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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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遵曆次寄谕。
饬左宗棠等軍迅入浙境。
以解省圍而維大局。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都興阿奏、馬隊不敷分布等語。
黑龍江馬隊。
調出己多。
現在實難分撥。
該将軍惟當就現有兵力。
嚴密防守。
所請調撥黑龍江馬隊之處。
應毋庸議。
現在西安尚有存營馬隊。
該将軍如需應用。
即着酌量奏請調派。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以直隸永定河防汛出力。
予道員徐繼鎕等升叙有差。
○以江西水師防剿出力。
賞守備劉世玉花翎。
把總熊開玉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以江西鉛山縣城解圍出力。
賞都司王連發花翎。
餘升叙開複有差。
○以江西瑞昌等縣擊退竄匪。
予參将丁義方等升叙。
○予江南秦欄陣亡把總宋高亮祭葬世職加等。
○壬寅。
谕内閣、軍興日久。
因各路官兵。
不敷剿辦。
更複召募勇丁。
乃近來各路軍營。
官兵則往往缺額。
勇丁則徵調紛繁。
兵日少而勇日增。
不可不豫為之計。
據倉場侍郎廉兆綸、大理寺卿崇厚、禦史鄂堃、先後具奏。
請酌裁勇丁。
挨補兵缺各等語。
所奏不為無見。
各勇丁起自鄉團。
能執幹戈以衛地方。
近來随同官軍打仗出力者。
正不乏人。
一經各路統兵大臣保奏。
無不破格施恩。
優加官職。
此後如有技勇精娴。
戰陣出力者。
各該統兵大臣督撫、即于存營缺額兵數。
挑選充補。
一俟軍務告蒇。
該勇丁有願歸農者。
即妥為遣散。
如仍願效力行閑。
即分隸各标。
挨補兵額。
從此為國宣力。
懋賞同膺。
用副朕造就戎行之至意。
惟各省情形不同。
着統兵大臣及各督撫、各就存營勇丁。
體察情形。
妥議章程具奏。
○又谕、福濟奏、懇請叩谒梓宮一摺。
雲貴總督福濟、由翰林洊擢侍郎。
旋因獲咎褫職。
我皇考大行皇帝棄瑕錄用。
複擢安徽巡撫。
辦理軍務。
種種乖張贻誤。
以緻地方糜爛。
蒙先皇帝再造之恩。
僅予處分。
未經治罪。
嗣又擢任将軍。
朕于禦極之初。
複<??閑>放雲貴總督。
疊經谕令查辦事件。
并谕各直省督撫、毋庸來京叩谒梓宮。
迨該督具摺陳請。
複批令毋庸前來。
催令迅赴新任。
該督自應以地方為重。
兼程前往。
将應辦事件。
次第辦理。
方為不負委任。
乃該督于接奉後并未赴任。
仍折回西安。
專差遞摺懇請。
仍準叩谒梓宮。
并稱滇黔軍務。
諸多棘手。
非奏牍所能罄述。
必須泥首阙廷。
詳細面陳。
于拜摺後竟自起程北上。
而于查辦事件。
并催令赴任谕旨。
無一字提及。
覽奏不勝駭異。
福濟接奉前降毋庸來京叩谒梓宮谕旨。
己可不必奏請。
迨經接奉批摺後。
豈尚未能深悉。
而故為是哓哓渎請。
即滇省軍務。
事多辣手。
何難于到任後詳細籌畫。
密封上陳。
今該督并未行抵新任。
豈能悉知其情形。
即以面陳為請。
不候谕旨。
擅自北上。
顯系心存畏葸。
飾詞取巧。
福濟以屢經獲咎之員。
受兩朝知遇厚恩。
