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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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遞解回籍。
其在河南所置房産。
聞系幕友陶大原捏名代買。
着即傳訊明确。
查抄入官。
至陶大原兄弟子侄。
均在河南作幕。
盤踞把持。
尤幹例禁。
着一并遞解回籍。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請饬練東三省官兵一摺。
盛京吉林黑龍江馬隊官兵。
夙稱勁旅。
近來屢次徵調。
漸至疲軟。
若如所奏。
該省兵丁分城居屯居。
城居多系世族。
故拔補雖多。
不盡真材。
屯居半屬寒微。
進身不易。
就有真材。
亦甘廢棄。
視考驗為具文。
以操練為故事。
則是國家營伍。
為該将軍調劑世族之地。
如此強分區别。
安望兵心鼓舞。
無怪一遇徵調。
派出之兵。
槍箭未娴。
弓馬不習。
徒糜饷項。
甚可痛恨。
根本重地。
豈宜有此等惡習。
該将軍等均系滿洲舊仆。
膺此重寄。
竟不思破除情面。
任令積習相沿。
傥一經查辦。
豈能當此重咎。
着玉明、景綸、特普欽、督同副都統等力除積習。
嚴定章程。
無論在城在屯。
一體認真訓練。
秉公挑選。
有技藝娴熟槍箭出衆者。
立予超擢。
其不得力者。
輕則責罰。
重則裁革。
屯居寒苦兵丁。
家計艱難。
酌量周恤。
俾得專心行伍。
不緻有荒本業。
遇有可造之才。
即着多方鼓舞。
庶賞罰嚴明。
群情觀感。
經此次訓饬之後。
如不能操練得力。
仍前疲軟。
朕必治該将軍等以廢弛之罪。
至所請仍按舊章舉行圍獵。
傥兵數不足。
即挑選餘丁。
一同操演。
由該将軍副都統等親為督練。
随時懲獎。
以備将來挑補兵額等語。
是否可行。
即着玉明、景綸特普欽等、妥籌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尋玉明等奏、盛京遵照舊章。
舉行圍獵。
惟挑選餘丁。
勢多窒礙。
景綸、特普欽等奏、吉林黑龍江庫款支绌。
若添派餘丁。
無項可給。
仍請暫緩圍獵。
報聞。
○又谕、有人奏、捐例人員品流愈雜。
及投誠武弁包攬漁利。
請饬查辦各摺片。
據稱兩廣總督勞崇光家人許慶瑢、冒捐知縣。
指發廣東。
又保舉都司陶昌培即降賊陶八、派委總巡緝捕。
專在省河包攬漁利等語。
近來事例繁開。
捐納人員。
如有出身不正者。
各省大吏。
即應随時留心甄察。
毋令溷迹搢紳。
緻為民害。
其各處投誠賊匪。
如能悔罪自新。
原許量才錄用。
若如所奏肆行無忌。
雖有沖鋒禦侮之才。
豈宜曲為徇庇。
贻毒地方。
羅惇衍籍隸廣東。
前經有旨饬令來京候<??閑>。
着即會同穆克德讷、将所參許慶瑢陶昌培各款。
确切詳查。
據實具奏。
該員在籍日久。
于本地情形自必周知。
穆克德讷系同在一城。
均無所用其回護。
諒不至稍涉瞻徇。
又前據耆齡奏參勞崇光劣迹昭着一摺。
及勞崇光始則畏夷。
繼則與夷酋巴夏禮交密等二片。
其摺内所稱淆溷品流。
縱容劣弁二款。
即指許慶瑢陶昌培而言。
其餘尚有藉端販運。
縱弁殘殺。
膜視京倉。
奏事欺蒙。
調度乖方。
濫收門生。
保舉不實。
任用奸胥等款。
督撫大吏。
于地方利害所關甚巨。
耆齡所參各款。
是否均系勞崇光實在款迹。
抑或該督撫有意見不和之處。
着羅惇衍、穆克德讷、一并詳查。
秉公據實覆奏。
各摺片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各密谕知之。
