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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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巡撫楊昌浚請也。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譚鐘麟奏、籌辦陝省邊防。
并探聞甘肅軍情各摺片。
據稱甘肅兩當徽縣。
均有零股回逆竄擾。
調李輝武所部。
由略陽鳳縣出境扼紮。
遣撤王名滔略武四營。
由李輝武另募六營。
分别布置。
并留譚仁芳所部四營。
駐守隴寶。
均着照所拟辦理。
該護撫仍當饬令李輝武等。
勤加偵探。
嚴密堵剿。
毋任賊蹤擾及陝境。
邵亨豫計可抵任。
并着将陝省防剿事宜。
妥為籌備。
以固疆圉。
前聞甘省官軍。
進攻新路坡賊卡。
傷亡多人。
各軍退屯高家集。
并聞提督傅先宗中炮陣亡。
似此情形。
賊勢頗為猖獗。
日久未據左宗棠奏報。
殊深廑系。
茲據譚鐘麟奏探聞西甯河州兩處回酋。
先後赴安定大營投誠。
願繳槍炮馬匹等語。
回匪詭谲性成。
每當攻剿吃緊時。
以投誠為緩兵之計。
刻下該逆是否真心悔罪。
左宗棠務當體察情形。
妥慎籌辦。
不可稍涉大意。
緻為所绐。
其各處要隘。
仍須分派各軍。
加意堵遏。
以防乘間紛竄。
後路運道。
現在有無梗阻。
并近日前敵軍情若何。
着即迅速奏聞。
曹克忠所需募勇經費。
前據李鴻章奏、已饬後路糧台搭解赴陝。
該提督即當懔遵前旨。
速籌整理。
拔隊西進。
毋稍遷延。
将此由五百裡谕知左宗棠、邵亨豫、并傳谕譚鐘麟、曹克忠知之。
○以詹事府詹事馬恩溥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
○追予廣東嘉應殉難署知州知府文晟谥壯烈。
○甲申。
谕内閣、丁寶桢奏、堵築侯家林決口。
現已合龍一摺。
山東侯家林決口。
經丁寶桢親赴工次。
督率布政使文彬等。
嚴饬在工各員弁。
陸續進占南北雨壩。
于本月二十四日合龍。
工程一律堅實。
覽奏實深欣慰。
丁寶桢勇于任事。
督率有方。
未及兩月。
克竟全功。
辦理實為妥速。
着交部從優議叙。
另片奏、請将出力守備獎勵等語。
前任東河守備劉蓁、挑穵引河。
節費省夫。
成功迅速。
着賞換花翎。
并賞銀五百兩。
以示優異。
又片奏、此次工程。
請免照例報銷等語。
東省郓城地方。
舊未設有廳汛。
辦理河工。
亦無成案可循。
此次工程用款。
着開單奏明。
咨部存案。
免其按照成例報部覆銷。
他處工程有案可循者。
不得援以為例。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内閣學士宋晉奏、制造輪船。
糜費太重。
請暫行停止。
○當谕文煜、王凱泰、斟酌情形。
奏明辦理。
茲據奏、閩省制造輪船。
原議制造十六号。
定以鐵廠開工之日起。
立限五年。
經費不逾三百萬兩。
現計先後造成下水者六号。
具報開工者三号。
其撥解經費。
截至上年十二月止。
已撥過正款銀三百十五萬兩。
另解過養船經費銀二十五萬兩。
用款已較原估有增。
造成各号輪船。
雖均靈捷。
較之外洋兵船。
尚多不及。
其第七八号船隻。
計本年夏間方克蒇工。
第九号出洋尚無準期。
應否即将輪船局暫行停止。
請旨遵行等語。
左宗棠前議創造輪船。
用意深遠。
惟造未及半。