當此軍務吃緊。
不思力圖報效。
辄敢巧為嘗試。
實堪痛恨。
若竟予革職。
轉得置身事外。
福濟着革去總督。
賞給四品頂帶。
仍饬迅赴雲南。
交新任署總督潘铎差遣。
傥再不知愧奮。
必當重懲治罪。
○又谕、理藩院奏、紮赉特多羅郡王拉木棍布紮布所出之爵。
其子承襲郡王。
抑或承襲貝勒。
請旨一摺。
拉木棍布紮布、前在獨流連鎮等處剿賊。
屢着勞績。
着加恩自伊子頭等台吉阿勒坦鄂綽爾起。
承襲爾次郡王。
襲次完時。
仍以貝勒世襲罔替。
以示追念立功蒙古之至意。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直隸山陝地方。
盜賊橫行。
請豫籌翦除等語。
近畿盜風日熾。
疊經谕令文煜等嚴密查拏。
訊明正法。
并将巢穴窩藏處所。
一并埽除。
若如所奏、由陝西至直隸。
一路驿站兵堡更棚。
幾同虛設。
搶劫時起。
且近京一帶。
騎馬賊尤多。
若不早行撲滅。
始則為行旅之憂。
繼遂成燎原之勢。
為害滋大。
着文煜、英桂、瑛棨、嚴饬所屬。
認真訪拏。
就地正法。
該督撫等務當嚴饬地方文武。
毋分畛域。
協力兜拏。
将該匪巢穴。
一律埽除。
俾奸宄無處潛蹤。
并饬各屬鄉團。
勤加訓練。
以資守望。
其驿站墩鋪巡邏各事。
尤須力加整頓。
傥地方官有捕務廢弛。
或諱盜不報者。
立即嚴參懲辦。
以儆疲玩。
至撚匪垂涎山陝己久。
所有派出員弁兵勇。
應如何擇地駐紮。
力扼要隘。
并着英桂、瑛棨、實力講求。
派委得力大員。
相度形勢。
扼要防剿。
毋令匪蹤闌入。
以保完善之區。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慶端奏、遵旨赴浙督剿。
并會同瑞瑸奏、閩省北路軍情吃緊。
現籌防剿各等語。
前因浙省軍務吃緊。
疊谕慶端駐紮閩浙交界地方。
相機防剿。
現據該督奏稱、因平陽會匪。
窺伺福甯。
北路可虞。
沿海尤宜防範。
俟布置稍定。
再行起程。
是該督尚未定有出省日期。
浙江為該督兼轄省分。
值此賊氛日熾。
斷難膜視。
慶端着遵照前旨。
速行出省。
于閩浙交界地方。
擇要駐紮。
會同左宗棠将進剿事宜。
妥商辦理。
毋許再事遷延。
杭城設有疏虞。
該督恐難當此重咎。
甯波待援急切。
自應分撥兵勇。
及糧饷鉛藥。
由海道前往。
合力夾擊。
并着迅速妥為籌辦。
總兵李定太、着準其暫留浙江。
俟軍務稍有轉機。
再赴徐州。
至平陽會匪。
窺伺閩疆。
自應亟籌埽蕩。
慶端、瑞瑸、己派道員曾憲德、前往統領各軍剿辦。
着即将所調之副将玉衡等官兵。
飛催前往福鼎。
由曾憲德督率剿捕。
并嚴饬溫州鎮道會合擊剿。
其進攻處州官軍。
并着慶端催令星馳前進。
該府文武下落。
即由該督查明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慶端奏、浙省紹興府城失守。
局勢垂危。
即日統兵出省。
擇要駐紮。
惟籌備饷需。
僅能支三月之用。
所有左宗棠軍饷。
請饬江西按月接濟。
并請饬迅發援師。
由衢州進取等語。
所有左宗棠及浙江軍饷。
着毓科迅速籌解。
源源接濟。
毋令缺乏。
務須不分畛域。
力保危疆。
傥左宗棠等入浙後。
或因軍饷不繼。
緻有贻誤。
朕惟毓科是問。
決不稍存寬貸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賞降調湖南布政使潘铎二品頂帶。
