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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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方略館總裁武英殿大學士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管理吏部事務戶部三庫事務加七級軍功加五級随帶加七級紀錄三十次臣寶鋆蒙古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少保文淵閣領閣事體仁閣大學士武英殿總裁正紅旗滿洲都統管理工部光祿寺事務内大臣輔國公軍功加一級随帶加六級紀錄十七次臣宗室載齡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方略館總裁協辦大學士兵部尚書軍機大臣教習庶吉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國子監事務加九級軍功加五級随帶加六級紀錄十九次臣沈桂芬稿本副總裁官經筵講官頭品頂帶禮部尚書管理戶部三庫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徐桐等奉敕修
同治十二年。
癸酉。
閏六月。
丁醜朔。
上詣鐘粹宮問慈安端裕康慶皇太後安。
長春宮問慈禧端佑康頤皇太後安。
至丙午皆如之。
○奉慈安端裕康慶皇太後慈禧端佑康頤皇太後幸漱芳齋。
侍午膳。
○辛巳。
谕内閣、都察院奏、廣東紳士翰林院編修潘衍桐等呈稱。
原任湖北德安府知府易容之。
于鹹豐四年閑。
在德安府任内城禦賊。
力竭殉難。
懇請予谥等語。
着禮部議奏。
另片奏、殉節人員。
應不準由同鄉京官呈請予谥等語。
嗣後各省殉難官員。
果系死事慘烈者。
準由該處紳民呈請各該督撫信都察院衙門查核具奏。
不準再由同鄉京官具呈聲請。
以昭核實。
○追予廣西思恩陣亡知縣高延祉谥壯節。
○壬午。
谕内閣榮毓等奏、請派員查勘要工一摺。
泰東陵神廚庫昌陵明樓等處。
均有滲漏情形。
着派讷仁前往。
将應修各工敬謹查勘具奏。
另片奏、陵寝各處樹株被風情形。
開單呈覽等語。
着讷仁一并查勘具奏。
○又谕、禦史鄧慶麟奏、奉天吉林積案甚多。
請饬迅速完結一摺。
據稱奉天吉林二省。
訟獄繁多。
該地方官并不認真判斷。
逐件申詳。
現在積案累累。
亟應清理等語。
各直省詞訟案件。
自應随時審結。
以免株累無辜。
若如該禦史所奏。
該二省案牍積壓。
以緻各廳州縣獄中人犯統計不下數千。
殊屬不成事體。
着盛京将軍、刑部侍郎、奉天府府尹、吉林将軍、遴派幹練之員分赴各屬會同地方官。
迅将積年之案逐起查明。
開具清冊。
據實申報。
即行秉公審訊勒限完結。
如有舉報不實逾限不完以及貪賄徇縱情事。
即着嚴行參辦。
并将原任直隸總督曾國藩奏定清訟事宜十條。
酌量照辦。
以清庶獄至地方官審理案件依限完結。
本系職分所當為。
若于結案時辄行随摺請獎。
未免冒濫。
其委員資斧及招解申詳等費。
事屬細微。
各該省自有舊章可循至從前積壓案件。
及查參遲延。
例有應得處分豈可概行寬免該禦史所奏。
均毋庸議。
○甲申。
谕内閣、前據軍機大臣六部九卿會議喬松年、文彬、丁寶桢、并禦史遊百川、所奏籌辦黃運兩河情形。
當經谕令李鴻章妥籌辦法。
據實詳細具奏。
茲據奏稱、銅瓦廂決口後。
舊河身淤墊過高歲久乾堤。
無從修治。
勢難挽複淮徐故道。
且于漕運無甚裨益。
至借黃濟運築堤束水工程。
均無把握。
與導衛濟運之法同一難行各等語。
所奏頗為詳盡。
河流既難挽之使南。
而利運又别無長策。
李鴻章請仍由海道轉運。
令各督撫酌提本色若幹運滬。
由海船解津其餘仍照章折解。
以省運費。
并随時指撥漕折銀兩。
采買接濟。
着戶部通盤籌畫。
妥議具奏河流趨重山東。
自應增立堤防。
着丁寶偵酌度形勢。
将張秋利津一帶舊有民埝。
加培堅固。
以資捍衛。
其侯家林決口。
現雖堵築合龍。
仍恐民埝不能久恃。
并着該撫于秋汛後詳悉勘估。
酌籌款項。
将侯家林上下民埝仿照官堤辦法。
一律加高培厚。
設法守護沿河各州縣民人田地。
久被淹沒。
情殊可憫即着查明。
