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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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前赴該大臣軍營聽調。
如裡四黃河等民寨攻克後。
即可分兵助剿汝甯之匪。
楊飛熊一軍。
前谕令酌量饬赴槐店。
策應援颍。
現在新蔡被圍甚急。
勝保、鄭元善、毛昶熙、自應饬令該副将一軍。
仍駐汝郡。
酌撥隊伍。
先解新蔡之圍。
再會同張曜等軍。
攻剿平輿賊壘。
以期根株盡拔。
勝保現由陳郡進兵太和。
所有沈項槐店一帶。
毗連颍州。
深恐匪衆旁竄。
仍着勝保酌量緩急。
撥兵駐守。
毋稍疏虞。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馳抵太和。
進援颍郡。
探聞苗練欲圖殺賊自效一摺。
勝保督軍至太和後。
阜太之閑。
反正來歸者。
已有二百餘圩。
并剿平王圩。
安撫田圩。
前敵各軍。
距颍城僅三十餘裡。
辦理極為得手。
惟颍州糧米火藥。
僅能支持旬日。
自應速籌援救。
着勝保督饬将士。
星馳前進。
奮力攻剿。
速解城圍。
仍嚴扼西北兩路。
不得任令該匪铤而走險。
竄擾他處。
李續宜派援颍之成大吉、蕭慶衍兩軍。
系于正月二十六日由霍山起程。
繞道固始。
并着催提前進。
聯絡聲勢。
南北夾擊。
李續宜計亦不日可到。
可與之會商定計。
早殄逆氛。
苗沛霖聞勝保南下。
有約會圩衆。
先搗颍上。
進援颍郡之說。
如該練果能将張落刑一股。
克日埽除。
殲捦首逆。
颍上得就肅清。
則殺賊既有明效。
自可許以自新。
傥第以立功自贖等語。
冀緩我師。
于張落刑等貌為仇雠。
暗相句結。
則狡謀深算。
豈得不防。
勝保惟當遵照前次谕旨。
悉心籌畫。
翦此巨憝。
不得因該練飾詞文過。
遽為乞恩。
圖目前之苟安。
贻無窮之後患。
諒該大臣必能體察情形。
妥為辦理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薛煥奏稱、洋人助順剿賊。
請将出力之美國人白齊文鼓勵。
并調派水師。
嚴扼福山等處各等語。
賊匪盤踞高橋鎮。
經英法水師會同常勝軍攻剿獲勝。
美國人白齊文沖鋒陷陣。
最為出力。
既據禀稱願為中土編氓。
自應從優獎勵。
除英法兩國及華爾出力之處。
另行明降谕旨外。
茲将賞給該洋人四品頂帶花翎谕旨一道。
發交薛煥。
将此旨及前發去華爾獎勵谕旨。
一并在滬宣示。
洋人助剿。
固屬得手。
亦難久資其力。
值此聲勢較振。
賊膽漸寒。
即着薛煥督饬官軍。
實力攻剿。
其福山等處江面。
并着嚴饬鞠耀乾等、會同英國水師巡哨。
毋稍疏忽。
至以後薛煥具奏外國助剿情形。
務須據實直陳。
不可有一字虛假。
洋槍隊如能得力。
即着多挑丁壯。
交華爾等教演。
庶兵既精而力不薄。
可當大敵。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複引見内務府三院等處京察一等钤出人員。
得旨、師曾、善寶、嵩林、世榮、毓清、希曾、錫祉、容保、俊達、英履、忠廣、恒延、松瑞、崇禮、俱着交軍機處記名。
○以鑲黃旗蒙古副都統麟翔為泰甯鎮總兵官。
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以候補總兵官馮标為甘肅涼州鎮總兵官。