署雲貴總督。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自是日始、齋戒三日。
○癸卯。
谕内閣、禦史鐘佩賢、給事中孫楫奏、請将載垣等造作之谕旨銷除各摺片。
載垣等假傳谕旨。
造作贊襄政務名目。
并于禦史董元醇條奏一摺。
拟旨時擅自改寫各情形。
業經疊次降旨。
明白宣示矣。
茲據該給事中等奏、載垣等造作擅改之件。
不應載之實錄。
俨同顧命。
亦不應登之冊籍。
假托綸音。
拟請降旨銷除。
以期信今傳後等語。
朕奉母後皇太後聖母皇太後懿旨。
所奏不為無見。
載垣等種種悖逆欺蒙之罪。
中外臣民。
皆己備悉。
所有造作贊襄政務谕旨。
确系矯傳。
自不應纂入實錄中。
惟遽将其銷毀。
又恐無以示将來而徵罪案。
至董元醇所奏一摺。
當日發交載垣等拟旨。
原令其将所請垂簾暫理朝政。
饬令廷臣會議。
其請于親王中<??閑>派一二人輔弼。
開具空名谕旨。
祗候<??閑>派。
并于大臣中擇其可充師傅之任者。
公同保舉。
乃載垣等奏對時。
即已哓哓置辯。
及拟谕旨。
遂敢陽奉陰違。
擅自改寫。
一切駁斥。
迨述旨時。
未即允照所拟宣發。
而載垣等膽敢于次日發交摺件。
壓閣不辦。
竟将所拟谕旨。
堅請發下。
又以未用禦印。
不足為憑。
再行渎請。
斯時駐跸木蘭。
遠距京師。
未能即日回銮。
若不暫允所請。
載垣等跋扈情形。
其勢将有不可問者。
是以隐忍姑從。
将所擅拟谕旨。
钤蓋禦印。
實出于不得已。
言念及此。
能無痛恨。
所有載垣等矯傳贊襄名目。
及擅拟駁斥董元醇谕旨。
着即銷除。
惟此案系王大臣大學士六部九卿等、于内閣會同刑部議定罪名。
伊等造作之谕旨二道。
即着内閣刑部、随同本案檔冊錄存。
以着信谳。
并着軍機處即随此次谕旨。
照錄一分存檔。
另錄一分交南書房收存。
均着低二格
饬左宗棠等軍迅入浙境。
以解省圍而維大局。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都興阿奏、馬隊不敷分布等語。
黑龍江馬隊。
調出己多。
現在實難分撥。
該将軍惟當就現有兵力。
嚴密防守。
所請調撥黑龍江馬隊之處。
應毋庸議。
現在西安尚有存營馬隊。
該将軍如需應用。
即着酌量奏請調派。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以直隸永定河防汛出力。
予道員徐繼鎕等升叙有差。
○以江西水師防剿出力。
賞守備劉世玉花翎。
把總熊開玉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以江西鉛山縣城解圍出力。
賞都司王連發花翎。
餘升叙開複有差。
○以江西瑞昌等縣擊退竄匪。
予參将丁義方等升叙。
○予江南秦欄陣亡把總宋高亮祭葬世職加等。
○壬寅。
谕内閣、軍興日久。
因各路官兵。
不敷剿辦。
更複召募勇丁。
乃近來各路軍營。
官兵則往往缺額。
勇丁則徵調紛繁。
兵日少而勇日增。
不可不豫為之計。
據倉場侍郎廉兆綸、大理寺卿崇厚、禦史鄂堃、先後具奏。
請酌裁勇丁。
挨補兵缺各等語。
所奏不為無見。
各勇丁起自鄉團。
能執幹戈以衛地方。
近來随同官軍打仗出力者。
正不乏人。
一經各路統兵大臣保奏。
無不破格施恩。
優加官職。
此後如有技勇精娴。
戰陣出力者。
各該統兵大臣督撫、即于存營缺額兵數。
挑選充補。
一俟軍務告蒇。