○又谕、有人奏、田興恕擁兵玩寇。
縱吏殃民一摺。
田興恕起自行閑。
朝廷破格錄用。
若因驟至高位。
不但不能留心吏治。
并于軍務亦複不以為事。
是以有用之才。
轉為無用。
駱秉章自湖南入川。
于該員材器。
諒所素知。
且川黔接壤。
該員近來辦理軍務情形。
亦必确有聞見。
着按照所參與前谕各節。
一并詳查據實具奏。
如果黔省軍務。
不過苗土等匪。
能得賢能巡撫。
将地方整頓。
與提督合力辦理。
即可蕩平。
毋庸設立欽差大臣。
轉能責令田興恕披堅執銳。
所向有功。
是于該員既得保全。
而黔省軍民亦實受其福。
着駱秉章亦即迅速妥籌具奏。
潘铎<??閑>署雲貴總督。
道出蜀中。
着将田興恕被參各節。
及黔省應辦事宜。
一并商同駱秉章奏明辦理。
惟該督行走需時。
駱秉章将前奉谕旨。
并此次所查各節。
一經查确。
着即先行馳奏。
以慰廑念。
并即告以該大臣現挂彈章。
至三至再。
傥再不知振作。
定必自幹罪戾也。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慶端奏、統兵出省。
暫駐建甯府城。
并福鼎縣城克複各摺片。
慶端自九月閑。
已有援浙之請。
迨聞浙報日警。
該督藉口北路吃緊。
至今已踰兩月。
辄思駐紮建甯。
顯系心存畏葸。
豈勝兼圻之任。
曾元福所募台勇。
早據該督奏報。
何以不催令内渡。
顔青雲由海道援浙之師。
聞甯波有警。
正當星馳往援。
乃該督信其飾詞。
任令俟曾玉明募勇到後。
再行前往。
曠日持久。
亦安用此援兵為耶。
着慶端仍遵前旨。
馳赴閩浙交界地方駐紮。
并迅催曾元福等所募台勇。
即日内渡。
顔青雲即饬由海道援浙。
毋再遷延幹咎。
閩省巡防事宜。
即由瑞瑸會同文清、派撥旗綠各營官兵。
添募壯勇。
妥為布置。
福鼎縣城是否克複。
在鄉匪徒。
即饬迅速剿捕。
毋令蔓延。
前任江西吉南贛甯道沈葆桢。
朕久聞其德望冠時。
才堪應變。
本日降旨超擢江西巡撫。
該撫雖系回籍養親之員。
第賊匪一日未平。
則臣子之心。
一日不得自安。
況移孝作忠。
古有明訓。
朕以該撫家有老親。
因擇江西毗鄰省分。
授以疆寄。
風土不殊。
迎養亦近。
且系該撫曾經仕宦之區。
将來懋建殊勳。
尤足光榮門戶。
以承親歡。
該撫讀書明理。
經朕如此體恤。
如此破格委任。
傥仍以養親等事希冀辭讓。
朕亦不能允準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譚廷襄奏、籌辦河防。
請酌調江北炮船。
以資扼截一摺。
現在江防吃緊。
且吳淞等處。
亦須撥派師船。
協同防守。
第念江北炮船較多。
分撥數十隻。
似不至即形短绌。
而東省添此一旅。
不特東西兩岸數州縣河道。
可以嚴密巡防。
且駐岸之軍。
亦可減撤。
節省無限糜費。
實于河防帑項兩有裨益。
着都興阿、黃彬、酌度情形。
如長龍船一項。
可以分撥。
或移至黃河尚堪适用。
即着酌調最小長龍船四十隻。
配齊炮械。
派委幹練将弁。
帶勇駕駛。
即由運河直抵張秋鎮。
放入黃河。
徑達東省。
其水勇所需盤費月饷。
并着暫由江北糧台墊發。
仍由山東解還。
以利軍行。
想該将軍必能妥籌兼顧。
不存畛域之見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賈臻奏、探聞粵逆北竄。
颍郡吃緊。
請饬各路統兵大員。
分路堵剿一摺。
據稱探聞狗逆陳玉城夥黨馬逆帶賊數萬。
至颍上縣西。
并探聞廬郡已經克複。
發逆程保民于南照集等處屯踞。
四眼狍亦接踵到正陽關等語。
該逆意圖北竄。
颍州為所必經。
若如該署撫所奏。
