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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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安。
○谕内閣、朕缵承大統。
母後皇後應尊為皇太後。
聖母應尊為皇太後。
所有應行典禮。
該衙門敬謹查例具奏。
○又谕、道光三十年。
皇祖宣宗成皇帝大事。
皇考曾遵嘉慶二十五年成例。
停止各省将軍督撫提鎮藩臬及鹽關織造等來京叩谒梓宮。
今皇考大行皇帝在山莊升遐。
恭奉梓宮回京。
除熱河都統本在熱河。
直隸總督已谕令前來熱河叩谒梓宮外。
其餘直隸各大員俱不必前來。
各路統兵大臣、各省将軍督撫副都統提鎮城守尉、并盛京侍郎、奉天府尹、西北兩路将軍大臣、及學政織造關差等、均不必奏請前來。
緻曠職守。
各該大臣将軍督撫提鎮等受皇考深恩。
惟當竭誠盡職。
以期無負委任。
不在儀節虛文也。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皇考大行皇帝龍馭上賓。
朕應恭奉梓宮回京。
進宮後暫安觀德殿。
所有一切典禮。
着在京恭理喪儀王大臣先期敬謹務備。
其沿途經過地方。
所有蘆殿地盤及橋深道路。
古北口以内。
着直隸總督恭辦。
古北口以外。
着直隸總督會同熱河都統恭辦。
着即督饬各該地方官妥速辦理。
務須一律寬平穩回。
不得草率遲誤。
其承辦各員。
不準藉名科派。
擾累闾閻。
以副皇考惠愛群黎至意。
○又谕、道光二十六年三月。
皇祖特降谕旨。
以二名不偏諱。
将來繼體承緒者。
上一字仍舊毋庸改避。
亦毋庸缺筆。
其下一字應如何缺筆之處。
臨時酌定。
以是着為令典等因。
欽此。
今朕敬遵成憲。
将禦名上一字仍舊書寫。
毋庸改避。
下一字毋庸缺筆。
凡臣工奏章内遇有此字。
着用淳字改避。
其奉旨以前所刻書籍。
俱毋庸議。
○乙巳。
上詣四知書屋問母後皇太後聖母皇太後安。
○谕内閣、自古神聖之君。
繼天立極。
必有隆稱顯号。
昭示來茲。
洵萬世不易之典也。
欽惟我皇考大行皇帝禦宇十有一年。
寅畏敬恭。
朝乾夕惕。
自承皇祖付畀以來。
無日不以敬天法祖勤政愛民為念。
郊壇大祀。
至誠昭格。
展敬陵廟。
盡制盡倫。
即位之初。
廣開言路。
褒答直臣。
手谕訓勵臣工。
痛戒因循。
杜貢獻以昭節儉。
闡性理以崇聖學。
勤求郅治。
整肅紀綱。
孜孜惟恐不及。
洎乎邊隅不靖。
小醜跳梁。
我皇考命将出師。
任賢勿貳。
豐縣連鎮之役。
疊次翦除巨憝。
捷書入告。
彌切戰兢。
未嘗稍自矜伐。
每當軍書旁午。
日昃不遑。
被覽章奏。
召對臣工。
親裁庶政。
不敢自暇自逸。
蓋十一年如一日。
偶值水旱偏災。
蠲除赈貸。
惟恐後時。
河工軍務。
不惜屢發帑金。
開海運以實倉儲。
廣中額以振文教。
敦睦宗支。
欽恤庶獄。
賞功罰罪。
莫不一秉至公。
至于聰明天亶。
聖學淵深。
炳煥大文。
超越今古。
舉行團練而武備脩明。
整饬戎行而軍威克振。
愚民悔罪投誠。
即寬其既往。
予以自新。
好生之德。
洽于民心。
凡此皆以天地之量為量。
以堯舜之心為心。
中外臣民。
所共聞共見者也。
予沖人仰承遺命。
寅紹丕基。
雖至德謙沖。
聖不自聖。
而永懷佑啟之恩。
宜備尊親之典。
詳考彜章。
恭上尊谥廟号。
着大學士九卿等詳察典禮。
敬謹具奏。
○又谕、惠親王系朕之叔祖。
其尋常召對、及内廷筵宴等禮節。