該勇丁有願歸農者。
即妥為遣散。
如仍願效力行閑。
即分隸各标。
挨補兵額。
從此為國宣力。
懋賞同膺。
用副朕造就戎行之至意。
惟各省情形不同。
着統兵大臣及各督撫、各就存營勇丁。
體察情形。
妥議章程具奏。
○又谕、福濟奏、懇請叩谒梓宮一摺。
雲貴總督福濟、由翰林洊擢侍郎。
旋因獲咎褫職。
我皇考大行皇帝棄瑕錄用。
複擢安徽巡撫。
辦理軍務。
種種乖張贻誤。
以緻地方糜爛。
蒙先皇帝再造之恩。
僅予處分。
未經治罪。
嗣又擢任将軍。
朕于禦極之初。
複<??閑>放雲貴總督。
疊經谕令查辦事件。
并谕各直省督撫、毋庸來京叩谒梓宮。
迨該督具摺陳請。
複批令毋庸前來。
催令迅赴新任。
該督自應以地方為重。
兼程前往。
将應辦事件。
次第辦理。
方為不負委任。
乃該督于接奉後并未赴任。
仍折回西安。
專差遞摺懇請。
仍準叩谒梓宮。
并稱滇黔軍務。
諸多棘手。
非奏牍所能罄述。
必須泥首阙廷。
詳細面陳。
于拜摺後竟自起程北上。
而于查辦事件。
并催令赴任谕旨。
無一字提及。
覽奏不勝駭異。
福濟接奉前降毋庸來京叩谒梓宮谕旨。
己可不必奏請。
迨經接奉批摺後。
豈尚未能深悉。
而故為是哓哓渎請。
即滇省軍務。
事多辣手。
何難于到任後詳細籌畫。
密封上陳。
今該督并未行抵新任。
豈能悉知其情形。
即以面陳為請。
不候谕旨。
擅自北上。
顯系心存畏葸。
飾詞取巧。
福濟以屢經獲咎之員。
受兩朝知遇厚恩。
當此軍務吃緊。
不思力圖報效。
辄敢巧為嘗試。
實堪痛恨。
若竟予革職。
轉得置身事外。
福濟着革去總督。
賞給四品頂帶。
仍饬迅赴雲南。
交新任署總督潘铎差遣。
傥再不知愧奮。
必當重懲治罪。
○又谕、理藩院奏、紮赉特多羅郡王拉木棍布紮布所出之爵。
其子承襲郡王。
抑或承襲貝勒。
請旨一摺。
拉木棍布紮布、前在獨流連鎮等處剿賊。
屢着勞績。
着加恩自伊子頭等台吉阿勒坦鄂綽爾起。
承襲爾次郡王。
襲次完時。
仍以貝勒世襲罔替。
以示追念立功蒙古之至意。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直隸山陝地方。
盜賊橫行。
請豫籌翦除等語。
近畿盜風日熾。
疊經谕令文煜等嚴密查拏。
訊明正法。
并将巢穴窩藏處所。
一并埽除。
若如所奏、由陝西至直隸。
一路驿站兵堡更棚。
幾同虛設。
搶劫時起。
且近京一帶。
騎馬賊尤多。
若不早行撲滅。
始則為行旅之憂。
繼遂成燎原之勢。
為害滋大。
着文煜、英桂、瑛棨、嚴饬所屬。
認真訪拏。
就地正法。
該督撫等務當嚴饬地方文武。
毋分畛域。
協力兜拏。
将該匪巢穴。
一律埽除。
俾奸宄無處潛蹤。
并饬各屬鄉團。
勤加訓練。
以資守望。
其驿站墩鋪巡邏各事。
尤須力加整頓。
傥地方官有捕務廢弛。
或諱盜不報者。
立即嚴參懲辦。
以儆疲玩。
至撚匪垂涎山陝己久。
所有派出員弁兵勇。
應如何擇地駐紮。
力扼要隘。
并着英桂、瑛棨、實力講求。
派委得力大員。
相度形勢。
扼要防剿。
毋令匪蹤闌入。
以保完善之區。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慶端奏、遵旨赴浙督剿。
并會同瑞瑸奏、閩省北路軍情吃緊。
現籌防剿各等語。
前因浙省軍務吃緊。
疊谕慶端駐紮閩浙交界地方。
相機防剿。
現據該督奏稱、因平陽會匪。
窺伺福甯。
北路可虞。
沿海尤宜防範。
俟布置稍定。
再行起程。
