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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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司張興泰、祭葬世職。
○庚寅。
谕軍機大臣等、劉長佑、馮子材奏、官軍暫留越南。
并剿辦各屬土匪各摺片。
劉玉成等所部兵勇。
現因越南尚未派兵接防。
一時不能入關。
馮子材已照該國所請。
暫留鎮柳選建等營。
扼紮太轄。
現籌選練防軍。
慎固封守。
辦理尚妥。
即着劉長佑、馮子材、照會該國。
迅速派兵接防。
一面饬令劉玉成等、先就戍所各營認真挑汰。
俟大軍入關。
即于邊境各要隘妥籌布置。
毋稍疏虞。
思南太鎮及北流岑溪等處土匪。
現經次第摉捕。
巨憝殲除。
該撫等仍當饬令派出各營及地方文武。
迅将逸匪悉數捕獲。
毋留餘孽。
并将善後事宜妥為區畫。
以衛地方。
此次剿匪出力各員。
着準其擇尤彙案請獎。
毋許冒濫。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辛卯。
孝靜成皇後忌辰。
遣官祭慕東陵。
○以通州驗收米石完竣。
予署倉場侍郎宜振議叙。
○予故江西布政使龍啟瑞入祀名宦祠。
從巡撫劉坤一請也。
○壬辰。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富和奏、布倫托海農民開墾耕種及十蘇木台站雇覓駝馬需用銀兩。
請饬部撥銀二萬兩。
當谕令戶部籌撥。
茲據該部奏稱、新疆月饷。
自同治五年奉撥起。
截至本年六月止。
山西欠解銀四十七萬二千兩。
山東欠解銀二百二十五萬五千兩。
河南欠解銀一百五十六萬一千餘兩。
直隸欠解銀十萬五千兩。
惟山東積欠。
為數最多。
此次富和請饷。
拟即于山東積欠新疆協饷項下提撥銀二萬兩等語。
着丁寶桢迅即如數籌撥。
委員解交綏遠城。
由定安轉解塔爾巴哈台。
交富和收用。
此項饷銀未到以前。
着富和仍遵前旨。
與榮全籌商。
通融接濟。
其山東山西河南直隸曆年欠解新疆月饷銀兩。
并着丁桢、鮑源深、錢鼎銘、李鴻章、陸續籌解。
以後月饷。
仍當源源報解。
毋稍延欠。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奎昌等奏、遵旨遣撤安插棍噶紮勒參營衆一摺。
棍噶紮勒參現帶索倫馬步民兵三百餘名。
由台路徑赴塔城。
其厄魯特兵隊。
俟将所帶喇嘛親族安插阿勒台山後。
再行赴塔。
業經奎昌等發給口分。
雇備駝馬。
于六月十三日拔營西進。
惟棍噶紮勒參所部。
雜湊成軍。
營規未必整肅。
該呼圖克圖性複喜事。
尤當妥為駕馭。
方能就我範圍。
刻下所部索倫厄魯特官兵。
全赴塔城。
人數不少。
富和當申明紀律。
加意約束。
毋令滋生事端。
并着奎昌等随時确探。
妥籌兼顧。
不得因該營已赴塔城。
遂存膜視。
另片奏、科城積欠應撥烏城官兵口糧。
據常順等咨商劃撥饷銀。
通喇采辦。
懇請饷撥折支軍糧銀五萬兩等語。
着照所請。
即由戶部如數妥籌撥給。
此項銀兩一時未能解到。
準由軍饷銀内先行動支。
每石口糧。
照議折給銀四兩。
俟軍務告蒇。
仍着照章辦理。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兵部議覆原任兩江總督曾國藩續議江蘇水師章程。
一、外海六營。
分為三起。
輪流巡哨。
一、内洋五營。
分界管轄。
按期會哨。
一、裡河五營。
各按汛地巡緝。
一。
淞南淞北太湖左右四營。
各添船三号。
每号配兵十四名。
一、水營所遺陸汛。
分撥附近各營兼管。
