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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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俟該處軍務稍松。
或察哈爾庫倫調派各隊有一處到齊。
即令該軍馳赴榮全軍營。
聽候調遣。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烏裡雅蘇台剿匪出力。
賞紮薩克圖汗副将軍輔國公車德恩敦多布多爾濟貝子銜。
台吉棍布紮布等花翎。
餘升叙有差。
予陣亡四等台吉邦棍紮布祭葬世職。
并賞其子棍楚克紮布二等台吉銜。
○追予江蘇震澤陣亡道員姚丙禧祭葬世職加等。
于浙江嘉興縣原籍建立專祠。
○追予浙江臨海陣亡知縣鄭煜等建立專祠。
陣亡傷亡弁勇一并附祀。
○追予陝西武關殉難署城固縣知縣施作霖谥剛毅。
○撥火器營火箭四百枝。
解赴張家口。
交烏裡雅蘇台委員領回備用。
○庚申以神靈顯應。
加河南正陽縣城隍神封号曰昭應。
○谕内閣、給事中盧士傑奏、家丁蒙捐冒考。
請旨斥革等語。
捐納州判李光煦即李天賜、曾于河南商城縣署充當家丁。
辄敢句通書吏。
蒙入光州籍貫。
改名報捐。
并令其子捐納監生。
潛赴鄉試。
賤役蒙捐冒考。
亟應嚴行查辦。
李光煦着先行斥革。
交河南巡撫饬令該地方官追出執照。
并查明伊子捐監姓名。
一并追繳監照。
按律懲辦。
以澄流品而肅官方。
○谕軍機大臣等、單懋謙、志和奏、盛京工程緊要。
請饬催河南解款一摺。
前因盛京鳳凰樓頭停工程。
勘得金柱朽壞情形。
亟須更換。
業經戶部奏明。
由河南地丁項下撥銀二萬兩。
速行解往。
以應急需。
迄今已逾二年。
該省撥款并未解到。
而砍伐木植。
運省風晾。
尚需時日。
工程緊要。
豈可因解款稽遲。
展轉延閣。
緻誤興修。
着都興阿作速嚴催河南解款。
克日解齊。
即行派員趕緊砍運木植。
奏請興工。
并着将砍伐工費。
核算明确。
需用若幹。
先由盛京戶部籌款墊發。
一俟河南解款到日。
即行扣還。
此項工程。
不容稍緩。
着錢鼎銘迅即籌解。
毋再稽延。
緻誤要工。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戶部奏、議撥東三省官兵俸饷銀兩。
并請饬催各省曆年欠解銀兩各摺片。
據稱奉天癸酉年俸饷。
約需銀八十六萬兩。
除該将軍奏明應抵用銀三十三萬七千兩外。
計需銀五十二萬三千兩。
按照章程折放。
應撥實銀四十一萬八千四百兩。
複将該省應抵各款詳細查核。
共抵銀三十萬六千八百三十兩。
尚應撥銀十一萬一千五百七十四兩。
即在該省應徵海口船規項下照數提撥。
吉林俸饷。
約需銀五十萬七千八百十兩零。
除本省應抵各款外。
應撥銀十三萬二千五百五十兩。
照章折算。
實需銀十萬六千四十兩。
并打牲烏拉應領銀三萬二千八百七十六兩零。
均應全數撥給。
黑龍江俸饷。
應領銀三十六萬兩。
照章折算。
實需銀二十八萬八千兩。
除應抵各款外。
應撥銀二十五萬二千兩。
其應領制錢一千八百二十一串。
由盛京戶部金銀庫撥給等語。
着照所議辦理。
所有吉林應撥銀十萬六千四十兩。
着提撥長蘆癸酉年應徵鹽課銀二萬六千四十兩。
山東癸酉年應徵地丁銀四萬兩。
河南癸酉年應徵地丁銀四萬兩。
打牲烏拉應撥銀三萬二千八百七十六兩零。
着提撥長蘆癸酉年應徵鹽課銀一萬兩。
河南驿站存賸銀二萬二千八百七十六兩。