業經皇考大行皇帝加恩免其叩拜。
以示尊崇。
惇親王、恭親王、醇郡王、鐘郡王、孚郡王、均系朕之叔。
若于内廷召對。
動辄叩拜。
與諸臣略無區别。
朕心實有不安。
嗣後除朝會大典仍遵定例行禮外。
其尋常召對、以及三年後内廷宴赉。
均無庸叩拜。
至宮中祭神。
賜食祭肉。
應向上叩拜。
惟不必于朕前随衆行禮。
遇有賞賜物件。
着具摺謝恩。
無庸當面叩首。
以示朕敬長親親之至意。
○又谕、各遊牧蒙古王貝勒貝子公等、均受皇考厚恩多年。
伊等聞皇考大故。
自必同深哀恸。
各奏請來京叩谒梓宮。
若令概行前來。
往返勞苦。
轉無以仰副皇考矜恤蒙古之聖意。
況各遊牧均有應辦事件。
除本年年班禦前乾清門行走之蒙古汗、王、貝勒、貝子、公、紮薩克台吉、塔布囊等、着準其來京叩谒梓宮外。
其餘本年年班外邊行走之内外紮薩克蒙古汗、王、貝勒、貝子、公、紮薩克台吉、塔布囊、額驸等、及在遊牧内外紮薩克、青海、杜爾伯特、烏梁海、土爾扈特、和碩特等蒙古王、公、額驸、台吉等、及回子伯克等、均着停止來京。
着理藩院知照遵行。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順天寶坻縣知縣孫鴻基、向在甯河鹽店管事。
其同夥殷四、唐二等、共為湊赀報捐。
由驿丞保舉知縣。
殷四為門丁。
唐二管帳房。
朋比為奸。
緻蠹役朱守榮等橫行闾裡。
鹹豐十年。
因天津軍營捐饷。
勒令四十八堡、每堡出銀百兩。
而報解糧台。
僅銀一千二百兩。
又以查黑地為名。
每畝罰錢八吊、銀五錢又署良鄉縣知縣陳鸾、前在大城縣任内。
藉漏稅為名。
勒捐監生崔玉光糧一千石。
劉姓被龔姓砍傷。
該員以為碰傷。
勒令具結。
即将原告收監。
橫索數百千。
其為妾演戲作壽。
需索陋規。
被人奏參查辦有案。
該員到良鄉縣署任。
勒索民閑供應庫馬。
又潛匿監追逃員桂文鵬各等語。
地方官行為乖謬。
貪酷虐民。
大為地方之害。
着張祥河、董醇、按照摺内所參各款。
派委賢員前往嚴密訪查。
如有端倪。
即行撤任嚴參懲辦。
以儆官邪。
毋得稍涉回護。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孫鴻基現已病故。
應毋庸議。
陳鸾被參各劣款。
查無其事。
惟于大城縣民劉秀民、毆傷鞏成福一案。
并不按例詳報。
遽令和息。
實有不合。
請交部議處。
從之。
○又谕、有人奏、直隸安肅縣知縣勞輔芝、捐納出身。
到任後攜優演唱。
設局賭博。
紳民詞訟曲直不辨。
賄則必勝。
徵收錢糧。
勒增錢文。
如不照數交納。
立即收禁等語。
地方官養優縱賭。
騷擾黎民。
大幹法紀。
着文煜按照所奏各款。
秉公确查。
嚴參懲辦。
以儆官邪。
毋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勞輔芝被參各款。
查無實據。
惟失察廟會賭博。
衙役犯贓。
并受家丁蒙蔽。
緻招物議。
請交部照例議處。
從之。
○丙午。
上詣煙波緻爽殿東所問母後皇太後安。
西所問聖母皇太後安。
至丙辰皆如之。
○谕内閣、恭理喪儀王大臣、會同禮部奏治喪事宜。
條款内載缟素二十七日後。
皇太後以下在宮中素服。
現奉母後皇太後聖母皇太後懿旨。
仍率妃嫔等服缟素百日。
○又谕、各省督撫鹽關、向有呈進方物。
朕現在諒陰之中。
食處皆所不安。
着通谕各省督撫鹽政織造關差等、一應貢獻。
概行停止。
即食品亦不準呈進。
俟三年之後。
再候谕旨。
○又谕、本年順天鄉試。
着展期于九月内舉行。
本年補行恩科武會試、及順天武鄉試。
應如何展緩辦理之處。
