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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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卯。
以神靈顯應。
加山東郓城縣河馬村栗大王封号曰誠孚。
○以記名總兵官唐瑞廷為湖南鎮筸鎮總兵官。
○補鑄福建甯化縣儒學條記。
從巡撫王凱泰請也。
○壬辰。
谕軍機大臣等、沈葆桢等奏、台灣近日情形。
并淮軍到台一摺。
日本兵船尚未退出台灣。
刻下退兵章程。
業經定議。
惟此後海防各事宜。
亟須認真講求。
以期有備無患。
現在淮軍三起。
均抵澎湖。
應如何分紮要隘之處。
仍着沈葆桢等酌度情形。
妥為布置。
其南北開路以及郡城修築炮壘各事。
并着該大臣等悉心經理。
毋得以日本事已辦結。
稍形松勁。
剌桐腳莊民。
已與龜紋社釋嫌尋好。
琅<?王喬>諸社。
均受約束。
其餘亟須交第清查。
惟入山愈深。
番社愈雜。
北路複有生番撲犯碉樓傷斃兵丁之事。
亟應妥為籌辦。
俾番衆悉為我用。
藉可自固藩籬。
着沈葆桢、文煜、李鶴年、王凱泰、潘霨、饬令派出各員設法招徕。
随時撫恤。
招墾事宜。
仍須商同羅大春認真籌畫。
台郡城工。
業已過半。
安平炮台。
現拟設于三鲲身地方。
一切工程。
沈葆桢等務當悉心經畫。
毋得畏難思阻。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沈葆桢、文煜、李鶴年、王凱泰、并傳谕潘霨知之。
○兵部議覆浙閩總督李鶴年奏、請于福建陸路各營内。
挑練精兵五千四百四十八名。
分為十二燥。
以各本提鎮為統領。
各鎮仍歸提督節制。
以督标中軍副将為營務處。
饬令擇要駐紮。
練習行陣。
以申戎備。
應如所奏辦理。
從之。
○山西巡撫鮑源深奏、請将丁憂提督張樹屏留省辦理冬防。
允之。
○以記名提督黃秉鈞為山西太原鎮總兵官。
○賞八旗暨步軍營綠營兵丁一月錢糧。
○予積勞病故山西太原鎮總兵官王巨孝祭葬恤蔭。
○癸巳。
命都察院左都禦史廣壽、兵部右侍郎夏同善、馳往陝西查辦事件。
○以雲南克複順甯等城。
暨捦斬逆首馬德新出力。
賞總兵官岑有富、雷應山、一品封典。
參将馬治堂、唐發榮、戴運明、王瑞、段時行、王功甲、黃金林、遊擊胡占鳌、王浩能、都司王珍、王貴、巴圖魯名号。
知府林桂清、副将樊鐘溢等花翎。
通判鐘澐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追予雲南景東殉難署同知鄭自燿、署遊擊特通阿、合建專祠。
○乙未。
谕内閣、都察院奏、同官呈控債務。
兼有需索假吞情弊。
請旨交部訊辦一摺。
據稱都察院筆帖式武英、呈控署都事德全曾向該筆帖式兩次借用銀兩。
嗣經武英讨問。
該署都事聲稱盡為武英前次補缺請假之用。
反屢次索取規費。
将應分飯銀扣除不給等情。
經廣壽等傳訊兩造。
各執一詞。
亟應徹底根究。
署都事德全、着交刑部訊辦。
筆帖式武英、着聽候傳質。
○又谕、王文韶奏、請将身家不清之道員革職等語。
記名道唐繩武、向充原任乾州廳同知俞受欽長随。
辄敢投效軍營。
蒙混夤緣。
曆保至記名道。
且其平日遇事招搖。
欺詐百出。
亟應嚴行懲辦。
唐繩武着即行革職。
仍照律杖一百。
交地方官嚴行管束。