廬州傥已克複。
多隆阿一軍。
自必乘勝追剿。
着曾國藩饬令該将軍、統廬州得勝之兵。
于正陽關上遊南照潤河等處。
渡淮進擊。
彭玉麟、李續宜、亦可饬統率楚勇各員。
繞出賊前。
迎頭遏剿。
其總兵成大吉、道員蔣凝學等、并催令徑由三河尖馳赴颍郡。
以備北面至光固信陽帶。
為豫省南路門戶。
即着嚴樹森、毛昶熙、督饬各軍。
實力扼守。
又據奏、探聞苗沛霖赴袁甲三軍營乞撫。
是否确實。
該大臣總宜相機辦理。
毋令與粵逆互相句結。
以緻官軍為之牽掣。
賈臻現在颍郡。
責無旁貸。
仍應就現有兵力。
與在籍紳練實力防剿。
不得稍涉松懈。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以故一等公克昌叔堃林襲爵。
○命議政王會同醇郡王。
督率都統瑞麟、侍郎文祥、崇綸、署都統福興、副都統遮克敦布、管神機營事。
○擢前任江西吉南贛甯道沈葆桢為江西巡撫。
江西督糧道李桓為布政使。
沈葆桢未到任前。
以李桓暫署。
○以兵丁技藝生疏。
摘福建總兵官顔青雲、遊擊劉有功、何海清、頂帶。
革守備王廷勳、王欽恬職。
仍留任。
○以河南剿辦老君塘竄匪出力。
賞委防禦倭興阿等花翎。
訓導範玉成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開複有差。
○追予河南滑縣陣亡都司陳大勝建立專祠。
把總朱長明等祔祀。
○予安徽各屬殉難紳民婦女一千九百三十八名口分别旌恤如例。
○壬申。
谕内閣、前因宗人府奏、和碩鄭親王端華、怡親王載垣、獲罪革爵。
所遺之爵。
應否承襲。
聲明例案。
并将該王等所得之冊文敕書。
另繕呈覽。
請旨辦理一摺。
當交大學士九卿會議具奏。
茲據桂良等奏稱、端華、載垣、跋扈不臣。
既負國家豢養之恩。
且為乃祖勳名之玷。
今既身罹重辟。
厥罪惟均。
均應永遠革削爵秩。
以昭炯戒等語。
朝廷賞功罰罪。
一秉大公。
冊文敕書所載親賢褒寵。
或早深為狂悖之戒。
或不忍有逆料之詞。
而端華載垣之罪大惡極。
直不為其祖宗少留餘地。
即如該大學士九卿等所議、永遠革除爵秩。
亦屬權衡至當。
惟念鄭獻親王濟爾哈朗、怡賢親王允祥、功勳卓着。
炳燿旂常。
以端華載垣之故。
若遽使其支裔投閑置散。
無□山戊不□時奉祀之人。
九原有知。
豈無餘痛。
朕心究有不忍。
端華載垣世襲爵秩。
均着降為不入八分輔國公。
照例于始封立官人之後裔内。
擇其向有襲次房分。
排列在前。
僅止有分房分。
排列在後。
如各房分均屬相同。
即以長幼之序排列。
帶領引見。
其端華載垣子孫及親兄弟侄。
均不準其揀選。
○又谕、聯捷奏、查覆前奏軍情。
系據獲賊供詞聲叙。
并自請于防務稍松。
與段晴川輪替省親等語。
聯捷與段晴川辦理河北一帶防河事務。
自應常川在營。
聞警即帶兵攔剿。
前因聯捷奏稱段晴川現未在營。
當經谕令聯捷查明該員因何擅自離營。
茲據奏段晴川因母老病。
回籍省視。
自稱亦有老母。
迎養懷慶僦居。
此後乞于防務偶松之時。
與段晴川輪替省親等語。
聯捷辦理河北防務。
本屬未能得力。
節經訓谕實力辦理。
仍複不知振作。
乃因饬查段晴川離營一事。
竟敢自以省親為請。
段晴川本系告養回籍之員。
既與聯捷同辦防河。
因省視母病回籍。
并未奏明。
辄自離營。
已屬非是。
聯捷帶兵防河。
是其專責。
何得辄以迎養省親等詞入告。
其為不能盡心軍務。
公爾忘私。
已可概見。
此等庸懦之員。
即使常在軍營。
亦必不能得力。
候補四品京堂聯捷、着降為五品京堂。
即行來京。
段晴川着交部議處。
○又谕、田興恕奏、員弁侵饷退縮。
業經正法等語。
行軍以紀律為先。
籌饷以廉潔為要。
若如田興恕所奏。