用數已過原估。
且禦侮仍無把握。
其未成之船三号。
續需經費尚多。
當此用款支绌之時。
暫行停止。
固節省帑金之一道。
惟天下事創始甚難。
即裁撤亦不可草率從事。
且當時設局。
意主自強。
此時所造輪船。
既據奏稱較之外洋兵船。
尚多不及。
自應力求制勝之法。
若遽從節用起見。
恐失當日經營締造之苦心。
着李鴻章、左宗棠、沈葆桢、通盤籌畫。
現在究竟應否裁撤。
或不能即時裁撤。
并将局内浮費如何減省以節經費。
輪船如何制造方可以禦外侮各節。
悉心酌議具奏。
如船局暫可停止。
左宗棠原議五年限内。
應給洋員洋匠辛工并回國盤費加獎銀兩。
及定買外洋物料勢難退回應給價值者。
即着會商文煜、王凱泰、酌量籌撥。
該局除造輪船外。
洋槍洋炮火藥等件。
是否尚須制造。
及船廠裁撤後。
局中機器物料。
應如何安置存儲之處。
并着妥籌辦理。
已經造成船隻。
文煜等以撥給殷商駕駛。
殊為可惜。
拟将洋藥票稅一款。
仍作為養船經費。
酌留兩号出洋訓練。
即着照所議辦理。
其餘各船。
俟各省咨調時。
分别派往。
将此由五百裡各密谕知之。
○又谕、文煜、王凱泰奏、台灣道員缺。
調補無員。
請旨<??閑>放一摺。
福建遇缺提奏道夏獻綸、既據該署督等奏稱熟悉該處情形。
可期勝任。
所有台灣道員缺。
即着夏獻綸先行署理。
該處地方緊要。
且時有交涉外國事件。
非體用兼優之員。
辦理易滋贻誤。
夏獻綸到任後。
仍着文煜等随時察看。
如不能勝任。
或于辦理交涉事務。
未能剛柔合宜。
即着據實奏聞。
不得以保奏在前。
稍存回護。
将此各谕令知之。
○兩廣總督瑞麟奏、訊明越南匪首蘇帼漢等正法。
得旨、仍着嚴拏蘇亞鄧。
并将逃竄餘匪悉數捕獲。
以絕根株。
○以山東侯家林決口合龍。
予布政使文彬等優叙。
賞同知曹文振等花翎。
千總冉立墉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從巡撫楊昌浚請也。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譚鐘麟奏、籌辦陝省邊防。
并探聞甘肅軍情各摺片。
據稱甘肅兩當徽縣。
均有零股回逆竄擾。
調李輝武所部。
由略陽鳳縣出境扼紮。
遣撤王名滔略武四營。
由李輝武另募六營。
分别布置。
并留譚仁芳所部四營。
駐守隴寶。
均着照所拟辦理。
該護撫仍當饬令李輝武等。
勤加偵探。
嚴密堵剿。
毋任賊蹤擾及陝境。
邵亨豫計可抵任。
并着将陝省防剿事宜。
妥為籌備。
以固疆圉。
前聞甘省官軍。
進攻新路坡賊卡。
傷亡多人。
各軍退屯高家集。
并聞提督傅先宗中炮陣亡。
似此情形。
賊勢頗為猖獗。
日久未據左宗棠奏報。
殊深廑系。
茲據譚鐘麟奏探聞西甯河州兩處回酋。
先後赴安定大營投誠。
願繳槍炮馬匹等語。
回匪詭谲性成。
每當攻剿吃緊時。
以投誠為緩兵之計。
刻下該逆是否真心悔罪。
左宗棠務當體察情形。
妥慎籌辦。
不可稍涉大意。
緻為所绐。
其各處要隘。
仍須分派各軍。
加意堵遏。
以防乘間紛竄。
後路運道。
現在有無梗阻。
并近日前敵軍情若何。
着即迅速奏聞。
曹克忠所需募勇經費。
前據李鴻章奏、已饬後路糧台搭解赴陝。
該提督即當懔遵前旨。
速籌整理。
拔隊西進。
毋稍遷延。
将此由五百裡谕知左宗棠、邵亨豫、并傳谕譚鐘麟、曹克忠知之。
○以詹事府詹事馬恩溥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