黑龍江應撥銀二十五萬二千兩。
着提撥長蘆癸酉年應徵鹽課銀五萬二千兩。
山東癸酉年應徵地丁銀五萬兩。
河南癸酉年應徵地丁銀五萬兩。
驿站存賸銀五萬兩。
直隸旗租銀五萬兩。
即着各該督撫按照戶部指撥銀數。
遴委妥員。
迅速解赴盛京戶部交納。
毋許遲誤。
并着瑞聯俟各該省解到時。
即知照吉林打牲烏拉黑龍江派員赴奉天領取。
以資散放。
仍由各該将軍按照折放章程。
核實放給。
不得稍有浮冒。
并将奉省銀價按月造報。
及用過銀錢各數目。
于奏銷時照例題報。
如有餘賸銀兩。
于下年請領時聲明備抵。
至該三省節年俸饷銀兩。
直隸山東河南等省積欠至二百零七萬兩之多。
屢催罔應。
實屬延玩。
着各該督撫嚴饬藩運各司。
将前項欠解銀兩陸續籌款。
解赴奉省交納。
以濟該三省俸饷要需。
傥各該省仍複延不解交。
即着戶部指名嚴參。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河南署光州知州劉慶恩、縱盜虐民。
肥己罔上。
本年光州興隆集搶劫重案。
該員憚于查拏。
将事主掌責。
勒令改盜為竊。
城内淩三義等家被劫。
至今案無弋獲。
馮姓争産一案。
該員勒罰五百金入己。
所收鎮潢橋房租數千金。
盡飽私囊。
城内大生錢店關閉。
因受賄将該店主釋放不究。
反将鋪鄰拘責。
砍伐該州試院樹木。
敗壞文風等語。
着錢鼎銘按照所參各節。
确切訪查。
據實參奏。
毋得稍涉回護。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遵查劉恩錫尚無貪污劣迹。
惟于馮姓田地訟案。
尚未定谳。
因馮姓呈驗契約。
與墨約不符。
辄令看管立限換約重稅。
以緻興謗。
又修理光州試院。
辄将回乾樹株砍伐。
辦理均有不合。
應請交部議處。
從之。
○以山東拏獲逆匪張淩雲出力。
予道員長庚優叙。
副将賈宗江等加銜升叙有差。
○追予浙江錢塘陣亡殉難舉人
或察哈爾庫倫調派各隊有一處到齊。
即令該軍馳赴榮全軍營。
聽候調遣。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烏裡雅蘇台剿匪出力。
賞紮薩克圖汗副将軍輔國公車德恩敦多布多爾濟貝子銜。
台吉棍布紮布等花翎。
餘升叙有差。
予陣亡四等台吉邦棍紮布祭葬世職。
并賞其子棍楚克紮布二等台吉銜。
○追予江蘇震澤陣亡道員姚丙禧祭葬世職加等。
于浙江嘉興縣原籍建立專祠。
○追予浙江臨海陣亡知縣鄭煜等建立專祠。
陣亡傷亡弁勇一并附祀。
○追予陝西武關殉難署城固縣知縣施作霖谥剛毅。
○撥火器營火箭四百枝。
解赴張家口。
交烏裡雅蘇台委員領回備用。
○庚申以神靈顯應。
加河南正陽縣城隍神封号曰昭應。
○谕内閣、給事中盧士傑奏、家丁蒙捐冒考。
請旨斥革等語。
捐納州判李光煦即李天賜、曾于河南商城縣署充當家丁。
辄敢句通書吏。
蒙入光州籍貫。
改名報捐。
并令其子捐納監生。
潛赴鄉試。
賤役蒙捐冒考。
亟應嚴行查辦。
李光煦着先行斥革。
交河南巡撫饬令該地方官追出執照。
并查明伊子捐監姓名。
一并追繳監照。
按律懲辦。
以澄流品而肅官方。
○谕軍機大臣等、單懋謙、志和奏、盛京工程緊要。
請饬催河南解款一摺。
前因盛京鳳凰樓頭停工程。
勘得金柱朽壞情形。
亟須更換。
業經戶部奏明。
由河南地丁項下撥銀二萬兩。
速行解往。
以應急需。
迄今已逾二年。
該省撥款并未解到。
而砍伐木植。
運省風晾。
尚需時日。
工程緊要。
豈可因解款稽遲。
展轉延閣。
緻誤興修。
着都興阿作速嚴催河南解款。
克日解齊。
即行派員趕緊砍運木植。
