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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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代行禮。
○上奉慈安皇太後慈禧皇太後幸漱芳齋。
侍午膳。
○谕軍機大臣等、英翰奏、饷源日绌。
現籌辦理情形一摺。
據稱皖省饷需。
入不敷出。
迩年以來積欠防軍饷銀及左宗棠軍饷。
為數甚多。
現拟于防軍内酌量裁撤。
仍留精銳等語。
所籌尚妥。
惟現在湖南益陽等縣會匪滋事。
各路遣散勇丁。
時虞句結。
即着英翰将新撤各勇妥為钤束。
毋令滋生事端。
皖省與楚北相近。
水陸要隘。
尤須兵勇嚴防。
該撫所留勇丁。
務當勤加訓練。
實事求是。
俾成勁旅。
以備不虞。
皖省月撥協甘饷銀二萬兩。
據稱自八年迄今。
已欠三十二萬兩。
請自本年四月起。
将月解左宗棠軍饷暫為停緩。
行将舊欠之饷盡籌盡解。
俟此項欠饷解竣。
再行按月協濟等語。
着戶部議奏。
建平匪徒滋事。
前谕該撫派員摉捕餘匪。
現在辦理情形如何。
匪首關汶溎、在孝豐縣山内。
曾否會同浙江兵勇拏獲。
并着迅速奏聞。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乙未。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左宗棠奏、請禁絕回民新教一摺。
所稱乾隆年閑。
逆回馬明心等創立新教。
惑衆滋事。
先後伏誅。
根株未絕至馬化漋之父馬二等、複以新教私相傳授。
遂至釀成變亂。
皆由新教行為詭僻。
足以誘惑愚回。
迷而不悟。
現在馬化漋雖已伏法。
而新教傳染漸廣。
必須嚴加禁絕。
以杜亂萌等語。
所奏自為思患豫防起見。
惟回民散居各省。
同隸編氓。
各安生業。
若因區别舊教新教。
設為厲禁。
地方官稍不加察。
書吏藉此摉求騷擾。
必至回衆驚疑。
轉生枝節。
從前乾隆四十九年。
回逆田五等滋事以後。
欽奉高宗純皇帝聖谕。
查辦此事。
止當分别從逆與否邪正之殊。
不必論其教之新舊。
欽此。
嗣于乾隆五十四年。
經勒保奏稱、新教為回教之大害。
拟令靜甯等處頭人。
訪察禀首。
複奉聖谕。
令其設法化導。
不可區别新舊之名。
仰見垂訓周詳。
具有深意。
此次馬化漋倡亂。
及身既被刑誅。
徒黨亦遭殲戮。
正可借此剀切曉谕。
俾該回衆等及早改悔。
不至誤入迷途。
自陷罪戾。
該督現既出示所屬州縣。
禁習新教。
并準自悔免罪。
仍着嚴饬該地方官妥為開導。
不可操之過蹙。
緻激事端。
所請饬令各省一體禁絕之處。
可從緩辦理也。
将此谕令知之。
○丙申。
谕内閣、工部右侍郎童華、着授奕詳、奕詢、奕谟讀。
○谕軍機大臣等、定安奏、遵籌轉運糧食事宜。
請饬察哈爾烏裡雅蘇台多備牛車駝隻等語。
軍行遠道。
糧食最關緊要。
必須源源接運。
方可免匮乏之虞。
定安因大同官兵業經出口。
即将歸綏所辦軍糧。
饬派土默特官兵領解頭批。
于四月二十五日。
由歸化起運。
送至濟斯洪果爾。
交參領畢都爾業接收轉解。
以次陸續分批運往。
所辦甚是。