着兵部迅速議奏。
尋奏、武會試展至十月舉行。
武鄉試展至十一月舉行。
從之。
○命恭理喪儀王大臣照例成服百日
○谕内閣、朕缵承大統。
母後皇後應尊為皇太後。
聖母應尊為皇太後。
所有應行典禮。
該衙門敬謹查例具奏。
○又谕、道光三十年。
皇祖宣宗成皇帝大事。
皇考曾遵嘉慶二十五年成例。
停止各省将軍督撫提鎮藩臬及鹽關織造等來京叩谒梓宮。
今皇考大行皇帝在山莊升遐。
恭奉梓宮回京。
除熱河都統本在熱河。
直隸總督已谕令前來熱河叩谒梓宮外。
其餘直隸各大員俱不必前來。
各路統兵大臣、各省将軍督撫副都統提鎮城守尉、并盛京侍郎、奉天府尹、西北兩路将軍大臣、及學政織造關差等、均不必奏請前來。
緻曠職守。
各該大臣将軍督撫提鎮等受皇考深恩。
惟當竭誠盡職。
以期無負委任。
不在儀節虛文也。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皇考大行皇帝龍馭上賓。
朕應恭奉梓宮回京。
進宮後暫安觀德殿。
所有一切典禮。
着在京恭理喪儀王大臣先期敬謹務備。
其沿途經過地方。
所有蘆殿地盤及橋深道路。
古北口以内。
着直隸總督恭辦。
古北口以外。
着直隸總督會同熱河都統恭辦。
着即督饬各該地方官妥速辦理。
務須一律寬平穩回。
不得草率遲誤。
其承辦各員。
不準藉名科派。
擾累闾閻。
以副皇考惠愛群黎至意。
○又谕、道光二十六年三月。
皇祖特降谕旨。
以二名不偏諱。
将來繼體承緒者。
上一字仍舊毋庸改避。
亦毋庸缺筆。
其下一字應如何缺筆之處。
臨時酌定。
以是着為令典等因。
欽此。
今朕敬遵成憲。
将禦名上一字仍舊書寫。
毋庸改避。
下一字毋庸缺筆。
凡臣工奏章内遇有此字。
着用淳字改避。
其奉旨以前所刻書籍。
俱毋庸議。
○乙巳。
上詣四知書屋問母後皇太後聖母皇太後安。
○谕内閣、自古神聖之君。
繼天立極。
必有隆稱顯号。
昭示來茲。
洵萬世不易之典也。
欽惟我皇考大行皇帝禦宇十有一年。
寅畏敬恭。
朝乾夕惕。
自承皇祖付畀以來。
無日不以敬天法祖勤政愛民為念。
郊壇大祀。
至誠昭格。
展敬陵廟。
盡制盡倫。
即位之初。
廣開言路。
褒答直臣。
手谕訓勵臣工。
痛戒因循。
杜貢獻以昭節儉。
闡性理以崇聖學。
勤求郅治。
整肅紀綱。
孜孜惟恐不及。
洎乎邊隅不靖。
小醜跳梁。
我皇考命将出師。
任賢勿貳。
豐縣連鎮之役。
疊次翦除巨憝。
捷書入告。
彌切戰兢。
未嘗稍自矜伐。
每當軍書旁午。
日昃不遑。
被覽章奏。
召對臣工。
親裁庶政。
不敢自暇自逸。
蓋十一年如一日。
偶值水旱偏災。
蠲除赈貸。
惟恐後時。
河工軍務。
不惜屢發帑金。
開海運以實倉儲。
廣中額以振文教。
敦睦宗支。
欽恤庶獄。
賞功罰罪。
莫不一秉至公。
至于聰明天亶。
聖學淵深。
炳煥大文。
超越今古。
舉行團練而武備脩明。
整饬戎行而軍威克振。
愚民悔罪投誠。
即寬其既往。
予以自新。
好生之德。
洽于民心。
凡此皆以天地之量為量。
以堯舜之心為心。
中外臣民。
所共聞共見者也。
予沖人仰承遺命。
寅紹丕基。
雖至德謙沖。
聖不自聖。
而永懷佑啟之恩。
宜備尊親之典。
詳考彜章。
恭上尊谥廟号。
着大學士九卿等詳察典禮。
敬謹具奏。
○又谕、惠親王系朕之叔祖。
其尋常召對、及内廷筵宴等禮節。
業經皇考大行皇帝加恩免其叩拜。
以示尊崇。
惇親王、恭親王、醇郡王、鐘郡王、孚郡王、均系朕之叔。
若于内廷召對。
動辄叩拜。
與諸臣略無區别。
朕心實有不安。
嗣後除朝會大典仍遵定例行禮外。
其尋常召對、以及三年後内廷宴赉。