○追予廣東嘉應殉難署知州知府文晟谥壯烈。
○甲申。
谕内閣、丁寶桢奏、堵築侯家林決口。
現已合龍一摺。
山東侯家林決口。
經丁寶桢親赴工次。
督率布政使文彬等。
嚴饬在工各員弁。
陸續進占南北雨壩。
于本月二十四日合龍。
工程一律堅實。
覽奏實深欣慰。
丁寶桢勇于任事。
督率有方。
未及兩月。
克竟全功。
辦理實為妥速。
着交部從優議叙。
另片奏、請将出力守備獎勵等語。
前任東河守備劉蓁、挑穵引河。
節費省夫。
成功迅速。
着賞換花翎。
并賞銀五百兩。
以示優異。
又片奏、此次工程。
請免照例報銷等語。
東省郓城地方。
舊未設有廳汛。
辦理河工。
亦無成案可循。
此次工程用款。
着開單奏明。
咨部存案。
免其按照成例報部覆銷。
他處工程有案可循者。
不得援以為例。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内閣學士宋晉奏、制造輪船。
糜費太重。
請暫行停止。
○當谕文煜、王凱泰、斟酌情形。
奏明辦理。
茲據奏、閩省制造輪船。
原議制造十六号。
定以鐵廠開工之日起。
立限五年。
經費不逾三百萬兩。
現計先後造成下水者六号。
具報開工者三号。
其撥解經費。
截至上年十二月止。
已撥過正款銀三百十五萬兩。
另解過養船經費銀二十五萬兩。
用款已較原估有增。
造成各号輪船。
雖均靈捷。
較之外洋兵船。
尚多不及。
其第七八号船隻。
計本年夏間方克蒇工。
第九号出洋尚無準期。
應否即将輪船局暫行停止。
請旨遵行等語。
左宗棠前議創造輪船。
用意深遠。
惟造未及半。
用數已過原估。
且禦侮仍無把握。
其未成之船三号。
續需經費尚多。
當此用款支绌之時。
暫行停止。
固節省帑金之一道。
惟天下事創始甚難。
即裁撤亦不可草率從事。
且當時設局。
意主自強。
此時所造輪船。
既據奏稱較之外洋兵船。
尚多不及。
自應力求制勝之法。
若遽從節用起見。
恐失當日經營締造之苦心。
着李鴻章、左宗棠、沈葆桢、通盤籌畫。
現在究竟應否裁撤。
或不能即時裁撤。
并将局内浮費如何減省以節經費。
輪船如何制造方可以禦外侮各節。
悉心酌議具奏。
如船局暫可停止。
左宗棠原議五年限内。
應給洋員洋匠辛工并回國盤費加獎銀兩。
及定買外洋物料勢難退回應給價值者。
即着會商文煜、王凱泰、酌量籌撥。
該局除造輪船外。
洋槍洋炮火藥等件。
是否尚須制造。
及船廠裁撤後。
局中機器物料。
應如何安置存儲之處。
并着妥籌辦理。
已經造成船隻。
文煜等以撥給殷商駕駛。
殊為可惜。
拟将洋藥票稅一款。
仍作為養船經費。
酌留兩号出洋訓練。
即着照所議辦理。
其餘各船。
俟各省咨調時。
分别派往。
将此由五百裡各密谕知之。
○又谕、文煜、王凱泰奏、台灣道員缺。
調補無員。
請旨<??閑>放一摺。
福建遇缺提奏道夏獻綸、既據該署督等奏稱熟悉該處情形。
可期勝任。
所有台灣道員缺。
即着夏獻綸先行署理。
該處地方緊要。
且時有交涉外國事件。
非體用兼優之員。
辦理易滋贻誤。
夏獻綸到任後。
仍着文煜等随時察看。
如不能勝任。
或于辦理交涉事務。
未能剛柔合宜。
即着據實奏聞。
不得以保奏在前。
稍存回護。
将此各谕令知之。
○兩廣總督瑞麟奏、訊明越南匪首蘇帼漢等正法。
得旨、仍着嚴拏蘇亞鄧。
并将逃竄餘匪悉數捕獲。
以絕根株。
○以山東侯家林決口合龍。
予布政使文彬等優叙。
賞同知曹文振等花翎。
千總冉立墉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