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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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周密。
即行出省督辦報聞。
○又谕、駱秉章奏、遵查田興恕年少意滿。
目不識丁。
故劣募奸商。
得售鑽營之術所辦捐厘。
系為籌備軍饷而委員肆其苛虐。
百姓蓄為怨恨。
其所取于民者。
又未必能歸實用。
并聞比在省城。
拆毀民房。
大興土木。
起造欽差大臣府第。
若非痛加裁抑。
無以平服該省士民之心。
将來督臣潘铎辦理雲貴軍務。
必得使有馭将之權。
方可以收讨賊之效等語。
現在都勻思南石阡各府。
賊氛密布雖由該督咨令田興恕、迅速統兵出省。
早圖收複。
并剀切勸谕。
未知能否及時悔悟。
力圖補救。
該提督自被人參劾。
曾經疊次寄谕。
嚴加訓誡。
傥知警省。
或能改過自新。
潘铎道出川中。
與駱秉章會晤。
着即将黔省軍務。
妥為面商。
應作如何辦理之處。
迅速奏聞。
其探聞清鎮縣團首何山鬥、因在黔省勒捐被戮。
該處百姓積憤。
将厘金局委員戕斃。
聚衆數萬。
豎貴州十三府總團旗号。
聲稱要圍省城。
殺趙國澍方休一節。
事關官激民怨。
恐緻滋生事端。
韓超現已有旨令署貴州巡撫。
業經寄谕妥為辦理。
仍着洛秉章随時偵察。
如有可兼顧之處。
毋令激成事端。
方為妥善。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以順天府府尹石贊清署刑部右侍郎。
○以湖北竹山協副将李朝斌為浙江處州鎮總兵官。
○以四川嶽池、營山、兩縣城解圍。
賞道員張由庚花翎。
餘升叙有差。
投誠賊目楊朝元以千總用。
并賞藍翎。
○以四川青神剿匪獲勝。
賞副将唐有耕總兵銜。
參将吳嘉春巴圖魯名号。
○以強奪饷銀。
四川帶勇知州顔佐才革職訊辦。
○命前調西安馬隊官兵五百名毋庸赴河南防剿。
○壬子。
孝儀純皇後忌辰。
遣官祭裕陵。
○谕内閣、前因滿慶等奏、西藏糧務候補知縣李玉圃等、于辦理察木多案内出力。
當經奉旨優獎。
旋據吏部按照章程。
以該員不應越級保升奏駁。
複經奉旨依議。
茲據滿慶等奏、該員等于察木多興工布汪曲互相仇殺一案。
多方開導。
消患未萌。
并能制服博番。
不得乘間滋擾。
懇仍予優獎等語。
李玉圃仍着免補知縣本班。
留于四川。
以同知直隸州知州不入班次。
無論何項缺出。
即行補用。
稿書陳克新、着仍以府經曆縣丞、不論雙單月盡先選用。
以示獎勵。
此系因該員等勤勞疊着。
破格施恩。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劣員營私。
贻害闾閻一摺。
據稱承德縣知縣奎壽、租寓民房。
丁役招搖撞騙。
積滞詞訟百餘件。
押禁數百人。
違例添造封房。
侵吞日捐厘捐累萬。
聽信休緻協領烏爾滾泰賄屬。
将吳日洪等鎖押。
并縱役訛詐錢文。
又蓋州防禦烏勒熙春、骁騎校鄭士彥、與内務府莊頭蘇國選、承催杜恒泰等、勒派兵差。
将紳民鎖押鞭責。
并捏造領催兵丁随缺徵租假冊。
霸種民田。
私徵稅課緝獲賭犯。
得贓分放。
有戶部主事紮拉杭阿暗中徇庇。
表裡為奸等語。
現當整饬吏治之時。
豈容劣員營私舞弊。
贻害闾閻。
着玉明、和潤、景霖、按照摺内所參各款。
嚴密确查。
如果屬實。
即将奎壽等撤任嚴參。
從重懲辦。
以儆官邪。
至烏勒熙春所占興隆屯釣魚台一帶民田。
是否額撥該旗随缺地畝。
系由何人開墾冒種。
并着玉明等調取戶部庫存底冊。
查明辦理。
以免拖累而清弊混。
原摺着鈔給閱。