貴州都勻協副将彭廷勝、于支發月饷。
借截曠為名。
侵吞饷銀八百餘兩。
候補都司姚複錢、于進剿花山。
帶隊接應。
屢催不前。
幾至誤事。
候補府經曆周鐘秀、抽收厘金。
任意侵蝕肥己。
田興恕将此等貪劣之員。
軍前正法。
洵足以昭炯戒。
各路軍營。
似此等情弊。
恐尚不少。
着該統兵大臣随時嚴查。
按律懲辦。
庶法立知畏。
積弊悉除。
不準稍存姑息之見。
曲為徇隐。
以申軍令而儆貪劣。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山東土匪肆擾。
把持鄉鎮。
錢糧漕米。
概不輸納。
藉團仇殺。
動以算□□刀算□□弊良民。
不可勝計等語。
地方團練原以保衛良民。
若似此抗官藐法。
為患鄉闾。
其害何可勝言。
着譚廷襄通饬所屬。
遴選公正團長。
由地方官妥為約束。
不準倚衆橫行。
傥有抗糧不法之徒。
務即嚴拏懲辦。
又據稱、聞濟南紳士袁泳錫以團費為名。
藉捐抑勒。
擾害地方。
着譚廷襄一并确查。
如有侵吞肥己情事。
即行從嚴參辦。
毋稍徇隐。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東省團練。
業經饬屬整頓。
力挽惡習。
袁泳錫查無抑勒擾害情事。
報聞。
○又谕、聯捷辦理防河。
本屬未能得力。
茲閱所奏。
于軍情奏報既多不實不盡。
又複以軍營帶兵之員。
自請離營省親。
其為不能盡心剿賊已可概見。
茲既将其撤回。
惟河堧一帶。
直東豫三省。
均有分轄之區。
前據各該撫均已奏明自任。
督饬各該地方文武。
實力防剿。
不使一賊竄渡。
現在聯捷撤回。
着文煜、譚廷襄、嚴樹森、仍遵前旨。
妥密籌防。
毋稍疏懈。
河北衛輝所屬。
近日又有賊氛。
嚴樹森奏報。
又經剿擊肅清。
究竟有無把握。
不至再有滋擾。
段晴川本系河南省幫辦團練之員。
聯捷所帶兵勇。
即着段晴川接統其衆。
實力辦理。
嚴樹森前奏該員甚為得力。
其在河南所置房産。
聞系幕友陶大原捏名代買。
着即傳訊明确。
查抄入官。
至陶大原兄弟子侄。
均在河南作幕。
盤踞把持。
尤幹例禁。
着一并遞解回籍。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請饬練東三省官兵一摺。
盛京吉林黑龍江馬隊官兵。
夙稱勁旅。
近來屢次徵調。
漸至疲軟。
若如所奏。
該省兵丁分城居屯居。
城居多系世族。
故拔補雖多。
不盡真材。
屯居半屬寒微。
進身不易。
就有真材。
亦甘廢棄。
視考驗為具文。
以操練為故事。
則是國家營伍。
為該将軍調劑世族之地。
如此強分區别。
安望兵心鼓舞。
無怪一遇徵調。
派出之兵。
槍箭未娴。
弓馬不習。
徒糜饷項。
甚可痛恨。
根本重地。
豈宜有此等惡習。
該将軍等均系滿洲舊仆。
膺此重寄。
竟不思破除情面。
任令積習相沿。
傥一經查辦。
豈能當此重咎。
着玉明、景綸、特普欽、督同副都統等力除積習。
嚴定章程。
無論在城在屯。
一體認真訓練。
秉公挑選。
有技藝娴熟槍箭出衆者。
立予超擢。
其不得力者。
輕則責罰。
重則裁革。
屯居寒苦兵丁。
家計艱難。
酌量周恤。
俾得專心行伍。
不緻有荒本業。
遇有可造之才。
即着多方鼓舞。
庶賞罰嚴明。
群情觀感。
經此次訓饬之後。
如不能操練得力。
仍前疲軟。
朕必治該将軍等以廢弛之罪。
至所請仍按舊章舉行圍獵。
傥兵數不足。
即挑選餘丁。
一同操演。
由該将軍副都統等親為督練。
随時懲獎。
以備将來挑補兵額等語。
是否可行。
即着玉明、景綸特普欽等、妥籌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尋玉明等奏、盛京遵照舊章。