惟時當夏令。
駝隻毛脫。
不能負重緻遠。
非設法協濟。
必至贻誤事機。
着文盛趕緊多備牛車。
妥為轉運。
以輔駝力之不足。
其烏城一帶台站。
并着奎昌、榮全、多布沁紮木楚、認真整理。
并将牛車駝隻寬為豫備。
務使軍糧随到随解。
不至壅滞中途。
庶可收飽騰之效。
金順到任以後。
亦着一體遵辦。
毋稍懈弛。
至歸綏代察哈爾購備軍糧一節。
俟出口征兵接踵遄發後。
文盛即派員攜價赴綏。
會同定安派出各員。
妥籌采買轉運。
以裕兵食。
杜嘎爾前奏、逆匪向東侵犯。
當經谕令該副都統偵賊所向。
實力進剿。
現在賊勢若何。
官軍曾否接仗。
着杜嘎爾懔遵前旨。
星馳探剿。
不得頓兵不進。
日久無功。
仍将近日軍情随時具奏。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馮子材、康國器奏、剿辦邊境土匪。
克複越南木馬省城。
暨籌議剿撫機宜各摺片。
馮子材籌辦越南踞匪。
督兵前進。
取道南甯。
先将宣化隆安股匪次第剿除。
肅清内地伏莽。
鎮安官軍。
會同夷兵。
平毀大嶺荼嶺等處賊巢。
攻克木馬省城。
剿辦尚為得手該提督現已派撥兩營駐守。
并咨照越南。
派兵嚴防要隘。
免蹈上年覆轍。
又為賊踞。
即着馮子材督兵迅赴龍州。
就近察看情形。
妥籌剿撫。
期于一勞永逸。
綏藩服而固邊防。
不得敷衍了事。
宣化隆安餘匪。
并着馮子材、康國器、嚴饬地方文武認真摉捕。
免緻餘燼複然。
此次出力員弁。
準其擇尤保獎。
毋許冒濫。
蘇帼漢就撫後。
仍複觀望懷疑。
越南近又有股匪十數起。
猶須懾以兵力。
馮子材等拟。
俟各軍到防後。
約會該國。
先将邊界各匪分别剿撫。
即分軍扼要駐紮。
随時相機應援。
所籌尚是。
惟當實力協助
○上奉慈安皇太後慈禧皇太後幸漱芳齋。
侍午膳。
○谕軍機大臣等、英翰奏、饷源日绌。
現籌辦理情形一摺。
據稱皖省饷需。
入不敷出。
迩年以來積欠防軍饷銀及左宗棠軍饷。
為數甚多。
現拟于防軍内酌量裁撤。
仍留精銳等語。
所籌尚妥。
惟現在湖南益陽等縣會匪滋事。
各路遣散勇丁。
時虞句結。
即着英翰将新撤各勇妥為钤束。
毋令滋生事端。
皖省與楚北相近。
水陸要隘。
尤須兵勇嚴防。
該撫所留勇丁。
務當勤加訓練。
實事求是。
俾成勁旅。
以備不虞。
皖省月撥協甘饷銀二萬兩。
據稱自八年迄今。
已欠三十二萬兩。
請自本年四月起。
将月解左宗棠軍饷暫為停緩。
行将舊欠之饷盡籌盡解。
俟此項欠饷解竣。
再行按月協濟等語。
着戶部議奏。
建平匪徒滋事。
前谕該撫派員摉捕餘匪。
現在辦理情形如何。
匪首關汶溎、在孝豐縣山内。
曾否會同浙江兵勇拏獲。
并着迅速奏聞。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乙未。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左宗棠奏、請禁絕回民新教一摺。
所稱乾隆年閑。
逆回馬明心等創立新教。
惑衆滋事。
先後伏誅。
根株未絕至馬化漋之父馬二等、複以新教私相傳授。
遂至釀成變亂。
皆由新教行為詭僻。
足以誘惑愚回。
迷而不悟。
現在馬化漋雖已伏法。
而新教傳染漸廣。
必須嚴加禁絕。