看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奎壽訊無租寓民房積滞詞訟等款。
惟于補役需索得贓。
毫無覺察。
應交部議處。
烏勒熙春及紮拉杭阿等被參各節。
均無實據。
應免置議。
至興隆屯釣魚台一帶地畝。
前為岫岩民人吳松齡霸種。
經烏勒熙春撤去另佃。
該處均系随缺官地。
并無民地。
報聞。
○又谕、前因颍州被圍。
情形危急。
谕令僧格林沁督饬西淩阿由歸德赴援。
勝保、鄭元善、督催成祿楊飛熊等軍分援。
勝保即相機繼進。
袁甲三設法撥兵援應。
并據李續宜奏、于本月二十四日起程赴皖。
惟須先往安慶。
已派成大吉等、由霍進援颍郡。
茲據賈臻奏、本月初七日。
東北關地道堵住後。
賊匪複添築數營。
意圖再穵。
并于劉家花園築營。
欲奪西北關大石橋牐口。
參将李璋于十五日出擊。
賊援紛至。
勢極兇很。
現于郡城東南西三面。
穵掘長濠。
為久困之計。
城大兵單。
子藥米糧。
均已缺乏。
再延旬日。
則賊濠穵成。
文報不通。
必至進援無路等語。
颍郡為淮北根本。
豫省藩籬。
被圍已閱數旬。
萬分危急。
勝保奉命援救。
李續宜身任地方。
均屬責無可貸。
乃成祿一軍。
早已行抵太和。
何以日久尚未到颍。
着勝保嚴饬該員。
星馳前進。
傥敢再事遷延。
即着從嚴參辦。
該大臣亦即由陳州督兵繼進。
毋稍遲緩。
成大吉援颍。
是否起程。
着李續宜嚴行督催。
毋令觀望。
袁甲三昨奏、有派博崇武援颍之議。
未知能否得力。
該大臣專辦皖北軍務。
務當設法救應。
毋許膜視。
西淩阿如抵歸德。
楊飛熊駐兵沈項。
均系勁旅。
且去颍州極近。
并着僧格林沁、鄭元善、遵照前旨。
饬令該都統等統兵速進。
立解城圍。
賈臻仍當激勵将士。
實力守禦。
以待援師。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馮子材、魁玉奏鎮營饷章未定。
月解無期。
請饬迅撥月饷。
早定饷局一摺。
前此鎮饷月解三成。
已慮不敷。
現在毫無指實。
恐緻軍心渙散。
自屬實在情形。
着薛煥仍遵前旨。
督饬署藩司吳煦、每月籌解饷銀五萬兩。
不論何款。
先行撥解。
上海源源尚裕。
揚滬之饷。
皆按月全放。
鎮江孤城僅存。
防剿甚緊。
豈可偏枯。
緻令士卒怨望。
務須按月如數。
源源解往。
毋許遲延贻誤。
江南糧台。
現在曾否接派有人。
并着吳棠悉心籌畫。
如會商不及。
即先行派員試辦。
将解款捐項。
趕緊催提。
盡解鎮營。
以固軍心而維大局。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張亮基奏遵旨赴滇查辦一切。
并縷陳剿撫事宜各一摺。
滇省漢回構怨稱兵連年。
民間久淪水火。
加以徐之銘專恣妄殺。
怙惡不悛。
亦應先行撤任查究。
以肅官常。
張亮基拟于湖南措銀數萬金。
募勇一二千。
管帶入滇。
着即趕緊布置一切。
一俟辦理就緒。
即行兼程就道。
潘铎已過晉省。
亦着探明道路。
克期前進。
于到滇後。
與張亮基會商籌辦。
毋稍稽延。
張亮基所陳辦理漢回剿撫事宜一摺。
甚合機宜。
漢回構釁。
互有曲直。
漢民亦有奸宄。
回民豈乏馴良。
惟在地方大吏。
不存成見。
秉公查辦。
先推原其所以肇釁之由。
從公剖斷。
折服其心。
其中如有畏罪就撫之人。
即須結以恩信。
其有尋仇結怨不肯就撫者。
勢不能不示以兵威。
回抗則剿回。
漢抗則剿漢。
無所偏重。
則畛域不分。
漢回皆吾赤子。
剿辦之法。
止分良莠。
不分漢回。
名義既正。
方可破其奸謀。
而生其悔悟。
總在潘铎、張亮基、相度機宜。
妥為籌辦。
至剿辦之法。
應由何路先行着手。
扼其要領。
及一切籌畫饷源挑揀漢練各事宜。