舉行圍獵。
惟挑選餘丁。
勢多窒礙。
景綸、特普欽等奏、吉林黑龍江庫款支绌。
若添派餘丁。
無項可給。
仍請暫緩圍獵。
報聞。
○又谕、有人奏、捐例人員品流愈雜。
及投誠武弁包攬漁利。
請饬查辦各摺片。
據稱兩廣總督勞崇光家人許慶瑢、冒捐知縣。
指發廣東。
又保舉都司陶昌培即降賊陶八、派委總巡緝捕。
專在省河包攬漁利等語。
近來事例繁開。
捐納人員。
如有出身不正者。
各省大吏。
即應随時留心甄察。
毋令溷迹搢紳。
緻為民害。
其各處投誠賊匪。
如能悔罪自新。
原許量才錄用。
若如所奏肆行無忌。
雖有沖鋒禦侮之才。
豈宜曲為徇庇。
贻毒地方。
羅惇衍籍隸廣東。
前經有旨饬令來京候<??閑>。
着即會同穆克德讷、将所參許慶瑢陶昌培各款。
确切詳查。
據實具奏。
該員在籍日久。
于本地情形自必周知。
穆克德讷系同在一城。
均無所用其回護。
諒不至稍涉瞻徇。
又前據耆齡奏參勞崇光劣迹昭着一摺。
及勞崇光始則畏夷。
繼則與夷酋巴夏禮交密等二片。
其摺内所稱淆溷品流。
縱容劣弁二款。
即指許慶瑢陶昌培而言。
其餘尚有藉端販運。
縱弁殘殺。
膜視京倉。
奏事欺蒙。
調度乖方。
濫收門生。
保舉不實。
任用奸胥等款。
督撫大吏。
于地方利害所關甚巨。
耆齡所參各款。
是否均系勞崇光實在款迹。
抑或該督撫有意見不和之處。
着羅惇衍、穆克德讷、一并詳查。
秉公據實覆奏。
各摺片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各密谕知之。
○又谕、有人奏、田興恕擁兵玩寇。
縱吏殃民一摺。
田興恕起自行閑。
朝廷破格錄用。
若因驟至高位。
不但不能留心吏治。
并于軍務亦複不以為事。
是以有用之才。
轉為無用。
駱秉章自湖南入川。
于該員材器。
諒所素知。
且川黔接壤。
該員近來辦理軍務情形。
亦必确有聞見。
着按照所參與前谕各節。
一并詳查據實具奏。
如果黔省軍務。
不過苗土等匪。
能得賢能巡撫。
将地方整頓。
與提督合力辦理。
即可蕩平。
毋庸設立欽差大臣。
轉能責令田興恕披堅執銳。
所向有功。
是于該員既得保全。
而黔省軍民亦實受其福。
着駱秉章亦即迅速妥籌具奏。
潘铎<??閑>署雲貴總督。
道出蜀中。
着将田興恕被參各節。
及黔省應辦事宜。
一并商同駱秉章奏明辦理。
惟該督行走需時。
駱秉章将前奉谕旨。
并此次所查各節。
一經查确。
着即先行馳奏。
以慰廑念。
并即告以該大臣現挂彈章。
至三至再。
傥再不知振作。
定必自幹罪戾也。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慶端奏、統兵出省。
暫駐建甯府城。
并福鼎縣城克複各摺片。
慶端自九月閑。
已有援浙之請。
迨聞浙報日警。
該督藉口北路吃緊。
至今已踰兩月。
辄思駐紮建甯。
顯系心存畏葸。
豈勝兼圻之任。
曾元福所募台勇。
早據該督奏報。
何以不催令内渡。
顔青雲由海道援浙之師。
聞甯波有警。
正當星馳往援。
乃該督信其飾詞。
任令俟曾玉明募勇到後。
再行前往。
曠日持久。
亦安用此援兵為耶。
着慶端仍遵前旨。
馳赴閩浙交界地方駐紮。
并迅催曾元福等所募台勇。
即日内渡。
顔青雲即饬由海道援浙。
毋再遷延幹咎。
閩省巡防事宜。
即由瑞瑸會同文清、派撥旗綠各營官兵。
添募壯勇。
妥為布置。
福鼎縣城是否克複。
在鄉匪徒。
即饬迅速剿捕。
毋令蔓延。
前任江西吉南贛甯道沈葆桢。
朕久聞其德望冠時。
才堪應變。
本日降旨超擢江西巡撫。
該撫雖系回籍養親之員。
第賊匪一日未平。
則臣子之心。
一日不得自安。