是該督尚未定有出省日期。
浙江為該督兼轄省分。
值此賊氛日熾。
斷難膜視。
慶端着遵照前旨。
速行出省。
于閩浙交界地方。
擇要駐紮。
會同左宗棠将進剿事宜。
妥商辦理。
毋許再事遷延。
杭城設有疏虞。
該督恐難當此重咎。
甯波待援急切。
自應分撥兵勇。
及糧饷鉛藥。
由海道前往。
合力夾擊。
并着迅速妥為籌辦。
總兵李定太、着準其暫留浙江。
俟軍務稍有轉機。
再赴徐州。
至平陽會匪。
窺伺閩疆。
自應亟籌埽蕩。
慶端、瑞瑸、己派道員曾憲德、前往統領各軍剿辦。
着即将所調之副将玉衡等官兵。
飛催前往福鼎。
由曾憲德督率剿捕。
并嚴饬溫州鎮道會合擊剿。
其進攻處州官軍。
并着慶端催令星馳前進。
該府文武下落。
即由該督查明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慶端奏、浙省紹興府城失守。
局勢垂危。
即日統兵出省。
擇要駐紮。
惟籌備饷需。
僅能支三月之用。
所有左宗棠軍饷。
請饬江西按月接濟。
并請饬迅發援師。
由衢州進取等語。
所有左宗棠及浙江軍饷。
着毓科迅速籌解。
源源接濟。
毋令缺乏。
務須不分畛域。
力保危疆。
傥左宗棠等入浙後。
或因軍饷不繼。
緻有贻誤。
朕惟毓科是問。
決不稍存寬貸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賞降調湖南布政使潘铎二品頂帶。
署雲貴總督。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自是日始、齋戒三日。
○癸卯。
谕内閣、禦史鐘佩賢、給事中孫楫奏、請将載垣等造作之谕旨銷除各摺片。
載垣等假傳谕旨。
造作贊襄政務名目。
并于禦史董元醇條奏一摺。
拟旨時擅自改寫各情形。
業經疊次降旨。
明白宣示矣。
茲據該給事中等奏、載垣等造作擅改之件。
不應載之實錄。
俨同顧命。
亦不應登之冊籍。
假托綸音。
拟請降旨銷除。
以期信今傳後等語。
朕奉母後皇太後聖母皇太後懿旨。
所奏不為無見。
載垣等種種悖逆欺蒙之罪。
中外臣民。
皆己備悉。
所有造作贊襄政務谕旨。
确系矯傳。
自不應纂入實錄中。
惟遽将其銷毀。
又恐無以示将來而徵罪案。
至董元醇所奏一摺。
當日發交載垣等拟旨。
原令其将所請垂簾暫理朝政。
饬令廷臣會議。
其請于親王中<??閑>派一二人輔弼。
開具空名谕旨。
祗候<??閑>派。
并于大臣中擇其可充師傅之任者。
公同保舉。
乃載垣等奏對時。
即已哓哓置辯。
及拟谕旨。
遂敢陽奉陰違。
擅自改寫。
一切駁斥。
迨述旨時。
未即允照所拟宣發。
而載垣等膽敢于次日發交摺件。
壓閣不辦。
竟将所拟谕旨。
堅請發下。
又以未用禦印。
不足為憑。
再行渎請。
斯時駐跸木蘭。
遠距京師。
未能即日回銮。
若不暫允所請。
載垣等跋扈情形。
其勢将有不可問者。
是以隐忍姑從。
将所擅拟谕旨。
钤蓋禦印。
實出于不得已。
言念及此。
能無痛恨。
所有載垣等矯傳贊襄名目。
及擅拟駁斥董元醇谕旨。
着即銷除。
惟此案系王大臣大學士六部九卿等、于内閣會同刑部議定罪名。
伊等造作之谕旨二道。
即着内閣刑部、随同本案檔冊錄存。
以着信谳。
并着軍機處即随此次谕旨。
照錄一分存檔。
另錄一分交南書房收存。
均着低二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