均無庸叩拜。
至宮中祭神。
賜食祭肉。
應向上叩拜。
惟不必于朕前随衆行禮。
遇有賞賜物件。
着具摺謝恩。
無庸當面叩首。
以示朕敬長親親之至意。
○又谕、各遊牧蒙古王貝勒貝子公等、均受皇考厚恩多年。
伊等聞皇考大故。
自必同深哀恸。
各奏請來京叩谒梓宮。
若令概行前來。
往返勞苦。
轉無以仰副皇考矜恤蒙古之聖意。
況各遊牧均有應辦事件。
除本年年班禦前乾清門行走之蒙古汗、王、貝勒、貝子、公、紮薩克台吉、塔布囊等、着準其來京叩谒梓宮外。
其餘本年年班外邊行走之内外紮薩克蒙古汗、王、貝勒、貝子、公、紮薩克台吉、塔布囊、額驸等、及在遊牧内外紮薩克、青海、杜爾伯特、烏梁海、土爾扈特、和碩特等蒙古王、公、額驸、台吉等、及回子伯克等、均着停止來京。
着理藩院知照遵行。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順天寶坻縣知縣孫鴻基、向在甯河鹽店管事。
其同夥殷四、唐二等、共為湊赀報捐。
由驿丞保舉知縣。
殷四為門丁。
唐二管帳房。
朋比為奸。
緻蠹役朱守榮等橫行闾裡。
鹹豐十年。
因天津軍營捐饷。
勒令四十八堡、每堡出銀百兩。
而報解糧台。
僅銀一千二百兩。
又以查黑地為名。
每畝罰錢八吊、銀五錢又署良鄉縣知縣陳鸾、前在大城縣任内。
藉漏稅為名。
勒捐監生崔玉光糧一千石。
劉姓被龔姓砍傷。
該員以為碰傷。
勒令具結。
即将原告收監。
橫索數百千。
其為妾演戲作壽。
需索陋規。
被人奏參查辦有案。
該員到良鄉縣署任。
勒索民閑供應庫馬。
又潛匿監追逃員桂文鵬各等語。
地方官行為乖謬。
貪酷虐民。
大為地方之害。
着張祥河、董醇、按照摺内所參各款。
派委賢員前往嚴密訪查。
如有端倪。
即行撤任嚴參懲辦。
以儆官邪。
毋得稍涉回護。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孫鴻基現已病故。
應毋庸議。
陳鸾被參各劣款。
查無其事。
惟于大城縣民劉秀民、毆傷鞏成福一案。
并不按例詳報。
遽令和息。
實有不合。
請交部議處。
從之。
○又谕、有人奏、直隸安肅縣知縣勞輔芝、捐納出身。
到任後攜優演唱。
設局賭博。
紳民詞訟曲直不辨。
賄則必勝。
徵收錢糧。
勒增錢文。
如不照數交納。
立即收禁等語。
地方官養優縱賭。
騷擾黎民。
大幹法紀。
着文煜按照所奏各款。
秉公确查。
嚴參懲辦。
以儆官邪。
毋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勞輔芝被參各款。
查無實據。
惟失察廟會賭博。
衙役犯贓。
并受家丁蒙蔽。
緻招物議。
請交部照例議處。
從之。
○丙午。
上詣煙波緻爽殿東所問母後皇太後安。
西所問聖母皇太後安。
至丙辰皆如之。
○谕内閣、恭理喪儀王大臣、會同禮部奏治喪事宜。
條款内載缟素二十七日後。
皇太後以下在宮中素服。
現奉母後皇太後聖母皇太後懿旨。
仍率妃嫔等服缟素百日。
○又谕、各省督撫鹽關、向有呈進方物。
朕現在諒陰之中。
食處皆所不安。
着通谕各省督撫鹽政織造關差等、一應貢獻。
概行停止。
即食品亦不準呈進。
俟三年之後。
再候谕旨。
○又谕、本年順天鄉試。
着展期于九月内舉行。
本年補行恩科武會試、及順天武鄉試。
應如何展緩辦理之處。
着兵部迅速議奏。
尋奏、武會試展至十月舉行。
武鄉試展至十一月舉行。
從之。
○命恭理喪儀王大臣照例成服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