○庚午。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行月祭禮。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左宗棠奏、督軍入浙。
截剿巨股賊匪疊勝。
衢屬開化肅清。
并請饬派辦糧台。
獎叙随征出力。
饬調赴浙差委各員等摺片。
左宗棠之軍入浙。
所辦尚為得手。
現在衢州所屬開化肅清。
衢郡後路。
可期穩固。
該撫率兵進駐馬金街。
相機進剿遂安之賊。
婺源既已無警。
饒廣兩郡。
亦相芘以安。
江皖邊境。
不須回顧。
該撫胸有成竹。
定能步步為營。
一意進取。
務當随時與曾國藩通籌大局。
毋失事機。
所請調之李雲麟一員。
昨經官文以襄陽剿撚保奏。
恐此時該員尚在湖北。
着左宗棠一面咨行官文。
調取赴浙。
更為妥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左宗棠奏、請設糧台轉運。
派員辦理等語。
據稱該撫之軍。
業已入浙。
所有饷需一切。
自應設立糧台轉運。
以資接濟。
衢州偏于一隅。
難期應手。
拟于江西廣信府設立糧台。
即委廣信府知府鐘世桢辦理。
以為收支軍饷子藥總彙。
再于玉山縣設立轉運局。
委署玉山縣知縣章澂、會同左宗棠随征局員經理。
此後各處兵勇調集。
事務益繁。
師行日遠。
必須逐漸擇地添設台局。
查有湖南候補道王加敏、江西候補道胡墉、均堪委辦等語。
軍行饷運。
最關緊要。
現當浙江軍務孔亟。
台局需人經理。
着沈葆桢即饬各該員等、遵照該撫所籌。
妥為辦理。
王加敏一員。
前據毛鴻賓奏參該員經用各款。
恐有浮冒侵蝕等弊。
請暫行革職。
仍責令在局查辦舊案報銷。
茲據左宗堂奏請饬令赴浙。
并稱該員所辦軍火。
費省工良等語。
着毛鴻賓酌量。
如可移緩就急。
俾左宗棠得收指臂之效。
即行饬令該員趕緊前往。
其湖南舊案報銷。
應作如何查辦之處。
并咨明左宗棠。
仍饬該員聽候辦理可也。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杭城失陷。
疊經谕令左宗棠等、将杭城文武下落。
及總兵況文榜等潰退情形。
并林福祥饒廷選蹤迹。
一并查明具奏。
茲據林福祥奏稱、該員先由金華回援杭城。
駐紮江口。
自帶親兵五百人。
入城守禦。
因賊勢太衆。
糧盡援絕。
撫臣知事不可為。
密劄林福祥與麟趾。
以城池不守。
即當設法出城。
收集潰兵。
力圖恢複。
另用白绫小字。
繕就摺片稿二分。
钤蓋關防。
交林福祥麟趾二人分收。
豫備出城後附奏報呈覽。
城陷後。
林福祥與麟趾各率所部巷戰。
與麟趾中道相失。
林福祥偕織造恒起各率兵勇。
由武林門沖殺而出。
另片奏拟由桐鄉之田市鎮。
沿江赴曾國藩、左宗棠軍營。
乞假偏師。
圖複杭州。
以洩仇憤各等語。
并據恒起奏稱、杭城失陷時。
與林福祥帶兵沖殺。
同入滿營。
滿營陷後。
相偕沖殺出城。
與林福祥所奏。
情節大略相同。
林福祥以藩司大員。
當省城失陷時。
不能與将軍巡撫等同時殉難。
例有應得之罪。
其所稱奉有将軍巡撫等帛書。
屬令忍死須臾。
潛圖恢複省城等情。
是否實有其事。
着左宗棠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署藩司麟趾。
聞其平日居官尚好。
林福祥摺稱與之中道失散。
其是否出城。
及有無下落。
着一并查明具奏。