一、京口三營原轄之大沙洲。
撥歸陸迅巡防。
一、狼山鎮屬之海門營。
改隸蘇松鎮管轄。
一、蘇松三營陸汛原留陸兵一百名。
加留四百名。
千總把總外委共十員。
上海留兵二百名。
汛弁兩員。
一、江面失事處分。
即照前次會議章程核議。
一、應造船隻。
分别派營駕駛。
一、裁撤千總八員。
把總二十四員。
改設外委三十四員。
以符定制。
一、酌定外委薪糧。
一、外海六營營官衙署。
各給差兵十名。
一、水師提鎮兼轄陸營。
例馬照舊支給。
不得兼支座船。
太湖右營。
系以都司為營官。
應給坐船二号。
一、内洋五營。
升拔考驗。
照外海水師例辦理。
裡河五營。
照内河水師例辦理。
一、增添稿書五十三名。
書識二百八十六名。
一、裡河水師各船。
需用旗幟号衣等項。
每年發銀制給。
一、加給水師提督及蘇松狼山福山三鎮總官兵巡洋經費。
稿書書識五年役滿。
考職送部。
一、外海内各船。
共配炮位六百一十六尊。
洋槍八百八十杆。
一、各船火藥經費。
在上海蘇州各局領給。
一、新立各營官兵俸薪養廉等項。
每年約需銀二十三萬兩有奇。
不至浮于舊額。
以上二十一條。
均應如所奏辦理。
從之。
○癸巳。
上奉慈安皇太後慈禧皇太後幸漱芳齋。
侍午膳。
○甲午。
慈安皇太後聖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奉先殿。
○上率王以下文武大臣詣慈甯門行慶賀禮。
衆官于午門外行禮。
○詣鐘粹宮慈安皇太後前。
侍早膳。
○奉慈安皇太後慈禧皇太後幸漱芳齋。
侍午膳。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安嶽縣民唐自沅妻謝氏。
○乙未。
谕軍機大臣等、曾璧光等奏、剿除牛角坡逸匪。
并攻拔香爐山賊巢。
殲除逆首李宰腐等。
下遊一律肅清一摺。
黔省下遊苗教各匪。
疊次肆擾。
勢甚猖獗。
經曾璧光等會同湘軍實力攻剿。
現在下遊地方肅清。
辦理甚為妥速。
惟苗疆甫定。
營制未複。
○庚寅。
谕軍機大臣等、劉長佑、馮子材奏、官軍暫留越南。
并剿辦各屬土匪各摺片。
劉玉成等所部兵勇。
現因越南尚未派兵接防。
一時不能入關。
馮子材已照該國所請。
暫留鎮柳選建等營。
扼紮太轄。
現籌選練防軍。
慎固封守。
辦理尚妥。
即着劉長佑、馮子材、照會該國。
迅速派兵接防。
一面饬令劉玉成等、先就戍所各營認真挑汰。
俟大軍入關。
即于邊境各要隘妥籌布置。
毋稍疏虞。
思南太鎮及北流岑溪等處土匪。
現經次第摉捕。
巨憝殲除。
該撫等仍當饬令派出各營及地方文武。
迅将逸匪悉數捕獲。
毋留餘孽。
并将善後事宜妥為區畫。
以衛地方。
此次剿匪出力各員。
着準其擇尤彙案請獎。
毋許冒濫。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辛卯。
孝靜成皇後忌辰。
遣官祭慕東陵。
○以通州驗收米石完竣。
予署倉場侍郎宜振議叙。
○予故江西布政使龍啟瑞入祀名宦祠。
從巡撫劉坤一請也。
○壬辰。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富和奏、布倫托海農民開墾耕種及十蘇木台站雇覓駝馬需用銀兩。
請饬部撥銀二萬兩。
當谕令戶部籌撥。
茲據該部奏稱、新疆月饷。
自同治五年奉撥起。
截至本年六月止。
山西欠解銀四十七萬二千兩。
山東欠解銀二百二十五萬五千兩。
河南欠解銀一百五十六萬一千餘兩。
直隸欠解銀十萬五千兩。
惟山東積欠。
為數最多。
此次富和請饷。
拟即于山東積欠新疆協饷項下提撥銀二萬兩等語。
着丁寶桢迅即如數籌撥。
委員解交綏遠城。
由定安轉解塔爾巴哈台。
交富和收用。
此項饷銀未到以前。
着富和仍遵前旨。