既着潘铎等悉心籌議。
毋或再有贻誤。
緻令不可收拾。
其徐之銘參款。
及先後保奏各員。
并着遵照疊次寄谕。
會同查辦。
毋稍徇隐。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兩廣總督省毗連。
滇患未平。
于粵亦多不利。
亟應速籌接濟。
俾張亮基得以迅速進兵。
力殲醜類。
着勞崇光速于海關提銀十萬兩。
運庫提銀六萬兩。
糧庫提銀四萬兩。
藩庫提銀五萬兩。
共提撥銀二十五萬兩。
趕緊交前任湖北按察使裕麟、委員星速領解赴滇。
張亮基現派裕麟、會同丁憂在籍之江蘇候補道陳慶溥酌帶部照。
前往該省勸捐。
并着勞崇光即派該地方官紳幫同辦理。
毋得稍分畛域。
如其捐有成數。
粵東設遇亟需之時。
準其先為提撥。
随後歸還。
以期互相把注。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滿慶等奏、遵照部咨。
勸捐京饷。
并拟彌補辦理夷務費用等語。
據稱前委李玉圃、辦理工布汪曲與察木多仇殺一案。
賞項口糧。
及撫恤等項。
共合實銀一萬八千九百餘兩。
除收到捐項一萬三千四百餘兩。
尚不敷銀五千四百餘兩。
拟于藏台漢番捐助京饷彙齊後。
将前項不敷銀兩。
照數撥填各等語。
着準其于勸捐京饷項下。
彌補歸款。
其采買各物。
準遵照成案。
免其造冊報銷。
捐助茶葉青稞人等。
尚屬急公好義。
着準其開具銜名。
奏請獎叙。
并準其所捐實銀五十兩。
作銀一百兩。
以示體恤。
惟勸捐京饷。
系屬萬不得已。
藏台地面。
漢番雜處該大臣等務須派委廉明勤幹之員。
前往勸導以免侵蝕。
且須察看該漢番等情形。
是否樂輸。
不許稍有苛派。
緻失國體。
如體察實有不便。
即行停止。
并俟捐有成數。
即行報解。
不得濫行開支。
以重帑項。
将此谕令知之。
○督辦雲南軍務張亮基奏、請以前任湖北按察使裕麟随營差遣。
允之。
○癸醜。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禦史興奎等奏、請饬吏部查辦職官冒名頂替。
并嚴定出結官處分等語。
職官冒名頂替。
名是人非相率為僞。
實屬大幹法紀。
着吏部認真查辦。
如何稽核祛弊。
嚴定章程具奏。
至各省京官印結。
系為防弊而設。
嗣後各省出結官員。
如有失察捐生舞弊革職者。
不準援照向例援複。
以重責成而除積弊。
尋吏部議奏、嗣後有身家不清者冒頂替之人。
報捐以前。
另犯奸贓不法等事。
因案發覺其同鄉京官濫行出結者。
應查照定例。
從嚴議處。
失察者降三級留任。
不準抵銷。
知情者降三級調用私罪。
隐匿不舉并通同舞弊者。
革職不準捐複。
至總司查核之員。
減等定拟。
如查結官知情容隐。
即議以降三級調用。
通同舞弊者。
仍革職不準捐複。
從之。
○又谕、載齡奏、請将辦案草率之司員。
撤銷京察一摺。
刑部司員同煊等、承審張西園毆傷問官一案。
辦理草率。
業經降旨交部嚴議。
所有該部司員同煊、椿慶、恭鈞、孫尚绂、王楷、此次保送之京察一等。
均着撤銷。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現在京師旗營。
挑選兵丁。
演習戰陣。
需用馬隊。
着景綸、特普欽、于吉林黑龍江。
各挑選西丹五百名。
派令得力将弁。
管帶起程。
即行來京聽候訓練。
該将軍等務須挑選精銳。
并熟習騎射之人。
不得以老弱充數。
緻誤操務。
所有該西丹等行裝。
并着景綸等妥為籌備。
毋令缺乏。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遮克敦布奏、請籌備饷需等語。
遮克敦布、現令會同王榕吉、統帶勝保酌留兵勇。