奏請興工。
并着将砍伐工費。
核算明确。
需用若幹。
先由盛京戶部籌款墊發。
一俟河南解款到日。
即行扣還。
此項工程。
不容稍緩。
着錢鼎銘迅即籌解。
毋再稽延。
緻誤要工。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戶部奏、議撥東三省官兵俸饷銀兩。
并請饬催各省曆年欠解銀兩各摺片。
據稱奉天癸酉年俸饷。
約需銀八十六萬兩。
除該将軍奏明應抵用銀三十三萬七千兩外。
計需銀五十二萬三千兩。
按照章程折放。
應撥實銀四十一萬八千四百兩。
複将該省應抵各款詳細查核。
共抵銀三十萬六千八百三十兩。
尚應撥銀十一萬一千五百七十四兩。
即在該省應徵海口船規項下照數提撥。
吉林俸饷。
約需銀五十萬七千八百十兩零。
除本省應抵各款外。
應撥銀十三萬二千五百五十兩。
照章折算。
實需銀十萬六千四十兩。
并打牲烏拉應領銀三萬二千八百七十六兩零。
均應全數撥給。
黑龍江俸饷。
應領銀三十六萬兩。
照章折算。
實需銀二十八萬八千兩。
除應抵各款外。
應撥銀二十五萬二千兩。
其應領制錢一千八百二十一串。
由盛京戶部金銀庫撥給等語。
着照所議辦理。
所有吉林應撥銀十萬六千四十兩。
着提撥長蘆癸酉年應徵鹽課銀二萬六千四十兩。
山東癸酉年應徵地丁銀四萬兩。
河南癸酉年應徵地丁銀四萬兩。
打牲烏拉應撥銀三萬二千八百七十六兩零。
着提撥長蘆癸酉年應徵鹽課銀一萬兩。
河南驿站存賸銀二萬二千八百七十六兩。
黑龍江應撥銀二十五萬二千兩。
着提撥長蘆癸酉年應徵鹽課銀五萬二千兩。
山東癸酉年應徵地丁銀五萬兩。
河南癸酉年應徵地丁銀五萬兩。
驿站存賸銀五萬兩。
直隸旗租銀五萬兩。
即着各該督撫按照戶部指撥銀數。
遴委妥員。
迅速解赴盛京戶部交納。
毋許遲誤。
并着瑞聯俟各該省解到時。
即知照吉林打牲烏拉黑龍江派員赴奉天領取。
以資散放。
仍由各該将軍按照折放章程。
核實放給。
不得稍有浮冒。
并将奉省銀價按月造報。
及用過銀錢各數目。
于奏銷時照例題報。
如有餘賸銀兩。
于下年請領時聲明備抵。
至該三省節年俸饷銀兩。
直隸山東河南等省積欠至二百零七萬兩之多。
屢催罔應。
實屬延玩。
着各該督撫嚴饬藩運各司。
将前項欠解銀兩陸續籌款。
解赴奉省交納。
以濟該三省俸饷要需。
傥各該省仍複延不解交。
即着戶部指名嚴參。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河南署光州知州劉慶恩、縱盜虐民。
肥己罔上。
本年光州興隆集搶劫重案。
該員憚于查拏。
将事主掌責。
勒令改盜為竊。
城内淩三義等家被劫。
至今案無弋獲。
馮姓争産一案。
該員勒罰五百金入己。
所收鎮潢橋房租數千金。
盡飽私囊。
城内大生錢店關閉。
因受賄将該店主釋放不究。
反将鋪鄰拘責。
砍伐該州試院樹木。
敗壞文風等語。
着錢鼎銘按照所參各節。
确切訪查。
據實參奏。
毋得稍涉回護。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遵查劉恩錫尚無貪污劣迹。
惟于馮姓田地訟案。
尚未定谳。
因馮姓呈驗契約。
與墨約不符。
辄令看管立限換約重稅。
以緻興謗。
又修理光州試院。
辄将回乾樹株砍伐。
辦理均有不合。
應請交部議處。
從之。
○以山東拏獲逆匪張淩雲出力。
予道員長庚優叙。
副将賈宗江等加銜升叙有差。
○追予浙江錢塘陣亡殉難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