請饬派撫臣幫辦軍務。
以一事權而收實效。
并颍郡東南關外。
已饬成大吉等軍駐紮。
勝保即日回兵陳州各摺片。
勝保前奉谕旨。
督辦皖豫剿匪事宜。
撚匪未平。
勝保責無旁貸。
現在颍圍已解。
尚有逆撚二三萬。
向東南逃竄。
歸并颍上。
意圖援救張落刑。
正當乘此聲威。
并力攻剿。
以期早清撚患。
勝保所奏一軍介于兩省之閑。
竟成客兵之勢。
集軍籌饷。
在在為難等語。
已明降谕旨。
派李續宜、鄭元善、幫辦勝保軍務矣。
該大臣等務當和衷共濟。
遇事熟商妥辦。
俾兩省軍務。
日有起色。
積年撚患。
克日蕩平。
方為不負委任。
惟撚匪巢穴。
盡在皖省。
苗練圍攻颍上。
正當吃緊。
勝保若退紮陳州。
恐苗沛霖意存觀望。
緻張落刑又複兔脫。
則剿辦更覺棘手。
自應仍遵前旨。
移師颍上。
督率各軍。
将張落刑迅速殲滅。
以除後患。
至太和一帶。
仍有阻滞。
勝保當分撥兵勇。
廓清後路。
其新蔡被圍。
鄭元善當相機策應。
仍竭力遏截西竄賊匪。
毋稍疏虞。
李續宜計日可抵六安。
并着嚴饬所部将士。
勉圖進取。
是為至要。
至勝保所稱局外旁觀。
心存媢嫉。
以任事為争權。
以公忠為私計等語。
詞多負氣。
殊非大臣寅畏事君之道。
勝保務當恪遵屢次谕旨。
痛自刻責。
力改驕盈故習。
奮勉立功。
始可永承恩眷。
不負期望。
另片奏、賈臻守颍有功。
所奏軍情。
并非妄報。
将粵撚各逆首姓名。
開單呈覽。
撚逆圍攻颍郡。
賈臻奏稱賊衆二十萬。
連營七十餘座。
未免張大其辭。
現在颍州解圍。
念賈臻尚能嬰城固守。
是以降旨賞給二品頂帶。
并交部從優議叙。
朝廷賞功罰罪。
一秉大公。
無俟該大臣渎辯為也。
惟賈臻平日聲名甚劣。
疊挂彈章。
仍着勝保、李續宜、随時察看。
如于皖藩不甚相宜。
即行據實奏聞。
毋稍姑息。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統籌皖豫大局一摺。
據稱袁甲三為皖省。
統帥株守臨淮。
而于苗練撚匪。
并未辦理分毫。
李續宜亦知皖北之難。
于撚匪苗練諸事。
均未着手各等語。
袁甲三自督辦皖省軍務後。
僅藉苗練之力。
克複鳳陽一城。
迨後定遠潰圍。
壽城失守。
袁甲三一籌莫展。
且以家有老親心神未定等詞。
巧為避卸。
即近日所陳攻廬情形。
亦不過遙藉楚軍聲勢。
于李世忠亦未見駕馭得宜。
第以臨淮一帶。
曾國藩難以兼顧。
日久未予撤調。
現在李續宜既已抵皖。
即可派員統帶此軍。
以為規畫東征之計。
況勝保現令進攻颍上。
淮南北數百裡閑。
統率較多。
事權不一。
亦于行軍不甚相宜。
惟令袁甲三回漕督本任。
則吳棠在清淮。
與僧格林沁聯絡。
頗資堵剿。
未便驟易。
曾國藩督軍皖省。
當知袁甲三之為人。
如何量加任使之處。
即着悉心籌議具奏。
候旨遵行。
李續宜規赴六安。
如能克複正陽關。
即壽州亦有攻克之機。
勝保已饬苗沛霖進攻颍上。
當茲廬郡未免。
未能分兵攻剿苗練。
莫如令其殲除張落刑。
如張逆既除。
則苗練之勢漸孤。
易于籌辦。
并着曾國藩密商李續宜妥為辦理。
至此次勝保奏請李續宜幫辦軍務。
并饬成大吉等将營中出力員弁開單。
由該大臣奏請獎勵。
意存籠絡。
而張落刑一股未除。
若不令勝保辦理。
則苗沛霖不能帖服。
且該大臣在皖多年。
于軍情地勢。
較為熟悉。
楚軍現在并力東下。
未遑顧及淮北。
此朝廷用人不得已之苦衷。
惟勝保性情驕恣。
實所不免。
恐李續宜不能與之共事。
着曾國藩密屬李續宜、不必有所避忌。
如果勝保有意掣肘。
贻誤軍務。
李續宜或未便參奏。
即着曾國藩據實密陳。
該大臣公忠體國。
諒能知朝廷用人微意。
斷不肯稍避嫌怨。
惟此事關系甚重。
設軍中或有傳播。
則彼此各存意見。
轉于軍務有礙。
着該大臣嚴密存記。
勿令營中知之。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慶端奏、撲犯江山溫州之賊。
經官軍奮擊獲勝。
現複由閩派兵應援一摺。
據稱犯衢之賊。
分股竄犯江山。
疊撲縣城。
經李元度派隊擊退。
其屯踞乾項等處之匪。
屢至念七都一帶。
窺竄閩疆。
撲犯溫州之賊。
環攻郡城。
經總兵秦如虎等派兵擊退。
遂昌踞逆。
經該縣民團攻剿。
克複縣城。
賊由松陽逃逸。
其竄擾雲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