以肅官常。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大學士文祥奏、敬陳管見一摺。
台灣之事。
現雖權宜辦結。
而後患在在堪虞。
日本與閩浙一葦可杭。
倭人習慣食言。
難保不再生枝節。
前因議買鐵甲船及水炮台各節。
倉卒莫辦。
措手無從。
不得不為暫緩目前之計。
刻下事機已緩。
亟宜趕緊籌畫。
以期未雨綢缪。
豈可仍蹈因循故習。
着沈葆桢、文煜、李鶴年、王凱泰、潘霨、悉心籌商。
所有在台兵勇。
應如何酌留。
淮軍素稱得力。
現在業已到台。
應如何分紮防堵。
全台事宜。
應如何布置。
該大臣等務當妥為經畫。
以善将來。
并着李鴻章、李宗羲、将前議購買未成之鐵甲船水炮台及應用軍械等件。
迅速籌款購辦。
無論如何為難。
務須妥為設法。
庶幾兵械精良。
有備無患。
原摺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李鴻章、李宗羲、沈葆桢、文煜、李鶴年、王凱泰、并傳谕潘霨知之。
○己亥。
上不豫。
仍治事如常。
命軍機大臣李鴻藻恭代批答章奏。
○谕軍機大臣等、都興阿等奏、剿辦金州逸犯情形一摺。
逸犯高希田潛回夾心子地方。
經營總奎山等帶隊往捕。
該犯膽敢句結匪黨。
聚衆抗拒。
我兵奮勇沖擊。
斃匪多名。
高希田向北逃竄。
其餘匪黨。
竄由貔口街市。
歸并高希田圍寨。
亟應迅速捕拏。
以靖地方。
着都興阿等饬令派出隊伍。
馳赴金州貔口。
會合各軍協力兜捦。
相機辦理。
總期淨絕根株。
毋任蔓延為患。
其沿海各口岸。
并着都興阿等嚴密防範。
以杜竄越。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前任宗人府府丞朱學勤為大理寺卿。
○賞故輔國将軍謙榮母黃佳氏鎮國将軍半俸。
○補鑄廣西新甯州知州、懷集縣儒學、各印信條記。
從巡撫劉長佑請也。
以神靈顯應。
加山東郓城縣河馬村栗大王封号曰誠孚。
○以記名總兵官唐瑞廷為湖南鎮筸鎮總兵官。
○補鑄福建甯化縣儒學條記。
從巡撫王凱泰請也。
○壬辰。
谕軍機大臣等、沈葆桢等奏、台灣近日情形。
并淮軍到台一摺。
日本兵船尚未退出台灣。
刻下退兵章程。
業經定議。
惟此後海防各事宜。
亟須認真講求。
以期有備無患。
現在淮軍三起。
均抵澎湖。
應如何分紮要隘之處。
仍着沈葆桢等酌度情形。
妥為布置。
其南北開路以及郡城修築炮壘各事。
并着該大臣等悉心經理。
毋得以日本事已辦結。
稍形松勁。
剌桐腳莊民。
已與龜紋社釋嫌尋好。
琅<?王喬>諸社。
均受約束。
其餘亟須交第清查。
惟入山愈深。
番社愈雜。
北路複有生番撲犯碉樓傷斃兵丁之事。
亟應妥為籌辦。
俾番衆悉為我用。
藉可自固藩籬。
着沈葆桢、文煜、李鶴年、王凱泰、潘霨、饬令派出各員設法招徕。
随時撫恤。
招墾事宜。
仍須商同羅大春認真籌畫。
台郡城工。
業已過半。
安平炮台。
現拟設于三鲲身地方。
一切工程。
沈葆桢等務當悉心經畫。
毋得畏難思阻。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沈葆桢、文煜、李鶴年、王凱泰、并傳谕潘霨知之。
○兵部議覆浙閩總督李鶴年奏、請于福建陸路各營内。
挑練精兵五千四百四十八名。
分為十二燥。
以各本提鎮為統領。
各鎮仍歸提督節制。
以督标中軍副将為營務處。
饬令擇要駐紮。
練習行陣。
以申戎備。
應如所奏辦理。
從之。
○山西巡撫鮑源深奏、請将丁憂提督張樹屏留省辦理冬防。