恒起雖無守土之責。
亦系欽派之員。
摺内所稱沖殺出城各節。
及自請從重治罪之處。
并着左宗棠查辦。
恒起摺一件。
林福祥摺一件片二件。
及瑞昌等帛書摺片稿。
均着發交左宗棠閱看。
學政張錫庚、副都統傑純、據林福祥奏稱殉難。
是否屬實。
着左宗棠查奏。
總兵繼興、前經慶端奏請賜恤。
茲據林福祥奏、該總兵與副都統關福、由錢塘門沖出等語。
副都統關福、總兵繼興、已革總兵米興朝、參将張虎臣、王興棠、遊擊林連高、都司劉加玉、饒廷傑、季超群、知州汪廷樞、均着左宗棠、薛煥、查明嚴行參奏。
其乘舟赴滬之總兵況文榜、吳再升、副将貴廷芳、陳步高、及一切将弁。
均着薛煥就近傳旨拏問。
解赴左宗棠軍營。
與羅大春一并訊明。
按照軍法從事。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内閣學士麒慶兼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未到任前。
以鑲紅旗蒙古副都統恒祺署理。
○以察哈爾佐領定安為齊齊哈爾副都統。
○以四川辦理鹽厘着有成效。
賞道員王廷植花翎。
餘升叙有差。
○準浙江随營出力知州劉典等十員留省補用。
知縣劉璈以同知用。
并賞花翎。
廪生鄭錫氵□臯以知縣用。
并賞藍翎。
○以帶兵規避。
革齊齊哈爾佐領奇克興阿職。
○予浙江開化陣亡訓導陳修、守備歐光保等、祭葬世職。
○辛未。
遣官祭關帝廟。
○谕内閣、都察院奏、已故革員張其翰之妻張吳氏、遣抱告以代夫鳴冤等詞。
赴該衙門呈訴。
此案已革坊官張其翰、挾嫌糾衆。
毆傷刑部原審司官。
當經降旨交部嚴訊懲辦。
嗣因派審司員。
酷刑偪供。
緻張其翰因病身死。
複經降旨将該員等嚴加議處。
仍令刑部将此案研鞫。
以成信谳。
該婦張吳氏并不靜候定谳。
辄遣抱告呈訴冤抑。
其為意圖翻控已可概見。
惟
前赴該大臣軍營聽調。
如裡四黃河等民寨攻克後。
即可分兵助剿汝甯之匪。
楊飛熊一軍。
前谕令酌量饬赴槐店。
策應援颍。
現在新蔡被圍甚急。
勝保、鄭元善、毛昶熙、自應饬令該副将一軍。
仍駐汝郡。
酌撥隊伍。
先解新蔡之圍。
再會同張曜等軍。
攻剿平輿賊壘。
以期根株盡拔。
勝保現由陳郡進兵太和。
所有沈項槐店一帶。
毗連颍州。
深恐匪衆旁竄。
仍着勝保酌量緩急。
撥兵駐守。
毋稍疏虞。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馳抵太和。
進援颍郡。
探聞苗練欲圖殺賊自效一摺。
勝保督軍至太和後。
阜太之閑。
反正來歸者。
已有二百餘圩。
并剿平王圩。
安撫田圩。
前敵各軍。
距颍城僅三十餘裡。
辦理極為得手。
惟颍州糧米火藥。
僅能支持旬日。
自應速籌援救。
着勝保督饬将士。
星馳前進。
奮力攻剿。
速解城圍。
仍嚴扼西北兩路。
不得任令該匪铤而走險。
竄擾他處。
李續宜派援颍之成大吉、蕭慶衍兩軍。
系于正月二十六日由霍山起程。
繞道固始。
并着催提前進。
聯絡聲勢。
南北夾擊。
李續宜計亦不日可到。
可與之會商定計。
早殄逆氛。
苗沛霖聞勝保南下。
有約會圩衆。
先搗颍上。
進援颍郡之說。
如該練果能将張落刑一股。
克日埽除。
殲捦首逆。
颍上得就肅清。
則殺賊既有明效。
自可許以自新。
傥第以立功自贖等語。
冀緩我師。
于張落刑等貌為仇雠。
暗相句結。
則狡謀深算。
豈得不防。
勝保惟當遵照前次谕旨。
悉心籌畫。
翦此巨憝。
不得因該練飾詞文過。
遽為乞恩。