駐紮直東交界地方。
辦理防剿事宜。
所需饷項。
必得寬為籌備。
着文煜、譚廷襄、督饬藩司。
迅籌撥解。
以資接濟。
毋誤要需。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遮克敦布奏、請寬籌月饷。
王榕吉奏、籌備防剿大概情形各摺片。
已谕文煜、譚廷襄、将該副都統饷需分别接濟矣。
勝保所留兵勇。
既據王榕吉奏稱多有疲乏。
即着遮克敦布于到防後。
會同王榕吉認真點驗。
将疲乏者汰去。
以節虛糜。
聯捷防河勇丁。
由豫撤回以後。
凡骁勇敢死之士。
自應留于軍營。
以資得力。
其餘勇丁。
應行遣散。
并着妥為籌辦。
至濮範降卒中之桀骜不馴者。
據王榕吉稱尚須再行抽調一二千名。
前赴豫皖軍營效力。
以除禍根。
着該副都統等咨商勝保辦理。
遮克敦布所稱投誠降衆。
未盡渡河。
據勝保奏稱已派明慶前往辦理。
此項降衆。
如敢滋事。
即着遮克敦布等、派兵會同明慶實力剿除。
至直東交界運河一帶。
據遮克敦布稱未能肅清。
并據王榕吉奏河套中餘匪。
探有撚首郭身令、李占标等、又複豎旗聚衆。
意在出巢。
業經勝保派隊往剿。
即着該副統統等相機策應。
會合剿捕。
其應平各屬。
應如何周曆巡查。
消患未萌。
均着悉心妥辦。
至該副都統等系歸僧格林沁節制。
此後如實有緊要事件。
準其專摺奏報。
其餘辦理事宜。
均着禀知僧格林沁妥籌具奏。
以免歧誤。
将此由五百裡谕知遮克敦布、并傳谕王榕吉知之。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王發桂為貴州鄉試正考官。
通政使司參議倪傑為副考官。
○以山東克複張秋、竹口、出力。
賞參将傅萬清等花翎。
把總李重慶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開複有差。
○以山東東昌團練出力。
賞知縣劉廷樸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即行出省督辦報聞。
○又谕、駱秉章奏、遵查田興恕年少意滿。
目不識丁。
故劣募奸商。
得售鑽營之術所辦捐厘。
系為籌備軍饷而委員肆其苛虐。
百姓蓄為怨恨。
其所取于民者。
又未必能歸實用。
并聞比在省城。
拆毀民房。
大興土木。
起造欽差大臣府第。
若非痛加裁抑。
無以平服該省士民之心。
将來督臣潘铎辦理雲貴軍務。
必得使有馭将之權。
方可以收讨賊之效等語。
現在都勻思南石阡各府。
賊氛密布雖由該督咨令田興恕、迅速統兵出省。
早圖收複。
并剀切勸谕。
未知能否及時悔悟。
力圖補救。
該提督自被人參劾。
曾經疊次寄谕。
嚴加訓誡。
傥知警省。
或能改過自新。
潘铎道出川中。
與駱秉章會晤。
着即将黔省軍務。
妥為面商。
應作如何辦理之處。
迅速奏聞。
其探聞清鎮縣團首何山鬥、因在黔省勒捐被戮。
該處百姓積憤。
将厘金局委員戕斃。
聚衆數萬。
豎貴州十三府總團旗号。
聲稱要圍省城。
殺趙國澍方休一節。
事關官激民怨。
恐緻滋生事端。
韓超現已有旨令署貴州巡撫。
業經寄谕妥為辦理。
仍着洛秉章随時偵察。
如有可兼顧之處。
毋令激成事端。
方為妥善。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以順天府府尹石贊清署刑部右侍郎。
○以湖北竹山協副将李朝斌為浙江處州鎮總兵官。
○以四川嶽池、營山、兩縣城解圍。
賞道員張由庚花翎。
餘升叙有差。
投誠賊目楊朝元以千總用。
并賞藍翎。
○以四川青神剿匪獲勝。
賞副将唐有耕總兵銜。
參将吳嘉春巴圖魯名号。
○以強奪饷銀。
四川帶勇知州顔佐才革職訊辦。
○命前調西安馬隊官兵五百名毋庸赴河南防剿。