與榮全籌商。
通融接濟。
其山東山西河南直隸曆年欠解新疆月饷銀兩。
并着丁桢、鮑源深、錢鼎銘、李鴻章、陸續籌解。
以後月饷。
仍當源源報解。
毋稍延欠。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奎昌等奏、遵旨遣撤安插棍噶紮勒參營衆一摺。
棍噶紮勒參現帶索倫馬步民兵三百餘名。
由台路徑赴塔城。
其厄魯特兵隊。
俟将所帶喇嘛親族安插阿勒台山後。
再行赴塔。
業經奎昌等發給口分。
雇備駝馬。
于六月十三日拔營西進。
惟棍噶紮勒參所部。
雜湊成軍。
營規未必整肅。
該呼圖克圖性複喜事。
尤當妥為駕馭。
方能就我範圍。
刻下所部索倫厄魯特官兵。
全赴塔城。
人數不少。
富和當申明紀律。
加意約束。
毋令滋生事端。
并着奎昌等随時确探。
妥籌兼顧。
不得因該營已赴塔城。
遂存膜視。
另片奏、科城積欠應撥烏城官兵口糧。
據常順等咨商劃撥饷銀。
通喇采辦。
懇請饷撥折支軍糧銀五萬兩等語。
着照所請。
即由戶部如數妥籌撥給。
此項銀兩一時未能解到。
準由軍饷銀内先行動支。
每石口糧。
照議折給銀四兩。
俟軍務告蒇。
仍着照章辦理。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兵部議覆原任兩江總督曾國藩續議江蘇水師章程。
一、外海六營。
分為三起。
輪流巡哨。
一、内洋五營。
分界管轄。
按期會哨。
一、裡河五營。
各按汛地巡緝。
一。
淞南淞北太湖左右四營。
各添船三号。
每号配兵十四名。
一、水營所遺陸汛。
分撥附近各營兼管。
一、京口三營原轄之大沙洲。
撥歸陸迅巡防。
一、狼山鎮屬之海門營。
改隸蘇松鎮管轄。
一、蘇松三營陸汛原留陸兵一百名。
加留四百名。
千總把總外委共十員。
上海留兵二百名。
汛弁兩員。
一、江面失事處分。
即照前次會議章程核議。
一、應造船隻。
分别派營駕駛。
一、裁撤千總八員。
把總二十四員。
改設外委三十四員。
以符定制。
一、酌定外委薪糧。
一、外海六營營官衙署。
各給差兵十名。
一、水師提鎮兼轄陸營。
例馬照舊支給。
不得兼支座船。
太湖右營。
系以都司為營官。
應給坐船二号。
一、内洋五營。
升拔考驗。
照外海水師例辦理。
裡河五營。
照内河水師例辦理。
一、增添稿書五十三名。
書識二百八十六名。
一、裡河水師各船。
需用旗幟号衣等項。
每年發銀制給。
一、加給水師提督及蘇松狼山福山三鎮總官兵巡洋經費。
稿書書識五年役滿。
考職送部。
一、外海内各船。
共配炮位六百一十六尊。
洋槍八百八十杆。
一、各船火藥經費。
在上海蘇州各局領給。
一、新立各營官兵俸薪養廉等項。
每年約需銀二十三萬兩有奇。
不至浮于舊額。
以上二十一條。
均應如所奏辦理。
從之。
○癸巳。
上奉慈安皇太後慈禧皇太後幸漱芳齋。
侍午膳。
○甲午。
慈安皇太後聖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奉先殿。
○上率王以下文武大臣詣慈甯門行慶賀禮。
衆官于午門外行禮。
○詣鐘粹宮慈安皇太後前。
侍早膳。
○奉慈安皇太後慈禧皇太後幸漱芳齋。
侍午膳。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安嶽縣民唐自沅妻謝氏。
○乙未。
谕軍機大臣等、曾璧光等奏、剿除牛角坡逸匪。
并攻拔香爐山賊巢。
殲除逆首李宰腐等。
下遊一律肅清一摺。
黔省下遊苗教各匪。
疊次肆擾。
勢甚猖獗。
經曾璧光等會同湘軍實力攻剿。
現在下遊地方肅清。
辦理甚為妥速。
惟苗疆甫定。
營制未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