圖目前之苟安。
贻無窮之後患。
諒該大臣必能體察情形。
妥為辦理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薛煥奏稱、洋人助順剿賊。
請将出力之美國人白齊文鼓勵。
并調派水師。
嚴扼福山等處各等語。
賊匪盤踞高橋鎮。
經英法水師會同常勝軍攻剿獲勝。
美國人白齊文沖鋒陷陣。
最為出力。
既據禀稱願為中土編氓。
自應從優獎勵。
除英法兩國及華爾出力之處。
另行明降谕旨外。
茲将賞給該洋人四品頂帶花翎谕旨一道。
發交薛煥。
将此旨及前發去華爾獎勵谕旨。
一并在滬宣示。
洋人助剿。
固屬得手。
亦難久資其力。
值此聲勢較振。
賊膽漸寒。
即着薛煥督饬官軍。
實力攻剿。
其福山等處江面。
并着嚴饬鞠耀乾等、會同英國水師巡哨。
毋稍疏忽。
至以後薛煥具奏外國助剿情形。
務須據實直陳。
不可有一字虛假。
洋槍隊如能得力。
即着多挑丁壯。
交華爾等教演。
庶兵既精而力不薄。
可當大敵。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複引見内務府三院等處京察一等钤出人員。
得旨、師曾、善寶、嵩林、世榮、毓清、希曾、錫祉、容保、俊達、英履、忠廣、恒延、松瑞、崇禮、俱着交軍機處記名。
○以鑲黃旗蒙古副都統麟翔為泰甯鎮總兵官。
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以候補總兵官馮标為甘肅涼州鎮總兵官。
○庚午。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行月祭禮。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左宗棠奏、督軍入浙。
截剿巨股賊匪疊勝。
衢屬開化肅清。
并請饬派辦糧台。
獎叙随征出力。
饬調赴浙差委各員等摺片。
左宗棠之軍入浙。
所辦尚為得手。
現在衢州所屬開化肅清。
衢郡後路。
可期穩固。
該撫率兵進駐馬金街。
相機進剿遂安之賊。
婺源既已無警。
饒廣兩郡。
亦相芘以安。
江皖邊境。
不須回顧。
該撫胸有成竹。
定能步步為營。
一意進取。
務當随時與曾國藩通籌大局。
毋失事機。
所請調之李雲麟一員。
昨經官文以襄陽剿撚保奏。
恐此時該員尚在湖北。
着左宗棠一面咨行官文。
調取赴浙。
更為妥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左宗棠奏、請設糧台轉運。
派員辦理等語。
據稱該撫之軍。
業已入浙。
所有饷需一切。
自應設立糧台轉運。
以資接濟。
衢州偏于一隅。
難期應手。
拟于江西廣信府設立糧台。
即委廣信府知府鐘世桢辦理。
以為收支軍饷子藥總彙。
再于玉山縣設立轉運局。
委署玉山縣知縣章澂、會同左宗棠随征局員經理。
此後各處兵勇調集。
事務益繁。
師行日遠。
必須逐漸擇地添設台局。
查有湖南候補道王加敏、江西候補道胡墉、均堪委辦等語。
軍行饷運。
最關緊要。
現當浙江軍務孔亟。
台局需人經理。
着沈葆桢即饬各該員等、遵照該撫所籌。
妥為辦理。
王加敏一員。
前據毛鴻賓奏參該員經用各款。
恐有浮冒侵蝕等弊。
請暫行革職。
仍責令在局查辦舊案報銷。
茲據左宗堂奏請饬令赴浙。
并稱該員所辦軍火。
費省工良等語。
着毛鴻賓酌量。
如可移緩就急。
俾左宗棠得收指臂之效。
即行饬令該員趕緊前往。
其湖南舊案報銷。
應作如何查辦之處。