○壬子。
孝儀純皇後忌辰。
遣官祭裕陵。
○谕内閣、前因滿慶等奏、西藏糧務候補知縣李玉圃等、于辦理察木多案内出力。
當經奉旨優獎。
旋據吏部按照章程。
以該員不應越級保升奏駁。
複經奉旨依議。
茲據滿慶等奏、該員等于察木多興工布汪曲互相仇殺一案。
多方開導。
消患未萌。
并能制服博番。
不得乘間滋擾。
懇仍予優獎等語。
李玉圃仍着免補知縣本班。
留于四川。
以同知直隸州知州不入班次。
無論何項缺出。
即行補用。
稿書陳克新、着仍以府經曆縣丞、不論雙單月盡先選用。
以示獎勵。
此系因該員等勤勞疊着。
破格施恩。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劣員營私。
贻害闾閻一摺。
據稱承德縣知縣奎壽、租寓民房。
丁役招搖撞騙。
積滞詞訟百餘件。
押禁數百人。
違例添造封房。
侵吞日捐厘捐累萬。
聽信休緻協領烏爾滾泰賄屬。
将吳日洪等鎖押。
并縱役訛詐錢文。
又蓋州防禦烏勒熙春、骁騎校鄭士彥、與内務府莊頭蘇國選、承催杜恒泰等、勒派兵差。
将紳民鎖押鞭責。
并捏造領催兵丁随缺徵租假冊。
霸種民田。
私徵稅課緝獲賭犯。
得贓分放。
有戶部主事紮拉杭阿暗中徇庇。
表裡為奸等語。
現當整饬吏治之時。
豈容劣員營私舞弊。
贻害闾閻。
着玉明、和潤、景霖、按照摺内所參各款。
嚴密确查。
如果屬實。
即将奎壽等撤任嚴參。
從重懲辦。
以儆官邪。
至烏勒熙春所占興隆屯釣魚台一帶民田。
是否額撥該旗随缺地畝。
系由何人開墾冒種。
并着玉明等調取戶部庫存底冊。
查明辦理。
以免拖累而清弊混。
原摺着鈔給閱。
看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奎壽訊無租寓民房積滞詞訟等款。
惟于補役需索得贓。
毫無覺察。
應交部議處。
烏勒熙春及紮拉杭阿等被參各節。
均無實據。
應免置議。
至興隆屯釣魚台一帶地畝。
前為岫岩民人吳松齡霸種。
經烏勒熙春撤去另佃。
該處均系随缺官地。
并無民地。
報聞。
○又谕、前因颍州被圍。
情形危急。
谕令僧格林沁督饬西淩阿由歸德赴援。
勝保、鄭元善、督催成祿楊飛熊等軍分援。
勝保即相機繼進。
袁甲三設法撥兵援應。
并據李續宜奏、于本月二十四日起程赴皖。
惟須先往安慶。
已派成大吉等、由霍進援颍郡。
茲據賈臻奏、本月初七日。
東北關地道堵住後。
賊匪複添築數營。
意圖再穵。
并于劉家花園築營。
欲奪西北關大石橋牐口。
參将李璋于十五日出擊。
賊援紛至。
勢極兇很。
現于郡城東南西三面。
穵掘長濠。
為久困之計。
城大兵單。
子藥米糧。
均已缺乏。
再延旬日。
則賊濠穵成。
文報不通。
必至進援無路等語。
颍郡為淮北根本。
豫省藩籬。
被圍已閱數旬。
萬分危急。
勝保奉命援救。
李續宜身任地方。
均屬責無可貸。
乃成祿一軍。
早已行抵太和。
何以日久尚未到颍。
着勝保嚴饬該員。
星馳前進。
傥敢再事遷延。
即着從嚴參辦。
該大臣亦即由陳州督兵繼進。
毋稍遲緩。
成大吉援颍。
是否起程。
着李續宜嚴行督催。
毋令觀望。
袁甲三昨奏、有派博崇武援颍之議。
未知能否得力。
該大臣專辦皖北軍務。
務當設法救應。
毋許膜視。
西淩阿如抵歸德。
楊飛熊駐兵沈項。
均系勁旅。
且去颍州極近。
并着僧格林沁、鄭元善、遵照前旨。
饬令該都統等統兵速進。
立解城圍。
賈臻仍當激勵将士。
實力守禦。
以待援師。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馮子材、魁玉奏鎮營饷章未定。
月解無期。
請饬迅撥月饷。
早定饷局一摺。
前此鎮饷月解三成。
已慮不敷。
現在毫無指實。