分别奏請蠲緩錢糧。
并将海口鹽場商運各事宜。
酌量變通辦理。
以示體恤至銅瓦廂決口以下蘭儀東明一帶。
地勢平衍。
不可無遙堤以防泛濫。
着喬松年就近察看。
應如何量築堤埝以資保護。
即行悉心籌辦。
淮徐故道涸出舊河身。
民閑多有占種。
該督所請酌議升科之處。
着江蘇河南山東各督撫體察情形。
妥籌具奏。
另片奏、請停止河運采買糧石。
推廣海運等語。
着戶部議奏。
○又谕、都興阿奏、邊地緊要。
請饬委前任同知署理一摺。
丁憂前任奉天昌圖廳同知張鼎镛。
例應守制。
惟據該将軍奏稱該員前在昌圖廳任内。
緝捕勤能。
民情愛戴。
現在邊地亟宜整頓。
接替乏人。
張鼎镛即着準其暫委署理昌圖廳同知。
以資得力。
他省不得援以
癸酉。
閏六月。
丁醜朔。
上詣鐘粹宮問慈安端裕康慶皇太後安。
長春宮問慈禧端佑康頤皇太後安。
至丙午皆如之。
○奉慈安端裕康慶皇太後慈禧端佑康頤皇太後幸漱芳齋。
侍午膳。
○辛巳。
谕内閣、都察院奏、廣東紳士翰林院編修潘衍桐等呈稱。
原任湖北德安府知府易容之。
于鹹豐四年閑。
在德安府任内城禦賊。
力竭殉難。
懇請予谥等語。
着禮部議奏。
另片奏、殉節人員。
應不準由同鄉京官呈請予谥等語。
嗣後各省殉難官員。
果系死事慘烈者。
準由該處紳民呈請各該督撫信都察院衙門查核具奏。
不準再由同鄉京官具呈聲請。
以昭核實。
○追予廣西思恩陣亡知縣高延祉谥壯節。
○壬午。
谕内閣榮毓等奏、請派員查勘要工一摺。
泰東陵神廚庫昌陵明樓等處。
均有滲漏情形。
着派讷仁前往。
将應修各工敬謹查勘具奏。
另片奏、陵寝各處樹株被風情形。
開單呈覽等語。
着讷仁一并查勘具奏。
○又谕、禦史鄧慶麟奏、奉天吉林積案甚多。
請饬迅速完結一摺。
據稱奉天吉林二省。
訟獄繁多。
該地方官并不認真判斷。
逐件申詳。
現在積案累累。
亟應清理等語。
各直省詞訟案件。
自應随時審結。
以免株累無辜。
若如該禦史所奏。
該二省案牍積壓。
以緻各廳州縣獄中人犯統計不下數千。
殊屬不成事體。
着盛京将軍、刑部侍郎、奉天府府尹、吉林将軍、遴派幹練之員分赴各屬會同地方官。
迅将積年之案逐起查明。
開具清冊。
據實申報。
即行秉公審訊勒限完結。
如有舉報不實逾限不完以及貪賄徇縱情事。
即着嚴行參辦。
并将原任直隸總督曾國藩奏定清訟事宜十條。
酌量照辦。
以清庶獄至地方官審理案件依限完結。
本系職分所當為。
若于結案時辄行随摺請獎。
未免冒濫。
其委員資斧及招解申詳等費。
事屬細微。
各該省自有舊章可循至從前積壓案件。
及查參遲延。
例有應得處分豈可概行寬免該禦史所奏。
均毋庸議。
○甲申。
谕内閣、前據軍機大臣六部九卿會議喬松年、文彬、丁寶桢、并禦史遊百川、所奏籌辦黃運兩河情形。
當經谕令李鴻章妥籌辦法。
據實詳細具奏。
茲據奏稱、銅瓦廂決口後。
舊河身淤墊過高歲久乾堤。
無從修治。
勢難挽複淮徐故道。
且于漕運無甚裨益。
至借黃濟運築堤束水工程。
均無把握。
與導衛濟運之法同一難行各等語。
所奏頗為詳盡。
河流既難挽之使南。
而利運又别無長策。
李鴻章請仍由海道轉運。
令各督撫酌提本色若幹運滬。
由海船解津其餘仍照章折解。
以省運費。
并随時指撥漕折銀兩。
采買接濟。
着戶部通盤籌畫。
妥議具奏河流趨重山東。
自應增立堤防。
着丁寶偵酌度形勢。
将張秋利津一帶舊有民埝。
加培堅固。
以資捍衛。
其侯家林決口。
現雖堵築合龍。
仍恐民埝不能久恃。
并着該撫于秋汛後詳悉勘估。
酌籌款項。
将侯家林上下民埝仿照官堤辦法。
一律加高培厚。
設法守護沿河各州縣民人田地。
久被淹沒。
情殊可憫即着查明。
分别奏請蠲緩錢糧。
并将海口鹽場商運各事宜。
酌量變通辦理。
以示體恤至銅瓦廂決口以下蘭儀東明一帶。
地勢平衍。
不可無遙堤以防泛濫。
着喬松年就近察看。
應如何量築堤埝以資保護。
即行悉心籌辦。
淮徐故道涸出舊河身。
民閑多有占種。
該督所請酌議升科之處。
着江蘇河南山東各督撫體察情形。
妥籌具奏。
另片奏、請停止河運采買糧石。
推廣海運等語。
着戶部議奏。
○又谕、都興阿奏、邊地緊要。
請饬委前任同知署理一摺。
丁憂前任奉天昌圖廳同知張鼎镛。
例應守制。
惟據該将軍奏稱該員前在昌圖廳任内。
緝捕勤能。
民情愛戴。
現在邊地亟宜整頓。
接替乏人。
張鼎镛即着準其暫委署理昌圖廳同知。
以資得力。
他省不得援以