并咨明左宗棠。
仍饬該員聽候辦理可也。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杭城失陷。
疊經谕令左宗棠等、将杭城文武下落。
及總兵況文榜等潰退情形。
并林福祥饒廷選蹤迹。
一并查明具奏。
茲據林福祥奏稱、該員先由金華回援杭城。
駐紮江口。
自帶親兵五百人。
入城守禦。
因賊勢太衆。
糧盡援絕。
撫臣知事不可為。
密劄林福祥與麟趾。
以城池不守。
即當設法出城。
收集潰兵。
力圖恢複。
另用白绫小字。
繕就摺片稿二分。
钤蓋關防。
交林福祥麟趾二人分收。
豫備出城後附奏報呈覽。
城陷後。
林福祥與麟趾各率所部巷戰。
與麟趾中道相失。
林福祥偕織造恒起各率兵勇。
由武林門沖殺而出。
另片奏拟由桐鄉之田市鎮。
沿江赴曾國藩、左宗棠軍營。
乞假偏師。
圖複杭州。
以洩仇憤各等語。
并據恒起奏稱、杭城失陷時。
與林福祥帶兵沖殺。
同入滿營。
滿營陷後。
相偕沖殺出城。
與林福祥所奏。
情節大略相同。
林福祥以藩司大員。
當省城失陷時。
不能與将軍巡撫等同時殉難。
例有應得之罪。
其所稱奉有将軍巡撫等帛書。
屬令忍死須臾。
潛圖恢複省城等情。
是否實有其事。
着左宗棠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署藩司麟趾。
聞其平日居官尚好。
林福祥摺稱與之中道失散。
其是否出城。
及有無下落。
着一并查明具奏。
恒起雖無守土之責。
亦系欽派之員。
摺内所稱沖殺出城各節。
及自請從重治罪之處。
并着左宗棠查辦。
恒起摺一件。
林福祥摺一件片二件。
及瑞昌等帛書摺片稿。
均着發交左宗棠閱看。
學政張錫庚、副都統傑純、據林福祥奏稱殉難。
是否屬實。
着左宗棠查奏。
總兵繼興、前經慶端奏請賜恤。
茲據林福祥奏、該總兵與副都統關福、由錢塘門沖出等語。
副都統關福、總兵繼興、已革總兵米興朝、參将張虎臣、王興棠、遊擊林連高、都司劉加玉、饒廷傑、季超群、知州汪廷樞、均着左宗棠、薛煥、查明嚴行參奏。
其乘舟赴滬之總兵況文榜、吳再升、副将貴廷芳、陳步高、及一切将弁。
均着薛煥就近傳旨拏問。
解赴左宗棠軍營。
與羅大春一并訊明。
按照軍法從事。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内閣學士麒慶兼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未到任前。
以鑲紅旗蒙古副都統恒祺署理。
○以察哈爾佐領定安為齊齊哈爾副都統。
○以四川辦理鹽厘着有成效。
賞道員王廷植花翎。
餘升叙有差。
○準浙江随營出力知州劉典等十員留省補用。
知縣劉璈以同知用。
并賞花翎。
廪生鄭錫氵□臯以知縣用。
并賞藍翎。
○以帶兵規避。
革齊齊哈爾佐領奇克興阿職。
○予浙江開化陣亡訓導陳修、守備歐光保等、祭葬世職。
○辛未。
遣官祭關帝廟。
○谕内閣、都察院奏、已故革員張其翰之妻張吳氏、遣抱告以代夫鳴冤等詞。
赴該衙門呈訴。
此案已革坊官張其翰、挾嫌糾衆。
毆傷刑部原審司官。
當經降旨交部嚴訊懲辦。
嗣因派審司員。
酷刑偪供。
緻張其翰因病身死。
複經降旨将該員等嚴加議處。
仍令刑部将此案研鞫。
以成信谳。
該婦張吳氏并不靜候定谳。
辄遣抱告呈訴冤抑。
其為意圖翻控已可概見。
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