恐緻軍心渙散。
自屬實在情形。
着薛煥仍遵前旨。
督饬署藩司吳煦、每月籌解饷銀五萬兩。
不論何款。
先行撥解。
上海源源尚裕。
揚滬之饷。
皆按月全放。
鎮江孤城僅存。
防剿甚緊。
豈可偏枯。
緻令士卒怨望。
務須按月如數。
源源解往。
毋許遲延贻誤。
江南糧台。
現在曾否接派有人。
并着吳棠悉心籌畫。
如會商不及。
即先行派員試辦。
将解款捐項。
趕緊催提。
盡解鎮營。
以固軍心而維大局。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張亮基奏遵旨赴滇查辦一切。
并縷陳剿撫事宜各一摺。
滇省漢回構怨稱兵連年。
民間久淪水火。
加以徐之銘專恣妄殺。
怙惡不悛。
亦應先行撤任查究。
以肅官常。
張亮基拟于湖南措銀數萬金。
募勇一二千。
管帶入滇。
着即趕緊布置一切。
一俟辦理就緒。
即行兼程就道。
潘铎已過晉省。
亦着探明道路。
克期前進。
于到滇後。
與張亮基會商籌辦。
毋稍稽延。
張亮基所陳辦理漢回剿撫事宜一摺。
甚合機宜。
漢回構釁。
互有曲直。
漢民亦有奸宄。
回民豈乏馴良。
惟在地方大吏。
不存成見。
秉公查辦。
先推原其所以肇釁之由。
從公剖斷。
折服其心。
其中如有畏罪就撫之人。
即須結以恩信。
其有尋仇結怨不肯就撫者。
勢不能不示以兵威。
回抗則剿回。
漢抗則剿漢。
無所偏重。
則畛域不分。
漢回皆吾赤子。
剿辦之法。
止分良莠。
不分漢回。
名義既正。
方可破其奸謀。
而生其悔悟。
總在潘铎、張亮基、相度機宜。
妥為籌辦。
至剿辦之法。
應由何路先行着手。
扼其要領。
及一切籌畫饷源挑揀漢練各事宜。
既着潘铎等悉心籌議。
毋或再有贻誤。
緻令不可收拾。
其徐之銘參款。
及先後保奏各員。
并着遵照疊次寄谕。
會同查辦。
毋稍徇隐。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兩廣總督省毗連。
滇患未平。
于粵亦多不利。
亟應速籌接濟。
俾張亮基得以迅速進兵。
力殲醜類。
着勞崇光速于海關提銀十萬兩。
運庫提銀六萬兩。
糧庫提銀四萬兩。
藩庫提銀五萬兩。
共提撥銀二十五萬兩。
趕緊交前任湖北按察使裕麟、委員星速領解赴滇。
張亮基現派裕麟、會同丁憂在籍之江蘇候補道陳慶溥酌帶部照。
前往該省勸捐。
并着勞崇光即派該地方官紳幫同辦理。
毋得稍分畛域。
如其捐有成數。
粵東設遇亟需之時。
準其先為提撥。
随後歸還。
以期互相把注。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滿慶等奏、遵照部咨。
勸捐京饷。
并拟彌補辦理夷務費用等語。
據稱前委李玉圃、辦理工布汪曲與察木多仇殺一案。
賞項口糧。
及撫恤等項。
共合實銀一萬八千九百餘兩。
除收到捐項一萬三千四百餘兩。
尚不敷銀五千四百餘兩。
拟于藏台漢番捐助京饷彙齊後。
将前項不敷銀兩。
照數撥填各等語。
着準其于勸捐京饷項下。
彌補歸款。
其采買各物。
準遵照成案。
免其造冊報銷。
捐助茶葉青稞人等。
尚屬急公好義。
着準其開具銜名。
奏請獎叙。
并準其所捐實銀五十兩。
作銀一百兩。
以示體恤。
惟勸捐京饷。
系屬萬不得已。
藏台地面。
漢番雜處該大臣等務須派委廉明勤幹之員。
前往勸導以免侵蝕。
且須察看該漢番等情形。
是否樂輸。
不許稍有苛派。
緻失國體。
如體察實有不便。
即行停止。
并俟捐有成數。
即行報解。
不得濫行開支。
以重帑項。
将此谕令知之。
○督辦雲南軍務張亮基奏、請以前任湖北按察使裕麟随營差遣。
允之。
○癸醜。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禦史興奎等奏、請饬吏部查辦職官冒名頂替。