允之。
○以記名提督黃秉鈞為山西太原鎮總兵官。
○賞八旗暨步軍營綠營兵丁一月錢糧。
○予積勞病故山西太原鎮總兵官王巨孝祭葬恤蔭。
○癸巳。
命都察院左都禦史廣壽、兵部右侍郎夏同善、馳往陝西查辦事件。
○以雲南克複順甯等城。
暨捦斬逆首馬德新出力。
賞總兵官岑有富、雷應山、一品封典。
參将馬治堂、唐發榮、戴運明、王瑞、段時行、王功甲、黃金林、遊擊胡占鳌、王浩能、都司王珍、王貴、巴圖魯名号。
知府林桂清、副将樊鐘溢等花翎。
通判鐘澐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追予雲南景東殉難署同知鄭自燿、署遊擊特通阿、合建專祠。
○乙未。
谕内閣、都察院奏、同官呈控債務。
兼有需索假吞情弊。
請旨交部訊辦一摺。
據稱都察院筆帖式武英、呈控署都事德全曾向該筆帖式兩次借用銀兩。
嗣經武英讨問。
該署都事聲稱盡為武英前次補缺請假之用。
反屢次索取規費。
将應分飯銀扣除不給等情。
經廣壽等傳訊兩造。
各執一詞。
亟應徹底根究。
署都事德全、着交刑部訊辦。
筆帖式武英、着聽候傳質。
○又谕、王文韶奏、請将身家不清之道員革職等語。
記名道唐繩武、向充原任乾州廳同知俞受欽長随。
辄敢投效軍營。
蒙混夤緣。
曆保至記名道。
且其平日遇事招搖。
欺詐百出。
亟應嚴行懲辦。
唐繩武着即行革職。
仍照律杖一百。
交地方官嚴行管束。
以肅官常。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大學士文祥奏、敬陳管見一摺。
台灣之事。
現雖權宜辦結。
而後患在在堪虞。
日本與閩浙一葦可杭。
倭人習慣食言。
難保不再生枝節。
前因議買鐵甲船及水炮台各節。
倉卒莫辦。
措手無從。
不得不為暫緩目前之計。
刻下事機已緩。
亟宜趕緊籌畫。
以期未雨綢缪。
豈可仍蹈因循故習。
着沈葆桢、文煜、李鶴年、王凱泰、潘霨、悉心籌商。
所有在台兵勇。
應如何酌留。
淮軍素稱得力。
現在業已到台。
應如何分紮防堵。
全台事宜。
應如何布置。
該大臣等務當妥為經畫。
以善将來。
并着李鴻章、李宗羲、将前議購買未成之鐵甲船水炮台及應用軍械等件。
迅速籌款購辦。
無論如何為難。
務須妥為設法。
庶幾兵械精良。
有備無患。
原摺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李鴻章、李宗羲、沈葆桢、文煜、李鶴年、王凱泰、并傳谕潘霨知之。
○己亥。
上不豫。
仍治事如常。
命軍機大臣李鴻藻恭代批答章奏。
○谕軍機大臣等、都興阿等奏、剿辦金州逸犯情形一摺。
逸犯高希田潛回夾心子地方。
經營總奎山等帶隊往捕。
該犯膽敢句結匪黨。
聚衆抗拒。
我兵奮勇沖擊。
斃匪多名。
高希田向北逃竄。
其餘匪黨。
竄由貔口街市。
歸并高希田圍寨。
亟應迅速捕拏。
以靖地方。
着都興阿等饬令派出隊伍。
馳赴金州貔口。
會合各軍協力兜捦。
相機辦理。
總期淨絕根株。
毋任蔓延為患。
其沿海各口岸。
并着都興阿等嚴密防範。
以杜竄越。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前任宗人府府丞朱學勤為大理寺卿。
○賞故輔國将軍謙榮母黃佳氏鎮國将軍半俸。
○補鑄廣西新甯州知州、懷集縣儒學、各印信條記。
從巡撫劉長佑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