況移孝作忠。
古有明訓。
朕以該撫家有老親。
因擇江西毗鄰省分。
授以疆寄。
風土不殊。
迎養亦近。
且系該撫曾經仕宦之區。
将來懋建殊勳。
尤足光榮門戶。
以承親歡。
該撫讀書明理。
經朕如此體恤。
如此破格委任。
傥仍以養親等事希冀辭讓。
朕亦不能允準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譚廷襄奏、籌辦河防。
請酌調江北炮船。
以資扼截一摺。
現在江防吃緊。
且吳淞等處。
亦須撥派師船。
協同防守。
第念江北炮船較多。
分撥數十隻。
似不至即形短绌。
而東省添此一旅。
不特東西兩岸數州縣河道。
可以嚴密巡防。
且駐岸之軍。
亦可減撤。
節省無限糜費。
實于河防帑項兩有裨益。
着都興阿、黃彬、酌度情形。
如長龍船一項。
可以分撥。
或移至黃河尚堪适用。
即着酌調最小長龍船四十隻。
配齊炮械。
派委幹練将弁。
帶勇駕駛。
即由運河直抵張秋鎮。
放入黃河。
徑達東省。
其水勇所需盤費月饷。
并着暫由江北糧台墊發。
仍由山東解還。
以利軍行。
想該将軍必能妥籌兼顧。
不存畛域之見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賈臻奏、探聞粵逆北竄。
颍郡吃緊。
請饬各路統兵大員。
分路堵剿一摺。
據稱探聞狗逆陳玉城夥黨馬逆帶賊數萬。
至颍上縣西。
并探聞廬郡已經克複。
發逆程保民于南照集等處屯踞。
四眼狍亦接踵到正陽關等語。
該逆意圖北竄。
颍州為所必經。
若如該署撫所奏。
廬州傥已克複。
多隆阿一軍。
自必乘勝追剿。
着曾國藩饬令該将軍、統廬州得勝之兵。
于正陽關上遊南照潤河等處。
渡淮進擊。
彭玉麟、李續宜、亦可饬統率楚勇各員。
繞出賊前。
迎頭遏剿。
其總兵成大吉、道員蔣凝學等、并催令徑由三河尖馳赴颍郡。
以備北面至光固信陽帶。
為豫省南路門戶。
即着嚴樹森、毛昶熙、督饬各軍。
實力扼守。
又據奏、探聞苗沛霖赴袁甲三軍營乞撫。
是否确實。
該大臣總宜相機辦理。
毋令與粵逆互相句結。
以緻官軍為之牽掣。
賈臻現在颍郡。
責無旁貸。
仍應就現有兵力。
與在籍紳練實力防剿。
不得稍涉松懈。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以故一等公克昌叔堃林襲爵。
○命議政王會同醇郡王。
督率都統瑞麟、侍郎文祥、崇綸、署都統福興、副都統遮克敦布、管神機營事。
○擢前任江西吉南贛甯道沈葆桢為江西巡撫。
江西督糧道李桓為布政使。
沈葆桢未到任前。
以李桓暫署。
○以兵丁技藝生疏。
摘福建總兵官顔青雲、遊擊劉有功、何海清、頂帶。
革守備王廷勳、王欽恬職。
仍留任。
○以河南剿辦老君塘竄匪出力。
賞委防禦倭興阿等花翎。
訓導範玉成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開複有差。
○追予河南滑縣陣亡都司陳大勝建立專祠。
把總朱長明等祔祀。
○予安徽各屬殉難紳民婦女一千九百三十八名口分别旌恤如例。
○壬申。
谕内閣、前因宗人府奏、和碩鄭親王端華、怡親王載垣、獲罪革爵。
所遺之爵。
應否承襲。
聲明例案。
并将該王等所得之冊文敕書。
另繕呈覽。
請旨辦理一摺。
當交大學士九卿會議具奏。
茲據桂良等奏稱、端華、載垣、跋扈不臣。
既負國家豢養之恩。
且為乃祖勳名之玷。
今既身罹重辟。
厥罪惟均。
均應永遠革削爵秩。
以昭炯戒等語。
朝廷賞功罰罪。
一秉大公。
冊文敕書所載親賢褒寵。
或早深為狂悖之戒。
或不忍有逆料之詞。
而端華載垣之罪大惡極。
直不為其祖宗少留餘地。