并嚴定出結官處分等語。
職官冒名頂替。
名是人非相率為僞。
實屬大幹法紀。
着吏部認真查辦。
如何稽核祛弊。
嚴定章程具奏。
至各省京官印結。
系為防弊而設。
嗣後各省出結官員。
如有失察捐生舞弊革職者。
不準援照向例援複。
以重責成而除積弊。
尋吏部議奏、嗣後有身家不清者冒頂替之人。
報捐以前。
另犯奸贓不法等事。
因案發覺其同鄉京官濫行出結者。
應查照定例。
從嚴議處。
失察者降三級留任。
不準抵銷。
知情者降三級調用私罪。
隐匿不舉并通同舞弊者。
革職不準捐複。
至總司查核之員。
減等定拟。
如查結官知情容隐。
即議以降三級調用。
通同舞弊者。
仍革職不準捐複。
從之。
○又谕、載齡奏、請将辦案草率之司員。
撤銷京察一摺。
刑部司員同煊等、承審張西園毆傷問官一案。
辦理草率。
業經降旨交部嚴議。
所有該部司員同煊、椿慶、恭鈞、孫尚绂、王楷、此次保送之京察一等。
均着撤銷。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現在京師旗營。
挑選兵丁。
演習戰陣。
需用馬隊。
着景綸、特普欽、于吉林黑龍江。
各挑選西丹五百名。
派令得力将弁。
管帶起程。
即行來京聽候訓練。
該将軍等務須挑選精銳。
并熟習騎射之人。
不得以老弱充數。
緻誤操務。
所有該西丹等行裝。
并着景綸等妥為籌備。
毋令缺乏。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遮克敦布奏、請籌備饷需等語。
遮克敦布、現令會同王榕吉、統帶勝保酌留兵勇。
駐紮直東交界地方。
辦理防剿事宜。
所需饷項。
必得寬為籌備。
着文煜、譚廷襄、督饬藩司。
迅籌撥解。
以資接濟。
毋誤要需。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遮克敦布奏、請寬籌月饷。
王榕吉奏、籌備防剿大概情形各摺片。
已谕文煜、譚廷襄、将該副都統饷需分别接濟矣。
勝保所留兵勇。
既據王榕吉奏稱多有疲乏。
即着遮克敦布于到防後。
會同王榕吉認真點驗。
将疲乏者汰去。
以節虛糜。
聯捷防河勇丁。
由豫撤回以後。
凡骁勇敢死之士。
自應留于軍營。
以資得力。
其餘勇丁。
應行遣散。
并着妥為籌辦。
至濮範降卒中之桀骜不馴者。
據王榕吉稱尚須再行抽調一二千名。
前赴豫皖軍營效力。
以除禍根。
着該副都統等咨商勝保辦理。
遮克敦布所稱投誠降衆。
未盡渡河。
據勝保奏稱已派明慶前往辦理。
此項降衆。
如敢滋事。
即着遮克敦布等、派兵會同明慶實力剿除。
至直東交界運河一帶。
據遮克敦布稱未能肅清。
并據王榕吉奏河套中餘匪。
探有撚首郭身令、李占标等、又複豎旗聚衆。
意在出巢。
業經勝保派隊往剿。
即着該副統統等相機策應。
會合剿捕。
其應平各屬。
應如何周曆巡查。
消患未萌。
均着悉心妥辦。
至該副都統等系歸僧格林沁節制。
此後如實有緊要事件。
準其專摺奏報。
其餘辦理事宜。
均着禀知僧格林沁妥籌具奏。
以免歧誤。
将此由五百裡谕知遮克敦布、并傳谕王榕吉知之。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王發桂為貴州鄉試正考官。
通政使司參議倪傑為副考官。
○以山東克複張秋、竹口、出力。
賞參将傅萬清等花翎。
把總李重慶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開複有差。
○以山東東昌團練出力。
賞知縣劉廷樸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