以杜亂萌等語。
所奏自為思患豫防起見。
惟回民散居各省。
同隸編氓。
各安生業。
若因區别舊教新教。
設為厲禁。
地方官稍不加察。
書吏藉此摉求騷擾。
必至回衆驚疑。
轉生枝節。
從前乾隆四十九年。
回逆田五等滋事以後。
欽奉高宗純皇帝聖谕。
查辦此事。
止當分别從逆與否邪正之殊。
不必論其教之新舊。
欽此。
嗣于乾隆五十四年。
經勒保奏稱、新教為回教之大害。
拟令靜甯等處頭人。
訪察禀首。
複奉聖谕。
令其設法化導。
不可區别新舊之名。
仰見垂訓周詳。
具有深意。
此次馬化漋倡亂。
及身既被刑誅。
徒黨亦遭殲戮。
正可借此剀切曉谕。
俾該回衆等及早改悔。
不至誤入迷途。
自陷罪戾。
該督現既出示所屬州縣。
禁習新教。
并準自悔免罪。
仍着嚴饬該地方官妥為開導。
不可操之過蹙。
緻激事端。
所請饬令各省一體禁絕之處。
可從緩辦理也。
将此谕令知之。
○丙申。
谕内閣、工部右侍郎童華、着授奕詳、奕詢、奕谟讀。
○谕軍機大臣等、定安奏、遵籌轉運糧食事宜。
請饬察哈爾烏裡雅蘇台多備牛車駝隻等語。
軍行遠道。
糧食最關緊要。
必須源源接運。
方可免匮乏之虞。
定安因大同官兵業經出口。
即将歸綏所辦軍糧。
饬派土默特官兵領解頭批。
于四月二十五日。
由歸化起運。
送至濟斯洪果爾。
交參領畢都爾業接收轉解。
以次陸續分批運往。
所辦甚是。
惟時當夏令。
駝隻毛脫。
不能負重緻遠。
非設法協濟。
必至贻誤事機。
着文盛趕緊多備牛車。
妥為轉運。
以輔駝力之不足。
其烏城一帶台站。
并着奎昌、榮全、多布沁紮木楚、認真整理。
并将牛車駝隻寬為豫備。
務使軍糧随到随解。
不至壅滞中途。
庶可收飽騰之效。
金順到任以後。
亦着一體遵辦。
毋稍懈弛。
至歸綏代察哈爾購備軍糧一節。
俟出口征兵接踵遄發後。
文盛即派員攜價赴綏。
會同定安派出各員。
妥籌采買轉運。
以裕兵食。
杜嘎爾前奏、逆匪向東侵犯。
當經谕令該副都統偵賊所向。
實力進剿。
現在賊勢若何。
官軍曾否接仗。
着杜嘎爾懔遵前旨。
星馳探剿。
不得頓兵不進。
日久無功。
仍将近日軍情随時具奏。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馮子材、康國器奏、剿辦邊境土匪。
克複越南木馬省城。
暨籌議剿撫機宜各摺片。
馮子材籌辦越南踞匪。
督兵前進。
取道南甯。
先将宣化隆安股匪次第剿除。
肅清内地伏莽。
鎮安官軍。
會同夷兵。
平毀大嶺荼嶺等處賊巢。
攻克木馬省城。
剿辦尚為得手該提督現已派撥兩營駐守。
并咨照越南。
派兵嚴防要隘。
免蹈上年覆轍。
又為賊踞。
即着馮子材督兵迅赴龍州。
就近察看情形。
妥籌剿撫。
期于一勞永逸。
綏藩服而固邊防。
不得敷衍了事。
宣化隆安餘匪。
并着馮子材、康國器、嚴饬地方文武認真摉捕。
免緻餘燼複然。
此次出力員弁。
準其擇尤保獎。
毋許冒濫。
蘇帼漢就撫後。
仍複觀望懷疑。
越南近又有股匪十數起。
猶須懾以兵力。
馮子材等拟。
俟各軍到防後。
約會該國。
先将邊界各匪分别剿撫。
即分軍扼要駐紮。
随時相機應援。
所籌尚是。
惟當實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