即如該大學士九卿等所議、永遠革除爵秩。
亦屬權衡至當。
惟念鄭獻親王濟爾哈朗、怡賢親王允祥、功勳卓着。
炳燿旂常。
以端華載垣之故。
若遽使其支裔投閑置散。
無□山戊不□時奉祀之人。
九原有知。
豈無餘痛。
朕心究有不忍。
端華載垣世襲爵秩。
均着降為不入八分輔國公。
照例于始封立官人之後裔内。
擇其向有襲次房分。
排列在前。
僅止有分房分。
排列在後。
如各房分均屬相同。
即以長幼之序排列。
帶領引見。
其端華載垣子孫及親兄弟侄。
均不準其揀選。
○又谕、聯捷奏、查覆前奏軍情。
系據獲賊供詞聲叙。
并自請于防務稍松。
與段晴川輪替省親等語。
聯捷與段晴川辦理河北一帶防河事務。
自應常川在營。
聞警即帶兵攔剿。
前因聯捷奏稱段晴川現未在營。
當經谕令聯捷查明該員因何擅自離營。
茲據奏段晴川因母老病。
回籍省視。
自稱亦有老母。
迎養懷慶僦居。
此後乞于防務偶松之時。
與段晴川輪替省親等語。
聯捷辦理河北防務。
本屬未能得力。
節經訓谕實力辦理。
仍複不知振作。
乃因饬查段晴川離營一事。
竟敢自以省親為請。
段晴川本系告養回籍之員。
既與聯捷同辦防河。
因省視母病回籍。
并未奏明。
辄自離營。
已屬非是。
聯捷帶兵防河。
是其專責。
何得辄以迎養省親等詞入告。
其為不能盡心軍務。
公爾忘私。
已可概見。
此等庸懦之員。
即使常在軍營。
亦必不能得力。
候補四品京堂聯捷、着降為五品京堂。
即行來京。
段晴川着交部議處。
○又谕、田興恕奏、員弁侵饷退縮。
業經正法等語。
行軍以紀律為先。
籌饷以廉潔為要。
若如田興恕所奏。
貴州都勻協副将彭廷勝、于支發月饷。
借截曠為名。
侵吞饷銀八百餘兩。
候補都司姚複錢、于進剿花山。
帶隊接應。
屢催不前。
幾至誤事。
候補府經曆周鐘秀、抽收厘金。
任意侵蝕肥己。
田興恕将此等貪劣之員。
軍前正法。
洵足以昭炯戒。
各路軍營。
似此等情弊。
恐尚不少。
着該統兵大臣随時嚴查。
按律懲辦。
庶法立知畏。
積弊悉除。
不準稍存姑息之見。
曲為徇隐。
以申軍令而儆貪劣。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山東土匪肆擾。
把持鄉鎮。
錢糧漕米。
概不輸納。
藉團仇殺。
動以算□□刀算□□弊良民。
不可勝計等語。
地方團練原以保衛良民。
若似此抗官藐法。
為患鄉闾。
其害何可勝言。
着譚廷襄通饬所屬。
遴選公正團長。
由地方官妥為約束。
不準倚衆橫行。
傥有抗糧不法之徒。
務即嚴拏懲辦。
又據稱、聞濟南紳士袁泳錫以團費為名。
藉捐抑勒。
擾害地方。
着譚廷襄一并确查。
如有侵吞肥己情事。
即行從嚴參辦。
毋稍徇隐。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東省團練。
業經饬屬整頓。
力挽惡習。
袁泳錫查無抑勒擾害情事。
報聞。
○又谕、聯捷辦理防河。
本屬未能得力。
茲閱所奏。
于軍情奏報既多不實不盡。
又複以軍營帶兵之員。
自請離營省親。
其為不能盡心剿賊已可概見。
茲既将其撤回。
惟河堧一帶。
直東豫三省。
均有分轄之區。
前據各該撫均已奏明自任。
督饬各該地方文武。
實力防剿。
不使一賊竄渡。
現在聯捷撤回。
着文煜、譚廷襄、嚴樹森、仍遵前旨。
妥密籌防。
毋稍疏懈。
河北衛輝所屬。
近日又有賊氛。
嚴樹森奏報。
又經剿擊肅清。
究竟有無把握。
不至再有滋擾。
段晴川本系河南省幫辦團練之員。
聯捷所帶兵勇。
即着段晴川接統其衆。
實力辦理。
嚴樹森前奏該員甚為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